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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交换手段、支付手段与货币

    某种实物的交换对象,在下述情况下可被称为交换手段,亦即:其收受者在进行交换时,依典型方式主要考虑到长期间(即可见的未来)有机会将它们————在符合切身利益的交换关系下————换取其他物品,不管是能换取到任何物品(一般交换手段),或仅能换取特定物品(特殊交换手段)。交换手段因为和其他(特别指定的)物品有一种可估算的交换关系而被接受的机会,称之为交换手段的实质效力(materiale Geltung),相对的,光是使用本身,则称为形式效力(formale Geltung)。

    某一种典型的对象可被称为支付手段,若它的给予可满足约定或强制的给付义务,且其效力受到习俗或法律的保障(此为支付手段的形式效力,同时亦可意指作为交换手段的形式效力)。

    某些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可称为钞券(Chartal)[1],当它们是人造品,且基于被赋予的形式而在一群人或一地区中有着习俗的、法律的、约定的、强制的、不同形式的效力,同时可被定额等分,亦即分成特定的名目价值(Nennbeträge),或此价值的数倍或部分,使得纯粹机械地计算它们是可能的。

    货币是同时亦为交换手段的钞券式支付手段。

    某一团体可称为交换手段团体、支付手段团体或货币团体,当此团体相关于交换手段、支付手段和货币,并在其秩序规章有效的范围内,强制使其相当程度地发挥习俗上或法律上(形式的)效力,此即内部货币(Binnengeld),或内部的交换手段、内部的支付手段。与非团体成员进行交换时所使用的交换手段,称之为外部交换手段(Auβen-Tauschmittel)。

    自然的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是指那些非钞券式的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可根据下述方法来分类:

    a)技术性的:

    1. 根据其为实物(Naturalgut)的性质,特别是饰物、衣物、必需品和器具;

    2. 根据其是否以秤量的形式来使用;

    b)经济性的:根据其用途

    1. 主要是在于交换目的或在于身份上的目的(坐拥此种手段的威望),

    2. 主要作为内部或外部的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

    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或货币,当其除了作为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来使用之外,主要并不具有(通常是不再具有)本身的价值时,即为名目表征性的(zeichenmäβig);另一方面,若其实质上的评价会受到其可作为实物使用的影响,或有受此影响的可能,那么即为物质材料性的(stoffmäβig)。

    货币要不是a)铸币,即硬币,就是b)纸币(notal Geld)[2],即证券。纸币在其形式上往往契合于铸币本位的面额,或在名目价值上和此类铸币有历史关联。

    铸币的形式可分为:

    1. “自由货币”或“流通货币”:货币发行处将任何铸币材料拥有者的自动供应,转铸为不拘数量的“硬币”形式,因此,货币的发行实质上端视交换当事者的支付需求而定。

    2. “限定货币”或“管理货币”:将质料转铸为钞券的形态,在形式上是自由的,实质上主要是以团体的行政管理当局之支付需求为归依,因此,货币的发行完全取决于行政管理当局的意思。

    3. “规制货币”:转铸虽受到限定,但(铸币的)发行在形态和规模上则受到一定规范的有效规制。

    所谓流通手段(Umlaufsmittel),是指一种具纸币机能的证券,当其于正常情况下被当作“暂时的”货币而接受时,可预期在任何时候都能兑换成“确定的”货币,亦即铸币或一定重量的金属交换手段;当其受到规制而要求具有全额的铸币准备或金属准备时,则称为凭证(Zertifikat)。

    所谓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的尺度,是指在一个团体内部,各个实物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在惯例上或法律规定上的相互兑换率(Tarifierung)。

    无限制通货(Kurantgeld)[3]是指由一货币团体在种类及数量上皆保证无限制通用的货币式支付手段;货币材料(Geldmaterial)指货币的制造材料;本位金属(Währungsmetall)指流通货币的此种材料;货币兑换率(Geldtarifierung)指对不同材质的纸币或铸币式管理货币加以评价,据此而决定面额划分和面额大小的基准;本位关系(Währungsrelation)指材质不同的流通货币之间的这种兑换率。

    本位之间的支付手段(intervalutarisches Zahlungsmittel)乃不同货币团体之间为平衡支付差额而最终使用的手段————若非通过宽限而准予延期支付的话[4]。

    团体秩序在货币制度上的任何改革都必然要顾虑到以下事实,亦即:一定的支付手段已被用来偿付债务。新秩序的设定要不是满足于此种支付手段之法制化为新的支付手段,就是创设新的支付手段,也就是将以往实物的、秤量的或钞券的单位,以新的单位来换算(此亦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所谓“历史定义”的原则;至于此一定义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回溯到货币————作为换取财货之支付手段————的交换关系,我们无法在此详加讨论)。

    这里要郑重声明:此处并非打算介绍“货币理论”,而只是对下面常常会用到的一些专门术语作最为简洁的定义。此外,这里首先是关系到货币使用上某些最基本的社会学结论。对我而言,最可以接受的实质货币理论是冯·米塞斯(L. von Mises)的主张[5]。科纳普的《国家货币论》(Staatliche Theorie des Geldes)[6]是此领域中最具规模的著作,以独树一帜的方式精彩地解决了形式上的课题,不过对实质的货币问题而言却有所不足,这点我们下文会谈到。至于其良有贡献且在专门术语上颇具价值的决疑分判,此处姑且不予讨论。

    1. 在历史上,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尽管相当一致,但并非总是如此,尤其是在原始阶段。诸如赠礼、纳贡、义务性献礼、罚金和杀人偿金等的支付手段,通常有惯例上或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然而却不计及实际流通的交换手段。冯·米塞斯在《货币与流通手段理论》一书中的主张,只有在货币经济的团体家计的情况下是正确的,亦即:即使国家也企图使支付手段仅止于是交换手段。当某种支付手段的拥有主要是作为身份性象征时,此一主张即不适用。关于这点,参见舒兹的《货币成立史概要》[7]。从国家有其货币政策开始,支付手段即为法律概念,而交换手段为经济概念。

    2. 乍看之下,一项仅仅因为着眼于其未来的出售机会而被购买的“商品”,与一项“交换手段”之间的分界,似乎是模糊不清的。然而实际上,即使在较原始的情况下,特定的这类东西往往会倾向于独占其作为交换手段的功能,以致其作为交换手段的地位毋庸置疑。(在主观意念上,“期货小麦”意味着终会找到一个最终的买主,因此既非一种“支付手段”或“交换手段”,也绝非“货币”)。

    3. 只要是在钞券尚未出现的情况下,交换手段的种类主要是决定于交换伙伴彼此同意采纳的习俗、利害状态和形形色色的因袭惯例。至于这些特定物为何会被选取为交换手段的主要理由,分歧实在相当多端,此处无法一一细述,不过总和交换的类型有着重大关联。并非任何交换手段都必然(即使是在采用此种交换手段的人群内部)可以普遍地通用于各个种类的交换(例如“贝币”就不是用来换取女人和牛只的特定交换手段)。

    4. 那些并非一般“交换手段”的“支付手段”,在货币取得其特殊地位的发展上,扮演了显眼的角色。如科纳普指出的,债务存在的这个“事实”,诸如纳贡的债务、嫁妆与买卖婚姻的债务、惯例上献给国王的献礼债务或国王彼此间的馈赠债务、杀人偿金债务等,以及这些债务经常(并非一向如此)以特定典型的财货种类偿付(有其惯例上或法律强制的理由),使得这些财货种类(常因其特殊加工的形式)有了特殊地位。

    5. “货币”(就目前对这个术语的用法)可以是指在巴比伦文献中出现过的“五分之一钱”,其上有着商家店号的印记,但前提是曾经用作交换手段。相反的,以“秤量的”方式使用、而非分铸的金属条块,在此不称为“货币”,而称为秤量的交换与支付手段。不过,可秤量性对于“可计算性”(Rechenhaftigkeit)的发展确实极具重大意义。两者间的过渡现象(诸如只依重量来接受铸币等)自然是不一而足。

    6. “钞券”是科纳普在其《货币的国家理论》中所用的语汇。凡经法规或协定而保证通用、且经分铸而印有面额大小的所有货币种类,不管金属或非金属,皆属之。不过令人费解的是,为何他只强调国家的约束力,而不将惯例上或实际上的强制接受方式也包括在此一概念之内。此外,只要有决定货币形式的规范存在时,货币的制造是否以国营方式或在政治权力的控制之下(中国曾好几度完全缺乏此种条件,欧洲中世纪也十分有限),自然不是关键所在。相信科纳普也会同意这点。在政治团体的权力领域之内,支付手段的效力,以及流通上作为交换手段的正式用途,都可以经由法律秩序来加以强制。下面会谈到。

    7. 实物的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有时主要用作交换手段,有时主要用作支付手段,有时多半用于内部,有时多半用于对外交易。细节的分辨且不在此处理。关于货币之实质的效力问题,暂且留待稍后再论。

    8. 同样的,与价格有关的实质货币理论也不适合在此提及(假定这还可以算是经济社会学的主题的话)。这里的首要任务只在于确认货币使用(就其最重要的几种形态)的事实,因为这样一种由经济观点看来纯粹是形式而已的事实,却有其相当普遍性的社会学结果。目前我们所能肯定的只是:“货币”从未只是一种无伤大雅的“凭证”,或只是一种光具名目意义的“计算单位”。既为货币,其价值(即使在极为复杂的形式下)也总是凭着“稀少性”来评估(或在“通货膨胀”下则是以过剩来评估);这在今日尤为如此,过去的任何时候亦莫不如是。

    社会主义当局为偿付一定量的(被承认为有用的)“劳动”而发行某种得以购置特定财货的“凭证”,是可以成为积聚或交换的对象,但这终究是依循着实物交换的规则(尽管可能是间接的方式)。

    9. 工艺性货币素材之货币或非货币使用之间的关系,在经济上所造成的广泛影响,我们可以在中国的货币史上得到最显著的例证,因为中国所采取的是铜本位制,不但(铜币的)制造成本高,而且本位材料(铜)的开采亦十分不稳定,这样的条件下所突显出的问题再明确不过[8]。

    七 典型的货币使用之初步结果;信用

    典型的货币使用有下列初步结果:

    1. 作为消费者满足需求所采用的所谓“间接手段”。换言之,借着货币的使用,等待换出的特定财货与被期待换得的财货之间,有可能在a)空间上,b)时间上,c)人和人之间,以及很重要的一点:d)数量上,分隔开来,从而使得既有的交换可能性大大地提高。

    2. 对于延迟支付的劳务,尤其是因交换而产生的相对义务(即债务),可以用货币数额来计算。这当然与第1点密切相关。

    3. 所谓的“价值储藏”,意即:将货币以现金或随时可以获得给付的债权形式保存,作为一种手段以确保未来对于交换机会的处分权。

    4. 以自由处分货币数额的能力来增益经济机会的变迁。

    5. 对货币、货币债权或货币收益机会具有处分权者的需求满足在质的方面日趋个人化,并借此而间接地扩大此种需求满足的范围。换言之,可以用货币来取得任何的财货和劳务。

    6. 因应着种种货币数额的边际效用而创造出效用来,成为现今的典型取向。此时,企业经营者认为:在他所洞见的未来里,大有可能将此种创造出来的效用置于自己的处分权之下。

    7. 从而产生追求任何可能机会的营利取向,亦即追求那些经由时、地、人、事而大量激增的交换可能性(见第1点)所提供的机会。以上各点莫不是基于下面这个原则上最重要的契机,亦即:

    8. 所有被考虑换出或换入的财货与劳务,一切皆以货币来评价的可能性,此即货币计算。

    实质上,货币计算首先意味着:财货并不只是依其此时、此地或在某人手上的效用而被评价有多少重要性。而是同时要考虑到:财货被使用于各种用途时(不论是当作消费手段或生产手段),将来被利用和评价的所有机会,这包括不特定的许多第三者为其本身的目的对财货所作的利用和评价,同时也表现于财货处分权拥有者可能到手的货币交换机会。这在典型的货币计算中所呈现的形式便是:市场状态。

    以上所述不过是关于“货币”的论述中最简要且众所周知的基本要素,所以没有特别加以诠释的必要。至于“市场”社会学,我们还不想在此讨论(关于其形式概念,见第八节和第十节)。

    “信用”的最普遍意涵,是指现在的财货拥有者承诺将来会把处分权让渡给他人的任何一种交换。信用的提供首先意味着,以此种未来的让渡确实会实现的机会为取向。在此意义上,信用主要是指某一经济单位将目前对财货或货币有所不足的、但预期将来会生出剩余的处分权,拿来和别人现有但不自己利用的一定处分权进行交换。在理性的情况下,双方都相信,比起目前尚未进行交换的分配状况来,这样的交换会给自己带来更有利的机会。

    1. 现下考量的机会并不必然是经济机会。信用可以为了一切能够想到的目的(诸如慈善或军事)而提供和接受。

    2. 信用可以以实物形式或货币形式来提供和接受;无论何种形式皆可以实物给付或货币给付来担保。不过若以货币的形式,则意味着信用授予和信用领受的一切结果皆以货币计算为基准。

    3. 同时,信用的此种定义亦与一般通用的相一致。信用存在于各式各样的团体之间,尤其是存在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团体之间,乃是不证自明之事(许多在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的此种团体共存的情况下,此种信用更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在完全缺乏货币使用的情况下,理性的计算基础是否可能,还是个问题[9]。因为,即以“实物交易”之为可能的这个简单(且不容置疑的)事实而言,特别是在长期信用的情况下,交易双方根本未触及各种被保证的条件之合理性的问题。情形或许就像过去的庄宅经济(Oikenwirtschaft,见后文)[10]那样,双方将剩余物资拿来交换所需的物品。不同的是,现今存在着庞大的群众利益,长期看来,对那些生活贫困的大众而言,立即的需求满足的边际效用特别地高。换言之,被急切需求的财货,不利于交换的可能性大增。

    4. 信用可能为了满足(目前尚未获得充分供应的)生活需求的目的而发生(消费信用)。在经济理性的情况下,此种信用只有在当事人认为这有好处时才会成立。然而(就消费信用,尤其是急困信用的历史起源而言)这并非原初的情况————起初毋宁是诉诸兄弟爱的义务(参见第五章关于邻人团体的论述)[11]。

    5. 有偿性的实物信用或货币信用之最常见的基础是:信用提供者比信用的领受者有较佳的生活条件(不过要注意到这是个相对的问题),因此,其未来期望的边际效用也高于后者。

    八 市场状态、市场性、市场自由与市场规制

    交换对象的市场状态(Marktlage)是指,对于以价格斗争和竞争斗争为取向的交换当事人而言,所能够认知到的、以金钱来换出与换入的机会整体。

    市场性(Marktgängigkeit)是指任一物品成为市场中之交换对象的规律性程度。

    市场自由(Marktfreiheit)是指个别的交换当事人在价格与竞争斗争中自主性的程度。

    市场规制(Marktregulierung)与前者相反,是指市场性(对可能的交换对象而言)或市场自由(对可能的交换当事人而言)、实质上受到秩序之有效限制的情形。市场规制可于种种条件下成立,包括:

    1. 传统的规制:习惯上接受前人传袭下来的交换限制或交换条件;

    2. 因袭性的规制:社会否认某些特定效用的市场性,或否认某些交换物品或某些特定的人际圈子里的价格与竞争斗争;

    3. 法律的规制:对于交换本身或对价格斗争与竞争斗争的自由,加以有效的法律限制,无论其为一般性的,或针对特定的人群团体或特定的交换对象物。这样的交换规制旨在:影响交换对象物的市场状态(价格规制),或者限制特定人际圈子对财货处分权的拥有、取得与交换(受法律保障的独占,或经济行动自由的法律管制);

    4. 自发的规制:借着利害状态的权衡,在形式的市场自由下进行实质的市场规制。此种规制的发生通常是在:特定的利害当事人基于其事实上完全或几近完全占有对特定效用之处分权的拥有或取得机会(独占状态),而借着实际上切断他人之市场自由来影响市场状态。尤其是,这些利害当事人可能为此目的而彼此或(有时并行不悖地)与典型的交换伙伴订定出规制市场的协定(自发性的独占与价格卡特尔)。

    1. 为了方便起见(而不是非得如此),我们仅就货币交换的场合来谈论市场状态,因为惟有这样才可能有统一的数量表示。实物的“交换机会”也借此才能较清楚地显示出来。各式各样的交换物品,即使是在典型的货币交换存在的情况下,也有其市场性————过去是,现在也是,此处无法一一详论————只是其市场性的程度极为多样且浮动。一般而言,大量生产且大量消费的物品,市场性最高;偶尔有需求的个别物品,市场性最低;使用期限长且耐久的消费手段,以及使用期限长且收益也费时的生产手段,尤其是农业用或林业用的不动产,比起日常所需的消费性成品和消耗得快或只能使用一回或收益快的生产手段来,市场性就要小很多。

    2. 带有经济理性意味的市场规制,在历史上乃是随着形式的市场自由之增长与市场性之普遍扩大而发展起来的。原始的市场规制受到形形色色的制约,诸如:传统与巫术的、氏族支配的、身份性的、军事性的、社会政策的,以及最后,来自团体之支配者所要求的各种制约。但是,无论是在上述哪一种情况下,支配性的利害取向往往都不在于极大化市场中、利害当事人基于纯粹目的理性、且符合市场要求的营利机会与财货供给机会,情形毋宁是恰好相反。此种原始的市场规制有以下各种形态:(1)将某些特定的对象物永久或暂时地排除于市场性之外,诸如巫术性规制下的禁忌品、氏族支配规制下的世袭财产、身份性规制下的骑士采邑,即被永久地排除于市场交易之外,而饥馑时的政策性规制则将谷物交易暂时地排除出去。或者,对这些特定物品的贩售加以种种限制,诸如限定优先顺序(给近亲、身份团体或同业公会的成员、市民同胞等)、最高价格(如战时价格管制)、最低价格(如付与巫师、律师、医师的身份性报酬)。(2)将一定范围的人群(如贵族、农民,有时是手工业者)排除于一般或针对特定物品的营利性市场活动之外。(3)通过消费规制(如身份性的消费秩序、战时经济或饥馑对策的配给制度)来限制消费者的市场自由。(4)为了特定身份者(例如自由业者)或基于消费政策、营利政策或社会政策(譬如“工会保护政策”)的理由,而对相互竞争的业者之市场自由加以限制。(5)将某些经济机会的利用保留给政治权力(王权独占)或由政治权力授予许可者(典型的是早期资本主义的独占)。

    在这些市场规制的形态当中,第5项的市场合理性最高,第1项最低。换言之,第5种市场规制能够促进各阶层————在市场的财货买卖上具有利害关系的各个阶层————的经济行动以市场状态为取向,而其他四种市场规制则对此种取向有所妨害,妨害程度从4到1依次升高。面对这些市场规制,举凡在财货的市场性达到最大程度时,必定有有利可图的交换当事人(无论其为买方或卖方),即为市场自由的利害关心者。自发性的市场规制,只有在营利性利害极高度发展时,才会出现且持续下去。自发性的市场规制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会成为独占性的利益,亦即(1)规制贩卖与购买机会(其典型是广泛可见的商业独占),(2)掌控运输的营利机会(海运和铁路独占),(3)控制财货的生产(生产者独占),(4)掌握信用认可和金融(银行条件的独占)。后两种情况多半意味着以团体形式来进行独占,不过,与原始而非理性的市场规制相反的,这也意味着经济的规制愈来愈是有计划地以市场状态为取向。本质上,自发性市场规制的出发点通常是基于:某些利害关系者,他们事实上压倒性地一手掌握着生产手段的处分权,因而想利用形式的市场自由径行独占。相反地,消费者的自发性团体(例如消费者团体、购买协会等),则通常是从经济上的弱势者出发,因此特别以减省参与者的费用为关照点,不过,就其为有效的市场规制而言,也只限于地方上和个别案例。

    九 经济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

    所谓经济行动的形式理性(formale Rationalität),在此是指经济行动中,不仅技术上可能且实际上真正运用的计算程度。反之,所谓实质理性(materiale Rationalität),是指一定的群体(不论范围多小)通过经济取向的社会行动所进行的种种财货供给总是(将是或应该是)从某种价值判准(wertender Postulate,无论其性质为何)的观点出发,且受此一判准检验。这里头包含着极为分歧的涵义。

    1. 上述的表述方式只不过是想让“理性的”这个语汇在此问题领域中用法更为明确,而这也不过是更加精确地表达我们关于“社会化”、“货币”计算与“实物”计算等一再成为问题焦点的讨论。

    2. 一项经济行动之所以是形式理性的,乃在于其能够以计量的、“可计算的”权衡思虑,表现出任何理性经济固有的“事前准备”,并且实际上如此表现出来的程度(首先,这与此种计算在技术上的外形完全无关,换言之,无论这是用货币计量或是用实物计量来达成的)。至少就以下这点而言,亦即货币形态表现出形式的可计算性之极致,此一概念是清楚明确的(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其他事情不也都是如此?)

    3. 相反,实质理性的概念就显得相当含混不清。此一概念不过是表达这样的通性,亦即:光是考察纯粹形式上(相对而言)明确无误的事实————目的理性的、在技术上最为适切的方法,的确已被计算在内————是不够的,另外还得设定诸如伦理的、政治的、功利主义的、快乐主义的、身份的、平等主义的和其他不管怎样的一种要求,并且借此来衡量经济行动的结果(无论其于形式上是多么“理性的”,换言之“可计算的”)是否为价值理性的(wertrational)或实质目的理性的。在此意义下,理性的价值判准原则上无可限量,即使本身亦不明确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价值判准(但在某种程度上总是伦理的、平等主义的),自然也只是其中之一罢了(其他诸如身份顺位、政治权力的成就,特别是战争目的实际的达成,以及所有能够想象到的其他观点,在此意义上都是“实质的”)。不过,除了针对经济行动的结果所做的这种实质的批判之外,还必须认真考虑到另一种独立的可能性存在,亦即针对经济行动的信念(Wirtschaftsgesinnung)与经济行动的手段所做的伦理的、禁欲的、美学的批判。对所有这些取径而言,货币计算这种“光是形式上的”做法,可能不过是次要的,或者根本就是与其判准相敌对的(更别说是近代特有的计算方式所造成的结果)。此处并不是要做出结论,而只是要确定与界定何谓“形式的”。所谓“实质的”,在此也可说是一种“形式的”,意思是一种抽象的类型的概念(Gattungsbegriff)。

    十 货币计算的理性

    纯就技术观点而言,货币是“最完美的”经济计算手段,亦即,在经济行动的取向中形式上最为理性的手段。

    因此,货币计算而非实际的货币使用,才是目的理性的生产经济之固有手段。不过,在完全符合理性的情况下,所谓货币计算主要是指:

    1. 为了某种生产目的,按照(当时或被期待的)市场状况,对一切的效用或生产手段以及所有相关的经济机会进行评估。换言之,所评估的包括现在或将来被视为必要的、实际上可处分或有可能加以处分的、或可经由他人的处分权而生产出来的、会遭受损耗或毁坏的一切效用、生产手段和经济机会;

    2. 计量地调查(a)任何意图下的经济行为的机会,以及(b)任何已完成之经济行为的事后计算成果。其方式是以货币计算“成本”与“收益”来比较检讨其中种种的可能性,并且借着此种计算而比较测试种种可能的做法下所预估的“净收益”;

    3. 将某一经济期间所能处分的财货与机会总额,和期间之始所能处分者,做出比较————前后计算皆以货币为准;

    4. 事前评估与事后确定哪些以货币形式呈现或可以货币估算的收入与支出。在维持住所有可能处分的手段(上述第3项)之货币估算总额的情况下,经济体即有机会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此项收支总额;

    5. 需求满足以这些(1——4项)数据为取向,意思是:借着使用计算期间内所能处分的货币(如第4项之规定),在边际效用的原则下,取得所需要的效用。

    为了(1)本身的生计,或为了(2)取得他人财货以供自身使用的目的,而持续地使用与取得财货(无论是通过生产或交换),我们称此为家计(Haushalt)[12]。在理性的情况下,无论是为了个人,或为了以家计为经济取向的群体,家计的基础在于家计预算(Haushatsplan)。此项预算中表明了:一定的家计期间里,预料中的需求(对效用的需求,或对本身必须使用的生产手段的需求)是以何种方式而能够被预期中的收入所满足。

    家计的收入是指以货币估算的财货总额,而此项总额不外乎是:依前述第4项的原则,理性地计算出前期收支可供此一经济体处分的总额,或者,就着这项处分可能性,此经济体有机会为现今或下一期进行理性估算的总额。

    在家计的处分力当中,一般而言被持续且直接使用或成为收入来源的财货(依第3项市场机会来估算的)总额,称为家计的资产(Vermögen)。

    纯粹的货币家计计算的前提是:收入和资产是以货币构成,或者以财货构成、但(原则上)任何时候皆可通过交换而变成货币,换言之,其财货具有绝对高度的市场性。

    家计与(理性情况下的)家计预算亦有可能在实物计算的情况下达成(关于实物计算下面还会详谈)[13]。在实物计算的情况下,既没有用货币来估算的所谓统一的“资产”,也不见统一的(亦即货币估算的)“收入”。其计算方式毋宁是,实物财货的“拥有”和(仅限于以和平方式营运来获取)具体的“收益”————代价是耗费可处分的实物财货与劳动力,而这些财货与劳动力则是被当作获取需求满足之最适切可能的手段来加以管理。在需求既定固有的情况下,此种运作方式不过是一种相对而言简单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只要生计状态并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出效用的最适值,亦即去比较各个极为异质性的需求满足手段之运用所能产生的最佳效用值。否则的话,即使是自给自足的单纯家计也得面对几乎不可能以(形式上精确的)计算来解决的难题,而实际上的解决方式通常不外乎依循传统或依凭相当粗略的估算;就其相对典型且一目了然的需求与筹措条件而言,这样做当然也就十分足够了。倘若所谓的“拥有”是由异质性的财货所构成(自给自足的经济行动必然是如此)的,那么若要对某一家计期间的开始和末尾的财产,做出会计上形式精确的比较,或者同样地要对收益机会做出比较,则只有在同质性的财货范围内方有可能。此时,典型的结果是汇整出一份实物的总资产,并且开列出实物消费与实物给付(Deputate)的项目,假定这样做并不会使这些资产有所减损而可供持续不断的处分。生计状态的任何变化(譬如收获量减少),或需求的任何变化,皆会引发新的处置办法,因为边际效用也随着这些变化而有所推移。在情况单纯且易于了解的情形下,适应是不难达成的。否则,技术上就会比采行纯粹货币计算的情况更加困难。因为若采行货币计算,价格机会的任何变动(原则上)只会影响到要靠最终货币所得单位来满足的边际需求的紧急程度。

    除此之外,当实物计算完全合理时(也就是不再受到传统的束缚),边际效用的计算便陷入极为复杂的状态;反之,当经济体所处分的是货币资产与货币收入时,边际效用的计算由于仅凭需求的紧急程度而定,故而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使用货币时,浮现的仅止于“边际”的问题,换言之,只需考虑到是否投入更多的劳动,或者是否因其他某种(或许多)需求而满足或牺牲某项需求(因为在纯粹的货币家计里,边际问题最终不过就是“成本”问题)。在实物家计的情况下,除了需求的紧急程度外,还必须考虑到以下这些问题:(1)生产手段————包括至今被投入的整体劳动量在内————的种种用途,亦即,因应种种不同的用途,需求满足与财货耗费之间(可变的)关系;因此,(2)为了获得新的收益,家计当事者即有必要重新衡量新的劳动量与劳动方式;以及(3)实物原料的种种不同用途,如果财货生产将具多样形态的话。对这些问题的各种可能的合理解决办法进行分析,毋宁是经济理论的最重要课题之一,同样地,对于实物家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实际上是以什么样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做一番通史性的探察,亦为经济史的一大课题。基本上,我们可以说:(1)形式理性的程度实际上(一般而言)尚未达到现实经验中可能的水准,更不用说理论上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实物家计计算仍然得紧紧地依持着传统的解决办法;因此,(2)在大型家计里[14],正因为并没有出现日常需求之扩大与精练的情形,家计的剩余便易于落入非日常性的(尤其是艺术的)用途(此乃实物经济时代之艺术的、样式化的文化的基础)。

    1. “资产”所涵盖的当然不止物财,而是包括所有的经济机会,家计单位对这些机会握有十足受到保障的处分权,而无论此种保障是来自习俗、利害状态、法律或其他任何可以信赖的力量(营利经营————无论其为医师、律师或小卖业主的经营————的“主顾关系”亦属于业主的“资产”,如果此种关系不论基于什么理由而处于稳定情况的话;设若资产是被合法地占有,那么根据上一章(即《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节的定义[15],亦可被视为“财产”)。

    2. 货币计算也可以发生在没有实际使用货币的情况下,或货币使用仅限于交换双方无法以实物来偿付多出的交换余额时;这样的货币计算可以典型地见之于埃及与巴比伦的文献。以货币计算作为实物偿付的衡量标准,典型的例子诸如汉谟拉比法典和通俗的罗马法与中世纪早期的法律中,允许债务人偿付一笔以货币计算的金额,“无论用什么方法皆可”(in quo potuerit)。此时,只能够在传统的或法定的境内价格的基础上进行换算。

    3. 除此,本文的陈述不过如寻常所见的仅在于将理性的“家计”这个概念,与理性的营利经济(这个我们即将讨论到的)对立概念相比对,使之清楚无误地呈现出来。目的不外乎明白地指出:二者皆能采取理性的形态,“需求满足”(在理性的情况下)并不比“营利”来得“幼稚”,“资产”也不必然就是比“资本”更“原始”的一个概念,而“收入”也不比“收益”来得落伍。无论如何,不论就历史观之,或就经济领域里过去曾占优势的形式而言,“家计”毕竟是走在前头的。

    4. 无论谁为“家计”的担纲者,都无关紧要。国家的“家计预算”(Haushaltsplan)和劳动者的家计“预算”(Budget),皆同属一个范畴。

    5. 家计与营利之间并非排他性的选择。例如“消费者团体”的经营(通常)是在于家计的维持,而不是家计的经营,但若就其活动的形态而言,则是一种不带实质营利目的的营利经营。在个人的行动中,家计与营利如此地纠结在一起(而这也是过去的典型情况),因此惟有最终的举措(或是贩售,或是消费),才能够判定其行动的意义(小农尤其是这种典型)。家计性的交换(换入消费财,换出消费剩余)亦是家计的一部分。(王侯或庄园领主的)家计也包括以下诸节论述意义上的营利经营,并且也是过去的典型方式:所有的工业莫不是庄园领主、修道院或王侯等利用自己的森林和耕地的产物来营运的他治性与他律性“兼业经营”。现今,各式各样的“经营”已构成地方自治体,甚或国家的家计的一部分。能够算是“收入”的,当然只有这些经营在理性计算下可供家计处分的“净利”。反之,营利经营也可以,譬如说为了旗下奴隶或薪资劳动者的给养,而将零碎的他律性“家计”(诸如“福利设施”、住家、食堂等)收编进来。所谓“净利”是指(参照第2点)扣除所有货币成本后的货币剩余。

    6. 关于实物计算对于一般文化发展的意义,此处所能提供的不过是最基本的一些提示。

    十一 营利的概念与形态,资本计算

    倘若行动的取向在于争取机会以获得(某次或一而再有规律的、持续不断的)对财货的新处分权,此即营利(Erwerb),而活动倘若至少部分而言是以营利机会为取向,则称为营利活动。所谓经济性的营利,指的是以和平的机会为取向的营利,而市场性的营利则是指以市场状态为取向。举凡对经济性的营利有用的财货与机会,称为营利手段,为了营利目的而以市场状态为取向所进行的换入或换出,称为营利交换,相对于为了需求满足的目的所进行的交换(家计性的交换)。为了获取对营利手段之处分权而被授予或收受的信用,称为营利信用。

    理性的经济性营利所特有的一种货币计算形式是资本计算。所谓资本计算,是指对营利机会与营利损益所作的估算与监控,换言之,个别的营利企业在决算之际,将开始时的全部营利财货(实物或货币)与结尾时(尚在手边和新产生的)营利财货,以货币估算总额的方式做出比较,倘若是永续经营的营利企业,则是比较其某段会计期间里,期初与期末的资产负债表。而所谓资本,是指企业营运目的下所能处分的营利手段、在资本计算时为了资产负债的决算而切结出来的货币估算总额。对照期初的资产负债表,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呈现的估算总额之多余或不足额,即为利得或损失,而资本风险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损失的机率。所谓经济事业(Unternehmen),乃是自动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的行动,而此种取向则是借由计算(Kalkulation)而产生,换言之,对于以适当方法预料的风险与利得加以事前计算,继之则事后计算以掌控实际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结果。收益性意指(在合理性的情况下):(1)在企业家的策略运作下想要致力达成、并经由事前计算而经算出的可能利得;或者,(2)经由事后计算,实际上所获致的利得,也就是在无损于未来之收益机会的情况下,企业家的家计所能处分的当期利得;收益性通常是对照资产负债表上的期初资本而以比率(现今以百分比)表示出来。

    以资本计算为基础的企业营运,可以是以市场营利机会为取向,也可以是以其他的营利机会为取向,例如通过权力关系而来的包税和官方买办等。

    理性的企业所采取的一切个别策略,莫不是以计算估量下的收益性结果为取向。在市场性的营利里,资本计算是以以下数端为前提的:1. 营利企业所生产出来的财货存在着十分宽广且确实的、可以经由计算评估出来的销售机会,亦即(通常说来)存在着市场性;2. 同样地,营利手段也是如此,换言之,物材的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相当确实,并且能够以计算评估出来的“成本”在市场上购得;最后,3. 从生产手段到最终销售的过程里所采取的措施(运输、加工、贮藏等)之技术条件与法律条件,原则上皆可归之于可供计算的(货币)成本。作为最适的资本计算之基础,最适的可计算性(Berechenbarkeit)所具有的极端重大意涵,是我们在研讨经济之社会学条件时所要一再面对的课题。此处非但不仅只限于考量经济的要因,而毋宁是要探讨种种极为不同的外在与内在的障碍之导致资本计算————作为经济计算的基本形式————仅于西方形成的问题。

    在市场上活动的企业家的资本计算和其他种种计算,与家计计算相反,并不是以“边际效用”为取向,而是以收益性为取向。收益性本身最终是取决于收入的情况,并且借此而受到边际效用之配置的制约,换言之,受制于消费财之最终消费者所能处分的货币收入(亦即我们普通所说的对该项商品的“购买力”)的边际效用配置情形。不过,就技术上而言,营利企业的计算与家计计算是根本不同的,其根本差异性正如前者之目的在于营利,而有别于后者所追求的需求满足。在经济理论上,边际消费者被视为生产方向的领航员。现实中,就权力的实际运作而言,上述理论在现代仅具有限效力,因为消费者的需求在很大的程度上是被“企业家”所“唤起”与“带领”————虽然他们尽可处于购买的立脚点上。

    在市场性的营利里,任何理性的货币计算,因此特别是任何的资本计算,无不以价格机会为取向,而价格机会则是借着利害斗争(价格斗争与竞争斗争)和利害妥协而于市场上形成。在收益性计算当中,这会特别清楚地呈现在簿记形式上————(截至目前)技术上最高度发展的形式,亦即所谓的“复式”簿记;换言之,通过一种会计制度来制造出这样的假象,亦即企业里的不同部门或独立的各运算单位彼此之间进行着交换事宜,因而据此出现一种可能性,亦即在技术上最完美地统御任何个别策略运作的收益性。故而,资本计算在其形式上最为理性的形态下是以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为前提。况且,这又牵涉到一个极为特殊的前提条件。没有任何经济体系能够将主观上的“需求感”直接化为有效的需求,亦即,化为可以经由财货生产来满足的、纳入计算当中的需求。因为,主观的欲求是否得到满足,一方面取决于其紧急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若要满足此种欲求、估计尚属可能处分的(手头上的,或一般而言可说是才要生产的)财货。欲求是有可能得不到满足的,倘若此一需求满足所需的效用被转移到其他更具紧急性的需求上,或者一来根本无法生产出来,二来惟有牺牲劳动力或物财来生产,以至于将来更紧急的(而现在就能评估出来的)需求无法获得满足。对任何消费性经济而言,实情莫非如此,即使是共产主义的经济也没有两样。

    在运用资本计算的经济里,也就是在个别经济主体专有生产手段的经济里,换言之,在“私有”经济里(参见《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前言》第十节)[16],上述实情意味着:收益性乃是取决于“消费者”(相应于其收入而依据货币的边际效用)所能和所愿支付的价格。生产若要有收益性,那么只能为那些(同样依上述原则)拥有相当收入的消费者而生产。需求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不只发生在个人(自己)有较为紧急的需求时,也发生在(他人)有强大的购买力出现时(为了一切可能的需求)。人与人之间在市场上的斗争,作为理性的货币计算之存在条件,有个绝对的前提,亦即,经济运作的结果是决定性地受到以下这两种可能性的影响:1. 货币收入丰沛的消费者,比他人高价买入货品的能力;2. 财货生产上占有有利地位的————尤其是对于重要的生产财货或者货币拥有充沛处分权的————生产者,比他人低价售出货品的能力。而这又要以有效的价格与有效的货币为前提:价格之所以为有效的,是以其并非习惯上纯粹为了技术的目的而虚拟的价格;而所谓有效的货币,是指作为必要的交换手段而流通的货币,而不只是为了技术上企业决算目的的符号。因此,以货币价格机会和收益性为行动取向,尚有以下两大条件,亦即(1)只要生产是在营利的目的下进行,个别购置者拥有财产(货币或可在市场上交换的财货)的不同程度,便成为决定财货生产方向的关键所在,因为惟有“具购买力的”需求才会且有可能获得满足;因此,(2)哪些需求该通过财货生产来满足的问题,全然取决于财货生产的收益性,但收益性本身在形式上确实是个理性的范畴,故而并不在乎实质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无法在市场上以十足的购买力显现出来的话。

    资本财(Kapitalgüter),与光是财产的拥有或部分资产的占有相反,是指在以资本计算为取向的情况下所能处分的一切财货。资本利息(Kapitalzins),与各种可能形态的赁贷利息相反,是指:1. 在收益性的计算里,物质性的营利手段在正常结算下的最低收益性机会;2. 营利企业为筹措货币或资本财而发生的利息。

    以上所述不过是用较为精确点的方式提出一些不证自明的道理。关于资本计算的技术面问题,请参考一般的会计学教科书,其中也有些是出色的作品,例如赖特纳(Leitner)、薛尔(Schär)等人的著作。

    1. 为了符合我们此处的目的起见,资本的概念在此是严格地参照私人经济与“会计”运作的模式来定义。比起一般学术书上经常使用而又非常不统一的语汇来,这些术语和日常用语的距离是小得多了。为了检验如今又再度广为学术所用的、严谨界定的私人经济日常用语的有用性,我们只需问问以下这些简单的问题:1)当某个公司具有百万“资本额”(本金,Grundkapital)时,2)当这些资本额被“贬低”,3)当法律规定可以用什么,以及要如何来“填补”时,这都是些什么意思?答案是:(1)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财产清单上“资产”比“负债”多出的总额,经一定程序的货币估算,超过一百万,超出的部分在账面上被记为“利润”而分配给股东任意使用(若在个人企业里,这些余额则可供家计消费),此时称公司具有百万资本额。(2)在遭受巨大损失时,不等再获利润并累积(或许要经历数年)到超过百万,而宁愿在较低的总额下分配“利润”,为此则必须“贬低”资本额,而这也就是操作的目的。(3)关于资本额如何通过填入而“补足”,以及何时与如何来“减资”或“增资”的法律规定,目的在于给予债权人和股东保证:利润分配会按照理性的经营计算规则而“正确地”进行,换言之,保证(a)收益性会长期维持,(b)债权人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对于“填补”的规定,总之不外乎是对作为“资本”的对象加以“勘定”。(4)当我们说“资本(因低收益而)转向其他投资”时,是什么意思?此时,指的或者是“资产”,因为“投资”是个资产管理的范畴,而不是营利经营的范畴;或者(较少)是指资本财有时通过被像废铁或旧货卖掉那样,失去其作为资本的性质,有时则变个样又重新获得这种性质。(5)当我们说到“资本力”时,指的又是什么?我们是指对于(营利经营中被当作资本财来使用的)营利手段与经济机会拥有处分权者,由于此种处分权,并且由于经济行动是以资本主义的营利计算原则为取向,所以相较于他人而占有一种独特的权力地位。

    早在理性的营利行动最初开始的阶段时,资本(当时还不是这么称呼)即以货币计算总额的姿态出现,譬如在康曼达(Commenda)里的情形[17]:各式各样的商品委托给行商带到国外市场去贩卖,时而也为国内市场之所需而购买当地的商品回来,其间的利润与损失则由行商与提供资本的业主依一定的比率来均分。不过,要做到这点,财货就必须以货币来估算,换言之,必须做出企业在期初与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康曼达(或海上贸易公司)的“资本”,就是此项估算总额,仅仅供当事者间的决算目的之用,别无其他。

    当我们说到“资本市场”时,又是什么意思?这是指财货,尤其是货币,成为需求对象,以其可作为资本财来使用,并且存在着这样的营利企业(尤其是特定形态的“银行”),为了此种目的而以营利的方式来筹措这些财货(特别是货币),以赚取利润。所谓“借贷资本”是指交付货币而后可收回同样金额,不论是否附加“利息”,此时,惟有当此项借贷成为营利经营的对象时,方才称作“资本”,否则只能称为“贷款”。日常用语中说到“资本”时,总是指要付“利息”的情况,因为利息通常是被算作总金额的一部分,换言之,正是由于此种计算上的功能,贷款或借款的金额才被称为“资本”。当然,这倒真是这个用语的来源:(在拉丁文中)capitale意指赁贷的总额,口头上(但无法证明的)表示家畜借贷契约中的“头数”。不过,这无关紧要。早在历史之初,实物财货的收授即以货币计算总额来换算,并以此计算出利息,故而自此之后“资本财”与“资本计算”即以典型方式彼此密切相关联。仅作为资产管理当中之一环的单纯的贷款,若只供家计之用,那么就贷方而言并不构成所谓“借贷资本”。当然,在贷款收受人一方亦是如此。

    “企业”的概念与日常用语所指并无二致,只不过以资本计算为取向这点————多半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前提————特别凸显出来,为的是借此表明:并非任何营利的企求都可称为“企业活动”,而是惟有当其能够以资本计算(无论是大资本或“零细”资本)为取向时,方可称为“企业”。至于此种资本计算是否切实理性地被执行,以及是否依循理性原则所进行计算,都无关紧要。同样地,“利润”与“损失”的概念也只能在资本计算取向的企业活动里才适用。无资本的营利行为(诸如作家、医师、律师、官吏、教授、职员、技术人员、工人等),我们当然称之为“营利”(Erwerb),但其所得就不能称为“利润”(日常用语也不这么说)。“收益性”的概念则适用于:任何借着商业计算技术的运用而能够自主进行计算的营利行为(诸如一定劳动者的雇用、一定机械的装设、休息时间的设定等)。

    以附带条件的贷款利息为出发点来界定资本利息的概念,并不是个合宜的做法。倘若有人愿意以谷物种子来帮助一个农人,但要求归还时要多附加一些,或者,以同样的条件发生在某个家计需求货币时,我们恐怕还不至于称此为“资本主义的”过程。归还附加(即“利息”)————在理性行动的情况下,成为条件的理由在于:就贷款的领受者而言,相较于放弃此项贷款所预见的生计状态,他期待运用此项贷款来改善其生活机会的利益高于其所付出的利息;另一方面,贷款的授予者深知此种状态,并着眼于此而善加利用,亦即,针对所贷出的财货,其现有之处分力的边际效用,会被将来附加利息归还时预估的边际效用所超越。这里关系到的是家计与资产管理的范畴,而与资本计算的范畴无涉。即使有人因自身需求的目的而从“高利贷者”(Geldjuden)那里取得紧急贷款,我们都无法说他是“支付”(此一术语所意味的)“资本利息”,贷予者所收到的也不是“资本利息”,而无非是贷款的清偿罢了。经营贷款活动的人(在理性的经济行动下)本身会将其营业资本的“利息”也计算在内,并且,要将贷款回收时没有达到此一收益率的情况算作营业的“损失”。此种利息即为我们所说的“资本利息”,而前面提及的那些单只是“利息”。就此术语的意涵而言,资本利息所指的总是从资本而来的利息,而不是为资本所付的利息,往往与货币计算相联结,因此也与这样的社会学事实相关联,亦即,对于营利手段(无论其是否公开于市场)的处分力,掌握在“私人”手中,也就是说被占有。若非如此,“资本”计算,因而连同“利息”计算,都是无可想象的。

    在理性的营利经营里,簿记的借方中被记作“资本”所应付的利息,就是收益性的最低限额,是否达到这一最低限额,便成为评量当时使用资本财的方式是否得宜的基准(是否“得宜”当然是就营利的观点,亦即收益性的观点而言)。此种收益性最低限度的机率,如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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