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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全书序论转到对我们的对象作科学的研究,我们首先应该简略地说明艺术美在现实领域里一般所占的地位,以及美学对于哲学其他部门的关系,以便建立真正的美的科学的出发点。

    要达到这个目的,好像先要把过去对美进行思考的种种尝试列举出来,加以分析和批判。不过这种工作我们在全书序论里已经做过,并且如果只 检查旁人所已经做过的工作,无论它是否正确,或是如果只 从旁人学习,这对于真正的科学研究并没有多大帮助。在这里倒不如提一下这个事实:许多人都认为美,正因为是美,是不能用概念来理解的,所以对于思考是一个不可理解的对象。对于这种主张,我们在这里只作这样一个简短的答复:尽管现在有些人认为一切真实的东西都是不可理解的,可理解的只是些有限现象和有时间性的偶然事物 (1) ,其实这话是不对的,只有真实的东西才是可理解 的,因为真实是以绝对概念 ,即理念,为基础的。美只是真实的一种表现方式,所以只要能形成概念的思考真正有概念的威力武装着,它就可以彻底理解美。在近代,没有什么 概念比概念本身,即自在自为的概念 ,遭到更严重的误解,因为人们惯于把概念了解为单凭知解力的抽象的和片面的观念或见解,用这种抽象的片面性的观念或见解当然既不能认识真实的整体,也不能认识本身具体的美。像我们已经说过而将来还要详说的,美不是这种知解力的抽象品,而是本身就是具体的绝对概念,或则说得更明确一点,就是绝对理念融合在符合它自身的现象中。

    如果我们要按照它的真正的实质去简略地说明绝对理念 ,我们就应该说,它就是心灵 ,当然不是有限的受约制受局限的心灵,而是普遍的无限的绝对的 心灵,这绝对的心灵根据它本身去确定真实之所以为真实。如果我们省察我们的日常的意识,心里就会浮起这样一种观念,以为心灵和自然好像是对立的,因而把它们看成有同等价值,但是这样把自然和心灵看作都是本质的两个领域,彼此并立而互相关联,就是从心灵的有限性与局限性去了解心灵,不是从心灵的无限性和真实性去了解心灵。因为自然本来并不是以具有同等价值的身份,与心灵分疆对立;自然所处的地位是由心灵决定的,因此它是一种产品,对心灵没有作为界限和局限的能力。同时,绝对心灵是应该作为绝对活动来理解的,因此,也作为它的绝对的自我分化来理解的。心灵把自身分化为另一体,这另一体从一方面看来就是自然,心灵本着善意把它自己的全部本质付给它的这个另一体。因此,我们须把自然理解为自身含有绝对理念的,但是只有在绝对心灵把自然设立为它自己的另一体这个 形式里,自然才是理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把自然叫做一种产品。自然的真实因此就是那设立者本身,即作为具有理念性与否定作用的心灵,因为心灵虽然自分化和自否定了,却同时把它的这种分化和否定作为由它自己所设立的东西 “取消”了,它不是在这种分化和否定中碰到界限和局限,而是自己和自己的另一体在自由的普遍性里融合在一起。就是这种理念性和无限的否定作用形成了心灵的主体性的深刻概念。作为主体性,心灵首先只是自在地 是自然的真实,因为心灵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真正的概念。自然和心灵对立着,不是作为由心灵设立 而又可以使它与自己回到统一的另一体,而是作为未经克服的起界限作用的另一存在,心灵作为认识生活和实践生活中的主体,只是把这另一存在作为一个原已发现的对象,这就是说,心灵只可以成为自然的另一面或对立面 (2) 。属于这个范围里的有认识的心灵和实践的心灵的有限性,即认识的局限性和实现善所依据的单纯的“应该” (3) 。在心灵里像在自然里一样,现象还不够表现它的真正的本体,我们还只模糊地看到技能、情欲、目的、意见和才能,这些东西互相追逃,互相辅助和阻碍,互相错综,而在它们的希求、挣扎、意图和思考之中,无数形状的起辅助或阻碍作用的偶然事故就纷纷涌现出来。有限的、有时间性的、矛盾的,因此也是消逝的、不满足的、非幸福的心灵,才有这种情况。因为这种心灵所能得到的满足,由于还是有限的、总不免是狭隘的、混乱的、相对的、分立的。因此,意识、意志和思考就不得不努力克服这种情况,在无限和真实里去找它的真正的普遍性,统一和满足,这种统一与满足,这种由心灵凭推动的理性转化有限物质所达到的统一和满足,才能真正地揭示现象世界的本质。心灵认识到它的有限性,这本身就是对它自己的否定,因此就获得它自己的无限。有限心灵的这种真实就是无限心灵。————但是在这种形式里 (4) ,心灵只有作为绝对否定,才变成实在的;心灵在它本身中设立了它的有限性然后把它取消掉。因此心灵在它的这个最高的领域里把自己变成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对象。绝对本身变成了心灵的对象 ,因为心灵上升到了意识的阶段,就在它本身中分辨 出知识主体 以及与此对立的知识的绝对对象 (5) 。从前一种观点看,即把心灵看成有限的那个观点来看,这种心灵能把绝对作为对立的 无限对象来认识,所以可以界定成为与这无限对象有别的有限 心灵。但是根据较高的思辨哲学的看法,正是绝对心灵本身 为着要成为自己对自己的知识,就在自身中 分化,因而设立心灵的有限性,在这心灵的有限性之中,心灵就变成自己对自己的知识的绝对对象。这样,它在它的集团中 (6) 就是绝对心灵,在心灵和自我认识的地位就是有现实性的绝对。

    在艺术哲学里我们就要以上述原则为出发点。在为艺术美既不是逻辑的理念 ,即自发展为思维的单纯因素的那种绝对观念,也不是自然的理念 ,而是属于心灵 领域的,同时却又不停留在有限 心灵的知识和行动上。美的艺术的领域就是绝对心灵的领域。其所以如此的理由我们在这里只能约略指出;科学的证明却有待于前面说过的那些哲学部门,即专门研究绝对理念本身的逻辑学、自然哲学以及研究心灵的有限领域的哲学。因为这些科学不仅要研究逻辑的理念按照它所特有的概念如何转化为自然界的存在,而且还要研究它如何解脱这外在性,从自然转化为心灵,以后又解脱这心灵的有限性而转化到永恒真实的心灵。

    从这个观点看————艺术就它的最高的真实价值来说,就要从这个观点来看————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出:艺术是和宗教与哲学属于同一领域的 (7) 。在绝对心灵的一切范围里,心灵都解脱了它的客观存在的窄狭局限,抛开它的尘世存在的偶然关系和它的目的与旨趣的有限意蕴,以便转到省察和实现它的自在自为的存在。 (8)

    1.艺术对有限现实的关系

    对于艺术在自然生活与心灵生活的整个领域里的地位,我们可以更确切更具体地说明如下:

    只要检阅一下人类生存的全部内容,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我们的日常意识里种种兴趣和它们的满足有极大的复杂性。首先是广大系统的身体方面的需要,规模巨大组织繁复的经济网,例如商业、航业和工艺之类,都是为着满足这些需要而服务的。比这较高一层的就是权利、法律、家庭生活、等级划分,以及整个的庞大国家机构。接着就是宗教的需要,这是每个人心里都感觉到而从教会生活中得到满足的。最后就是分得很细的科学活动,包罗万象的知识系统。艺术活动,对美的兴趣,以及美的艺术形象所给的精神满足也是属于这个范围的。这里就有这样一个问题:联系到世界中其他生活部门,这种需要有什么内在必然性呢?首先我们看到这些范围 (9) 的需要只是存在面前的事实。但是按照科学的要求,我们就得深入研究它们的本质上的内在联系和彼此之间的必然性。因为它们不只是借效用就能联系在一起,而是相辅相成,这个范围的活动要高于那个范围的活动;因此,较低范围的活动努力要超出本范围,只有通过较广兴趣的较深满足,原先在较低范围里不能实现的到此才得到完满的解决。这才是它们的内在联系的必然性。

    如果我们回忆一下我们关于美和艺术的概念所已经建立的原理,我们就会看出这个概念里有两重因素:首先是一种内容,目的,意蕴;其次是表现,即这种内容的现象与实在————第三,这两方面是互相融贯的,外在的特殊的因素只现为内在因素的表现。在艺术作品里,除掉在本质上与内容相关的并且能表现内容的东西之外,就没有什么别的东西了。我们所称为“内容”和“意蕴”的本身只是很简单的提要,就是最扼要的,尽管含义很广的题材,和完成的作品不同。例如一本书的内容可以用几个字或几句话总结起来,除掉这种内容提要里所已经有的之外,书中不应该插入其他题外话。这种简单提要,这种形成创作基础的题材还只是抽象的,只有完成的作品才是具体的。

    但是这两对立面并不是彼此不相干的,彼此只有外在的并立关系的,不像三角形或椭圆形之类几何图形单就其简单内容来说,是不随外表上大小、颜色等等而有什么不同的。在艺术里,作为简单内容的抽象意义却有一种定性,逼得它要实现于创作,并且在创作中变成具体的。因此,在这里本质上有一种“应该”。尽管内容自有它的意义,我们还是不满足于这种抽象的形式,而希求更进一步。起初这只是一种未得满足的需要,就主体方面说,这是一种令人不满的欠缺,这就产生一种希求,要克服这种欠缺,达到满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内容本来是主体的 ,只是内在的;客体的因素和它相对立,因而产生一种要求,要把主体的变为客体的 。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以及取消这种对立的“应该”,乃是一个贯穿一切的普遍原则或定性。我们的身体方面的生活,尤其是我们的心灵方面的目的与旨趣,都要依靠这种要求:要把本来只是主体的和内在的东西变为客观存在,而且只有在这种完满的客观存在里才能得到满足。因为目的与旨趣的内容本来只以主体因素的片面形式出现,而片面性就是一种局限,这个缺陷马上就造成一种不安,一种痛苦,一种否定面 ,作为否定面,它就须被取消(否定),就要弥补感觉到的缺陷,越过认识到的想到的局限。这并非说,对于主体方面,只是那另一面,即客体方面,有所欠缺,而是指一种更确定的联系,指这种欠缺在主体方面本身 而且对主体方面本身 就是一种缺陷,一种否定,要求再经过否定。这就是说,在它本身,按照它的概念,主体就是整体 ,不只是内在的,而且要在外在的之中,并且通过外在的,来实现这内在的。如果主体片面地以一种形式而存在,它就会马上陷入这个矛盾:按照它的概念,它是整体,而按照它的存在情况,它却只是一方面。只有借取消这种自身以内的否定,生命才能变成对它本身是肯定的。经历这种对立、矛盾和矛盾解决的过程是生物的一种大特权;凡是始终都只是肯定的东西,就会始终都没有生命。生命是向否定以及否定的痛苦前进的,只有通过消除对立和矛盾,生命才变成对它本身是肯定的。如果它停留在单纯的矛盾上面,不解决那矛盾,它就会在这矛盾上遭到毁灭。

    我们在这里所需要的界定原则,从它的抽象方面去看,就是如此。

    主体方面所能掌握的最高的内容可以简称为“自由 ”。自由是心灵的最高的定性。按照它的纯粹形式的方面来说,自由首先就在于主体对和它自己对立的东西不是外来的,不觉得它是一种界限和局限,而是就在那对立的东西里发现它自己。就是按照这种形式的定义,有了自由,一切欠缺和不幸就消除了,主体也就和世界和解了,在世界里得到满足了,一切对立和矛盾也就已解决了。但是说得更确切一点,自由一般是以理性为内容的:例如行为中的道德,和思想中的真理。但是因为自由本身本来只是主体的,还没有实现的,就还有不自由,就还有作为自然必需的纯然客体的东西,跟主体对立,这就产生一种要求,要使这种对立归于和解。从另一方面看,内在主体方面也有类似的对立。自由一方面包括本身就是普遍的、独立自在的东西,例如关于法律、道德、真理等的规律,另一方面也包括人类的种种动力,例如情感、意向、情欲以及一切使个别的人动心的东西。这种对立也在增长,导致斗争,导致矛盾,而一切焦急情绪、最深的痛苦,以及烦恼和失望都是在这场斗争中产生的。动物彼此之间以及与周围事物都和平相处,而人的心灵性却酿成两面性和分裂,他就围困在这种矛盾中。因为人从单纯的内在生活,从纯粹的思考,从规律与普遍性的世界,还不能得到安身之所,他还需要有感性的存在,要有情感情绪等等。哲学对由此而生的对立加以思考,按照它的涵盖一切的普遍性如其本然地加以思考,然后进一步以同样普遍的 方式把这对立取消掉;而人却要从直接生活中找到直接的满足。这种通过解决上述矛盾而得到的满足可以首先从感性需要的系统中找到例证。饥、渴、倦、吃、喝、饱、睡眠就足以例证感性需要范围里的矛盾和矛盾的解决。但是在人类生活的这种自然需要范围里,这种满足在内容上还是有限的,窄狭的;这种满足还不是绝对的,因此它无止境地引起新的需要,今天吃饱睡足,饥饿和困倦到明天还是依旧来临。所以再进一步走到心灵的领域,人就努力从知识和意志,从学问和品行里去找一种满足和自由。无知者是不自由的,因为和他对立的是一个陌生的世界,是他所要依靠的在上在外的东西,他还没有把这个陌生的世界变成为他自己使用的,他住在这世界里面不是像居在自己家里那样。好奇心的推动,知识的吸引,从最低级的一直到最高级的哲学见识,都只是发源于一种希求,就是要把上述不自由的情形消除掉,使世界成为人可以用观念和思考来掌握的东西。在行为的领域里,自由是以相反的方式进行的,结果使意志的理性得到实现。这种理性由意志实现在国家生活里。在一个真正按照理性来划分生活各部门的国家里,一切法律和措施都只是按照自由的本质的定性来实现自由。既然如此,所以每个公民都发现这种制度恰恰是他个人理性的实现,在服从这些法律时,不是把它们当作外人,而是把它们当作心腹。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做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

    总之,人的身体方面的需要以及知识和意志事实上都在这世界里得到一种满足,以自由的方式消除主体与客体的冲突,消除内在的自由与现存的外在的必然性的冲突。但是这种自由和满足仍然是受到局限的,所以这自由和自满仍是有限的。哪里还有有限性,哪里就会不断地重新发生对立和矛盾,满足就还不能超出有限的范围。例如在法律和它的现实里,我的理性,我的意志以及这意志的自由固然得到了承认,我是一个人,作为人,我受到尊重;我有财产,这财产应由我保管;如果它遭到危害,法庭就保护我的权利。但是这种承认和自由永远只限于个别的有关方面以及它的个别的对象:这座房子、这笔钱、这个确定的权利法律等等,总之,这是个别的行为和个别方面的现实。意识在这里所察觉到的只是些个别现象,这些个别现象固然是彼此相关,组成一种关系网的,但是本身却只是些相对的范畴,受多种多样的条件的约制,在这些条件统治之下,可以暂时得到满足,也可以简直得不到满足。更进一层,国家生活确实是形成一个整体,一个本身完满的有机体:君主、政府、法庭、军队、公民团体的安排、社交等等,权利和义务,目的和它的实现,前已提到的那些行为方式,以及使这整个机器常川开动的措施————这样结合起来的有机体在一个真正的国家里是圆满的,在自身以内实现了的。但是国家生活所体现的,以及人所依据以寻求他的满足的那个基本原则 ,不管它包含多么繁复的内在的和外在的因素,在它本身却还是片面的 和抽象的。在这原则里只有意志 的理性的自由得到发展;只有在国家 里,而且只有在某一个别 国家里,而且只有在存在中某一特殊 领域以及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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