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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 劳务的计算可能性之条件:适应性、劳动熟练、劳动欲等

    Ⅰ.

    在三个典型的共产主义团体当中,经济之外的动机扮演着重大的角色(参见第二六节)。在此领域之外,实际进行的劳动(此处指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若要达到计算可能性的最适状态,则必须符合以下三大条件:

    1. 最高的劳务适应性,

    2. 最高的劳动熟练,

    3. 最高的劳动欲望。

    就1.而言,适应性(不管来自遗传的素质,或受到教育和环境的影响)只能够通过测试来加以确定。在流通经济体制下的营利企业里,这通常是以“培训”测试的方式来进行。泰勒体系(Tylor-System)为的就是要合理地达成此一目标。

    就2.而言,劳动熟练惟有通过理性的、持续的专门化,才能达到最佳状态。至今,这仍然仅限于经验层次的劳务专门化,亦即出自节约成本的观点(为了收益性,并且受限于此)。合理性的(生理学上的)专门化方才开始(泰勒体系)。

    就3.而言,劳动的意欲和其他任何的行动类型一样(参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第二节)[1],可以是各种不同取向的。不过,劳动意愿(就实行自己本身的策略或其他管理者的指令,这个特定的意涵上而言),要不是取决于自己对于结果的强烈的利害考量,就是取决于直接或间接的强制力量————当劳动是在于实行他人的指令时,强制面毋宁是较高的。所谓强制,可能是:

    1. 以肉体暴力或其他不利的方式进行的直接威胁,

    2. 当表现不能令人满意时,有失去职务的可能。

    由于第二种方式(对流通经济来讲是基本的)远为强烈地诉诸个人的利害,并且要求根据成果(无论质或量)来自由淘汰(当然是从收益性的观点出发),所以比任何直接的劳动强制更能达到(就技术上的最佳状态而言)形式合理性的效果。其前提条件在于: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的分离,以及劳动者竞相争取工资收入机会的事实,换言之,也就是对拥有者之占有生产手段的强制保护。相对于直接的劳动强制,这是除了再生产(家族)的顾虑之外,再将部分对于淘汰(根据适应性)的顾虑转嫁到谋职者身上。除此之外,相对于使用不自由劳动,这也缩减了资本的需求与资本的风险,并且更有可能加以计算,最后,通过大量的货币薪资供给,也扩大了大众消费财货的市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积极的劳动欲并不会因此而像不自由劳动那样受到阻碍。当然,当技术的专门化走上极为单纯的(泰勒化的)单调劳动时,劳动欲自然会被局限于纯粹对物质性薪资机会的追求。在此情况下,惟有采取凭成果论工资(按件计酬)的方式,方能激发出较高的劳动欲。在资本主义的营利秩序里,按件计酬的利得机会和被解雇的危机,乃是劳动意欲的首要条件。

    在自由的、与生产手段分离的劳动的情况下,可以观察到以下诸事项:

    1.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感情性的劳动意欲发生在劳务明细化的形态下的机率,要比在劳务专门化的形态下来得高。因为在劳务明细化的情形下,个别的劳务成果对于劳动者而言是确切可见的。其次,所有讲求高品质的劳务本质上亦是如此。

    2. 传统性的劳务意欲特别是典型地发生在农业与家内工业里(一般而言也就是在传统的生活条件下),其特色如下:劳动者对于其劳务的考量,若不是以质和量上都已被定型化的劳动结果为取向,就是以传统的劳动工资为取向(或者两者皆是),因此,很难合理地运用其劳动,并且难以用绩效奖励(按件计酬)的方式来提高其效率。相反,经验显示,对于主子(拥有者)的传统家父长制的关系,反而能维持高度的感情性劳动意欲。

    3. 价值理性的劳动意欲典型地是出于宗教的考量,要不然就是因为特定的劳动本身具有高度的社会评价。除此以外的其他诱因,根据经验,都只不过是过渡现象。

    劳动者对于自己家族的“利他主义式的”顾虑,乃是使劳动意欲带有义务的典型要素,这当然是毋庸置疑的。

    Ⅱ.

    生产手段的占有,以及由自己来管理劳动过程(不管多么形式),乃是无限的劳动欲的最强烈来源之一。这就是农业的小经营,更正确地说,小农地经营者(无论是小所有者,或是希望将来能够晋升为土地所有者的小佃农)之所以异常重要的最终根源。此种土地所有形态的古典所在是中国。在学有专精的、劳务明细化的手工业领域里,则以印度首屈一指。其次,所有亚洲地区,以及西方中世纪时期,也不无同样的事例。在西方,为了争取(形式上的)自行管理权而引发了最根本性的斗争。小农民(往往如同园丁那样,所从事的是劳务的明细化,而非劳务的专门化)将极大量的劳动剩余投注于经营当中,并削减自己的生活水准以维持其形式上的独立自主,同时,将农业上无法拿来作营利用途的东西,亦即,在大经营当中无法利用的副产品和各式各样的“废物”,都拿来作家计式的利用。正因为这种欠缺资本计算,以及家计与经营合而为一的情形,而使得其存在成为可能。根据一切可能获得的消息显示(参照我在第24届德国法学会议上所发表的数字)[2],农业上基于资本计算的经营(在所有者自行经营的情况下),远比小经营更加敏锐地感受到景气循环的影响。

    在工业方面,相应的现象直到机械化及严格专门化的劳动结合的经营时代,仍然持续存在。甚至到了十六世纪时,即使像“纽伯瑞的杰克”那样的经营都可能(如同在英国实际发生的)径直被禁止而未严重危及劳动者的利得机会。因为,将拥有者所占有的许多纺织机结合在一个工场内而由劳动者个别加以操作,本质上并不会提升劳动的专门化与结合,因此,在既有的市场条件下,这绝不足以增加企业家作此打算的机会,亦即能够借此确实地补偿愈来愈大的风险和工场成本。尤其是,在工业里为设备投下大量资本(“固定”资本)的经营,不止像在农业那样对景气循环相当敏感,而且还对任何行政或司法上的非理性(不可计算性)————如同普遍发生在近代西方以外各地区的情形————具有最高程度的敏锐性。分散化的家内劳动于此,正如同其与俄国的“工厂”的竞争和其他各处的情形一样,仍然可以保有优势的地位,直到以下这样的时代来临(甚至尚未导入机械动力来源和机器工具的时代):为了充分利用已扩大了的市场机会,而需求精确的成本计算和产品的规格化;随着技术上合理性的装置出现(使用水力或马力的轧棉机),跟着也发展出具有内在专门化的经营,而借此也才有机械马达和机器的登场。在此之前,世界各处时而出现的大型工场经营,就算再度消失无踪,也不会对所有参与者的利得机会产生任何重大的妨害,并且也不会迫切危及民众的需求满足。直到“工厂”出现,情形才有所改变。不过,工厂劳动者的劳动意欲主要是取决于将生计的风险转嫁于劳动者身上、因而连带产生的异常强烈的间接强制(例证:英国的强制劳动所!),并且,持续不断地指向所有制度的强制保证。这明白显示于当今此种劳动意欲的低落————由于革命破坏了强制力所造成的结果[3]。

    二六 与计算异质的劳务共同体关系:共产主义

    共产主义的、因此也就是与计算异质的劳务共同体关系或结合体关系,并非奠基于经济的最适值计算,而是奠基于直接被感受到的连带感。因此,就历史所见,直到当今,此种形态仍旧是建构在根本是非经济取向的心志态度的基础上。其主要类型有三:

    1. 家族的家共产主义————奠立于传统的、感情性的基础上,

    2. 军队的袍泽共产主义,

    3. (宗教)共同体的博爱共产主义。后两者(第2与3)主要是奠定在特定感情的(卡理斯玛的)基础上。

    不过,共产主义的组织化经常又有以下三种形态的分别:

    a)恰与外界环境————采取传统的或目的理性的、也就是计算的劳务分配的经济行动————相对立,此时,团体若非自立劳动,即是恰好相反的纯粹仰赖资助(或者两者皆是);

    b)作为拥有特权者的家计团体,支配着不包含在其团体之内的其他家计,并且受到后者的自愿资助或赋役式的供养;

    c)作为消费者家计团体,与营利经营分离,但借着与营利经营建立关系,亦即结合体关系,而从中取得收入。

    类型a)是基于宗教信仰的或具有某种世界观的共产主义经济的典型(诸如逃离现世的或共同劳动的僧侣共同体、教派共同体、乌托邦的社会主义)。

    类型b)是军国主义的(全然或部分)共产主义共同体的典型(诸如男子集会所、斯巴达的同桌共食、利久立海的盗贼共同体、哈里发奥玛的扈从团、各时代的战场上之消费的、部分而言强征的共产主义)。同时,这也是权威主义的宗教团体里典型所见的(巴拉圭的耶稣会州郡、印度和其他以托钵维生的僧侣共同体)。

    类型c)是流通经济里所有的家庭家计的典型现象。

    这些共同体内部的劳动意愿和不管计算的消费,是非经济取向的信念所造成的结果,并且,在第2和第3种类型里,多半是奠基于与“现世”秩序对立和战斗的热情上。所有近代出现的共产主义运动,只要它们所谋求的是一种共产主义的群众组织,必然要向其门徒诉之以价值理性的论证,然而其宣传却必须仰赖目的理性的论证,但不论针对何者,都必须基于特别是理性的考量,并且————和军国主义的、宗教的非日常性的共同体关系化相反————也必须基于日常的考量。因此,这种共产主义在日常情况下可能成功的机会,相较于非日常性的或主要是非经济取向的共同体,可说是奠基于内在本质上迥然相异的条件上。

    二七 资本财与资本计算

    资本财起先典型地是以地区间或种族间被交换的商品为其萌芽形态出现,而其前提条件(参见第二九节)则在于“商业”之与家计式的财货生产分离。因为家计的自营商业(剩余品的贩卖)是不可能进行独立的资本计算的。种族间所贩卖的、家族或氏族或部族工业制品,都是商品,而其生产手段,倘若仍为自制品的话,只不过是工具与原料,而非资本财。农民和庄园领主所贩卖的产品及其生产手段亦是如此————只要其经济行动并非基于资本计算(不管是多么原始的形式);至于资本计算,在卡图(Cato)的著作里已具雏形[4]。举凡在庄园和庄宅的范围内所发生的内部财货变动,连同生产品之时或发生的或典型内部的交换,在在皆与资本计算经济背道而驰,这是不证自明的。庄宅(例如法老的庄宅)所进行的商业即便本身不是纯粹为了内部的需求,亦即不只是家计式的交换,而是部分带有营利的目的,但是若不能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特别是在事先即以货币估算出获利机会,那么,就我们此处的术语意涵而言,即不能算是资本主义的。反之,四出行旅的职业商人却正是如此,无论他们所贩卖的是自己的商品或基于康曼达契约的商品,或基于结合体关系所推出的商品。在此,借着临时企业的方式,我们发现资本计算与资本财性质的泉源。

    在人身领主和庄园领主制下被利用为年金来源的人(奴隶、隶农)或各种设备,当然只是带来年金收入的资产罢了,而不是资本财,正如同现今会给人带来年金与红利的有价证券(指的是那些以年金机会和一时性投机为取向的私人————恰与营利经营资本之适时的投资于有价证券相对反)。庄园领主或人身领主,凭借其领主权而从他们的隶属民那儿,(作为义务贡租)取得并带到市场上的商品,在我们的术语里就叫商品,而不是资本财,因为其中原则上(不只是实际上),并没有合理性的资本计算(成本!)。相反,若是在经营中使用奴隶为营利手段(尤其是当奴隶市场和典型的买卖奴隶存在的情况下),那么这就可称为资本财。以无法自由买入和卖出的(世袭)子民为劳动力的赋役经营,我们并不称之为资本主义的经营,而只称之为带有被束缚劳动的营利经营(关键还在于支配者也受到劳动者的束缚!),而不论其为农业经营或不自由的家内工业。

    在工业领域里,“价格劳动”属于“小资本主义的”经营,而家内工业则为被分散化的经营,事实上任何一种资本主义的工场经营都是集权化的资本主义经营。各式各样的住宿佣工、雇佣劳动和家内劳动,都只不过是劳动形态上的区分,前两者被使用于雇主的家计利益,而后者被使用于雇主的营利利益。

    因此关键并不在于经验事实,而在于实质的资本计算原则上的可能性。

    二八 商业的概念与形态(Ⅰ)

    除了上述提及的各种明细化或专门化的劳务之外,在任何的流通经济(通常甚至同时是一种受到实质规制的经济)里,还存在着将自己的处分力卖给他人或将他人的处分力买入的交换媒介。发挥此种媒介功能的,可能是:

    1. 经济团体的行政干部的成员,而其所获得的是固定的或按业绩等差发放的实物或货币报酬。

    2. 伙伴团体,此种团体的产生,在于因应成员本身的买卖需求。

    3. 中介业者,作为营利职业,在于收取手续费而不是取得自己的处分力。其法律上的形态甚为多样。

    4. 自营商业,作为资本主义的营利职业:当下买进,因为预期将来会在有利可得的情况下再度卖出,或者将先前预期有利可图而买进的财货于将来一定的期限前卖出。这可能是:a)完全自由地在市场上进行,或者b)受到实质的规制。

    5. 强制商业,政治团体在持续规制下有偿地取用财货并且有偿地————无论自愿或强迫————出售。

    6. 职业性的货币提供或信用创造,以因应营利支付或通过信用提举来获取生产手段,其对象可能是营利企业或团体(特别是政治团体)。信用业务,在经济上,可能是用于支付的信用,或用于资本财之筹措的信用。

    以上,第4和第5项(并且惟此两项)可称之为“商业”,前者为“自由的”商业,后者为“强制独占性的”商业。

    类型1:家计性的,诸如王侯、庄园领主、修道院的“交涉者”和“代理人”;营利性的,例如“售货员”。

    类型2:从事买卖的伙伴团体(包括“消费协会”)。

    类型3:掮客、代理商、货运商、保险和其他业务的“代理人”。

    类型4:a)近代的商业,b)他律强制或自动协商下的分配市场(向交易对象买进或卖出),特定种类商品的买卖,在某个政治团体或伙伴团体的秩序规范下,对交换条件的实质规制。

    类型5:例如国家的谷物贸易独占。

    二九 商业的概念与形态(Ⅱ)

    自由的自营商业(类型4)————惟此一项是目前首先要加以讨论的————往往是“营利经营”,而绝非“家计”,并且因而在所有正常的情况下(即使并非必然如此),是以买卖契约的形式来进行货币交换营利。不过,这可以是:

    a)家计的“副业”;

    例如:特定的家计成员自负盈亏地贩售家内工业的剩余品。假如担当这样经营的成员并不固定,那么就不能称作“副业”。但是当特定的成员自负盈亏地惟此贩售(或购入)是任,那么即属于类型4(尽管有所修正),倘若他是为全体成员负责,则属于类型1。

    b)整体劳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借着自己的劳动整备(地方的)需求满足。

    例如:挨户兜售者,以及类似的自负商品行旅的小商人————他们所关心的主要是地方的移动以寻求市场所在,因此在前文中置于“运输”的项目里讨论。行旅的“康曼达商人”有时是转向类型3的过渡形态。运输劳务是否为“首要的”,而“商业利得”为次要的,或者恰好相反,是完全没定准的。无论如何,凡属此一范畴者,皆为“商人”。

    自营商业(类型4)往往是在占有生产手段的基础上来经营的,尽管其处分力可能是通过信用筹措而来。自营商人总是将资本风险当作自己的风险,并且总是由于占有生产手段的缘故而占有利得机会。

    自由的自营商业(类型4)内部的明细化与专门化,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观点上来探讨。从经济的观点看来,目前最紧要的在于根据商人媒介交易的两造属于何种经济类型来加以区分,亦即:

    1. 剩余品家计与消费家计之间的交易。

    2. 营利企业(“生产者”或“商人”)与家计————“消费者”,当然,包括所有的团体在内,尤其是政治团体————之间的交易。

    3. 营利企业与其他营利企业之间的交易。

    第1类与第2类相应于“零售商业”的概念,意指:销售给消费者(而不问从何购得),第3类相当于“批发”或“批售”的概念。

    商业的进行方式可以是:

    a)市场取向的,又分为ⅰ)消费者的市场,一般而言是将商品陈列于市场上(市场小卖商业),ⅱ)营利企业的市场,商品可能面市(大型市场商业),或不面市(交易所商业)。

    大型市场商业多半,虽不至于必然,是季节性的。交易所商业同样多半,亦不至于必然,是常设性的。

    b)顾客取向的,换言之,在于供给固定的顾客,特别是ⅰ)家计(顾客小卖商业),或ⅱ)营利企业,可能是生产者(批货商)、贩售者(批售商)或其他“第一手”或“第二手”等盘商(中间批发商业)。

    若根据财货被贩售的地理关联,则可区分为:a)地区间的商业,和b)地方商业。

    商业可以实质上决定,a)特定的销售者为其买方(批发制商业),b)特定的购入者为其卖方(销售独占商业)。

    类型a)类似工业经营的批发制形态,并且多半正是如此。

    类型b)为实质上“被规制的”商业(第二八节类型4——b)。

    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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