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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秦史稿最新章节!

    秦献公(公元前384年至前362年)即位,意味着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但是,秦国的旧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不适应于封建制的发展。必须对奴隶社会的旧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才能使封建制确立下来。秦国这一改革,由献公开始,经过秦孝公(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用商鞅变法,前后共四十余年,才最后完成。

    一、秦献公时期的改革

    秦献公的统治共二十三年,在他即位之初,就对旧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主要有以下几项:

    正式废除人殉制度 残酷的人殉制,在秦穆公死时(公元前621年)就已遭到人们谴责。但是,在二百余年内,这种野蛮的制度,并没有被废止,说明秦国旧势力的顽固。秦献公刚一即位,在公元前384年(献公元年)就宣布“止从死”(《史记•秦本纪》),正式明令禁止人殉制,从此才以法令的形式正式废除殉葬制。[1]

    编制户籍————“为户籍相伍”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居在“野”,平民和奴隶主在“国”,两部分人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随着奴隶制崩溃,要求按照阶级变动的新情况,重新编制户籍。公元前375年,秦献公即位后十年,将全国人口按五家为一“伍”的单位编制起来,称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一编制的意义在于:取消了“国”和“野”的界限,凡秦国统治下的人民一律被编入“伍”,实际就等于在法律上承认原来的“野人”与“国人”处于同样的地位。提高了“野人”的身份,也就是承认奴隶们经过斗争取得的成果,这是积极的、进步的一面。

    统治阶级实行“为户籍相伍”,还在于把秦国控制下的人口统统编制于军事组织之中,以便于征兵作战和加强互相间的监视,其目的就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镇压。

    迁国都、推广县制 秦的国都原在雍(陕西凤翔)。[2]秦献公即位后,于公元前383年就将国都从雍迁往栎阳,迁都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同东方的魏作斗争。这时,关中东部的黄河西岸已为魏所占。秦的雍,远在关中西部,有鞭长莫及之感。栎阳在今陕西省临潼县栎阳镇东北12.5公里的武家屯附近,这里距魏很近,又是个商业贸易繁盛、往来要冲之地,“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史记•货殖列传》),是战略要地。秦献公毅然将国都从雍迁到这里,表明了秦国统治者经营东北的决心。秦都迁来后,就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围筑一圈夯土城郭。[3]可见,献公从雍迁都到栎阳[4]主要是军事方面的需要,反映了恢复河西之地的决心。

    早在春秋时期,秦国就在边远地区设置带有军事性质的县。战国初期,随着领地的变化,秦国不断增置县,如公元前456年就设频阳(陕西富平东北)县,公元前389年又在陕(河南三门峡西)设县。到秦献公时,又集中地设了数县:公元前379年(秦献公六年)把蒲、蓝田(陕西蓝田西)、善明氏改建为县,特别是公元前374年(秦献公十一年)在栎阳设县,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来,县是设于新夺得来的土地,或是边远地区,现在竟在首都也设置县这一级军政合一的组织。这一方面表明当时的首都栎阳处于军事争夺的要冲,地方行政组织也必须适应战争的需要;同时也为秦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县制(统一以后为郡县制)进一步作了准备。所以说,秦献公在推行郡县制方面是有贡献的。

    允许商业资本的活动 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和交换就有一定的活动。根据这种形势,秦国于公元前378年(秦献公七年)“初行为市”,明令允许在国都内进行商业活动。封建经济下的商业,与奴隶制社会“工商食官”的制度下的商业活动,当然有本质的不同。这是封建经济初步发展的结果,“初行为市”,又给刚刚发展起来的商业资本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而它的发展无疑会加速旧生产方式的分解。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现在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但是,他并不是自觉的革命者;相反,他与这个世界骨肉相连。”(《资本论》,第三卷,1019页)商业资本的发展,对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进一步瓦解,起着加速的作用。这是秦献公不曾料到的。但在他统治时期,秦国能够“初行为市”,当然也不是偶然的。总之,秦献公时期进行的一些改革虽然很不彻底,但它却是以后大规模封建改革的先导,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而且,这些改革对秦国的富强,起了重要作用,并很快地就在军事斗争中反映出来。

    军事斗争上的初步胜利 由于秦献公实行了一些改革,国内实力增强,在他统治的后期,秦同韩、赵、魏的军事斗争,由失败开始转向胜利。

    秦献公时期首次得胜,是在公元前366年(秦献公十九年)。这一年,魏与韩两国国君在宅阳(在荥阳县东南)相会。(《史记•魏世家》)秦国出兵向韩、魏联军进攻,大败韩、魏联军于洛阴。[5]接着,于公元前364年(秦献公二十一年),秦军深入到河东,在石门(山西运城西南)[6]和魏大战,斩首六万级,取得对魏国进攻的胜利。这一仗,在当时的震动很大,就连那个名义上的天下“共主”————周显王,也赶紧前来向秦祝贺。(《史记•秦本纪》、《史记•周本纪》)秦献公竟自称为“伯”,表示自己的身份地位提高了。(《史记•周本纪》)

    公元前362年,魏国和韩、赵两国发生大战,并在浍大败韩、赵。正当韩、赵同魏鏖战之时,秦国又趁机向魏进攻,在少梁大败魏军,并俘虏了魏将公孙痤。[7]此役秦取得庞城。

    秦献公的改革,虽仅仅是开始,但也显示出巨大的作用。然而,秦国军事上取得的初步胜利,并不足以表明秦国真正强大起来了。因为在秦国最根本的社会制度还没有得到改革。这个任务并没有在秦献公统治时期完成,在伐魏并取得胜利后不久,年迈的秦献公就死去了[8],秦国的封建改革只能在他的儿子秦孝公统治时期去完成了。

    二、商鞅变法的准备

    秦国大规模进行封建改革,是在秦孝公统治时期(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实现的。这场改革是秦孝公依靠商鞅进行变法来完成的,故习惯上称之为“商鞅变法”。在没有正式进行变法以前,秦国作了一系列的准备:

    秦孝公及其主张 秦献公死后,子渠梁继位,是为孝公。当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上台时,他已经二十一岁了。这时秦国虽经过献公的改革,取得一点胜利,但总的形势较秦穆公时代还差得很远。献公时期那些改革,也遭到旧势力的抵抗,而不能全部贯彻到底。[9]所以秦国同东方诸侯大国相较,仍处于劣势。河西之地仍在魏国控制之下,各诸侯大国早就把秦视为“戎、狄”,甚至会盟都不要秦参加。这些客观现实对年轻的秦孝公刺激很大,他认为秦国这样的地位“丑莫大焉”(《史记•秦本纪》),于是决心变法图强。

    孝公同一些有远见的统治者一样,懂得民心的重要,因此首先采用笼络民心的方法加强统治:“布惠,振孤寡”,同时又增强军事实力,“招战士,明功赏”。并且宣布:“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为证明图强的决心,孝公还出兵向东围陕城,向西讨伐戎族,斩“戎之獂王”。由于取得初步胜利,次年,周天子也来“致胙”,表示祝贺。

    在秦的历史上,孝公不失为一个有为的君主。不过,秦孝公最初的愿望,无非也同献公一样,仅是“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而已,也就是企图恢复一个强大的奴隶制政权。但是“历史喜欢作弄人,喜欢同人们开玩笑,本来要进这间屋子,结果却跑进了那间屋子。在历史上,凡是不懂得、不认识自己真正的实质,即不了解自己实际上(而不是凭自己的想象)倾向于哪些阶级的人们、集团和派别,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反对工人的方法》,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二十五卷,335页)。时代的潮流不允许秦孝公走回头路,在封建制确立的时代,要使秦由弱变强,只能进行封建制的改革,而不是恢复秦穆公时代的奴隶制。尽管秦孝公主观上以穆公为标准,但客观上却不能不采取否定奴隶制的具体做法,像“与之分土”以奖励“出奇计强秦者”,正是为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发展大开方便之门。这样,以秦孝公为代表的一部分秦国统治阶级人物,从巩固自己的统治的“贪欲和权势欲”(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237页)出发,就不能不站在新兴的封建主的立场上实行改革,从而成为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10]

    在秦孝公以土地和官爵为诱饵,发出求贤的号召以后,有一个人急急忙忙从魏国赶来。这个人就是商鞅。

    商鞅入秦 商鞅原是卫国国君的后裔,所以他的名字原叫做“卫鞅”或“公孙鞅”[11],因为他到秦以后,被封为商君,这样历史上就习惯地称为“商鞅”。

    商鞅从少年时代起就“好刑名之学”(《史记•商君列传》),所谓“刑名之学”,是指建立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一套法家学说。不过,他也曾经向鲁国人尸佼学习过,尸佼是个杂家[12],因此,商鞅对战国时各派的理论主张均有所涉猎。

    公元前365年,商鞅来到魏国。魏国是战国时期进行封建改革比较早的一个诸侯国。尤其是在魏文侯时期(公元前445年至前396年),这里是法家思想影响很深的地区。当商鞅来到魏国时,虽然那些著名的法家如李悝等已经不在世,但他们的“余教”尚在。商鞅来到这里,对于进一步研究法家思想,完善他自己的法家理论主张,有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李悝所著的《法经》对商鞅的影响尤大。不过,商鞅在魏并没有得到重用,仅在魏相公叔痤的门下当一名被称为中庶子的家臣。

    这样,当秦孝公下令求贤的时候,在魏国不得志的商鞅,就怀着求富贵的目的,带了李悝的《法经》,从魏来到秦国。

    商鞅到秦国后,通过秦的大臣景监去见秦孝公,第一次见到孝公时,商鞅向孝公说以“帝道”。这是属于“道”家学派的一种政治学说。秦孝公对这一套毫不感兴趣,商鞅边讲,孝公边打瞌睡。第二次商鞅又求见孝公,这一次向孝公说以“王道”。这是儒家的学说。孝公仍然不愿听,并十分生气地责备景监竟给他找来这样一个无用之人。商鞅第三次求见孝公,说以“霸道”,这是法家的学说。这一回孝公才对商鞅重视起来,开始有用他的意思。于是,商鞅又一次同孝公谈话,向他鼓吹“强国之术”。孝公对此特别有兴趣,听着听着不觉凑到商鞅面前,一连数日也不厌倦。商鞅的“强国之术”,就是法家的一套政策和主张,孝公觉得这一套是有效的。因此,相信了商鞅的学说[13],准备按照这样的学说,对秦国的制度进行改革。

    变法前的一场争论 秦孝公虽相信商鞅的法家理论主张,准备进行变法,但仍有些犹豫:他顾虑“变法”、“更礼”改变旧的制度会遭到守旧势力的反对,一时下不了决心。

    依照秦国的惯例,凡国君一时不能决断的大事,允许在朝廷上争论。[14]于是,秦孝公便召集反对变法的两个代表人物————甘龙和杜挚,在朝廷上和商鞅展开辩论:“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商君书•更法》)。这对商鞅来说,实际上是为变法扫清思想障碍的一场理论斗争。

    在辩论中,商鞅首先针对孝公思想状况,直截了当地指出:“疑行无成,疑事无功”,若要变法,就不要怕别人反对,而要强国必须变法。这种言论得到了孝公支持,但遭到甘龙和杜挚的反对,一场激烈争论就此展开。

    这场争论集中在应不应当改变旧制度的问题上。

    商鞅认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他是以“强国”和“利民”为最终目的,他认为:为此目的,不用拘泥于过去的习惯和制度。这实际是以封建政权的“国”,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民”的利益为最高准则,要求改变一切不适应封建制发展的旧制度。因此,他提出:“当时而治法,因时而制礼”,要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形势改变制度和政策。这种革新的主张,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建立和巩固封建制度的进步思想。

    甘龙、杜挚站在旧制度的维护者的立场上,极力反对变法。他们认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只能按照旧制度、旧规矩去进行统治。也就是说:奴隶社会的一切制度都不能变。他们说:“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他们理想中的“圣人”和“知者”,无非是古代奴隶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因此,古代的一切万万动不得:“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显然,在战国时代,当社会制度发生剧烈变化的时刻,维护旧制度、反对变法,这正是代表即将被历史淘汰的、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思想。

    在批判这种思想的过程中,商鞅提出了进步的历史观,他认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帝王不相复”。各个时代是不同的,历史总是在变动的过程中前进。从这一观点出发,他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这种进步的历史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改革主张,是有利于新兴的封建制确立、适应历史潮流向前发展的,因而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辩论过程中,也暴露了作为地主阶级代表的商鞅,其思想、理论上有反动的一面。他始终把人民群众称为“愚者”、“不肖者”,而以地主阶级代表人物为“圣人”、“智者”、“贤者”。那些“愚者”、“不肖者”是不配同他们讨论什么问题的,他们只能俯首帖耳地顺从地主阶级的统治:“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关于变法的问题,更不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好恶:“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成大功者不谋于众”。这些观点充分反映了地主阶级代表人物敌视人民的反动性。商鞅是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就其对人民群众的态度来说,与孔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点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儒家和法家,作为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即使在先秦时期也有其共同的一面。

    由于商鞅的理论、主张,适应了秦国的新兴地主阶级需要,迎合孝公“图强”的愿望。经过辩论,秦孝公终于下定决心,任用商鞅实行变法。(本节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君书•更法》)

    徙木之行必信[15]孝公任用商鞅决定进行变法以后,商鞅就制定改革秦国旧制度的法令。在这些改革法令没有公布以前,商鞅曾做过这样一件事:

    一天,商鞅将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放到国都的南门,并宣布:有能将它移至北门者,赏十金。当时,人民莫明其妙,没有人敢动。接着,商鞅又宣布,能移去者赏五十金。果然,有一人将它移去,商鞅立即赏此人五十金,“以明不欺”(《史记•商君列传》)。

    这就是人们熟悉的“徙木赏金”的故事。可是,奇怪的是在商鞅之前,吴起在魏国时,也干过类似的事。据记载:吴起在魏国变法时,就曾在国都北门放车辕一根,并宣布:能将它搬至南门者有赏。后来有人搬了,吴起就按原宣布的办法给赏。[16]这两个记载如此之类似,以致有一些历史学家对它们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其实,商鞅和吴起都有可能这样做过。因为,它体现了先秦法家的两个很重要的思想:“明法”和“壹刑”。所谓“明法”,就是要把法令公之于众,并让人们相信:此法必定执行,这就是后来韩非总结的:“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所谓“壹刑”,就是“刑无等级”,“无贵贱”(《商君书•赏刑》)。这些虽然都是后来才总结出来的,但都是早期法家的经验,如商鞅在秦国变法后,由于“明法”,使得“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战国策•秦策一》)。而且,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做到“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战国策•秦策一》),这就是“壹刑”。商鞅在变法以前,用实际行动宣传“明法”和“壹刑”的主张,让人们对新法相信,从而建立起法的威信。所以采取“徙木赏金”的办法,是完全有可能的。

    对于商鞅的这种做法,后世的一些进步思想家和政治家认为是可取的。唐代著名的诗人、参加过中唐时期的“永贞革新”的进步思想家刘禹锡,针对中唐时期政治腐败、法令混乱、执法官吏贪赃枉法、贿赂公行的状况,就曾经大声地疾呼:“徙木之行必信,此政之始也”(《答饶州元使君书》,见《刘梦得文集》)。以商鞅曾经使用过的“徙木”的办法为譬,强调法要“明”、要“平”(即壹刑),这样才能达到建立法的威信的目的,使其“必信”,并指出这是“政之始”。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前做的这件事,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它是关系到以后的变法能否成功的大问题,如果能贯彻“徙木赏金”所反映出的“明法”和“壹刑”的原则,变法就能胜利。否则,就难免失败。

    三、商鞅变法的实施

    在做好各方面准备以后,秦国的封建改革就开始了。

    发布垦草令 秦孝公的决心一下,立即根据商鞅的意见,发布了变法的首道政令————“垦草令”。[17]

    “垦草令”就是开垦荒地的命令。由于奴隶制的崩溃,在奴隶主国有土地上劳动的奴隶纷纷反抗、逃亡,使许多土地荒芜了。另外,因为秦国地广人稀,有大片土地没有开垦。为了增加剥削收入,必须设法发展农业生产,所以秦国的改革,首先从发布“垦草令”开始。

    “垦草令”的原文现已佚失,其内容不能确知。不过在《商君书》中的第二篇有《垦令》,这可能就是商鞅向孝公提出的方案。从中可以大体推知“垦草令”的内容。

    《商君书•垦令》对于如何促使人们耕垦土地,提出二十种办法。这二十种办法可归纳为下列四个方面:

    (1)实行封建制的租税制

    商鞅提出:“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这就是说:朝廷计算农民收入的粮谷多少来征收地税,那么,国君的地税制度就统一了,农民的负担就公平了。税制统一,有信用,百官就不敢作弊了。这虽然是出于为统治者自己打算,但实行按田亩和粮谷的收入征税,这已是封建性质的剥削,比起奴隶制的剥削来,是重要的进步。对农业生产在客观上起了促进作用。

    (2)统一制度,整顿吏治

    “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也就是说,政治制度要统一,则官吏不敢胡作非为。商鞅还提出,对官吏要求他们不许拖延政务:“无宿治”,有了错误不能掩盖:“过举不匿。”用这些办法来加强地主阶级国家机器的效能。

    (3)压制商人和商业活动,鼓励农业生产

    法家对商人一贯主张采取抑制政策,在《垦令》中商鞅提出,朝廷应禁止商人卖粮米。这样,商人就不能趁丰年、荒年粮价涨落之机,进行投机活动。又提出,“重关市之赋”,对商人多征赋税,压制商业活动,以便强迫所有的人都参加农业生产。

    (4)实行愚民政策

    商鞅提出,不能让农民掌握文化知识,使他们处于愚昧状态,只知种地干活,国家就能安宁:“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而不殆”,这样就“草必垦矣”。

    除上述四项外,还有一些办法,其目的无非均系强迫人民进行农业生产劳动。这些措施,一方面具有促进封建经济发展的进步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其压迫人民的本质,是地主阶级在上升时期两面性的一种反映。

    《商君书》中的《垦令》,虽不是孝公发布的“垦草令”,但从后来实行的有关变法措施来判断,其精神是一致的。它实际是商鞅在秦国变法关于农耕政策的一个纲领,以后陆续颁发的,就是根据这个纲领而制定的具体改革办法。

    秦国的变法虽自公元前359年就开始了,但由于在这期间商鞅仅系客卿的身份,没有实权,所以一切变法措施仍是由孝公推行。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即商鞅入秦后三年,孝公拜商鞅为左庶长。(见《史记•秦本纪》)孝公既将实权交给商鞅,就在这一年,商鞅实施了大规模的改革。

    再次编造户籍实行什伍连坐 将人民用军事的组织形式编制起来,并登记在户籍之上,这本来是献公时就已经推行的制度。商鞅在公元前356年,又公布了这样的法令:“令民为什伍。”表明献公时这个制度贯彻得不够彻底,或者是由于旧势力的反对而遭到破坏。商鞅再次将全国人民编入户籍,且较献公时更为严密: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如果一家“犯罪”,其余四家就要连坐。其具体办法是:五家相互监视,发现有“奸人”,应向官府告发,告奸者可以得到同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一样的奖赏。如果隐瞒而不告发,就要受到同“奸人”一样的处罚;若藏匿“奸人”,就要受到和投降敌人一样的刑罚,这就是什伍连坐法。

    由于全国人民都编制于伍什之中,实行什伍连坐法,所以较远的往来和留宿客舍(旅馆)均须有凭证。没有凭证者,客舍主人不得收留。否则,客舍主人就要同罪连坐。

    这种什伍连坐的统治方法,是秦镇压人民的重要手段。它愈到后来发展得愈加严密,根据最近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秦的法律规定:伍,有“伍老”(《法律答问》第二十一条),系什伍组织的基层负责人。编入什伍组织的人民称为“伍人”,一伍中的其余四家称为“四邻”。什伍之上又有“里”,里有里典,即相当于后世的保甲长。(见《法律答问》第二十一、九七、九八、九九等条)不仅隐匿“奸人”要遭到同罪连坐的处罚,就是在“伍人”中有报告不实者,也要受到惩罚。

    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商鞅推行新法的第二个方面,是奖励为封建政权作战,而严格禁止私斗。

    奖励军功的办法是:凡有军功者,均可得到赐爵、赐地、赐官等奖赏。根据各种资料记载有下列几项具体规定:

    (1)凡在战争中能杀得敌人甲士一人、并取得其首级者,赐爵一级(见《史记•鲁仲连列传》《集解》引谯周云),并且还赐田一顷,宅九亩(见《商君书•境内》)。

    (2)得一甲首者,若为官者可当五十石俸禄之官,得二甲首者可为百石之官。(见《韩非子•定法》)也就是说,一爵相当于五十石之官。

    (3)斩得敌一甲首者,还可役使一人(或一家)为自己的农奴,“除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得到五个甲首的即可“隶五家”(《荀子•议兵》)。

    与奖励军功紧密关联的是爵制。在商鞅变法以前,在秦国也有官爵,如上造、大夫、庶长等,但并不细密。商鞅变法的过程中,对秦的爵制进行系统整理,并明确规定了二十等级。这二十爵是:

    (1)公士;(2)上造;(3)簪袅(又称谋人[18]);(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驷车庶长;(18)大庶长;(19)关内侯;(20)彻侯。

    与爵相适应,还有一定特权和待遇,如前述:得爵一级的就可役使农奴性质的“庶子”(又称“弟子”[19])一人之类。爵至九级五大夫,就可“税邑三百家”,即坐食三百家的税收。七级公大夫,就可以得到同县令相等的待遇。若犯罪,爵高的可以用爵抵罪。(见《商君书•境内》)还可以用爵为亲属中有奴隶身份的求得赎免,如云梦秦简的《秦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军爵律》)。

    商鞅变法时规定:无军功者虽然是宗室贵族,也不得超越规定的标准占有田宅、臣妾。连穿衣着屦都有限制,不得任意铺张。

    这一切,无非是鼓励人们为秦国的封建政权去作战。由此途径产生了大批的自耕农和地主。

    与此同时,商鞅变法时还制定了禁止私斗的刑罚条款。(《史记•商君列传》)这是针对当时的形势而提出的措施。所谓“私斗”,并非一般人之间的打架纠纷,而是指“邑斗”。(见《商君书•战法》)“邑”在奴隶制时代被大大小小的奴隶主占据着。这些奴隶主们为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这在春秋战国时代是普遍现象。所以《韩非子•八奸》中就有“邑斗之勇”的提法。秦国也不例外。商鞅严厉禁止邑斗,违犯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史记•商君列传》)。其目的在于消除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是与奖励军功相辅相成的办法。

    这一方面法令实施的结果是:“乡邑大治”,“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史记•商君列传》),使奴隶主的势力削弱,加强了封建政权的武装力量。

    鼓励耕织,发展封建经济 秦国变法时还规定:凡由耕田和纺织而生产粟帛多的人,可免除自身的徭役;凡经营商业及怠惰而贫困的,要连其妻子儿女一同没入官府为奴。

    当时,将农业称为“本业”,将从事商业称为“末业”,重本抑末从此成为秦国的传统。商鞅变法时推行的这一政策,对发展封建经济有着积极作用:它使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上来。但由此途径也造成了一批地主,因为法令规定“致帛粟多者,复其身”,帛粟愈多者,负担愈轻。[20]其结果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这也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

    制定严厉的法令 商鞅还制定了严厉的法令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这些法令制定的原则是“轻罪重刑”,即使犯了很轻的“罪”,也要处以极重的刑罚。据说连“弃灰于道者”(即将灰倒在路上),也要处以黥刑。[21]因为先秦的法家都有这样一个理论:认为只有对轻罪处以极重的刑罚,人们才不敢犯更大的罪,“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商君书•赏刑》)。由于民不敢犯“罪”,则“国无刑民”,这叫做“以刑去刑”。[22]

    当然,事实上“国无刑民”是不可能的。因此,“以刑去刑”,只不过是地主阶级为掩盖其残酷本性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法令,除了前面举出的一些以外,其余的还有些什么,现已不得而知。后来陆续完成的《秦律》可能包括了商鞅变法时的某些法令,从那里也可看出商鞅所制定的法令是极为严厉的。

    为加强思想统治,商鞅也曾将不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某些诗书烧掉。“燔诗书”(《韩非子•和氏》)表现了地主阶级一开始登上统治地位,就十分重视思想领域内的专政,同时也表现了他们的愚蠢和反动。

    以暴力推行新法 “商鞅变法”改革的对象,是旧奴隶制度。所以它首先遇到的是旧制度的代表————奴隶主贵族们的拼命反对;由于变法的实质是建立地主阶级专政,所以它也必然会遭到被压迫阶级————农民和劳动人民的反抗。这两个方面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反动的,后者是进步的。但是,地主阶级无论对旧奴隶主贵族,还是对广大劳动人民,都是采用暴力的办法来进行镇压。不过,这种暴力的矛头开始侧重于打击奴隶主贵族,当封建政权稳定以后;则主要对准广大劳动人民。所以对地主阶级专政的暴力性质,只能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商鞅变法,首先遭到秦国旧贵族势力的反对。新令一公布,以太子驷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为首的一部分旧势力代表人物,就故意违犯法令,阻挠新法的推行,商鞅就将公子虔处刑,将公孙贾黥面;还有许多人认为新法“不便”,议论纷纷。在商鞅的严厉镇压下,这些人都再不敢说话,就是用这样的暴力推行了新法。

    当然,在地主阶级专政的确立过程中,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也随之展开了。据《史记•商君列传》载:新法“行之十年”,“山无盗贼”。可见,至少在最初“盗贼”(也就是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还是有的。

    总之,商鞅使用严厉的镇压手段推行新法,将议论法令的人均“迁之于边城”,将触犯法令的人处以酷刑。据说,一天就在渭河边上杀死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结果,新法得以推行,“秦人皆趋令”,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十年),商鞅又被升为大良造(又称大上造)。为了进一步保护封建制,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又颁布了深入封建改革的法令:

    进一步废除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继公元前408年,秦简公时代“初租禾”承认封建土地私有之后,商鞅又于公元前350年宣布:“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即把标志着国有土地的阡陌封疆去掉,所以也称为“决裂阡陌”(《史记•蔡泽列传》)。这就彻底地废除了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23]

    与此同时,商鞅又“制辕田”(《汉书•地理志》)。“辕田制”本是奴隶社会土地国有的一种形式,随着封建制的产生,这种制度到春秋战国之交已经崩溃了。所以《汉书•地理志》引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过商鞅“复立”的爰田,不是旧的国有土地的恢复,而是“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也就是说:这种爰田制不再像从前那样,到一定时期将土地交还国家,劳动者重新根据国家分配的土地“易居”。而是仅限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换耕作,再也不将土地交还国家,因而也就不需要“易居”了。显然,这种爰田制,只是在私有土地上轮换耕作的制度,与从前的那种属于奴隶制土地国有的“爰土易居”的爰田制,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

    商鞅取消了标志着国有土地的“阡陌封疆”,又承认私有土地爰田,这就使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顺利地发展起来。这一措施对封建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普遍实行县制 县,本来是秦国原来就存在的一级行政组织机构。不过,在以前它只设置于个别地区。商鞅在变法时,将县制普遍在全国推广,于是,那些奴隶制的邑、聚等组织都合并为县。开始共设县三十余个,以后随着土地的扩展逐步增加[24],成为封建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每县设县令和县丞,县令是全县最高地方长官,县丞是他的助手。后来,到公元前349年(秦孝公十三年),秦在各县设置了定额俸禄的官吏。(见《史记•六国年表》)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俸禄由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县令、县长之下设丞和尉,尉负责全县的军事,他们的俸禄有二百石到四百石。还有一些百石以下的“少吏”(《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当于县长的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吏,称为“显大夫”(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斗食以下的低级官吏,称为“有秩之吏”(《秦律•仓律》)。这些官吏领取封建朝廷的俸禄,而国君则可随时任免他们,与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完全不同,是属于封建性质的行政机构和官僚制度。这一套行政组织,为以后数千年的封建国家机器最初的雏形。

    迁都咸阳 第二次大规模进行变法的时候,秦还将国都从栎阳迁到咸阳。[25]

    迁都的目的是十分明显的:秦国的统治阶级急欲向东发展,原来的国都栎阳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处于同魏斗争的重要位置上。由于秦献公晚年同魏斗争取得一系列的胜利,迫使魏在公元前361年将国都由安邑(山西夏县)迁往大梁(河南开封)。[26]这时,河西之地部分已为秦收回,斗争中心转移至函谷关以东,秦的视线就扩展至更远的东方。这样,栎阳就显得偏北了,这里不是去函谷关的大路,而咸阳(在咸阳市窑店东)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适在秦岭怀抱,既便利往来,又便于取南山之产物,若浮渭而下,可直入黄河;在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就是通往函谷关的大道。这对向东发展是极为方便的,真所谓“据天下之上游,制天下之命者也”(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秦迁都至咸阳,是有其战略意义的。秦在这里“筑冀阙宫廷”(《史记•商君列传》)并非权宜之计。最近考古发掘的资料证明,其建都之初,规模就十分宏大,据调查:其遗址东到今咸阳市红旗公社柏家嘴,西到窑店公社,与汉长安城西墙相对,南临渭水,北城遗址在二道原上,形势居高临下,气魄雄伟。城内建筑有南门、北门、西门,冀阙是类似城门的建筑,用来发布教令。由商鞅监修的咸阳宫,在城内,是由众多的宫殿连接在一起组成一座宫殿群,豪华瑰丽,1975年考古工作者曾在这里发掘出大量文物,其中有壁画残片四百多片,陶文七十多种,从这些实物可以推测建都时的规模。[27]商鞅变法时迁都咸阳,十分清楚地反映了秦国地主阶级要向更大范围发展的勃勃雄心。

    “初为赋”及其意义 在公元前350年以后,商鞅又陆续颁布了许多改革的法令。

    公元前348年(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史记•秦本纪》),是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来“赋”这个名称并不是从秦孝公十四年才出现,早在西周实行井田制时,就在国中“什一使自赋”。井田制崩溃后,实行爰田的地方,行“彻”法,也称为“赋”(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但那时所谓“赋”,所征发的根据是土地,即按照一定的土地向在这一块土地上的人征收实物,或征发军役。所以说:“‘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诗经•大雅•崧高》郑氏笺),也就是由于土地而产生出的负担。在秦国“初为赋”以前的“赋”,都是这个意思,因为以土地为征收单位,所以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土地的调查:“度其隰与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诗经•公刘》毛氏传)这种制度反映了奴隶主土地国有的特点。

    但是,公元前348年秦国“初为赋”的“赋”却与以前不同,它是以人口为计算对象,即按人口征收赋,也就是人头税。何以见得呢?《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实行的许多改革中有这样一条:“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现在,大多数史学家都认为这条法令是在“初为赋”以后,至少是和“初为赋”同时公布的。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倍其赋”的根据是人口,而不是由于土地。这也就证明:这时所征的“赋”不同于以前根据土地所出的“赋”了。这是在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人头税,也就是后来董仲舒说的“至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引)中的“口赋”。

    “赋”的性质变化,正是当时社会性质变化的反映: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由奴隶主土地国有变为封建土地私有,一方面由于土地“民得买卖”,使有的人“贫无立锥之地”,另一方面则出现了一些富商大贾。这两部分人均与土地无关,若仍继续采取以前的那种根据土地征收税赋的办法,对封建国家显然是不利的。因此在“初租禾”以后,又出现了“初为赋”的记载,也就是除以田亩收“租”外,还要以人头征“赋”。从此“田租”(土地税)和“口赋”(人头税)成为封建社会两种重要的赋税制度。它们像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样,是封建政府财政收入不可少的两部分。

    “初为赋”在当时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如利用“倍其赋”的办法,迫令家有“二男”以上者分家。这就有利于改变秦国以前“聚族而居”的落后习惯,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而这种小农经济正是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其次,征收人头税,对于没有土地的商工也起到一定压制作用,是“重农抑末”政策的体现。因为按人头征赋,使负担不至于全部落在耕种土地的农民身上,这就在客观上为农民带来一点好处。这种赋制又迫令劳力多的家庭分居,又强制个人必须奋发活动,不能吃“大锅饭”,这对于农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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