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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待土地资产,换言之,不再将之视为抢夺而来的物资或作为培养具有武装能力者的经济基础,转而————特别是在城市的处境下————多以经济的眼光为主来评量土地资产,并且女儿也能够继承土地时。生活的重心是要仰赖家族的共同协力经营,还是反之,主要在仰赖于所继承财产的租金收入上,这两种生存基础决定了夫与妻及其氏族三者间,在利害考量的周旋妥协上极为多样的面相。

    在欧洲中古时期,前一种情形往往朝向“共同财产制”(Gütergemeinschaft)发展,而后一种则是衍生出所谓的“财产共同管理制”(Verwaltungsgemeinschaft,由丈夫来管理与利用妻子的财产)。不过在封建阶层,则由于不愿让土地从家族里释出,遂产生出“寡妇婚”(Wittumsehe,寡妇依靠家族土地所孳生的租金来养活,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此外,尚有许多歧异多端的决定性因素介入。罗马与英国的贵族制在社会状态方面显示出某些类似性。然而,在古罗马,由于随时都可取消的“自由婚姻”的发展,已婚妇女在经济上和人格上可说是完全的解放,代价是成为寡妇后衣食全然无靠,而且相对于父亲对于子女的无限权力,作为母亲是处于完全无权利的状态。在英国,已婚妇女无论在经济或人身方面,皆处于完全泯灭其法律人格的“受夫保护之妻的身份”(coverture)下,但同时却保有终身不易的封建“寡妇婚”。罗马贵族的城市定居倾向较强,而英国则受到基督教婚姻家父长制的影响,可能是出现上述差异的原因。在英国,封建婚姻法持续存在,而法国的婚姻法则在小市民和军事动机下形成(拿破仑法典乃基于创制者个人的影响),然而,官僚制国家(奥地利,特别是俄国)却在婚姻法里强烈地齐平化了性别的差异。此种齐平化通常是在统治阶级最为压制军国主义之处,得到最为长足的进展。此外,婚姻的财产结构,在财货交易发达的情况下,基本上也受到保障债权人之需求的制约。关于此种发展契机所带来的种种极为五光十色的结果,就不是此处所能论及的了。

    基于妻子的利害关心所形成的“正当的”婚姻,并不一定即刻导致一夫一妻制的全面支配。在子女的继承权方面享有特权的妻子,有可能会被突出为其他妻妾群中的“正妻”,就像在东方、埃及和大体上亚洲文化地区里的情形。当然,这种形态的一夫多妻制(“半一夫多妻制”)也是世界各处的有产阶级的特权。因为拥有众多妻室在农耕尚以女性劳动力为主的地方毋宁是划算的,尤其是女性的纺织工作特别有利可图之处(《犹太法典》中还以此为前提)。例如卡芬族[21]的酋长就认为拥有广大的妻室是一种有用的投资,不过,这要以男性拥有买妻的必要手段为前提。

    在男性的劳动具有绝大重要性的情况下,尤其是某些社会阶层,妇女只不过插花式地从事一些自由人所不屑一顾的工作或奢侈品的生产,一夫多妻制所需的花费,对于所有的中产阶级而言毋宁是敬谢不敏的。在城市贵族阶层兴起进而统治的过程中,一夫一妻的制度方始由希腊人和罗马人加以贯彻(虽然如此,希腊的王侯阶层直到分裂时期,仍未尽然谨守此制)[22],原因是此制与城市贵族阶层的家计形态相切合。随后,基督教更基于禁欲的理由而将一夫一妻制推高到绝对规范的境地,以与其他的(原始)宗教相对峙。一夫多妻制的延续,主要仍在于政治权势的严格家父长制结构有助于保持家长的恣意行事之处。

    妆奁婚姻的发展从以下两方面影响着家共同体的发展:一、作为父亲财产之“正当”继承人的子女,以其在家内所占有的特殊法律地位,而与其他妾室的子女区隔开来;尤其是,二、依娘家贫富之不同,随着新嫁娘带入夫家的妆奁亦有多寡,这样的差距当然也会产生使其丈夫的经济地位有所区隔的趋势。嫁妆在形式上通常确实是落入家主人的处分之下(特别是在罗马法中),然而实质上当事人之妻的妆奁却往往是以某种方式另外归入一个“特别的户头”。“计算”即借此而开始介入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中。

    不过,家共同体趋向解体的这种发展,在此阶段,通常早有另外的经济动力在推波助澜。未分殊化的共产主义因经济条件的制约而弱化的倾向,极早已见端倪,甚至其完整的样态都可说是历史上的边际存在。种种制品,如工具、武器、装饰品、衣物等用具,个别的制作者原则上有权以之为个人劳动产物,而独自或优先使用,在其死后,也未必为全体共有,而毋宁是委之于特别有资格来加以利用的特定个人手中(例如:坐骑与刀剑,中世纪时的“Heergewäte”、“Gerade”等等)[23]。个人“继承权”的这种初步形态,早在威权的家共产主义内部便有所发展,甚至有可能是源自家共同体发展之前的状态,并且遍布于举凡工具由个人所制作之处。某些器具,例如武器,有着同样的发展,或许是由于军方在意最适从军者的武装经济能力而介入其中之故。

    六 家共同体的解体:功能的改变与“可计算性”的增长;近代商业公司的形成

    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促使紧密一体的家权力趋向衰微的内在与外在动因不断增强。自内而起的解体动因在于:能力与需求的开展与分化,而这与经济手段在量方面的增加相关联。随着生活可能性的多样化,个人愈来愈不能忍受共同体先前所硬性规定的、未分化的生活形态,从而愈来愈倾向于以一己之力来形塑自己的生活,并且自由享受但凭个人能力所创造出来的成果。外在的解体因素则是来自竞争性社会组织的介入:例如国库有意要更加密集地榨取个人的赋税能力,而这和共同体意欲集结财富以利于军事武装能力的遂行恰好反其道而行。

    此种解体趋势的一般结果,首先是家共同体在面临继承或子女结婚之际逐步被加以分割。在早期,也就是相对而言较少使用工具的农耕时代,集约式的劳动乃是提高生产收益的惟一方法,因此家共同体的规模一度扩大,然而随着个人主义营利方式的发展,家共同体的规模即整体不断地缩小,这样的历史发展至今,由双亲和子女所构成的家庭遂为正常的大小。正因为家共同体的机能状态发生了如此根本的变化,对个人而言,将自己委身于一个大型的共产家计里的诱因,委实愈来愈少。

    姑不论个人的安全保障不再来自家和氏族,而是来自政治当局的机构性团体这个事实,“家”与“职业”也在空间上分开来,而且家计不再是共同生产的处所,而是共同消费的地方。更甚者,个人整体的谋生训练和人身教育,愈来愈取自于家以外的地方,提供教育手段的不再是家,而是种种“经营”,诸如:学校、书店、剧场、音乐厅、社团与集会等。个人不再承认家共同体是其所要献身的客观文化财的担纲者,而这并非所谓“主观主义”————被认为是社会心理发展的一个“阶段”————的增长,而是促使家共同体缩小化的客观形势,此种形势决定了那种观念的增长。

    不过,我们也不可忽略了尚有抑制此种发展的事实存在,尤其正是在以经济的尺度而言“最高”的阶段上。在农耕地区,自由分割土地的可能性,尚有种种技术————经济条件的牵绊。例如,一块完整的农地,上头有价值不菲的设施,甚至还是个大农场,那么一旦分割起来就损失不赀。技术上容易分割的,是混合制耕地(Gemengelage)[24]和农村聚落,孤立的坐落则难以分割。因此,散居制和资本密集的较大资产倾向于单独的继承制,而混合耕地制与劳动密集的较小资产则有愈来愈被细分化的倾向。此外,以长期抵押和抵押债券这种适于我们今日的投资方式而言,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来,集中而未分割的地产无疑是在债务催缴上————因握有动产(长期抵押和抵押债券)而据有的债务催缴权————更为适合的对象,因此更加促成了散居制和大所有制的单独继承倾向。

    相对于小农耕地不过是劳动场所,大地产尚且是拥有社会地位、甚至成为社会担纲者的要因,以此之故,更有被集结于家族手中的倾向。领主式的生活水准及其谨守于固有习律上的生活样式,对于大型家共同体的维持有着主观上的助益,因为,譬如说在一个像城寨那样广大的空间里,即使是最亲近的亲属间也不免有着“内在的距离感”,所以个人所期望的自由领域也不会被家共同体压缩到那样无可奈何的景况,而不像拥有同样多数成员、但空间较为有限、从而剥除了贵族式距离感的小市民家计,在其中,个人的自由限度不大,而生活关怀所在也多半远为分化得多。除了领主式的生活形态外,大型的家共同体如今也只有对最为理念性的共同体————无论其为宗教派别、或社会————伦理派别、甚或艺术家流派的共同体————而言,方是个合适的生活形态:相当于过去的修道院,和有如修道院似的共同体。

    即使在外表上家的统一性仍然维持不坠之处,家共产主义的内在解体过程还是会因为逐渐增强的“可计算性”、而随着文化发展的脚步义无反顾地进行下去。我们在此不妨稍微详细地考察一下此一动因所带来的影响。

    在中古城市(例如佛罗伦萨)的资本主义大家族共同体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户头”。也有可供自由处置的零用钱(danari borsinghi)。特定支出(例如邀请客人留宿)亦有最高上限的规定。此外,家成员也必须像近代贸易公司里的出资者那样结算个人的账目。他在共同体和财产“当中”(fuori del corpo della compagnia)拥有资本持分,但将之委托于共同体手中,并从中领取利息,不过这种持分并不被算作资本,因而不能分享利润。换言之,理性的结合体关系取代了个人得以“天生自然地”参与共同体行动的利益与义务。个人的确是被“生入”家共同体当中,然而即使是孩提时便已是家共同体所理性规制经营的事业里的一名潜在的“伙计”和“员工”。显而易见,此种做法惟有在纯粹货币经济的基础上方有可能,因此,货币经济的发展在家共同体的内在解体上毋宁是扮演了主导的角色。货币经济一方面为个人在自己的营利成果和消费上提供了客观的可计算性,另一方面,通过货币媒介的“间接交换”的发展,方才开启了自由满足个人需求的可能性。

    货币经济与家权威的弱化之间的对应关系容或成立,但绝非绝对如此。相对于当时的经济条件,而且尽管这些条件的重要性如此巨大,家权力与家共同体毋宁是独立的、从经济条件看来非理性的结构体,而且往往通过其历史所赋予的结构而对经济关系产生强烈的影响。罗马的家族长所拥有的家父长权力,一直无可动摇地持续到生命的终点,这有赖于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等各方面的条件(名门望族的财产聚合、以氏族和大概是家为基准的军事安排、父亲的家族祭司地位)。这样的家父长权力经历了所能想见的各种经济发展阶段而屹立长存,直到帝政时代的政治条件下方见没落之象(连同对子女的权力亦趋如此)。在中国,同样的状态依存仰赖于恭顺的原则,此一原则借着义务法则而被强调到极点,并且是国家权力和儒教官僚制身份伦理所要求于臣民的,部分也是出于政治驯服的目的。恭顺原则的贯彻,部分而言(例如服丧的规定),导致不只是经济上、也连同政治上无法实行且很成问题的结果(大量的官职空缺,由于对过世父亲的恭顺————起初是畏惧死者的嫉妒————一如不使用其他物品般,也要求其放弃官职)。

    同样的,家主人死后到底是要采行单独继承(或一子继承)或要分家,此一问题的答案,如同上面所述,起初是极为强烈地取决于经济因素,其变动亦受经济的影响,然而,绝对不是单从经济面就可推敲得到,尤其无法从现今的经济条件下归结出来(关于这点,特别是泽林等人的近作已有所指陈)[25]。因为,即使种种条件相同而且又比邻相接,光是由于种族属性的关系(例如波兰与德国),就出现了完全相异的体系。因此,从经济观点看来往往极为非理性的因素————可能一开始就是非理性的,或者由于经济条件的改变而成为非理性的————所产生出来的这种不同的结构,是会带来经济上非常深远的结果。

    尽管如此,经济现实要素仍以有力的方式介入。尤其,营利到底是算作共同劳动的成果,还是仰赖共同财产所获得,这其中存在着特征性的差别。在前一种情况下,家权力通常是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管本身依然是多么专制。光是为了建立一己的家计而从父母的家里分离出来,就足以脱离家权力。原始农耕民族的大型家共同体,大抵便是如此。日耳曼法律里所谓的“萨克森法上的父权免除”(emancipatio legis Saxonicae)[26],显然有其经济上的根据,亦即在法令成立之时,个人的劳动绩效已具有十足的重要性。相反,举凡牲畜的拥有,以及这类的财产构成重要的生活基础之处,家权力显得特别牢固。尤其是当土地资产从过剩转变成稀少之时。一般而言,门阀氏族的紧密结合,基于前述多次提及的理由,乃是土地贵族特有的属性。至于没有土地或仅有少量土地的人,则欠缺此种门阀氏族团体。

    不过,直到资本主义的阶段也还是出现同样的差异。在佛罗伦萨及北意大利的大型家共同体显示出连带原则和财产结合原则的同时,地中海和特别是西西里与南意大利的商业地区却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任何成年的家成员,随时都可以在被继承者在世之时要求拨出其应有的持分,从而,一致对外的个人连带关系也不存在。在北意大利的家族经营里,作为经济权势之基础者,继承而来的资本远远超过参与者个人的营利劳动。南部的情形则恰好相反,共同的财产被视为共同劳动的成果。随着资本的重要性之提高,前者(共同财产)益形紧要。若以共同体行动是否分化为测量的基准,那么在理论上得以建构出的发展阶段序列里属于“较后期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形态,于此却造就出理论上“较初期的”结构,亦即对家成员较大的束缚性和家权力之较大的一体性。

    不过,与此同时,在这些佛罗伦萨家族里,以及和他们一样进行资本主义营利事业的中世纪家共同体里,却也进行了另一番更加重要的、并且是西欧所特有的家权力与家共同体的变革。这些大型家共同体的整个经济生活,皆定期通过契约而安排妥当。原先对“零用钱”的规制和对营业组织的规制并无二致的情形也慢慢产生了变化。资本主义的营利事业如今成为一种持续不息的“经营”(betrieb),并且是独立于其他事项的一种“职业”(Beruf),经由独特的结合体化的过程而一步步地与家共同体行动分离开来,其结果则是:在完整的家共同体里,以及在(我们后面要讨论到的)“庄宅”(Oikos)里,原先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家计、工场与营业所的一体性,终归崩解。首先,现实里的家共同体不再是共同事业所需的结合体化之必要的基础。合伙人也未必是(或通常是)家人。因此,免不了要将经营的产业和各合伙人的私人财产分隔开来。同样的,营业人员自亦有别于私人的家庭佣人。尤其是,商场上的债务必须与各合伙人的私人家计债务严加区分,而合伙人的连带义务仅限于前者,前者则被认定是与事业经营的名义————“公司”(Firma)联结在一起的。

    所有这些显然与支配领域里的发展过程有着明确的相应关系,譬如我们分析过“支配”领域里官僚制的官职作为“职业”而与私人生活分离,“官厅”(Büro)与官吏的私人家计分离,官职上的资产负债与其私人的财产分离,官职上的作为与其私人业务分离。总之,自家共同体内生长出来、继而又从那儿挣脱离开的资本主义“经营”,打从一开始就与“官厅”有着亲近性,尤其是表现于私人经济生活里现今明白可见的官僚化现象。

    不过,此种发展的决定性契机,可不在于家计与工场和店面的空间上的分离。因为空间上的分离毋宁是东方的市集体系所惯见的,根本上是奠基于伊斯兰教城市所特有的要塞军营(Burg,Kasbah)与市场(Bazar,Suk)和住处的分离[27]。具决定性的是“家”和“经营”在“会计账簿上”与法律上的分离,以及导向此种分离的法律的发展,诸如:商业注册、商社与公司之解除家族的束缚、独资或合资公司的特别财产[28],以及与此相应的破产法的成立等。

    此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发展,乃是西方所特有的,并且惟于此处,如今仍为妥当的商法的法律形式,几乎全都在中世纪时即已发展出来————尽管古代有时在量的方面显示出比中世纪更为蓬勃的资本主义发展,然而此种形态的商法则几乎全然付之阙如。此一事实乃是最足以标示出近代资本主义发展在质方面的独特性的诸多现象之一。

    实际上,为了经济上的相互扶助而将家族的财产加以结合,或者以家族名称来作为“商号”的发展,譬如在中国也见得到。在那儿,个人债务的背后也有家族连带责任的支撑。此外,在商业交易中为商店所使用的名称更不曾透露出其实际拥有者的任何信息:在此,与“商号”相联结的,同样也是事业经营,而非家计。然而,像西欧那样的特别财产法及相应的破产法之首尾一贯的发展,在中国似乎是没有的。这与以下两点尤有关联:1. 结社组织与信用,事实上至今仍与氏族共同体极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2. 富裕氏族里的财产结合及氏族内部相互间的信用授受,其目的全然别有所指————主要并不在于获取资本主义的利润,而在于筹措家族成员准备科举考试及尔后为其买得一官半职的费用。一旦就任官职,亲族戚属们便有机会利用官职所提供的合法或非法(这方面恐怕更多些)收入而连本带利地取回先前的花费,并且得以依恃任官者所给予的特别庇护。在中国,促使家族,尤其是经济力十足的家族,走向“资本主义式的”结合者,是取决于政治而非取决于经济的营利机会。

    至少在形式上完全自氏族和私人的系缚中解脱出来的资本主义结社组织,相当于我们现今的合股公司,其先行者在古代基本上仅见于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这个领域,换言之,由包税者所成立的公司。在中世纪,这类组织首先同样是为了殖民地利益的企业(例如热那亚的大型股份公司Maona)[29],以及为了汲取国家信用(例如热那亚的债权人集团,他们实际上接收了城市的财政)[30]。在私人营业的领域里,纯粹商业性和纯粹资本主义的组织首先仅以如下的形式展开:为了远程贸易而成立临时公司(康曼达)————完全相应于随机行动的方式,出资者提供资本给一名行商作特定的旅程,并以此分享利润或分摊损失。此种形式早已见诸巴比伦法典,随后即普遍出现于各处。从政治权力获取独占特权的企业,特别是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出现的殖民地企业,成为纯粹的私人营业领域里亦循此道而行的渡板。

    七 走向“庄宅”的发展

    此种企业形态————不仅作为资本主义经营的基础,且意味着自家共同体原始的一体性当中最彻底地跳脱出来的形态————在此并无特加留意的必要。此处,我们所要处理的毋宁是家共同体的演变过程,这过程显示的是与资本主义经营的发展在决定性关键点上截然对立的类型。家权力与家共同体由于(就最广义而言)“与外界进行交换”而内在崩解,以至于诞生出资本主义的“经营”,这一连串的过程背面还有另一种截然相反的发展方式存在,亦即家共同体的内在编整,形成“庄宅”————罗德贝图斯(Rodbertus)对我们此处所要描述的现象的称呼[31]。

    就专业术语而言,“庄宅”绝不仅仅是个“大型”的家共同体或自家生产种种物品诸如农产品或工业制品的家共同体,而是在王侯、庄园领主或贵族的威权领导下的大型家计,其终极的主导动机并非资本主义的货币增殖,而是有组织地以实物来满足主人的需求。为此,庄宅尽可大量采取各种可能手段,包括对外交换。就其构成原理而言,决定性关键在于“财产使用”,而非“资本利用”。“庄宅”的最根本特质是组织化的需求满足,为此目的,即使将营利经济的个别经营归并到旗下也不为过。当然,在这两种原则(庄宅与营利)之间,尚有许多难以察觉的转换阶段,并且不断地从这翻转到那。

    在现实经验里,“庄宅”无论是处于多么发达的特质文化里,都必然难以真正纯粹的共同经济的形貌出现。因为,所谓纯粹的(共同经济),换言之,从长期排除交换营利的角度来看,惟有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的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亦即,至少就努力的方向而言,做一个尽可能无交换的自家经济体。如此一来,便由一个以从属于家的劳动力所构成的机制————通常有着相当高程度的劳动专门化————来供应主人对于财货和人身服务上的整体需求,而且不只经济方面,还包括军事上和祭祀上的需求;同时,由自己的土地来提供所有必要的原料,以自己所属的劳动力在自己的工场里生产出所有其他的货物,由自己所属的家仆、官吏、家祭司和战士来执行其他的劳务;因此,交换的发生,也只有当临时有剩余要抛出,或者再怎么样也无法自己生产而需要补充时。

    事实上相当接近此种状态的,是东方的王室经济,尤其是埃及,规模较小的则如荷马时代的贵族与王侯经济,而波斯与法兰克王国的宫廷也极为类似。罗马帝政时期的庄园领主制也随着规模的扩大、奴隶流入的逐渐稀少、资本主义营利愈来愈被官僚制和赋役制所压制,而渐次朝此方向发展。反之,中世纪的庄园领主制整体而言,却随着财货交易、城市与货币经济的重要性普遍增长,而显示出正相反的发展倾向。不过,以上所举的这些例证中的庄宅,没有一个是纯粹的自足经济。法老是从事海外贸易的,而地中海古时的君王与贵族亦大多如此。他们的宝藏多半要靠海外贸易来获取。早在法兰克王国时期,庄园领主的收入即有很可观的一部分是由货币或具有货币价值的各种贡纳和租税所构成。国王的敕令里,也将王领地产物里非宫廷与军队所需的剩余物资贩卖出去,视为理所当然的事。

    在所有较为知名的事例里,附属于大地主和人身领主的不自由劳动力,只有部分是完全被系缚于其领主经济里。较受严格束缚的,是私人仆役和那些为了满足主人的实物需求,而被编入整体经济行列里、且全由主人给养的劳动力,此即劳动力之“自家经济的利用”(eigenwirtschaftliche Verwendung);另一方面,这类被严格束缚的不自由劳动者,也有被主人役使于其市场取向的固有经营里的情形,例如,迦太基、西西里和罗马的庄园领主在其大农场里役使其军营管理下的奴隶,或如狄摩西尼(Demosthenes)之父使用其奴隶于两个作坊里[32],至于近代则如俄国的庄园领主之利用其农民于其“工厂”,此即劳动力之“营利经济的利用”(erwerbswirtschaftliche Verwendung)。不过这类大农场和作坊所用的奴隶,绝大部分是购入奴隶,亦即由市场购得,因此并非自家所能生产的生产手段。在自家里生产出不自由劳动者的前提是要有不自由的“家庭”存在,而这也意味着主家束缚的弱势化,以及一般而言部分放弃对劳动力的尽情榨取。此外,这类世袭的不自由劳动力多半也因而不再被利用于集权化的经营里,而是仅提供其部分的劳动力供主人使用,或者上缴多多少少恣意而定或传统固有额度的贡纳给主人,不管是实物或货币。

    至于主人偏好将不自由民利用为劳动力或利用为年金收入来源,则端视何种用途获利最丰而定。以无家庭的营居奴隶之利用而言,在补充劳动者的考量下,前提便在于奴隶供应的大为便宜与稳定,换言之,要经常有掳人的战争和廉价的奴隶供养成本————南方的气候。此外,世袭性的附属农民惟有在他能够将其生产品运出去卖的情况下,换言之,一般是有个地方性市场存在且发展出地区性城市的情况下,方能缴交货币租税。举凡城市得以发展,并且农作物也因而只能借着输出才能得到充分利用之处,例如近代初期的德国东部和东欧(相对于西欧)及十九世纪俄国的“黑土地带”,将农民利用为领主自营的赋役经济里的劳动力,是在农民身上获取货币收入的惟一办法,也因此在“庄宅”内部发展出农业的“大经营”。利用不自由劳动力来建立起自己的大型工业经营,或者利用(无论是作补充性的利用或完全利用)租借来的不自由劳动力、甚或自由的劳动力为自己的或租来的大农场劳作,将使得纳入这类经营的庄宅的领主极为近似资本主义的企业家,甚或完全转化成这种企业家,譬如西里西亚(Schlesien)的“地方贵族工业”(Starosten-Industrie)的创建者便是典型的例子[33]。

    究其极,惟有让手边的财富成为带来租金收入的利用方式,方为“庄宅”的精义所在,而这和企业家资本首要的价值利害取径,事实上不分泾渭,甚至骨子里根本是同一回事。例如,在西里西亚的地方贵族工业里,足以让人想起其庄园领主制之源头的,究属其种种企业的结合方式:巨大的山林经营里有砖瓦厂、酿造厂、制糖厂和煤矿坑等,这样的经营系列与近代的企业统合方式并不相同。在近代的“结合”或“混合”的方式里,是由各个企业分占同一种原料的不同加工阶段(包括副产品和废物的利用在内),要不然就是紧紧依存于种种市场条件,以此而统合于整个经营系列。不过,庄园领主也可以在煤炭采掘上结合冶金业或钢铁业、在山林经济里结合锯木厂和造纸厂,如此一来,实际上也呈现出近代的结合样式。此时,两者的分别,并不在于结果,而端在于其出发点。事实上,借着材料的拥有而带来某种结合,早在古代的作坊里已见其端倪。出身于雅典商人家族的狄摩西尼之父,是个象牙进口商,他一方面将象牙出售给任何想要买的人,同时也利用象牙来镶嵌刀剑柄和家具。起先他让训练有素的奴隶在自己的工场里制造刀剑,并且还得从破产的家具师傅那儿将其作坊————基本上指的是在那里劳动的奴隶————接收过来。然后他把这些资产结合成一座刀剑冶锻作坊和一座家具作坊。古代作坊的发展,从希腊化时代,特别是亚历山大时代,一直延续到伊斯兰教早期时代为止。

    利用不自由的工业劳动力来作为租金来源,普遍通行于整个古代(无论东方或西方)、中世纪早期以及人身仆役制废止前的俄国。主人可以将其奴隶租借给别人当作劳动力,例如尼基亚士(Nikias)[34]即尽可能地将没有技术的奴隶租借给矿场拥有者。主人有时候也会为了提高利用价值的目的,而将奴隶训练成精练的工匠,这通见于整个古代,从坎比塞斯王子[35]所用的一纸契约————契约里提到他是个工匠师傅的拥有者,到查士丁尼法典里,都可见到,而俄国直到十八和十九世纪都还有此种情形存在。主人也可以让奴隶在训练完成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工匠,代价是必须偿付主人定期金(希腊称之为apophor,巴比伦称之为mandaku,德文为Halssteur,俄文为obrok)。也有主人顺带为他们安置劳动场所,并且提供他们经营手段(peculium)和营利资本(merx peculiaris)。事实上,从几乎可以完全自由行动,到丝毫动弹不得地集体聚住于主人的自营产业里,历史上出现的是各种可能想见的转介形态。至于细部讨论自庄宅的沃土当中孳生出来的种种“经营”————无论其为主人所把持,或为附属民所掌握————有何经济特色,则属于另一个问题群。相反,从“庄宅”发展成家产制支配的过程,我们将在关于支配形态的分析里加以讨论[36]。

    * * *

    [1]原文编者指出,韦伯曾公开表示要为第一部的“社会学范畴理论”另辟专章(第5章)来讨论共同体关系与结合体关系之类型的归类研究,然而并没有实现。————译注

    [2]在希腊安提阿的法律用语里,homogalaktes是指“同吸一乳者”。————译注

    [3]Muttergruppe,是指将父亲排除在外,子女只与母亲一起生活的群体。————译注

    [4]韦伯在其《经济通史》中对“男子集会所”另有如下的描写:除了女子的经济劳动处所,亦即家族共同体之外,还存在着男子集会所。它是由二十五至三十岁的男子,在家庭外的共同居处生活,以此为经营狩猎、魔术及制造武器或其他重要铁器的中心。年轻人常常用共同掠夺的方式来获得妻子,但也有购买的。全体男子恒以年龄分成等级,到达一定年龄后,他们即脱离男子集会所,回到村中移入妻的住所。男子集会所一般也被认为是男子的修业制度,儿童到一定年龄,即离开家庭而受魔术的手术(特别是割礼)及成人礼,进入男子集会所。此种集会所整体而言是一种兵营性质的东西,一种军事制度,它的崩坏,引起了各方面的发展。(参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上册,63——64页)另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六章注2。————译注

    [5]关于家共同体与近代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公司制)的关系,见本章第六节。另详见韦伯的博士论文: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im Mittelalter(Stuttgart,1889),后来收入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Sozial-und Wirtschaftsgeschichter,pp.312——443。————译注

    [6]当耕地所有者死亡时,委托其所有继承人共同耕作的制度。参见Eugen Huber,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 Privatrechts(1893),vol. Ⅳ,以及Max Huber,Gemeinderschaften der Schweiz(Breslau,1897)。————译注

    [7]“Treue”的用法有时候和“Pietät”(恭顺)几乎同义,但若就(以西方中世纪为典型的)“采邑封建制”乃是以“忠诚关系”(Treuebeziehungen)为基础这点而言,这两个词汇则显示出对比的作用。此时,“Treue”一词带有个人之间互惠平等的契约性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之意涵。参见《支配社会学(Ⅰ)》,196页。————译注

    [8]依字面可译为“歃血为盟的兄弟关系”,指人与人之间为了建立起兄弟般的关系,故而共饮彼此混同之血以示相互间的交融,此即所谓的“结拜兄弟”关系。————译注

    [9]在古代,氏族间的诉讼事件所采取的是非理性的赌咒证实方式,亦即被告宣誓自己是无罪且无责任的,另由数名宣誓辅助者也做同样的宣誓,以此而免去被告的罪责。此时,宣誓辅助者所宣誓的并非某件“事实”为真,而是以自身可能招致神的报复为赌注,来确证其当事人的宣誓“纯正不伪”,以补强被告的宣誓,故与“证人”的性质不同。详见Max Weber,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5.,rev. Aufl.,1976),zweiter Teil,K. Ⅶ,“Rechtssoziologie”,S. 447,S. 469。————译注

    [10]参见康乐、简惠美译,《宗教社会学》,第三章《神概念、宗教伦理与禁忌》。————译注

    [11]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1841——1921),德国法学者,日耳曼主义的代表人物。对德意志固有的团体法有历史和理论上的研究。详见其Das deutsche Genossenschaftsrecht,特别是第一卷。————译注

    [12]二者原为区分罗马市民团体的名称。curia原来是祭祀上和行政上的单位,兼具征兵机关等机能,而gens则仅限于贵族的组织。这两种起源相异的组织,随着贵族————平民统合国家的形成,而重新被形式主义地区分为符合国家需求的上下层市民团体(3 tribes→10 curia→诸gens)。另参见《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译注

    [13]在韦伯所谓的“社会主义理论”里,亦即主张从乱婚→群婚→母权制→父权制→一夫一妻制的发展阶段学说,主要是以“母权制的普遍性”为假设,而印证此一假设的,就是“被男性化的母权制”(Avunculat)这个制度。参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上)》,51——53、58——60页。————译注

    [14]Digaehe和Binaehe这两种相对反的婚姻形态,是英国有名的人类学家麦克雷南(John F. McLennan,1827——1881)根据Forbes的“Ceylon”一文推衍而得:“在锡兰,有一妻多夫制的高次与低次形态并存。在那儿的婚姻,是根据妻住到夫的家或村落(Deega),或者一夫或多夫住到妻的本家或本家旁边(Beena),区分为两种形态(John F. McLennan,Primitive Marriage,1865,p. 186)。”韦伯依此而作成购买婚的分类:Binaehe是妻家占优位而将夫取纳进来的形态(可能是劳役婚的长期化所致),基本上是母系制与母子集团,Digaehe是夫家占优位而将妻取纳进来的形态,基本上是父系制与父子集团。就本文以下的叙述观之,富裕的家共同体若同时保守住子与女,则这两种婚姻形态便有可能同时并行。————译注

    [15]Lewis Henry Morgan(1818——1881),民族学者。对印第安人作科学性研究的第一人,被称为美国的人类学之父,代表作为《古代社会》(1877)。————译注

    [16]韦伯曾做过这样的说明:“我们平常用‘Sippe’一词来翻译的共同体,在什么程度上和以下用‘genealogia’一词所称呼者是同一回事,以及,这两者与定住单位和军事单位有着什么样的关系,这是不得不放弃讨论的问题。”(世良晃志郎译,《古日耳曼的社会组织》,46页)————译注

    [17]Tausendschaften,Hundertschaften,古日耳曼的军事与审判团体。关于其起源与实际状态,则众说纷纭。————译注

    [18]Heinrich Schurtz(1863——1903),德国民族学者,提倡父权说,主要著作为Altersklassen und Männerbünde(1902)。

    [19]在斯巴达,市民皆属于同进每日正餐、名为syssitia的共食伙伴团体。各个syssitia约有十五名会员,会员资格的取得是经由会员的选举而加以认定。为了获得完全的市民权,市民必得成为某个食桌共同体的成员。参见《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译注

    [20]杜克——杜克(Duk-Duk)意译为“恐怖行列”,在美拉尼西亚的新不列颠岛与新爱尔兰岛上有名为Duk-Duk的男子结社。男子结社在未开化的社会中是常见的一种只限男性参加的秘密结社,进行的是特殊的祭仪与活动。Duk-Duk应该是此种结社的社神或守护精灵,由他来规制岛上居民的社会生活及维持其间的秩序。参见《宗教社会学》。————译注

    [21]这是欧洲移民对南非Caffraria地方土著民族的称呼。————译注

    [22]所谓分裂时期(Diadochenzeit)是指亚历山大大帝(前356——前323)死后,其部下大将之间的继承人之争(Diadochen即希腊文的继承人之意)。至公元前301年,终于确定分裂为四个王朝。————译注

    [23]这是指在日耳曼的法律中,相应于继承物品的机能而有专归男性继承的遗产(Heergewäte,例如男人的武器要复归封主或家主人)、和专归女性继承的遗产(Gerade,例如衣物、饰品等)及其继承办法。对于遗产的权利,很早便以财产权的方式来表现,尤其是在不动产和动产区分开来的情况下,对于动产的个别所有权,由于更早形成而得以分割继承。————译注

    [24]混合耕地制是指在庄园里,领主直营和农民托营的地条互相混合在一起的制度。耕地被分为几个耕作区,农民在这个或那个耕作区里拥有地条。因此,各农民的保有地并不是一块完整的地方,而是相互混杂在一起,边界不过是犁剩的畦,往往要跨越过他人的地条才能到达自己的地条。————译注

    [25]Max Sering et al.,Die Vererbung des ländlischen Grundbesitzes im Königreich Preussen,Berlin,1908.

    Ditto,Erbrecht und Agraverfassung in Schleswig-Holstein,Berlin,1908.

    [26]日耳曼人的父权并没有罗马那么强。在古代,一旦建立自己独立的世系,便可脱离父权。进入中世纪后,儿子在达到一定年龄时即可诉诸法庭而得到同样的结果,然而,日久生习,人们也就不动声色自然而然地脱离了父权。不过,在南德仍根深蒂固地以这个名称来称呼此一制度。————译注

    [27]详见《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译注

    [28]所谓特别财产(Sondervermögen)是指为特定的目的而集结,但与其所有者的其他财产保持某种独立性的财产,又称为目的财产。其单一性与独立性有种种强弱程度之不同。————译注

    [29]Maona为热那亚的殖民地企业和殖民地特权团体所成立的组织(于1346年正式组成)。他们为了获得殖民地的特权而建造舰队远征海外,所需费用则通过股份公司的形态来筹措募集,类似近代荷兰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译注

    [30]此种债权人团体多半被称为Compera,为了确保投下资本可获利息和偿还,而向国家取得租税的征收权。除了征税业务之外,也进而获得诸如贸易、银行等种种特权。是较Maona更早出现的公司形态。————译注

    [31]Johann Karl Rodbertus(1805——1875),德国社会思想家、经济学者,国家社会主义的缔造者之一。不只专精于古代史研究,经济理论方面亦甚杰出。其提示出“庄宅”概念的论文为:“Zur Geschichte der römische Tribusteuern seit Augustus”,Jahrb. f. Nationalökonomie u. Statistik,IV(1865),p. 343 ff。————译注

    [32]狄摩西尼(Demosthenes,前384——前322)虽以雅典的雄辩家而著称,但韦伯所经常引用的是此人之父,以其为商人及作坊经营者的一个典型人物。————译注

    [33]starost为波兰昔日的地方长官之称。在易北河以东的东南地区,特别是上西里西亚地区(当时为德国领地),可以见到以庄园领主制的支配关系为基础而结合耕地所有、山林所有和矿业经营这三者的大贵族经营。此处所指即其中的一个类型。另参见郑太朴译,《社会经济史》(上),110页以下,特别是116————118页;Arthur Salz,Geschichte der böhmischen Industrie in der Neuzeit(München:Duncker & Humblot,1913),pp. 365——383。————译注

    [34]尼基亚士(Nikias,前470——前413),雅典的政治家、将军,家境富裕且崇尚民主。他主张和斯巴达亲善而缔结和平,曾一度调停伯罗奔尼撒战争,然而终究功败垂成,继而战死沙场。————译注

    [35]坎比塞斯王子(Kambyses Ⅱ),波斯国王(前530——前522年在位)。即位后远征埃及而将之据为波斯领土,而后再远征埃塞俄比亚和迦太基等地,结果失败。————译注

    [36]参见《支配社会学》第三章《家父长制支配与家产制支配》。————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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