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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一 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国会决议

    1787年2月21日

    鉴于邦联和永久联盟条款载有经合众国国会及各州州议会同意进行修订之规定;又鉴于经验表明现存之邦联制度确有缺陷,若干州,特别是纽约州,为了加以补救,指令其出席国会之代表建议,为在下述决议中表明之目的召开一次会议,而召开此次会议似为在合众国中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之最可行办法。

    现决议:国会认为宜于今年5月之第二个星期一在费城召开由各州指定代表参加之明确以修改邦联条款为唯一宗旨之会议,并由此会议向国会及各州州议会提出关于邦联条款之修订意见,经国会同意并为各州批准后,俾使联邦宪法适于国家之治理与联邦之赓续(78) 。

    附录二 邦联条款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得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诸州间之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

    第一条 邦联之名称定为“美利坚合众国。”

    第二条 凡未经本邦盟召集之国会明确授予合众国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及所有权能、领域与权利。

    第三条 上述各州为了组织共同防御、保卫其自由,并为共谋福利,各自加入互相友好之巩固联盟,承担互相协助以抵抗由于宗教、主权、贸易,或任何借口对上述各州或其中任何一州所施加之压力或攻击。

    第四条 为了更好建立并维系联盟各州人民间之相互友谊与交往,除乞丐、流氓与逃犯外,各州自由居民有权享受诸州自由公民之一切特权与豁免权,每州人民并可自由进出任何他州,并将与该州居民一样,在该州内享受一切贸易与商业特权,被课以同样税款、受到同样限制,唯该项限制不得阻止迁入该州之财产转移至财产所有者居住之任何他州;且任何州不得对合众国财产或任一州财产课税或加以限制。

    如在任何州内之任何犯有或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严重过失之人在逃,而被合众国任何一州所发现,则在其逃离之州之州长或行政权力机构之要求下,应将其解至对其犯罪享有裁判权之州处理。

    各州对他州之档案、立法与法院及兼管司法之行政长官之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之信任与尊重。

    第五条 为了更便于管理合众国普遍关切之事宜,各州以州议会决定之方式逐年委任代表,于每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在国会集会,各州保留权力在年内任何时候召回全部代表或任何代表,委派他人更代至年终为止。

    各州派至国会之代表不得少于二人,亦不得超过七人;任何人在六年之中担任代表不得超过三年,任何人在担任代表期间均不得在合众国政府担任官职,从而使其本人或由他人代为领取薪金、费用或任何报酬。

    各州在参加各州会议时均有其本身之代表,而各代表同时亦为州际委员会之成员。

    在国会开会决定合众国之间题时,各州均有一票投票权。

    代表在国会中之言论与辩论自由不受干涉,亦不得在任何法庭或国会外任何地方对之进行诘难,国会议员除因叛国罪、重罪或破坏治安罪外,在其来往及参加会议时,其人身不受逮捕与监禁。

    第六条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许可,任何州不得派出或接受任何使节,或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举行任何会议、订立任何协定、同盟或条约;在合众国或各州领薪或受委担任职务之任何个人均不得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之任何赠与、报酬、职务或爵衔;合众国国会或各州均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衔。

    未经合众国国会之同意并准确规定其宗旨及期限,任何两州或两州以上之间均不得彼此订立任何条约、或进行任何联合或结盟活动。

    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进口税或关税,从而可能妨碍合众国国会根据其已向法兰西及西班牙王朝提出订立之任何条约,与任何国王、君主或国家所订条约之规定。

    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及其贸易需要之一定数目之舰只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不得拥有战舰;除合众国国会认定为保卫各州需要之要塞警卫部队外,任何州于和平时期亦不得拥有任何部队;但所有各州应经常维持一支严加管理、遵守纪律、武器装备充足之民兵,且购置并于公用武库中经常备用一定数量之野炮与帐具、适当数量之武器、弹药与营房器材。

    除非实际遭受敌人入侵,或得到某个印第安部族决议即将入侵之确定消息,且情况紧急不容延缓以俟征得合众国国会同意之外,未得合众国国会之许可,任何州不得进行任何战争;除非在合众国国会宣战之后,任何州不得将任何舰只与战舰编入现役或颁发拘捕或报复性拘捕敌舰令;在宣战后,是项拘捕令亦只能针对交战国与交战国属民,并按照合众国国会制定之规章;唯如该州受到海盗围攻时,可以装备战舰,至危险解除时,或至合众国国会另行决定时为止。

    第七条 任何州为共同防御目的组建陆军时,一切上校级及其以下各级军官均由组建部队各州州议会委任,或照该州规定方式委任;一切缺额概由最初委任之州填补。

    第八条 一切战费及为共同防御或普遍福利目的引致之一切开支,经合众国国会批准,应由公共财库中支付。此公共财库之资金由各州按照各州境内之一切土地(而不论已授予任何人或为任何人作过丈量)之价值比例摊派。此项土地及地上之建筑、设施应根据合众国国会随时指定之方式进行估价。

    各州州议会应于合众国国会决定之时限内指令赋课税款以交纳上述摊派份额。

    第九条 合众国国会拥有唯一无二之权利及职权决定媾和与战争(第六条所述情况除外)————派遣与接受大使————缔约与结盟(但不得签订商业条约以限制各州对外国人课以与本州人民同样进口税及关税,或禁止任何种类货物或商品进出口之立法权),————确立法则以决定:在各种情况下,陆上或海上之何种捕获物为合法,为合众国服役之陆军或海军之战利品以何种方式分配或上交————在和平时期颁发船只拘捕令及报复性拘捕令————组成审判公海上所犯海盗罪与重罪之法庭,并建立受理与裁判有关捕获品全部案件之最后上诉,唯国会成员不得被委任为上述任何法庭之法官。

    合众国国会亦为处理二州或二州以上之间有关边界、辖区或因任何其他原由引起之现存或今后可能发生之争议之最后上诉机关;此项权力应以下列方式实施;————凡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机关或合法代理人就其与另一州发生争议,向国会提出申诉,陈明争议问题要求予以审理,国会应即下令通知争议中之另一州之立法或行政机关有关事由,通知各方合法代理人于指定日期到场,遂后令其协商一致委派审理员或法官组成法庭以听取意见,并裁定有关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国会应从合众国各州各提名三人列出名单,争议各方交替从名单中删除一人,由申诉一方开始,一直到名单人数减至十三人为止;从此十三人名单中,按照国会要求,于国会当面用抽签办法,抽出不少于七人、不多于九人之姓名,所抽中之人或其中之任何五人,即行担任审理员或法官以听取并最后裁定有关争议,裁定由听取争议之法官多数同意而成立;如果任何一方于指定日期不到场,且未申明国会认为充足之理由,或虽到场但拒绝前述删除手续,则国会仍应从各州提名三人,国会秘书代表不到或拒绝表态之一方进行删除;如此委任之法庭所作判断与判决即为最后之裁决而不能变更;如任何一方拒绝服从此类法庭之权威,或拒绝出庭申诉其要求或原由,法庭仍得径行宣布判决或判断,此一裁判同样即为最后裁决而不能变更,在两种情况下,其判断或判决以及其他处置均应呈交国会,存入国会法案档内,以代有关争议各方保存:唯每一审理员在出庭审判之前应在审理此案之州之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一名法官主持下进行宣誓:“本人尽自己之最大明辨能力,不徇私情,不望报酬,充分认真听取并判明有关争议”,且不得剥夺任何州之领土归合众国所有。

    一切关于私人土地所有权之争议,该土地由二州或二州以上分别颁发与不同之个人,而各州对该土地的管辖权与颁发土地证之各州经过核实,该土地证或每一土地证系在管辖权解决之前颁发,经有关一方向合众国国会申诉,则其解决应尽量采取与上述解决各州间领土管辖权争议相同之办法。

    合众国国会且亦应有唯一无二之权利与职权规定以本身名义或以各州名义铸造之硬币之合金成分与价值————规定合众国全境之度量衡制————处理与非各州成员之印第安人之贸易与一切事务,唯不得损害或违犯各州在其州界之内之立法权————建立及处理合众国全境中各州间之邮务,并提取邮件来往之邮资以充邮政经费开支————除团级以下军官外,委任合众国陆军之一切军官、委任海军一切军官、授予合众国现役军官军衔————制定管理陆、海军之条例并指挥其作战行动。

    合众国国会有权在国会休会时任命常设委员会,命名为“州际委员会”,由每州一名代表组成;有权任命其他必要之委员会与文官,在国会指导下总管合众国事务;并任命国会本身一成员为总统,唯任何人不得在任何三年任期中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年以上————确定合众国所需开支,并拨款用以支付是项公共开支费用————以合众国名义借贷或发行纸币,每半年向各州报告借贷或发行货币之账目一次————建设并装备一支海军————协商决定陆军部队人数,按照各州白人居民人数比例向各州征调摊派之兵员;此项征调具有法律效力,各州州议会应即委任团级以下军官、募集兵员、发给军人应具备之服装、武器及装备,其费用概由合众国开支,依上述装备之官兵应在合众国国会规定之时限以内,开赴国会指定之地点;但如合众国国会根据情况决定任何一州不募兵员,或仅募少于其应摊数量之兵员,而另一州应募多于其应摊数量之兵员,则此额外兵员亦应如额内兵员同样募集,派给军官,发给军服、武器、装备,除非该州州议会认为此额外兵员从本州安全考虑不能调出,在此情况下该州应尽其所能募集额外兵员,并配备以军官、军服、武器、装备;如此装备之官兵即应在合众国国会规定之时限内开赴国会指定之地点。

    除非有九个州同意,合众国国会不得参战、在和平时期不得颁发船只拘捕令或报复性拘捕令、不得缔约结盟、不得铸币并规定其价值、不得确定为合众国之防御与福利所需之款项与费用、或其中任何一项款项与费用、不得以合众国名义发行纸币或公债、不得拨款、不得决定建筑或购买战舰、不得决定征召陆、海军部队之兵员、不得任命陆、海军总司令;除非合众国国会多数投票表决,不得决定逐日休会以外之其他任何问题。

    合众国国会有权休会至一年之任何时间、移至合众国境内任何地方复会,但休会期间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月应公布会议日志,但国会认为应予保密之有关条约,盟约或军事行动部分不在此限。经任何代表提出要求,每州代表对任何问题所投赞成与反对票应在日志中记录;任一州之代表均可要求发给一份上述日志副本,只上述在日志中除外部分不在此限,以便各州州议会查看。

    第十条 州际委员会或任何九州均可在国会休会期间执行合众国国会经九个州同意随时认为适于授予之国会职权;唯不得授权该委员会执行邦联条款中要求合众国国会中须有九个州同意始能行使之权力。

    第十一条 加拿大如参加此邦联,并参与合众国行动,应予接受加入并享有此联盟之一切权益;但除非有九个州同意,不得接受其他殖民地加入此邦联。

    第十二条 凡在合众国各州集会组成此邦联之前由国会或以国会名义发行之一切信贷、借款与举债,均视为合众国之债务,其清偿由合众国担承,谨此以合众国与公众名义庄严作出保证。

    第十三条 各州在邦联提交之一切问题上将遵从合众国国会之决定。邦联条款将为各州严格遵守,联盟将永久存在;今后非经合众国国会同意,并经各州州议会随后批准,任何时候不得对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我等幸邀上帝恩宠,为各自所代表之州议会所同意并授权,批准上述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上帝鉴查:我等以下签名代表,根据所授之权,代表各自选民并以其名义,谨此声明全面批准、肯定邦联及永久联盟各条规定,以及其中包括之全部与单项内容;我等并以各自选民信用庄严信誓并担保彼等在一切邦联提交问题上将遵守合众国国会之决定。本条款将为我等所代表之州所严格遵守,此一联盟将永世长存。

    附录三 关于将宪法提交国会的决议

    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星期一

    出席: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康涅狄格州、纽约州汉密尔顿先生、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及佐治亚州。

    决议:将〔下列〕宪法提交合众国国会,本制宪会议建议在国会审议之后提交根据各州州议会建议下由各州人民选举之代表大会同意与批准;各州代表大会同意并批准后应即分别通知合众国国会。

    决议:制宪会议建议一俟九个州之代表大会批准本宪法,合众国国会应即确定批准宪法各州委任选举人之日期,及选举人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及日期,及本宪法所规定之程序开始之时间与地点;在公布之后,即行委托选举人,选举参议员与众议员;选举人应在规定选举总统之日期集会,并按照宪法要求将其投票结果验证、签署、封讫,送交合众国国会秘书;参议员、众议员应在规定之时间与地点集会;参议员应推举专为接受、起封与计算总统票数之议长;在总统选出以后,国会应会同总统立即将本宪法付诸实施。

    根据制宪会议全体一致下达之命令

    议长 乔治·华盛顿

    秘书 威廉·杰克逊(79)

    附录四 华盛顿致国会函

    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

    阁下:

    兹有幸将我等认为最为可行之宪法文本送请合众国国会考虑。

    我国同胞长期以来即已认识并希望宣战、媾和与缔约权、征课赋税与调节商务权以及相应之行政与司法权力,应全部、充分委之于联盟之共同政府:但显然将如此广泛权力委诸一个团体实亦不妥————由此产生建立另一组织之必要。

    在合众国联邦政府之中,使各州保留其独立主权之一切权利,又要保证全国之利益与安全,明显不切实际————个体之参加集体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由以保存其余。其牺牲之大小既应视情势与环境而定,亦应由其所要达目的而定。精确划分必须放弃之权利与必须保留之权利从来并非易事;而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各州情势、辖区大小、习惯与个别利益之差异,困难更行增大。

    我等探讨此事,常以一切真正美国人之最大利益为念,即如何巩固吾侪之联盟,盖此实关系我国之繁荣、幸福、安全、甚至我民族之生存。由于认真铭记此一重要考虑,才使参加制宪会议之各州在次要问题上未如前所预料之坚持己见;我等现在呈送之宪法遂系友好与互相尊重忍让精神之结果,而此种精神实为我国独特之政治形势所不可或缺者。

    或许不能期望各州对本宪法均能全部完整予以同意;但各州无疑将会考虑到,如仅以其一州利益为准,结果可能对他州甚为不利而难以接受;我等希冀并相信否定意见我等所预期之稀少;本宪法如能促进为吾人所如此珍惜之国家之永久福利并保障其自由与幸福。实为我等最热烈之希望。

    顺致敬意!

    阁下之最忠顺仆辈

    主席 乔治·华盛顿

    根据制宪会议一致下达之指令

    致国会主席阁下(80)

    附录五 合众国宪法

    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

    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两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州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

    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两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但除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本院其他工作人员,遇副总统缺席或当其执行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四项 举行参议员及众议员选举之时间、地点与手续,由各州州议会予以规定;但国会除选举参议员之地点外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以上规定。

    国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除以法律另定日期之情况外,应于十二月第一星期之星期一举行。

    第五项 各院自行审查本院议员之选举、选举结果及本院议员之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组成进行工作之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延期开会,并得按照该院规定办法与规定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得制定其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之违章行为,并得在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下开除议员。

    各院应记录本院之议事录,并除该院认为需保密之部分外随时公布之;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之赞成与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五分之一请求在议事录上进行登记。

    各院在国会开会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项 参议员与众议员应由法律规定其应得之服务报酬,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拨付。两院议员,除犯有叛逆罪、重罪、扰乱治安罪外,在参加各该院会议期间及往返各该院途中均不受逮捕;亦不得因其在各该院发表之讲话及辩论言词而在议会外遭到质问。

    参议员与众议员于其当选任期内均不得出任合众国政府当时设置之任何文官官职,或当时增加薪俸之文官官职;在合众国政府任职之人,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出任国会任何一院之议员。

    第七项 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其他法案对征税法案提出修正案或附加赞同修正案。

    凡通过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在其成为法律之前,呈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果批准,即行签署;如不批准,应附异议退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总统异议详载该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得到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即应连同前项异议书提交另一院审查,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之表决应以表示赞成与反对之方式表决,赞成或反对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如法案于呈交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其退还,即视同已经其签署,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唯国会如以休会使其未得退还者不在此例,在此情况下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须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应呈交合众国总统;并经其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批准以上之命令、决议或表决,应一如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三分之二再行通过。

    第八项 国会拥有以下权力:

    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唯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

    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

    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间之贸易;

    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条例及破产法;

    铸造货币,规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

    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货之惩治办法;

    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

    为促进科学与应用技艺之发展,给予作家及发明家保证其作品及发明在限定期间内之专利权;

    设置低于最高法院之法庭;

    明确划定并惩治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行与重罪行以及违反国际公法之罪行;

    宣战,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制定陆地、海上俘获办法;

    征集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拨款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供应海军给养;

    制定统辖陆、海军之条例;

    规定征调民兵执行联邦法律、平息叛乱、抵御侵略办法;

    规定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办法,可能征调为合众国服务部分民团之管理办法;但军官之任命及按照国会规定之军律训练民兵之权由各州保留之;

    对于由个别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国会得行使任何事项之独占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购取之一切地域,国会得行使同样权力,以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造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及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与适当之法律。

    第九项 现有任何一州批准入境之人移居或入境时,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但入境每人得课以不超过十元之税金。

    人身保护令特权除遇内乱或外患在公安上要求必须停止情况外不得停止之。

    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或追溯既往之法律。

    除与本宪法前文规定之人口普查与统计数成比例之人头税与直接税外,不得赋课人头税与其他直接税。

    由各州输出之货物不得课税。任何贸易条例或税则不得特惠于一州商港优于其他州商港,开往或来自一州之船舶不得强其在另一州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依法律规定之拨款外不得从国库中拨款;一切公款之收支报告及账目应随时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不经国会许可,在合众国政府中领薪任职之人不得接受外国国王、君主或国家之赠与、薪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项 任何州均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联盟;不得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纸币;不得使用金银币以外之物偿还债务;不得通过公权褫夺令、追溯既往之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之法律;不得授予贵族爵位。

    未经国会同意,无论何州均不得对进口或出口课税,在执行其检查法规上绝对必要课税者不在此限。任何州所课进口或出口税之净收入应充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有关法律均由国会修订与管制。未经国会同意,任何州均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建立军队或建造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约或盟约,除在实际受到侵略或在刻不容缓之危机情况下之外,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项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任期亦为四年。总统与副总统之选举办法如下:

    各州应依照各该州州议会规定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人数应与各该州所当选之国会参议员与众议员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政府中任职或领薪之人不得任命为选举人。

    选举人应在本州集合,投票选举二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为与选举人不同州之居民。选举人应就被选人及每人所得票数开列清单,予以签署证明,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径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于参议员与众议员面前开启所有证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选票最多者如选票超过选举人总数一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有一人以上获得过半数选票并且票数相等,众议院应即投票选举其中之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则该院应以同样方法从名单上票数最多之五名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投票,每州代表投一票;为此目的集会之法定人数须由全国三分之二州之代表或代表之一形成,并以取得全国过半数州之票数为当选。在以上各种情况下选出总统后,获得选举人所投票数最多者即当选为副总统;但如遇两人以上获得相等票数,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可决定选派选举人之时间及选举人投票之日期,该日期应在全国划一。

    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通过本宪法时为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

    年龄未满三十五岁及居住于合众国境内未满十四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亡故、辞职或因故不能执行总统职务时,该项职务由副总统执行,而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与副总统均被免职、亡故、辞职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代总统,直至不能执行职务之原故已不存在或另一总统选出时为止。

    总统于任期内应领受劳务酬金,该项酬金于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于任期内并不得收受合众国或无论何州付与之其他薪给。

    总统于就职前,应作下列宣誓或代誓宣告:

    “我谨庄严宣誓(或宣告)我将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并将竭尽所能坚守、维护并保卫合众国之宪法。”

    第二项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统辖为合众国服役而征调之各州民兵;总统得指令行政各部首长就其职务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总统并有权对触犯合众国之犯罪颁布减缓与赦免令,唯弹劾案不在此列。

    总统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唯需有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同;总统得提名并根据或征得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节、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本宪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规定以及今后将以法律规定设置之合众国一切其他官员。但国会如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形式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予总统单独行使,或授予各级法院或各部部长行使。

    总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有权补充人员之缺额,此类委任之期限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终止。

    第三项 总统应随时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并将其认为必要而妥善之措施提请国会审议;总统于非常情况下得召开国会两院或一院之会议,值两院对休会时间意见不一时,总统得指令两院休会至其认为适当时期为止;总统将接见大使及其他使节;监督法律之忠实施行;委任合众国之一切官员。

    第四项 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之一切文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及行为不检罪行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撤职。

    第三条

    第一项 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之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之法官如无行为不当得继续任职,并于规定期间领受酬金,该项酬金于继续任期之内不得减少。

    第二项 司法权之范围应涉及触犯本宪法与合众国各种法律包括成文法与衡平法之一切案件,涉及合众国已经缔结或将来缔结之条约之一切案件;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之一切案件;涉及海事司法与海运司法之一切案件;以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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