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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鞅变法以后,地主阶级政权确立起来,秦国正式进入封建社会。

    一、秦国社会各阶级的关系

    地主和农民,是封建制确立以后,秦国社会中的两个主要阶级。除此而外,还有奴隶、手工业者、游民和商人。因各个阶级所处的地位不同,它们各自的作用以及相互间矛盾斗争的性质也不尽一样。

    封建地主阶级 地主阶级,这是秦国封建生产关系的主导方面。

    商鞅变法使封建生产关系在秦国得到正式承认和保护。田间的“阡陌”成为私有土地的标志,而秦国政府明令要维护这个标志,政府要求官吏把维护“阡陌津桥”(《为吏之道》)作为重要职责。在秦律中规定:对擅自移动阡陌标志的人,要处以“耐”刑。(见《法律答问》)正是由于封建国家保护土地私有,所以商鞅变法以后,就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的社会现象。在秦国,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对立是十分鲜明的。

    在地主阶级中,有大地主与中小地主之分。

    (一)大地主

    国君王室是全国最大的地主。除对无主荒地拥有所有权外,他们还占据大片土地修建宫殿,划为苑囿。仅供国君游猎之用的苑囿,就有“具囿”(又名“具圃”,见《淮南子•地形》)、“五苑”(《韩非子》)和“上林苑”(《史记•秦始皇本纪》)。苑囿中的禽兽是禁止人民捕杀的,连犬入其中也要遭到呵禁。(《田律》)在王室的苑囿里,有不少劳动者被驱迫进行生产,如“王苑”就出产“蔬菜、橡果、枣栗”(《韩非子•外储右》)。在秦国的法律中还规定着每亩地应下的各种作物种子的数量(《仓律》),还有考核耕牛饲养情况(《田律》),以及舂粟为米的标准比例(《仓律》)。这些规定,只有耕种王室土地,直接受国家剥削时才有必要。因此,它证明国君王室拥有大量的私有土地,用来直接剥削劳动者。

    除国君外,秦国还有一些封君列侯:如商鞅封为商君,樗里疾为严君,张仪为武信君,白起为武安君,蔡泽为纲成君。另外,昭襄王时还有泾阳君、高陵君、华阳君、阳泉君、安国君。封侯的有:魏冉为穰侯、范雎为应侯、嫪毐为长信侯、吕不韦为文信侯,等等。这些封君列侯也是一批大地主。

    国君王室和封君列侯之所以为“大”地主,不仅因为他们占有的土地多,还因为他们在秦国中享有特权,取得剥削收入的方式也同中小地主不一样:如国君不仅能从王室私有土地上取得剥削收入,更主要的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向全国收取税赋和征发徭役。封君列侯则享有食邑租税之权:“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汉书•货殖传》)。所以,他们与普通的中小地主不同,他们是封建国家的代表,是“最高的地主”(《资本论》,第三卷,894页)。

    这样,秦国的大地主实际上对于所有权属于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也能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干预,以保障其赋税和徭役的来源。如秦国政府规定:各地必须将土地上的降雨量、灾害以及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向官府报告。(《田律》)对于土地利用等各方面的问题都有法律条款,如在《田律》中竟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 (酤)酉(酒)”,说明对土地利用的干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这一切措施无非是保障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而这些,正是一切大地主剥削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中小地主

    中小地主是地主阶级中的大多数。因秦制规定:凡得敌甲首者,均可得到爵位和土地。但这并不是无限制的,实际上秦国决没有按“赏爵一级,益田一顷”(《商君书•境内》)的比例,实行赏军功。因为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直到统一之前,有记载可考的斩首数就达一百六十余万。如果真按前述的规定赐田,将有多少大地主?但事实上并没有太多的大地主,还是中小地主占地主阶级的大多数。

    中小地主与大地主的最大区别,就是他们不仅没有大地主享有的那么多的特权,而且还要将剥削收入的一部分,以赋税的形式奉献给封建国家————也就是“最高的地主”。秦律规定: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中小地主,必须以“受田之数”(《田律》)缴纳赋税。尽管中小地主缴纳的赋税最终还是出自农民,然而,由于这一规定,他们也不能不把剥削收入的一部分分给大地主。这样,大地主和中小地主之间就产生一定的矛盾。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常常以隐匿田地租税收入来逃避封建国家的征收,而大地主则通过国家政权制定法令,严禁这种隐匿行为。(见《法律答问》)在秦国,“匿田”和反“匿田”的斗争是十分尖锐的。

    一般中小地主、下层官吏也没有免除徭役的特权。按秦规定:只有爵至不更(第四级爵)以上,才能免除更役。最近发现的云梦秦简《编年纪》其主人喜曾为小官吏,其地位相当于中小地主(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报告》,载《文物》,1976(7)),然而他也曾三次服军役(《编年纪》)。可见,中小地主和下层官吏也必须按规定服役。

    在统治机构内的小官吏,虽也属于地主阶级,但他们是统治阶级中的下层,在秦国极端的中央集权统治下,他们往往动辄得咎:如百姓饲养耕牛不善,要惩处田啬夫(《田律》);仓库粮食受损失,要惩处官啬夫,并要赔偿损失(《仓律》);度量衡不准、官府收藏之皮革生虫,要惩处官啬夫(《效律》);发弩啬夫发弩不中者,也要受到惩处(《除吏律》),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按秦制:“命都官曰‘长’,县曰‘啬夫’。”(《法律答问》)从这里可以看出:秦国的小官吏地位十分脆弱,严厉的刑罚动不动就要加在他们头上,这也加深了大地主同中小地主之间的矛盾。

    随着封建制的确立,秦国中央集权愈加强,大地主同中小地主的矛盾就愈大。中央集权的特点,使秦国统治权控制在有限的几个大地主阶级代表人物手中,这就使中小地主的地位距大地主愈来愈远。不承认大地主同中小地主之间这一重要区别,就无法解释以后历史发展的许多重要现象。

    当然,大地主同中小地主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还是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这个矛盾比起整个地主阶级同农民阶级的矛盾来,是极为次要的,非本质的。中小地主不仅可以将一切负担都转嫁到农民身上,而且大、中、小地主在剥削压榨人民这一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社会基本矛盾仍是地主阶级同农民阶级的矛盾,地主阶级共同的剥削对象,主要的还是农民。

    农民阶级 站在地主阶级对面的一个主要阶级,就是农民阶级。

    秦国的农民大部分由奴隶转化而来,商鞅变法使许多奴隶成为农民。变法以后,秦国仍实行奖励军功的政策,农民逐渐成为秦国的主要劳动阶级。

    农民处于地主阶级剥削、压迫之下,生活极端贫困,从受压迫、受剥削的程度、方式区分,秦国的农民有两部分:

    (一)自耕农

    自耕农是农民中主要成分,他们被称为“士伍”。因为“无爵为士伍”(《汉官旧仪》),他们没有取得爵位,又有独立的户籍,并非依附农民,也不是奴隶,所以一般应称为自耕农。

    但是,自封建土地私有确立以后,土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有些自耕农就可能上升为地主。如秦国的法律文书中所举的案例,就有一个“士伍”,既有“家室、妻、子”,又有“臣妾、衣服、畜产”(《治狱程式》)。可见,这个无爵的“士伍”,经济地位早已超过自耕农,至少成为了一个小地主。“庶人之富者累巨万”(《汉书•食货志上》),正是这种情况。

    但绝大部分自耕农则愈来愈贫困,甚至有重新恢复到奴隶地位的可能。因为封建制的秦国一切沉重负担,主要地都压在他们身上。

    自耕农所受的剥削压迫,主要来自封建国家,他们直接承担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秦国的赋税和徭役,大致有四种:一、以人头取税的“口赋”;二、按田亩收税的“田租”;三、军役;四、各种杂徭。这些负担是十分沉重的。所谓“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到底多少财富被“敛”去?从“收太半之赋”(《淮南子•兵略训》)这样记载,可以推知:每个自耕农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劳动产品,被封建政府以“赋”的形式掠夺而去。

    其实,封建政府的赋税徭役剥削决不仅限于上列几项,各种各样名目的苛杂赋税是很多的。在秦律中可以看到各种名目的罚款:“赀一盾”、“赀一甲”等等。这一切负担都落在自耕农身上。

    (二)依附农民

    农民中另一部分是依附农民,其地位比自耕农还低。这部分农民包括“耕豪民之田”,并将收获量一半以上奉献给地主————“见税什五”(《汉书•食货志》)的佃农,和“为人佣耕”(《史记•陈涉世家》)的雇农。但不论前者和后者,他们都直接受着大大小小的地主剥削,比起自耕农来,他们对地主必须具有更多的人身依附。因此,可以笼统地称他们为依附农民。

    比起自耕农,依附农民所受的剥削压迫更深。《商君书•境内》有下面一段资料: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

    这里说的“庶子”,就是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他们平时每月要为地主服役六天,有事时则随时供驱使。他们虽有自己的经济,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某一个地主支配,类似地主家中的奴仆,因此,又称为“弟子”。秦国法律规定:一为“弟子”便不得随意改籍(《秦律杂抄》),只能世世代代地作为依附农民。他们所受的剥削压迫,是无法用田租、口赋或者徭役的数量来表示的,他们实际就是农奴。

    以自耕农和依附农民相比较,前者主要直接受封建国家压榨,后者主要直接受个别地主压榨。尽管封建国家实质也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但它的剥削、压榨毕竟由制度和法令所规定,而后者的压榨则没有任何规定限制。所以,依附农民比自耕农所受的“超经济强制”要重得多。正如列宁指出的:虽然人身依附乃是封建经济关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从农奴地位起,一直到农民等级没有完全的权利为止”,超经济的强制,“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和不同的程度”(《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三卷,162页)。整个农民阶级都处于地主阶级压榨之下,而依附农民更在最下层。这也是后来,首先起来发动推翻秦王朝的农民起义领袖,正是一个“为人佣耕”的雇农的根本原因。

    奴隶阶级 除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以外,一直到战国末期,秦国社会上还存留着大量的奴隶。

    秦国的奴隶最重要的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还没有解放的奴隶后代

    秦律规定:没有军功者不得改变身份,奴隶的后代仍为奴隶,若隐瞒身份,要受到严厉制裁。(《法律答问》)这样,就仍然有许多奴隶保留下来。

    (二)被镇压的人民和战争中的俘虏

    秦国法律:“寇降,以为隶臣。”(《秦律杂抄》)这里的“寇”,无非是两部分人:一是反抗统治者的人民,二是敌对国家的军队。“隶臣”是官奴隶。对于降“寇”,秦国政府把他们收为官奴隶。

    (三)捕捉少数民族人民为奴隶

    秦律中专门有规定:“道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属邦》)“道”是当时少数民族聚居的县,从这里送来的“隶臣妾”,无疑就是由那里捕捉来的人民。这种情况一直到汉代还存在,从西南少数民族弄来的奴隶称为“僰僮”(《史记•货殖列传》),可证明这是秦国奴隶来源的一部分。

    (四)“罪犯”及其家属被罚为奴

    秦国规定了严刑峻法,不少条款皆可使“罪犯”变为奴隶,或其家属也收为奴隶。(详见本章第四节)

    以上四个原因,使秦国社会上充斥着大量的奴隶。

    秦国的奴隶分私奴和官奴两种。

    私奴主要是地主、贵族和商人私家役使的奴隶。如《商君书•垦令》中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这里举的“厮、舆、徒、童”皆为商人家的各种奴隶,相国吕不韦就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史记•吕不韦列传》)。有些中小地主家也有奴隶,如秦律规定:“徒”、“舍人”在主人死亡后,应代替主人服徭役。(《工律》)私家奴隶不仅用来进行家务劳动,而且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秦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治狱程式》)

    这里举例说:甲的“臣”丙,因不服从甲的役使,“不田作”,所以甲请求将丙卖给官府。可见,有些“臣”是用来进行农业生产的。

    除私家奴隶外,秦国政府还役使着大量的官奴隶。

    男官奴称“隶臣”,女官奴称“隶妾”,未成年的称“小隶臣妾”[1]。这些奴隶从事各种劳动:从修城、舂米、田作到手工业生产,都有他们参加,而其待遇是十分恶劣的。秦律中规定的每个奴隶的口粮,每月不得超过二石半,隶妾一石半,劳动量减少时,口粮也要减少。秦汉时一般丁男的口粮皆在三石左右(见《盐铁论》),汉代的戍卒口粮尚有三石三斗多(见《居延汉简考释》)。秦国隶臣妾的口粮标准如此之低,其生活艰苦之状况,是难以想象的。

    官奴隶还可借给民间役使:“百姓欲有叚(假)者,叚(假)之”(《仓律》),以便使奴隶主最大限度地榨取奴隶的血汗。

    刑徒如城旦(男刑徒)、舂(女刑徒)等,也是秦国政府的官奴隶,其状况同隶臣妾相似。

    还有一种“更隶臣妾”,他们既不同于隶臣妾,也不同于农民:“更隶臣妾节(即)有急事,总冗,以律禀食;不急勿总”(《仓律》)。其地位介乎“隶臣妾”与“庶子”之间,基本上还是奴隶。

    奴隶是秦国社会最底层,他们的地位较农民更为低下。这就不难理解:何以秦末农民起义过程中,奴隶以及苍头军等成为反秦最坚决的力量。

    当然,封建制确立以后,秦国的奴隶不可能同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一模一样。他们是有一些变化的:首先,不经官府允许是不准屠杀奴隶的。其次,奴隶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赎免为庶人,如以“冗边五岁”即可免家庭成员中有奴隶身份者一人为“庶人”(《司空律》),又如“归爵二级”也可以“免亲父母为隶臣者一人”(《军爵律》),如此等等。总之,奴隶的地位与封建制确立以前是有些改变的,显示了社会的进步和奴隶们斗争的伟大成果。

    手工业者、游民和商人 在秦国社会中,还有一部分手工业者、游民和商人,他们分属不同的阶级。

    手工业者,这是指独立的手工劳动者,所谓“技艺之士资在于手”(《商君书•算地》),他们依靠自己的“技艺”为生,这在秦国是有一定数量的。据考古发掘证明,在秦都咸阳就有不少私家手工业作坊,如咸阳遗址发掘出的陶器残片上,凡制造者姓名上冠以“咸里”等里居字样的,皆为私家作坊制造,而这样的残片已发现很多(《秦都咸阳遗址勘探简报》,载《文物》,1976(11)),可以看出这里已有不少独立的手工劳动者。手工业者的地位与农民相似,同样遭受地主和封建国家剥削压榨,是被压迫阶级。

    游民,这部分人成分很复杂,秦国统治者将他们称为“游惰之民”(《商君书•垦令》)或“游士”(《法律答问》)。他们中间有“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失掉土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也有散兵游勇和失掉财产和地位的旧贵族。秦国政府对这部分人采取严厉镇压的政策,秦律规定:“游士在,亡符,居县赀一甲;卒岁,责之。”(《游士律》)因此,游民也是被压迫者。

    商人,在秦国已为数不少。这些“商贾之士”(《商君书•算地》)在城市中已经组织了起来(《金布律》)。秦国政府基本上采取抑商政策。但是,经济的发展并不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也同汉代一样,“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汉书•食货志》)。到战国末年,秦国已出现了一些大商人,如乌氏倮等。对于这种现实,秦国统治者则采取拉拢大商人的政策,如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

    商人中的下层,在秦国处于被压迫地位,其上层则与大地主阶级结成联盟,是秦国的统治阶级。

    综上所述:地主阶级是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因秦国极端集权的统治特点,控制全国政治、经济权力的主要是少数大地主的代表。农民、奴隶则是受压迫最深的阶级。手工业者、游民、商人中的下层,也是被压迫阶级。从各个阶级的关系来看,秦国政治统治中集权的特点是十分显著的,这种特点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曾起过积极作用,但统一以后,正是这一特点对阶级矛盾的激化起了加速作用,促使了秦朝的灭亡。

    二、封建政权的完善和强化

    从商鞅变法以后,秦国不断完善和强化封建政权,到统一前夕,已建立起从地方到中央的一整套封建国家机构,为统一的新王朝奠定了基础。

    封建国家的中央统治机构 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在中央统治机构的官职方面没有改变,如国君以下的官职最高的是大庶长、大良造。而其他一些诸侯国已在国君之下设相。因此,秦国的官制与别的诸侯国不大一样。

    商鞅死后,秦惠文王继续健全封建制,首先模仿其他国,在国君之下设相:公元前328年(秦惠文王十年)任张仪为相(《史记•秦本纪》),这是秦国第一个相。至秦武王时,又分设左、右相,以樗里疾为左丞相、甘茂为右丞相。不过,在以后秦相有时也不分左右,至秦昭襄王时代,穰侯魏冉又称相国。从此,君下置相乃成秦国定制,庶长仅成为爵位名称。丞相、相国或左、右相是封建官僚系统中最重要的官职,在政权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秦国自惠文王设相以后,至秦灭亡为止,先后曾担任过相的人,初步考证有以下诸人:

    不过,统一全国前后的相权大小尚略有不同:统一前的相,不仅是最高行政官,也可率兵打仗,如张仪、樗里疾、甘茂等皆曾率兵作战,所以,相乃为军政之最高长官。统一后则略有不同。

    统兵武将称为将军。以前,秦国将军并非固定官职,只在出征时临时任命。自秦昭襄王时命魏冉为将军,从此将军才成为秦国固定官职。

    尉也是统兵武将,相当于大将军。(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引《正义》)原为大良造以下一级的武官,后去大良造,尉就成为最高的武官。秦昭襄王时白起曾为国尉。(《史记•白起列传》)公元前237年(秦始皇十年),“以尉缭为秦国尉”(《史记•秦始皇本纪》)。

    战国时期的秦,还有御史(《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郎中令(《战国策•韩策三》)、谒者(《史记•范雎列传》)、卫尉(《史记•秦始皇本纪》)、太仆(《韩非子•说林上》)、廷尉(《史记•李斯列传》)、内史(《史记•秦本纪》)、少府、佐弋(《史记•秦始皇本纪》)、尚书(《战国策•秦策五》),等等。这些官职在战国时期虽尚未固定下来,时常改换名称和职权范围。不过,已为统一以后的“三公”、“九卿”的封建官僚制奠定了基础。

    地方的统治机构和官制 继续完善郡县制。商鞅变法时,只在全国实行县制,尚无郡一级组织。郡制最初设立在三晋诸国,出现较县为晚,开始设于边境,地位较县低,后来边地扩大,各国先后形成郡下辖县的郡县制。秦国自孝公死后才开始设郡,最早建立的一个郡是公元前328年(秦惠文王十年)建的上郡。以后就随着土地扩大,陆续在各地设郡。从此,郡县两级的地方行政组织,遂成为秦国定制。

    郡的首长称郡守,因郡多设于边地,故常以武官充任,如南郡守腾原来即为武官,公元前230年他曾率兵灭韩,俘获韩王安,后来才被委任为南郡守(云梦秦简《编年纪》;《南郡守腾文书》)。

    郡以下的县,县以下的乡、里、聚各级组织如旧。不过机构愈来愈严密,如商鞅变法时,最初设县只有县令(长)以及县令(长)以下的丞及尉,分管民政及军事;自公元前349年(秦孝公十三年)以后,又设秩、史(《史记•六国年表》),到后来又发展为专司各种职务的史,如令、丞、尉下都有史,称为令史、丞史、尉史(《汉旧仪》),为具体办事人员。云梦秦简《编年纪》之主人喜,就曾任过令史。此外还有狱史,乡有秩、佐史等。其下又有斗食、官掾史、幹小史,最小为书佐与循行。县丞、尉为县的长史,有秩、斗食、佐史等称为少吏。这些官吏又统称为啬夫,如县令(长)称为县啬夫,管理田事的官吏称田啬夫(云梦秦简《田律》、《仓律》)。

    封建中央政权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主要通过上计制度。上计制是战国时期赵、魏等国都实行的制度。秦国也实行上计制:每年,地方官吏事先把赋税收入的预算写在木“券”上,送交朝廷。年终时,地方官吏必须把实际情况(收入、开支、损耗等),向朝廷报告,谓之上计。秦国中央政府就通过这种办法考核地方官吏的成绩,掌握各地情况,控制全国的剥削收入。

    秦国封建政权这一套行政统治机构,并不是一次建立起来的,而是从商鞅变法开始,至统一前夕,才陆续完成。

    三、兵制和军队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毛泽东:《战争和战略问题》,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547页)秦国的军队对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兵役制度 秦国实行郡县普遍征兵制。据以前的文献记载:男子至二十三岁以后就要服兵役,一人一生须当兵两次,一次叫“正卒”,守卫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边疆一年。另外,还要在本郡、县内服役一月,称为“更卒”。(见《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过去,一直认为秦国的服役制度就是如此。

    但这仅仅是规定,实际执行往往超过规定。

    据云梦秦简有关材料证明,秦国的男子自十五岁傅籍以后,随时皆有被征调入伍的可能。何时服兵役以及当兵时间长短,均视当时需要而定。如云梦秦简《编年纪》中记载,喜这个人在秦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曾三次参军。可见,秦国的每个男子一生服兵役决不止一次,当兵的年龄也绝非自二十三岁开始,如“长平之役”,“年十五以上悉发”(《文献通考•兵考一》)。服兵役的还不仅限于庶人,而且包括小官吏,如公元前236年(秦始皇十一年),大将王翦攻阏与、橑阳,“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史记•秦始皇本纪》)。“斗食”是小吏,在小吏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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