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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诸国总部汇考一

    周

    周命南仲城朔方。

    按《诗经·小雅·出车篇》: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旗旐史央。天子命我,城彼朔方。赫赫南仲,猃狁于襄。

    〈朱注〉此劳还率之诗。程子曰:城朔方而猃狁之难除,禦戎狄之道,守备为本,不以攻战为先也。

    显王八年,魏筑长城为北边防。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秦孝公本纪》:秦孝公元年,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

    显王十七年,魏筑长城,塞固阳。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魏世家》云云。

    显王  年,赵与燕始筑长城,以备北方诸国。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赵武灵王变胡服,习骑射,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燕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

    〈注〉《正义》曰:《括地志》云:赵武灵王长城,在朔州善阳县北。案《水经》云:百道长城北山上有长垣,若颓毁焉。公奚亘岭,东西无极,盖赵灵王所筑也。

    赧王 年,秦始筑长城,为北边防。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秦昭王时,宣太后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

    秦

    始皇三十三年,斥匈奴,并河至阴山为三十四县,筑亭障。

    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

    始皇三十四年,筑长城,起临洮,至辽东。

    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按《蒙恬传》: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筑长城,因地形,用险制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馀里。于是渡河,据阳山,逶蛇而北。暴师于外十馀年,居上郡。是时蒙恬威振匈奴。按《匈奴传》: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谪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云阳,因边山险堑溪谷可缮者治之,起临洮至辽东万馀里。又度河据阳山北假中。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汉

    武帝元朔二年,复缮治长城,为北边防。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朔二年春正月,匈奴入上谷、渔阳,杀略吏民千馀人。遣将军卫青、李息出云中,至高阙,遂西至符离,获首虏数千级。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

    按《史记·匈奴传》:卫青出云中以西至陇西,击胡之楼烦、白羊王于河南。取河南地,筑朔方,复缮故秦时蒙恬所为塞,因河为固。是岁,汉之元朔二年也。

    北魏

    明元帝泰常八年春二月,筑长城。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春正月,蠕蠕犯塞。二月戊辰,筑长城于长川之南,起自赤城,西至五原,延袤二千馀里,备置戍卫。按《高闾传》:闾迁尚书、中书监。上表曰:臣闻为国之道,其要有五:一曰文德,二曰武功,三曰法度,四曰防固,五曰刑赏。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荒狡放命,则播武功以威之;民未知战,则制法度以齐之;暴敌轻侵,则设防固以禦之;临事制胜,则明刑赏以劝之。用能辟国宁方,征伐四剋。北狄悍愚,同于禽兽,所长者野战,所短者攻城。若以狄之所短,夺其所长,则虽众不能成患,虽来不能内逼。又狄散居野泽,随逐水草,战则与家产并至,奔则与畜牧俱逃,不赍资粮而饮食足。是以古人伐北方,攘其侵掠而已。历代为边患者,良以倏忽无常故也。六镇势分,倍众不斗,互相围逼,难以制之。昔周命南仲,城彼朔方;赵灵、秦始,长城是筑;汉之孝武,踵其前事。此四代之君,皆帝王之雄杰,所以同此役者,非智术之不长,兵众之不足,乃防狄之要事,其理宜然故也。《易》称天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长城之谓欤。今宜依故于六镇之北筑长城,以禦北虏。虽有暂劳之勤,乃有永逸之益,如其一成,惠及百世。即于要害,往往开门,造小城于其侧。因地却敌,多置弓弩。狄来有城可守,有兵可捍。既不攻城,野掠无获,草尽则走,终必惩艾。宜发近州武勇四万人及京师二万人,合六万人为武士,于苑内立征北大将军府,选忠勇有志干者以充其选。下置官属,分为三军,二万人专习弓射,二万人专习戈楯,二万人专习骑槊。修立战场,十日一习,采诸葛亮八阵之法,为平地禦寇之方,使其解兵革之宜,识旌旗之节,器械精坚,必堪禦寇。使将有定兵,兵有常主,上下相信,昼夜如一。七月发六部兵六万人,各备戎作之具,敕台北诸屯仓库,随近作米,俱送北镇。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领,与六镇之兵,直至碛南,扬威漠北。狄若来拒,与之决战,若其不来,然后散分其地,以筑长城。计六镇东西不过千里,若一夫一月之功,当三步之地,三百人三里,三千人三十里,三万人三百里,则千里之地,强弱相兼,计十万人一月必就,运粮一月不足为多。人怀永逸,劳而无怨。计筑长城,其利有五:罢游防之苦,其利一也;北部放牧,无抄掠之患,其利二也;登城观敌,以逸待劳,其利三也;省境防之虞,息无时之备,其利四也;岁常游运,永得不匮,其利五也。又任将之道,特须委信,阃外之事,有利辄决,赦其小过,要其大功,足其兵力,资其给用,然后,胜可果也。

    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六月丙戌,发司、幽、定、冀四州十万人筑畿上塞围,起上谷,西至河,广袤皆千里。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宣武帝正始三年四月甲辰,诏遣使者巡慰北边。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北齐

    文宣帝天保三年冬十月,至黄栌岭,仍起长城,北至社干戍四百馀里,立三十六戍。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六年,发夫一百八十万人筑长城,自幽州北夏口至恒州九百馀里。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八年,于长城内筑重城,自库洛拔而东至于坞纥戍,凡四百馀里。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北周

    静帝大象元年,诏于翼巡长城。

    按《周书·静帝本纪》:大象元年六月,发山东诸州民,修长城。按《于翼本传》:大象初,徵拜大司徒。诏翼巡长城,立亭障。西自雁门,东至碣石,创新改旧,咸得其要害云。

    隋

    高祖开皇元年四月,发稽胡修筑长城,二旬而罢。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 年,司农少卿崔仲方令发丁筑长城。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崔仲方传》:高祖受禅,进位上开府,寻转司农少卿,进爵安固县公。令发丁三万,于朔方、灵武筑长城,东至黄河,西拒绥州,南至勃出岭,绵亘七百里。

    开皇六年二月丁亥,发丁男十一万修筑长城,二旬而罢。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七年二月,发丁男十万馀修筑长城,二旬而罢。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三年,发丁男筑长城。

    按《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发丁男百馀万筑长城,西距榆林,东至紫河,一旬而罢,死者十五六。

    大业四年秋七月,发丁男筑长城。

    按《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辛巳,发丁男二十馀万筑长城,自榆林谷而东。

    明

    太祖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按《明会典》:凡边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

    者,全家坐罪。

    洪武二十六年,定守边烟墩之制。

    按《明会典》: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机声息。

    洪武  年,定边报一应皆行移堤备,重大军情奏请定夺。

    按《明会典》:凡声息,洪武年,定各边飞报一应声息,具奏行移堤备,其有重大军情应出师征剿,及地方军马数少应调兵策,应奏请定夺。

    成祖永乐十一年,定烟墩、濠堑、水匮之制。

    按《明会典》:永乐十一年,令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城一丈五尺,开濠堑钓桥门,道上置水匮,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瞭,以绳梯上下。

    宣宗宣德七年,令各关口,每三月差武官、御史点视,每年监察御史及守备巡视。

    按《明会典》: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关、荆子村、黑峪口,北抵独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员,御史二员点视。又令居庸关直抵龙泉关一带,山海关直抵古北口一带,每年各差监察御史一员,请敕前去,分同各该分守守备等项内外官员巡视关口,点闸军士,整饰器械,操演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应词讼,就彼发落,不许军卫,有司擅便拘提有误守把,如守备等官有罢软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实具奏替换。

    英宗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总兵参将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备不虞,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按《明会典》:凡战守,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镇守总兵官参将内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备不虞。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各边官军出三五百里外烧荒,冬年节不许宴乐。

    按《明会典》:凡防禦,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兵部请敕各边,遣官军往虏人出没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风纵火,焚烧野草,以绝胡马,名曰烧荒。事毕,将拨过官军烧过地方造册奏缴。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请敕各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年节,不许宴乐,仍转行分守守备官一体遵守。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边四月、八月,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

    按《明会典》:凡墙堡,景泰元年,令各边每岁四月、八月,遣官军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时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种,移徙界至者治罪。

    英宗天顺二年,令墩上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二年,令边堠放烽炮,以敌多寡为烽炮之多寡。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令边堠举放烽炮,若有虏一二人至百馀人,举放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炮,万人以上五烽五炮,传报得宜,致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成化四年,令沿边官军以十月为始,次年十月满,留与次班守冬。

    按《明会典》:凡班军,成化四年,令沿边备操官军一年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满,复留与次班守冬至后年正月放还,以后班次皆然。

    成化九年,定边军遇贼失机,分别定罪。

    按《明会典》:凡防边功罪,成化九年,令边军遇贼,如曾率众对敌,及众寡不敌者,虽失利,不罪。其闭门坐视,见贼先退者,乃坐失机。

    成化十年,定边地营堡界限私出盗耕之罪。

    按《明会典》:凡边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分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分充军,有损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成化十四年,定贡市一切事宜。

    按《明会典》:一贡市,成化十四年,令辽东马市许海西并朵颜三卫夷人卖买,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货物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货物者,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负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凡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市利,透漏边情,事发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不宥。成化十七年,定广宁开原马市。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题准广宁、开原二处俱开马市,其通事三年一换。

    成化二十年,定边官参随伴役之制。

    按《明会典》:凡参随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随任者镇守官许五人分守,许三人其军伴镇守官二十名,分守十五名,守备十名。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俱不许额外役占及卖放军人办纳月粮,违者许巡抚、巡按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事例,上请其巡按、御史,年终仍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缘由具奏。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边操练之制。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边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练,四月初具操过军马,并大风大雪,免操日期奏报。

    成化二十二年,定各边军马数目题报,及大臣巡边之制。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边军马数目,远边一年一报,近边半年一报,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题,差文武大臣各一员同行阅实,每年一次具题差御史二员分行巡视,有设置未备、器械未精、军伍不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孝宗弘治六年,定边将一切疏防失机及隐匿之罪。按《明会典》:弘治六年,奏准主将、副参等官统军,杀贼不能料敌制胜,轻率寡谋,致有损折军马,失误事机,

    则罪坐各官。而内臣都御史不曾与行者,各轻其罚。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行设备,被贼入境抢掳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即系镇巡总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当均受其罚。若互相隐匿不行实报,许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访实奏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三年,定各边官军失班不到,及边将管军人员私役军民出境,及砍伐应禁林木,交结边人之罪。边将不得滥受军民词讼,其寇入,失陷地方,掳掠人民,分别处分。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备禦官军,失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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