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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国语文法概论最新章节!

是几千年来我们公认的“治国文之道!”又何必谈什么“国文法”呢?到了谈什么“动字”、“象字”、“主语”、“说明语”等等文法学的术语,我们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了,难道这就是“废灭国文”吗?况且,若不从比较的研究下手,若单用“治国文之道治国文”,我们又如何能知道什么为“国文所特有”,什么为“西文所特有”呢?陈先生形容那“模仿”文法的流弊,说,“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我请问,难道我们因为有“歧义”,遂连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该用吗?何不大胆采用那“适合”的通则,再加上“歧义”的规定呢? 陈先生又说,“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这句话更奇怪了。“学者自由解释”,便不是“模仿”了,岂不是陈先生所主张的“独立的”文法研究吗?何以这又是一弊呢?

    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这几千年来,真可以算是“独立”了。几千年“独立”的困难与流弊还不够使我们觉悟吗?我老实规劝那些高谈“独立”文法的人:中国文法学今日的第一需要是取消独立。但“独立”的反面不是“模仿”,是“比较与参考”。比较研究法的大纲,让我重说一遍:

    遇着困难的文法问题时,我们可寻思别种语言里有没有同类或大同小异的文法。

    若有这种类似的例,我们便可拿他们的通则来帮助解释我们不能解决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们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则。

    若各例略有不同(陈先生说的“歧义”),我们也可用那些通则来做参考,比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则来。

    历史的研究法1

    比较的研究法是补助归纳法的,历史的研究法也是补助归纳法的。

    我且先举一个例来说明归纳法不用历史法的危险。我的朋友刘复先生著的一部《中国文法通论》,也有一长段讲“文法的研究法”。他说:

    研究文法,要用归纳法,不能用演绎法。

    什么叫做“用归纳法而不用演绎法”呢?譬如人称代词(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发语者”)在口语中只有一个“我”字,在文言中却有我、吾、余、予,四个字。假设我们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们先应该知道,代名词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领格、受格,三种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宾次);而领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与不附加“之”字两种;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语词(Verb)之后和位置在介词之后两种。于是我们搜罗了实例,来证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论语》

    2.吾日三省吾身。————同

    3.余虽为之执鞭。————《史记》

    4.予将有远行。————《孟子》

    B.一、领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缨。————《孟子》

    2.非吾徒也。————《论语》

    3.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左传》

    4.是予所欲也。————《孟子》

    B.二、领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怀矣,自贻伊戚。————《左传》

    2.吾之病也。————韩愈《原毁》

    3.是余之罪也夫!————《史记》

    4.如助予之叹息。————欧阳修《秋声赋》

    C.一、受格,在语词后的。

    1.明以教我。————《孟子》

    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韩愈《祭十二郎文》

    3.女为惠公来求杀余。————《左传》

    4.尔何曾比予于管仲!————《孟子》

    C.二、受格,在介词后的。

    1.为我作君臣相悦之乐。————《孟子》

    2.为吾谢苏君。————《史记张仪列传》

    3.与余通书。————《史记》

    4.天生德于予。————《论语》

    到这一步,我们才可以得一个总结,说我、吾、余、予,四个字,用法完全一样。这一种方法,就叫做归纳法。(《中国文法通论》,页一七)

    这一大段,初看起来,很像是很严密的方法;细细分析起来,就露出毛病来了。第一个毛病是:这一段用的方法实在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是归纳法的第三步(看本书页六五九),不是归纳法的全部。刘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只要寻些实例来证实这个大前提,他既不问“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说明“例外”的原因,也不问举的例是应该认为“例外”呢,还是应该认为“例”。如C一(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一句,这“吾”字自是很少见的,只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韩退之误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此外如A(l)在《论语》里确是“例外”,B一(1)与B二(1)都是诗歌,也都是“例外”。若但举与大前提相符合的来作“例”,不比较“例”与“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释何以有“例外”,这便是证明一种“成见”,不是试证一种“假设”了。所以我说他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

    第二个毛病更大了。刘先生举的例,上起《论语》,下至韩愈、欧阳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时间!他不问时代的区别,只求合于通则的“例”,这是绝大的错误。这一千五百年中间,中国文法也不知经过了多少大变迁。即如从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间,文法的变迁已就很明显了。孔子称他的弟子为“尔、汝”,孟子便称“子”了;孔子时代用“斯”,孟子时代便不用了;阳货称孔子用“尔”,子夏、曾子相称亦用“尔、汝”,孟子要人“充无受尔汝之实”,可见那时“尔、汝”已变成轻贱的称呼了。即如“吾、我”二字,在《论语檀弓》时代,区别的很严:“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领格,但决不用在受格;“我”字专用在受格,但有时要特别着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如“我非生而知之者”,“我则异于是”,都是可以解释的“例外”。到了秦、汉以后,疆域扩大了,语言的分子更复杂了,写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着那随时转变的白话变化。白话渐渐把指名代词的“位次”(Case)的区别除去了,但文字里仍旧有“吾、我”,“尔、汝”,等字。后人生在没有这种区别的时代,故不会用这种字,故把这些字随便乱用。故我们不可说:

    吾我两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们只可说:

    吾我两字在《论语檀弓》时代的用法是很有区别的;后来这种区别在语言里渐渐消灭,故在文字里也往往随便乱用,就没有区别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这两个字在文法上的真正位置。余予二字也应该如此研究。我们若不懂得这四个字的历史上的区别,便不能明白这四个字所以存在的缘故。古人不全是笨汉,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词用得着四个“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

    为什么要用历史的研究法呢?我且说一件故事:清朝康熙皇帝游江南时,有一天,他改了装,独自出门游玩。他走到一条巷口,看见一个小孩子眼望着墙上写的“此路不通”四个字。皇帝问他道:“你认得这几个字吗?”那孩子答道:“第二个是‘子路’的路字,第三个是‘不亦说乎’的不字,第四个是‘天下之通丧’的通字。只有头一个字我不曾读过。”皇帝心里奇怪,便问他读过什么书。他说读过《论语》。皇帝心里更奇怪了:难道一部《论语》里没有一个“此”字吗?他回到行宫,翻开《论语》细看,果然没有一个“此”字。皇帝便把随驾的一班翰林叫来,问他们《论语》里共有几个“此”字。他们有的说七八十个,有的说三四十个,有的说二三十个!皇帝大笑。

    这个故事很有意思。顾亭林《日知录》说:

    《论语》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二,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九。语言轻重之间,世代之别,从可知矣。

    其实何止这个“此”字?语言文字是时时变易的,时时演化的。当语言和文字不曾分离时,这种变迁演化的痕迹都记载在文字里,如《论语檀弓》与《孟子》的区别,便是一例。后来语言和文字分开,语言仍旧继续不断的变化,但文字却渐渐固定了。故虽然有许多“陈迹”的文法与名词保存在文字里,但这种保存,完全是不自然的保存,是“莫名其妙”的保存。古人有而后人没有的文法区别,虽然勉强保存,究竟不能持久,不久就有人乱用了。我们研究文法,不但要懂得那乱用时代的文法,还应该懂得不乱用时代的文法。有时候,我们又可以看得相反的现象:有时古代没有分别的,后来倒有分别。这种现象也是应该研究的。故我们若不懂得古代“吾、我”有分别,便不懂得后来这两个字何以并用;若不懂得后来“吾、我”无分别,便不懂得白话单用一个“我”字的好处;但是若不懂得古代主格与领格同用“吾”字,便不懂得后来白话分出“我”与“我的”的有理。

    因为我们要研究文法变迁演化的历史,故须用历史的方法来纠正归纳的方法。历史的研究法可分作两层说:

    第一步:举例时,当注意每个例发生的时代:每个时代的例排在一处,不可把《论语》的例和欧阳修的例排在一处。

    第二步:先求每一个时代的通则,然后把各时代的通则互相比较。

    (a)若各时代的通则是相同的,我们便可合为一个普遍的通则。

    (b)若各时代的通则彼此不同,我们便应该进一步,研究各时代变迁的历史,寻出沿革的痕迹和所以沿所以革的原因。

    我们可举白话文学里一个重要的例。前年某省编了一部国语教科书,送到教育部请审查。教育部审查的结果,指出书里“这花红的可爱”,“鸟飞的很高”一类的句子,说“的”字都应该改作“得”字。这部书驳回去之后,有人对部里的人说,“这一类的句子里,《水浒传》皆作‘得’,《儒林外史》皆作‘的’,你们驳错了。”后来陈颂平先生把这事告诉我,我的好奇心引我去比较《水浒传》、《石头记》、《儒林外史》三部书的例,不料我竟因此寻出一条很重要的通则。

    先看《水浒传》的例(都在第一回及楔子):

    (1)最是踢得好脚气球。

    (2)高俅只得来淮西临淮州。

    (3)这高俅,我家如何安得着他?

    (4)小的胡乱踢得几脚。

    (5)你既害病,如何来得?

    (6)俺如何与他争得?

    (7)免不得饥餐渴饮。

    (8)母亲说他不得。

    (9)此殿开不得。

    (10)太公到来,喝那后生“不得无礼! ”

    (11)极是做得好细巧玲珑。

    (12)母亲说得是。

    (13)史进十八般武艺,一一学得精熟,多得王进尽心指教,点拨得件件都有奥妙。

    (14)方才惊唬得苦。

    (15)惊得下官魂魄都没了。

    (16)惊得洪太尉目瞪口呆。(此句亚东本作“的”,后见光绪丁亥同文本,果作“得”。可见举例时不可不注意版本。我作《尔汝篇》论领格当用“尔”。今本《虞书》有“天之历数在汝躬”一句,然《论语》引此句正作“尔躬”。可见《尚书》经过汉人之手,已不可靠了)

    次举《石头记》的例(都在卷二十二至卷二十五):

    (17)薛大妹妹今年十五岁,虽不是整生日,也算得将笄之年。

    (18)别人拿他取笑,都使得。

    (19)贾环只得依他。……宝玉只得坐了。

    (20)你但凡立得起来,到你大房里,……也弄个事儿管管。

    (21)告诉不得你。

    (22)等那件事成了,可也加倍还得起他。

    (23)婶娘身上生得单弱,事情又多,亏婶娘好大精神,竟料理的周周全全,要是差一点儿的,早累的不知怎样了。

    (24)只见一个十五六岁的丫头,生的倒也十分精细干净。(比较上文(23)“生得单弱”一条,及下(25)条)

    (25)只见这人生的长容脸面,长挑身材。

    (26)舅舅说的有理。(比较上文(12)条)

    (27)说的林黛玉扑嗤的一声笑了。

    (28)吓的这个调儿,还只管胡说!

    (29)树上桃花吹下一大斗来,落得满身满书满地都是花片。

    (30)弄得你黑眉乌嘴的。

    (31)林黛玉只当十分烫得利害。

    (32)但问他疼得怎样。

    再举《儒林外史》的例(都在楔子一回):

    (33)世人一见功名,便舍着性命去求他。自古及今,那一个是看得破的。

    (34)只靠着我替人家做些针黹生活寻来的钱,如何供得你读书?

    (35)不然,老爷如何得知你会画花?

    (36)有什么做不得?

    (37)彼此呼叫,还听得见。

    (38)我眼见得不济事了。

    (39)都不得有甚好收场。

    (40)闹的王冕不得安稳。

    (41)这个法却定的不好。

    (42)一阵怪风刮的树木都飕飕的响。

    (43)王冕同秦老吓的将衣袖蒙了脸。

    (44)娘说的是。

    (45)这也说得有理。(比较(44)条)

    (46)照耀得满湖通红。

    (47)尤其绿得可爱。

    (48)乡间人见画得好,也有拿钱来买的。

    以上从每部书里举出的十六个例,共四十八个例。《水浒传》最早(依我的考证,是明朝中叶的著作),比《儒林外史》与《石头记》至少要早二百多年。《水浒传》的十六个例一概用“得”字。《石头记》与《儒林外史》杂用“得”、“的”两字。这种排列法是第一步下手工夫。

    历史的研究法2

    第二步,求出每一个时代的例的通则来做比较。

    我们细看《水浒传》的十六个例,可以看出两种绝不相同的文法作用:

    (甲)自(1)至(10)的“得”字都含有可能的意思。“踢得几脚”即是“能踢几脚”。“如何安得”,“如何来得”,“如何争得”,即是“如何能安”,“如何能来”,“如何能争”。“免不得”即是“不能免”。“说他不得”即是“不能说他”。以上是表“能够”的意思。“开不得”即是“不可开”。“不得无礼”即是“不可无礼”。以上是表“可以”的意思。

    (乙)自(11)至(16)的“得”字,是一种介词,用来引出一种状词或状词的分句的。这种状词或状词的分句都是形容前面动词或形容词的状态和程度的。这个“得”字的意义和“到”字相仿(得与到同声,一音之转),大概是“到”字脱胎出来的。“说得是”即是“说到是处”。“惊唬得苦”即是“惊唬到苦处”。“学得精熟”即是“学到精熟的地步”。“惊得洪太尉目瞪口呆”即是“惊到洪太尉目瞪口呆的地步”。这都是表示状态与程度的(凡介词之后都该有“司词”。但“得”字之后,名词可以省去,故很像无“司词”。其实是有的,看“到”字诸例便知)。

    于是我们从《水浒》的例里求出两条通则:

    (通则一)“得”字是一种表示可能性的助动词。他的下面或加止词,或加足词,或不加什么。

    (通则二)“得”字又可用作一种介词,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后,引起一种表示状态或程度的状词或状语。

    其次,我们看《石头记》的十六个例,可分出三组来:

    (第一组)(17)至(22)六条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如“也算得”等于“也可算”,“只得依他”等于“只能依他”,“立得起来”等于“能立起来”,“还得起他”等于“能够还他”。这一组没有一条“例外”。

    (第二组)(23)至(28)六条,五次用“的”,一次用“得”,都是表示状态或程度的状语之前的“介词”。(23)条最可注意:

    生得单弱,

    料理的周周全全,

    累的不知怎样了。

    “生得”的“得”字明是误用的“例外”。下文(24)(25)两条都用“生的”,更可证(23)条的“得”字是“例外”。

    (第三组)(29)至(32)四条,都是与第二组完全相同的文法,但都用“得”,不用“的”,是第二组的“例外”。

    再看《儒林外史》的十六个例,也可分作三组:

    (第一组)(33)至(39)七条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动词,与《石头记》的第一组例完全相同,也没有一个“例外”。

    (第二组)(40)至(44)五条,用的“的”字,都是状语之前的介词,与《石头记》的第二组例也完全相同。

    (第三组)(45)至(48)四条又是“例外”了。这些句子与第二组的句子文法上完全相同,如“说的是”与“说得有理”可有什么文法上的区别?

    我们拿这两部时代相近的书,和那稍古的《水浒传》比较,得了两条通则:

    (通则三)《水浒传》里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得”字,在《石头记》和《儒林外史》里,仍旧用“得”字。(参看“通则一”)

    (通则四)《水浒传》里用来引起状语的介词“得”字,(通则二)在《石头记》和《儒林外史》里,多数改用“的”字,但有时仍旧用“得”字。

    综合起来,我们还可得一条更大的通则:

    (通则五)《水浒传》的时代用一个“得”字表示两种完全不同的文法,本来很不方便。但那两种“得”字,声音上微有轻重的不同;那表示可能的“得”字读起来比那介词的“得”字要重一点,故后来那轻读的“得”字就渐渐的变成“的”字。但这个声音上的区别是很微细的,当时又没有文法学者指出这个区别的所以然,故作书的人一面分出一个“的”字,一面终不能把那历史相传下来的“得”字完全丢了,故同一个意义,同一种文法,同一段话里往往乱用“的”、“得”两字。但第一种“得”字————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很少例外。

    如此,我们方才可算是真正懂得这两个字变迁沿革的历史。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这种研究的用处很大。即如我们举的“得”字与“的”字的例,我们可以因此得一条大教训,又可以因此得一条文法上的新规定。

    什么大教训呢?凡语言文字的变迁,都有一个不得不变的理由。我们初见白话书里“得”、“的”两字乱用,闹不清楚,差不多有现在“的”、“底”两字胡闹的样子!我们一定觉得很糊涂,很没有道理。但我们若用“比例而同之,触类而长之”的方法,居然也可以寻出一个不得不变的道理来。这又是我在第一篇里说的“民族常识结晶”的一个证据了。

    什么是文法上的新规定呢?语言文字的自然变化是无意的,是没有意识作用的,是“莫名其妙”的,故往往不能贯彻他的自然趋势,不能完全打破习惯的旧势力,不能完全建设他的新法式。即如“得”字的一种用法自然分出来,变成“的”字,但终不能完全丢弃那历史上遗传下来的“得”字。现在我们研究了这两个字的变迁沿革和他们所以变迁沿革的原因,知道了“的”、“得”两字所以乱用,完全是一种历史的“陈迹”,我们便可以依着这个自然趋势,规定将来的区别:

    (1)凡“得”字用作表示可能的助动词时,一律用“得”字。

    (2)凡动词或形容词之后的“得”字,用来引起一种状词或状语的,一律用“的”字。

    有了这条新规定,以后这两个字便可以不致胡乱混用了(现在“的”、“底”两字所以闹不清楚,只是因为大家都不曾细心研究这个问题所以发生的原因)。

    以上我说研究文法的三种方法完了。归纳法是基本方法;比较法是帮助归纳法的,是供给我们假设的材料的;历史法是纠正归纳法的,是用时代的变迁一面来限制归纳法,一面又推广归纳法的效用,使他组成历史的系统。

    (原载1921年7月1日至8月1日《新青年》第9卷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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