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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元年传》: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如以(《桓十四年传》:以者,何行其意也),如遂(《桓八年传》:遂者,何生事也),如乃(《宣八年传》:乃者何,难也)。凡各种词,用之都有义例。这就是《春秋》严格的正名主义。

    欲知正名主义的应用,最好将《春秋》所记各事,分类研究。今举弑君为例:

    例一 (隐四年三月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

    例二 (隐四年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

    例三 (隐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桓元年春正月),公即位。

    例四 (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

    例五 (文元年十月丁未)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髠。

    例六 (僖九年冬)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十年秋)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

    例七 (文十六年)宋人弑其君处臼。

    例八 (文十八年冬)莒弑其君庶其。

    例九 (宣二年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例十 (成十八年春王正月戊申)晋弑其君州蒲。

    例十一 (襄二十九年)阍弑吴子余祭。

    例十二 (昭十三年)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楚公子弃疾杀公子比。

    例十三 (昭十九年夏五月)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

    例十四 (哀四年三月)盗杀蔡侯申,(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上所举十四例,就主词Subject方面研究,凡杀君之贼书其名,以明罪有所归,这是原则。如例一以下例四、例五、例六、例九、例十二、例十三,皆同。但其中却有分别,如例五之“楚世子商臣”加世子两字,以见不惟弑君,且是杀父,更罪大恶极了。例十三之“许世子止”,表面与例五全同,但内中情节不同。“世子止”是进药误杀,自己痛心,认为弑君。《春秋》许他认罪,然则怎样能表出他和商臣不同呢?下文有葬许悼公一条:《春秋》之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为其无臣子也”。(《隐十一年》传文)今书葬,便见止之罪可从末减了。(《传》云:“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这是许人忏悔的意思。例九虽与例一同式,但弑君的人,是赵穿不是赵盾。因为盾力能讨贼而不讨,故把罪名加他。例十二之楚公子比,亦像与世子商臣同式,但情节又不同。这回弑君的实是弃疾,不是比。为什么书比呢?因为弃疾立比,虔便自杀,故把罪名加于比,这都是说弑君的人罪有应得。

    及之有弑君的人无主名的,是认被弑之君罪有应得。其例有三:

    (一)称人以弑。如例二、例七说,有些人弑他,这些人并非有罪。如例二的卫人,便是石碏主谋,碏是有功无罪。所以《传》引公羊子曰:“称入者何?讨贼之辞也。”可见凡称“入”的,都含有讨贼意味。

    (二)称国以弑。如例九、例十一,《文十八年传》:“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解诂》)“一人弑君,国中人人尽喜,故举国以明失众,当坐绝也。”(《成十八年解诂》义略同)这明是说暴君该死,弑他是国民公意了。

    (三)称阍或称盗以弑。如例十一、例十四,被弑的虽未必得罪国民,然狎近小人,亦属咎由自取。称人称国,皆明弑者无罪,被弑者反有罪。称阍称盗,明弑者罪不足责,而被弑者亦与有罪。还有例十二之主词,亦表示被弑者有罪。言公子比归于楚,《春秋》之例,归无恶(见上)。所以加这一句,便反证楚灵王虔之该弑了。参合以上各条的义例,有一半是正弑君的罪名,使乱臣贼子惧。有一半是正被弑之人的罪名,使暴君凶父惧。真算得非常异义可怪之论了。可见孔子并不主张片面伦理。后人说“君虽不君,臣不可以不臣”,这些话决非孔子之意。

    更就宾词Object方面研究,被弑者称其君某,这是通例,但亦有分别。如例六书弑其君子之奚齐,因其末逾年未即位,未成乎为君。如例十一书楚公子弃疾弑公子比,明是两公子相杀,因弃疾胁比立之,已认为君,故加以弑名。如例四、例六皆连书及其大夫,所以表彰死难之臣。如例二书卫人杀州吁,明卫人并未认州吁为君,故不言弑而言杀。如例十一之吴子余祭,例十四之蔡侯申,皆不称其君,见被弑者与弑者并非有君臣之分。如例二书于濮,例十二书于乾溪,明其在国外,凡此皆因一二字之异同,定案情之差别。都是正名主义的作用。

    《春秋》有一件最奇怪的事,凡鲁国篡弑之祸,他都不肯直书。但明白他的义例,推勘起来,案情依然分明。例如隐公为桓公所弑。据例二所举,在隐十一年书“公薨”二字,在桓元年书“公即位”三字,表面上一点看不出来。但须知《春秋》有两个例,一是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一是继弑君不言即位。别的公薨之后,都有“葬我君某公”一条,隐公底下没有,就知道他一定被弑而且是贼不讨了。继弑君本不该即位,桓公自行即位,《春秋》直书他,可见弑君的贼就是他了。(《春秋繁露·玉英》云:“桓之志无王,故不书王。其志欲立,故书即位。书即位者,言其弑君兄也。”)像这些,在经文上是很简单,都靠口授其指的传来说明,只要参伍错综研究一番,大义还是炳然。

    以上所举,专论弑君一例(还未详尽)。其实全部《春秋》,都该如此读法。董仲舒曰:“《春秋》慎辞,谨于名伦等物者也。”(《春秋繁露·精华》)又曰:“《春秋》无通辞,从变而移。”(《竹林》)又曰:“是故为《春秋》者,得一端而多连之,见一空而博贯之。”(《精华》)又曰:“论《春秋》者,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五其比(五即参伍错综之伍),偶其类,览其绪,屠其赘。”(《玉杯》)又曰:“贯比而论是非。”(《玉杯》)

    所谓慎辞,即是正名。名指单字,当论理学上所谓词。Term辞指连属成句,当论理学上所谓命题Proposition。《春秋》的辞和《易》的辞,性质很有点相同,都是用极严正极复杂的论理学组织出来,必要知孔子论理学的应用,才能读这两部书。

    四、《春秋》之微言大义

    司马迁说:“《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史记·太史公自序》)若要把他一一罗列,非别成专书不可。但其中大半是为当时社会补偏救敝,在今日已无研究之必要,今仅刺取数条以见其概。

    第一,张三世。《春秋》二百四十年,历十二公,分为三世。隐桓庄闵僖五公,名据乱世,内其国而外诸夏;文宣成襄四公,名升平世,内诸夏而外夷狄;昭定哀三公,名太平世,天下远近大小若一,夷狄进至于爵。(《隐元年解诂》)升平世当《礼运》之小康,太平世《礼运》之大同。但《礼运》大同,悬想古代大道之行,小康乃指后世。大道即隐,像是希图复古。《春秋》则由据乱而升平而太平,纯是进化的轨道。孔子盖深信人类,若肯努力,世运必日日向上,所以拿《春秋》作个影子。太平世的微言,可惜传中所存甚少;内中最显明的,就是抛弃褊狭的国家主义、种族主义,专提倡世界主义。这确是对于当时封建制度一种革命思想。

    第二,以元统天,以天正君。《春秋》发端之元年春王正月,谓之五始。《春秋繁露》说:“《春秋》变一谓之元。”元,犹原也。元为万物之本,乃在乎天地之前。(《重政》)又说:“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二端》,《隐元年解诂》同)这个“元”字,就是《易传》“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的“元”字,就是无方无体之易,就是自然法。天是指自然界的现象,以元统天是说自然法支配自然现象。以天正君者,谓人君当察自然现象之变迁以求合于自然法。原来古代迷信思想甚多,以为自然界的灾变,都与人事有关。孔子是否仍有这种迷信,不敢断定,但他以为利用这种观念,叫时主有所忌惮,也是一种救济良法。所以全部《春秋》,记灾异甚多,都含有警告人的意味。这种用意本甚好,但后来汉儒附会太过,便成妖诬了。

    第三,重人。子夏说:“《春秋》重人,诸讥皆本此。”(《春秋繁露·俞序》引)这句话,可谓得《春秋》纲领。《春秋》对于当时天子诸侯大夫,凡有劳民、伤民,多取予之事,一一讥刺,无假借。(《传》及《春秋繁露》引证极多,不具列)不外欲裁抑强有力者之私欲,拥护多数人之幸福。对于违反民意之君主,概予诛绝。如前所举弑君诸条,是其明证。僖十九年书梁亡,《传》云:“自亡也,其自亡奈何?鱼烂而亡也。”解诂云:“明百姓得去之君当绝者。”据《春秋》例,灭国罪极重。梁本为秦所灭,乃《春秋》不著秦灭国之罪,而言梁自亡,是专明违反民意的暴君,理宜灭绝。隐四年书卫人立晋,《传》云:“孰立之?石碏立之。石碏立之则其称人何?众之所欲立也。”凡此之类,皆表绝对尊重民意之义。

    第四,无义战。孟子说:“《春秋》无义战。”董仲舒说:“《春秋》重民……是故战攻侵伐,虽数百起,必一二书,伤其害所重也……会同之事,大者主小;战伐之事,后者主先……使起之者居下,是其恶战伐之辞。”(《春秋繁露·竹林》)可见《春秋》是绝对主张平和之义,和《墨子》非攻之旨正同。

    第五,讥世卿。《春秋》全书大精神,在反对当时贵族政治,所以认为世袭执政的制度最不好。《隐三年》书尹氏卒,《宣十年》书齐崔氏出奔卫。就字面读去,很像不通。为什么不书尹某崔某?难道姓尹的同一日都死绝吗?难道姓崔的都跑完吗?两处的《传》都说:“其称尹崔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昭三十一年传》大夫之义不得世,亦同此意。)所以昭二十三年书尹氏立王子朝,是说明后一百多年乱国的尹氏,与前一百多年死的尹氏,是同一族人。若从前死了不世袭,何至有后来之祸呢?(《襄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与前文崔氏出奔相应。)这就是《春秋》微言大义。此外大夫无遂事(《桓八年》《庄十九年》《僖三十年》《襄二年》《襄十二年》传文),讥父老子代从政(《桓五年》《桓九年》传文),都是这个意思。

    第六,贵让。《礼运》说:“争夺相杀,谓之人患。”孔子以为一切祸害,都起于争夺,所以最奖励让德。《春秋》记让国之人有八:(一)鲁隐公,(二)(三)宋宣公、缪公,(四)宋公子目夷,(五)卫叔武,(六)曹公子喜时,(七)吴季札,(八)邾叔术。文中都备极奖励。虽有别的罪恶,都为之讳。意思是拿来和当时篡弑之祸,做反对的比照,是一种救世苦心。

    第七,恶谖。谖是诈伪,孔子所最恶。《文三年》《襄十四年》《襄二十六年》《哀六年》《哀十三年》传文,皆特别发明此义。例如战争本已是罪恶,诈战则罪恶尤重。《春秋繁露》说:“《春秋》恶诈击而善偏战。”(偏战谓约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见《解诂》。)又说:“《春秋》之于偏战也,比之诈战则谓之义,比之不战则谓之不义。”(俱《竹林》,孟子所谓彼善于此,即指偏战。)所以兵家“兵不厌诈”之说,儒家是极反对的。用兵尚且如此,其他可知。

    第八,重志。《春秋繁露》说:“《春秋》之论事,莫重于志。”(《玉杯》)志是指行为的动机。孔子最重动机,拿来做善恶的最高标准。所以《论语》说:“苟志于仁矣,无恶也。”《春秋》传中有许多“成其志”“如其志”等文,后世所谓诛心之论,就指此类。(多不具引。)这是鞭辟近里的意思,原来是极要的。但专论动机,不问成绩的好坏,也是不对,所以《春秋》有些地方,特别矫正。例如宋宣公让国给兄弟缪公,缪公又让还给侄儿与夷,两位的志,自然都是极好,但因此酿起争端。缪公的儿子冯,到底弑了与夷,结果是不好了。《春秋》虽然嘉许宣缪之让,却说宋之祸,宣公为之也。(《隐三年》)可见孔子论善恶,原不专偏于动机一面。

    以上八条,不过我个人认为重要的,随手举来。此外《春秋》的大义,不下百条,限于篇幅,恕不多述。就一方面看,《春秋》不算得孔子的法典,所以汉辕固生在窦太后前毁《老子》书,太后翻脸骂他,说“安得司空城旦书乎?”(司空城旦,汉刑律名。)但孔子奉是主张礼治主义的人,说《春秋》全是法典性质,也有点不对。

    董仲舒说《春秋》有十指,前三指最为握要。他说:“举事变见有重焉,一指也。见事变之所至者,二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三指也。”(《春秋繁露·十指》)事变之所至是结果,所以至者是原因。既知原因,想方法对治他,以求免于恶结果,便是作《春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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