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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德国观念论与当前哲学的困境最新章节!

    1.理论的知识学的指导原则中的冲突(B部分)

    费希特提出的包含了理论的知识学之主题的那个命题是:“自我将自身设置为受到非我规定的。”自我是进行表象者。(比较第三个原理中包含的另一个命题:“自我将非我设置为受到自我规定的。”)

    (比较第四节的布局:从一般之物到特殊之物[A-E]!————这种方法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每次所达到的综合中,在中途一切都被正确地[统一起来了],但恰恰在结尾之处却都是成问题的!比较卷1,第143页!这样一来,通过所产生的种种矛盾以及对这些矛盾的种种综合,冲突只是被往后推了。再一次提到真正的和最高的任务:“正如自我能直接对非我起作用,或者非我能直接对自我起作用一样,双方也应相互完全地被对立设置起来。”(卷1,第143页)两种基本立场————笛卡尔:思维之物(res cogitans)————广延之物(res extensa)。在存在论-形而上学上是偶然的;只是在这种教条论(Dogmatik)的基础上有了一种体系的演绎法(Deduktionismus)罢了!————双方没有统一起来的任何可能!这意味着什么?在存在论上尚未澄清,漠不关心;在方法上也是如此!)

    任务在于澄清表象,亦即将表象的本质中的冲突加以展开,亦即将包含在前面提出的那个命题中的种种对立加以展开。分析这个命题,就意味着:将包含在它之中的种种对立加以突出(反题)。

    自我————非我(前者受后者规定);自我不是进行规定者,它毋宁应当受规定。因而:(1)“非我规定了自我”————这个自我只有在进行自身设置活动时才是自我;只有当它在绝对的意义上是活动的情况下,它才是自我,而且如此这般地可以受到……的规定;由此,在正题中同时也作为自己————通过……;(2)通过绝对活动(absolute Tätigkeit),“自我规定了其自身”。

    完全一般性地说:第一个命题说的是“自我是受动的”;第二个命题说的是“自我是主动的”。(这里的活动与受动是在一般意义上讲的,而不是从知识学出发被规定的。)一个加以肯定的,乃是另一个加以否定的。因而它否弃了其自身;但如果说意识的同一性应当保存下来的话,那么受动命题就不可以自我否弃。(这恰恰是一些决定性的思索!)然而,现在意识的同一性已然被设置了(第一个原理,等等)。另一方面,它应当加以否弃的那个命题在意识中也已经现成存在了。因而问题的化解也只在意识中现成存在,只要这种意识刚好也现成存在。(自我必须相应地被规定!)

    依据第三个原理,根本是通过设置为可分之物的活动(Teilbar-Setzen)来化解问题的。这就意味着:非我部分地(zum Teil)规定了自我,而自我也部分地规定了其自身;一部分是活动,一部分是受动。但是:双方应当被当作一体,而不是被当作某种无关联的并列。自我被规定:在它当中实在性被否弃了,亦即在它当中否定性被设置下来了。但在它当中被否弃的那种实在性却在非我中被设置下来了。一般而言:在自我被规定的情况下,它才将自身设置为进行规定的。在它规定自身的情况下,它才设置自身为被规定的(bestimmt-werdend)。规定活动是交互规定。(一方与另一方交换,反之亦然;到那边去[hinüber]————到这边来[herüber],但这两个步骤是一同发生的。另一方在进行规定,但是此时这一方却将自身规定为与另一方对立的。————“自我只能将自身设置为,它是受非我规定的……同时它也将自身设置为进行规定的;因为在非我之中进行界定者就是它自己的产物……”卷1,第218页。)

    如果说表象的本质、它的可能性,处在这个交互规定的方向上,那么归属于观念,也归属于自我的就有:交换。(比较上面提到的“循环”,如今成了交换,但在此却是“限制”。比较黑格尔的“变易”[Werden]。)或者说,Determinatio(规定)如今本身已经成了一种更受规定之物(bestimmtere),虽然依旧是个难题。

    当然,“主要的困难”(卷1,第131页)还存在(障碍-澄清),“绝没有显著地”(卷1,第131页)得到解决,但却显著地赢获了方法。但说到解决,还有许多要提的:交互规定(综合所要先行具备的必要特征),化解了表象中的冲突。而这个概念本身必然“受到某个特别的附加条件”(卷1,第131页)的限制。(恰恰是基本的综合:自我削减、有限性、想象力、时间性。)

    在理论的知识学的指导原则中包含的两个命题:(1)非我受自我规定。(2)自我规定其自身。

    2.“非我规定自我”这一命题蕴含的诸种对立(C部分)

    被对立设置的命题中的第一个。比较第四节C,标题:“通过被对立设置的命题中的第一个所包含的诸种对立的交互规定而进行综合。”(卷1,第131页)它所包含的诸对立有:(1)非我应当规定自我,亦即否弃自我之实在性的一个部分;这就是说,它必须在自身中包含自我应当否弃的那个部分。非我在其自身之中具有实在性。(2)但一切实在性都被设置在自我之中;非我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一切非我都是否定。非我在本身中没有任何实在性。(“非我在其自身之中具有实在性”和“非我在自己中没有任何实在性”这两个命题相互否弃。第一个命题否弃了其自身。但同时也否弃了意识中含有的一切!恰恰有鉴于此————那个“是”及其存在————才首先产生了同一性。)

    但是,现在第一个命题成了理论科学的一个首要命题,这门科学在第三个原理中,这个命题在第一个原理中都是:意识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必须被保持,尽管冲突也必须被解决。

    但难道我们不是已经通过交互规定概念解决了冲突吗?可惜交互规定概念只说出了:在自我中成为否定性的东西,在非我中就是实在性,反之亦然。首先存在的实在性以及据说要被称作否定性的东西,首先完全被放任不管了。(在被揭示的这种对于诸种规定性和范畴的漠然中表现出对它们的强制,表现来自外部的根源,而只有这时才会出现对这种企图的、在辩证法上精准-切割的拒绝行为。[113])关于交互的次序(比较卷1,第141页),还没有进行任何规定,次序也根本不能从交互规定这个单纯形式上的概念中得出。自我是实在性,而非我也是实在性。实在性概念本身是双义的。为了拯救意识的统一性,这种双义现象就必须被消除。

    自我是一切实在性的源头(Quelle)(比较第一个原理和实在性范畴);自我-存在=自我-设置活动,活动。一切实在性都是活动着的。一切活动之物都是实在性。(?ν?ργεια[现实性,实现]————ens actu [“现实之物”]。)

    这里应将活动概念当作纯粹的:(1)没有任何时间条件,(2)没有与客体发生任何关系。活动的“与……相关”应该被避免。虽然想象力总是维持着这种“与……相关”,但并不注重它。(纯粹的作为[Tun]————不是从过程看,不是从结果看。)

    活动的反面是受动(Leiden);这里也是如此:(1)不是对痛苦的感觉,(2)不是时间条件,(3)没有任何肇因(verursachende)活动(纯粹的忍受……)。活动的反面,而且是量上的否定和受动:一般感受。“自我存在”中,没有直接被自身设置活动(Sichselbstsetzen)规定的一切,就是受动。(自我所不是者,仅仅存在于交互中,因为自我将行为与受动相交换。受动:某种听任。)

    现在,自我的绝对实在性必须被保持住。倘若自我处在受动状态中,亦即活动受到了限制,那么同等程度的活动(实在性)就被转让给了非我。

    如今,冲突得到了解决:非我本身没有任何实在性,但只要自我在受动,它就具有这种实在性,因为这样的话它就经转让有了活动。只有在进行感受的条件下,非我才具有实在性。(不行动=让其他事物起作用,忍受。受动:作为经转让而负有实在性的状态。非我————感受者。————问题:实在性应当向着何处被设置?)

    随着矛盾如此这般地被否弃,就有某种新的因素被揭示出来了:如今不再是简单的、不确定的意义上的那种交互规定了,更替和混淆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交互规定如今作为效用(因果性)产生出来。(在自我中应当[114]有否定和受动,在非我中应当有实在性被设置下来。比较卷1,第145页。)

    活动被归于其上,因而也不是受动的那种事物叫作:原-事(Ur-sache)[115],原-实在性(Ur-realität)。受动被归于其上,因而也不是活动的那种事物叫作:受作用者,没有任何原-实在性。双方结合起来就是:“作用”(Wirkung)。(人们永远不应当将受作用者称作作用。)

    3.“自我规定其自身”这一命题蕴含的诸种对立(D部分)

    自我将自身设置为受规定的————规定了其自身。(a)自我规定了自己。它是进行规定者,它活动着。(b)自我规定了自己。它是受着-规定的(Bestimmt-werdende)、受规定者、受动着(leidend)。因而自我是同一个既活动着、又受动着的行动。只有如此这般才能化解下面这一点:它通过活动来规定它的受动,反之亦然。

    一种受动如何能被设置在自我之中?根本不是外来的。受动和活动为一。受动只是分量小一号的活动。

    我思(Ich denke):(1)作为活动的表达:我行动(ich handle);(2)作为限制、受动的表达。所有其他种类的存在都被排除掉了。(自我通过活动来规定它的受动,反之亦然。)对自我的任何一种可能的述谓————“自我是……”————都是一种限制。通过这种述谓,自我被纳入某个划好了界的范围内。比如:存在、实在性————整体的;如果说思(Denken)应当成为可能,那么自我就必须被限制;它行动,它削减了其自身。倘若这里的自我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去行动的话,它就不可能成为自我,反之亦然。因而在思中有着:限制(受动)和活动,被联系到对象之上。

    自我:(1)在进行规定,只要它将自身设置到作为实在性之绝对总体性的绝对自发性(absoluten Spontaneitä)中去;(2)受规定了,被设置到某个特定的范围中去了,只要从设置活动的绝对自发性那里抽离开来看。

    作为包含了一切实在性之整个四周(Umkreis)者:实体(Substanz)。作为被设置在某个并非绝对确定的范围内者:偶然的。它在自我中是一种偶性(Akzidens)。

    只有通过在绝对的四周内设置出一些可能的范围来的活动,自我才能成为实体;只有如此,才会有诸种实在性、行动方式、存在种类(Arten zu sein)。反之:如果没有实体,便没有任何偶性。

    实体:将总体来看的一切交互现象都考虑到了。偶性:被规定者,它与另一个交换者进行交换。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实体并非存在者层面上的任何位于底层者(Zugrundeliegendes)、持留者、存在者(康德),“不是任何被固定者……,而是一种单纯的交互现象”(卷1,第204页);(然而这样规定是不够的!)

    在实体中,除了诸偶性外,就不包含任何进一步的东西了。依据对它————实体————的某种完备的分析,除了诸偶性之外,再也没有任何别的东西了。无法设想一种“持存的基质(Substrat)”“可能的负载者”(卷1,第204页)。每一种偶性,亦即自我的每一种举止,都是“它自己的,以及被对立设置的那种偶性的负载者”(卷1,第204页)。自我的总体性在于“某种关系(Verhältnisses)的完备性”(卷1,第204页)。

    作为效用(因果性)和作为实体性的交互规定(Wechselbestimmung)。两种交互规定。实体-偶性-关系乃是从交互现象出发的,然而每一个因素都是整体。————康德的范畴表。这个范畴表的人为之处(Das Künstliche),以及费希特联系这个范畴表所做的事情的人为之处。仍然如此!质: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关系:依存性与自存性(实体与偶性[substantia et accidens]),原因性与从属性(原因与结果),协同性(行动者与受动者的交互作用)[116]。

    因而就有两种综合。它们澄清了什么?什么都没澄清,如果它们被分离开来看的话;这就是说,对立依然存在,甚至恰恰因为它们而更尖锐化了;它变得更深远了,两端相互被推离开了(比较D部分结尾处的阐明;卷1,第144页)。

    在我们追踪最后一个步骤————对最广泛地相互挤压的两端的那种主要的综合————之前,(重新)起主导作用的那项任务应该(再次)被规定,而且这就使得我们现在就可以展望任务的解决了,这种解决只有在实践哲学中才应该和能够被给出。

    这就表明:对立论题的解决具有交互规定的普遍特征;两个种类:因果性和实体性。即便在这里,也明显可以发现与康德范畴表的一种部分而言相当表面化的关联,但事实上,有一点是首要的[117],即诸种范畴规定被运用到自我与非我的关系上,这些规定从其整个的根源来看,产生于诸种事物的领域中,并保持适应于这个领域。虽然费希特通过“交互”这一特征(交互性关系),看起来好像赋予这些关系以巨大的广度和运动性;可是在康德那里的关系范畴中,交互规定也被塑造为第三组范畴。比较一下质的范畴:限制性,否定性,断定性(Position)。同样不容混淆的是,费希特在叙述交互规定的这两种形式时,他的做法并非前后一致和显而易见的,而这一点在这里却并不重要。

    更重要的和关键性的是另外一点,而且是双重的:(1)实体性关系的优势地位,(2)来自于同一种存在论上的根源的那种否定性所具有的特色(“真正的和最高的任务”)。

    (1)对于自我之自我性的特色起着核心作用的,是实体理念,这一点不再令人惊奇,因为我们明确指出过,主体概念最初完全没有被关联到自我性的存在(das ichliche Sein)上去,只是出于一切完全特定的动机,才开始扮演这种特殊的角色。此外,“置于基础之处”这一基本含义却总是保留下来了————即便变得很苍白,而且被认为无需进一步追问了;这样一来,恰恰自我成了绝对的可奠基性的领域。(尽管置于基础之处的做法并非某种核心和负载者具有的那种物性的现成存在,而正好是如其本然的交换的保持,交互现象之完备性的保持与在此意义上的持存。)

    在将自我与非我之间的关联规定为实体性时,现在主体概念的这个特征就完全显现出来了。但这样一来,这种关系现在就被理解成这种交互规定的关系了,这就意味着:在某个方面是偶性者,其本身可以反过来成为实体。

    第一实体(Substanz primär):提到一切交互现象时都普遍地被想到=绝对主体,自我,如它被它的那种自我性的、亦即并不相对于另一种事物而言的、亦即绝对的活动所设置的那样。这种并不-相对于什么事物而言的、非-有限的、无限的自我,却受到对它的述谓的限制,而且作为如此这般受限制者,就成了一种有限的自我。这种通过“我表象……”或“我追求……”之类的述谓而进行的限制,总是也受到与非我的关联的规定;这种关联状态是真正在进行限制的因素。

    因而可以如此这般来理解这项任务:绝对的自我和相对的自我、无限性和有限性应当被统一起来。“但这样一种统一本身是不可能的。”(卷1,第144页)而且这样一种统一的完全的不可能性最终必定会显现出来;这就是说,下面这种必然性会显现出来,即对立双方中的某一方必定退却。但这只能意味着,面对无限性,有限性败退了。因为有限性本身还是具有主体特征的,这就意味着:有限性必定被否弃,“无限的自我必定只作为一(Eins)、且作为全(Alles)而保持下来”(卷1,第144页)。

    在这种“必定”(它在此作为必然之物出现)中,在将有限性扬弃到无限性之中、将非-行动(Nicht-Handlung)撤回到自我的绝对活动(die absolute Tätigkeit)之中的这种要求中,在这种要求中,我们必定可以听出理性的绝对的权力命令:即如其本然的自我性的那种要求。

    在这一点上已经反复指出过的是,这不是随便在哪都能看到的,而是费希特特有的。在费希特那里,只有在这个名称之下,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之下,它才显现出来,而他本身并没有穷尽整个作用范围,也根本没有规定主体的本质。一切哲学都是对理性的权力命令的显明(Offenbarmachen)、结合与融合。(哪种权力?如何做?这话的意思必定会自行显现出来。)

    哲学家并不发出这种权力命令,他只是指出它:“因为非我不可在任何意义上被与自我统一起来,所以一般而言不应该有任何非我存在。”(卷1,第144页)

    但在这个权力命令中,也有关于非我性事物(Nicht-Ichlichen)之本质的一种权力命令:它是不应该存在的。但这样一来它就可以是下面这种事物了,即不-应该-存在者(对于自我而言),它还是必须,而且恰恰必须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存在。(实体关系。一切非自我性事物都是偶性;它必定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含有实在性。————要注意费希特本人在E部分中是如何扬弃这两个种类的,因为它们不够用来理解意向性[Intentionalität]和超越性[Transzendenz]。因而费希特恰恰将目光投到了这种基本现象之上。绝非偶然的是,他接下来就触及想象力惊人的能力这个问题了。————主要不是被某事物规定的状态,而是自行去进行规定。在面前存在着什么。材料!)

    费希特以某种并非偶然的对比,来阐明绝对自我和相对自我、无限性和有限性、自我和非我之间的关联:光明和黑暗。为了将它们一同呈现出来,我们举个黄昏的例子,黄昏本身总是表现了光明和黑暗的某种同时存在。双方之间的矛盾总是一再被推延,这就是说,这矛盾保留了下来。而要化解这种矛盾,只能如此:光明和黑暗一般而言并不被理解为被对立设置者,而是被视为仅有程度之别。“黑暗只是极小量的光明。————自我与非我之间恰恰就是这种关系。”(卷1,第145页)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第二个因素:处在自我与非我之关联中的那种否定性,如今更明确地作为量上的事物、可以量化的事物而存在了;第三个原理中已经对这一点有所暗示,虽然在那里还完全不易理解,也完全是随意而为。

    但是如今的情况是:如果说对立在根本上而言会垮台,那么它并不存在于根本不同类的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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