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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秦汉史最新章节!

    自公元前206年西汉王朝建立,至公元1世纪西汉灭亡,在两百余年中,封建的政治、军事、文化得到高度发展。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值得自豪的时代,许多世界史的著作都这样记载:“他们以汉朝闻名,他们给中国以领土扩张、文化发扬及商业繁荣的一个‘黄金时代’。”(Carlton J.H.Hayes, Parker Thomas Moon, John W.Way-land:World History.The Macmillan Company, New York,1946.p.215)但是,人们往往忽略,这个“黄金时代”是以高度发展的经济为其前提和基础的。因此,在研究西汉政治、军事和对外关系之后,再探讨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会对当时的历史面貌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第一节 社会关系的新变化

    任何一种社会生产都是在一定生产关系下进行的。因此,要了解西汉两百余年生产发展的情况,必须首先探讨当时生产关系的变化。

    一 地主阶级内部结构的调整

    遭到秦末农民战争沉重打击的地主阶级,在西汉政权建立以后。为维护封建中央集权,曾采取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手段对本阶级内部构成进行调整。调整的结果可概括为:身份性地主势力削弱;非身份性地主迅速发展。下面简略地叙述这两部分地主的状况。

    身份性地主的削弱 如前所述,秦代身份性地主包括军功地主和宗法性地主两部分,经过秦末农民大起义的狂飙,比较彻底地扫荡了秦代地主阶级,不少地主阶级分子在这场风暴中丧失了原有的财产、权势。如秦代的东陵侯召平,在秦亡以后“为布衣,贫,种瓜长安城东”(《汉书·萧何曹参传》)就是典型一例。这些破落的地主分子中,自然大部分都是军功地主。在西汉政权建立以后,秦代的军功地主能够残存下来的,已为数不多。但西汉王朝建立以后,新的统治者又扶植起一批新的军功地主,其中最大的军功地主,当然是那些异姓和同姓王及功臣侯,不过,这些诸侯王和功臣侯的封地同秦代立军功者得到赏赐的田宅不同:它们并不完全等于封建地主的私有土地,封地内的土地是不能任意买卖的。因此,土地的实际所有权还在皇室。这样,在汉初70年中,随着中央集权的逐步加强,诸侯王一个个被消灭或削弱,这些军功地主也削弱下去。据《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迹汉功臣,亦皆割符世爵,受山河之誓,存以著其号,亡以显其魂,赏亦不细矣,百余年间而袭封者尽,或绝失姓,或乏无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为愍隶,死为转尸”,“讫于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遗,耗矣。”汉初的军功地主到武帝时甚至变为贫民,宣帝时“诏令有司求其子孙,咸出庸保之中”(《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由此可见,西汉时代的军功地主在武帝以后就已式微。

    宗法性地主不是秦末农民战争的主要打击对象,有些宗法性地主还率全族参加反秦的农民大起义。所以,汉初宗法性地主————包括关东地区,原六国旧贵族中的很大一部分地主在内,受到西汉王朝的保护。可是,在汉武帝打击豪强时,相当大的一部分宗法性地主遭到镇压,尤其是其中的大地主势力被明显地削弱。所以,汉武帝以后的宗法性地主和军功地主一样也已式微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发展 在身份性地主削弱的同时,非身份性地主的势力却有显著的发展。非身份性地主,即不是依靠军功和贵族世袭的地位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地主。

    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大规模的战争已经结束,秦以来的奖励战功的政策已为“无为而治”的统治所代替。这时,要取得土地,除开国之初的军功地主得到封地以外,只有通过买卖的手段来实现。于是,土地所有权的商品化顿时活跃起来。就连大贵族,官僚要兼并土地也必须通过买卖的手段才能达到。据《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汉十二年(前195年)秋,黥布反,上自将击之,数使使问相国何为。相国为上在军,乃拊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军,如陈豨时。客有说相国曰:‘君灭族不久矣。夫君位为相国,功第一,可复加哉?然君初入关中,得百姓心,十余年矣,皆附君,常复孳孳得民和。上所为数问君者,畏君倾动关中。今君胡不多买田地,贱贳货以自污,上心乃安。’于是相国从其计,上乃大说。”“上罢布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上至,相国谒。上笑曰:‘夫相国乃利民’,民所上书皆以与相国曰:‘君自谢民。’”这里,萧何的目的在于“自污”,以便让皇帝刘邦放心。但是,他采取的方式已与二三十年前王翦向始皇要求赏赐田宅不同,而是用买的手段。尽管是“贱强买”但也还是“买”,与接受赏赐或“授田”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一记载反映了土地所有权的商品化程度比以前大大地提高了。

    《汉书·食货志》记载:商鞅以后,土地“民得买卖”到西汉时期才成为现实,也成为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最主要、最普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简简单单地用钱买得的私有土地”(列宁《十九世纪俄国土地问题》)的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才大量地出现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来源 非身份性地主因本人或出身并非贵族,所以,也称为庶民地主。其中除少数是由富裕农民上升而来的外,有很大一部分是商人、手工业者和高利贷者。这些工、商业和高利贷者将一部分资财用来购买土地,一般的史书称他们为商人地主。商人地主在汉代前期在经济、政治领域具有很大影响。

    汉代的许多非身份性地主是由身份性地主转化而来。如前所举的萧何,为西汉开国元勋,被封为酂侯,食邑“八千户”(《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父母兄弟十余人,皆食邑”(《汉书·萧何曹参传》)。毫无疑问这是一个身份性地主。但是,同绝大多数军功地主的命运一样,萧何的家也不免失势,至“后嗣以罪失侯者四世,绝”(《史记·萧相国世家》)。实际上在萧何未死之前,其地位就由身份性地主向非身份性地主转变了:“何买田宅必居穷辟处,为家不治垣屋。曰:‘令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汉书·萧何曹参传》)。六国旧贵族豪强地主,至汉初有许多也从身份性地主转化为非身份地主。司马迁称这些非身份性地主为“素封”,意即其虽无爵禄秩位,但其资财收入与封侯者无异:“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史记·货殖列传》)。可见,在所谓“素封”的非身份性地主,到汉武帝时也具有很大的经济势力了。

    非身份性地主多数为中小地主 在非身份性地主中,虽然不乏“百万之家”的大地主,但更多的则为中、小地主。中、小地主的发展同自耕农数量的增加,是汉初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正如一些史学家所指出的:汉初所实行的政策“鼓励中、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这样就“使中小地主可以获得更多的土地和财富,一部分自耕农可能从农业生产者上升为中小地主”(见贺昌群《论西汉的土地占有形态》,载《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因此,中小地主在非身份性地主集团以及在整个地主阶级中,都是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

    据汉代文献资料可知:当时有所谓“中家”和“小家”,其中“中家”和“小家”中的一部分,就是属于中、小地主阶层。“中家”的财产以十万为起点。[189]拥有“中家”资产的属于中等地主。例如在《居延汉简》中有礼忠一家的户籍,其资产材料可以具体反映“中家”的状况:

    侯长觻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三十

    小奴二人直三万 用马五匹直二万 宅一区一万

    大婢一人二万 牛车二两直四千 田五顷五万

    轺车一乘直万服牛二六千 凡訾值十五万(《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七·三五)

    这是公乘礼忠全部家产共值十五万,有田、牛、车、马和奴、婢。是一个典型的中等地主。

    资产不满十万者称为“小家”。[190]在“小家”中除部分为自耕农外,多数为小地主。在《居延汉简》中也可找到这种“小家”的资产材料,如《居延汉简甲乙编》中有:

    三

    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妻宅一区

    直三千 子男一人 田五十亩直五千 子男二人男同

    产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产二人 男同产二人 女同产二人(二四·——B)

    据上引资料计算:公乘徐宗家资只有一万三千,但此外必定尚有隐瞒不报之财产,估计不会超过十万(见陈直《论居延汉简八事》,载1963年《北京大学学报》第4期),应属于“小家”。然徐宗不可能是自耕农,因《居延汉简》中尚有以下资料:

    三(二)

    长徐宗,自言故霸胡亭长宁就舍钱二千三百卅四,责不可得。

    长徐宗,自言责故三泉亭长石延寿茭钱,少二百八十,数责不可得。(《居延汉简甲乙编》三·四)

    据此可知,徐宗既出租房屋,又兼放高利贷,其经济地位定在自耕农之上,显然是个小地主。[191]

    西汉政权对中小地主的政策 西汉政权对中小地主采取保护政策,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给这一部分地主很大优待,使之得以发展起来。例如汉初“复故爵田宅”令中有“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汉书·高帝纪》)的规定。七大夫乃汉爵中第七级即得到如此优待,而上举《居延汉简》中之徐宗、礼忠等皆为公乘,为第八级爵。若在汉初也要得到免除徭役等优待。自汉初至武帝统治时代,西汉政权在打击削弱军功地主、宗法性地主等身份性地主的同时,扶植、保护以中、小地主为主要成分的非身份性地主的发展,是中小地主数量迅速增加的重要原因,而土地买卖的普遍,即土地所有权的商品化程度提高,则为中小地主的发展准备了条件。在《居延汉简》中可以见到一些购买土地的例子: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

    (亩),贾(价)钱九百,钱毕,已受

    田即乐正,计

    (亩)数环钱。商(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

    古(沽)酒二升,皆饮之。(《居延汉简甲乙编》五五七·四)

    由居延地区的土地买卖可以想见内地的土地买卖当更为普遍。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出不少中、小地主则是十分自然的事。

    汉代的中、小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中的主要阶层。与身份性地主相比较,非身份性地主对土地经营有其进步的一面。身份性地主————无论是军功地主或是宗法性豪族地主————乃是凭借其封建特权而垄断地权、继承地产,这一群坐享地租的食利阶层,对土地经营是漠不关心的。而非身份性地主则不同,他们的土地是通过购买而来,兼并、扩大土地也须有买卖的形式。“土地的价格,无非是土地出租的资本化的收入”(《资本论》第3卷,1954年出版,第816页)。因此,当他们把土地出租给佃户的时候,他们必定要考虑和关心土地的收成。因为收成的好、坏直接影响以分成方式收回的地租,即收成的多少影响着一定的地租量实现与否。这样,非身份性地主不能不关心土地的经营,如改善耕种方法,改革农具以及修建水利等等。在这一点上比起身份性地主是有其进步性的。

    综上所述:汉代地主阶级到武帝时代,身份性地主中的军功地主日渐式微,宗法性地主即豪强地主势力也遭到打击;非身份性地主却有很大的发展。其中,中小地主得到政府的支持,数量增长尤快。地主阶级中的这些阶层,因其所处经济地位不同而对社会生产及政治生活具有不同的影响和作用。西汉政权的各种政策就是根据这些阶层的不同要求而制定或改变的。汉代政权在一个时期内打击大地主,保护中小地主,在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

    二 农民阶级的浮沉

    汉代,农民阶级中自耕农的地位的变化是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

    汉初自耕农经济的发展 从西汉王朝建立,到汉武帝统治时期,农民阶级曾经历过一场大的变动:汉初,由于废除秦代苛政,又实行了一些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的措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有所改善。这首先表现在自耕农的数量增加,如在“复故爵田宅”令下,不仅有大批原来就有一定土地的自耕农,由“聚保山泽”而重新得到土地,而且,许多原来无地的“游食之民”,也在“殴民而归之农”的政策之下,“转而缘南亩”(《汉书·食货志》)。这是农民起义对旧生产关系的调整。在秦末农民大起义以后,“以前处于奴隶或半奴隶状态的劳动群众如‘苍头’‘筈隶’‘厮徒’以至‘胥靡’都不多见了。他们大都进入了‘编户齐民’的行列”(田昌五《中国古代农民革命史》第10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

    尽管自耕农在汉初的境况也并不美妙,但毕竟比秦代强多了。而且这种自耕农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比依附农民一般要好一些,除去封建国家的赋役及高利贷和商人的盘剥外,一般不再受地主的封建地租剥削。史称当时“未有兼并之害”,土地兼并尚未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自耕农经济在一个时期内曾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所谓“民务稼穑,衣食滋殖”(《汉书·高后纪》赞),“海内殷富”(《汉书·文帝纪》赞),其中也反映了自耕农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自耕农经济的发展是有利于个体小生产农业进一步发展的。因为,对于个体小生产农业来说,“土地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形式”(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六篇第四章)。汉初70年的经济生产迅速增长显然与自耕农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自耕农的破产 然而,汉初自耕农经济发展的好景不长,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由于自耕农经济的脆弱性,数十年后,自耕农破产就成为社会问题,到汉文帝时,贾谊就已疾呼“汉之为汉凡四十年矣……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了。稍后一些的晁错更具体地描述了当时农民————主要是自耕农穷困、破产的状况: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汉书·食货志》)

    自耕农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政府的赋税成为他们身上的沉重负担,尤其是人口税重于地租的赋税制度,和愈来愈沉重的徭役负担,使自耕农的收入不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和简单的再生产,只好“卖田宅鬻子孙”。自耕农破产的另一原因,则是地主豪强兼并土地,“豪强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役财骄溢,或至并兼”(《史记·平准书》)。至于富商大贾、王公贵族或依仗权势,或依仗财富并兼土地更是普遍现象。到汉武帝时代,不少自耕农已变为“贫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的佃农、雇农和流亡者了。“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已经表面化了,政府不得不采取适当对策,来阻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第150页)。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汉武帝采取打击豪强的政策,这一政策对延缓自耕农破产虽然有相当作用,但终究不能根本制止自耕农沦为佃农、雇农的趋势。所以,汉武帝及其以后的时期农民中的雇农、佃农成分不断增加,如昭帝始元四年(前83年)秋七月的诏书中有“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师古注曰:“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可见“为人庸作”乃是贫苦农民。租种地主私人土地的和租种国家土地的,都是佃农。佃农租种土地,租率一般在收成的二分之一以上。他们还要代替地主服徭役以及向政府缴纳人头税,雇农所受的剥削就更惨重,他们的生活与奴隶相差无几。佃农和雇农在当时被称为“贫民”或“徒附”。他们处于农民阶级中的最下层。

    不过,封建政府为维持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总是力图将自耕农破产的过程和程度控制在适当的“度”上。所以自昭、宣以后,西汉王朝不断有“减”“免”田租或“复除”徭役的诏令颁布。这种调整生产关系的措施起到抑制自耕农无限制地沦为雇农和佃农的作用,从而使社会生产尚能以一定速度向前发展,这就是西汉经济能在武帝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持续发展的原因。

    三 奴婢、刑徒及手工业工匠的地位

    西汉时代的奴婢数量 西汉时代社会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奴婢,这是事实。秦汉史籍中的“奴”“婢”“僮”“隶”“苍头”“姬”“妾”“臣”“媵”“客”等等多为官私奴婢。但是,西汉奴婢究竟有多少?这一直是史学家争论的问题:一些史学家估计得很多,另一些史学家又估计得很少。[192]笔者认为,西汉时代的奴婢数目同当时的人口总数相比,不会是很多的。以下的一些资料提供的根据是值得注意的。《汉书·王贡两龚鲍传》:“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这是汉代史籍中留下的较为具体的数目“十万余人”。因为此文的主旨在于指责朝廷豢养官奴婢太多,所以这个数字应略有夸大的成分。《汉书·王莽传》载:“没入为官奴婢……以十万数。”据此,估计西汉的官奴婢总数不会超过十万余。至于《史记》《汉书》多处提到的官奴婢有“千万数”并不是个确切的数字,乃是“成千上万”的意思。此点早有中外学者指出[193],若据这些记载断言奴婢的数目在“二千万以上”(武伯纶《西汉奴隶考》,载《食货》第一卷第七期)似不恰当。

    西汉时代私奴婢的数量,是个十分难解决的问题。一是有关西汉史籍记载下来个别地主贵族拥有奴婢的数量,有的是很多的,如张良、陆贾、金王孙、卓王孙、程郑、杨仆、栾大、张安世、霍光、史丹、王氏五侯等人皆有“家僮”“奴婢”几百或上千人。[194]但是,这些数目是否有典型意义,即拥有大量奴婢的地主贵族究竟占多大比例是无法推算的。因此,很难据这些资料估计西汉时代整个社会私奴婢的总数。二是由于不少私奴婢的身份不是十分明确的,如被称为“赘子”“女妾”“媵妾”“苍头”“竖子”之类的一些人是奴婢还是家族的成员尚不能确定。[195]所以要比较准确地估计出西汉时代私奴婢的数目,几乎是不可能的。翦伯赞先生估计“大抵平均几十人才有一个奴婢”(见《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载《翦伯赞历史论文选集》第199页)。假定以平均七十人中有一个奴婢,按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人口总数为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人计(见《通典》卷7《食货》),则全国共有私奴婢八十五万余人。这个数目加上官奴婢十万余,估计当时官私奴婢百万左右,即占全国总人数的五十分之一。这个估计虽然不很准确,但在没有更多的根据之前,可暂供考虑西汉奴婢问题的假定数据。

    奴婢在生产中的作用 奴婢并不是一个阶级,其少数上层或“豪奴”应属于寄生的、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但大多数奴婢均是被奴役、被压迫的。[196]这些被奴役、被压迫的多数奴婢在汉代社会生产中作用如何呢?

    在汉代的奴婢中,有一部分是从事生产劳动的。他(她)们中有从事田间耕作的,如《史记·季布栾布列传》载:“朱家心知是季布,乃买而置之田。诫其子曰:‘田事听此奴。’”这是奴婢从事农业劳动的证明。《史记·平准书》有“敢犯令,没入田僮”。“田僮”即从事耕种的官奴婢。《史记·循吏列传》有“僮子不犁畔”。《汉书·哀帝纪》:“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汉书·食货志》:“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汉书·外戚传》:“帝奉酒,前为寿,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甲弟以赐姊。”《汉书·董仲舒传》:“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马,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上述这些资料中“僮”“奴”“奴婢”都与“田宅”“田畜”“犁畔”相联系,也证明确实一部分官、私奴婢在田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还有部分奴婢从事畜牧业生产劳动,如《汉书·景帝纪》注如淳引《汉仪》注:“大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养马三十万匹。”《汉书·食货志》:“(武帝时)其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汉旧仪》卷下:“武帝时,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贫民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从上述资料看,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多是官奴婢。

    亦有从事纺织和其他手工业制造的官、私奴婢,如《汉书·张汤传》:“安世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纺绩,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光。”《史记·货殖列传》:“齐俗贱奴虏,而刁间独爱贵之。桀黠奴,人之所患也,惟刁间收取,使之逐鱼盐商贾之利。”

    尚有从事漕运和建造的奴婢。如《汉书·食货志》载“徙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水经注》卷16“谷水注”:“汉元鼎三年,楼船将军杨仆,数有大功,耻居关外,请以家僮七百人筑塞,徙关于新安。”

    在汉代还有奴婢戍边者,《汉书·爰盎晁错传》:晁错劝帝“募徙塞下”,“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

    从上述资料可看出:在西汉的农业、手工业、工商运输业部门中皆有奴婢从事劳动生产。但是,应当看到还有更多的奴婢并不从事生产劳动,他(她)们有的仅供富人娱乐以点缀纷华,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家务劳动,其景况虽可怜,但他(她)们并不创造社会财富。这一类奴婢在西汉时代数量是相当多的。如《汉书·王贡两龚鲍传》:“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像这样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的奴婢是很多的。如《汉书·景十三王传》:“昭信与去从十余奴博饮游敖。”《汉书·霍光金日?传》:“从官更持节,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汉书·成帝纪》:“公卿列侯……或乃奢侈逸豫,务广第宅,治园地,多畜奴婢,被服绮缎,设钟鼓,备女乐,车服、嫁娶、葬埋过制。”这些奴婢不仅不事生产,而且消耗大量的社会财富,对经济发展是有害无益的。

    由此可见:对西汉时代奴婢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可估计过高,除在官府和大地主家中使用一部分奴婢劳动外,大量的奴婢并不从事生产。所以,无论奴婢自身的阶级属性如何,对当时整个社会性质和社会生产的发展程度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刑徒和工匠 除奴婢、农民外,在汉代劳动者的队伍中,还有刑徒,手工业工匠等等。汉代的刑徒,虽不如秦代的多,但也有不少刑徒用来从事制盐、冶铁、采铜、伐木及建筑、修桥、治路、修陵的劳动。如《盐铁论·复古篇》中有:“卒徒衣食县官,作铸铁器,给用甚众。”《汉书·王贡两龚鲍传》:“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已上……”《盐铁论·水旱》:“卒徒工匠,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价……”《隶释》卷4载《蜀郡太守何君阁道碑》云:“蜀郡太守何君,遣掾临邛舒鲔,将徒治道,造尊楗阁……”用来从事农田耕作的多是戍边的刑徒,《居延汉简》中有很多记载,而弛刑士(徒)尤多(见《两汉经济史料论丛·关于两汉的徒》)。西汉的工匠有两种类型:一为官府作坊的,二为私人作坊的。官府手工业的工匠,占绝大部分,其中有些是刑徒或官奴婢。私人作坊的工匠数字,多的有达数千人,最少仅有一二人,其中有些是奴婢,有的则是具有独立身份的自由民或破产的农民。汉代生产的精美的工艺品、日常用具以及艺术品多出自他(她)们之手。这些手工业工匠在生产上和科学技术上的贡献是不应抹煞的(见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关于两汉的手工业》)。

    综上所述:西汉时代农业生产中的主力是自耕农,奴婢和刑徒仅居次要地位。在手工业生产中,奴婢、刑徒和工匠多集中于官府和地主贵族的庄园之中,所生产的无疑也是为少数富人、贵族享用。而广大劳动人民日常所需之手工业品,绝大多数为自耕农作为家庭副业生产出来的。“男耕女织”的封建自然经济在汉代即已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是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的一种生产关系,尽管在个别时期内由于统治阶级处理不当,有时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但经过部分调整后,很快地就会扭转过来。因此,西汉经济的总趋势是向前发展、不断进步的,其生产力水平,曾达到当时世界的顶点。[197]

    第二节 农牧业生产的发展

    汉代农业生产是我国古代农业生产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个时期,我国农业已由从前长期停滞在原始粗耕的水平,进入到精耕细作的阶段,并确立了以农业为基础和以粮食为主导的国民经济体系,形成了以“三河”(河内、河东、河南)为中心的华北平原和关中、巴蜀的农业区,和龙门碣石以北和西部边区为主的牧区或半农半牧区,从而使农、牧业生产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198]

    一 生产工具及耕作技术的进步

    铁农具的广泛使用 西汉时期,铁制农具得到迅速推广。《盐铁论·禁耕》中说:“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则仇雠灭,仇雠灭则田野辟,田野辟则五谷熟。”《盐铁论·水旱》说:“铁器,民之大用也。”可见,铁农具已成为汉代主要生产工具。

    西汉时代常用的铁农具,除钱、镈、耜、铫、镰、椎、以外,最普遍的则是?和铚,尤其是后者为一般劳动人民必备的生产工具。这是一种类似于今天所用的锹、铲之属的起土之器,在生产中有很大作用。武帝太始二年(前95年),继郑国渠之后在关中开凿白渠“溉田四千五百万余顷”。当地人们描写工程现场的情景“举臿为云,决渠为雨”(《汉书·沟洫志》),说明“臿”乃生产中重要工具。1973年11月至1974年初,在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中曾出土一件铁口木臿,全长139.5厘米(约合汉制五尺),重1400克,铁口呈凹字形,刃宽13.1毫米,高11厘米,重265克。铁口经鉴定为铸铁。臿柄和臿面(木叶)系用一块整料制成。据报道“臿面窄长,适合切挖膏泥、河泥等板实的黏土。臿面上部两肩宽度和高度都不相同,左肩比右肩宽,并且多出一块三角形的踏脚,便于着力,同时左肩又低于右肩,两者不在一条水平线上,使用时便可将应力分散,否则,应力集中,木柄与臿面连接处容易折断”(文保《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铁口木臿》,见《文物》1974年第11期),这种工具的器形设计和制作,都是合乎科学原理的。而在长沙的发现,证明这种新式铁农具不仅在中原,而且在南方开发较迟的地区也普遍使用。[199]1972年9月,在山东莱芜西南约25公里处的牛泉公社开省庄大队发现一批汉代农具铁范,其中有犁范、犁阳范、双镰范、镢范、铲范、耙范等共24件,其中耙范是首次发现,“可能是一种新农具”(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莱芜县西汉农具铁范》,见《文物》1977年第7期),表明西汉铁制农具种类很多,新式铁农具不断出现。近年来,在黄河两岸,大江南北,北抵长城,南抵云贵,东自山东半岛,西达川陕、新疆都发现有西汉时代的铁器,可知当时铁制农具使用的范围是十分广大的。

    在铁农具中,铁犁的广泛使用和改革,是西汉农业生产工具发展的重要成就。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特别是在山东安丘、河南中牟和陕西西安、礼泉等地均有铁犁出土。犁的种类繁多,有铁口铧、尖锋双翼铧、舌状梯形铧等等。犁是由古代耒耜发展而来的,其中在最前端的犁铧承受最大的摩擦力,据考古工作者断定:“一般说,锋的前端呈锐角或钝角、前低后高,断面中部凸起,呈等边三角形或菱形……这就消灭了呈板平形式的原始耒耜的遗迹,从而更便于入土和坺。”(张振新《汉代的牛耕》,见《文物》1977年第8期)。而犁壁的发明是耕犁改革中的重大发展。没有犁壁就起不到碎土、松土、起垄作亩的作用。欧洲的耕犁直到11世纪才有犁壁,比我国迟一千年之久。汉代的犁壁有两种形制:一种呈菱形或板瓦形,向一侧翻土;另一种呈马鞍形,向两侧翻土。各种形制的犁适用于不同地形条件,反映耕犁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西汉时代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巨型犁铧和大型犁铧。巨型犁铧,近年来从辽宁辽阳三道壕、河北石家庄、山东滕州、福建崇安等地均有出土。其中,1955年在辽阳三道壕发现的一件犁铧,长40厘米,宽42厘米,高13厘米,断面作三角形,按原规格复制,重约21公斤。其他几个巨型犁也大体如此。这种巨型犁是用来开沟作渠用的。[200]而那些大犁,一般都在20~30厘米长,并装“V”字形或“U”字形的大犁铧,铧头角度较小犁稍小,两刃内侧交接处向后延伸,重约7.5公斤以上。20世纪50~60年代在陕西许多县都出土过这种大犁铧。巨型、大型犁铧的出现,不仅反映犁铧的使用范围很广,而且不论是巨型还是大型都非人力所能拖动,就是一条顶好的牛也难以拉动,至少需两条牛才能拉动一个大犁(陕西省博物馆、文管会《陕西省发现的汉代铁铧和鐴土》,见《文物》1966年第1期)。这就不仅把牛和犁耕永远结合在一起,而且反映了汉代牛耕发展到“二牛抬扛”的较为先进的耕作阶段,“这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杨一民《汉代豪强经济的历史地位》,见《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

    牛耕的普遍推广 铁犁的大量出土,证明西汉牛耕已相当普遍。汉初,牲畜比较缺乏,一般人民只得用人力耕作。为促使耕畜繁殖,汉政府曾下令禁止宰杀耕牛,规定杀牛、盗牛者受重刑。到汉武帝时牛耕已相当普遍,不仅在黄河流域,就是在边地也使用牛耕了。“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汉书·昭帝纪》应劭曰),在《居延汉简》中出现不少“养牛”的记载,足以证明这些地方也实行牛耕。南越王赵佗在高后、文帝时,曾向汉王朝要求得到“金铁田器,马牛羊”(《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可知南方也已懂得用牛耕田了。尽管直到东汉时有个别地区尚“不知牛耕”(《后汉书·循吏传》),但毕竟是极个别的例外。在西汉时代,牛耕已相当普遍了。

    牛耕的普遍推广,是生产力的一大进步,只要对牛调遣得当,“五尺童子”也抵得上一个强壮的劳力,正如《淮南子·主术训》中说:“今使乌获、藉蕃(皆大力士)从后牵牛尾,尾绝而不从者,逆也;若指之桑条以贯其鼻,则五尺童子牵而周四海者,顺也。”最初,只用一牛挽犁,到汉武帝时搜粟都尉赵过发明用二牛三人一组的“耦犁”(《汉书·食货志》)方式,可耕5顷之田,即500亩。每人平均可耕160亩以上的土地。这比起《汉书·食货志》记载的自战国以来,一家五口“耕田百亩”的水平,当然高多了。后来,据说赵过又发明一牛挽三犁的播种法,“其法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挽耧,皆取备焉,日种一顷”(徐光启《农政全书》卷21)。这种一人一牛三犁的播种法,每天即可种百亩,显然比前者的水平高了。

    有时还用马耕,“往者未伐胡、越之时,徭赋省而民富足,温衣饱食,藏新食陈,布帛充用,牛马成群,农夫以马耕载……”(《盐铁论·未通》)但这毕竟是个别时间,个别地区[201],因为马是重要的运载和骑乘工具,又是重要的军用物资,价值昂贵。汉初“马一匹则百金”(《史记·平准书》);武帝时才只有“平牡马匹二十万”(《汉书·武帝纪》)。所以,经常、普遍的还是使用牛耕。这种牛耕配以新式农具,减轻了农民很多劳动量。如《农政全书》卷21中记载的一种汉代犁(也称耧)“两柄上弯,高可二尺,两足中虚,阔合一垄。横桄四匝,中置耧斗,其所盛种粒,各下通足窍。仍傍挟两辕”。以这样的犁用一牛,有一人牵牛执耧,且行且摇,谷种自下。这样就将开沟和播种的两道工序一次完成了。这种牛耕方式同今天我国许多地区仍实行的牛耕方式所差无几。

    赵过的代田法 西汉农业耕作技术也有很大的提高。其中,代田法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代田法是汉武帝末,搜粟都尉赵过总结前人的经验而推广的一种耕作方法。据《汉书·食货志》记载:

    过能为代田。一亩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亩。

    这就是在一亩田上开出三条深一尺、宽一尺的沟(甽)[202],然后,将作物播种在沟里,及至幼苗生长起来,进行中耕,除了锄草,还需将垄上的土逐次锄下,培壅苗根。到了天热的时候,垄上之土削平,作物根长得很深。第二年则将做垄的地方做沟,做沟的地方做垄,如此年年互换位置,以休养地力。这种方法,主要是在边地及关中一带推行,即今甘肃西北部、陕西和河北北部、河南西部以及辽东等北方地区。这里雨量比较稀少,周年分配均匀。代田法的重要作用还在于保持作物水分。“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儗儗而盛也。”(《汉书·食货志》)。总之,这种耕作方法主要在于下列三点而使作物得以增产:

    (一)种籽种在甽(沟)里,可使幼苗避免干风吹,减少叶面的水分蒸发。同时,也可使沟底的水分减少损失。这就确保了幼苗得到较多的水分,使其健壮成长。

    (二)随着作物成长,逐次培壅,根部则愈来愈深,既确保其吸收更多的水分,还可防止倒伏。

    (三)沟和垄年年倒换,使土地轮番利用,地力得有恢复的机会。

    这种较为进步的代田法配合新式的农具,使生产力大为提高。据崔萛《政论》中提到赵过教人用耧犁“日种一顷”。而二牛三人就可种5顷地,则一个人平均负担150——160亩地的操作。据农学专家计算,实行代田法后,其劳动生产率“差不多为文帝时期八倍,为武帝时期‘蹠耒而耕’的十七倍”(见《中国农学史》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年出版,第154页)。每亩产量最多可由一斛增加到三斛。[203]当然,这仅是一种推测,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但实行“代田法”后增产25%~50%,即亩收五六石,则是有可能的。

    上举《汉书·食货志》中说“代田法”是“古法”,后稷时就开始采用,这当然是不可信的。不过,战国时代就有“上田弃亩”(《吕氏春秋·任地》)的耕作经验,赵过的“代田法”无疑是从前代和当时农民的实际生产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可以说“代田法”是旱作地区的一套丰产技术,在农业发展史上,是一次重大的改革。

    “代田法”先在“离宫”里空闲的松软土地进行试验。成功后,西汉政府就决定推广。当时,借重两种力量:一是行政力量,即县令、县长和乡村中的“三老”;另一种是生产中的中坚力量,主要是“力田”和乡村中有经验的老农。给他们以新农具,教他们以耕作栽培技术。待这批骨干熟习这套技术后,就以公田和“命家田”(受爵命家之田)作为重点推广,再逐渐展开。

    “代田法”是包括土地、农具、畜力各方面改进的耕作方法,其中畜力问题十分重要,不少缺牛的地区,只有“教民相与庸挽犁”(《汉书·食货志》),其效率当然不及“二牛三人”的方式。因此,因“代田法”受益最大的无疑是那些有牛的,至少是“力田”阶层以上的人物,一直包括到豪强之家,而占大多数的无牛的贫苦农民则受到一定限制。虽然如此,“代田法”的推广,在西汉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是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

    区田法及其他耕作技术 继“代田法”之后,汉代还出现旱作地区的另一套生产技术————区田法。

    简单地说,区田法是代田法的范围缩小,精耕细作技术的加深,依靠人力,增加肥水,加强管理,改变广种薄收而为少种多收的方向。这套耕作技术,既可用于平地,也可用于条件较差的土地,甚至山陵、城丘之上。根据成书于公元前1世纪后期的《氾胜之书》的介绍,区田法的田间布置,有宽幅点播和方形点播两种:以方形点播区为例:首先整好土地,深挖作区。这种作区相当于“代田法”中的甽,只是方形而已。方区的大小、深度、区与区之间的距离因所栽培的作物不同和土地肥瘠程度不同而异。一般地说在“上农夫”作区(即肥沃土地),长宽和区深都是汉制六寸,区间距离九寸。“中农夫”作区和“下农夫”作区,即肥沃程度较差及贫瘠的土地,区的大小和区间距离,都有所扩大。在深挖作区时,就结合增施上好肥料(“美粪”)调和土壤,造成作物根群生长的良好条件。

    接着,就在每个方区里,点播作物种子二十粒。这些种子事先都经过“溲种”处理,即用马、牛、羊、猪、麋、鹿等骨锉碎,加雪水,煮三沸,漉去骨渣,加附子(一种中药材),浸渍五天,漉去附子,将麋、鹿、羊等动物粪掺进汁内,搅拌成稠粥状。在天晴日暖之时,把种子放入浸溲。用这样的粟种播入田地,具有防蝗虫,耐旱的作用,使“终岁不失于获”(见万国鼎《氾胜之书辑释》)。此外,区种法还注重中耕灌溉,麦地在冬季积雪保墒,在冬天土冻以前,使土壤有充足水分。其田间管理,除与大田栽培一般原则相同外,还贯彻随时松土除草,早锄小锄的方针。次数尤不厌其多,有草即锄,区内不好锄的,就动手拔。可见,区种法的要点在于深挖重肥,点种密植和中耕灌溉等环节。当然,对于不同作物,播种的深、浅、疏、密也有不同的要求。

    据记载,实行区田法的地区,“上农夫”区种粟,可“亩收百石”,种十亩区田,可有千石收获;“中农夫”区种粟,可亩收51石,“下农夫”区种粟,可亩收28石,若以汉每百石折今28.875市石,每市石折135市斤计算,则每市亩“上农夫”田即可产粟3898市斤。这样高的产量,是令人难以相信的。[204]这里的记载显然有夸大之处。而且,这种区田法究竟在汉代是仅停留在小面积的试验阶段,还是已经推广实行,目前尚不太清楚。多数学者认为:当时它只是汉代农学家氾胜之所进行的一种实验,其产量仅系科学假想。

    尽管如此,区田法的出现毕竟是农业生产进步的表现,其中许多科学的耕作方法均是行之有效的,直到目前仍不失为增产的有效措施。如1956年河南辉县石泉农业试验站曾用区田法试种粟一亩,就取得较一般耕田为高的产量,科学家们得出“区田对旱年有利”(张履鹏《古代相传的作物区田栽培法》,《农业学报》第8卷第1期,1957年2月)的结论。

    区田法的出现标志着汉代农业耕作技术在各个方面:从对土地利用,土壤改良,施肥保墒,到种子处理,田间管理和灌溉都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系统的知识。

    二 水利工程的兴建

    西汉时代农业生产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的开发与灌溉面积的扩大。许多水利工程都是在这一时期兴建起来的。

    汉武帝以前的水利工程 在汉武帝以前的汉初几十年中,西汉统治者实行“无为而治”,很少动用民力兴建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不过,战国时代和秦代所修的水利工程,如都江堰、郑国渠、灵渠等在农业生产中都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在个别地区也有一些小规模的水利工程兴建,见于记载的有以下几项:

    庐州舒城(治所在今安徽庐江县西南)的“七门三堰”。关于“七门三堰”的工程具体情形,史籍失载,只在宋代马端临著的《文献通考·田赋考》中留下后人的记述如下:

    公非刘氏《七门庙记》曰:予为庐州从事,始以事至舒城,观所谓七门三堰者,问于居人,其田溉几何?对曰:凡二万顷。考于图书,则汉羹颉侯信始基,而魏扬州刺史刘馥实修其废……而信,至今民犹思之。

    这里所说的羹颉侯乃是汉高祖刘邦长兄之子刘信。而羹颉侯刘信则是刘邦所封的同姓诸侯中最不得意的一个。[205]是否能主持修建溉田两万余顷的大型水利工程,是颇值得怀疑的。从上述记载中可以推测,很可能在羹颉侯时只是“始基”即奠定了基础,到魏时才扩而大之,达两万顷的灌溉效益。所以,西汉时的“七门三堰”也只能是一个小型的水利工程。

    汉文帝末,蜀郡太守文翁,穿湔江口(一为煎?口),灌溉繁田“千七百顷”(见《华阳国志·蜀志》及《通典》卷2《食货·水利》四)。

    除上两项外,各地还有一些小规模的水利建设。不过这一时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较大的水利工程是在汉武帝时期动工修建的。

    对黄河的治理 治理黄河是汉武帝时期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汉初,黄河屡次决堤,造成严重的水灾。汉武帝元光三年(前132年)黄河又在瓠子(今河南濮阳西南)决口,泛滥成灾,遍及十六郡。汉武帝命汲黯、郑当时发士兵十万人治河,但屡塞屡决,毫无效果。此次黄河决口在河南,河北地无灾,而武安侯田蚡的食邑皆在河北。所以,田蚡上书极力反对治河:“江、河之决皆天事,未易以人力强塞,强塞之未必应天。”(《汉书·沟洫志》)又加之方士随声附和,所以,河决久不能治。

    到元封二年(前109年),汉武帝下决心治理河患,命汲仁、郭昌二卿发卒数万人治理瓠子河决口,武帝本人也亲临治河工地,沉白马玉璧以祭祀,并令群臣从官自将军以下皆负薪填河堤。当时东郡柴少,治河所需柴皆以淇园之竹代替。经过这次彻底的治理,泛滥成灾二十余年的黄河,终于被塞住决口。此后在80年中没有发生过大的水灾。这种由政府组织、皇帝亲自出面发动的治理黄河工程,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它是西汉中央集权加强的表现。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亚洲……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中央政府如果忽视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荒废下去,这就可以说明一件否则无法解释的事实,即大片先前耕种得很好的地区现在都荒芜不毛。”(《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56页)西汉王朝在武帝时才充分地发挥了这一积极职能。以后,随着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西汉政府更加关心提高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保持农业的稳产和高产,所以就以更大的热忱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兴修水利,以扩大灌溉面积,发展农业生产。在武帝时代,“用事者争言水利”(《汉书·沟洫志》),兴修水利成为这个时代的高潮。

    关中的水利建设 西汉时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个重点地区就是首都所在的关中。其中主要的有:

    为转输由关东西运的漕粮,元光六年(前129年)在大司农郑当时建议下,经武帝批准,令著名的水工徐伯领导,发几万民工开凿一条与渭河平行的漕渠。全部工程共进行3年,漕渠傍渭河南岸东行,经今临潼、渭南、华阴直至潼关附近注入黄河,长达一百多公里。渠成后,不仅使这一段的漕运时间缩短了一半,而且使沿渠两岸万余顷土地受益。

    与此同时,在关中又有龙首渠的工程兴建。这是征发一万士卒经过十余年才修通的水渠。渠从今陕西澄城县状头村引洛水灌溉今陕西蒲城、大荔一带田地。渠首要从商颜山(铁镰山)经过,而这里土质疏松,渠岸易于崩塌,无法以通常方式修渠。劳动人民发挥高度创造才能,发明了“井下相通行水”的“井渠”(《汉书·沟洫志》)即在地下开凿渠道,每隔一定距离打一眼直井,深者四十余丈,暗渠从地下穿过七里宽的商颜山。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坎儿井。这是水利工程上的一个创举,就凿井技术而言也是一大成就。

    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汉武帝又批准左内史的建议,在郑国渠上游修筑六条辅助小渠,以灌溉渠旁地势较高之田地,称六辅渠。太始二年(前95年)据赵中大夫白公的奏请,从仲山口(今陕西泾阳西北)引泾河至栎阳(今陕西临潼栎阳镇)。全渠长近200里,灌溉农田四千五百余顷,这就是白渠。白渠修成后,“民得其饶”(《汉书·沟洫志》),当地人民歌颂道:“田于何所?池阳、谷口。郑国在前,白渠起后,举臿为云,决渠为雨,泾水一石,其泥数斗。且溉且粪,长我禾黍。衣食京师,亿万之口。”郑国渠和白渠对关中农业生产发展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正如班固在《西都赋》中写的“郑白之沃,衣食之源”。这是符合实际的。

    除此之外,在西汉时关中重要的渠道尚有成国渠、灵轵渠和

    渠。成国渠从今陕西省眉县杜家村西南引渭河经扶风、武功、咸阳复入渭水,全长二百二十余里。灵轵渠引渭河至今周至县境。渠引渭河支流河水,在今扶风一带。这些水渠的修建,对关中农业生产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边郡及各地的水利建设 除了在关中兴建大大小小的水利工程外,西汉政府还在边郡进行不少水利建设。这主要是在西北边郡及收复匈奴占领的地区,或戍边屯田的地区,利用当地天然河流、沼泽,开渠道,广灌溉,使荒沙不毛之地变为良田。

    如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大将军卫青和骠骑将军霍去病将匈奴逐出大漠,使“幕(漠)南无王庭”(《史记·匈奴列传》)。从此,西汉政府自朔方西至令居(今甘肃永登西北)通渠置田官,田官士卒达五六万人。朔方、西河、酒泉、河西等郡都“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史记·河渠书》)。

    又如宣帝五凤年间(前57年至前54年)西汉政府派破羌将军辛武贤率兵一万五千人至敦煌,穿天通渠引党河,西流入疏勒河归哈喇淖尔。[206]此外,见于记载的还有:张掖郡得的流入乐涫泽中的“千金渠”;敦煌郡的冥安,“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及龙勒的“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汉书·地理志》)等河渠,都能“溉民田”。在《敦煌遗书·沙州都督府图经》中,有宜秋渠、孟授渠、阳开渠、都乡渠、北府渠、三丈渠、阴安渠等渠名。从《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可以看到居延一带的障塞有甲渠、临渠、广渠、水门等名称,也当与灌溉渠道有关。河西地区水源丰富,祁连积雪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天然大水库,从春末到初冬冰冻前,因积雪融化而使这个狭长地带河流纵横。河流两岸是大小不等的绿洲,只要对河水稍加引导,就有灌溉之利。因此,河西的居延地区(今内蒙古额济纳旗境内)是边境水利灌溉发达的地区之一,其水渠遗迹至今仍可见。在《居延汉简甲编》第1590号简中有如下记载:“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辟马田写泾渠。”这里提到戍卒与田卒兴建“泾渠”,反映了当地水利建设是屯军的重要任务,在《居延汉简释文》卷3中还提到“河渠卒河东皮氏毋忧里公乘杜建年二十五”,说明在戍边的战士中有专门从事修建水渠的“河渠卒”。由此可知边境屯田地区水利事业的发展。

    边境地区水利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当地农副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仅从《居延汉简甲乙编》的资料就可看出:在居延地区不仅可生产粟,而且还有秫(即黏高粱)、麦子、糜等粮食作物,和韭、姜、荠、葱、葵等蔬菜和其他作物。由于这里推行代田法,改进了耕作技术,再加上有充分的水利条件,各种作物的产量是相当可观的。据计算,汉代“中原地区”粮食的亩产量“一般为每亩一石左右”,而“居延地区的屯田,每亩产量应在八斗至一石一斗之间”,“居延这个边远地区的田亩产量,也同中原相差无几,或者基本一致”(高敏《从居延汉简看内蒙额济纳旗的古代社会经济状况》,载《丝路访古》,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居延地区生产的粮食,不仅可供当地屯田士卒食用,有时还可供应内地,“有一汉简记载,元帝时内地遇灾,还曾调发居延粮食前去接济,居延如此,河西其他屯区亦应大体相似”(齐陈骏《古代河西的兴衰》,载《丝路访古》)。这当与水利的发展有直接关系。

    在内地各郡,地方官中也有不少所谓“循吏”在其治内组织人民开沟筑堰、沟通天然河道或湖泊沼泽,以灌溉农田。如在今山东泰山下引汶水,在甘肃境内引黄河水,在今安徽境内引淮水灌溉。这些工程“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史记·河渠书》)。其中最著名的是南阳太守召信臣在本郡中所兴建的水利工程。据记载,信臣“行视郡中水泉,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汉书·循吏传》),即利用淮河支流和湖沼等天然水道,修建许多水门堤堰。“其最巨者,钳卢陂,六门堨,并在穰县之南,灌溉穰、新野、昆阳三县。”(《汉书补注·循吏传》引齐召南曰)其灌溉面积达三万余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汉书·循吏传》),故《水经注》《通典》称召信臣在南阳的功绩可与李冰在蜀修都江堰的功业相比。召信臣还为灌区立“均水法”,其法“立三限闸以分水,立斗门以均水,凡用水,先令斗吏入状,官给申贴,方许开斗。自十月一日放水,至六月遇涨水歇渠,七月往罢。每夫一名,溉夏秋田二顷六十亩,仍验其工。给水行水之序,须自下而上,昼夜相继,不以公田越次,霖潦辍功……”(《汉书补注·循吏传》引沈钦韩曰《长安志·泾渠图》云)由于水利的修建,在召信臣治下,“郡中莫不耕稼力田,百姓归之,户口增倍,盗贼狱讼衰止。吏民亲爱信臣,号之曰召父”(《汉书·循吏传》)。此外,在西汉末,文齐为益州太守“造起陂池,开通溉灌,垦田二千余顷”(《后汉书·西南夷列传》)。这些水利工程都收到相当大的效益。

    西汉的农产量、耕地面积和人口 由于牛耕、铁工具的使用及水利工程的修建,西汉时期的农业产量、耕地面积和人口均有相当大的增长和提高。

    应当指出的是:西汉时代兴起的水利建设热潮,固然对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个别工程收益不大,甚至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如武帝时修的河东渠,动用了几万人,却因“河移徙,渠不利,田者不得偿种”(《汉书·沟洫志》);朔方的灌渠,“作者各数万人,历二三期而功未就,费亦各以巨万十数”(《汉书·食货志》)。有的水利工程,由于统治者多图一时之利,往往不加疏浚管理,所以实际受益时间不长。豪强地主为私利任意霸占、毁坏水利的也往往有之。[207]值得注意的是,西汉时期修建的水利工程主要集中在关中。这些水利工程无疑为关中农业生产带来很大的好处,但其对黄河中游原始植被的破坏也是相当严重的,这是造成黄河下游多次水灾的重要原因。西汉时期黄河曾决溢10次,其中5次导致改道。正如谭其骧教授在《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学术月刊》1962年第10期)一文中指出的:自秦以来向黄河中游进行大规模的移民和农业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因此,黄河中游(包括关中)的水利建设所带来的农业发展一定程度上是以下游水患的加剧为代价的。从这一点说,中游的开垦面积愈大,水土流失愈严重,下游的水灾越频繁,造成的损失愈多。至于牛耕和铁农具虽已普遍推广使用,但在全国各地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尤其是中原以外的地区,农业还很不发达,如闽越地区“直至西汉前期,农业和渔猎经济相结合的情况依然存在”(见《西汉时期闽越社会经济的探索》,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2期),而文献的记载则因其角度不同而有不同取舍。所以在估计西汉时期粮食生产量和增长速度时,不能不考虑到以上诸因素。

    正是由于考虑上述诸因素时侧重点不同,不少人在估计西汉粮食亩产时就不免出现很大的距离。如有人认为:“至西汉后期……有高额产量的好田且不用说,即使薄恶之田,若能有灌溉之利或耕种及时,即可亩收十石,显然比汉初增加了四倍以上。”(安作璋:《关于西汉农业生产的几个问题》,载《汉史初探》)但有的人却认为“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实际”,西汉末年“一般亩产仍不过三斛(石)左右,与汉初相比并无显著增加”,平均亩产“绝对不会高达四倍以上,估计至多不超过一倍”(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未刊稿)。

    笔者认为,因资料缺乏,对于汉代粮食的亩产量,只能做大略估计,既不能以个别精耕细作的地区如关中的“郑国渠”灌区田收“皆亩一钟”(《汉书·沟洫志》)的六斛四斗(一钟)为标准,更不能据区田法的小面积试验性质的产量推算。所以全国多数地区粮食亩产量在汉初估计为“一石半”,即“合粟一四〇市斤,小麦一五〇市斤”(见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至西汉末年,由于绝大部分地区推广了铁农具、牛耕以及部分地区兴建水利工程,尽管由于生态平衡的部分破坏使黄河的灾害增加,但全国粮食平均亩产量提高到二至三斛(石)即达到平均二百斤至二百五十斤左右,是完全可能的。

    西汉时代耕地总面积,据一些学者估算,为四亿八千万市亩左右(宁可《试论中国封建社会的人口问题》,《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若以亩产二百斤计算,则全国总产量为九百六十亿斤。而全国总人口,至西汉末年已近六千万(见《汉书·地理志》),则平均每人可达一百六十斤。这个数目或许较为接近实际。

    三 畜牧业的状况

    西汉时期的畜牧业,在当时社会经济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虽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畜牧业早已成为农业的副业,而退居于次要地位”(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卷,第317页)。但它毕竟是农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人民经济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农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补充。

    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业区 由于西汉时代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全国形成农业区、牧业区和半农半牧区三个不同的经济区域。畜牧业在这三个区域中的发展和作用也不尽相同。

    西汉王朝统治下的纯牧区,主要是长城以北和以西的匈奴、乌孙、西羌等畜牧民族活动地区,这里畜牧业十分发达。但畜牧民族长期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住所不固定,又加之长期处于战争状态,生产技术一直停留在极落后的水平。因而,这种游牧经济是极不稳定的,受到自然条件的极大制约,一遇到自然灾害,畜牧生产马上就会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立即萎缩下来,“这种草原经济的脆弱性决定了它对农业区域的依存性”(白音查干《试谈西汉初年的和亲政策》,《秦汉史论丛》第3辑)。对西汉王朝来说,牧业区的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也不能占重要的地位。那里的畜牧业主要是维持当地畜牧民族本身生产和生活的最低需要。

    天水、北地、上郡以及武威以西和龙门、碣石以北为半农半牧地区。[208]这里,介于农业区和牧业区之间,既有足以维持牧业生产的农业产品,也有可供农业及军事需要的畜牧业。所以,这里的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及军事上占重要地位。自秦王朝始就在边郡置“六牧师令”(《通典·职官七》),广建官营养马苑。西汉时代,尤其是汉武帝以后,政府在这些地区扩充、增加畜牧基地,成为军用、皇室御用牧畜的主要来源地。据《汉旧仪》记载:“太仆牧师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边、西边,以郎为苑监,官奴婢三万人,分养马三十万头,择取教习,给六厩。牛、羊无数,以给牺牲。”这里也有私人的畜牧生产,那些大规模的畜牧经营,其商品率相当高,每年贩“马蹄頡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史记·货殖列传》),即可富比千乘之家。这一地区是畜牧商品的主要集散地。其畜牧生产也较单纯牧区为进步。由于农牧并举,或可得到农业支援,就可使游牧方式逐步同定居的舍饲方式相结合。西汉政府设立牧师苑后,就将牧畜基地固定在水草肥美的地区,这对于自然条件的改造,比游牧民族“逐水草迁徙”,单纯依赖自然的畜牧方式,显然进步得多。因此,西汉时期的半农半牧地区的存在,是当时畜牧业发达的基础和重要标志。

    西汉时期的广大农业地区与上述两地区相比,畜牧业显然不占重要地位。特别是大牲畜的饲养并不发达,作为农业的副业主要畜养犬、鸡、猪。羊的饲养不太普遍。驴已在战国时逐渐进入中原。不过在西汉前期仍称为“奇畜”(《史记·匈奴列传》),可见,当时尚不多见。一般农家饲养的家畜,除了满足本身极少量的肉食消费外,主要作为种植业的收入补充,“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盐铁论·散不足》)。可见,养猪往往成为小农的一项重要收入。但是,一般农家往往连饲养少量的鸡、猪条件都没有,“无孤豚瘠犊”(《盐铁论·取下》)。汉代猪价每头在三百至九百钱之间,那些绝大多数均在“资不满千钱”(《汉书·元帝纪》)的贫民,当然是没有能力养猪的。总之,农业地区的畜牧业在经济中的作用是不显著的。因此,西汉时期的畜牧业主要是在以上两个地区发展的。

    畜牧业的发展 西汉时代的畜牧业发展是十分突出的。以马为例:汉初,不仅民间,就连朝廷上也竟“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汉书·食货志》)。从高祖至文景时期,皇室只有“厩马百余匹”(《汉书·贡禹传》)。这种情况,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就发生了变化,到汉武帝初年,不仅“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汉书·食货志》),而且,在天汉四年(前97年)定舆服之制时,竟规定用车多至千乘,骁骑达万匹(见《通志·器服略》)。武帝征伐匈奴时,出动军马动辄十万计。元封元年(前110年),武帝巡边率骑兵十八万。汉宣帝赐霍光至“马二千匹”(《汉书·霍光传》)。由此可见,马匹的缺乏在极短的时间内得到了改变。

    西汉政府拥有的马匹数量迅速增长,反映了畜牧业的发展。其所以能如此迅速地发展,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重视。西汉政府鼓励和扶植私人畜养牧畜,如文帝时,晁错建议“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汉书·食货志》)。武帝时,又提高马价,以刺激民间养马。同时,西汉政府还实行“民养官马”以发展畜牧业,“令民得畜边县,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以除告缗,用充入新秦中”(《汉书·食货志》)。由于采取了“息什一”和“除告缗”的经济鼓励政策,自然使这些边郡地区的畜牧业得到发展。民养官马的做法一直由汉武帝时期延续至西汉末年,王莽时曾“令公卿以下至郡县黄绶吏,皆保养军马,吏尽复以与民”(《汉书·食货志》)。汉武帝时还实行亭养母马的办法,即“令天下诸亭养母马,欲令其繁孳。”(《汉书·昭帝纪》引应劭曰)为保护牲畜,西汉政府还实行“盗马者死,盗牛者加”(《盐铁论·刑德篇》)的严厉刑罚。还严格禁止牲畜外流,规定“毋予蛮夷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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