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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秦汉史最新章节!

    《秦汉史》是1978年在武汉召开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会议上确定编写的一部教材。时光荏苒,至今已近10年,当年笔者接受这一任务时,还是个四十出头的中年教师,当缴出这份“考卷”时,已是过“知天命”之年了。在人生的旅途上,能有几个10年?笔者用这么长的时间去完成这部《秦汉史》,原想将近年来国内外秦汉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吸收到书中来,为全国各高等学校历史系提供一个比较满意的教材。为此,当1984年全书初步草成时,笔者并未匆忙交稿,其目的是想在1985年应日本学者大庭脩邀请赴日讲学之机,进一步吸取近年来日本学者、港台学者及欧美学者在研究秦汉史方面的成果。所以,自日本归来后,又用半年多的时间修改、补充,最后,才写成现在这个样子。如果说这部教材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甚至还有许多错误的话,没有其他原因,那只能说明笔者学力有限。希望国内外专家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将来若有可能,我愿意重新修订或改写。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按照教材的要求编写,篇幅有限,所以不少内容无法展开。对一些学术界尚在争论的问题,书中也只能采取最通常的看法。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本书中的一些观点与拙作《秦史稿》常常不尽一致。这就是由本书作为教材这一性质决定的。也正是这个原因,书中对目前中国史学界正在热烈展开讨论的史学方法问题,吸收的不多,在编写体例、形式和方法方面,基本上保持1949年以来教材的那种“旧”面貌。这并非笔者不愿接受新事物,而是在目前的水平下无力做到这一点。笔者非常欢迎有从形式到方法全新的秦汉史专著出现,使这部《秦汉史》早日被淘汰,这是我衷心希望的。

    毋庸赘言,本书中的资料、观点以至叙述方式,许多处均吸收了国内外史学家的研究成果,如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林甘泉、高敏、安作璋、朱绍侯、张传玺、劳干、余英时、大庭脩、永田英正、古贺登、鲁惟一等学者的著作,都是笔者在写作中经常翻阅的。此外,还有一大批学者的论文和著作,都给笔者以极大帮助,恕不一一列出。最后还要感谢上海人民出版社的同志们,他们认真审校、热情工作,是本书能够问世的关键。谨向这些前辈和朋友们表示敬意。

    林剑鸣

    1987年6月1日

    [1]参见拙著《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四章三“奴隶制土地国有的特点”。

    [2]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提供的资料,可知在战国末仍存在大量的国有土地。如《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赐”什么?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土地当是作为赐予的大宗,反映了国家应拥有大量土地。此外,《为吏之道》还提到“苑囿园池”,这也应属于国有土地。《仓律》中提到隶臣“从事公”供应口粮“月禾二石”的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这是根据农忙、农闲规定的不同口粮标准,说明隶臣耕种的也是国有土地。《厩苑律》中反映出:国家专设“太厩”“中厩”“公厩”饲养牛马,还设专门人员“牧公马牛”。《仓律》中,对农作物的播种量作出具体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荅亩大半斗,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这都反映了封建国家直接经营着土地。但是,在《田律》中有“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有许多学者认为这条资料也是土地国有的“可靠证据”。但绝大多数学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它只是反映了“封建国家重视农业生产,注意及时掌握各地生产的情况”。请参阅唐赞功《云梦秦简所涉及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初探》(见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

    [3]关于爰田制的问题,笔者的看法与时贤略有不同,限于本书的任务及篇幅,不拟在此展开讨论。请参阅拙著下列论文:

    《井田和爰田》,载《人文杂志》1979年第1期; 《试论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载《西北大学学报》1978年第1期; 《秦国奴隶制形态的特点》,载《社会科学战线·古史论集》1978年; 《中国封建地主阶级产生的两条途径》,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4期。

    [4]关于“文明”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引人注目而且众说纷纭的问题。据统计:对“文明”“文化”的解释,至今不下一二百种。这里,我们不能将各种说法提出一一讨论,只能根据笔者对“文明”的理解进行研究。简单地说,这里所使用的“文明”概念,就是现在大家通常理解的、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文明”。详细论述请参阅拙著《秦汉社会文明》(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一章“绪论”第二节“文明的界说”,或北京大学编《中国古代文化史论·如何理解“文明”这个概念》。

    [5]洪业,又名煨莲。谱名正继,字鹿苓,福建侯官县人,生于1893年,是我国老一辈很有贡献的史学家之一。从1923年执教于燕京大学,主持教学科研工作达23年之久。1946年春应邀赴美国哈佛大学讲学,后卜居该校近邻。其《再说西京杂记》一文发表于1963年台湾出版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三十四本《故院长胡适先生论文集》下,后收入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之《洪业论学集》。这是目前考证《西京杂记》最为详尽的一篇论文。此文论证《西京杂记》乃晋葛洪伪托刘歆之名所作。

    [6]日本学者近30余年来对秦汉时代土地制度研究,争论最多的莫过于“豪族论”和“共同体”的问题。所谓“豪族论”中的“豪族”,与我国史学界所理解的豪族地主有所不同,它是与“共同体”相联系的。我国史学界很少研究这些问题,在日本史学界内也有不同意见。据提出“共同体”说的代表史学家谷川道雄自己解释,“笔者之所以用‘共同体’这个名词,是因为笔者不满一般人认为国家和自耕农民之间只有掠夺和被掠夺的敌对关系,也就是说因笔者对于机械的阶级观点感到不满所致。笔者之称六朝时代豪族与自耕农民生存的世界为豪族共同体,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按:日本学者所称的‘秦汉时代共同体’其意义也是如此————剑鸣)。不过,笔者绝不是要否定其间的阶级关系,笔者认为并不是说我们把阶级关系看做是自明的社会现象就完事了,我们要把问题的重心摆在生活在这个世上的人群主体的存在样态上,然后澄清、说明包含此一阶级关系的时代之本质和构造。如果我们要从这个角度来探讨的话,那么在视国家与自耕农民之间的关系为一掠夺者和被掠夺者之间的一种强暴的、外在的关系之前,便必须从根本上检查产生这种关系的、双方共同生存的环境,这个环境,笔者称之为国家共同体”(见《自耕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共同体性关系》,载《名古屋大学东洋史研究报告》第六卷,1980年出版)。对于“共同体”的问题,中国有些史学家认为:“是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理论格格不入的”(林甘泉《战后日本的中国古代史研究》下,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第9期)。有人认为对这样的问题不宜采取简单否定的态度,“共同体”的理论并非完全没有根据。至于是否可以成立,不妨采取讨论的方法求得解决。1985年笔者在日本期间,曾在京都大学与谷川道雄教授就此问题专门讨论了半天。谷川道雄教授一再申明自己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进行研究的,并顾虑中国的学者对他的观点有误解,希望通过讨论达到进一步的认识。这种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7]战国末期,公元前288年十月,秦昭王曾改变“王”的称谓,在宜阳自称“西帝”,而遥尊齐湣王为“东帝”。但不久便被迫取消“帝”号,说明称“帝”的条件在当时是不成熟的。参看拙著《秦史稿》第十章“秦国的飞跃发展”之二“从武王继位到昭王称‘帝’”,及杨宽《战国史》第八章第四节。

    [8]如《诗经·大雅·皇矣》:“皇矣大雅,临下有赫。”《楚辞·离骚》:“皇览揆余初度兮肇锡余以嘉名。”又《远游》:“凤皇翼其承旂兮,遇蓐收乎西皇。”注曰:“西皇所居在于西,海之神也。”《诗经·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国。”《楚辞·离骚》:“皇剡剡其扬灵兮,告余以吉故。”

    [9]古代“泰”“大”通用,如“泰一”可作“大乙”(《汉书·艺文志》)。《淮南子·精神训》中“登太皇”,而《庄子·秋水》则为“且彼方跳黄泉而登大皇”。“泰皇”“大皇”就是“人皇”。《说文》云:“天大、地大、人亦大,故大象人形。”春秋之世有天、地、人“三才”之说。《左传》宣公十五年:“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国语·周语下》:“黎苗之王,上不象天,而下不仪地,中不和民,而方不顺时。”《国语·楚语下》:“三事者何也?对曰:天事武,地事文,民事忠信。”从上列资料证明:古人总是把“人”同“天”、“地”相对。所以,秦博士所说的“泰皇”就是“民皇”“人皇”。

    [10]“帝”与“蒂”通,在甲骨文中作:

    (见《殷契粹编》一一·八〇一,二· 四)(《殷虚书契前编》四,一七,四,五)似花蒂形象。古人见花蒂开后即可产果实,故将“蒂”或“帝”借为万物生长之源。在殷商时期,宗教思想产生,人们便已将想象中主宰万物的最高天神称为“帝”或“上帝”。在卜辞中常见有“贞褅”或“贞帝多父”(林泰辅《龟甲兽骨文字》一,一一,一八),“帝”,“褅”通假。

    [11]日本著名的秦汉史学者谷川道雄(京都大学教授)和好并隆司(冈山大学教授)对秦王朝统一后神化君权的原因均有详细的说明。好并隆司教授在其巨著《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出版)中提出:秦国居于西方以游牧为主,这种经济形态是产生君权神授观念的土壤;东方六国以农业经济为主,“家父长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秦统一全国后,需要也可能将“君权神授”的观念同“家父长奴隶制”二者结合起来,构成秦王朝的统治基础(见《秦汉帝国史研究》第一篇《秦汉帝国的构造》)。这种看法同笔者的意见是一致的。不过,日本学者使用的“家父长奴隶制”一词,很难为中国学者所理解,所以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这种观点无法发表意见。1985年笔者在访问日本期间,曾专门拜访了日本的中国史权威西嶋定生、大庭脩、谷川道雄、贝塚茂树、日比野丈夫、古贺登尾形勇、砺波护等秦汉、隋唐史教授,并向他们请教了“家父长奴隶制”及其他有关问题。据好并隆司教授讲,这个词最初是他由德文翻译成日文的,其含义乃是“隶属”或是“依附”,与奴隶社会的“奴隶制”无关。当好并隆司教授听笔者说到“家父长奴隶制”在中国学者中往往引起误解时,他表示要考虑重新找一个合适的词代替它。相信不久就会见到好并教授的新作。

    [12]有一种意见认为:秦始皇否定“泰皇”称号,乃是由于孟子有“民为贵,君为轻”的言论,“知道博士会议所决议的‘泰皇最贵’条文隐射‘民为贵’的哲言,所以特斥不准”(丁山《中国古代宗教与神话考》)。这种解释同加强君权的解释是一致的。不过,说博士“隐射‘民为贵’的哲言”,未免有点牵强,从当时博士在朝廷上所居的地位来看,他们恐不会有这种胆量。

    [13]在秦建立的各种制度中,与“六”有关的很多。如统一后,最初“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六者,乃六的自乘数(6×6=36)。又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封泰山“为坛于太山以祭天,为于梁父以祭地……皆广长十二丈,坛高三尺,阶三等,而树石太山之上,高三丈一尺(按‘一尺’疑为衍文),广三尺”(《史记正义》引《晋太康记》)。这里面提到之数字均与六吻合:十二为六的倍数(12÷2=6):三为六之半(3×2=6)。秦代统治阶级一切行动也尽可能与六相配合。如迁天下豪富于咸阳为“十二万户”;咸阳二百里内所修宫观数为“二百七十”(《史记·秦始皇本纪》)。

    十二万为六的两万倍(120000÷20000=6),二百七十为六的四十五倍(270÷45=6)。就连写字作文也要与六相符,如秦代的刻石,以三句为一韵,一句四字,三句为十二字,为六的倍数(12÷2=6)。碣石刻石共一百零八个字,为六的十八倍(108÷18=6)。泰山、芝罘、东观、峰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为六的四十二倍(144÷42=6),会稽刻石二百八十八字,为六的四十八倍(288÷48=6)。碣石刻石为九韵,为六的一倍半(9÷1.5=6);会稽刻石二十四韵,为六的四倍(24÷4=6);泰山、东观、芝罘、峄山刻石均为十二韵,为六的倍数(12÷2=6)。不仅长文如此,就连短文也尽量与六相配,如阳陵虎符铭文云:“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见《秦汉金文录》),共三句十二字,三为六之半(3×2=6),十二为六之倍数(12÷2=6)。1974年在陕西临潼发掘出的兵马俑坑中的巨大陶俑,其发式也是将头发分为三股或六股,反映了当时崇尚“六”的风气(见拙作《秦俑发式与阴阳五行》,载《文博》1984年第3期)。相反,在秦统一前的各种制度中,则很少见到有这种痕迹,如同样是兵符,上述秦统一后制的阳陵虎符字数与六有关,但统一前制作的新郪虎符中的文字,则无论如何与六联系不起来(见罗振玉编《增订历代符牌图录》)。不久前在陕西西安出土的、据考证为秦统一前铸造和使用的“秦国杜虎符”(朱捷元《秦国杜虎符小议》,见《西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其字数,文句也恰与新郪虎符相仿:“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凡兴士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君符,乃敢行之,燔之事,虽毋会符,行殴。”(见黑光《西安市郊发现秦国杜虎符》,载《文物》1979年第9期)。

    杜虎符同新郪虎符一样,内容和字数与六毫无关系,与阳陵虎符迥异。这就证明,秦统一后各种制度中出现与六相关的数目,不是偶然的,是根据“五德终始说”有意安排的。总之,秦为水德,尚六、尚黑的问题在秦代生活中占有极重要地位。了解这一点对研究秦代历史和考古,均有重要意义。不过,目前对这个问题研究得还很不够,有许多奥秘尚未揭开,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可参看拙作《秦为水德无可置疑》(《考古与文物》1985年第2期)。

    [14]关于宗法性地主和军功地主产生的不同途径,以及在秦汉时代的社会地位、作用的论述,参见拙著《中国封建地主阶级产生的两条途径》(见《历史研究》1984年第4期)。

    [15]翦伯赞先生认为:秦朝政权的性质是“新兴的商人地主的政权”(见《秦汉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43页),其主要根据乃是商鞅变法时“太子犯法”“刑其傅”(《史记·商君列传》),和吕不韦为“阳翟大贾人”(《史记·吕不韦列传》),这两点根据很难说明秦代政权就是商人地主政权性质。因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并不能说明这一点,而吕不韦的出身也不可能决定政权性质。能确定政权性质的,乃是各阶级在社会和政权中所占的地位和比重。在秦代,商人地主在地主阶级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因为当时土地买卖并不发展,非身份性地主亦不可能有很大的数量。从现有资料看,秦及其以前有关土地买卖的资料只有以下两条:

    (1)“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2)赵括“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此外再无其他有关土地买卖的资料。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找不到明显的土地买卖的资料。由此可推断,当时的土地买卖绝非普遍现象。尽管汉代的董仲舒说,商鞅变法后“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其实,从现存资料考查,那不过是董仲舒的一种推测,直至汉武帝时代以前,土地买卖还是很有限的。因此,属于非身份性地主的商人地主,在秦代不可能占重要地位。所以,说秦代政权是商人地主政权是难以成立的。

    [16]秦汉时代的奴婢是否就是奴隶?在史学界有两种不同意见。国内多数史学家都认为奴婢就是奴隶,如翦伯赞、郭沫若、王思治等先生均以奴婢的数量多少判断秦汉时期奴隶的数目。但是笔者认为秦汉时代的奴婢不是奴隶。因为奴婢不构成一个阶级,其上层“豪奴”不仅能压迫、剥削其他劳动人民,而且有个人的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而奴隶作为一个阶级,其最根本属性则是不可能有私有财产和生产资料。因此,秦汉时代的奴婢不属于一个阶级,其上层应属于剥削阶级,下层有的可能是奴隶。他(她)们和刑徒一样,分属不同阶级。不过,笔者这种观点目前在国内尚未得到史学界的公认。所以,在本书中不拟对奴婢的阶级属性问题展开讨论。请参看拙作《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载《学术月刊》1982年第2期),大陆以外的学者与笔者观点相同的似不少,请参看香港龙门书店1975年出版之刘伟民著《中国古代奴婢制度史》第四章“秦汉时代的奴婢制度”。

    [17]见《汉书·地理志》“日南郡”条下引师古曰:“言其在日之南,所谓开北户以向日者。”又法国人沙畹在《史记译本》中写道:“中国人称的日南,就是赤道的北边,热带中的一地。如此看来,秦始皇时所称的北向户,好像指的是今日的安南。”(《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译丛》九编第49页)法国人鄂卢梭也认为:日南“指安南(今越南)中部”(见《秦代初平南越考》)。

    [18]在古代,居住于我国疆域内的中原王朝统辖以外的各民族,均是我国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他们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历史的组成部分。过去的史书中,往往把汉代或中原王朝当成整个中国,因而忽略了其他民族或地区的存在和历史,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正如翁独健教授所指出的:“中国”这个概念在历史上是有变化的,在秦汉以前,它只是地域的、文化的概念;秦汉以后,由于统一的专制国家出现,在长时间里“中国”逐渐由文化、地域的概念变为国家概念。作为现代史学家,当然不能应用古代人关于“国家的概念去研究历史。因此,不能把中国与汉族的中原王朝画等号,也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疆域划在限定于中原王朝范围内”(见翁独健《民族关系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4期)。陈连开在《怎样阐明中国自古是多民族国家》(《历史教学》1979年第2期),陈永龄在《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教学》1979年第4期),陈梧桐在《正确阐述中国古代的民族关系》(《陕西师大学报》1979年第4期),田继周在《我国民族史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文史哲》1981年第3期),邓广铭、张希清《略论爱国主义和民族英雄》(《人民日报》1981年12月8日)等文章中,也阐述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中国”这一观念在秦汉以后就逐渐在各民族中形成。不仅汉族把其他少数民族皆视为“中国”人,而且不少少数民族也不自外于“中国”。如羯族的后赵石勒就自称“中国皇帝”,又如与宋、辽均无隶属关系的黑韩汗国,诸汗均自认为是“中国之君”,外国学者马合木·喀什噶里编写的《突厥语词汇》中,在“桃花石”条下称中国有三部分:下秦为中国西部;中秦为契丹;上秦为中国东部,即宋朝(参张广达《关于马合木·喀什噶里的〈突阙语词汇〉与见于此书的圆形地图》,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78年第2期)。由此可见,至少从秦代起,就不能把“中国”仅仅理解为秦王朝统辖地区,而应包括王朝统辖以外的各少数民族。这样,秦统一周边民族乃是完成统一中国这一历史任务的重要内容。翦伯赞同志几十年前曾经说过:“在我看来,出现在中国史上的一些民族,作为一个民族,他们和汉族是属于不同的民族,但作为多民族国家的一个成员,不管分裂时期或统一时期,也不管纳入或未纳入汉族王朝统治范围之内,应该承认他们都是中国人。”(《关于处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载《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第112页)。这一论断是正确的,也是本书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19]《吕氏春秋·恃君览》:“扬汉之南,百越之际,敝凯诸夫风余靡之地,缚娄阳禺驩兜之水,多无君。”这是“百越”一词见于史籍的最早记载。后来“百越”就成为习语,如《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吴起“南平百越”;《汉书·地理志》臣瓒曰:“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粤杂处,各有神姓。”

    [20]如《逸周书·王会》提到岭南各族向商王进贡珠玑、玳瑁、象齿、文犀等地方特产。《诗经·大雅》记载周宣王“于疆于理,至于南海”。不过,他们的名称随着时代嬗易、王朝更替各有不同:最早称为“雕题”(《礼记·王制》),夏时称“于越”,商时称“南越”或“蛮越”(顾祖禹《读史方舆记要》卷106),周时称“扬越”“荆越”(仇池石《羊城古钞》卷4),春秋时也有“于越”见于史籍(《公羊传》定公五年)。这些名称或为越人总称,或为其中一支的称谓。据宋人罗泌的《路史》记载:古代越人的部落分支相当多,名称也同后来不一样,“越常、骆越、瓯越、瓯溰、且瓯、西瓯、供人、目深、摧扶、禽人、苍吾、杨雩、桂国、损子、产黑、海癸、九菌、稽余、北带、仆句、区吴,是谓‘百越’”。

    [21]参看厦门大学民族研究室陈国强执笔《百越民族史的研究情况和几点设想》(载《百越民族史论集》,百越民族史研究会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及蒙文通《百越民族考》(《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22]关于越人断发文身的记载,见《墨子·公输篇》:“越王勾践,断发文身。”《淮南子·齐俗训》:“越王勾践,断发文身,无皮弁拙笏之服,拘环拒折之容。”《史记·赵世家》:“夫剪发文身,错臂左衽,瓯越之民也。”《庄子·逍遥游》:“越人断发文身”。《后汉书·西南夷传》:“种人皆刻画其身,象尤文,衣皆著尾。”断发文身的目的,最初是由于南方多水,人们常在水中“故断其发,文其身,以象龙子,故不见伤害也”,“避蛟龙加害”。(《汉书·地理志》)这种解释是合理的。以往人们认为“断发”就无所谓发式,这实是误解。至少在秦汉时期,越人的断发已有两种发式,一曰“椎髻”(《吴越春秋》)、“结”(《史记·陆贾列传》);二曰“被发”(《淮南子·原道训》)。1956年在广州动物园麻鹰岗西汉墓出土女铜俑头上就有“锤形髻”(广州市文管处《广州汉墓》),1963年在广东清远县马头岗出土的一件人首铜柱上就有高起的髻,这就是所谓“椎髻”(《考古》1963年第2期)。又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汉墓出土的铜鼓,西林县普驮铜鼓墓葬的Ⅰ式铜鼓的人物图像,均有“被发”的形象(见《文物》1978年第9期,及《广西出土文物》图76至78)。

    [23]关于秦统一“百越”正式开始的时间,《史记》无确载,仅在《秦始皇本纪》中三十三年下记有:“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而在《淮南子·人间训》中又记有:“秦皇……又利越之犀角、象齿、翡翠,乃使尉屠睢发卒五十万……”据这两条资料,不少学者对秦开始攻越的时间进行推测,但结论很不一致。如有人认为“公元前217年,委派屠睢分五路向岭南进攻”(刘泽华等《中国古代史》上册第277页);有的人认为始于公元前222年,即秦王朝建立前一年(清仇池石《羊城古钞》卷4《南越赵氏始末》);有人认为始于公元前218年(陶维英《越南古代史》);更多的著作则不指明确切的年代,含混地说:“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还派屠睢率领五十万人……向百越进军”(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第127页)。

    笔者认为:秦统一的前一年,即公元前222年派灭楚之军转攻南越,已开始了向“百越”的进军,但其大规模、正式的进攻则是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冬末。现考证如下: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前214年)下有置桂林、南海、象郡三郡的记载,可知统一南越的战争此时已结束。又据《淮南子·人间训》记载:秦军进攻南越时曾“三年不解甲弛弩”。这就是说,进攻南越的战争,仅最紧张的阶段,至少持续在三年以上。又据《史记·南越列传》:“秦时已并天下,略定杨越,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谪徙民,与越杂处十三岁。佗,秦时用为南海龙川令,至二世时,南海尉任嚣病且死,召龙川令赵佗语曰……”这里“十三岁”是“与越民杂处”的时间。徐广注曰:“秦并天下至二世元年,十三年,并天下八岁乃平越地。至二世元年,六年耳。”王先谦的《汉书补注》还进一步确切地注道:“总十三年。”(《西南夷两粤朝鲜列传》)也就是说,照徐广的记载和王先谦的理解,秦统一后的八年“平越池”,平越后的六年为二世元年,加起来共十三年。但是,这种推算是大成问题的。若照此推算,秦统一后的八年,应为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而平越后的六年则应为二世三年(前207年),并非二世元年(前210年)。显然,王先谦所总加的“十三年”之数是不准确的。另外,徐广记载的十三年也可以理解为秦并天下至二世元年之数,但这也与实际相差一年(应当是十四年),而且如此行文也毫无道理。这里的“十三年”只能与“二世时,南海尉任嚣病且死”联系起来理解,即任嚣与越民杂处十三年,“至二世时病且死”。应当注意:《史记》这里原文是二世“时”,而不是“二世元年”。王先谦、徐广理解为“二世元年”当然是不对的。据此,可以得知:任嚣病死之前的十三年,就应是秦攻南越开始的时间。 关于任嚣病死之时间《史记》也无明载,但记有嚣死,佗即移檄告横浦、阳山、湟溪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据邓淳《岭南丛述》卷3记载:“佗既绝新道,于仁化北一百三十里,即今城筑城以壮横浦;于乐昌西南二里,上抵垅口筑城以壮湟溪。”从这条资料看:任嚣死,绝道,和在乐仁筑城是同时发生的事。查刘运铎《乐昌县志》云:“秦二世三年南海尉赵佗筑城河南水。”任嚣之死也应在此年,由二世三年向上溯推十三年应为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这一年应是任嚣与越民“杂处”开始之年,也就是秦军进攻南越开始之年。与《淮南子·人间训》和《史记·秦始皇本纪》相参照,证明这种判断是正确的。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开始进攻南越,秦军与越人也开始接触“杂处”,战争进行五年,其中最紧张阶段三年,至秦始皇三十三年结束。另外,从第二次出巡的秦始皇行动表现来推测,也可看出始皇二十八年在南方必有大规模的军事行动。 当秦始皇深入到江南最远的地带时,曾在湘水边大发雷霆,“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史记·秦始皇本纪》)。这虽然是因“逢大风”不能顺利渡江而引起的,但联系这一年又在衡山“治驰道”(《史记·六国年表》),不能不使人考虑到这些行动与当年大规模向百越进攻不无关系。 因上述理由,应当确定秦始皇大举进攻百越的年代在二十八年(前219年)。考虑到越地炎热,不利北方军队南征,那么很可能是在冬天开始军事行动的。

    [24]秦军进攻百越的人数,长期以来都称为“五十万”。这一数字来自《淮南子·人间训》:“(始皇)使尉屠睢发卒五十万为五军……”法国人鄂卢梭还据此考证了这五十万人的五条进军路线。对以后的史学著作有很大影响。

    然而,秦军“五十万”之说是颇值得怀疑的。首先,除《淮南子》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资料提到此数,而《淮南子》一书虽保存大量资料,但它基本上是一部哲学著作,其中罗列的有关数字精确程度是大成问题的。其次,就在《淮南子》本书中,对此事的记载也有许多矛盾:如前面说攻越人数为“五十万”,后来又记与西瓯交手“伏尸流血数十万”,这岂不是全军覆没了吗?又如说五军布防为:“塞镡城之岭”,“守九嶷之塞”,“处番禺之都”,“守南野之界”,“结余干之水”。这里用的是“守”“处”“结”“塞”,皆是“结集”“布防”之意,并无进攻的意思,由此得出进攻越人的军队为“五十万”,恐根据不足。此外,《淮南子》所记的五军驻守位置也颇令人费解,尤其是“处番禺之都”更与同书中叙述的事实相矛盾。按番禺地在今广州,为南越之中心,何以尚未进攻,秦军就已将重兵布置于“番禺之都”了呢?由此可见,《淮南子》所载的秦军“五十万”也未必确信。 从当时历史背景考察,将五十万军队交尉屠睢一人率领也不可能。在秦统一天下的前二年,王翦率攻楚之兵“六十万”已是倾全国之兵,“空秦国甲士”(《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了。王翦世代为秦名将,率六十万军尚且诚惶诚恐,唯恐“粗而不信人”的秦始皇怀疑他,竟伪装贪田园“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同上)。而尉屠睢名不见经传,其地位最多是个军队中的都尉(见《云梦秦简所见职官述略》,载《文史》第八辑),秦始皇绝不可能派这样一个人统率五十万大军。从岭南的地势来看,五十万大军似乎也无施展的余地。 进军岭南的秦军究竟有多少?从《史记·淮南衡山列传》的如下记载可以推算出来:“尉佗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赵佗向秦始皇要求调派三万妇女,其士卒之数大体应与此相当。而当时秦军已达番禺多年,其间必有死亡而自然减员者,如果加上进军作战时阵亡的人数,有人估计“当时逾岭南进军的顶多十万、八万人”,而所谓“发卒五十万”应当是秦军“占据整个百越地区(包括岭南)的总部署”(何维鼎《秦统一岭南投放了多少兵力》,见《华南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这种估计如果修改为“发卒五十万”“乃是部署于南方边境的总数,而进军百越的人数约十万人”。就更符合实际了。

    [25]关于灵渠修成时间及进攻南越的统帅,历来有不少说法。如灵渠修成时间,以往多数认为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笔者在拙作《秦史稿》中也沿袭了这一说法。但据广西教育学院编的《兴安灵渠》载,该渠完成于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拙见以为,这是可信的。特改正以前说法。至于率兵将领,《史记·主父偃列传》作:“又使尉陀、屠睢,将楼船之士攻百越。”但《史记·南越列传》中则无尉陀攻南越事。梁玉绳《史记志疑》中提出:“无尉陀攻越事,乃尉屠睢也。”但拙见以为梁玉绳的说法亦缺乏根据。可能任嚣、尉陀、屠睢三人均为统帅。从以后的地位推测,断定任嚣为主帅,大概不致有出入。

    [26]上述诸关及其位置均据余天炽教授实地调查而写成的《广东秦关考》(油印本)及1975年第3期《文物》载《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地图的整理》和《地形图》。在《地形图》中所标的“桂阳”即今广东省连州,图上标明其位置在湟江东岸。“三关”就在此处。

    [27]参见贾兰坡《试述中国旧石器时代初期石器文化的相互关系》(《考古通讯》1957年1月),《云南大敦子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7年第1期)。

    [28]见唐兰《从河南郑州出土的商代前期青铜器谈起》(《文物》1973年第7期)。

    [29]《华阳国志·蜀志》:“僰道县在南安东四百里,距郡百里……李冰所烧之崖有五色赤白映水玄黄鱼从楚来至此而上,畏崖映水也。”

    [30]关于匈奴族起源及族属问题,至今仍是中外匈奴史学者积极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有关这方面的著述很多,各种意见有很大分歧。如:有人认为匈奴同殷商时的“鬼方”“混夷”“荤粥”,宗周时的“猃狁”,春秋时的“胡”实为一族。持这种意见的有王国维(见《观堂集林》卷13《鬼方昆夷猃狁考》)、梁启超(见《饮冰室合集·史记匈奴传戎狄名义考》及《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孟世杰(《戎狄蛮夷考》,载《史学年报》1929年第1期)、方壮猷(《匈奴语言考》,载《国学季刊》第二卷第四号)、胡君泊(《匈奴源流考》,载《西北研究》1933年2月)、郑瑞仁(《匈奴名号考略》,载1935年4月《勷勤大学师范学院月刊》第17期)、冯家昇(《匈奴民族及其文化》,载1937年5月《禹贡》第7卷第5期)、佟柱臣(《匈奴西迁与欧洲民族之移动》,载1942年1月《学艺》第二辑)、郑师许(《匈奴先世鬼方猃狁与殷周之交流》,载1943年10月《中山大学文科研究所集刊》第一期)诸学者。另外一种意见认为:“鬼方”“混夷”“荤粥”“猃狁”与匈奴无关,而“义渠”才是匈奴同族。持此种看法的有蒙文通(《犬戎东侵考》《古代民族迁徙考》,载1936年12月《禹贡》第6卷第9期及1937年6月第7卷第6、7合期;《周秦少数民族研究》,1985年上海龙门出版社出版)、黄文弼(《古代匈奴民族之研究》,载1943年6月《边政公论》第2卷第3、4、5合期)。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匈奴即夏族。持此种看法的有何震亚(《匈奴与匈牙利》,载1937年2月《中外文化》第1期),吕思勉(《匈奴文化索隐》,载1935年6月《国学论衡》第5期)、全元宪(《北匈奴西迁考》)。此外,还有主张匈奴非中国土著,乃西来之种族者(见岑仲勉《伊兰之胡与匈奴之胡》,载1944年5月《真理杂志》第1卷第3期;孙次舟《匈奴出现中国边塞时代》,载1947年5月《西北通讯》第3期)。

    关于匈奴的族属问题也有蒙古族、突厥族、闪族和斯拉夫族四种说法。外国学者中有影响的为日本白鸟库吉的说法,他在1900年提出匈奴人为突厥族,以后又改主蒙古族说。蒙古学者及苏联学者多同意此说(见苏联A.И.伯恩施坦《匈奴史概要》1951年列宁格勒出版;及蒙古人民共和国策·道尔吉苏等《北匈奴的坟墓》和纳·业喜札木苏《匈奴之起源及其社会制度》。以上两文载1956年乌兰巴托科学委员会出版的《科学院学术研究的成就》第1期)。 我国学者马长寿教授,对匈奴族来源问题的看法基本上与上述第一种意见相同,而又有进一步发展。他提出:匈奴和我国古代北方的“狄”“丁零”“胡”“戎”等实际均是同一人种,属阿尔泰语系的蒙古草原部落,因时代不同而不断融合、分化,这些部落才出现不同名称,最后都被匈奴征服而成为匈奴部落的组成部分(见《北狄与匈奴》,1962年三联书店出版)。本书同意马长寿先生的意见。

    [31]见马长寿《匈奴部落国家的奴隶制》(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5期)。

    [32]参阅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科学委员会1956年出版的《科学院学术研究成就》第1期载《北匈奴的坟墓》。

    [33]九原郡在秦统一以前就已置,后因匈奴侵扰而废弃,现夺回该地,故重置。详见拙著《秦史稿》第十章。

    [34]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所筑的边塞城墙,据近人张维华(《中国长城建置考》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及史念海(《黄河中游战国及秦时诸长城遗迹的探索》,载《陕西师大学报》1978年第2期)等专家考察,大体已弄清楚。如楚国为防韩、魏而筑“方城”(在今南阳盆地以北);齐国为防越、楚,而在泰沂山区筑齐长城;魏国为防秦,而沿洛水筑长城;赵国为防齐、魏,则沿漳水筑赵长城。这些长城在秦统一后均失去作用。但除此之外,有的诸侯国为防止匈奴侵扰,在北方边境筑有长城,如燕、赵、魏、秦都有这种性质的长城。这类长城在秦统一后仍发挥着阻止匈奴南侵的作用。

    秦国最早的一条长城,修筑在秦简公七年(前408年)“堑洛”(《史记·六国年表》),这是为防备魏国而沿河修起的一道墙。秦惠文王更元元年(前334年),秦又在洛河中游筑长城“筑上郡塞”(《史记·张仪列传》),这是为防赵国的。秦昭王时,又在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是为防匈奴的(《史记·匈奴列传》)。这一段长城起自临洮(甘肃岷县),向东而北,至今陕西安塞境分两支:一支止于秦上郡治所肤施(今延安)附近;一支达于内蒙古托克托县十二连城附近黄河岸旁。文物考古工作者在近年来不断考察和发现战国时代长城遗迹(见文物出版社《中国长城遗迹调查报告》)。中国秦汉史研究会于1985年8——9月曾组织部分会员到内蒙秦汉长城考查,证明上述论断是可靠的。

    [35]关于秦始皇所修长城西部起点问题,至今学术界尚有不同看法。《史记·蒙恬列传》谓“起临洮”,唐人《括地志》注“临洮”为岷县。《通典》《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和《读史方舆纪要》均沿袭此说。但1937——1938年,顾颉刚先生在甘肃之行中,曾于岷县调查,未能发现长城遗迹,“疑已毁坏净尽”(《史林杂识》第78页)。此后多次考古调查均无所获。1981年,西北师范学院陈守忠教授曾亲自调查,亦得出“秦长城不起于岷县”的结论,而认为“秦长城的确切起点”就在今临洮三十里墩的洮河边上(《甘肃境内秦长城遗迹调查及考证》,见《西北史地》1984年第2期)。然而,巩如旭先生亦于1981年亲自调查,认为“秦始皇万里长城西南首起于甘肃省岷县城西,自此而西出岷县。”至于“我们至今没有找到首起处遗迹的原因,也许在于我们至今没有找到它的真实地理方位”(《秦始皇万里长城首起处遗迹求索》,见《西北史地》1984年第2期)。双方的论点都有一定根据,目前尚无法得到一致。这里只举一般传统说法。

    [36]据《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冒顿夺权经过如下:“冒顿乃作为鸣镝,习勒其骑射,令曰:‘鸣镝所射而不悉射者,斩之。’行猎鸟兽,有不射鸣镝所射者,辄斩之。已而冒顿以鸣镝自射其善马,左右或不敢射者,冒顿立斩不射善马者。居顷之,复以鸣镝自射其爱妻,左右或颇恐,不敢射,冒顿又复斩之。居顷之,冒顿出猎,以鸣镝射单于善马,左右皆射之。于是冒顿知其左右皆可用。从其父单于头曼猎,以鸣镝射头曼,其左右亦皆随鸣镝而射杀单于头曼,遂尽诛其后母与弟及大臣不听从者。冒顿自立为单于。”

    [37]匈奴奴隶制政权是在我国土地上建立的一个地方性政权。它以漠北为中心,其政权机构分为三部分:

    一是单于庭(首脑部),它直辖的地区在匈奴中部,其南对着秦地的代郡(今河北蔚县一带)和云中郡(今内蒙古托克托一带)。 二是左贤王庭(东部),它管辖的地区在匈奴东部,其南对着秦地的上谷郡(今河北省怀来一带),东面连接着貉。 三是右贤王庭(西部),它管辖的地区在匈奴西部,其南对着秦地的上郡(今陕西榆林一带),西面连接月氏和氐、羌。 单于为匈奴奴隶制国家的最高首领,匈奴人称它为“撑犁孤独单于”,“撑犁”为“天”,“孤独”为“子”之意,故“撑犁孤独单于”就是“像天子那样伟大的首领”之意。 单于以下,有左右骨都侯辅政,骨都侯由氏族贵族呼衍氏、兰氏和须卜氏担任。呼衍氏居左位,兰氏、须卜氏居右位,主断狱讼,案件裁决后,用口头报告单于,无文书、簿记。 左右贤王为地方最高长官,左贤王地位最高,常以太子充之,是单于的“储副”(单于之候补人选)。左右贤王以下为左右谷蠡王。左右谷蠡王也各建王庭于驻牧之地,以下的官职名称是: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匈奴的全体及龄壮丁都以军事组织编入骑兵队伍,以上这些官吏也就是各级军事首长,分别统兵作战,大者统万骑,小者统数千。统领万骑的军事首长共二十四个,他们被称为“万骑”(万骑长),以下各置千长(千骑长)、百长(百骑长)、什长(什骑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职。组成了一套游牧的奴隶主贵族军事政权组织。(以上参见林干《匈奴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 另外,《史记·匈奴列传》记载之“相封”,中华书局1959年标点本作“相、封”。但史学界一般都认为应作“相封”。如林干教授的《匈奴史》:“那二十四个万骑长亦各置……裨小王、相封、都尉……”不过,对“相封”皆无所解。唯陈直教授去世前发表的《汉晋少数民族所用印文通考》中,根据西安汉城出土之“匈奴相邦”玉印提出“相封”即“相邦”:“余谓本文之相封,即相邦,太史公因避汉讳而改(裴骃《集解》引徐广曰‘封’一作‘将’。盖徐广因未见有相封之官名,故据他本有一作‘相将’之说。《汉书·匈奴传》,用《史记》此文,作‘裨小王、相、都尉、当户、且渠之属’。相下独删去封字,亦因邦字避汉讳也。此义为历来治史汉者所未道及)。《论语·季氏篇》:‘且在邦域之中矣’,陆氏《经典释文》,邦一作封。汉人以封字代替邦字,取其形声均相近,尤为明证。据此匈奴相邦,其职位尚在裨小王之下,与汉臣相国之总理万机,职权有所不同。”(见《秦汉史论丛》第一辑第339页)陈直先生以印章证史为其晚年学术最高成就,上述高论,确发前人所未发,不仅说明匈奴“相邦”之地位,而且解决了二千年来“相邦”之为“相封”之原因,也解决了《史记》《汉书》标点、校勘上的问题。惜陈先生的文章发表较迟,至今治匈奴史者仍未加注意,特表而出之,以供学者参考。 治狱。治狱能以书从(踪)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封诊式》)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38]“三公九卿”原指周代和汉代官制,而且本不很清楚。《周礼正义》曰:“按婚义云:三公九卿者,六卿并三孤而言九,其三公又下兼六卿。”《尚书·周官》说:“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春秋公羊传》又说:“天子三公者向,天子之相也。”《通典·三公总叙》:“汉初惟有太傅、太尉,后加置太师、太保、大司徒、大司空……后汉惟有太傅一人,谓之上公,及有太尉、司徒、司空而无师保。太尉公主天,司徒公主人,司空公主地,分部九卿,盖多以九卿为之。”可见“三公九卿”包括哪些官职历来是不确切的。至于秦制“三公九卿”说,仅系《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中有:“汉承秦制,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此后似成定论。王鸣盛《十七史商榷》:“降及汉代,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奉常等为九卿。”这明明是说汉代,但最后又说“自秦汉皆沿诸侯之制”,又把“秦”连带在内,显然是受胡注的影响。直至现代,许多论著仍沿袭此说。

    [39]“三公”的称谓虽只是形式问题,但在秦汉时代也涉及官制的实质问题。“三公”原为司徒、司马、司空,照秦汉人的理解,此三职乃是地位、权力平等的。所谓“备三公官,各有分职”,只是“分职授政”(《汉书·薛宣朱博传》),并无高下之分。而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则不仅地位不同,而且“以职相参”,“上下相监临”,有相互牵制、监督的作用。这在汉代统治阶级中是很清楚的。正因为这样,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何武上书,恳切地要求“宜建三公官”,反对“丞相独兼三公之事”,结果得到皇帝批准,“以御史大夫何武为大司空,封列侯,皆增奉如丞相”,何武如愿以偿,地位由低于丞相升到同丞相相同。(见《汉书·薛宣朱博传》)。在《居延汉简》中有一简“绥和元年六月癸卯庚午大司空武下丞相下当用者”(见《居延汉简甲乙编》二五四·一〇),即证明何武确为大司空。但大司空虽与丞相同位,却失去了御史大夫牵制丞相的权力。因此,汉哀帝时身为大司空的朱博又上书要求将大司空改为御史大夫,他认为“高皇帝……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今更为大司空,与丞相位同,未获嘉……”结果朱博也如愿以偿,“哀帝从之,乃更拜博为御史大夫”(《汉书·薛宣朱博传》)。由此可见,汉代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大将军)与古代之三公在地位和职权作用方面的不同,当时人是很清楚的(关于三公制与丞相制的区别及其变化,安作璋、熊铁基近著《秦汉官制史稿》(上)有叙述,可参考)。而汉官制基本承袭秦制,可推断秦代统治者也不会将朝廷中的主要官职与周代的“三公”混为一谈的。因此,后人所谓的秦汉“三公”,实际不符合秦汉人的认识。

    [40]关于县尉的人数,各种文献记载不一,如有的记“尉,大县二人”(《史记·陈涉世家》《索隐》引《汉旧仪》)这是记秦以后的情况。秦代的情况可从《墨子·备城门》中记载可知:“城上四隅,童异高五尺,四尉舍焉。”这里也说是“四尉”。可证明秦代县尉有二至四人。《墨子·备城门》的内容所反映的乃是秦代的情况。这一点陈直在《墨子备城门等十一篇与居延汉简的关系》(载《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论文中已有考证,不赘述。

    [41]日本学者古贺登教授在其巨著《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亭制度》(雄山阁1980年出版)中,对秦汉时代的县级机构之作用归纳了四条:(1)管理(人民)户籍的单位;(2)管理生产;(3)收藏租税所收的粮食,刍、藁;(4)组成军队的基层单位。这种归纳是符合历史实际的。该书还详细罗列了秦简资料证明上述看法。不过,古贺登教授这种归纳的方法未免挂一漏万。很明显,作为封建统治机构中重要一个单位的县政权,其作用决非仅限于以上四条。如封建政权最重要的一项“公务”就是治狱,秦汉时代的县政权也是把审理案件作为主要任务的。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下列资料就不难证明:

    有鞫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以上见《封诊式》) 像上述资料不胜枚举。另外,古贺登教授在该书中根据汉代资料推算秦汉时的县制,颇多新鲜。不过,其中以“县大率方百里”为依据,所得出的每县四乡,每乡一千五百户(小乡)到三千户(大乡)的结论,恐有问题。若照此数计算,秦汉时大县不过一万二千户,小县不过万户。但是据《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高帝南过曲逆……顾问御史曰:‘曲逆户口几何?’对曰:‘始秦时三万余户,间者兵数起,多亡匿,今见五千户。’”由此可见,照古贺登教授的推算秦代每县的户数未免偏低。当然,指出上述问题并不影响《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亭里制度》一书的学术价值。这一16开本640页之洋洋巨著,是迄今为止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篇幅最大的一本著作,其中颇多灼见,在国外学术界早有定评,无须赘述。

    [42]关于“乡”“亭”“里”三者的关系,在文献记载方面有一些矛盾。《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然而《续汉书》卷28《百官志》所引东汉应劭之《风俗通》中却记为:“大率十里一乡。”这两条资料,显然是矛盾的。若照前者算,则每乡十亭,每亭十里,每乡百里,后者却记为十里。于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记载作出种种不同解释。大体说来,在国内外主要有下列三种意见:

    (一)“十里一乡”的“里”与“十里一亭”的“里”含义不同。“十里一乡”的“里”是乡里,里伍行政组织的里,“一里百家”是由户数决定的。“十里一亭”的“里”是步里,代表一定长度和距离。“十里一亭”的“亭”系属于治安系统,所以以距离远近设亭,与乡里这一行政系统不同。主张这种看法的主要有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说》,载《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蔡美彪(《汉代“亭”的性质及其行政系统》,载《光明日报》1954年12月23日)、劳干(《汉代的亭制》,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2本,1950年)、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曲守约(《汉代之亭》,载《大陆杂志》第12卷第12期,1955年),以及日本学者冈崎文夫(《魏晋南北朝通史》)、伊藤德男(《汉代の邮(について》,载《东洋学报》第28卷第3号)、小畑龙雄(《汉代の村落组织に就いて》,载《东亚人文学报》第1卷,第4号)、松本善海(《秦汉时代における亭の变迁》,载《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3册),日比野丈夫(《乡亭里についての研究》,载《东洋史研究》第14卷,第1、2合并号。又《中国历史地理研究》,同朋舍,1977年再版)、宫崎市定(《东洋的古代》,载《东洋学报》第48卷,第2号)、好并隆司(《汉代乡里制の前提》,载广岛大学《史学研究》第113号),等等。这种看法是目前中外史学界较为普遍的看法。 另外还有两种稍有不同的看法: (二)“十里一亭”的“里”是里居的里,即十个自然村落。 (三)“十里一亭”的“里”,不单纯是指距离,也包含维护交通、基本军事单位及官员来往住宿机构设置的单位。持上述两种看法的主要是日本学者,在国内影响不大。

    [43]乡政权的四项职能,可以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得到证明,如:

    可(何)谓“逋事”……?律所谓者,当繇(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为“逋事”。(《法律答问》) 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皕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封诊式·亡自出》) 部佐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法律答问》) 丞某告某乡主:男子丙有鞫,辞曰:“某里十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以律封守之,到以书言。(《封诊式·告臣》) 入禾仓……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仓律》)

    [44]据《说文解字·叙》引《尉律》云:“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这虽为汉制,可推知秦亦如此。学僮讽九千字仅是指“籀书”一项书写要求。此外必然还有其他方面的要求。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学法令目的何在?结合上引《尉律》可断定无非是为达到“为吏”的目的。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多处提到为吏必须熟知律令,如“审当赏罚”,“毋罪毋(无)罪”,“毋(无)罪可赦”,又说“夬(决)狱不正,不精于材,法(废)置以私”都不是好官吏等。可见,熟知法律乃是秦代选拔官吏的条件之一。

    [45]《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伍新傅。”又《史记·高祖本纪》:“高祖及壮,试为吏。”可见“壮”乃是任官吏的条件之一。这“壮”到底是多少岁?据《尉律》云“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可知当为十七岁。

    [46]《商君书·境内》有:“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等。《韩非子·定法》:“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为一百石之官。”

    [47]所谓“五十石”“百石”“千石”只是官秩,表示等级高低,并非官俸数。官俸是按官秩高低发给,另有规定数量。如《汉书·百官公卿表》师古注曰:“汉制,三公号称万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称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这是汉制,秦制也应相类似。

    [48]所谓“爰田”(也称“辕田”)本来是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公有土地制度。它与井田制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剥削方法上。井田制是将土地划为“公田”“私田”两部分。驱使奴隶在“公田”上为奴隶主劳动。这种剥削形式称为“助”。爰田制则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别,向耕种土地的奴隶征“赋”。这种剥削形式称为“彻”。 (二)劳动者的地位稍有变化。井田和爰田制下的劳动者,其阶级地位都是奴隶。但爰田制下的奴隶,较井田制下的奴隶地位有所提高,他们有资格当兵作战。 (三)土地划分的形式不同。由于井田制下的土地划分为“公”“私”两部分,“公”田收获归奴隶主,“私”田收获供奴隶养家糊口。奴隶主必然将“公田”放在各家“私”田中间,以便于耕作,这就成为“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的“井”字形的土地划分形式。爰田制已取消“公”和“私”田的界限,当然就不需将土地划为井字形。但是,爰田制下的土地仍属奴隶制公有土地。因此,奴隶主阶级为充分发挥土地肥力,就采取“爰土易居”的办法,不断强迫奴隶更换土地和住地。具体的说就是“三年爰土易居”(《汉书·地理志》引孟康曰)这就使土地出现了耕地和休耕地(称为“莱田”)的区分。所以说“爰土易居”是爰田制的特征之一。商鞅变法前秦国所实行的这种爰田制,基本性质仍属于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或称为土地公有)性质。但它是在井田制崩溃后出现的一种土地公有的新形式,是奴隶制土地公有制的高级阶段。商鞅变法就是在这样基础上出现的。关于爰田制的看法详细论证见拙著《秦史稿》第四章三,及《井田与爰田》(《人文杂志》年第1期),在《中国历史学年鉴》(1982年)《先秦史研究》及《秦汉史研究》评述中均有介绍。

    [49]四川青川秦牍的发现,见《文物》1982年第1期,于豪亮《释青川秦墓木牍》、李昭和《青川木牍文字简考》。对于这两件木牍的研究,李学勤、杨宽等专家在《文物》、《考古》等刊物上已有论文发表。拙见与国内外诸位专家均不甚相同。详细论证见《青川秦墓木牍内容探讨》(《考古与文物》1982年第6期)。由于对木牍内容理解不同,使大家对同一资料做出不同结论,现将《文物》1982年第1期刊布的青川木牍文字抄录于后,供读者研究、判断: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埒,□□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脩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封脩捋(埒),正疆畔。及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除(浍)。十月为桥,修陂堤,利津□。鲜草,(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相为之□□。 木牍之背面文字如下。 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 □一日,□一日,辛一日 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 戌一日,□一日。 以上文字的考释,各家在个别处略有出入。这里仅系根据自己判断、选择抄录的。请参照《文物》刊布之原文。

    [50]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了“受田”及政府对于土地耕作、灾情等情况要求详细上报的规定,如入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田律》)

    雨为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豤(无) 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蚤(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田律》) 还有许多类似的条文,不能一一列举。由于这些律文中反映出国家对土地使用和所有的权力有过多的干预。所以国内不少学者认为:自商鞅变法至二世灭亡,秦始终实行土地国有,如黄展岳认为:在云梦秦简中找不到土地私有的记载;大多数资料均证明“土地归国家所有”(见《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还有不少学者认为:秦代虽然出现了土地私有,但“土地国有制应当是占统治地位的”(宋敏《试论秦的土地国有制》,载《求是学刊》1980年第4期)。当然,也有不少学者不同意上述看法。但由于对秦简内容的理解分歧很大,所以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参《中国历学年鉴》1981年《秦汉史研究》)。在国外,对有关上述资料的理解也歧义丛生,如日本学者堀敏一认为:“受田”是指一般农民的私田,而非指国有土地的一部分(即公田),因而有秦律中所说的刍藁之租税的存在(见《中国的律令与对农民的统治》,载《历史学研究》别册1978年)。但古贺登认为:秦简中所谓“受田”就是授给一般农民耕地,甚至对农民所拥有的耕地都以“受田”之名登记。据此可知:国家是直接掌握耕地,并严厉地控制着每一个人的(见《汉长安城和阡陌、县乡亭里制度》及《中国古代的时代区分与云梦秦简》《尽地力说·阡陌制度补论————以云梦秦简为主》,载《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1977年)。此外,还有其他种种看法,如太田幸男一方面认为堀敏一对“受田”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却提出“受田”的土地所有权还不明确,似可解释为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另一方面官吏又可征租,因此,本质上可以看作为实施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商鞅变法的再检讨与补正》,载《历史学研究》1980年8月)。拙见以为:上列中外诸学者的意见都有一定根据,对探讨秦的土地制度是有贡献的。然而其共同的弱点在于忽略了秦国封建土地私有的特殊形式,即“爰田”的特征。如果看到从商鞅变法到秦统一中国前实行的是封建私有性质的爰田制,就会理解何以封建政权对私有土地有如此多的干预,也不会把这种干预误认为是土地国有的特征了。

    [51]《说文》:“产,生也,从生彦省声。”《汉书·高帝纪》:“(刘邦少时)不事家人生产作业。”

    [52]这里说的“地租”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马克思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目前,国内史学界对秦代土地所有制形态争论中,分歧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对税赋性质的认识。持土地国有论者认为:秦代的租税徭役都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这一前提的。笔者的看法则与此相反。

    [53]关于《汉书·食货志》的这段文字,历来有另一种断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本书采用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的断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这两种断法在意思上当然有所不同。不过,这并不妨碍对秦代兵役制的大体理解。这里不予深论。

    [54]据东汉卫宏《汉仪注》云:“(秦制)男子赐一级以上,有罪以减,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老免。”有人便据此得出结论说“这说明秦制有两种老免的年龄规定,五十六而免是对有爵位者的优待,一般情况则为六十岁而老免”。并进而计算出“从十五岁始役,六十岁老免,民一生服役的时间为四十五年,其中:每年一月的更卒共为一千三百五十天,正卒三百六十天,屯戍三百六十天,合计为二千零七十天”(《秦汉史论丛》第一辑,第82、79页)。这种计算实际是毫无意义的。因为第一,秦代每人服役期限决不止两年,已如本书所述;第二,秦王朝统治总共只有十五年,历史上没有一个人曾经在秦王朝生活至四十五年之久,因此也不存在有人因服役到六十岁而“老免”的问题。大量事实证明,绝大多数服役士卒不到六十就已被折磨而死,或因农民起义秦亡而获释。所以,探讨秦代服兵役期限(即“老免”年龄)的问题。似无任何实际意义。

    [55]目前在一些研究秦代军事,尤其是在一些研究秦始皇陵兵马俑的文章中,有一种脱离当时的社会背景,不顾事实无原则地赞颂的倾向。例如,对于其以独特的形式翘立于世界文化艺术之林的秦始皇陵兵马俑的研究,许多文章为赞美其高度的艺术成就,而把这些秦俑的形象说成是“不畏强暴、自信、活泼”,“给人以威武庄重,严阵以待的明显印象”,把秦俑的主题表述为“显示出秦政权的巩固和强大无比”,“体现着新兴地主阶级武装力量的旺盛的战斗精神”,等等,不一而足。这种不顾事实的赞颂之辞是不科学的。

    秦俑的产生,是在秦王朝末年,地主政权已到“忽喇喇似大厦倾,昏惨惨似灯将尽”的年代。据发掘报告提供的材料可知,它的修建可能在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以后,直到陈涉、吴广起义时尚未完全建成。这就出现了“可能是拟议中的又一个军阵;因陈涉、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爆发,而未建成”(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东侧第三号兵马俑坑清理简报》,载《文物》1979年第12期)的情形。这正是人民愤怒的浪潮越来越高,秦王朝的统治行将崩溃之际,如何能谈得上“秦政权的巩固和强大无比”?正如有的同志指出:这是一种“拔高秦俑主题思想及对秦俑艺术不符合实际的评价”(《秦俑主题思想试探》,载《陕西省文博考古科研成果汇报会论文选集》)。产生这种不符合实际的评价,原因是由于“有人认为,似乎把秦俑所表现的精神面貌描绘得越是‘刚毅乐观’‘威武愉悦’,就越能提高它的价值。其实那完全是一种误解。任何艺术作品价值的高低,丝毫不在于它所表现的形象是喜是怒,是哀是乐,而在于它是否准确地再现了生活中的真实,从而给人们心灵以启迪,具有感人的力量”。(同上)笔者是同意这种分析的。因此,该文的下述结论笔者也是十分赞成的:“产生于秦王朝末年高压、动乱年代的秦俑艺术,作为秦王朝一朝覆灭的历史见证,以其众多愁苦、呆滞的形象,集中地显示了秦代末世外强中干的虚幻的繁盛和强大,反映出了秦军森严的等级制度和残酷的阶级压迫,体现了在水深火热中劳动人民的怨恚、悲戚、失望和挣扎,基本上是一幅‘昏惨惨,黄泉路近’的景象,给人以沉郁阴冷的压抑感。这就是秦俑表现的主题思想”,“这就是秦俑的现实主义的成功之处,是其不朽的艺术价值所在。”这种分析是符合辩证法的。正像对秦俑的分析一样,对秦代的军事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一方面应当看到它们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一方面也应指出它们的基础是建立在对人民的剥削和压榨之上的,因此也是腐朽的。两者同时存在一事物中,这种矛盾正是封建制本身历史的辩证发展的反映。

    [56]据记载:“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商鞅传之,改法为律以相秦。”(《唐六典》注)李悝的《法经》原为:“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唐律疏义·序》)商鞅改法为律后,就应为“盗”“贼”等六律,但这仅仅是初期的、原始的规模,自变法开始前就已突破原来“六律”的范围。如公元前359年,商鞅同甘龙、杜挚在秦孝公面前辩论后,就有“垦草令”发布(见《商君书·垦令》),以后又陆续发布“明尊卑爵制”、“开阡陌封疆”以及鼓励耕战等法令(见《史记·商君列传》),这些显然都不属于“六律”的范围。“因为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统治阶级必定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封建的经济关系确认下来。这样,就有不少法律条令不断地被制定和颁布出来。

    [57]商鞅死后,“秦法未败”(《韩非子·定法》),原来的法律仍然有效,还不断地制定出新的法令。这个立法过程到秦统一中国以前一直在进行着,云梦竹简中的法律文书就有这样一条:“可(何)谓甸人?甸人守孝公、公冢者殹(也)。”(《法律答问》)文中提到的公,即孝公之父秦献公。这里举“先君”名,仅至孝公止,以下便不提,可知此律最迟制于孝公之子惠文王之时,而绝不在惠文王之后。在另一条律文中,又有这样的内容:“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为补之,毋须时。”(《置吏律》)这一条律文开头提到“县都官十二郡”,证明该律最早制于秦始皇元年以后,因为秦国建郡始于(秦惠文王十年)(前328年),以后随着领地扩大,逐步增郡,至有十二个郡时,已到秦始皇元年(前246年)了。

    [58]《汉书·刑法志》: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比即以案例为判案根据。

    [59]赘婿,即就婚于女家之男子。秦国对于这种人,一贯采取歧视、打击的政策,以奴婢视之。《汉书·贾谊传》“家贫子壮则出赘”,颜师古注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身体之有肬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钱大昕曰:“如淳云:‘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各曰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然则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者,去奴婢仅一间耳……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又《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师古注曰:“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上述种种解释虽略有不同,但可以看出:当“赘婿”乃是因“家贫”,而且一为“赘婿”则其地位就同奴婢一样。所以从秦到汉对“赘婿”都采取歧视、打击的政策。

    [60]《仓颉篇》《爰历篇》《博学篇》今已失传,其内容无从得知。但从汉代人用隶书写的木简中,尚可看到《仓颉篇》的残句。(见《居延汉简释文》第561页)

    [61]相传“隶书”为狱吏程邈所作,《说文解字·叙》:“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隶卒,兴役戍,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趋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说“隶书”是由“官狱职务繁”而产生的,也有一定道理,但把它的产生归结为某个人的“创制”,显然不符合文字产生、发展的规律。“隶书”的产生是广大群众“约定俗成”的结果,它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从现出土的文物铭文中可以看出这个线索(参见吴白陶《从出土秦简帛书看秦汉早期隶书》,载《文物》1978年第2期,及袭锡圭《从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谈关于古隶书的一些问题》,载《考古》1974年第1期)。至于那个程邈,可能在整理和规范化方面起过一些作用。当然不能把“创制”的功劳完全记在他的帐上。近年来,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大批竹简,为研究秦代隶书提供了最新的资料。据李学勤同志研究,“据秦简《编年纪》推算,十一号墓主喜卒于秦始皇三十年,上距秦尽灭六国不过四年,看来这批简可能都早于程邈作隶。由此可见,所谓程邈作隶大约是对已存在的隶书作一番整理,使之进一步推广。古书中的‘作’者大多如此,我们也不必因此贬低程邈的功绩”(《秦简的古文字学考察》,载《云梦秦简研究》第336——337页)。这种评价可谓公允。

    [62]有人认为“书同文”并非统一文字,而是统一政府的公文程式(见谭世保《秦始皇“车同轨,书同文”新评》,载《中山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首先,这种说法找不出文献上的根据,而据《说文解字·叙》云:“七国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始皇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汉书·艺文志》云:“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者也。”《太平广记》卷206《书断》云:“小篆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增损大篆,谓之小篆,亦曰秦篆。”又“八分者,秦时上谷人王次仲所作也,始皇得次仲文,简略,赴急疾之用,甚喜,遣使召之”。这些记载都是一致的,而考古资料则又进一步证明了上述记载的可靠性。如“秦以似皇字,改为罪”(《说文解字》段玉裁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罪即写作】字。许多论文都对此加以阐述,毋庸赘述。

    [63]修驰道的时间,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为“二十七年”,但《史记·六国年表》载为“二十八年”。大约最早开始修的时间为二十七年,大规模动工时为二十八年。

    [64]韩非是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秦始皇对韩非崇拜,他曾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老子韩非列传》)。所以韩非的法家思想对秦始皇有直接影响。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指出:“韩非虽然身死于秦,但他的学说实为秦所采用,李斯、姚贾、秦始皇、秦二世实际上都是他的高足弟子。秦始皇底作风,除掉迷信方士,妄图长生以外,没有一样不是按照韩非底法术行事的,焚书坑儒底两项大德政,正好是一对铁证。焚书本出于李斯拟议,其议辞和令文,不仅精神是采自韩非,连字句都有好些是雷同的。”(《韩非子的批判》)李斯的焚书议原文是这样的:

    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史记·秦始皇本纪》) 郭沫若指出:“这差不多完全是《诡使》《六反》诸篇底提要,而禁令底八条……除掉第七项之外,不更全部是‘无简书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底扩充吗。”(《十批判书》第391至392页,新文艺出版社1952年版)郭沫若的论断足以说明秦始皇焚书之举同他的法家思想之关系。

    [65]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齐人徐巿等上书,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莱、方丈、瀛洲,仙人居之。请得斋戒,与童男女求之。于是遣徐巿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此事记于秦始皇本纪廿八年下)徐巿去后结果如何?在这里没有记载。仅《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亶洲在东海中秦始皇使徐福将童男女入海求仙人,止在此洲,共数万家,至今洲上有至会稽市易者。吴人《外国图》云:‘亶洲去琅邪万里。’”可见,徐巿所率领的童男女确实在这时已出海,并在亶洲居住。但徐巿本人并未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逃亡。因为,当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始皇最后一次出巡“并海上,北至琅邪”时,《史记·秦始皇本纪》还记载“方士徐巿等入海求神药,数岁不得,费多,恐遣”,乃骗秦始皇入海射大鱼。可见,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徐巿并未逃走,始皇坑儒也未连及他。徐巿的逃走是在始皇三十七年以后,见本章第五节。

    [66]秦始皇所坑的四百六十人,是儒生还是方士?历来有不同看法。从引起秦始皇下令杀人的过程来看,应当是方士,与儒生无关。但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有扶苏说“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这就证明在被杀的“诸生”中至少有一部分是“诵法孔子”的儒生。否认秦始皇坑的人中有儒生也是不尊重事实的。应当说,在被坑的“诸生”中有方士,也有儒生。当然,秦始皇坑杀儒生,并不等于摒弃儒学。他虽崇尚法家,但对于儒学中适合自己统治需要的部分还是极力提倡的。同样,对肯为秦王朝政权服务的儒生,秦始皇也并未杀掉。在秦博士中就有不少有名可考的儒生,有的到汉代还活着。陈胜、吴广起义时,秦二世还召集儒生询问对策。可见,儒生在秦王朝并未受到歧视。秦始皇所杀掉的是咒骂他的儒生,并不能因此而断定他同“儒家作坚决斗争”。同样,也不能因他继续利用儒生、儒学,而根本否认秦始皇曾坑过儒生。以偏概全的论证方法是求不到真理的。本来,儒、法两家学派对统治来说都是工具,哪一家有利于巩固统治就利用哪一家,秦始皇固然崇信法家,但也不妨利用儒家。儒、法两家在秦始皇一人身上,并没有“你死我活的斗争”。只是有多少、主次之分而已。

    关于坑儒的情况还有另一种说法,现附录于此: 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而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人。乃密种瓜于骊山陵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视。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也。(《史记·儒林列传》《正义》引) 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文献通考》中《学校考》把这一记载与《史记》中的记载当作两回事叙述:“始皇使御吏案问诸生,转相告引,至杀四百六十余人。又令各种瓜骊山,实生,命博士诸生就视。为伏机,杀七百余人。二世时,又以陈胜起,召博士诸生议,坐以非所宜言者,又杀数十人。”以上两条资料虽晚出,亦可为旁证,故附于此。

    [67]郭沫若同志对秦始皇相貌的特点曾做过医学上的分析,非常精彩,现转录如下:

    ……这所说的前四项都是生理上的残缺;特别是“挚鸟膺”现今医学上所说的鸡胸,是软骨症的一种特征。“蜂准”应该就是马鞍鼻,“豺声”是表明有气管炎。软骨症患者,骨的发育反常,故尔胸形鼻形都呈变异,而气管炎或气管枝炎是经常并发的,有了这三种征候参验起来,软骨症的诊断是毫无问题的。(《十批判书·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 在“追忆”中郭沫若又写道:“《史记·秦始皇本纪》言:‘秦王为人蜂准,长目、挚鸟膺,豺声’。长目余曩疑读为张目,然观蜂、鸟、豺等均动物名,长疑马字之误方能为类。‘马目’亦形容其眼球突出之病态也。” 郭沫若以其丰富的想象和医学知识“确诊”秦始皇为软骨病,并由此而指出其“少恩而虎狼心”的生理原因,确是一种有意思的见解。只是根据尚略嫌欠缺。尉缭既非医生又未负责给秦始皇诊断,这里所说的话明显是咒骂秦始皇的,何以证明这些形容没有夸张或歪曲的成分呢?

    [68]关于阿房宫记载,诸书颇不一致:据《三辅黄图》:“阿房宫,亦曰阿城,惠文王造。宫未成而亡。始皇广其宫,规恢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辇道相属。阁道通骊山八十余里,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这里所说的阿房宫“三百余里”。但《史记·秦始皇本纪》又说:“……乃营作朝宫渭南上林苑中。先作前殿阿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这里说“阿房”只是朝宫的前殿。又《水经·渭水注》引《关中记》云:“阿房前殿在长安西南二十里,殿东西千步,南北三百步,庭中受万人。”这里明确说的是“阿房殿”。清人杨守敬就曾指出:“《汉书·贾山传》:东西五里,南北千步。张守节引《三辅旧事》:东西三里,南北五百步,庭中可受万人。《长安志》引可受十万人,诸说皆与《关中记》殊。盖规度恢宏,传闻异辞也。”观上述诸说,朝宫之前殿应为阿房宫,但也可称朝宫为阿房宫,因此后世将二者混淆不清。

    又,关于阿房宫名称来源也有不同记载。《史记正义》引颜师古注:“阿,近也,以其去咸阳近,且号阿房。”《三辅黄图》云:“阿房未成,欲更择令名名之,作宫阿基旁,故天下谓之阿房宫。”从以上两种记载中可证明:“阿房”并非正式宫名,这是可以肯定的。

    [69]最近在秦始皇陵西侧1600米处的赵背户村附近,发现为秦始皇修陵而死的刑徒墓七十多座。从已清理的三十座来看,葬者绝大多数是男性青壮年,没有棺椁和随葬品,他们蜷曲着肢体,有的还呈挣扎状,有的还受过伤。墓地出土的残瓦中有十八件刻有文字,记载着死者的姓名、籍贯和所受罪刑,因此可断他们是罪犯和奴隶,是从原来东方六国征发来服役抵罪的(见《中国新闻》,转引自《中国历史学年鉴》1982年)。像类似的刑徒墓到底有多少,目前尚无法弄清。仅从这些实物资料中,就可看到秦代徭役和刑法给人民带来了多大的灾难。

    [70]过去有些学者认为,“支那”或“China”源于“秦”字,是由于秦始皇逐匈奴,而使秦名远扬域外,如薛福成说:“欧洲各国,其称中国之名;英曰采依那,法曰细那,意曰期纳,德曰赫依纳,拉丁之名则曰西奈。问其何义,则皆秦之音译……揆其由来,当由始皇逐匈奴,威震殊俗,匈奴之流徙极远者,往往至今欧洲北土……彼等称中国为秦,欧洲诸国亦相沿之而不改也。”(《出使日记》)这里说是由始皇逼匈奴远徙之后才使“秦”的名声传出去的,显然太晚,也无法解释早在公元前4、5世纪就已在古波斯文献弗尔瓦丁神赞美诗中出现的“赛尼”一词,和古希伯来人圣经《旧约·以赛亚书》中的“希尼”(秦)国。因此,合理的推测,当是在春秋时期秦穆公伐“西戎”时,“戎、狄”的向西流徙,将秦的影响带向西方。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已有专论说明(见拙作《论秦穆公》,载《人文杂志》1980年6期)。以“秦”(China,支那)作为中国的称呼应始于此时。但秦王朝成立以后加深了秦的影响。这应是无疑问的。近来还有人别出心裁,妄图否认“支那”为“秦”的译音,而言“支那”乃“荆”之对音,从而断言“支那”一词的产生是由楚国强大所致(苏仲湘《论“支那”一词起源与荆的历史和文化》,《历史研究》1979年4期),这种论断是站不住脚的。笔者已另有专论驳斥(见《“支那”称谓源于秦还是楚》,载《人文杂志》1981年第6期),不赘述。

    [71]秦始皇所登临之碣石在今河北秦皇岛至北戴河之间,近人黄盛璋氏已有考证,见本书第一章注。在中国古籍中出现“碣石”之名的很多,所以往往被人们错认。最近,谭其骧先生新著《论“五藏山经”的地域范围》中有一节专门论证各书中所记“碣石”今地,可视为对这一问题的总结性研究成果(当然,谭先生此文主要目的不在这里)。其中指出:“见于古籍记载的碣石山有好几个。《禹贡》冀州,导山和北山经三处所见碣石实各有所指”并非“同指渤海北岸秦皇汉武所登的碣石,即《禹贡》导山的碣石”等论断皆是十分精辟的。此论文目前尚未在国内刊物上发表,蒙谭先生亲自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之印刷文稿(Outprintfrom Explorationsinthe Historyof Scienceand Technologyin China)寄赠,笔者借此机会向谭先生表示感谢。

    [72]《史记·秦始皇本纪》原文为“自琅邪北至荣成山”。《正义》注云“即成山也,在莱州”这是指“成”而言,“荣”实乃“劳”之误,即劳山,在今山东省东端。因此,“荣成山”应为“劳成山”,即“劳山”和“成山”。章巽著《秦帝国的主要交通线》(载《学术月刊》1957年第2期)对此有详确考证,不赘述。另,本书所述秦始皇几次出巡路线,主要根据章巽的《秦帝国的主要交通线》一文,未一一注出,特此说明。

    [73]关于徐巿走后的下落,以前曾流传许多传说,有的说他率领三千童男童女到达日本从此定居下来,成为日本人。类似的传说在日本也很多。据日本学者大庭脩著《图说中国の历史》2《秦汉帝国の威容》中记载:

    ……在秦汉时代中日两国不仅有物品的交流,也不仅有倭人到中国去,而且相互的往来、有秦朝、汉朝的人到日本来。有这样的一句成语:“在春天的海里,像徐福的船那样航行”。这里就提到传说中的徐福。他是山东人,据《史记》记载:徐福是一个具有神仙思想的方士,当他得知始皇帝希望长生不死时,就于公元前二一九年上书“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莱、方丈、瀛洲,仙人居之。请得斋戒,与童男女求之。于是遣徐福发童男女数千人,入海求仙人。”但(徐福)数年未求得仙药,被始皇帝诘问,他因害怕治罪而逃亡。 再说,在日本的传说中,这个徐福到了纪州熊野。养育的这些童男童女就成为当地人了。现在,在和歌山县新宫市之南还有徐福的墓。另外,在佐贺县、石川县、爱知县等也有据说是徐福的墓。不过,考察上述说法,其真实性颇为可疑。因为,在中国至六世纪左右才有将日本作为蓬莱岛的说法。所以,上述传说,不过是反映了把中国和日本联系起来的一种臆测而已。 大庭脩教授否定了徐巿东渡日本的传说的真实性,但并不否认在秦代有中国人东渡日本,“在平安时代初期,公元八一四年朝廷所集的诸氏系谱《新撰姓氏录》中,左右京和畿内五国共记入一一八二氏系谱。内有三二六氏属于中国、朝鲜族,其中左京的太秦公宿弥,出自秦始皇三世孙孝武王”(见日本讲谈社出版《图说中国的历史·秦汉帝国的威容》第183页“秦汉皇帝的子孙们”)。另外,日本学者所著《中日文化交流史》(木宫泰彦著,胡锡年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出版)中也不记徐巿入日本之事,而记日本古籍《应神记》《古语拾遗》所载弓月君(融通王)率秦人移居日本事。可见:徐巿入日本乃是流传很广的一个浪漫的传说,史无可考。但秦人确有去日本者,也是不能否定的。

    [74]以往,评价秦统一中国或秦始皇功过时,很少从人的主观方面去探讨。近年来,笔者研究中国古代文化史,发现价值系统在人类文化史上的重要性。提出:秦统一中国,不仅有其客观经济、政治、军事方面的条件。而且与秦国文化中功利主义的特点、秦人价值观中追求功利,求“大”、贪“多”传统有直接原因。在评价秦始皇时,若能估计到这方面的因素,将会对历史现象做出更合理的解释。请参阅拙作《从秦人价值观看秦文化的特点》(《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及《秦人的价值观和秦的统一》(《人文杂志》1987年第2期)

    [75]《史记·李斯列传》:“十公主矺死于杜。”可见,二世的姊妹至少有十人以上,但究竟有多少?各书记载颇有出入。《史记·李斯列传》:“始皇公子十二人。”《秦会要订补·世系》:“始皇有子二十余人。”但《史记·李斯列传》引《集解》:“辩士隐姓名,遗秦将军章邯书曰:‘李斯为秦王死,废十七兄而立今王’也。然则二世是秦始皇第十八子。”由此可见,说秦始皇只十二子是不正确的,二世的兄弟姊妹至少有二三十人之多。

    [76]戮死的“六公子”、“公子十二人”,和被迫自杀的公子将闾“昆弟三人”,是三件事,过去有人将他们看成一回事,如徐复《秦会要订补》卷3即在“于是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下注“《始皇本纪》乃言六公子戮死于杜”。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这里明明说:“六公子僇死于杜。”杜,即杜邮。据《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引《索隐》:“杜邮,今在咸阳城中。”唐之咸阳城在今咸阳市的摆旗寨附近。而杜邮则已“出咸阳西门十里”(《史记·白起王翦列传》)。据考古工作者研究:在今长陵车站一带,有手工业作坊和居民区,秦的咸阳市很可能在这一带。由此看来,“杜”与“咸阳市”距离甚远,“僇死咸阳市”的十二公子,与“戮死于杜”的六公子,绝不是一回事。至于公子将闾昆弟三人,文献记载十分清楚,乃是“自杀”而死,与前两起更不能混为一谈。

    [77]关于“闾左”和“闾左”何以在平时不服徭役,在史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笔者在《秦史稿》中对各种意见均加以记述和分析。这里只表达个人看法。若欲了解其他看法,请参阅《秦史稿》438——440页,第十四章注②。

    [78]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是否拥护“清官”“好皇帝”问题,在史学界也有争论。这里只谈笔者个人看法。关于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可参阅《关于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分歧》(载《文史哲》1979年第1期)。

    [79]“苍头军”是一支什么性质的部队,有人认为是奴隶军(见王思治《两汉社会性质问题及其它》第43页),此说影响颇大。有人则认为:苍头军与其他农民军一样,只是一支戴青帽或以青巾裹头的军队。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现将有关资料罗列如下:

    (1)《史记·苏秦列传》:“今窃闻大王(魏襄王)之卒,武士二十万,苍头二十万,奋击二十万,厮徒十万,车六百乘,骑五千匹。”这里,“武士”“奋击”“厮徒”都是魏国军队的不同称号(见《荀子·议兵》《汉书·刑法志》《史记索隐》等),“苍头”与之并列,可见这并非奴隶的称谓。 (2)《史记·项羽本纪》:“陈婴者,故东阳令史,居县中,素信谨,称为长者。东阳少年杀其令,相聚数千人,欲置长,无适用,乃请陈婴。婴谢不能,遂强立婴为长,县中从者得二万人。少年欲立婴便为王,异军苍头特起。”《集解》:应劭曰:“苍头特起,言与众异也,苍头,谓士卒皂巾,若赤眉青领,以相别也。”如淳曰:“魏君兵卒之号也。《战国策》魏有苍头二十万。”而《战国策·魏策一》在“苍头二十万”下注云:“盖以青帕首。”《史记索隐》晋灼曰:“殊异其军为苍头,谓著青帽。”这些注解都说“苍头军”是“著青帽”或以“青帕”裹首以示区别的军队。 (3)《史记·陈涉世家》:“陈王故涓人将军吕臣为苍头军,起新阳,攻陈下之,杀庄贾,复以陈为楚。”在“苍头军”下《索隐》。韦昭云:“军皆著青帽。”又《汉书·陈胜传》云“胜故涓人将军吕臣为苍头军,起新阳。”颜师古注曰:应劭曰:“时军皆著青巾,故曰苍头。”服虔曰:“苍头谓士卒青帛巾,若赤眉之号,以相别也。” 以上材料都说明:“苍头军”是戴青帽或以青巾裹头的军队,是一部队标志,与奴隶无关。 但是在《汉书·萧望之传》《汉书·霍光传》及《汉书·鲍宣传》中确实出现过作为奴婢的一种称呼的“苍头”。三国时孟康在给《汉书·鲍宣传》作注时曾写道:“汉名苍头为奴。”据此,很多人就断定:秦王的“苍头军”为奴隶军。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1)因汉代称奴为“苍头”而断定秦末的“苍头军”性质,是不恰当的。在《史记》中就没有出现过汉名奴为“苍头”的记载。可见,这种称呼出现较晚。“苍头军”与“苍头”之间没什么必然联系。这个问题已有人进行详细论证(见李新达《关于秦汉的“苍头”问题》,载《文史哲》1978年第2期)。(2)即使“苍头”与“苍头军”有关系,也不能因此断定“苍头军”是奴隶军。因为奴婢并不是奴隶,两者并非同一范畴。本书中已有论证,不赘述。(参见张荣芳《关于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性质问题》)

    [80]先秦法家主张君主专制,实行极权统治,李斯在“督责之术”中提出的思想,早在他以前的法家人物言论中已表达出来。现举一些典型言论,如商鞅说:“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重赏轻刑,上不爱民,民不死赏。”“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轻其重者,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商君书·靳令》)在申不害的主张中,也有与李斯“督责之术”相同之处:“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性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迹,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群书治要》卷36引《申子·大体》)在《韩非子》中,这类言论更多。如:“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奸劫弑臣》)“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六反》),“无捶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不能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成方圆;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奸劫弑臣》)可见,李斯提出的“督责之术”并不是偶然想起来的,它是专制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先秦法家思想中独裁、专断主张极端发展的结果。是古代统治阶级思想最反动的部分。

    [81]关于“子弟”及“宾客”的身份、地位,参阅本书第二章“秦王朝的建立”第一节。从其阶级地位分析,应属于依附农民。日本学者所说的“家父长奴隶制”(或“父家长奴隶制”)下的“奴隶”,主要指这些人。笔者认为:“子弟”“宾客”与后来的“部曲”身份有相似之处,与其用“奴隶制”来概括其依附性质,不如用宗法家长制下的依附农民说明其阶级地位,更能反映其实质。这个问题在中国学者间的理解大致没有什么问题。只是中国和日本学者之间看法和使用的概念方面有一定距离。如果通过讨论,彼此能取得一致看法,将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创造方便的条件。

    [82]秦亡之后,就有不少政论家从各个角度,总结秦王朝迅速灭亡的经验教训,探讨其原因,在大量的言论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条:(一)“不笃礼义”(《汉书·贾邹枚路传》);(二)“繁法严刑”(贾谊《过秦论》)“贪狼残暴”“穷困万民、以适其欲”(《汉书·贾谊传》)。后来许多评论家,对秦亡原因做出的结论,大多离不开这两个方面。1949年后,尤其是十年浩劫过后,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在国内有了新的进展,有人认为秦的速亡,与“秦时奴隶制残余的严重存在”有密切关系(如高敏《秦的奴隶制残余与秦末农民起义》,载《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二辑),有的则认为“秦朝军功地主统治的恶性发展”,促使农民起义爆发而灭亡了秦王朝(如邹贤俊《试论封建社会初期军功地主的统治与秦末农民大起义》,载《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二辑)。这些看法从不同角度加深了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在国外,有的学者从统一前的秦同东方诸国经济、文化的差异来解释秦不能长久统治的原因:如日本京都大学教授田村实造和羽田明主编的《亚洲史讲座·中国史》(岩崎书店1955年出版,第1卷第57页)和好并隆司著《秦汉帝国史研究》(日本未来社1978年出版)。著名的资产阶级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ld J.Toynbee)在其巨著《历史研究》(A Study of History)中也未能提出新见解,他认为:“孝公废除贵族阶级,而以专业的官僚阶级取代,秦国之所以能国力日强,并终而在始皇帝手中打败群雄,于公元前230年至211年(原文如此)之间建立起中华一统帝国,其秘诀即在于秦国之大力重整行政组织,把政权集中于王室。不过,此一重大胜利的原因,却也是秦朝在其开国皇帝死后不久命运即告重大逆转的原因。这位满怀革新思想的征服者,犯了一个难以想象的大错,试图以原先的征服工具来维持其征服得来的土地,显然这项武器已不合时宜了。始皇帝并吞六国之后,进而废置各国的王室和封建贵族,并由秦国的官僚处理政事。这项激烈措施使得这些牺牲者感到难以忍受之苦。即使在百年之前的秦国国内,若不是当时的秦国还是一个较为落后的地区,贵族的力量少于中国其他地区的贵族,孝公所推行的官僚化的革新政策,也可能要告失败的。但是,秦始皇却突然对中国这些较文明小国的人民,强行实行官僚统治。这种强硬作风使他们因敏锐地感受到失去独立而更加难以忍受。始皇帝无视于这项急进政策所引起的不断增加的反对事实,不愿把这项政策稍作放宽。由于他这样鲁莽地关闭了每一个安抚之道,所以在他去世之后的一年内,暴乱便发生了,并进而使他的朝代被平民的叛军领袖刘邦所消灭。”(见该书第六部《一统国家》,引自香港源成文化图书供应社印行,林绿博士译,1978年出版,第550页)

    从以上所举外国史学家的评论中,可以看出:认为秦亡的原因在于统治残酷、暴虐,这并不错,但是这仅仅是指出了现象,并未说明原因;认为秦代统治残暴的根源在于“奴隶制残余”,似乎已深入一步,但对秦代“奴隶制残余”的程度和影响如何估计,目前还是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笔者的意见在本书有关处已有表述;只有“军功地主的统治恶性发展”说,是笔者所同意的。但是,军功地主的统治对社会历史造成何种结果?军功地主与秦代其他类型地主的关系如何?论者甚少。笔者的意见可作为这种看法的补充(见正文)。

    [83]关于农民战争推翻旧王朝后的归宿问题,是1949年以后我国史学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各种看法不能一一评价。对这个问题,已故教授陈守实有一论断,笔者认为颇精辟,征引于后供参考:

    农民起义领袖既然是农民的代表者,假定即使走近代资产阶级的道路,他也不能保持原来起义时贫雇农本色;如果他是浸透了封建气息的农民领袖,他也只能在已被推翻的封建王朝的旧基地上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封建王朝。所以史学界在论及“农民政权”、“农民起义领袖”时的所谓向地主阶级转化说,是不好理解的。应当说,是发展————具有必然性的发展,而不是什么转化。(见《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第一辑) 陈先生这段精辟论述,笔者认为其结论有一半是对的,一半是不妥当的。说农民战争推翻旧王朝后,只能“建立一个新的封建王朝”“是必然性的发展”,这是正确的。但陈先生又否认这一“必然性的发展”就是“转化”这就不妥了。“发展”的本身,就是逐渐由此事物向彼事物的“转化”过程,既然承认农民战争在推翻旧封建王朝后,“必然性的发展”结果是“建立新的封建王朝”,为何不能承认,这“建立新的封建王朝”本身就是“转化”的标志呢。这并不是史实的问题,仅仅是语言和逻辑的问题。至于秦末农民起义领袖的“转化”问题,笔者在本书正文中已有叙述,此处不赘。

    [84]所谓“约法三章”,其来源乃《史记·高祖本纪》,原文如下:

    “(刘邦)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凡吾所以来,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无恐。”(中华书局标点本) 这里,将“与父老约”与“法三章耳”断开。但《汉书·刑法志》则有:“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里只能断为:“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所以“约法三章”可通,“与父老约:法三章耳”亦可通。

    [85]白起坑杀降卒之事,发生在公元前260年。是年,秦将白起为上将军,王龁为尉裨将率秦军攻赵长平(山西高平),自七月至九月将赵军困于城内,赵军四十六日无粮,饥饿以至人相食。无法,只得拼命突围,主帅赵括被秦军射死,赵国军队瓦解,四十万人向白起投降。赵军投降后,白起竟下令将这些降卒全部活埋,只留下幼小的二百四十人归赵,以便宣扬秦的“声威”。这就是历史上长平坑卒的惨案。(事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及拙著《秦史稿》第246至265页。)

    [86]有不少历史学家认为范增劝项羽杀刘邦是错误的,如劳干说:“范增号称为多谋略、好奇计,但只会劝项羽杀刘邦,这一点反不如项羽尚知大体。”(《秦汉史》,香港华罔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一辑,第22页)这种说法同宋代洪迈的看法类似,洪迈认为:“世谓范增为人杰,予以为不然,夷考平生,盖出战国纵横之余,见利而不知义者也。始劝项氏立怀王,及羽夺王之地,迁王于郴,已而弑之。增不能引君臣大谊,争之以死。怀王与诸将约,先入关中者王之,沛公既先定关中,则当如约,增乃劝羽杀之,又徙之蜀汉。羽之伐赵,杀上将宋义,增为末将,坐而视之”,“未尝闻一言也。至于荥阳之役,身遭反间,然后发怒而去。呜呼,疏矣哉!东坡公论此事伟甚,犹未尽也。”(《容斋随笔》卷9《范增非人杰》)对于范增的评价,这种看法亦可聊备一说。

    [87]《史记·项羽本纪》:

    居数日,项羽引兵西屠咸阳,杀秦降王子婴,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收其宝货妇女而东。人或说项王曰:“关中阻山河四塞,地肥饶,可都以霸。”项王见秦宫室皆以烧残破,又心怀思欲东归,曰:“富贵不归故乡,如衣绣夜行,谁知之者!”说者曰:“人言楚人沐猴而冠耳,果然。”项王闻之,烹说者。 这个“说者”是何许人?有两种记载。《法言·重黎篇》:“蔡生欲安项咸阳不能移又烹之,或者未辨与曰:生舍其沐猴而谓人沐猴,烹之,不亦宜乎?”这里记的是“蔡生”。《汉书·陈胜项籍传》记为“韩生”。宋王益之《西汉纪年·高祖考异》曰:“《楚汉春秋》、扬雄《法言》以为蔡生,班史、《通鉴》以为韩生,未知孰是,唯《史记》以为‘说者’,今从《史记》。”(转引自《困学纪闻》卷12)说项羽“沐猴而冠”的是蔡生还是韩生,自然是微不足道的一件小事,但可以看出《史记》作者对此的审慎态度。

    [88]齐的诸田氏相互攻击,本质皆为争夺统治权。不过,其间也有值得研究的一些是非问题。清人王鸣盛曾有过如是评论:

    田儋定齐自立,与其从弟荣、荣弟横俱起,为章邯破杀,荣收余兵走东阿,邯追围之。赖项梁救之,击邯,邯走而西,荣乃得免。齐人因儋死国无主乃立故齐王建之弟假,未为大谬也。而荣甫脱大阨,旋击逐假。假亡走楚,乃立田儋子巿为王,荣相之,亦可矣。及项梁以东阿之役追章邯,而邯兵益盛,乞兵于荣,荣乃邀之使杀田假乃出兵,楚以义不忍杀,则遂坐视章邯败杀项梁而坐视不救。其后,项羽灭秦,分立诸侯王,乃徙田巿王即墨,更封田都于临淄、田安于济北,而以田荣负项梁不肯出兵助楚,不得王。羽之主约,人皆称其不平,而此事则未可非。荣逐田都、杀田安、且击杀田巿于即墨,而并有三齐以自王何其戾也。夫儋与荣横三人为从昆弟,实齐之疏族。而假为故齐王建之弟。假之当立甚于儋。其立也,又非取之儋于,荣必欲杀之,悖暴已极,乃因此仇项氏,以德为怨。又并儋子巿而杀之何哉,诚丧心害理之尤者。项氏之败,半为田氏牵缀,不西忧汉,而北击齐,以此致亡……(《十七史商榷·田荣击杀田巿》) 这种评论大体是符合实际的。不过,将“项氏之败”的一半原因,说成“田氏牵缀”,恐过分夸大了田齐在楚汉战争中的作用。

    [89]《史记·淮阴侯列传》: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吏,又不能治生商贾,常从人寄饮食,人多厌之者。常数从其下乡南昌亭长寄食,数月,亭长妻患之,乃晨炊蓐食,食时信往,不为具食。信亦知其意,怒,竟绝去”,“信钓于城下,诸母漂,有一母见信饥,饭信,竟漂数十日。信喜,谓漂母曰:‘吾必有以重报母’。母怒曰:‘大丈夫不能自食,吾哀王孙而进食,岂望报乎?’”“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于是信孰视之,俛出袴下,蒲伏。一市人皆笑信,以为怯”。

    [90]《汉书·张陈王周传》:“王陵,沛人也,始为县豪,高祖微时兄事陵,及高祖起沛,入咸阳,陵亦聚党数千人,居南阳,不肯从沛公,及汉王之还击项籍,陵乃以兵属汉。”“属汉”在何时?据《汉书·高帝纪》云,元年九月,“汉王遣将军薛欧、王吸出关因王陵兵,从南阳迎太公、吕后于沛。羽闻之,发兵距之阳夏,不得前”。可见,至少在公元前206年前王陵就已归属刘邦。

    [91]据《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之国,陈余愈益怒……因悉三县兵袭常山王张耳。张耳败走,念诸侯无可归者,曰:‘汉王与我有旧故,而项羽又强,立我,我欲之楚。’甘公曰:‘汉王之入关,五星聚东井,东井者,秦分也。先至必霸,楚虽强,后必属汉。’故耳走汉。汉王亦还定三秦,方围章邯废丘。张耳谒汉王,汉王厚遇之。”这里并未指张耳归汉在何时。但《汉书·高帝纪》中将“耳败走降汉,汉王厚遇之”记于“二年冬十月”下。这时仍袭秦制,以十月为岁首,“二年冬十月”即在“元年九月”之后一个月,并非一年以后的十月。

    [92]陈平的出身、来历亦颇值得注意,据《史记·陈丞相世家》记载:

    陈丞相平者,阳武户牖乡人也。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平为人长(大)美色。人或谓陈平曰:“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视家生产,曰:“亦食糠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伯闻之,逐其妇而弃之。 及平长,可娶妻,富人莫肯与者,贫者平亦耻之。久之,户牖富人有张负,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平欲得之。邑中有丧,平贫,侍丧,以先往后罢为助。张负既见之丧所,独视伟平,平亦以故后去。负随平至其家,家乃负郭穷巷,以弊席为门,然门外多有长者车辙。张负归,谓其子仲曰:“吾欲以女孙予陈平。”张仲曰:“平贫不事事,一县中尽笑其所为,独奈何予女乎?”负曰:“人固有好美如陈平而长贫贱者乎?”卒与女。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予酒肉之资以内妇。负诫其孙曰: “毋以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父,事嫂如母。”平既娶张氏女,用益饶,游道日广。 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 这些记载虽颇有些传说成分,但亦可看出陈平少有大志,且为人公正,能为人所服。其出身下层,对民间疾苦有一定了解。所以在政治上同项羽终于分道扬镳,而投靠出身于下层的刘邦,并得到重用,这不是偶然的。

    [93]所谓“五路诸侯兵”者,自古以来对其理解有很大分歧。应劭曰:(五路诸侯为)“雍、翟、塞、殷、韩也。”如淳曰:“塞、翟、魏、殷、河南也。”韦昭曰:“塞、翟、韩、殷、魏也。”师古曰:“诸家之说皆非也……五诸侯者,谓常山、河南、韩、魏、殷也。”还有的认为:“劫五王诸侯兵,犹后言引天下兵耳,故汉伐楚可言五诸侯,楚灭秦亦可言五诸侯。”(以上均见王先谦《汉书补注·高帝纪上》)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据目前资料,很难取得确切结论,不妨存疑。

    [94]张良反对刘邦立六国后的“八不可”内容。据《史记·留侯世家》记载:

    (张良)曰:“昔者汤伐桀而封其后于杞者,度能制桀之死命也。今陛下能制项籍之死命乎?”曰:“未能也。”“其不可一也。武王伐纣封其后于宋者,度能得纣之头也。今陛下能得项籍之头乎?”曰:“未能也。”“其不可二也。武王入殷,表商容之闾,释箕子之拘,封比干之墓。今陛下能封圣人之墓,表贤者之闾,式智者之门乎?”曰:“未能也”。“其不可三也。发巨桥之粟,散鹿台之钱,以赐贫穷。今陛下能散府库以赐贫穷乎?”曰:“未能也。”“其不可四矣。殷事已毕,偃革为轩,倒置干戈,覆以虎皮,以示天下不复用兵。今陛下能偃武行文,不复用兵乎?”曰:“未能也。”“其不可五矣。休马华山之阳,示以无所为。今陛下能休马无所用乎?”曰:“未能也。”“其不可六矣。放牛桃林之阴,以示不复输积。今陛下能放牛不复输积乎?”曰:“未能也。”“其不可七矣。且天下游士离其亲戚,弃坟墓,去故旧,从陛下游者,徒欲日夜望咫尺之地。今复六国,立韩、魏、燕、赵、齐、楚之后,天下游士各归事其主,从其亲戚,反其故旧坟墓,陛下与谁取天下乎?其不可八矣。且夫楚唯无强,六国立者复挠而从之,陛下焉得而臣之?诚用客之谋,陛下事去矣。”

    [95]此时的敖仓在楚军手中。见于《资治通鉴》卷10,高帝三年,郦生说刘邦曰:“愿足下急复进兵,收取荥阳,据敖仓之粟,塞成皋之险……”以后就记有“王从之,乃复谋取敖仓”云云。这段资料证明,敖仓是在汉军夺回荥阳后才落入汉军手中的。

    但是,在《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中,却在记载郦生说陆贾后“上曰:‘善’”,紧接着就记有“乃从其划,复守敖仓”之语。从这口气使人感觉:似乎敖仓原来就在汉军掌握之中。参证其他资料,可以断定这种理解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如《汉书·高帝纪》在四年十月下,在记载汉军“取成皋、军广武”之后,才记“就食敖仓”的;《史记·项羽本纪》也在“汉王引兵渡河,复取成皋,军广武”之后,才有“就食敖仓”之记载。在《资治通鉴》中,高帝三年秋七月下,记有郦生说齐王云:“今(汉)已据敖仓之粟,塞成皋之险”云云。也说明敖仓是在夺回成皋之后才为汉所据的。据《汉书·地理志》记,“敖仓在荥阳”,即如郦食其所说的“楚人拔荥阳,不坚守敖仓,乃引而东”是实情的话,汉军也不可能占据在楚军势力范围内之敖仓。这里说的“不坚守”并非“不守”。《史记·郦生陆贾传》所记乃郦食其的言论,并非汉军取得敖仓之过程。所以不能依此而断定敖仓原来就在汉军手中。

    [96]《资治通鉴》将郦食其至齐的时间列在公元前204年七月之下,这是不对的。因为:(1)郦生是在七月向刘邦献策的,而献策之后即使刘邦当即派他前往,亦不可能朝发而夕至,在当时犬牙交错的战场上行程二三个月是完全有可能的。(2)在郦生说齐王的言论中,有“今(汉)已据敖仓之粟,塞成皋之险”之句,证明出发前后,汉已占据成皋、敖仓,因此,据《汉书·高帝纪》“汉王使郦食其说齐王田广,罢守兵与汉和”应为九月。

    [97]郦食其说降齐王在历史上被誉为美谈。唐代诗人李白在《梁甫吟》中这样写道:

    君不见高阳酒徒起草中,长揖山东隆准公,入门开说骋雄辩,两女辍洗来趋风,东下齐城七十二,指麾楚汉如旋蓬。

    [98]《史记·项羽本纪》:“项王军壁垓下,兵少食尽,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项王乃大惊曰:‘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项王则夜起,饮帐中。有美人名虞,常幸从;骏马名骓,常骑之。于是项王乃悲歌忼慨,自为诗曰:‘力拔山兮气盖世,时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歌数阕,美人和之。项王泣数行下,左右皆泣,莫能仰视。”

    《困学纪闻》云:“太史公述楚汉春秋,其不载于书者,正义云:项羽歌美人和之,楚汉春秋云,歌曰:‘汉兵已略地,四面楚歌声,大王意气尽,贱妾何聊生。’是时已为五言矣。五言始于五子之歌《行露》。”

    [99]项羽于乌江自尽,历来也有不同评论,如唐杜牧就不以此事为然。他在《题乌江亭》这首诗中,认为项羽不死,或可卷土重来:

    胜败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辱是男儿。 江东子弟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 但是,更多的人是不同意这种看法的,如王安石在《乌江亭》一诗中这样写道: 百战疲劳壮士哀,中原一败势难回。 江东子弟今虽在,肯与君王卷土来? 这种看法可谓深刻。而清人郑燮的看法又较王安石进了一步,他在《项羽》一诗中指出项羽必败的原因: 已破章邯势莫当,八千子弟赴咸阳。 新安何苦坑秦卒,坝上焉能杀汉王。 玉帐沵宵悲骏马,楚歌四面促红妆。 乌江水冷秋风急,寂莫野花开战场。 这几首诗大体上能反映古人对项羽失败的几种不同看法。

    [100]据《汉书·高帝纪》:刘邦“即皇帝位于汜水之阳”。据《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高祖即位坛在曹州济阴界。”查济阴属定陶,故《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记:“汉五年,已并天下,诸侯王共尊汉王为皇帝于定陶。”可见,刘邦即位地点就在定陶。《史记·高祖本纪》引《括地志》张晏曰:“汜水在济阴界,取其汜爱弘大而润下。”这种解释似乎是说因为汜水有嘉名才使刘邦在这里即位的。其实真正原因并不在这里。原来,定陶是韩信驻军之地。刘邦消灭项羽之后,即突袭定陶“驰入齐王壁,夺其军”(《史记·高祖本纪》),剥夺了韩信的军权。在当地,刘邦就登上帝位,反映了刘邦当皇帝急不可待的心情,也说明在诸侯王中阻碍刘邦当皇帝的主要是韩信。

    [101]我国历史上的所谓六大古都是:西安、洛阳、开封、南京、杭州、北京。其中在西安(包括古代丰镐、咸阳、长安)建都的朝代有西周、秦、西汉、前赵、前秦、后秦、西魏、北周、隋、唐共十代,历时一千零六十二年。在洛阳建都的有:东周、东汉、魏、西晋、北魏、后唐共六代,历时九百七十七年。在开封建都的有:后梁、后晋、后汉、后周、北宋共五代,历时二百一十年。在南京建都的有:吴、东晋、宋、齐、梁、陈共六代,历时三百四十八年。在杭州建都的有南宋一代,历时一百五十三年。在北京建都的有:元、明、清三代,历时六百四十二年。

    关于长安城的修建情况,一些专著书之较略,如武伯伦著《西安历史述略》记:“汉高祖刘邦五年十二月打败项羽后,本想建都洛阳,经娄敬和张良建议,决定以长安为国都,但并没有立即动手修筑城垣。据《汉书》记载,汉惠帝刘盈元年(前194年),才正式开始修长安城。”(陕西人民出版社1979年8月出版,第103页)马正林著《丰镐、长安、西安》仅记:“长安被作为首都是从汉高祖刘邦七年(前200年)开始的。”(陕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6月出版,第32页)据考证,在高帝七年(前200年)修筑宫殿,初具规模,至惠帝元年(前194年)始修筑城墙。见《汉书·惠帝纪》:“元年春正月城长安,五年……九月长安城成。”《汉书·地理志》云:长安“高帝五年置,惠帝元年初城,六年成”。但《史记·吕太后本纪》则曰:“惠帝三年,方筑长安城,四年半就,五年六月城就”。关于长安城始建时间,《史记》《汉书》所记略有不同。但以下两点则是一致的:(一)高帝初迁关中时,先建宫殿,(二)长安城的修建竣工时期最早也应在惠帝五年(前190年)以后。之所以先建宫殿后筑城墙,盖因此地原来就建有秦代离宫。汉代所修之长乐、未央等宫乃是在秦宫的基础上修建的,据《三辅黄图·汉长安故城》:“汉之故都……秦离宫也。”又《水经·渭水注》:“长安有秦离宫,原无城垣,故惠帝城之。”最初建成之宫乃长乐宫,见《史记·高祖本纪》:“七年,长乐宫成,丞相已下,徙治长安。”《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记“高祖七年,长乐宫成,自栎阳徙长安”。负责修长安城之阳城延长期以来被史学家忽略,此创建中国古代最重要城市的人物应给以一定的历史地位。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梧齐侯阳城延,以军匠从起郏,入汉,后为少府,作长乐、未央宫,筑长安城,先就侯。”按“郏”据颜师古注:应属“颍川县”。又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高帝五年“军正阳咸延为少府,二十一年卒”。按:此“阳咸延”即“阳城延”,可知其原为颍川人,入关前为军正,或因其曾当过军匠,故入关后被命为少府,负责修建长安城。“二十一年卒”或为在任内共二十一年,至高后六年(前182年)卒。这样,长安城的主要工程,皆应在阳城延任少府期间内完成的。此人堪称为古代之伟大建筑家。

    [102]《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初以沛公,总帅俊雄,三年然后西灭秦,立汉王之号,五年东克项羽,即皇帝位,八载而天下乃平,始论功而定封。……又作十八侯之位次。”这十八侯到底是哪些人,在历来的说法中,始终是大同小异,如孟康的排列中就不包括张良和陈平,而另外一些记载则将此二人列入“十八侯”之内(见王先谦《汉书补注·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产生的分歧,主要由于记载简略,同时也可能在当时并未将“十八侯之位次”看得十分重要。所以,今天没有必要去考证其“位次”。不过,为说明西汉初开国元勋的出身、籍贯,我们不妨以此十八人为例,尽管其中有“后人论者,非复当日之功次”(顾炎武云,转引自《汉书补注》),但不影响说明问题。所以,这些人的次序前后亦无关大局。

    [103]诏令全文见《汉书·高帝纪》。因这道诏令对研究汉初历史十分重要,现抄录如下: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迂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104]据《汉书·高帝纪》载,高帝六年“秋九月,匈奴围韩王信于马邑,信降匈奴。七年冬十月,上自将击韩王信于铜鞮,斩其将”。这里所记的高帝六年“九月”和高帝“七年冬十月”是相连的两个月,不是相隔一年的时间,因此时汉依然以十月为岁首,前已详说,不赘。

    [105]彭越被杀后,有梁人栾布为其哭尸,自古传为美谈。据《汉书·季布栾布田叔传》:“栾布,梁人也。彭越为家人时,尝与布游,穷困,卖庸于齐,为酒家保。数岁别去,而布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为其主家报仇,燕将臧荼举以为都尉。荼为燕王,布为将。乃荼反,汉击燕,虏布。梁王彭越闻之,乃言上,请赎布为梁大夫。使于齐,未反(返),汉召彭越责以谋反,夷三族,枭首洛阳,下诏有收视者辄捕之。布还,奏事彭越头下,祠而哭之。吏捕以闻。上召布骂曰:‘若与彭越反邪?吾禁人勿收,若独祠而哭之,与反明矣!趣烹之。’方提趋汤,顾曰:‘愿一言而死。’上曰:‘何言?’布曰:‘方上之困彭城,败荥阳、成皋间,项王所以不能遂西,徒以彭王居梁地,与汉合从苦楚也。当是之时,彭王壹顾,与楚则汉破,与汉则楚破。且垓下之会,微彭王,项氏不亡。天下已定,彭王剖符受封,欲传之万世。今汉帝壹征兵于梁,彭王病不行,而疑以为反。反形未见,以苛细诛之,臣恐功臣人人自危也。今彭王已死,臣生不如死,请就烹。’上乃释布,拜为都尉。”这一段记载不仅反映了栾布的义和勇,也说明刘邦、吕氏给彭越安的罪名是不能令人心服的。当韩信被刘邦拘捕时曾说:“果若人言:‘狡兔死,良狗亨(烹),高鸟尽,良弓藏,敌国破,谋臣亡。’天下已定,我固当烹!”(《史记·淮阴侯列传》)这确实是封建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一般规律,所谓“功高震主者危”,夺取政权后的最高统治者必定设法诛锄功或权大于己的大臣,这应是一般的规律。至于借口,则“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过,对“杀功臣”的问题,亦须加以具体分析:如汉初,刘邦诛杀各诸侯王————包括韩信、彭越等人,在客观上是向加强中央集权的方向前进一步。因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还是应当肯定的。

    [106]刘邦至少有两个母亲。据《汉书·楚元王传》:“楚元王交字游,高祖同父少弟也。”师古注曰:“言同父,知其异母。”可见,刘邦或另有非亲生母。

    [107]“长庶男”即非嫡长子,而是庶长子。按,刘邦嫡妻吕雉,吕雉所生长子为刘盈(惠帝),而刘肥则为曹姬所生,见《史记·吕太后本纪》引《索隐》注“长男,肥,孝惠兄也,异母”,“母曰曹姬也”。又《史记·齐悼惠王世家》“其母外妇也,曰曹氏”,“齐王(刘肥),孝惠帝兄也”,较刘邦之嫡长子刘盈年岁还大,故曰长庶男。又据《汉书·高帝纪》载“高祖尝告归之田,吕后与两子居田中”。可见,早在参加起义前,刘邦和吕后就已生刘盈及鲁元。又据《汉书·惠帝纪》记载“帝(刘盈)年五岁,高祖初为汉王”。据此推算:刘盈当生于二世元年(前209年),而刘肥较刘盈年长,可见,曹氏为刘邦之“外妇”应在二世以前的始皇统治时代。此可为史籍所载刘邦“好酒及色”(《汉书·高帝纪》)作一例证。

    [108]刘邦共有同父兄弟四人(包括异母兄弟),据考证:长兄伯,早卒(见《汉书·楚元王传》),次兄刘仲,名喜,见《汉书·高帝纪》:“(六年)以云中、雁门、代郡五十三县立兄宜信侯喜为代王。”又《汉书·楚元王传》:“汉六年……封次兄仲为代王。”可知刘喜即刘邦次兄刘仲。由此可断定,伯、仲、季等并非刘氏兄弟之名,而是其排行次序,犹如今日称之“老大”“老二”是也,刘邦长兄“伯”并未留下名字,刘邦次兄,名喜,刘邦排行第三,故曰刘季,即“刘老三”之意,荀悦说“(刘邦)讳邦,字季”(见《汉书·高帝纪》引)是不确切的。刘邦之弟为刘交,“字游”(《汉书·楚元王传》)。由此可知,刘邦兄弟四人,只有刘交有字,其余皆无,而长兄则史失其名。刘交之有字,或与其“好书,多材艺,少时尝与鲁穆生、白生、申公俱受诗于浮丘伯”(《汉书·楚元王传》)有关。古代唯知识分子才有名有字,一般人是无此必要的。

    [109]张维华《西汉一代之诸侯王国》(见《汉史论集》,齐鲁书社1980年3月出版)将刘恢封梁王时间定为高帝十二年,误。《汉书·高五王传》及《汉书·诸侯王表》均作“十一年”。又,梁王恢又称“赵王”,因其在高后七年(前181年)被徙为赵王(见《汉书·诸侯王表》)并于同年自杀。据《汉书·高五王传》:“(恢封梁王后)十六年,赵幽王死,吕后徙恢王赵。”由高后七年逆推十六年,至少应为高帝十一年,而不当为十二年。

    [110]刘友于孝惠元年(前194年)被吕后徙为赵王,故《汉书·高五王传》《汉书·诸侯王表》又称其为“赵幽王友”。

    [111]《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这是司马迁的评论,班固的看法与此基本相同(见《汉书·高后纪》赞)。另在《汉书·景帝纪》赞中班固还说:“周秦之敝,网密文峻,而奸轨不胜。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周云成康,汉言文景,美矣。”从司马迁和班固的评论中可知,汉人将由“孝惠皇帝、高后之时”至于“孝文”“孝景”时代,“天下晏然”“黎民醇厚”都归之于统治者的“无为”和“与民休息”。亦可以看出他们对这一时期的怀恋。

    [112]所谓“黄老”即先秦道学家所崇奉的“黄帝”和“老子”。实际上,原来这本是两派:老子出现较早,其思想以《道德经》为代表,后继者有《庄子》。在《道德经》中提出“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所谓“我无为而民自化”,其“无为”的目的在于“无不为”,这就是“无为而治”的实质。老、庄学派在先秦学术史上被列入“道家”。至战国末期,在思想界出现了道家的另一派:即伪托“黄帝之学”,鼓吹“帝道”(《史记·商君列传》)的“黄帝学派”。过去,学术界多数人不承认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这样独立的学派,认为“黄老学说”只是指老子和庄周的思想,而这种思想则被概括为“虚”“因”“静”三字(见张维华《西汉初年黄老政治思想》,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

    事实证明:在战国末期以标榜黄帝言行为特点的一派道家,的确曾经作为一个独立学派而存在过。《汉书·艺文志》记载有关黄帝书有五种:《黄帝四经》四篇、《黄帝铭》六篇、《黄帝君臣》十篇、《杂黄帝》五十八篇、《力牧》二十二篇。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考古工作者发现了帛书《十大经》《经法》《称》《道原》等古佚书。据专家研究断定:这些书“正是战国中期以后流行的黄帝之言”(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的研究》,载《考古学报》1975年第1期),证明“黄帝之学”确实独立存在过。从新出土的帛书《经法》《十大经》等可以看出:“老庄”思想与“黄帝之学”的不同点之一,就是后者将前者的“无为而无不为”的思想化为政治统治的策略(也可以说是权术)。如它一面认为“过极失当,天将降殃”;另一面又认为“先屈后信(伸),必尽天极”(《经法·国次》),这是与老子主张的“将欲翕之,必固张之”、“将欲夺之,必固予之”(《道德经》第三十六章)相一致的。然而,“黄帝之学”并未停留在这里,它又进一步发挥。形成一套“德”“刑”并用的统治术,主张统治者“先德后刑”。在《经法》和《十大经》中可以看到不断重复的“刑德相养”“文武并行”“柔刚相成、牝牡相刑(形)”“静坐相杀”“德虐相成”等字眼。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词句中,总是把“德”“柔”“文”“牝”摆在“刑”“刚”“武”“牡”前面,这绝非偶然。古佚书《经法》对此曾有说明:“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即把“德”放在明处,而把“刑”置于暗处,给人一种“兹(慈)惠爱人”的印象,而最终目的则达到“使民劳而不口,几(饥)而不饴,死而不宛(怨)”的效果。到战国末期,上述“黄老之学”已与老庄学说合为一体形成为“黄老”之学。所以,这种“黄老”之学,决不仅是老子、庄周的思想,因而也不可能用“虚”“因”“静”三字所能概括,它在“文”“德”的背后,还有“武”“刑”的一面。这种“黄老”思想下的“无为而治”的学说,当然不仅仅是“无为”和“与民休息”的一面,而且还有“无不为”和压榨人民的一面,忽略了这一面,就不可能对汉初一面实行“轻徭薄赋”,一面却在地主阶级内部聚集了大量财富的现象,一面实行“与民休息”,一面却大力加强中央集权的作法有正确的理解。实际上“黄老政治”既包括统治阶级对人民的让步,也包括统治阶级向人民的进攻,轻徭薄赋,加强剥削压榨;无为而治,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都是“黄老政治”的内容。不过,它是把“德”放在“刑”的前面,在具体施政中就是把解除秦暴政置于给人民戴上新枷锁的前面,把“轻徭薄赋”放在加强压榨的前面,而这种压榨的程度乃是视社会生产恢复所能接受的范围内而加强的。这样,汉初的“黄老”政治就比秦代法家的暴政统治,比起汉武帝时“霸王道杂之”的多欲政治要轻缓得多,因而对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也是有促进作用的。

    [113]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文帝“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后十三岁,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对这一段文字,以往的史学家都理解成,自文帝十三年至景帝二年的租税均被免除。但倡此义者为元代马端临,他写道:“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后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此岂后世可及。”他只是听其“先公”说过这样的事,但查马端临之“先公”马廷鸾的著作《碧梧玩芳集》,内虽言及文帝、景帝事,但并无免田租之事。不过,马氏此论一出,后世的许多著作皆以此为据,纷纷肯定:文帝时期“十余年不收田租”,自日本学者泷川资言的《史记会注考证》,至郭沫若主编之《中国史稿》,范文澜的《中国通史简编》均持此论。其实,这是误解。从《汉书·食货志》本文看,意思很明确,即“明年(文帝十三年)遂除民田之租税”就是指十三年这一年“除租税”。至于说“后十三年”,那是指,将“十五税一”改为“三十而税一”“令民半出田租”的事。与“除田租”无涉。在《汉书》中,减免田租,凡未载明年限者,皆指当年一年,而在一年以上者,皆有具体年限。依此例,文帝十三年下诏“除田之租税”(《史记·文帝纪》),乃仅指免除当年之租税,而非“十余年不收田租”。近人黄今言有《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对此论证颇详,可参考。

    [114]《汉书·惠帝纪》:“元年……春正月,城长安。”“三年,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郑氏注曰:“城一面,故速罢。”“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九月,长安城成。”从这一记载可看出,惠帝修长安城征发徭役,每年均不超过一月。只有三年有两次征发,但六月这一次是征发“徒隶”,并非一般民众。所以一般民众在这一年中也只是服一次修长安城的徭役。所以,这个长安城共修了六年:“汉惠帝元年筑城,六年成。”(《水经·渭水注》)

    [115]据《史记·吕太后本纪》记载:

    吕后最怨戚夫人及其子赵王,乃令永巷囚戚夫人,而召赵王。使者三反,赵相建平侯周昌谓使者曰:“高帝属臣赵王,赵王年少。窃闻太后怨戚夫人,欲召赵王并诛之,臣不敢遣王。王且亦病,不能奉诏。”吕后大怒,乃使人召赵相。赵相征至长安,乃使人复召赵王。王来,未到。孝惠帝慈仁,知太后怒,自迎赵王霸上,与入宫,自挟与赵王起居饮食。太后欲杀之,不得间。孝惠元年十二月,帝晨出射,赵王少,不能早起。太后间其独居,使人持酖饮之,黎明,孝惠还,赵王已死。于是乃徙淮阳王友为赵王。夏,诏赐郦侯父追谥为令武侯。太后遂断戚夫人手足,去眼,耳,饮瘖药,使居厕中,命曰:“人彘”。居数日,乃召孝惠帝观人彘。孝惠见,问,乃知其戚夫人,乃大哭,因病,岁余不能起。

    [116]景帝时期所封皇子为:

    (一)河间王刘德,景帝二年(前155年)封。 (二)临江王刘阏。景帝二年(前155年)封。四年阏薨,国除。 (三)临江王刘荣。景帝四年(前153年)立为太子,七年,废,封于闬之故地。 (四)鲁恭王刘余。余于二年封于淮阳,七国之乱平后,徙王鲁。 (五)江都王刘非。非于二年先封于汝南,亦于吴楚破后,徙王江都,治故吴国。 (六)胶西王端。七国叛乱被镇压后,刘端被封于故胶西王卬之地。 (七)赵王彭祖。彭祖于二年先封于广川(河北景县西南)。赵王破后,徙于赵。 (八)中山王刘胜。三年封。 (九)长沙王刘发。二年封。 (十)广川王刘越。中二年(前148年)封。 (十一)胶东王刘寄。中二年封。初,胶东王雄渠亡国,汉以其地封刘彻,七年(前150年)彻立为太子,国废,至是改封寄于其地。 (十二)清河王刘乘。中三年(前147年)封。 (十三)常山王刘舜。中五年(前145年)封。

    [117]历来的评论家对于汉初之和亲政策多持否定态度。如有人认为:这是“欲以诚信之心,金帛之宝,而信无义之诈,是犹亲蹠、蹻而扶猛虎也”。司马光对刘敬建策的评价是:“建信侯谓冒顿残贼,不可以仁义说,而欲与为婚姻,何前后之相违也,夫骨肉之恩,尊卑之叙,唯仁义之人为能知之,奈何欲以此服冒顿哉!盖上世帝王之御夷狄也,服则怀之以德,叛则震之以威,未闻与为婚姻也。且冒顿视其父如禽兽而猎之,奚有于妇翁,建信侯之术,固已疏矣,况鲁元已为赵后,又可夺乎?”(《资治通鉴》卷12《汉纪》四)。鲁迅也说这种办法是“以女人作苟安的城堡,美其名以自欺”(《坟·灯下漫笔》)。但也有不少同志指出:在汉初的和亲政策作用是应当肯定的,如翦伯赞同志说:“和亲政策,在今天看来已经是一种陈旧的过时的民族政策,但在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却是维持民族友好关系的一种最好的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维持民族友好关系,主要是通过两种办法,或者是质之以盟誓,或者是申之以婚姻,后者就是和亲,西汉王朝对匈奴的政策主要是和亲政策,只有在这种政策不能发生效果的时候,才采取战争政策”(《从西汉的和亲政策说到昭君出塞》,载《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第476页)笔者基本同意这种看法,但说“西汉王朝对匈奴的政策主要是和亲政策”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和亲政策在汉初是被迫采取的一种方式,是西汉政府无法用武力抵御匈奴入侵时才实行的(至于武帝以后的和亲,则是另外一回事)。然而,这种和亲所起的作用是应予肯定的,由于西汉政府采取和亲政策,换取边境的相对安宁,使汉初经济残破的社会,得以休养生息、积蓄国力,最后出现武帝时期“天下殷富,财力有余,士马强盛”的局面,是历史事实,不难证明。如从高帝九年至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的66年中,汉同匈奴基本保持着和亲关系。这时匈奴入侵的次数,较大的只有下列可数的几次:

    (1)文帝三年(前177年)夏,匈奴入居河南地,侵上郡,杀掠人民; (2)文帝十四年(前166年)匈奴十四万人入朝那、肖关,杀北地都尉卬,虏人民畜产甚多,其前锋部队深入到雍、甘泉附近,并烧毁回中宫; (3)文帝十四年至文帝后二年(前166年至前162年)间,“匈奴日已骄,岁入边,杀略人民畜产甚多,云中、辽东最甚,至代郡万余人”。 (4)文帝后六年(前158年)冬,匈奴“大入上郡,云中各三万骑,所杀略甚众而去”。 此后“胡骑入代、句注边,烽火通于甘泉、长安。数月,汉兵至边,匈奴亦去远塞。汉兵亦罢”。景帝时,匈奴“时小入盗边,无大寇”(以上均见《史记·匈奴列传》及《汉书·匈奴传》)。如果将这66年的情况同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至元狩四年(前119年)汉与匈奴的和亲关系破裂的15年情况对比,就可看出:后者匈奴入侵的次数、规模均远远超过前者: (1)元光二年以后“匈奴绝和亲,攻当路塞往往入盗于汉边,不可胜数”; (2)元光六年(前129年)春,匈奴入上谷,杀掠吏民;同年冬,匈奴数千人盗边,渔阳尤甚; (3)元朔元年(前128年)秋,匈奴二万骑入汉,杀辽西太守,掠二千余人;同年又入,败渔阳太守军千余人,围汉将军安国。同年匈奴又入雁门,杀掠千余人; (4)元朔三年(前126年)夏,匈奴数万骑入侵,杀代郡太守恭友,掠千余人;同年秋,匈奴又入雁门,杀掠千余人; (5)元朔四年(前125年),匈奴又复入代郡、定襄、上郡各三万骑,杀掠数千人;与此同时,匈奴右贤王数为寇盗边,进入河南,侵扰朔方,杀掠吏民甚众; (6)元朔五年(前124年)秋,匈奴万骑入代郡,杀都尉朱央,掠千余人; (7)元狩元年(前122年)匈奴数万骑入上谷,杀数百人; (8)元狩二年(前121年)夏,匈奴入代郡、雁门,杀掠数百人; (9)元狩三年(前120年)春,匈奴入右北平、定襄各数万骑,杀掠千余人。 (以上均见《史记·匈奴列传》《汉书·匈奴传》及《汉书·武帝纪》)。 从前66年同后15年匈奴入侵次数、规模的对比,就可以明显地看出,汉初的和亲政策是有效果的。正如有的同志指出:“如果……在匈奴与西汉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在‘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的情况下要和匈奴去硬打,恐怕不一定能取得好一些的结果。”(敬东《两汉时期三种不同性质的和亲》,载《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这种看法是较为公允的。

    [118]“翁主”。诸王、宗室之女称“翁主”,皇帝之女称“公主”。唐颜师古注曰:“诸王女曰翁主者,言其父自主婚。”(《汉书·匈奴传》)

    [119]《吕思勉读史札记》上册第620页《秦经营南方下》记云“……佗自立为南越武王……其时在高帝五年……”误。按《史记·南越列传》及《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均记: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平南越国“自尉佗初王后,五世九十三岁而国亡焉”。据此推算,则赵佗称帝应在高帝三年(前204年)。

    [120]据考古资料证明,南越国并无本国独有的货币,而是使用秦汉王朝统一之货币。在南越国所发掘出的货币,均为秦和汉之“半两”钱,而无地方货币就是证明。其度量衡制也与中原一致。据《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墓发掘简报》(载《文物》1978年第9期)报导,该墓出土竹尺一件,残存七寸刻度,实测16.1厘米。按此推算1尺=23厘米。另有木尺二件,一件已朽,完整的一件恰为23厘米,这与汉代其他各地长度一尺相当今之23厘米的数据是一致的。

    又罗泊湾一号墓出土之铜鼓,足部篆刻有“百廿斤”,实测为30750克。据此推算,1斤=256.25克。铜钟二件,一件正面篆刻“布八斤四两”,实测重2190克,据此推算,1斤=260.71克。铜桶一件,中部篆刻“十三斤”,实测重3485克,据此推算,1斤=268克。将上述三器所测得之数据与河北满城汉墓之铜镬(M1器号4110)有关数据相较:此铜镬铭文“重四十一斤”,实测重11200克,据此推算,1斤=273.17克。与上述三器相距不远。(见《两汉度量衡略说》,载《文物》1975年第12期) 又罗泊湾一号墓出土之四件铜鼎,刻有容量单位:一件口沿外测篆刻“二斗二升”,实测为4240毫升。据此可知,1升=192.08毫升,不足二百毫升。这与当时各地容器的数据是接近的。

    [121]“美人”是宫中地位较低的妃妾。《汉书·外戚传上》:“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颜师古注曰:“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岁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少上造,第十五爵。”

    [122]翦伯赞同志对汉武帝的形象有过极生动的描写:“说到汉武帝,也会令人想到他是生长得怎样一幅严肃的面孔。实际上,汉武帝是一位很活泼、很天真、重感情的人物。他除了喜欢穷兵黩武以外,还喜欢游历,喜欢音乐,喜欢文学,喜欢神仙。汉武帝,是军队最英明的统帅,又是海上最经常的游客,皇家乐队最初的创立人,文学家最亲切的朋友,方士们最忠实的信徒,特别是他的李夫人最好的丈夫。他决不是除了好战以外,一无所知的一个莽汉。”

    [123]关于建元年号问题,目前仍是历史上一桩疑案。唐颜师古认为:建元年号,始建于武帝。“自古帝王未有年号,始起于此”(见《汉书·武帝纪》师古注)。但以后有许多学者认为“建元”乃以后追加之年号。如刘攽认为:武帝元鼎以前年号均为后来追加(见《汉书补注·武帝纪》),前人顾炎武和赵翼也认为建元及元光年号均为以后追加(见《日知录》《廿二史札记》)。但近人陈直认为,“建元”年号并非后人追加,并举出“高阳右军建元二年”戈(见《筠清馆金石考》卷5)和杭州邹氏藏建元元年砖为证。西北大学文物陈列室现藏有“建元四年长安高”陶尊,也可为证。

    [124]关于西汉儒学思想内容和特点,将在本书第十九章内加以研究,本章仅略述儒术在政治上的应用,及儒者在政治上的地位。汉初,统治阶级虽注重黄老思想,但对儒学也不排斥,许多儒生活跃于汉初的政治舞台,发挥着一定作用。如高帝时的陆贾,据《汉书·艺文志》载,其为儒者“五十三家”之一。所著之《新语》“每奏一篇,高帝未尝不称善,左右呼万岁”(《史记·郦生陆贾列传》)。高帝、吕后时,齐人浮丘伯,曾在长安授《诗》,一些诸侯王还派子弟前往学习(《汉书·儒林传》)。文帝时的贾谊、韩婴更是有名的儒生。据清代学者研究,汉初博士可考者有十五人:高帝时有叔孙通、随何;惠帝时有孔襄;文帝时有申培、韩婴、贾谊、晁错、公孙臣、张生、欧阳生;景帝时有辕固生、胡毋生、董仲舒,田王孙和高堂生(见张金吾《两汉五经博士考》),其中除晁错与公孙臣外,都是儒生当无多大争议,就是晁错为博士也与其曾在伏生门下学儒学典籍《尚书》有关。可见儒生在汉初仍然十分活跃。

    [125]据《史记·儒林列传》记:

    窦太后好老子书,召辕固生问老子书。固曰:“此是家人言耳。”太后怒曰:“安得司空城旦书乎?”乃使固入圈刺豕。景帝知太后怒而固直言无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应手而倒。太后默然,无以复罪,罢之。居顷之,景帝以固为廉直,拜为清河王太傅。久之,病免。 这里,记载得很清楚:辕固生说了一句“老子书是‘家人言’”,就使窦太后勃然大怒,让他去刺猪,幸得景帝帮助才免于被猪撞死。

    [126]关于董仲舒上“天人三策”的时间,因史学家对文献记载的理解不一致,故历来众说纷纭。迄今大致有以下四种说法:

    (一)建元元年说(前140年)。此说首倡于司马光,从南宋至近代从其说者有王楙、马端临、沈钦韩、苏厚庵、夏曾佑、范文澜、侯外庐、翦伯赞、史念海等。1979年版之《辞海》“罢黜百家”条也执此说。 (二)元光元年(前134年)五月说。南宋学者洪迈在《容斋随笔》中(续)卷6“汉举贤良”条中提出此说,附和此说者有清人王先谦及近人杨向奎、任继愈、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二册)、施丁等。 (三)元光元年(前134年)二月说。南宋人王益之在《西汉年纪》卷11中首倡此说,但后来附和者甚少。 (四)建元五年(前136年)说。清人齐召南在《汉书补德》卷56中提出此说,但附和者更少。 笔者认为:上述诸说中以元光元年五月说根据较为充分。因为史书有明确记载:“(元光元年)五月,诏贤良曰……于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出焉。”(《汉书·武帝纪》)至于何以会出现上述种种分歧看法,近人施丁作《董仲舒天人三策作于元光元年辩》(《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3期)论之甚详,笔者完全同意。只是施丁的文章中认为,董仲舒“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中,只是个舆论上的吹鼓手”的地位,其评价未免过低。笔者看法,详见本书正文。

    [127]张维华《汉史论集》中认为,汉武帝置《五经》博士和“兴太学”是同年的事情,他说“建元五年置《五经》博士一事,也就包含着同时设立了太学一事”(见该书105页)。这是以董仲舒之对策在建元元年这一前提为基础推断出的结论。如正文所述,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实为元光元年提出,所以说这两件事是在同年提出的,显然就失去根据。

    [128]公孙弘,淄川薛(山东境内)人。“年四十余,乃学春秋杂说”(《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他接受儒学教育虽不算早,但却是儒学的积极鼓吹者,这反映出汉武帝对儒学的态度。他于元光元年同董仲舒一起被征,拜为博士,元朔三年(前126年)迁御史大夫。元朔五年(前124年)为丞相时,提出对充实太学的一些重要办法,其内容在后面章节内详述。

    [129]关于汉武帝建年号的问题,在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看法。如本章注③所记:古代学者刘攽认为,武帝年号起自“元鼎四年”“得宝鼎”之后(见《汉书补注·武帝纪》引)。笔者认为此说与历史事实相近,可信。

    [130]《汉书·张冯汲郑传》:“黯学黄老言。”其为东海太守时“治官民,好清静”,从而使“东海大治”,后为主爵中尉,犹“治务在无为”。郑当时亦“好黄老术”。《汉书·司马迁传》云:司马谈“习道论于黄子”。黄子即黄生,为汉初有名之道家人物,景帝时与辕固生争论于帝前者(见《汉书·儒林传》)。司马谈著《论六家要旨》推崇黄老,亦证明其主要思想倾向。

    [131]《汉书·窦田落韩传》:田蚡“学《盘盂》诸书”。应劭注曰:“诸书,诸子之书也。”孟康曰:“孔甲《盘盂》二十六篇,杂家书,兼儒、墨、名、法者也。”这说明田蚡也兼杂家。在汉武帝时,杂家颇多,据《汉书·艺文志》记载,《淮南子》三十一篇,《淮南外》三十三篇,《东方朔》二十篇,《臣说》三篇。此外,纵横家也有不少,《汉书·艺文志》载:《邹阳》七篇,《主父偃》二十八篇,《综乐》一篇,《待诏金马聊仓》三篇。据《汉书·艺文志》注:聊仓,“赵人,武帝时”。师古注曰:“《严助传》作胶仓。”《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载:主父偃“学长短纵横术,晚乃学《易》《春秋》,百家之言,游齐诸子间,诸儒生相与排摈,不容于齐”。服虔注曰:“百家之言”,乃“苏秦、法、百家之说也”。又《汉书·眭两夏侯京翼李传》记夏侯始昌:“始昌明于阴阳。”又《汉书·窦田灌韩传》记韩安国“尝受《韩子》、杂说邹田生所”。《汉书·万石卫直周张传》记张欧“孝文时以治刑名侍太子……至武帝元朔中,代韩安国为御史大夫”。《汉书·循吏传》:“(黄)霸少学律令。”《汉书·酷吏传》:“赵禹……与张汤定律令。”《汉书·景十三王传》谓赵肃王彭祖“好法律,持诡辩以中人”。《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记终军“少好学,以辩博能属文闻于郡中”。“辩”即名辩之学,乃名家者言。可见,汉代“百家”并未因“独尊儒术”而立刻被禁止活动。

    [132]萧何,自高帝元年至惠帝二年(前206年——前193年)

    曹参,自惠帝二年至五年(前193年——前190年) 王陵,自惠帝六年至高后元年(前189年——前187年) 陈平,自惠帝六年至文帝二年(前189年——前178年) 审食其,自高后元年至七年(前187年——前181年) 周勃,文帝元年(前179年) 灌婴,自文帝三年至四年(前177年——前176年) 张苍,自文帝四年至后元二年(前176年——前162年) 申屠嘉,自文帝后元二年至景帝二年(前162年——前155年) 陶青,自景帝二年至七年(前155年——前150年) 周亚夫,自景帝七年至中元三年(前150年——前147年) 刘舍,自景帝中元三年至后元元年(前147年——前143年) 卫绾,自景帝后元元年至武帝建元元年(前143年——前140年)任丞相。

    [133]窦婴,自武帝建元元年至二年(前140年——前139年)

    许昌,自武帝建元二年至六年(前139年——前135年) 田蚡,自武帝建元六年至元光四年(前135年——前131年) 薛泽,自武帝元光四年至元朔五年(前131年——前124年) 公孙弘,自武帝元朔五年至元狩二年(前124年——前121年) 李蔡,自武帝元狩二年至五年(前121年——前118年) 严青翟,自武帝元狩五年至元鼎二年(前118年——前115年) 赵周,自武帝元鼎二年至五年(前115年——前112年) 石庆,自武帝元鼎五年至太初二年(前112年——前103年) 公孙贺,自武帝太初二年至征和二年(前103年——前91年) 刘屈,自武帝征和二年至三年(前91年——前90年) 田千秋,自武帝征和四年至昭帝元凤四年(前89年——前77年)任丞相。

    [134]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西汉时期有道、县、国、邑共一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西汉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共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 西汉之制:“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大夫、博士、御者、谒者、郎无。其仆射、御史治尚书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这种制度与秦代略有变化,以后亦稍有变化,但基本上是一致的。 自出现内外朝及刺史后,西汉官制大体情况如下: 一 内朝官 (一)尚书令(名义上为少府属下) 尚书仆射 尚书丞 (二)中书令(中书谒者令)以宦者充之 (三)侍中 (四)给事中 (五)侍从郎官 (六)其他加“领尚书事”“领中书事”衔的辅政大臣 二 外朝官 中央 (一)“三太”太师、太保、太傅(不常置) (二)丞相秩万石,金印紫绶 (三)太尉(武帝建元二年去太尉改置大司马,冠以大将军之号)秩万石,金印紫绶 (四)御史大夫银印青绶 (五)大将军(大司马)位在丞相之上 (六)前后左右将军(不常置) 以上诸官统称为“三公”。以下为诸卿及其他官: (七)太常 秩二千石,银印青绶 (八)光禄勋 秩二千石,银印青绶 (九)卫尉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太仆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一)廷尉(大理)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二)典客(大鸿胪)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三)宗正(宗伯)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四)治粟内史(大司农)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五)少府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六)中尉(执金吾)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七)典属国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八)内史(京兆尹·左冯翊) 秩中二千石,银印青绶 (十九)主爵中尉(右扶风) 秩二千石,银印青绶 (廿)司隶校尉 秩二千石,银印青绶 (廿一)京师八校尉 秩二千石,银印青绶 中央派出机构及官职 州郡 刺史 秩六百石 地方机构及官职 郡 郡守 秩二千石,银印青绶 郡丞 秩六百石,铜印黑绶 郡尉(都尉) 秩比二千石 长史(边郡有) 秩六百石 县县令,县长 秩“令”千石至六百石,“长”五百石至三百石 县丞(长吏)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 县尉(长吏) 同县丞 斗食(少吏) 百石以下 佐史(少吏)

    [135]汉武帝时,匈奴军大规模投降汉朝的有:

    (1)翕侯赵信(原匈奴相国) (2)特辕侯乐(原匈奴都尉) (3)亲阳侯月氏(原匈奴相) (4)若阳侯猛(原匈奴相) (5)涉安侯于单(原匈奴单于太子) (6)昌武侯赵安稽(原匈奴王) (7)襄城侯桀龙(原匈奴相国) (8)潦悼侯王援訾(原匈奴赵王) (9)宣冠侯高不识(原匈奴旧义) (10)辉渠忠侯仆朋(故匈奴旧义) (11)下摩侯毒尼(原匈奴王) (12)湿阴定侯昆邪(原匈奴昆邪王) (13)辉渠慎侯应痝(原匈奴王) (14)河綦康侯乌黎(原匈奴右王) (15)常乐侯稠雕(原匈奴大当户) (16)杜侯复陆友(原匈奴旧义因淳) (17)众利侯伊即轩(原匈奴旧义楼膫王) (18)湘成侯敞屠洛(原匈奴符离王) (19)散侯董金吾(原匈奴都尉) (20)臧马康侯雕延年(原匈奴王) (21)膫侯次公(原匈奴旧义王) (22)开陵侯成娩(原匈奴介和王) 详细情况见下章。

    [136]先秦时代的法家对法权渊源的论述,一般都不借助于“天”或神之类的超自然的力量,所以他们多具有唯物的因素。如商鞅认为:法权的渊源来自“圣人”“贤者”,“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商君书·画策》)就是由这些“圣人”“贤者”制定的。韩非明确提出法权渊源来自“君”,即最高统治者。

    [137]关于张汤的生卒年代,《史记》、《汉书》均未明载。但可依据下列资料考证:

    《史记·酷吏列传》记载:“汤为御史大夫七岁”,有罪自杀。 考张汤为御史大夫时为“元狩二年”(见《史记·酷吏列传》,引《集解》徐广曰),即公元前121年。七年后,张汤去世,当为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这是张汤死时的年代,十分明确。 但张汤出生年代,史无明确记载。仅知“张汤……为长安吏”时,周阳侯“尝系长安”(见《史记·酷吏列传》)。查西汉时期始封周阳侯者有二人:一为景帝时王皇后之同母弟田胜,此人在武帝即位之初被封为周阳侯(见《汉书·窦田灌韩传》及《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另一人为淮南王舅父赵兼,在文帝元年四月被封为周阳侯(见《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及《史记·酷吏列传》)。曾入长安狱的是哪个周阳侯,历来亦有不同说法:《史记集解》引徐广曰:“田胜也”(《史记·酷吏列传》),而唐颜师古则以为是“姓赵”(《汉书·张汤传》)。颜师古说的显然是赵兼。这两个说法哪一个对呢?查赵兼是文帝元年(前179年)始封侯的,六年后(前174年)即因罪国除(见《汉书·外戚恩泽侯表》)。田胜则是“赵兼除国更封”(王先谦《汉书补注》)以后才为侯的。如果张汤为“长安吏”时,入狱的是赵兼,那么张汤为吏的时间应当在文帝以前,即高后统治时期(前186年至前180年)。如果是田胜,则张汤为吏时约在景帝末年。从年龄上推算,张汤在文帝以前是不可能为“长安吏”的,因为假若以元鼎二年(前115年)他死时70岁推算,那么在文帝之前张汤还不到5岁,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张汤为“长安吏”时很可能是景帝末年的事,这就是入长安狱者为田胜,而不是赵兼。从记载中也可以得到旁证:擢升的张汤与田胜之兄、武安侯田蚡有很大关系:“武安侯为丞相,征汤为史,荐补侍御史。”(《汉书·张汤传》)可见,颜师古注是错的。如此算来,在汉景帝时张汤即已为“长安吏”,汉景帝在位16年(前156年至前141年),那么,张汤至少生于文帝时期,则是毫无疑问的。

    [138]张汤在武帝时代除以条定律令而著称于世外,几乎当时每一场重大的政治斗争都有他参加。如元光五年(前130年)陈皇后“巫蛊祠祭祝诅”的罪行被发现后,身为侍御史的张汤即受命“治陈皇后蛊狱”。元狩元年(前122年)淮南王、衡山王谋反被发觉,身为廷尉的张汤又受命治淮南、衡山狱,“皆穷根本”(《史记·酷吏列传》)。元狩二年(前121年)以后,西汉王朝面临着内外矛盾尖锐化的局面。对于抗击匈奴、财政危机和流民问题,身为御史大夫和廷尉的张汤,均提出举足轻重的主张,对当时汉武帝时期的国策具有重要影响。参拙著《张汤评传》(见《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139]清代以来编纂、考释汉律的主要有:

    同治、光绪之间,长安薛大司寇曾纂《汉律辑存》一书 巴陵杜贵墀有《汉律辑证》六卷 富平张大令鹏一有《汉律类纂》 (沈家本《汉律摭遗》序) 此外,沈家本(寄)有《汉律摭遗》21卷;程树德著有《汉律考》(载《九朝律考》)。

    [140]近年来在汉简中发现的律令相当多,主要的有:

    1930年到1931年、1973年到1974年先后两次发现的居延汉简,见《居延汉简甲乙编》及《文物》1978年第1期载《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所出土的简册文物》。 此外,主要有: 1959年秋,甘肃省博物馆在武威磨咀子第十八号汉墓中出土的“王杖十简”(见1964年文物出版社《武威汉简》) 1978年7月,青海博物馆考古队在大通县上孙家寨发现的汉简《上孙家寨木简》(见《文物》1981年第2期) 《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汉代简牍》(《考古》1982年第5期)

    [141]现将有关罪名的案例征引如下:

    夜行:《汉书·李广苏建传》:“数岁,(李广)与故颍阴侯屏居兰田南山中射猎,尝夜从一骑出,从人田间饮。还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广,广骑曰:‘故李将军。’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故也!’宿广亭下。” 阑出入关:《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长修平侯杜阳平”“元封三年,坐为太常与太乐令中可当郑舞人擅繇,阑出入关免”。师古曰:“择可以为郑舞,而擅从役使之,又阑出入关。” 从军逃亡:《三国志·魏书·桓二陈徐卫卢传》:“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

    [142]法律的实质和作用是目前法学界还在研讨的问题。以前,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将法律简单地视为“专政的工具”,忽视其他方面的作用。目前这种简单化的倾向正在扭转。多数法制史专著开始探讨法律作为专政、镇压敌对阶级工具以外的作用。如栗劲同志近著,在论述法家对法的特性及功用时举出:“法的规范性”“法的公正性”“法的平等性”“法的鲜明性”“法的功用性”,作者都表示了肯定的意见。认为这是“反映了当时人类认识所能达到的比较高的程度”(见《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出版,第105页)。但是,也有一些出版较早的法制史著作,仍简单地将法律仅仅归结为“是阶级压迫的暴力机器”(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页)。笔者认为,法律不仅具有阶级性,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而且具有社会规范的作用,是维持社会稳定、规定人们行为准则的规范。这方面是没有阶级性的。而且,就其阶级性而言,也并非只有暴力镇压一个方面,其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也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因限于篇幅,本书不拟在理论方面加以阐述。请参阅拙著《汉代法律管窥》,载《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七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

    [143]据《汉书·诸侯王表》序云:“武帝施主父之册,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自此以来,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梁分为五,淮南分为三。”这一段话说得很含混,往往都误解为齐、赵、梁、淮南等都是在推恩令以后被分的。其实,这样理解与事实是不符合的,如“齐分为七”,颜师古注曰:“谓齐、城阳、济北、济南、淄川、胶西、胶东也。”而以上七国早在“吴楚七国之乱”后就已被封。《史记》将此事记载得较明确:“天子观于上古,然后加惠,使诸侯得推恩,分子弟国邑,故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梁分为五,淮南分三,及天子支庶子为王,王子支庶为侯,百有余焉。”(《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这说的是七国平定后的形势,并非武帝时代的情况。此处用“推恩”乃是一般意义,并不是主父偃提出的“推恩”令。《汉书》将此段文字移在武帝时,又与主父偃的推恩令联系起来,自然会使人发生上述误解。据近人研究,武帝统治时期新封的诸侯仅有下列八个:

    六安王刘庆、齐王刘闳、燕王刘旦、广陵王刘胥、昌邑王刘髆、真定王刘平、泗水王刘商、平干王刘偃。 可见,下推恩令后新封之王并不多(见张维华《汉史论集》第185页至201页)。主要的是“推恩”封侯。仅从《汉书·王子侯表》记载统计:高帝一世王子侯仅三人;高后一世王子侯仅三人;文帝时王子侯十四人;景帝时王子侯七人;武帝时则达一百七八十人之多。可见“推恩”令下达后,多数王国被瓜分为侯国。

    [144]这九国是:燕、济川、齐、淮南、衡山、江都、济东、常山、济北。

    [145]据《武帝故事》载,汉武帝“又起明光宫,发燕、赵美女二千人充之。率取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满四十者出嫁。掖庭令总其籍,时有死者出补之。凡诸宫美人可有七八千……常从行郡国,载之后车。侍衣轩者亦如之。上能三日不食,不能一日无妇人。善行导养术,故体常壮悦。”这段话虽出自后人记载,也能反映武帝真实的荒淫生活。从武帝所宠幸的几个皇后经历,也可看出上述记载并未夸大。如卫子夫,本为平阳主讴者(歌伎),“(武)帝即位,数年无子。平阳主求良家女十余人,饰置家,帝祓霸上,还过平阳主。主见所侍美人,帝不说(悦)。既饮,讴者进,帝独说子夫。帝起更衣,子夫侍尚衣轩中,得幸”。师古注曰:“轩谓轩车,即今车之施者。”卫子夫得宠不过几年。“后色衰,赵之王夫人,中山李夫人有宠”,后又“更幸”尹倢伃,弋夫人。如弋夫人,“家在河间,武帝巡狩过河间,望气者言此有奇女,天子亟使使召之。既至,女两手皆拳,上自披之,手即时伸,由是得幸,号曰拳夫人。”(《汉书·外戚传》)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武帝荒淫好色到什么程度。至于野史所载有关汉武帝奢侈生活的资料,更是不绝于书。如《西京杂记》载“武帝为七宝床、杂宝桉、厕宝屏风、列宝账设于桂宫,时人谓之四宝宫”等,都从侧面说明有关武帝好大喜功、荒淫奢侈的记载并非虚构。

    [146]这二次改币,皆见《汉书·武帝纪》。而《史记·平准书》则缺载。仅在《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建元五年条中载有“行三分钱”。据清人蔡云在《癖读》卷5中认为,三分钱是指半两的三分之一,即四铢钱。从考古发掘的西汉古钱看,其中有一带廓的四铢钱,它与文景时期流行的四铢钱,有着周廓的差别,这显然是武帝时铸造的。因此《汉书·武帝纪》所载的二次改币是可信的。现代史学家李祖德同志在《论西汉的货币改制》(载《历史研究》1965年第3期)有考证。本注及本节内一些论点均采纳李祖德同志研究成果,不敢掠美,特此说明。

    [147]荚钱,又作笨钱。《史记·平准书》引《索隐》“顾氏按《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寸二分,重十二铢,笨钱重三铢。《钱谱》云:文为汉兴也。”这里的“笨钱”似为“荚钱”之误。

    [148]《汉书·食货志》:“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铸五铢钱,至平帝元始中,成钱二百八十亿万余云。”这里所说的“元狩五年”(前118年)即铸“三官”“五铢钱”,显然有误。盖在三官初建之前的元狩五年,郡国已开始铸五铢钱,而三官所铸之五铢钱,则在元鼎二年以后耳。

    [149]关于盐铁官的数目,由于记载含混及计算方法不同,历代史家统计数目略有不同。如《文献通考》记盐官数目作“二十八郡”。王先谦《汉书补注》:“郡国有盐官者三十六,有铁官者五十。”《汉史论集》认为:“(铁官)有四十八处”“(盐官)有三十八处。”笔者以前考证为“盐官有三十七处,铁官四十九处”(见西北大学历史系油印讲义《中国古代史》上册,1978年印刷,后写入十院校《中国古代史》编写组《中国古代史》上册,见该书第291页)。最近,马元材先生的《桑弘羊传》对此考证甚详,可视为最新研究成果,现将该书所载之盐、铁官分布状况表转录于后,供参考。

    盐官分布状况表

    (注)《通考》无昌阳,有阳乐,似有误。

    铁官分布状况表

    (注)《通考》列郡县各一处,实误。 (上表见中州书画社1981年10月出版之《桑弘羊传》第71——75页)

    [150]张骞出使西域,通月氏的具体年代《汉书·张骞李广利传》未载。《史记·大宛列传》及《汉书·西域传》也语焉未详。但《史记》《汉书》均记“去十三岁,唯得二人还”。而《史记·大宛列传》载:“骞从月氏至大夏,竟不能得月氏要领。留岁余,还,并南山,欲从羌中归,复为匈奴所得。留岁余,单于死,左谷蠡王攻其太子自立,国内乱,骞与胡妻及堂邑父俱亡归汉。”可见,张骞亡归汉的年代应在“单于死”那一年,据《史记集解》引徐广曰“元朔三年”,可知此年即张骞亡归汉之年。元朔三年为公元前126年,向前推“十三岁”即公元前138年(建元三年)。

    [151]《汉书·窦田灌韩传》云:“上怒恢不出击单于辎重也,恢曰:‘始终为入马邑城,兵与单于接,而臣击其辎重,可得利。今单于不至而还,臣以三万人众不敌,祗取辱。固知还而斩,然完陛下士三万人。’于是下恢廷尉,廷尉当恢逗桡,当斩,恢行千金丞相蚡,蚡不敢言上,而言于太后曰:‘王恢首为马邑事,今不成而诛恢,是为匈奴报仇也。’上朝太后,太后以蚡言告上。上曰:‘首为马邑事者恢,故发天下兵数十万,从其言,为此。且纵单于不可得,恢所部击,犹颇可得,以尉士大夫心。今不诛恢,无以谢天下。’于是恢闻,乃自杀。”

    [152]据《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平阳侯曹寿尚武帝姊阳信长公主。(卫青父郑)季与主家僮卫媪通,生青。青有同母兄卫长君及姊子夫,子夫自平阳公主家得幸武帝,故青冒姓为卫氏。卫媪长女君孺,次女少兒,次女则子夫。子夫男弟步广,皆冒卫氏。青为侯家人,少时归其父,父使牧羊。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为兄弟数。青尝从人至甘泉居室,有一钳徒相青曰:‘贵人也,官至封侯。’青笑曰:‘人奴之生,得无笞骂即足矣,安得封侯事乎!’”有人就据此说卫青是“奴隶”出身,是“私生子”云云,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不过,由上述资料可看出:卫青出身虽贫贱,但说他是“奴隶”未免过分,其亲属中与皇室贵族关系异常复杂,卫青受重用与此不无关系,如“青壮,为侯家骑,从平阳主。建元二年春,青姊子夫得入宫幸上。皇后,大长公主女也,无子,妒。大长公主闻卫子夫幸,有身,妒之,乃使人捕青。青时给建章,未知名。大长公主执囚青,欲杀之。其友骑郎公孙敖与壮士往篡之,故得不死。上闻,乃召青为建章监,侍中。及母昆弟贵,赏赐数日间累千金。君孺为太仆公孙贺妻。少兒故与陈掌通,上召贵掌。公孙敖由此益显,子夫为夫人。青为太中大夫”(《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在封建社会没有这样的关系,以一个女僮的私生子而成为将军,是不可想象的。即使如此,卫青本人的军事才能,还是值得肯定的。所以司马迁虽对卫青本人不以为然,甚至认为卫青和霍去病应列入《佞幸列传》(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但也不否认此二人“颇用材能自进”(《史记·佞幸列传》),可见,对历史人物的评价是颇复杂的,简单地用“佞幸”或“奴隶”这样的新、旧标签贴在他们的身上是不能全面反映其实际的。

    [153]《汉书·李广苏建传》:“后四岁(即前127年————引者注)广以卫尉为将军,出雁门击匈奴。匈奴兵多,破广军,生得广。单于素闻广贤,令曰:‘得李广必生致之。’胡骑得广,广时伤,置两马间,络而盛(之)卧。行十余里,广阳死,睨其傍有一儿骑善马,暂腾而上胡儿马,因抱儿鞭马南驰数十里,得其余军。匈奴骑数百追之,广行取兒弓射杀追骑,以故得脱。”

    [154]《汉书·卫青霍去病传》:“霍去病,大将军青姊少兒子也。其父霍仲孺先与少兒通,生去病。及卫皇后尊,少兒更为詹事陈掌妻。去病以皇后姊子,年十八为侍中。善骑射,再从大将军。大将军受诏,予壮士,为票姚校尉。”

    [155]关于休屠王祭天金人,在《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汉书·匈奴传》《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及《汉书·金日?传》均有记载。因语焉不详,故后来颇有歧义,唐颜师古认为金人是匈奴“以为天神之主而祭之,即今佛像是其遗法”(《汉书·匈奴传》引),因此以后有人就以为金人“可能就是佛像”(如纪庸编著《汉代对匈奴的防御战争》第27页),这实是误解,金人并不是佛像,只是天神的象征,汤用彤先生在《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

    已有详尽考证,不赘述。另外,唐初绘于敦煌莫高窟第323窟的彩色壁画《张骞出使西域》也可补充一些史实,如其中右上方汉武帝礼拜金人,榜题四行三十三字:“汉武帝将其部众讨匈奴,并获得二金(人),(各)长丈余,刊(列)之于甘泉宫,帝(以)为大神,常行拜谒时。”这证明:汉所得的金人为两个,各长丈余,并运回列之于甘泉宫。这与《魏书·释老志》以及《汉武故事》等说“列于甘泉宫”的记载是一致的(见张振新《谈莫高窟初唐壁画·张骞出使西域》,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81年第3期)

    [156]关于李广对待士卒的态度及其在此战役中的表现,《汉书·李广苏建传》有如下记载:“程不识故与广俱以边太守将屯。及出击胡,而广行无部曲行陈,就善水草顿舍,人人自便,不击刁斗自卫,莫府省文书,然亦远斥候,未尝遇害。……(程)不识曰:‘李将军极简易,然虏卒犯之无以禁;而其士亦佚乐,为之死。……’是时汉边郡李广、程不识为名将,然匈奴畏广,士卒多乐从,而苦程不识。”“广在郡,匈奴号曰‘汉飞将军’,避之,数岁不入界。广出猎,见草中石,以为虎而射之,中石没矢,视之,石也。他日射之,终不能入矣。广所居郡闻有虎,常自射之。及居右北平射虎,虎腾伤广,广亦射杀之。”“后三岁(即元狩二年————引者注),广以郎中令将四千骑出右北平,博望侯张骞将万骑与广俱,异道。行数百里,匈奴左贤王将四万骑围广,广军士皆恐,广乃使其子敢往驰之。敢从数十骑直贯胡骑,出其左右而还,报广曰:‘胡虏易与耳。’军士乃安。为圜陈外乡,胡急击,矢下如雨,汉兵死者过半,汉矢且尽。广乃令持满毋发,而广身自以大黄射其裨将,杀数人,胡虏益解。会暮,吏士无人色,而广意气自如,益治军,军中服其勇也。明日,复力战,而博望侯军亦至,匈奴乃解去。汉军罢,弗能追。是时广军几没,罢归。”

    由上述记载可见:李广此次被围是由寡不敌众,而其能避免击溃的结果,主要由于勇敢、镇定以及平时“士卒多乐从”。把失败的原因归结为“他对士卒的训练很松懈”,是无根据的。

    [157]昆邪王亦或作浑邪王,其降汉过程见《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其后,单于怒浑邪王居西方数为汉所破,亡数万人,以骠之兵也,欲召诛浑邪王。浑邪王与休屠王等谋欲降汉,使人先要道边。是时,大行李息将城河上,得浑邪王使,即驰传以闻。上恐其以诈降而袭边,乃令去病将兵迎之,去病既度河,与浑邪众相望。浑邪王裨将见汉军,而多欲不降者,颇遁去。去病乃驰入,得与浑邪王相见,斩其欲亡者八千人,遂独遣浑邪王乘传先诣行在所,尽将其众度河。降者数万人,号称十万……”这里没有记载浑邪王杀休屠王之事,据张维华先生考证:“……《汉书·武帝纪》元狩二年条及《匈奴传》都记载此事,想是休屠王以后改变了投汉的主张,故被浑邪王所杀。武帝时对匈奴的政策,不是一意采用‘挞伐’的手段,而是也采用分化匈奴力量的手段,其中之一就是尽量招降匈奴人,所以浑邪王率众来降,武帝非常喜欢,他除了封浑邪王及其部下裨王若干人为侯外,并将其余的匈奴人,妥善的安置在五个边郡之内,使他们‘因其故俗’居住在那里。同时,武帝为了看管他们,设了五个属国都尉。‘属国’的解释,见《汉书·武帝纪》元狩二年条师古注:‘凡言属者,存其国名,而属汉朝,故曰属国。’至于都尉一称,就是汉廷派去管理属国的官。这五个属国所在地,后人解释不一,有人说定安、上郡、天水、张掖、五原五郡;也有人说是陇西、北地、上郡、朔方,云中五郡。说见《汉书·武帝纪》元狩二年条先谦补注所引。”(见《汉史论集》第165页)

    [158]李广为我国古代名将,其延误军机得罪自杀,与卫青等对他的排挤不无关系。如前所述:李广为西汉名将,自景帝时其威名就震于匈奴。武帝时在卫青、霍去病被任命率兵击匈奴后,李广即被冷落,甚至遭到打击,据《史记·李将军列传》“……诸广之军吏及士卒或取封侯。广尝与望气王朔燕语,曰:‘自汉击匈奴而广未尝不在其中,而诸部校尉以下,才能不及中人,然以击胡军功取侯者数十人,而广不为后人,然无尺寸之功以得封邑者,何也?岂吾相不当侯邪?且固命也?’”后来王朔告诉他,他自己也相信这是命中注定的,原因就是他曾经杀过八百余降羌,这种唯心主义解释当然不可信,从种种迹象看,主要原因还是有人嫉妒他。如《史记·李将军列传》记载:“后二岁,大将军、骠骑将军大出击匈奴,广数自请行。天子以为老,弗许;良久乃许之,以为前将军,是岁,元狩四年也。”武帝以为李广年老“弗许”是假,实际认为他“数奇”即“数为匈奴所败,奇为不偶也”(如淳曰)“作事数不偶也”(服虔曰)即正在倒霉之际,总之是不想用他,所以不许其率兵出征。即使勉强其随卫青出击,也是暗诫卫青不给李广精兵,不令他当先锋,请看如下记载:“广既从大将军青击匈奴,既出塞,青捕虏知单于所居,乃自以精兵走之,而令广并于右将军(赵食其)军,出东道。东道少回远,而大军行水草少,其势不屯行。广自请曰:‘臣部为前将军,今大将军乃徙令臣出东道,且臣结发而与匈奴战,今乃一得当单于,臣愿居前,先死单于。’大将军青亦阴受上诫,以为李广老,数奇,毋令当单于,恐不得所欲。而是时公孙敖新失侯,为中将军从大将军,大将军亦欲使敖与俱当单于,故徙前将军广。”(《史记·李将军列传》)由此可见:在未出发前武帝就断定李广“数奇”,并偷偷嘱咐卫青,而卫青正想让他的亲信公孙敖趁机立功。这就把本来应为前锋的前将军李广,排斥于主力之外,而自结发就与匈奴打仗的李广,当前半生时正值汉王朝奉行“和亲”政策之际,无缘与单于正面接战,此次好不容易得到正面迎敌之机,宁愿“居前,先死单于”,还被排挤。对此,李广当然是不满意的,他曾极力争之,但毫无用处:“广时知之,固自辞于大将军。大将军不听,令长史封书与广之莫府,曰:‘急诣部,如书。’广不谢大将军而起行,意甚愠怒而就部……”李广愤然而去,其失败的命运已不可避免了。果然“军亡导,或失道,后大将军。大将军与单于接战,单于遁走,弗能得而还”。很明显:“军亡导,或失道”,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即使不如此李广也只有“弗能得而还”的战果。因为武帝和卫青早就给他安排了这条路。因此,李广的下场也已注定,这一点似乎他本人已经明白,所以他毫无辩解之辞,坦然“认罪”:“广已见大将军,还入军。大将军使长史持郷醪遗广,因问广、食其失道状,青欲上书报天子军曲折,广未对。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广曰:‘诸校尉无罪,乃我自失道,吾今自上簿。’”这种态度十足表现了李广的为人。当然,他被迫自刭也不是没有怨言的,从他自己说出:“广结发与匈奴大小七十余战,今幸从大将军出接单于兵,而大将军又徙广部行回远,而又迷失道,岂非天哉!”可以看出,他虽埋怨的是“天”,实际是对“大将军又徙广部行回远”以及支持“大将军”的汉武帝满腹怨恨的。

    司马迁对李广是寄予无限同情的,在《史记》中多处记载其勇敢、正直及爱护下属的作风,在《李将军列传》中记李广死后“士大夫一军皆哭,百姓闻之,知与不知,无老壮皆为垂涕。”而于卫青、霍去病的传中“叙述战功虽详,而指摘其短特甚……以见其人本庸猥,用兵制胜皆竭民力以成功岂真有谋略”(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卫将军骠骑》)。这些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卫青、霍去病与汉武帝有特殊关系,而李广则被排挤,因而前者成功,后者失败,这是不能否认的。抬高前者,贬低后者是不公平的。当然,卫青、霍去病也不完全靠与皇室的姻亲关系,而是有赫赫战功的,其本人作风的一些缺点,亦不妨其为抗击匈奴之名将,在历史上应给以应有的地位。

    [159]关于河西四郡设置的年代,《史记》《汉书》《资治通鉴》等记载各不相同,近人考订也诸说不一。据刘光华同志根据最新资料综合研究,认为除武威建郡较晚外,其余三郡均建置于元狩二年(前121年)以后至元鼎年间(前116年至前111年)。此说考证精当,甚为可信,详见《兰州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汉武帝对河西的开发及其意义》。

    [160]《汉书·李广苏建传》:“初,武与李陵俱为侍中,武使匈奴明年,陵降,不敢求武。久之,单于使陵至海上,为武置酒设乐,因谓武曰:‘单于闻陵与子卿素厚,故使陵来说足下,虚心欲相待。终不得归汉,空自苦亡人之地,信义安所见乎?前长君为奉车,从至雍棫阳宫,扶辇下除,触柱折辕,劾大不敬,伏剑自刎,赐钱二百万以葬。孺卿从祠河东后土,宦骑与黄门驸马争舩,推堕驸马河中溺死,宦骑亡,诏使孺卿逐捕不得,惶恐饮药而死。来时,大夫人已不幸,陵送葬至阳陵。子卿妇年少,闻已更嫁矣。独有女弟二人,两女一男,今复十余年,存亡不可知。人生如朝露,何久自苦如此!陵始降时,忽忽如狂,自痛负汉,加以老母系保宫,子卿不欲降,何以过陵?且陛下春秋高,法令亡常,大臣亡罪夷灭者数十家,安危不可知,子卿尚复谁为乎?愿听陵计,勿复有云。’武曰:‘武父子亡功德,皆为陛下所成就,位列将,爵通侯,兄弟亲近,常愿肝脑涂地。今得杀身自效,虽蒙斧钺汤镬,诚甘乐之。臣事君,犹子事父也,子为父死亡所恨。愿勿复再言。’陵与武饮数日,复曰:‘子卿壹听陵言。’武曰:‘自分已死久矣,王必欲降武,请毕今日之欢,效死于前!’陵见其至诚,喟然叹曰:‘嗟乎,义士,陵与卫律之罪上通于天。’因泣下沾衿,与武决去。”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出苏武之气节以及李陵在苏武气节感召下自愧的心情。这也就是司马迁所说的:李陵“身虽陷败,彼观其意,且欲得其当而报汉”(《汉书·司马迁传》《报任安书》)的根据吧。李陵降匈奴后,其心情一直是很矛盾的,直到十几年后,当苏武归汉时,他对苏武说的话还可看出这种心情:“今足下还归,扬名于匈奴,功显于汉室,虽古竹帛所载,丹青所画,何以过子卿!陵虽驽怯,令汉且贳陵罪,全其老母,使得奋大辱之积志,庶几乎曹柯之盟,此陵宿昔之所不忘也。收族陵家,为世大戮,陵尚复何顾乎?已矣!今子卿知吾心耳。异域之人,壹别长绝!’陵起舞,歌曰:‘径万里兮度沙幕,为君将兮奋匈奴。路穷绝兮矢刃摧,士众灭兮名已,老母已死,虽欲报恩将安归!’陵泣下数行,因与武决。”(《汉书·李广苏建传》)李陵将不归汉的原因推到汉朝将其老母处死,自然是遁辞,但可窥见其对自己行为内疚。至于汉武帝对李陵家属的处理是否得当,则是另一个问题,总之是不能改变其变节行为的本质的。

    传世有《李陵与苏武诗》三首,此诗是否为李陵所作目前尚有争议。不过,其内容真切,语气诚恳,感情真挚,可以看出李陵变节的难过心情,也可教育后人:弃国离家为叛徒者并不好过,切勿如李陵一失足成千古恨。现抄录其诗如下: 良时不在至,离别在须臾。屏营衢路侧,执手野踟蹰。仰视浮云驰,奄忽互相逾。风波一失所,各在天一隅。长当从此别,且复立斯须。欲因晨风发,送子以贱躯。 嘉会难再遇,三载为千秋。临河濯长缨,念子怅悠悠。远望悲风至,对酒不能酬。 行人怀住路,何以慰我忧。独有盈觞酒,与子结绸缪。 携手上河梁,游子暮何之。徘徊蹊路侧,悢悢不得辞。行人难久留,各言长相思。 安知非日月,弦望自有时。努力崇明德,皓首以为期。(转引自沈德潜《古诗源》)

    [161]关于轮台的地理位置,由于记载不详,故历来说法不一。有说在“今乌鲁木齐市与昌吉之间”(《辞海》“轮台”条);有说“在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之东”(《唐诗选》上第209页);有说在“今昌吉境内”(薛宗正《北庭故城与北庭大都护府》载《新疆大学学报》1979年第4期);有说在“今乌鲁木齐附近不远,有四个乡”(《新疆简史》第112页)。据近来有的学者研究,认为“轮台、乌垒、埒(坞)娄,都是指的同一个地方。汉时的轮台国,在今新疆轮台县以南六十里,西域都护和乌垒国都所在的乌垒城,在今新疆轮台县东南六十里”(钱伯泉《轮台的地理位置与乌鲁木齐渊源考》,载《新疆社会科学》1982年第1期)。最后的一种看法,综合前人研究成果,后来居上,较为可信。

    [162]在《史记·大宛列传》中,曾一再出现“西城”二字,后人认为这是“西域”二字之误,遂把“城”改为“域”,但这种看法并未得到史学界的公认,有人认为“这个改动不一定准确”(齐清顺《西域、新疆与新疆省》见《西北史地》1981年第3期)。不过,至少在汉昭帝时“西域”已成为当时人们口头上和书面上习用语,如昭帝时桑弘羊曾说:“西域之国,皆内拒匈奴,断其右臂。”(《盐铁论·西域》)又据《汉书·西域传》载:汉宣帝神爵二年(前59年),郑吉被任命为“西域都护”。成帝时,在一次讨论罽宾向汉朝要求和好时,杜钦曾说:“其乡慕,不足以安西域……前亲逆节,恶暴西域,故绝而不通。”可见,“西域”一词,最早不超过武帝时,才出现于汉人口头和书面上的。因此,中原同西域地区在汉以前虽也有非正式往来,然不用“西域”一词,故本书在武帝以前不提“西域”的历史。

    [163]大月氏中“月氏”二字,应读为yuèzhī(月支)而不应读为ròuzhī(肉支)。以前的中、小学课本,以及一些学术著作都特别注音,强调应读为“肉支”,如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之《中国古代北方各族简史》第65页在“月氏族”下注(音肉支)。有些刊物在列举历史书中易读错的字中,也常常将“月氏”举出。按“月氏”读为“肉支”是不正确的:查《史记·匈奴列传》《汉书·西域传》及《资治通鉴》卷18,凡首见月氏名字之处,其中“氏”字均专门注“音支”,而“月”字则无注音,可见“月氏”之“月”自古并不另外读音。又据清人何秋涛和近人王国维考证,《逸周书》和《穆天子传》中提到“禺氏”“禺知”,即《史记》《汉书》中说的月氏,月、禺音相近,说明月支的古音不可能为肉支,已故的史学家岑仲勉在《两汉西域传地理校释》一书中,对“月氏”应读为“月支”有专文论述。此外,在《康熙字典》中“月氏”的“月”字也注“鱼厥切”。可见“月支”之“月”不应读“肉”。最近出的《新华字典》及中、小学历史课本均已将“月支”的注音改为yuèzhì(月支),但目前一些青年学生甚至一些著名学者也有仍照旧误读,1981年出版的《寄陇居论文集》第278页,即将“月氏”注以(肉支)二字,可见,此字读音之混乱。故特在此加以说明。(参见《文史知识》1982年第2期韦唐《“月氏”究竟读什么音?》)

    [164]大宛国的位置在今苏联所属的费尔干(Ferghan)地区。据梁启超考证,大宛为希腊人所建,西域人称希腊人为伊耶安(Iaon),伊耶安即耶宛(Yavan)之转音,而大宛即耶宛之译音,故曰大宛为希腊人所建(《饮冰室全集·张博望班远定合传》)。

    [165]康居的位置在今日苏联境内阿姆河下游一带,但有的学者认为康居的领土在锡尔河流域。但多数学者持前说。苏联考古学家托尔斯托夫曾在花剌子模进行发掘,他把在这里发掘的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前1世纪的古迹称为“康居文化”,显然,这里把花剌子模就认定为康居。在中国学者中也多同意此说(参见安作璋《两汉与西域关系史》)。

    [166]据《汉书·西域传》:“大夏本无大君长,城邑往往置小长,民弱畏战,故月氏徙来,皆臣畜之,共禀汉使者。”据考证:大夏为希腊人所建立的国家,其领土在公元前3世纪末至2世纪初,其东北已越过帕米尔高原,而同塔里木盆地的居民有所接触,南方则越过印度库什山,进入了印度河流域的五河地区。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后,大夏的一部分,即巴克特利亚(Bactria)为塞人(Sacae)占领,塞人可能是雅利安人中的塞西安人(或译为西徐亚人,即Scythians)。占领大夏的大概是塞人中的一支,名为吐火罗(Tukhara)部落的塞人。后来在《隋书》中出现的“吐火罗”、《魏书》中的“吐呼罗”以及《大唐西域记》中之“睹货罗”所处的地理位置即《汉书》中出现的“大夏”之位置。因此,大夏即吐火罗。《汉书·西域传》载:当时的大夏分为五部分,即“五翎侯”(又作五翕侯),“一曰休密翎侯,治和墨城”,“二曰双靡翎侯,治双靡城”,“三曰贵霜翎侯,治护澡城”,“四曰顿翎侯,治薄茅城”,“五曰高附翎侯,治高附城”。这五部分大夏人“皆属大月氏”。

    [167]鱼豢《魏略》云:“从玉门关西出,发都护井,回三陇沙北头,经居卢仓,从沙西井,转西北,过龙堆,到故楼兰,转西,诣龟兹,至葱岭,为中道。”(《三国志·乌丸传注》引)据黄文弼先生考证:“鱼豢所述,虽指魏时事,但与汉初相同。”又云:《汉书·西域传》所记:汉通西域之“南道”为“鄯善傍南山北,波河西行至莎车”,此为“元凤四年以后之路线”。在此之前“汉初通西域之路线,乃经盐泽西行也”(见《古楼兰国历史及其在西域交通上之地位》,原载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所《史学集刊》第5期,1947年12月),此论甚确。楼兰之国为扜泥城,当在今罗布泊库鲁河之北。1900年3月28日,瑞典人斯文赫定在东经89度40分,北纬40度30分,发掘出许多木简及文书,交德人喀尔亨利及孔拉特研究,因所掘之木简中有楼兰字样,斯氏即认定此地为“楼兰城遗址”(《丝绸之路》,斯文赫定著,译文载《西北史地》1981年第3期)。1901年斯氏又前往该地考察。根据斯氏提供的线索,1905年有美国人洪天通(Ellswonth Huntington),1906年又有英人斯坦因(Aurel Stein)再次去该地考察,均以此为楼兰古城(见斯文赫定《探险生涯》第374页)。但1910年日人橘瑞超氏至此地,拾得有“海头”字样之文书,经王国维氏研究,确认此地实名海头,并非汉之楼兰(见《观堂集林》卷17《流沙坠简序》)。我国学者黄文弼亲自前往调查亦证实王氏之说无误。不过,虽然此地并非西汉时楼兰都城,推测为楼兰属下之地大致可信。1930年、1934年黄文弼先生曾赴罗布泊考察,在海北岸古烽燧亭中,发现西汉木简,又距此五里发现古道。1931年陈宗器先生在罗布泊亦找到黄氏所发现之遗址,在其《罗布荒原》论文中指出:“由玉门关西九十里,到榆树泉,疑即都护井也。由此西北行,五十四里,入绵延三十里之迈赛群(无数奇怪之小岛之谓)。出迈赛群五里,有沙丘,即《魏略》中所述之三陇沙。沙堆狭长,向西北伸展三里,出沙不远有废墟,垣址可辨,即居卢仓遗迹也。十五里为五棵树,井已干涸,掘二三尺即可得水。由此沿孔达格西边行一百二十里,绕阳达胡都克,地原有井,但已腐朽不可饮。折西北行一百三十里,稍可得水。复西行,沿徒陂戈壁,几百里,入纯粹咸滩。转西北行一百三十里,经咸滩中之高地,作长条蜿蜒状东北走,当系汉之白龙堆也。蜿蜒如龙形,灰白色咸盐则成鳞状,故有白龙堆之名。至此而达罗布泊之东岸,入古楼兰国境。”(转引自《西北史地论丛》第195页)这是我国学者实地考察古楼兰国的最早、最详细之记录。结合上引斯文赫定等外国人之发现,可以证实《汉书·西域传》所载“楼兰国最在东垂,近汉,当白龙堆”,《史记·大宛传》言“楼兰,姑师临盐泽”不虚。此地确为西汉时由中原至西域之必经之路。

    [168]佉卢文(Kharosthi)是一种与梵文(Brahmā)相邻近的古代文字。佉卢文简牍最早为英人斯坦因在20世纪初于我国罗布泊古楼兰遗址发掘、盗走的(见斯坦因《西域考古记》),1949年后,我国考古工作者也在甘肃民丰县尼雅出土了佉卢文木牍。本文所举佉卢文资料乃指前者。这些佉卢文资料经法国人塞纳(M.E.Senart)、波耶(Abbe Boyer)和英人拉普逊(E.J.Rapson)初步整理,后经英人巴洛(T.Burrow)译成英文。1963年中国科学院新疆民族研究所根据巴洛的《中国土耳奇斯坦出土的佉卢文残卷译文集》译成中文,打字印行了一本《新疆出土佉卢文残卷译文集》。据赵俪生教授考证,这批木牍所记内容,“某些要害所反映的年代,当是公元5世纪中叶前后”(《新疆出土佉卢文简书内容的考释和分析》见《寄陇居论文集》)。它们虽去西汉有数百年,但仍可据此推断西汉时此地区奴隶制状况,故《新疆简史》在引用的佉卢文资料后特别指出:“有理由推断:秦汉时期,在今新疆的南部,特别是罗布淖尔至且末一带,奴隶占有制必定比东汉以后更加普遍,更加发达,在社会上更加处于重要地位。”

    [169]张维华先生在《汉武帝伐大宛与方士思想》(载《汉史论集》第340页至355页)一文中对汉武帝受方士思想影响欲求“神马”“天马”而伐大宛论之甚详。其大意谓:初,武帝得“神马当从西北来”(《史记·大宛传》)之谶语,已将大宛马视为神物。而当时汉人思想中又以天马为龙。黄帝乘龙升天之故事又是武帝最感兴趣的。热望乘龙升天的汉武帝由是不惜兴师动众伐大宛,取汗血马。“由是知武帝之求马大宛,并不避艰苦,劳师远征,抱必克之信念者,表面上虽为立威西域,以断匈奴右臂,然其内心实含有求作神仙之想,换言之,即为方士之说所激动也。”(《汉史论集》第355页)这种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也不应将其求神思想强调得过分。因为历史的发展,毕竟不是决定于某个人的头脑和主观动机,如果把汉武帝的方士求神思想动机,视为征大宛的主要原因,就会陷入唯心主义。因此,只能将这一动机置于次要地位。

    [170]僰人为我国古代少数民族之一,至少在战国即已建国。据《华阳国志·蜀志》僰道县条记载:“滨江有兵拦,李冰所烧之崖有五色。”《庆符县志》记有:“秦时,僰道王据守横江,李冰破之,追北于汉阳山。”可见公元前3世纪以前僰就出现了。汉时,僰之聚居地。据《史记·西南夷列传》正义:“今益州南戍州,北临大江,古僰国。”按戍州即今之四川宜宾。《汉书·地理志》记载:犍为郡有僰道县,颜师古注引应劭曰:“故僰侯国也。”又《通典·州郡典》亦记:“南溪,故僰侯国。”

    关于僰之来源,历来说法不一,归纳起来大概有如下几种: (1)“羌之别种”(《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集解》引徐广曰)。因此有“羌僰”之称。如《昭明文选》卷44陈孔璋《檄吴将部曲文》有“今者枳棘剪杆,戍夏以清……故大举天师百万之众。与南匈奴单于呼完厨及六郡乌桓,丁零、屠各、湟中羌僰,霆奋席卷……”另《史记·主父偃列传》《汉书·伍被传》《汉书·扬雄传》均有“羌僰”一词。表明僰同羌同源。 (2)僰就是古代的“濮”。持此说者近代学者有朱希祖(见《云南濮族考》,原文载1939年出版之《青年中国季刊》创刊号)、章太炎(见《西南夷属小记》)、罗香林(《百越源流与文化》)、蒙文通(《周秦少数民族研究》)。其说之主要根据有二:一为《吕氏春秋·恃君览》:“僰读为匍匐之匐。”《路史·国名记》就将“濮”读为“朴”。二从地理位置考虑相近,如《汉书·王莽传》云:“今胡虏未灭诛,蛮僰未绝焚。” 僰为濮说是一种影响较大的说法。但近人江应梁新作《说濮》(《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5期)对此种说法进行了有力的驳正,认为僰与濮无关。 (3)僰为獠说:此说乃根据《华阳国志·南中志》说兴古郡“多鸠獠濮”及《三国志·张嶷传》、《太平御览》卷356引《广志》中说的“獠在”这一地理位置上推定的。 对以上诸说均持不同看法的,有近人张增祺提出“僰人最早是属于氐人中南迁的一支,是以氐人为主的氐、汉融合体”。这支民族即以后的“西爨白蛮”,亦即今天云南“白族的先民”(见《僰说》,载《云南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 总之,僰人之来源问题,目前学术界正在讨论之中。

    [171]如晋江统的《徙戎论》就是典型:“夫夷蛮戎狄谓之四夷,九服之制,地在要荒,《春秋》之义,内诸夏而外夷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戎晋不杂,并得其所,上合往古即叙之义,下为盛世永久之规。”

    [172]南越王太后为邯郸樛氏。按“樛”同“摎”,《史记·南越列传》作“邯郸樛氏女”《汉书》则作“摎氏女”。樛(摎)为秦汉时之大姓,《双剑吉金图录下》第31页,有相邦戟云:“四年相邦樛@之造,栎阳□上造□”戟文。《史记·秦本纪》记昭王“五十一年,将军摎攻韩,取阳城,负黍”。陈直教授考证:上举之“相邦樛斿”疑即本文之将军摎。(《史记新证》第17页)秦汉时樛姓“出邯郸”(《史记·南越列传》引《索引》)邯郸樛氏女或因其在秦时祖先为将、相,故才得居于汉之首都长安。据《史记·南越列传》记载:“太后(即樛氏女)未为婴齐时,尝与霸陵人安国少季通”此事,大约汉武帝有所闻,所以元鼎四年特派安国少季前往南越“谕王,太后以入朝”。但安国少季至南越后又继续与太后通奸,使南越“国人颇知之少多不附太后。”丞相吕嘉之所以敢于作乱,也正是利用“太后有淫行,国人不附”的这种形势才得以发动起来的。当然,这只是吕嘉叛乱的重要借口,实际乃是不愿放弃与汉王朝分庭抗礼之独立王国之地位。

    [173]据现有史料证明,汉代肃慎仍然存在。肃慎之名屡见于汉人之记载,如《淮南子·坠形训》有:“凡海外三十六国”有“肃慎民”又武帝时司马相如作《子虚赋》中有:“且齐东有巨海,南有琅邪,观乎成山,射乎之罘,浮渤澥,游孟诸,邪与肃慎为邻。”又云:“今齐列为东藩,而外私肃慎。”延至东汉,三国、晋、北齐时仍有“肃慎”国之称(见《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晋书·文帝纪》《宋书·孝明帝纪》及《北齐书·文宣纪》)可见肃慎并非被挹娄所取代。而挹娄也出现于汉代,这是有明确记载的《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载“挹娄……汉以来属夫余”。证明挹娄亦非肃慎。但二者常被人混淆,盖其原为一族而分为二支,故难以分清也。

    [174]金毓黻《东北通史》上编(社会科学战线杂志社出版)将东北古代民族分为四系:“一曰汉族,居于南部,自中国内地移殖者也。二曰肃慎族,居于北部之东。三曰扶余族,居于北部之中。四曰东胡族,居族北部之西。”此皆早居于东北之民族也。东胡族又分为四小系“曰乌桓,曰鲜卑,曰契丹,曰室韦……”这一说法大致与史实相符。

    [175]如《史记·五宗世家》及《汉书·赵敬肃王传》:“赵王(彭祖)擅权,使使即县为贾人榷会,入多于国经租税,以是赵王家多金钱。”《史记·淮南衡山王列传》及《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淮南)王后荼、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妄致系人。”《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乐平简侯卫毋择后侈嗣,建元六年,坐买田宅不法,有请赇吏,死。”《汉书·王子侯表》:“旁光侯殷,元鼎六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会赦,免。”(师古曰:以子钱出贷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及《汉书·樊郦滕灌傅靳周传》:“夫不喜文学,好任侠,已然诺。诸所与交通,无非豪杰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颍川儿乃歌之曰:‘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史记·酷吏列传》及《汉书·酷吏传》:“武帝即位(宁成)徙为内史。外戚多毁成之短,抵罪髡钳。是时九卿罪死即死,少被刑,而成极刑,自以为不复收,于是解脱,诈刻传出关归家。称曰:‘仕不至二千石,贾不至千万,安可比人乎!’乃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数年,会赦,致产数千金,为任侠,持吏长短,出从数十骑。其使民威重于郡守”。《汉书·霍光金日?传》:“(霍)去病大为中孺买田宅奴婢而去。”

    [176]如《西京杂记》卷2载:“武帝时,身毒国献连环羁,皆以白玉作之,玛瑙石为勒,白光琉璃为鞍,鞍在暗室中,常照十余丈,如昼日。自是长安始盛饰鞍马,竞加雕镂,或一马之饰直百金。”《汉书·东方朔传》:“故酆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价)亩一金。今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而取民膏腴之地,上乏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弃成功,就败事,损耗五谷……且盛荆棘之林,而长养麋鹿,广狐兔之苑,大虎狼之虚,又坏人冢墓,发人室庐,令幼弱怀土而思,耆老泣涕而悲……斥而营之,垣而囿之,骑驰东西,车骛南北,又有深沟大渠,夫一日之乐不足以危无堤之舆……”《汉书·东方朔传》:“时天下侈靡趋末,百姓多离农亩。上(武帝)从容问(东方)朔:‘吾欲化民,岂有道乎?’朔对曰:‘……今陛下以城中为小,图起建章,左凤阙,右神明,号称千门万户,木土衣绮绣;狗马被缋罽;宫人簪瑇瑁,垂珠玑,设戏车,教驰逐,饰文采,樷珍怪;撞万石之钟,击雷霆之鼓,作俳优,舞郑女。上为淫侈如此,而欲使民独不奢侈失农,事之难者也……’”。《西京杂记》卷3:“茂陵富人袁广汉藏镪巨万,家僮八九百人。于北邙山下筑园,东西四里,南北五里,激流水注其内,构石为山,高十余丈,连延数里。养白鹦鹉、紫鸳鸯、牦牛、青兕,奇兽怪禽,委积其间。积沙为洲屿。激水为波潮,其中致江鸥、海鹤、孕、产延曼林池,奇树异草,靡不具植。屋皆徘徊连属,重阁修廊,行之移晷,不能遍也。”此外在《淮南子·齐俗训》中的如下记载也是武帝时富人和穷人生活对比的写照:“故有大路龙旂,羽盖垂,结驷连骑;则必有穿窬拊揵,抽箕逾备之奸。有诡文繁绣,弱罗纨;必有营跐踦,短褐不完者。故高下之相倾,短修之相形也,亦明矣。”“且富人则车舆衣纂锦,马饰傅旄象,帷幕茵席,绮绣絛组,青黄相错,不可为象。贫人则夏被褐带索,含菽饮水以充肠,以支暑热;冬则羊裘解札,短褐不掩形而炀灶口。故其为编户齐民无以异,然贫富之相去也,犹人君与仆虏,不足以论之。”

    [177]“巫蛊”“祝诅”最初乃是统治阶级首先提倡起来的。据《史记·封禅书》:秦德公时,“磔狗邑四门,以御蛊菑”。后秦设祝官“祝官有秘祝,即有菑祥,辄祝祠移过于下”。其后汉兴,至孝文帝时下诏“今秘祝移过于下,朕甚不取。自今除之”(见《史记·封禅书》)。但此时“巫蛊”“祝诅”已相沿成习。《汉书·文帝纪》:“(二年)五月……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而实际上有祝诅皇帝者仍不免处以重刑,尤其以武帝时为甚。如《汉书·景十三王传》记载:江都王建“与其后成光共使越婢下神,祝诅上”,后“成光等皆弃市”。《汉书·王子侯表》中有:鄗侯舟“征和四年(前89年)坐祝上要斩”,师古注曰:“,古诅字也”,安檀侯福“坐常山太守祝上,讯未竟,病死”。据吕思勉先生推测:埋木偶于地而诅咒之法“疑时又来自外国”(见《秦汉史》上147页)。总之,无论如何,“巫蛊”“祝诅”在汉武帝时是被视为有效的迷信活动,因而是被严厉禁止的。

    [178]吕思勉先生《秦汉史》第五章中指出:霍光、金日?、上官桀、桑弘羊“皆小廉曲谨之徒,便辟侧媚之士”。这种评价是不确切的。霍光、桑弘羊并非“小廉曲谨”,由其当政时之才能便可证明,他二人也无“便辟侧媚”之表现。金日?、上官桀则不仅仅是“便辟侧媚”,而是心怀奸诈,伪做愚忠之徒。如上官桀在任未央厩令时“上体尝不安,及愈,见马,马多瘦,上大怒:‘令以我不复见马邪!’欲下吏,桀顿首曰:‘臣闻圣体不安,日夜忧惧,意诚不在马。’言未卒,泣数行下。”(《汉书·外戚传》)一个小小的厩令,对皇帝的健康如此关心,不免使人觉得虚伪。从武帝死后事实来看,恰恰是他对武帝遗诏并不认真执行,最后以参与谋反被杀而告终。这表明上官桀所表现对武帝的“愚忠”原来就是虚伪的。金日?的虚伪更是明显:他本是匈奴休屠王之子,休屠王被杀后,金日?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宫。当时他已14岁,应当说是懂事了。且不说金日?有无民族仇恨的意识,只要看看他对武帝表现的“愚忠”,就会觉得实在不近人情:“日?子二人皆爱,为帝弄儿,常在旁侧。弄儿或自后拥上项,日?在前,见而目之。弄儿走且啼曰‘翁怒’。上谓日?‘何怒吾儿为?’其后弄儿壮大,不谨,自殿下与宫人戏,日?适见之,恶其淫乱,遂杀弄儿。弄儿即日?长子也。上闻之大怒,日?顿首谢,具言所以杀弄儿状。上甚哀,为之泣,已而心敬日?。”(《汉书·霍光金日?传》)这种过分的做法,除心怀叵测以外是无法解释的。只不过在辅政后一年余就死去,其奸诈尚未明显暴露而已。不过就从上述记载以及以下记载之表现来看,很难相信一个匈奴王子竟能对汉室“忠”到如此程度:

    日?自在左右,目不忤视者数十年。赐出宫女,不敢近。上欲内其女后宫,不肯。其笃慎如此,上尤奇异之。及上病,属霍光以辅少主,光让日?。日?曰:“臣外国人,且使匈奴轻汉。”于是遂为光副。光以女妻日?嗣子赏。初武帝遗诏以讨莽何罗功封日?为秺侯,日?以帝少不受封。(《汉书·霍光金日?传》) 武帝之所以亲幸这些虚伪奸诈之徒,一方面固然由于他刚愎自用,言莫予违而识不破“忠”“奸”。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他希望在死后执政的大臣谨守其制定的政策,不做大的改变,所以“曲谨”之徒便赢得武帝的信任。

    [179]《盐铁论》是汉宣帝命桓宽根据盐铁会议记录“推衍”“增广”写成。

    [180]如公孙弘提出:“臣闻之,仁者爱也,义者宜也,礼者所履也,智者术之原也。致利除害,兼爱无私,谓之仁,明是非,立可否,谓之义,进退有度,尊卑有分,谓之礼;擅杀生之柄,通壅塞之涂,权轻重之数,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凡此四者,治之本,道之用也,皆当设施,不可废也。得其要,则天下安乐,法设而不用;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此事之情,属统垂业之本也”,等等。(见《汉书·公孙弘卜式兒宽传》)

    董仲舒提出:“道者,所繇适于治之路也,仁义礼乐皆其具也,故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等等。(见《汉书·董仲舒传》) 主父偃提出:“且怒者逆德也,兵者凶器也,争者末节也”,等等。 徐乐提出:“何谓土崩?秦之末世是也。陈涉无千乘之尊,尺土之地,身非王公大人名族之后,无乡曲之誉,非有孔、曾、墨子之贤,陶朱、猗顿之富也。然起穷巷,奋棘矜,偏袒大呼,天下从风,此其故何也!由民困而主不恤,下怨而上不知,俗已乱而政不修,此三者陈涉之所以为资也……”,等等。 严安提出:“臣愿为民制度以防其淫,使贫富不相燿以和其心。心既和平,其性恬安。恬安不营,则盗贼销;盗贼销,则刑罚少;刑罚少,则阴阳和,四时正,风雨时,草木畅茂,五谷蕃孰,六畜遂安,民不夭厉,和之至也”,等等。 东方朔提出:“本仁租义,褒有德,禄贤能,诛恶乱,总远方,一统类,美风俗,此帝王所由昌也。上不变天性,下不夺人伦,则天地和洽,远方怀之,故号圣王。” (以上见《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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