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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彼之存在,吾可思之,而我永不可感之。盖此中根本无感之可能。由是而我尚未存在时之彼之存在,唯在我之理想境中。而我念及我尚未存在时之彼之存在时,我即知在彼时之现实世界中我等于零。我等于零,即我只是一虚位。故当我念一人之先我而存在时,我同时直觉我之曾为虚位。此种我之虚位感,即使我对对方取一承托之态度,同时对于我之现实活动加以收敛。我对之之承托态度与对我之现实活动之收敛,即成就我之虚位感,即我之虚位感呈现之必然结果。然此种对对方之承托态度与对我之现实活动之收敛,即是敬之本质。敬只是一自己收敛凝聚,而同时对对方作一承托虚受之态度。敬为一纯粹之精神活动。其所以为纯粹之精神活动,正由于敬根于我之虚位感。我之虚位感使我收敛我之现实活动,即使我超越现实之我而忘我。此忘我同时使我肯定对方之我,而承托虚受之。然以敬为纯粹之精神活动,故敬之所对,亦恒为对方之精神活动。能之性质与所之性质,必趋向于一致。如不一致,则能同化于所,将坏其能。故人所敬恒是人之精神而非敬其形躯。人固可以见他人之形躯而对之致敬,然我此时乃念此形躯为其精神之表现,而透过形躯以直达于精神而对之施敬。故在吾人对一可敬之人之形躯之前,恒直觉其形躯宛为一精神之氛围所包裹。由此而其形躯亦宛若如不可以加以接触者。我将以此解释,何以吾人对于可敬之人之形躯恒自觉对之觉有一不可狎侮之性质。盖可敬之人之形躯,吾已直觉其为精神氛围所包裹,吾即将此形躯精神化。精神化故不可狎侮也。然亦正依此理,故我对于任何不可加以现实之接触狎侮之对象,吾均有将之精神化之趋向。吾人对深远之事物,即恒精神化之而觉其有可敬之处。吾人于晚上见天上之星空,自然觉有一虔敬。此虔敬之根据,在其深远不可测,亦即非吾之现实活动所能达。然天上之星空自其隶属一现实之空间言,在原则上非我之现实活动所不能达者。吾固可假想吾之由此地以逐渐上升,而无远弗届也。然对于在我未生以前之存在之人,则原则上为我之现实活动所绝对不能达者。故此种存在乃注定其为在我理想境中肯定者。在我之理想境中肯定者,即为吾之精神氛围所包裹者。故吾念及先我而存在之人,如彼别无可不敬之处,吾即自然觉其在一精神氛围所包裹之中,而为可敬者。此即吾人敬长之道德理性之根据所在。

    弟对兄长之敬,根于兄长之先弟而存在。兄长对弟之爱,则根于其后我而存在。吾人对后我而存在者恒自然有爱护之意。盖后我而存在者,即我初存在时彼尚未存在者。尚未存在之彼对已存在之我为一虚位。故我念其后我存在,即觉彼为一虚位时我已为一实位。由是我直觉我当以实充虚位。敬之本质是收敛,由虚己而承托对方。爱之本质是发扬,充实自己以包覆对方。敬原于觉己有所不足,爱原于觉对方有所不足。彼足而我不足,即以虚承实为敬。彼不足而我足之,即包覆之而以实充虚为爱。敬为现实活动之纯粹超越,爱为现实活动之扩展。于扩展中见最初现实活动之超越。爱为以现实活动使未有者有,故爱恒向愚者弱者贫者而施。而年长者对年幼者即觉其多所不足,其年之有所不足本身,亦可引发我对之爱。故兄长对弟即纯在年较长之意义本身,便应多爱护之意。

    五 总论家庭成立之理性根据与吾人之家庭哲学之价值

    世之论家庭者,恒不免以家庭成立之根据,在男女之性本能。实则此语只为家庭之所以出现之生理的原因,而非家庭成立之根据。吾人当逆反其说,谓家庭成立之根据,实在超化人之性本能。即人之不自觉的依道德理性以实现其道德自我。如家庭成立之根据,在人之性本能,则吾人可试问性本能之发挥与满足,何必待于家庭之成立?其他动物无家庭,又何尝不能满足其性本能?人或谓性本能之目的在保存种族,家庭成立之根据在便于养育子女,而达其保存种族之目的。此种功利主义之说,以父母纯为子孙而存在,子孙复为其子孙而存在,则现实之人类无一非手段。而任何代之人类皆为一手段,则目的乃永为外在而不可达者。此种以人类之活动与组织皆为外在之目的而存在之说,终将使人类一切活动与组织皆成无本身价值与意义。且如谓养育子女乃须家庭之说而真,则吾人如能将养育子女之责付之社会,则家庭即不需要,此即理想社会无家庭之说所由出。人如谓家庭之目的,唯在满足性本能。则须知生物性之性本能本身乃可向任何异性而发者。纯自性本能出发,则父子聚麀兄妹结婚有何不可。此佛洛伊特之假定所由出。今人又以人而乱伦则生殖之子女不强之说解释乱伦之非是,此又是一功利主义之观点。如依此说则人如服一种药使乱伦所生殖子女而强,则乱伦未始不可。又如家庭之根据若惟在性本能,而吾人如以性本能为罪恶如若干宗教家所言,则废绝家庭为当然之结论。而父子之亲兄弟之爱,成罪恶结晶,其中无一可令人生感处。纵或有之,亦当与其他一切人与人之亲爱之使人生感,毫无殊异。故吾绝对不许家庭成立之根据在性本能之说,吾将反而论其根据乃在性本能之超化,与人之能依道德理性,以实现其道德自我。此吾前文已有所述,今更略总摄而加详以论之。

    吾之所以说家庭成立之根据在性本能之超化以使其道德自我实现者,盖家庭之成立,乃处处根据于性本能之规范以实践一道德。吾人前所论夫妇之坚贞,固为性本能之规范而为一道德。夫妇生子,而注念于其子,对其子之爱,亦可表现一性本能之超化历程,道德自我之实现历程。吾今论此点,当先自自然生命之本性,生物之性本能,说到人类家庭意识。关于自然生命之本性,吾在另一书(道德自我之建立第三章,商务版)曾谓自然生命之历程,根本为一耗费之历程。因生命每一动作,皆对于其身体中之质力有所耗费。故生命之历程,即生命本体求自物质中解放而超越之历程。而生物之性本能之满足,尤为生物之体内之质力之大耗费。耗费之而分出之,以形成另一生命。则生物之性本能之满足,亦表现生命本体求自质力中解放之历程。此耗费分出一部质力所成之另一生命,可谓为其自身之生命之外在化。外在化之生命之结构与自己同,而苦乐利害不直接相关。故外在化之生命,只分于自己之生命之理之所成,或唯是自己生命之理,通过自己之身,而再度实现,自己生命之理之重增加一表现之例证。故性本能乃依于生命之理,相续求表现而成立。此理以生物之体内之质力之耗费与分出,为伸展其自身而表现之凭借。故性本能之满足,乃自保其身之本能,在保种之本能前屈服。亦即自身所摄聚质力之丧失,而为“生命之理之伸展而别求有所表现”之所用。此是生物个体之质力之执著,在“生命之理之伸展前”之屈服与解放。由此解放,另一生命得成就,生命之理之伸展亦成就。原生命自身则日益失其所执持质力而趋于死亡。是此种性本能之满足,明为近死亡之信号;而生物愿向死亡迫近者,且于如是之满足中感乐者,则以生物循生命之理之伸展,失其所执持质力,生命之本体即自物质中解放而超越。而此自物质中解放超越,自始为生命本体之所求。一生命之生命本体,亦即其所依之理之全体,故其顺生命之理之伸展而耗费其质力,彼为此理所主宰,彼即向生命之本体还归。由还归故感乐也。

    生命之历程,无论自其动作与生殖观之,皆一自物质中解放而超越之历程。然彼欲维持此历程之继续存在,则彼不能一往耗费其所摄聚之质力。欲其耗费之继续,则必求相续之新摄聚。由其求相续之摄聚,遂有饮食以补充。饮食以为摄聚,生殖以为耗费,相依如循环之一练,则生命可永继续此种“如是之自物质中求解放而超越之历程”。然彼不断重陷入物质摄聚中以求超越,则永不得超越。真欲求超越,则不当陷入。真愿陷入,则不当超越。此中有一根本之矛盾。然生物之自性即根据于此矛盾,以成就其饮食男女之生活之相续历程。此矛盾之可以不视为矛盾者,以自然生命乃既非真求超越物质亦非真愿陷入。彼以陷入为超越,故非真陷入。彼超越复陷入,故非真超越。皆非真而相更迭,则于异时表现之摄聚及耗费二种活动,遂相容于生命之进展历程中而不矛盾。其不矛盾,乃依于生物生命历程之非能真求超越,而达生命本体之所求。故自然生命之自物质中解放超越,唯有经过死亡。唯死亡乃为生物所能用之质力之耗费至尽,而亦不能有所摄聚之时。死亡之在生物界,乃生命自物质解放超越,还归生命本体之唯一路道。

    然在人类则不须以死亡为唯一自物质中解放超越之唯一路道。此另一路道之呈现,即首呈现于性本能之超化为爱情。性本能之要求满足,表现为本能的爱。而人之自觉此爱而爱其爱,则非复本能的爱。此中之爱之爱之所对,最初为本能的爱而与并展。然此爱之爱之所对,乃如是之结合,而此结合本身,则为超我之个体者。故此爱之爱之自身,乃纯自精神自我发出,虽与本能的爱并展,而自始为自上至下以笼照本能的爱而提升之,以使夫妇关系道义关系化,如吾人以前之所论。此精神自我之所发出之爱之爱本身,自始在性质上,为自现实自我之个体之身体超越解放而有者。二者有亳厘之辨而千里之隔。由夫妇间有爱情之存在,故其所生之子女,不仅为其生命之外在化,且直觉之为爱情之客观化。自外表观,父母之爱其子女,与生物之爱其子女,似同根于一生物之保种本能。然此中仍有毫厘之差而千里之隔。盖生物不能自觉,即不能自觉其子女为其身体以外之另一身体,其个体以外之另一个体。故抚育其子女,只是单纯的自保其身体之活动之延长。此延长固使之超越其只自保其身体之存在之活动。然彼不自觉此超越,以其不知其身体与子女之身体之分离,其个体非子女之个体也。然人则自觉子女之身体与其身体之分离,其子女之个体非其个体。由是人爱其子女,乃自觉其自己之能超越自己之身体个体而有所爱。此爱固原于本能的爱,然其自觉此本能的爱后,所引出“自己能超越其自己身体之自觉”,则不原于本能的爱。此自觉初固与本能的爱并展。然此自觉既自觉自己能超越自己身体,而寄其爱于外于自己身体之子女,则此自觉同时为肯定此“超越自己身体之趋向”,而加强此超越自己身体趋向,以引导其本能的爱,一直向外之子女凝注者。在单纯之生物性之爱子女之本能,恒与其自保之本能互相限制。其自保之本能出现时,爱子女之本能即隐退。故此爱子女之本能,恒有其自然之限制。然人以有自觉心之故,此自觉心可以成就一“超越自己身体之趋向”为其性质。故此自觉心与对子女之本能之爱并展时,则自觉心即自然引导并加强此对子女之本能的爱,一直向子女凝注,而自觉的压抑其自保之本能。此压抑本能之事顺自觉心而发展,在原则上可为无限者。此即可以解释,人之父母何以有自觉的为子女,忍受一切苦难以至于死亡之事,而其他生物则不能。故在生物之生殖与养育子女,唯是自然生命之“求自物质摄聚中解放超越”之表现。而人之爱其子女,则为自觉的求自身自物质之摄聚中,解放超越之表现。前者永在自保与保种,饮食与男女之生活中流转。而后者则能自觉的促进对子女之本能的爱,以战胜降服其自保之本能,而更趋向于完成“生命自物质之摄聚中解放超越之要求”。生物之役于自保之本能而不能自觉的为子女牺牲,乃所以避免死亡。死亡真避免,则生命不得超拔。故生物唯由其终于死亡以得超拔。然人类之愿自觉的为子女牺牲,则本于战胜自保本能,而不求避免自己之死亡。吾人须知任何之自己牺牲,以至轻微之忍苦,皆一种战胜自保之本能,皆使自己迫近死亡,而其实义上,皆一种不求避免死亡,而自觉的迎接死亡之表现。故父母之自觉为子女牺牲,乃在生命中接受死亡。在生命中接受死亡,即在生命中超越物质之摄聚要求,得生命之超拔。由此而不须由死亡以使生命超拔,而在生命中超拔死亡。生物之生殖乃所以使其生命外在化,其生命之理得伸展。其生命之理之伸展,以其自身之质力之分出为凭借。然生物以不自觉,故于其所生之子女虽亦有自然之本能之爱,然彼不知其子女之超越其自身而为另一个体,则亦不知此子女之与其自身之生命表现同一之理。彼不自觉子女之与其自身生命表现同一之理,则一子女之生命只其自身生命之理之另一例证。而彼不能在子女之生命中看见与其自身生命同一之理,亦不知其子女之生命,即自身之生命之理之伸展,而于子女之生命中照见自己之生命。因之,彼不能知其子女生命之延展,在一意义上,即同于其自己生命之延展。彼亦不能知其子女生命之存在,即其自身之在一意义上之未尝死亡。由是而彼亦不知牺牲自己以维持子女之生命,即所以使之自觉其未尝死亡,得感其自身生命之永恒。然人以能自觉之故,则能一方知其子女之生命之超越其自身为独立之个体,则能将彼与我对等而平列观之,而知其同为一生命之理所表现之一例证。由是而人遂能自觉其自身之生命与子女之生命之一贯,子女即其自身之生命之理之伸展而表现之一生命,而能觉子女之存在即其生命未尝死亡。其为子女之自觉的牺牲,一方是其生命之自物质之摄聚中超越解放,迎接死亡以超拔死亡,而同时即是成就其自身之生命之理之伸展,于子女中照见其自身,成就其自身生命之永恒。复次,由吾人在子女中照见与我同样之生命,子女又为客观独立之存在,故吾对子女之爱,向子女凝注时,复与敬俱。盖子女有其生命,复有与我同样之精神。凡对独立之存在,皆可使我收敛自己而引发敬。而凡遇独立之精神,则敬得其所对而得维持。故由我之对子女能肯定其有精神,而对之有敬,则我不复只视子女为我生命之外在化,我身体一部物质之分出所成之物质的个体,子女亦复不只被视为夫妇间之生理结合之产物;而兼视为精神性的爱情之客观化。由此而夫妇间之自爱其精神性的爱情,转化为对子女之精神之爱。由此而父母与子女之关系,即完全道义关系化。此种道义关系化,既使父母对子女之表现禽兽之性的欲求为不可能,而人同于动物之性本能,即受此道义关系意识之规范而被超化。而兄弟姊妹之间,必然相敬,以使生命趋于展开。展开而与异家之子女结婚,敬即与之顺展而曲成其私。吾人上已有所论。而此种曲成其私之敬,即复规范兄弟姊妹之各有其配偶而不相乱。此又依于原始的人同于动物之性本能之节制与超化。此种父母兄弟姊妹之配偶关系之不相乱,乃人类异于禽兽之性向之最原始的表现。人伦之始亦家庭之始,家庭之始即同于禽兽之本能之节制与规范与超化之始也。

    吾人上已论家庭之成立之根据,不在性本能之义。世之论者只知无性本能则无家庭,而不知性本能本身,本不能为家庭成立之根据。性本能至多为家庭成立之质料因。而家庭之所以为家庭,其开始一点即在节制规范此质料。家庭之所以为家庭,纯在其形式。此形式乃人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自己建立,以约束堤防条理原始之性本能,并实现吾人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之道路。此道路纯是吾人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为其自身之表现而开出。其成立之根据亦在其自身。吾人可言家庭之形式为性本能之上层建筑。然此建筑之钢骨唯吾人之道德理性。吾人可言人类先无性本能,则无家庭。则人之有性本能亦可说为家庭出现历史的原因。然家庭之成就为家庭者,在其形式。而此形式之出现,乃对于原始人同禽兽之性本能,先加以节制约束之努力而出现,亦即以一反原始之性本能之姿态而出现。先反之而堤防条理之以规范之,乃见此形式。则此形式自发之根原自别有所在。吾人只可言,吾人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条理规范性本能上之结果,即显此家庭之形式。而不可言此形式之根据在性本能。吾人只可言吾人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之表现于家庭中,即家庭中之精神活动与道德活动。而不可言家庭中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直接为性本能之变形或升华之产物。吾人可言家庭中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乃所以实现性本能之形上学的意义,而不能以家庭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之意义,为可自现实之性本能之现实的意义中引出。故吾人真论家庭成立之根据,不能着眼于家庭成立之质料因,而唯当着眼于此形式因。不能着眼于其历史因,而唯当着眼于其成就因。

    家庭之形式,为夫妇之形式、父子之形式、兄弟之形式等。然此形式之保持,唯在夫妇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之持续上。形式不持续则同于无形式,故唯其持续之所在,乃形式之所在。西方哲学中或有悬空以论自在之形式者,此即离持续以言形式。非吾所取。持续为自觉的保存与预期之精神的努力道德的努力之事。故此形式皆此自觉的精神努力道德努力之表现,而为此种努力所支持与保证,而不能虚悬。由是故此形式虽不在家庭中之各个体人之现实状态上,而为超越人之个体之现实状态者,然此超越的形式并不能离各个体人之精神活动与道德活动而独立。乃内在于人的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中者,亦即内在于发此活动之精神自我道德自我者。在家庭中之各个人,各以其精神自我道德自我体验此形式保持此形式,而共建立此家庭。故家庭之意识即一维持家庭之形式之意识。而每个人之家庭意识,皆使其在家庭中超越其个体,笼照其他个体并调整其个体与其他个体间之关系。故有家庭意识维持家庭形式之精神自我道德自我,即一超越其个人之现实个体之我,而为一超越自我。由此超越自我以观现实个体之我,即自觉其为家庭一分子。此一分子之一切行为,皆当受其他家庭分子之行为所规定或限制,以维护此家庭之存在。由是每一家庭之分子对其他分子皆有自己之节制忍耐牺牲,而相互之间则有同情互助相敬之事。然此自己之一切节制、忍耐、牺牲,乃超越自我之忠实于家庭之形式,并实现其道德意志之道路。故此牺牲即所以完成超越自我,而同情互助相敬等,皆依于吾人能以对方之心为心而实现超越自我之意志,故亦即所以完成超越自我,并使我之现实活动,亦隶属于超越自我之意志而为超越自我之表现。此中人与我之互以对方之心为心,而各表现道德意志,以实现其超越自我,虽直接目的不在满足各现实自我之欲求;然亦并不必归于各自我对其欲求之绝对的否定。盖互以对方之心为心,一方固包含对对方欲求之肯定,望对方之得所愿。一方亦包含对对方道德意志之肯定。由对对方之欲求之肯定,虽可致吾人之自愿否定牺牲其自己之欲求,以为他人。然如此则有违于对方之亦望我得所愿之心,违对方对我之道德意志。故吾人真正通过对方之心以为心,又将顺吾人对对方之道德意志之肯定,转而再肯定吾人之欲求。如此之一再肯定之欲求,乃经吾人之超越自我之两重超越之事之结果。其第一重之超越,为超越现实的我之欲求。其第二重之超越,乃超越此超越欲求之活动之本身。在第一重之超越中,我唯以贯彻我最初之道德意志为目的。唯经过此第二重之超越,我乃兼以成就对方之道德意志为心。我唯以贯彻我最初之道德意志为心,我仍不免有私。此私由我之能超越现实的我之欲求,而实未超越我之“我”之观念之执著。而我之道德意志,亦尚非最高之道德意志。唯有在我能兼以成就他人之道德意志为心,而再肯定我之欲求时,我乃有最高之道德意志,全无我之私执,而实现超越自我之绝对超越性。而当我依于成就他人道德意志实现超越自我之绝对超越性,以肯定我之欲求时,则此欲求之肯定,亦成我之道德意志之表现,而非复自然之欲求。夫然,故家庭中人(社会中人亦然)之各以对方之心为心之结果,不必归于各自欲求之自己否定,而共争求他人之得其所欲,争自己之成为能牺牲者,以构成各道德心灵之抵触。而当归于各通过对方之心所望于我者再肯定其欲求。此中唯在家庭中人皆各以欲求本身为罪恶,既不望自己得之、亦不望他人得之之情形下,然后家庭之各分子,互以对方之心为心时,可归于互勉于绝其所欲(如在一种宗教徒之家庭)。否则互以对方之心为心,绝不当发展为道德心灵之抵触,以归于皆窒塞其欲。而唯当发展为各通过对方之心以得其欲而畅遂其生机,使欲求之肯定本身,为超越的我绝对超越性之表现。此即为家庭生活在成就人之道德自我精神自我中,兼成就自然生命之欲求之又一意义。

    吾人以上之论家庭成立之根据,不在单纯之性本能,乃自夫妇及父母对子女上说。吾人指出夫妇本能的爱以外,自始即有与此爱并展之精神的爱。指出父母对子女除本能的爱以外,亦自始有与此本能的爱并展之精神的爱。至子女对父母之孝与兄弟姊妹间之敬,自始为超性本能者。吾人上亦指出,吾人意在严分由现实本能之所生,及与之并展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而由此种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以透入家庭之形式理念与超越的自我之认识。此种家庭之形式的理念与超越的自我之存在,在吾人之日常生活中,恒不自觉其存在。唯由吾人对于家庭意识作一超经验的反省,乃能发现此乃家庭意识所必然涵蕴者,亦为使家庭意识可能之形上的根据。在吾人之日常家庭生活中,恒以吾人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直接寄托表现于各种家事之处理中。且家庭之爱恒与本能的爱并展,故吾人不易反省出此形上的根据。在吾人之日常生活中,只顺自发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以建立家庭维持家庭,以呈现此超越自我,用此超越自我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以安顿家庭;遂不自觉到我们之所以能如此,乃有其超越本能之形上之根据。孟子所谓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易经所谓百姓日用而不知,是也。因实际上,人只自然的用之而不知之,于是人在反省其何以能自然的成立家庭时,恒易以为家庭之成立之根据,唯在家庭之共同事务,或原始之本能的爱。此盖以超越自我所发出之活动,初唯是与本能的爱同流,故易有此理智上混淆。必须有深一层反省如吾人以上之所为,乃能透入家庭意识之核心,而知其形上的根据也。

    吾人以上之讨论中,超越自我一名为不可避免者。超越自我之本质或自体,即性理或理性。此超越自我不能图形化而想象之为外在之物,亦不能对之作理智的把握。而唯可由“我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能超越现实的我之本能欲望”上,反观而默识之。此中所显出者只是精神活动或道德活动,此只“我”之用。然吾人由此用之流出不穷,即知流之有原,而能默识我之理性之自体,是之谓“即用显体”。自吾人日常生活言,吾人之能否识得此形上的超越自我,与善良的家庭之存在亦无关。吾人自然显现之道德理性,总在规范超化吾人之自然生命而条理化之。然吾人须知吾人之自觉的精神活动之流行,亦有为吾人之自然生命之本能欲望所阻碍之时。当此之时,本能欲望可转而利用吾人自觉之精神活动中之理性。吾人之理性不能自觉的生起有普遍性之理想,依此理想以主宰规范本能欲望,理性或顺理性而起之理想,即为自然生命本能欲望之生起所掩没,反向本能欲望中沉入,理性乃依其普遍性,普遍化此本能欲望成无尽之贪欲。同时为此一往发展之本能欲望,思维计虑如何满足之方。理性于此即降下陷落,成本能欲望之工具,此即造成人之罪恶。在家庭意识中则表现为溺于夫妇之爱而不孝不弟;或溺于男女之欲,一任此男女之欲发展,化为随意泛滥之爱欲。此种随意泛滥之爱欲,乃陷落之理性推进本能欲望所成。此亦人之异于禽兽者。以人可有此陷落之理性推进本能欲望,于每一本能欲望,皆加以认可而重复之普遍之,人之本能欲望之泛滥乃无底止。故人之罪恶可甚于禽兽。唯以人有被本能欲望战胜之时,人又有其内在之道德理性之新表现,以反抑本能欲望,救出陷落之理性,复其主宰规范之能力。故人终可不沦于禽兽。此种道德理性之新表现,首即表现为对陷落理性,表现一批评态度。批评即评之为罪恶之念,为役于物欲之理性,为虚假之理性,非真正之理性。此批评即道德理性重显示自身,同时即救出陷落之理性,而使之超升复位。此种批评即为良心之裁判。在良心之裁判活动初显,我即显为两种自我,一为降落之自我,一为使降落自我上升之自我。而吾人对于吾人之超越的自我首先的认识,即在此时。良心与本有之理性,即缘人对超越自我有认识时,自然进出于口之名。故人类如无陷落于现实自我之时,超越自我之名可不立;而人有陷落之时,则此名不容不立,如人心之外有道心是也。

    至于吾人之哲学的说明之所以必须者,则因吾人日常生活,以不自觉此超越自我之为家庭成立之根据,而误以家庭中之共同的事务,或性本能为家庭成立之根据,则人之认识不够深入,而不能自觉的肯定家庭之当存在。人之思想不能使人自觉的肯定家庭之当存在,则人亦未尝不可主张一哲学,以容许提倡违悖家庭道德之本能欲望之泛滥,而不以罪恶为罪恶,且反以罪恶为正当为合理。故吾人必须建立吾人之家庭哲学,以反对错误之家庭哲学,使吾人能在自觉的理性上肯定家庭之当存在,以防止一切违悖家庭道德之思想之出现,此即吾人之家庭哲学之价值。吾人须知此价值,要在消极的避免破坏家庭之思想而不在其他。至于人之道德活动精神活动,则此种哲学本身并不能负积极引发之责任。唯此种哲学将反省引自深处以后,则破坏家庭之思想,无根可立,而破坏家庭之罪恶一产生,即被判为罪恶;吾人之自发的道德活动与精神活动之积极的表现,以无阻碍的思想之存在,更能畅行而无阻耳。此即吾人之所以言家庭观念之必须通过自觉的道德理性,重加以建立之意。过此以往,如人根本无违悖家庭之道德之罪恶,或人本直觉家庭之道德意义,根本不疑家庭之当存在,则吾人之家庭哲学亦为多余。吾今反复说明此点,解释吾人之所以须建立家庭哲学之理由,亦同样应用于吾人之建立国家哲学,以及其他一切文化之哲学。故若纯从实际教育政治设施上说,当如何培养人家庭国家文化之意识,吾人所言皆可为无用而多余者。吾人所需之教育语言政治语言或为另一种。然吾人今日之目的在导人之反省,使之深入以祛除当今之世破坏家庭国家之主张,则吾人不能不循吾人之立论方式以立言。

    吾人诚了解吾人上述之家庭哲学,了解家庭成立之根据,即知家庭对人为一必须有之存在的组织,亦一对人永当有之存在的组织。盖家庭成立之根据,既在吾人之道德活动精神活动,乃所以实现吾人之道德理性者,则吾人之道德理性为永恒者,家庭即当为永恒者。吾人之超越的我为形而上之真实,则家庭亦根据之而为形而上之真实之意义所贯注。形上之真实有永恒之意义,而家庭亦有永恒之意义。吾人不能在道德理性上容许无家庭以规范吾人之性本能,否定家庭之当存在。吾人亦不能在纯粹理性上否定家庭当存在。因纯粹理性不能对当不当之问题有所表示。吾人唯一可否定家庭当存在之根据,唯在吾人之可无性本能。若吾人无性本能,则家庭之形式无所规范,亦无所寄托而表现。然人若无性本能,则根本无人类之相续生。吾人固可绝弃吾人之性本能,使人类未来无家庭之存在。然如此则未来亦无人。无人乃无家庭,并不悖有人即当有家庭。且未来虽可无人,而现在则有人。现在之人皆父母所生,即皆在家庭中存在,即皆对父母兄弟有责任,人对此家庭仍有维持存在之责任当实践家庭中之道德。故家庭之存在与家庭之道德,乃人所不可离。人存在则家庭存在,家庭之形式对人乃一永恒规范形式,故家庭之道乃人之无所逃于天地间之道。

    六 论家庭道德之限制及其与社会道德之贯通

    吾人皆知吾人之由家庭而生。吾上又论家庭成立之根据在吾人之精神活动道德活动,在吾人之超越的道德自我之求实现。故家庭有其永恒存在性。人类社会中不能无家庭之组织,而人尽其道德责任,亦必须自尽其对家庭之责任、尽孝弟之道始。诸义固无可疑。然即循吾人上之所论,吾人已可知吾人对家庭中人之责任非平等,且非必皆可得而尽者。循吾人上之所论,唯孝与友自始为出自纯粹之向上之精神活动,纯自自然之道德理性流出者。故孝友之责任为纯粹之道德责任。其中孝之责任乃人人得而尽者。盖人皆有父母,即父母已死或不知所往,仍可有心理上之孝思与其他体其遗志以尽孝之道。故为绝对之纯粹道德责任。兄弟之友爱则唯有兄弟者方能尽之,故为相对之纯粹道德责任。夫妇之爱与父母之爱子女之责任,以其中精神活动与本能欲望并展,故此爱初非依于纯粹之道德理性,且非无夫妇无子女者所能得而尽,故皆为相对者。此二种中,以吾之子女为特定之对象,人对子女之爱乃自然有所集中者。集中则其对子女之爱,易顺吾人上所言之自然发展之道路而增强其爱,且由本能的爱而化为精神的爱。而夫妇之爱则以男女之本能初可以任何异性为对象,而泛滥,则不易集中,以增强其爱,难由本能的爱发展为精神的爱。故慈于子女易,守夫妇之道难。而夫妇之坚贞之道德价值亦高于自然之慈。而有夫妇者不必有子女,则慈之责较难得而尽。故夫妇之道之须加讲求,尤过于慈之道。由上以观,可知孝慈友爱与坚贞之道德责任,价值层次不同,人之是否皆得而尽亦不一。父母为必有,兄弟夫妇子女皆可有而不必有。若人而无夫妇兄弟子女,则只有孝之责可尽,而孝为家庭责任中最为人所无可逃于天地间者,而亦为最高者。

    然人虽皆有父母,而父母死亡或不知所往,除吾人尚可体其遗志以行并致吾人之孝思外,则直接在父母前尽孝为不可能。而兄弟夫妇子女又不能必有,则人在世间可成无直接之家庭责任可尽之人。所谓成无父母兄弟夫妇子女之畸零人是也。此种畸零人,人或以为乃无告之穷民而怜之。然可怜尚非此中之重要问题,盖人可不自以为可怜,而一往寄情于上帝或来生或艺术科学与物质生活之享受也。人亦可以内心之自由与开辟,为唯一幸福也。问题在此种人必求有对之可尽责之人,乃能真完成其超越的道德自我之实现或道德人格。吾人今即自此以引出人之不能不有家庭以外之生活,不能不要求与社会中人接触而有社会生活有社会责任之理由。吾人今可作一辩论以说明,人只应对家庭中人尽责之自相矛盾。盖吾人上述之畸零人,吾人自己今虽不必是,然须知此乃吾人皆可是者。人之家庭中人皆有一一死亡之可能,即人皆有为畸零人之可能。若人只能对家庭中人尽道德责任,则人亦可无对之尽道德责任之人。故凡主张人只能对家庭中人尽责任,即等于主张人可不对任何人尽道德责任。然人真可不对任何人尽道德责任,则人亦可不对家庭中人尽道德责任。而人对家庭之责任,亦非必然者。此即谓:人只对家庭中人尽道德责任,在理论上,可引致一自相矛盾。欲免此矛盾,须知吾人所以欲为家庭中人尽责任,乃依于吾人有一原始的欲为人尽责之动机。唯吾人先有此动机,吾人乃有为家庭中人尽责之动机。吾人为人尽责之动机,乃依于吾人本有遍覆一切人之仁心仁性。而吾人为家庭尽责,唯是此仁心仁性之呈现之始。吾人无理由以谓此仁心仁性之呈现,唯当对家庭中之特殊个体人而呈现也。若吾人而谓吾人之仁心仁性,唯当对此家庭中之特殊个体人而呈现,则家庭中人若死亡,我便可无仁心仁性之表现。而一说我可无仁心仁性之表现,则家庭中人虽不死亡,我亦可对之无仁心仁性之表现,而对家庭之责任亦可无。此则吾人以上之辩论所由出也。

    大率人如主张人只应对其家庭尽责者,其着眼点恒在直接之血统关系。人之只私爱其家庭者,皆为其所见之血统关系所蔽。而不知家庭之所以成立之根据,并不在血统关系。血统关系只为家庭中之本能的爱之基础,而本能的爱并非家庭成立之真正之基础。唯家庭中人之道义关系,乃家庭成立之真正基础。如吾人真了解吾人以前所论之此义,便知人之对家庭中人之尽责任,只是人之欲为人尽责之动机,人之仁心仁性在家庭中之表现。此即程子解释“孝弟为仁之本”一语为孝弟为行仁之本之故(唯程子以为性中只有仁而无孝弟,则尚待商量)。人之仁心仁性,初原无局限其表现于家庭中人之意义,而原为遍覆一切人者。此点吾人务须认清。如不认清,而以吾之对家庭之人之责任,唯根据于血统关系,则吾至少将怀疑,对与吾无血统关系之人,或不能确知其是否有血统关系之人,是否亦有责任(若要依据生物学人类学之言,人与人间皆有间接血统关系,以言吾对一切人皆有责任。则此对人责任,成依知识而造作者。人在无此知识或不能确知一人与吾之间接血统关系之详细情形时,吾人仍可对其人无责任感)。而人所谓推爱家庭之心以爱社会中人,将成一不可能之虚语。盖吾之爱家庭中人之根据,若在知其有血统关系,则不知其有血统关系,当为不爱之根据。吾愈意识吾与家庭中人之有血统关系而爱,吾即将愈意识其他人与吾无血统关系而不爱。中国先秦之儒家之言孝弟,因表面上有自血统关系上言之嫌,故来墨家之责难。墨家谓儒家单自血统关系上言仁爱,必至对无血统关系之人即无仁。其说实是。而世之提倡人之社会道德者,或必欲打破家庭道德,亦由误认家庭道德之根据在血统关系。然墨家不知儒家表面虽有自血统关系言孝弟之嫌,而实则不是。此义在程子之言中方点得明白,故只说孝弟是仁心仁性之开始表现处。吾人之家庭哲学,根本否认将家庭基础建立于本能欲望生理的血统关系之说,而以道义关系为家庭成立之基础,吾人之仁心仁性,乃吾人欲对家庭尽责之动机所自生,正是从程子之义说下来。唯由此说,方见得家庭道德与社会道德,原出自一根一本,由家庭道德至社会道德非由有血统关系到无血统关系之突变。故吾人既不当自限于家庭道德,亦不当因提倡社会道德而主张打破家庭道德。而当认识其中本无冲突,由家庭道德至社会道德,乃同性质之道德生活范围之扩大与顺展,同一之道德自我或仁心仁性实现其自身之一贯的表现。而吾人之所以当先尽对家庭之责任,其根据唯在吾之生命来自父母,兄弟乃吾降生此世界之一路上之先后之人,吾之道德自我仁心仁性必先通过孝弟以表现。吾之生物性之本能欲望之超化,当先在夫妇私情与舐犊之爱上求超化。而吾对吾家庭之责任,乃他人不能代吾而尽,亦吾之无旁贷之责,故吾更不得不先尽对我家庭之责。吾之与父母兄弟之此血统关系,只规定吾之道德责任感最初表现之所,而自始不为吾之道德责任感之本身所以有之根据。唯如此方知吾人对家庭之责任感,自始未尝限制吾人责任感之扩大与顺展,限制吾人对社会之责任感。由家庭道德之实践所培养之道德意识,即可再表现为对社会之道德意识。二者只有表现范围之不同,本无性质上之不同。因而其表面之冲突皆有可化除之道(此点今不能详论)。而道德行为之道德价值之高下,可只须视其性质之如何,不须视其涉及范围之大小。故人除出于私意而自限其涉及之范围,为其血统关系之观念所蔽,只知家庭而不知社会者为罪过外;人之道德行为之价值之高下,惟视其动机之纯与不纯,能固守其善,而超越其本能欲望者之强度与高度等。故无机会以与社会接触之孝子贤妻,本其一念之诚,而所为之可歌可泣之行,其价值并不亚于忠臣烈士。凡此等等皆赖吾人真正认识家庭道德,原不自血统关系上立根,其与社会道德不同,唯是表现范围之不同,而无性质之不同,皆以实现吾人同一的道德自我或仁心仁性为目的;乃能深切了解者。

    此外关于某种家庭道德,与某种社会道德之特相贯通,如古人所谓孝所以事长,慈所以使众,兄弟之道通于社会中之义,及家庭道德与其他文化意识如宗教礼乐等之关系,其可促进其他文化意识者何在,今皆不及一一论。

    附论 父母在兄弟子孙以同居为常道及女嫁男家之理由

    父母在则子孙不分居,乃中国之古训,而西洋不如是。又女嫁于男家,乃中西同俗,而西藏有男嫁女家者。自风俗而观之,则二者皆无必然。夫妇为家庭之始,则子女既成夫妇,便可独立为家庭,何必不分居?男女皆平等,则女嫁男家与男嫁女家,亦皆无不可。此中究竟孰为较合道德理性,颇堪讨论。

    吾人以父母在子孙不分居为较合道德理性,而子孙分居则为不得已。故前者为常道,而后者为变道。原家庭之成立,固只须夫妇即可成立。然吾人上已言子女对父母之当孝,而夫妇必待子女之孝,乃能使其关系更道义关系化。然子女之孝父母,则必知父母之望其子女之常在侧。父母之望子女在侧,乃本于父母之爱子女,并本于子女中乃得见其生命之理之伸展(参考上文所论)。故子女而孝父母,则在父母尚存之时,必不忍自成一独立之家庭,而必将其自造之家庭隶属之于父母。而父母亦唯在子女之如此之孝思中,使其夫妇关系道义关系化。且吾深探家庭意识之完成,家庭形式之完全的发展,必须在三代以上,兄弟皆有配偶之家庭相处。盖单纯之夫妇所成之家庭,只有夫妇之结合之统一意识。然此统一意识分在各人之精神自我中存在而无客观之象征。唯夫妇之爱情客观化而生出子女后,此统一之意识乃有客观之象征。故夫妇一代之关系,必发展为二代之关系。然夫妇虽有子女为其爱情之客观化,此中所客观化者唯是爱情中之统一意识,而非夫妇关系之本身。唯人在望其子女结婚时,则有客观化其自身与对方之夫妇关系本身之意识。夫妇之情初为私情,而望子女结婚或为子女求婚则为自觉其夫妇关系之存在,欲客观的普遍化此夫妇关系于其子女,使其夫妇关系所根据之理,得一新的例证。故夫妇之望子女结婚,乃为求其夫妇关系中公理之伸展,而非只出于私情。由是而其夫妇私情,可转化为顺理伸展,以尊重子媳间夫妇关系之公情。又夫妇生子,则望子之生子。夫妇生子,初源于私情,其生子后,对子之本能之爱,仍为私情。然其望子之生子,则是自觉其生子之事,而欲客观的普遍化之于其子,使其亦生子。由是以使其生子之事所根据之理,得一新例证。故其望子之生子,亦为求其生子之理之伸展,而非只出于对子之本能的私情。由是而其爱子之私情,顺理之伸展,转化为尊重子之爱孙之公情。故夫妇之私情之完全客观化,必在其生子且子女结婚而生子以后。唯在如此情形,私情乃成公情。此公情固非常言之公情,然终是家庭中之公情。而此公情之得所寄托,则以子女之配偶与其孙之在前为条件。唯在此情形,夫妇乃于其子之夫妇之爱与子之爱其孙中,自觉其夫妇之私情,与爱子之私情之客观化,而显一爱子媳与孙之公情,以超化其最初之夫妇之私情与爱子之私情。故子媳与孙之分居为独立之家庭,则将使其公情不能自然伸展,而造成公情之失寄。此种失寄,将使夫妇不得真超化其最初之私情。而子媳与孙之分居,则恒源于不顾此父母之公情,而只求自遂其私情者。

    至于吾人之所以说,家庭之形式之完全的发展,所以必须有兄弟姊妹之关系且结婚生子者,则根于子一代之夫妇关系(即子与媳、女与壻)及子与孙之父子关系宜普遍化。有父母与子媳,使夫妇之理普遍化,表现于父母间又表现于子媳间。生子与子之生子,使生子一事之理普遍化于父子与子孙间。然此中尚无子媳中之夫妇关系、子与孙中之父子关系,普遍化于诸子女。然子有兄弟姊妹,即有诸子女。诸子女而结婚生诸孙,则子女中之夫妇关系普遍化,子与孙之父子关系亦普遍化。由此而父母于兄弟妯娌女与壻间见一普遍化的子媳中之夫妇关系,于诸子与诸孙间见一普遍化的子孙间之父子关系。原始之家庭由夫妇生子一事构成。此中只有夫妇父子之关系,或亦有兄弟之关系。而三代之家庭中兄弟各有其配偶,则夫妇关系有一纵一横之普遍化。纵者为见于父母与子媳中者,横者为见于兄弟妯娌女婿间者。父子关系亦有一纵一横之普遍化,纵者为见于父子与子孙中者。横者为见于兄弟与子姪中间者。一经一纬,有异位之夫妇,有同位之夫妇。有异位父子,有同位之父子。有自上而下之普遍化,有左右展之普遍化。上下相望见私情之依公理以成公情。左右相望者则自始即见公理,而示人以当抑私情顺公理,以致其公情。如兄弟妯娌伯叔子姪之关系是也。公理见而公情显于人伦之经纬,则原始之家庭中夫妇之私与父子之私,乃遂无往而不可得其超化之道。此三代同居兄弟妯娌共处之家庭,为家庭之形式之完全的发展,最能陶冶人之道德意识,亦最合道德理性者也。

    至于男嫁女家与女嫁男家,孰为较合道德之理性之问题,吾亦将主张女嫁男家为较合道德之理性。世之论男子不应嫁女家者,盖以为男嫁女家,必须以女为家主。然女子不善统率,而男子性刚强,喜争斗,而不愿服从。如数男同嫁一女家,则必争斗甚多。女子性柔顺,爱和平,则乐于服从。而男子亦恒善统率。或者又谓女子体弱,多生殖养育之事,故不能保护家庭以御外侮。兼不便时时代表家庭与社会接触,故男应为家主,而女嫁男家为宜。或者又谓男之为家主,盖由过去之习惯。而最初之习惯所由成,则以男子初乃掠夺女子以为婚,习惯既成,则改之麻烦。顺习惯即是女嫁男家之理由。

    凡此诸论,固未必非。然是否皆必然无疑,亦甚难说。吾今所当论者,乃是一道德理由,乃真颠扑不破者。故此诸理由均所不取。吾今可承认古代男子掠夺女子之说是一事实。然复当问何以有男子掠夺女子回家,而无女子之掠夺男子?男女之力固有强弱,然女子实亦本能的羞于先往求男子。此中之故,盖亦生理心理之性格使然。在生理心理上,女子恒为被动的接受男子之爱者,而罕自动的向男子施发其爱者。正由于此故,女子恒静处于家而被求,男子则恒出其家以求女。吾人须知原始男子之出其家以求女,乃先表现离家之意识,亦一家庭意识之丧失。如其离家而求女,处于女家而不返,则将忘其父母兄弟,而一往无原始家庭意识之复苏,而孝弟之德亦将忘。故男子以求女而离家外向以求女,必求女与之重返其家,乃自出道德理性之自然要求,补偿其家庭意识之丧失,而免于一往而不返之罪。而在女子一方面,则彼之嫁于男子,虽为离家之表现,然其离家初非其自动,乃受感而后离。受感而离,则初无自动离家外向之罪。其后之离家,似可言对其家为有罪,然此乃所以报男子之曾来索,并助男子之复其家庭意识,尽其孝弟之德。则女子之功过可以相抵。婚姻之道,男先求女即向女往,女从男则向男往。男先动女先静。男动以动“静”,则静者顺动者以动。往来相报,动静相顺,而皆免于罪戾。则男先求女,女宜从男,以嫁男家为更合于道德理性也。至于女往男家,乃兼视男子之父母如父母,代男子尽孝弟之责。此亦本于夫妇关系之应道义关系化,互以对方之心为心,并父子以不分居为常道之自然结果,今不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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