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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 近代国家的货币制度与货币种类:无限制通货

    1. 近代国家

    a)彻底地通过法律独占货币秩序,

    b)几乎毫无例外地独占货币制造(货币发行)————至少就金属货币而言。

    1. 这两种独占起先完全是基于纯粹国家财政的因素(铸币利差和其他铸造利得)。因此,禁用外国货币(此处姑且不论)。

    2. 货币制造的独占直到当今未必各处皆然,例如不来梅(Bremen)直到货币改革(1871——1873)前仍使用外国货币为无限制通货[1]。

    进一步,近代国家

    c)随着租税和国营企业的重要性愈来愈高,于是借着国家本身的财务或借着以国家预算来经营的财务(两者统称为“统治的财务”)[2],而成为:i. 最大的(社会)支付收受者,和ⅱ. 最大的支付承担者。

    若撇开a)和b)不谈,就c)而言,由于国家在金融上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国库对于货币的态度便成为货币制度的关键所在,尤其是针对以下的问题:何种货币是国库事实上(“统治业务上”)——ⅰ)能够使用,也就是能够付出的?ii)何种货币是强制公众作为法定货币的?此外,何种货币是国库事实上(统治业务上)——ⅰ)接受的,ⅱ)全然或部分拒绝的。

    部分拒绝的例子是纸币————当关税支付所要求的是金子时;全然(至少最终)被拒的例子诸如:法国革命时期的阿西尼亚纸币(Assignaten)[3]、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南部同盟各州的货币、太平天国之乱时期中国政府发行的货币[4]。

    货币若为法定的(legal),那么将可以定义其为:任何人————因此也包括(并且尤其是)国库————皆“有义务”要接受与给付的“法律上的支付手段”,不管是在一定限度内或是无限的。货币若为统治的(regiminal),那么其定义为:国库所接受与强制的货币————国库强制的货币特别称之为法定的强制货币。

    “强制”的发生,可以是:

    a)基于既已存在的法律权限,为的是要达到本位政策的目的,例如停止银币铸造后(其实,如众所知,并没有成功!)的塔勒(Taler)与五法郎银币[5]。

    b)因为无力以其他的支付手段来支付,如此则导致下列情况:

    i)必须借着既存的法律权限来开始国定化使用此种货币的局面,

    ⅱ)创制一种形式的(法律的)权能以强制使用新的支付手段(这是朝向纸币本位的发展多半必须采行的措施)。

    在最后这一种情况下(b——ⅱ),事情的发展通常是:迄今所用的(法律上或事实上)可兑换的流通手段,无论前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今后则成为被有效强制且事实上不可兑换的纸币而继续通用。

    国家可以在法律上指定任何一种对象为“法定的支付手段”,以及指定任一种钞券对象为意指“支付手段”的“货币”。对于这些支付手段,国家可以设定任意的价值交换率,并且就流通货币而言,设定任意的本位关系。

    法定货币制度的某些形式上的骚动是国家很难以防止或根本无能为力的,诸如:

    a)就管理货币而言:伪造————多半是非常有利可图的;

    b)就一切的金属货币而言:

    ⅰ)将金属拿来作货币之外的用途————当金属原料的制品拥有很高的价值时;特别是当此种金属处于不利的本位关系时(见ⅲ),情况更是难以避免;

    ⅱ)金属货币流出到具备更有利的本位关系的其他地方去(当其为流通货币时);

    ⅲ)法定的本位金属提供于货币铸造————与无限制通货(铸币或纸币)相较之下,当金属货币的比价被压低设定且低于市场价格时。

    当流通手段的兑换被停止时,名目金属与纸币的比价若是以等同于相同面额的名目纸币来设定时,往往是不利于金属货币的,因为正是在无法以金属货币来支付时,才发生兑换停止的事。

    多种金属流通货币之间的本位关系,可以借着下述方式来决定:

    1. 根据个别情况下与国库之间的交换价率(自由平行本位制),

    2. 根据定期性的价率评定(定期价率的平行本位制),

    3. 根据永久的法定兑换率(复金属主义,例如:双金属本位制)。

    第1与第2项下,通常只有一种金属是统制性与有效的本位金属(中世纪时是银),其他则为与国库行情比价下的商业通货(Friedrichsd’or,Dukaten)[6]。彻底区分各种流通货币的特殊使用性,在近代的货币制度里是罕见的,但从前却是所在多有(如中国、西方中世纪)。

    2. 将货币定义为法定的支付手段与管理(支付手段)的产物,就社会学角度而言,是未尽其义的。此一定义(用科纳普的话来说)是从“有债务存在的这个事实”开始[7],特别是对国家的租税负债与国家的利息负债。就债务在法律上的履行而言,重要的是货币名目的恒定维持(尽管货币材料在其间有所变换),或者,当名目变更时,更要顾及货币之“历史定义”的原则[8]。现今,个人已超乎此而视货币名目单位为其货币名目收入的一定比率部分,而不是钞券式的铸币或纸币。

    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及行政干部在其实际的(统治的)活动上,真正于形式上支配住在其支配之下的货币领域里的有效“通货”。

    我们假设这是国家拥有现代行政手段的情形。例如中国就一直不曾如此。在中国古代,“中心支付”与“中心收受”(“从”国库支出和支付“到”国库)[9]在整体流通量上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到晚近,中国似乎也还是无法让银成为金本位下的限定货币(Sperrgeld)[10],因为政府的权力手段并不足以对付当时确实已经流行的滥铸。

    然而,问题不止牵涉到(既存的)债务,同时也牵涉到债务实际上在未来偿还时的交换与契约重订。不过,也因此而直接导致使货币成为交换手段的取向(见第六节),换言之,也就是以货币在将来被不特定的许多其他人取用为(在或许是预估的价格关系上)、交换人们所认为的特定或非特定财货的可能机会为取向。

    1.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以这样的机会为主要取向,亦即对国家或私人的紧急债务可以用营业额来清偿的可能机会。不过,此处我们姑且置之不论,因为这只发生在“紧急情况”下。

    2. 正是在这一点上,科纳普的《国家货币论》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尽管在其他方面他的论述是完全“正确”又十足精彩且具深远的根本价值。

    进一步,国家本身之需求货币————不管是从租税或从其他方面收取而来————不只是作为交换手段,而是往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以货币来支付债务利息。不过,国家的债权者所真正想要的是利用货币为交换手段,并且因此而追求货币。而国家本身对货币的需求几乎总是,有时甚至一直是仅仅以之为将来在市场上(相应于流通经济的方式)满足国家效用需求的交换手段。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这个属性,尽管在概念上确实有加以厘清的必要,然而此一性质终非是那么紧要的。

    根据其与市场财货相较下所得的评价,货币对于其他特定财货的交换机会,称之为实质的效用(1. 相对于其作为支付手段的形式的、法定的效用,2. 相对于其作为交换手段且因形式上的使用而往往发生的法律强制力)。原则上,作为一种可确认的事实,“实质的”评价惟有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才会产生:1. 相较于特定种类的财货,2. 每个人基于货币对他自己的边际效用(依其所得而定)所做出的评价。此种评价————同样对个人而言————自然会随着个人所能够处分的货币数量的增加而有所变化。因此,首先,对货币发行当局而言,货币的边际效用会往下低落,特别是(而不只是)当其创造出管理货币,并且用以作为“中心支付”时的交换手段或强制使之为支付手段;其次,对国家的交换伙伴而言,由于其意下的价格上扬(相应于国家行政当局之下滑的边际效用评价),致使货币大量落入其袋中。以此,在他们当中形成的“购买力”————换言之,对这些货币拥有者而言如今更加滑落的货币边际效用————可能反而造成他们在进行购买时更加上扬的价格,等等诸如此类。相反,如果国家“回收”部分岁入时的钞券,换言之,不再流通使用(并且销毁),那么相应于其货币库存量下降而使得边际效用评价上升的结果,国家必然要紧缩其岁出,并且因而适当地调降其供给价格。如此一来,结果刚好相反。因此,就流通经济而言,特别是(当然不只是)管理货币便有可能在个个货币领域里产生出价格变动的作用。

    至于是哪些财货,以及变化的缓急,此处姑且不予讨论。

    3. 普遍说来,在本位金属的筹措上,举凡价格的滑落和供给的增加,或者反过来,价格的上扬和供给的缩小,若有任何的变动,都会对所有具有流通货币的国家造成类似的结果。金属的货币使用和非货币使用之间,有着紧密的依存关系。然而,非货币使用会对货币评价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惟一情况,就是铜货(在中国的情形)。若是金,那么很明显地,只要金是作为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11],并且一如现今的情况那样,作为主流商业国家的货币领域里的流通货币,那么其价值即等同于扣除了铸造成本后的名目金币单位。银的情况在过去也是如此,而现在若仍保有金一样的地位,则亦可能如此。

    某种金属,若其本身并非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然而却是某些货币领域里的流通货币,那么自然会享有和这些领域里的名目货币单位相同的评价————不过,此一货币单位本身却会相应于附加费用与流通量,以及因应所谓的“国际收支”(Zahlungsbi Lanz)[12],而在其本位相互间的关系上发生(“泛轴式的”)变化[13]。

    最后,倘若贵金属普遍被用来铸造规制下的(亦即有限的)管理货币,不过并不是流通货币(而是限定货币,详见下面几段),那么此种贵金属的价值便会全然根据其非货币的评价而被断定。问题总是在于:这样一种贵金属的生产是否有利可图,以及有利到什么程度?如果它被完全非货币化,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变成:根据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所评估出来的货币成本,和非货币的需求之间,关系如何?相反,如果普遍被用来作为流通货币和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那么问题主要便在于其成本和货币需求间的关系。最后,如果被长期地使用为特殊的流通货币或管理货币,那么这样的“需求”是否十足地超乎其以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来表示的成本,便成为评价的关键所在。若仅作为特殊的流通货币使用,长期而言,这样的局面不太可能出现,因为特殊的流通货币领域相对于其他货币领域的汇兑率,长期看来是往下滑落的趋势。这情形只有在完全闭关自守的情况下(从前的中国和日本,现在则为因大战而事实上相互断绝往来的各国),才不会影响到国内的价格。同样地,若仅使用之为受规制的管理货币,那么此种被牢牢限制住的、使用为货币的机会,只有在铸造率非常高的情况下,才会(对该金属的价值)扮演决定性的角色,然而,基于同样的道理,其结果,和上述使用为特殊货币的自由铸造情形,大同小异。

    对货币金属的整个生产和(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加工的独占(在中国一度实现过),是理论上的极端情况,即使在有许多货币领域相竞争以及使用雇佣劳动者的情况下,这也不比或许是想象中的那样可以开创出什么新的展望。因为,假使所有的中心支付都采用此种金属,那么限制铸币或国库进行高度兑换的一切努力(想必会获致相当大的利得),也只是得到同样的结果,就像在中国高度的铸币利差下所展现的情形。首先,与金属相较之下,货币非常“贵”,所以(使用雇佣劳动的)矿业生产就变得非常不划算。随着铸币限制的逐步增高,则反而出现“逆通货膨胀”(KontraInflation,Kontration)的作用,而此一过程(如中国那样有时导致全盘的铸币自由化),甚至演变成货币代替品的出现和实物经济(就像中国实际发生的情形)。即使在流通经济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支付管理手段,就长期而言,基本上亦无它法可循,尽管“自由铸造”是合法的————只不过,“营利的”经营方式不再是上选的途径,其中的意义下面再谈。另一方面,全然社会化之处,“货币”问题并不存在,而贵金属亦不为生产对象。

    4. 贵金属之所以占有正规本位金属与货币材料的地位,纯粹是由于其作为装饰品、并且因此而成为典型的赠品之机能的历史因素,不过,除了纯粹技术性的缘故之外,此一地位尚取决于其特别是依称量而作为交换财货的特质。贵金属至今仍能保有此种机能并非自明之理,而是另有重要的诱因,因为当今任何人在支付超出一百马克(以战前的本位货币计)时,平常都会以钞券来作为支付手段(尤其是银行纸币),并且希望收到的是此种支付手段。

    5. 在所有的近代国家里,钞券的发行不仅受到法律的规制,并且为国家所独占。国家可能自行来经营,或者交由某个(或某些)国家赋予特权的发行所来进行,但必须服膺于国家的规范监管之下(钞券发行银行,Notenbanken)。

    6. 统治的无限制货币(regiminales Kurantgeld)是指国库实际上总是强制发行的货币。另一方面,事实上不为国库所强制者,相反的是在私人相互间的交易上根据形式法律而被确立的本位货币,此乃辅助的本位货币(akzessorisches Währungsgeld)。凡是在私人交易里惟有达到法规上的某种最高额度时方才确立者,称为限制货币(Scheidegeld)[14]。

    以上的术语是承接科纳普的概念而来。以下所述更是如此。

    “确定的”(definitiv)货币是指统治的无限制货币,而“暂定的”(provisorisch)货币则是指所有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窗口)有效地变现或兑换成前者的货币[15]。

    7. 长期而言,统治的无限制货币自然同样必须是有效的货币,而不是自外于此种条件的“官方的”、单只于法律上通用的无限制通货。然而,如先前所说的(第六节),“有效的”无限制通货要不是1)自由的流通货币,就是2)非规制性的管理货币,或是3)规制性的管理货币。国库在进行支付时并非完全依照自由意愿,换言之,一以对其而言似乎是理想的货币秩序为取向,而是取决于1)其本身的财政状况,2)有力的营利阶级的利害。

    依其票面形态,有效的本位货币可能是:

    A. 金属货币。惟有金属货币才可能是自由流通货币。然而并非必然是。

    Ⅰ. 金属货币之为自由流通货币,是当支付手段管理当局将各色质量的本位金属铸造成货币或将之转换成票面硬货(铸币)时,换言之,当素材价格制(Hylodromie)成立时[16]。然后相应于良质本位金属的种类而得出支配性的金、银或铜之类的有效的自由流通本位货币。支付手段管理当局是否能让素材价格制有效地运作下去,并非一意孤行即可成事,而是要取决于人们是否对铸造货币有兴趣。

    a)素材价格制的维持可以是“官方的”,而不计其是否为“有效的”。在下述的情况下,素材价格制即为官方所维持的但并非有效的:

    aa)当多种金属被制定交换价率的、法定的素材价格制存在时(复金属制),不过,此时其中的某种(或某些)金属的官方价率比起生金属的时价来是过低的。其所以不是有效的,在于如此一来,惟有比起时价有着过高价率的金属会被私人拿来铸造货币,并且被支付者使用于支付上。倘若国库拒斥此种金属,那么有着过高价率的货币便会一直“壅塞”到国库里,直到连国库也没有其他支付手段可用为止。假如价差一直被冻结住,那么以过低价率的金属所铸造的货币便会被熔解,或者被当作商品那样按照重量卖出以换取有着过高价率的金属铸币。

    bb)当支付者,特别是处于紧急状态下(如aa所见)的国库,持续且大量地运用其形式上所属的或篡夺而来的权利,强行其他种类的金属或钞券式支付手段时。此种被强行的支付手段不只是暂定的货币,而且,要不是1)先前的辅助货币,就是2)先前的暂定货币,但由于兑换当局之丧失支付能力而目前已不再是能兑换的。

    在aa)的情况下,先前的素材价格制往往停摆,同样地,在bb)的1)以及特别是2)的情况下,当辅助货币或不再有效的暂定货币被大规模且持续地强制运用时,先前的素材价格制也会停摆。

    在aa)的情况下,惟独有着过高价率的金属(如今成为惟一的自由流通货币)的素材价格制出现在台面上,因此,也就是成立了新的金属(流通货币)本位制。在bb)的情况下,则“辅助的”金属货币或不再有效的暂定的钞券货币成为本位货币(第1种情况为限定货币本位,第2种情况为纸币本位)。

    b)另一方面,素材价格制也可以不用是“官方的”————由于法规之故————而为“有效的”。

    例如:中世纪的货币铸造权保有者,竞相尽其所能地打造铸币,此乃一种纯粹取决于国库之铸币利差关怀的竞争。尽管当时尚未有一种形式上的素材价格制形成,然而实际的情形至少倒颇为相似。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定义如下:当某一种金属(无论其为金、银或铜)是处于法定的素材价格制之下时,我们称之为单一金属本位制,当处于法定的素材价格制下的是多种(无论其为两种或三种)金属,且彼此间有着固定的本位关系时,我们称之为复金属本位制,若彼此间没有固定的本位关系,我们称之为平行本位制。惟有那些处于有效的素材价格制之下的,亦即作为有效的“流通货币”的,方可称之为“本位金属”和“金属(金、银、铜、平行)本位”(当其为有效的流通货币时,即为流通货币本位)。

    在拉丁货币同盟的所有国家里[17],直到随着德国的货币改革而停止银货铸造之前,“法定的”是两金属制。然而有效的本位金属通常只是那种在市场关系当中有着较高价率的金属,因此也就是单独享有素材价格本位制的金属,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位)关系的安定化如此强而有力,以至于人们往往根本没有察觉到这种变化,还以为真正支配局面的是有效的“两金属制”。另一种金属铸币就变成“辅助货币”。(此事与科纳普所述相当吻合)。因此,“两金属制”————至少在两个以上的自律与自主的铸币发行机关相互竞争的情况下————之为有效的本位制度,往往不过是过渡的形态,除此以外一般而言这仅仅是一种纯粹“法定的”而非有效的事体。

    被过低评价的金属之所以不受铸币发行机关的青睐,自然并非“统治的”(通过行政管理策略)导向使然,而是(我们假定变化不居的)市场状态和继续坚持既有本位关系的结果。当然,货币管理当局是可以亏本地铸造这种货币为“管理货币”,然而在金属的非货币利用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可就没办法使它保持流通了。

    三三 限定货币

    Ⅱ. 在金属货币为无限制通货的情况下,凡是非素材价格制的金属货币,即称为限定货币。

    限定货币是以下列的几种形态流通,亦即:

    1)作为“辅助的”货币,换言之,和同一货币领域里的另一种无限制通货有着一定交换价率的货币,亦即和a)另一种限定货币,b)纸币,c)流通货币,有着一定交换价率的货币。

    2)作为“以本位相互间为取向的”限定货币。这特别是当其为自身之货币领域里惟一流通的无限制货币时,为了准备用来作为在其他货币领域里之支付时也可以使用的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无论是以条块或以铸货的方式),此即本位相互间的准备基金,而这就是本位相互间的限定货币本位制。

    a)当其为惟一的无限制货币,但并非以相互本位间为取向时,称之为特殊的限定货币。

    如此,限定货币的交换价率可由一次次之购入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或“外汇”之际来当下决定,或者,可能的话,一般统治性地订定出其作为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之交换价率。

    (就1与2而言):塔勒银货(Taler)是与本位货币评比下决定其交换价率的限定货币,而五法郎银货则至今仍是如此,两者皆为“辅助的”(货币)。荷兰的基尔德银币(Gulden)则是“以本位相互间为取向的”(金本位的)货币,(其后,随着铸币的限制,曾一度成为“特殊的货币”,但后来又成为一般货币),印度的卢比亦是如此。中国的“元”在1910年5月24日的铸币章程之后,只要法规上并未提及的素材价格制实际上亦不存在的话,即是“特殊的”货币(美国委员会所提议的国际金本位取向被拒绝了)。

    就限定货币而言,素材价格制对于贵金属拥有者的私人经济方面是非常有利的。虽然如此(并且,毋宁因此),限定措施依旧实行下去,若不然,则随着目前的限定货币金属之导入素材价格制,恐怕会使得其他愈来愈因之而被贬低交换价率的金属的素材价格制成为无利之途而被放弃,并且以此种金属所铸造出来的、如今愈来愈受阻的(见下一段)限定货币的库存,就会被拿来作货币之外的更有利的运用。就合理性的支付手段管理而言,之所以要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理由在于:另外的这种金属是本位相互间的支付手段。

    b)限定货币(因此也是无限制通货)在此种情况下称为受阻的流通货币:和a)的情形下相反,自由铸造制虽然是法定的,但就私人经济面而言却是无利可图的,因此事实上根本行不通。之所以无利可图,理由在于:和市场价格相较之下,金属的本位关系相对于1)流通货币,或2)纸币,是相当不利的。此种货币也曾一度是流通货币,但在1)复金属制的情况下,由于市场价格关系的改变,在2)单金属制或复金属制的情况下,由于金融恐慌————致使国库无法以金属货币来支付而必须强行发放纸钞并禁行兑换————导致有效的素材价格制之私人经济面的可能性归于零。这样的货币(至少在理性的情况下)就不会再被流通运用了。

    c)除了限定的无限制货币(Sperrkurantgeld)————此处惟其称为“限定货币”————之外,尚有一种被限定的金属限制货币(Scheidegeld),此乃一种在某一“临界”额度之上方被强制接受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此种被限定的限制通货,虽非必然,但通常是有意地比本位铸币要更“低价地”被铸造出来(以免被熔解的危险),因此多半是(虽非总是)暂定货币,亦即在特定的窗口上可以兑换的货币。

    此乃日常经验,故而此处别无特加申述的必要。

    所有的限制货币和相当多种类的金属限定货币在货币制度里占有和纯粹的券货(如今的纸币)相去不远的地位,其不同之处端在于前者的货币素材尚有某些重要性的其他用途。金属素材的限定货币,当其为“暂定货币”时,亦即当其被兑换成流通货币的处置有着十足的准备时,即相当接近于流通手段。

    三四 钞券

    B. 钞券(Notales Geld)当然通常是管理货币。就社会学理论而言,“货币”通常正是指具有一定的票面形态(包括表现出一定的形式意义的)证券,而非现实上后者所可能(并非必然)代表的“诉求”(实际上,就纯粹无法兑换的纸币而言,这样的诉求即完全不存在)。

    在形式和法律上,钞券作为官方承认可兑换的持有者债券,可以是由下述的单位发行:a)私人(例如17世纪时英国的一个金匠),b)被赋予特权的银行(银行券),c)政治团体(国家证券)。若其为可以“有效”兑换的,亦即只作为流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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