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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外,将一一分别论其皆为直接依人类之理性自身而生起创发出。然其中分为三组。前四者乃为人类理性之最纯净之表现。而中四者乃人类理性规范条理人之自然生命之欲望之产物,故恒与人之自然生命欲望相夹杂。吾人分析人之自然生命欲望主要有三种:一为赖物质以满足人之生理需要之欲望,二为男女爱欲及生殖之欲,三为支配他人之权力欲。人恒由此三者以说明人之生产技术社会经济及家庭政治之起源。然吾人将一反此说,而说明此一切皆人之理性逐渐显发其自身以规范人自然欲望之所成。至于体育、军事、法律、教育,则吾人将统称之为维护人类文化之存在之文化。由此四者,而人类文化自身乃得维持其存在于自然世界中,亦维持其存在于人类文化世界之自身。又此十二种文化理想中,道德理想虽只为其一种。然此乃指自觉的道德理想而言。实则一切文化理想可谓皆依于吾深心之欲实现道德理想而生。每一文化活动中,虽表面只实现某一特殊之文化价值,如真美等,实皆同时实现或表现一道德价值————亦即使人之超越自我、精神自我,更得尽其本来之理性之价值。吾人之理性为生起创发文化理想之性,亦即生起或创发道德理想之道德理性。故一切文化活动,亦皆可谓道德活动之各种化身之实现。此当于后论之。

    四 自然生命欲望、自然心理及物质的身体与文化活动之关系

    吾人之精神之内容,除直接依理性而生之于文化理想以外,尚有可规定其形态之自然生命欲望————如上述之求生存生殖及权力之欲望,及其他自然心理之性向。此所谓别于欲望之自然心理性向,乃指人之互相暗示、模仿、同情之性向;依习惯而行为,本过去经验而自然联想之性向;及依交替反应之原理,而转移对一对象之反应行为以及于曾在过去经验中,与此对象同时呈现之另一对象之性向等。此等等性向,吾人皆难言其为一种欲望,亦不能谓之皆为依一自觉理想而生之活动。唯吾人可谓此各种自然心理性向,有不同程度之依一不自觉之理性而生之意义。如当吾人见他人笑时而笑,哭时而哭,吾人受他人活动之暗示,而模仿之同情之,此有时乃表示吾人之超越个体之自我,而有一自然的理性或仁心之流露。然有时吾人之受暗示而模仿同情他人,实只为他人之动作表情之感觉的形状声音之拨动吾人自身由过去习惯或依交替反应原理所形成之机括。吾人此时实未尝真超越吾人之个体之自我,而真与他人通情。唯吾人之依过去习惯、或依交替反应原理而形成之机括以行为,或对环境人物作反应,仍依于一种生理之必然。此生理之必然,乃由于吾人当下之自我,能以过去自我之行为反应之模式,为其自己之模式。此中仍有一前后自我之相通,与此模式之显其普遍的规定作用之现象。则此模式即为一具普遍性之理。人顺此模式而行为反应,亦为一不自觉的顺理之行为,此仍依于吾人之理性,而后可能。唯此种理性,乃局限于吾人个体之主观的过去经验中之理性,乃不自觉之自然理性。如以此为理性,则进一步亦可言生物之保存自己身体之存在与生子孙,亦即求其生命之形态之继续,以得一恒久而普遍于时间中之各段之存在;而生物或人之饮食男女之欲,亦皆依于自然理性而生。在形上学中,亦当说此一切自然欲望皆以理性为根,皆为理性之表现。唯本书所重之理性,乃理性之表现为自觉之理想者。则此种自然理性之局限于生物或人之个体之过去主观经验或个体生命欲望中者,不得为真正之理性之表现,而唯是一种自然生命欲望或自然心理之机括。在吾人之行为反应,只动于此欲望或机括时,吾人所以如此动之理,在吾人当下自我之外。故当下自我乃纯为被规定或被动者。而我之如此动,在客观上看来虽有理而为定然,在我之主观中则为偶然者,以定然之理不在自觉中故。而真正理性之表现为自觉之理想时,则此理想乃吾人自定之于自觉之内,为领导吾人之行为反应之型模者。故吾人于此,顺承此理想而动,亦即自动。此理想为在自觉中者,同时亦即指向一客观世界客观对象,超越乎吾人之个体之主观经验或生命欲望而有客观性普遍性者。吾人之顺此自定之普遍性客观性之理想而动,同时可自觉为定然者。人既有如此之理想,乃有此顺承之动,则吾人之动,在主观上乃复为定然者。吾人以理性之表现于自觉的理想之形成者,为真正之理性。故不自觉之顺理而动可全不名之为理性之表现,而可只名之自然生命欲望或自然心理之机括之表现。唯当此自然生命欲望或自然心理之机括之表现,被吾人所反省,而加以自觉时,吾人乃可本之以为自觉的理想之内容,表现真正理性活动之凭借,而开拓吾人理想之内容,理性活动之范围。由是而吾人之精神活动其最初之被动的受此自然生命欲望自然心理之机括之规定,对吾人理性生活之成长,亦有所贡献。而吾人之自然生命欲望自然心理,及吾人之精神之受规定之本身,皆非必为反乎理性而不善者。而吾人若加以绝对之禁绝,或反为不合理而不善之事。唯在如前所谓,吾人之精神受此自然生命欲望等之规定,而又使依理性而生之自觉之理想,受阻碍或被歪曲之情形下,然后有不善之生。唯此不善之生,亦只为古人精神内部之问题或理性生活内部之问题,而只能由吾人自身以吾人前所论之道加以解决者也。

    吾人以上论精神之内容,皆唯就个人精神以为说。精神之表现为文化之活动,最初可只为一依于精神理想而生之求真求美等纯精神活动。然顺此理想而生者,可即吾人生命或身体自身之活动,或改变人与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关系之实际活动。理想之形成即有客观性主宰性,此吾人前已论及。故“不产生一种生命或身体之活动,或不求对环境有所改变之活动”之精神活动,乃未尝存在者。人创作艺术或从事生产技术时,人固须以手对自然物有所改变。科学家之实验观察,亦为一种以手或身体改变身体与自然界物体之关系或改造自然之事。即纯理论科学家及哲学家之用思,其求居处于静地或用脑垂目,亦为一身体之运动。而人之用思想,恒不能脱离文字及其他符号,而表达思想更须写出文字及符号。以至在道德宗教之活动,吾人亦须对吾人之生命或身体之动作有一安排,以显为礼节仪式。足见若无吾人生命或身体之动作,则吾人个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即不能真客观化或社会化,以使个人之文化活动形成社会之文化。吾人相信一切社会文化之形成,最初皆始于少数人或一个人之有某一文化活动而逐渐社会化,以互相模仿、暗示、同情,亦互相批评、增补、充实、淘汰、剪裁、组合以形成。然若无生命或身体之动作,则个人精神盖无由真有客观之表现而社会化。唯关于吾人之生命或身体自身之动作,与身体向物质的自然之动作,所以能客观表现吾人之文化活动,而使之得社会化之理由,毕竟何在?乃一极深奥之问题。此问题即是物质性的物体、身体、物质的形相世界,何以能表现吾人之精神之问题。而精神之表现于物质的物体身体之形相世界者,何以亦能反而引发他人或自己生起相似或同一之精神形态之问题。此问题之后一半,与吾人之在环境中所接之物质的形相,何以能规定吾人精神之形态,为同一类之问题。对此问题,吾人曾思之至深。吾人之答案为:如直接就吾人之精神之为超形相,而物质身体之世界或环境中之物体为有形相以观,则二者无沟通之道,亦无相需之理。而吾人纯自自然界或环境中之物体身体中之物质本身以观,更无沟通之道。吾人唯一可说明二者之所以相需相通之道,唯有视吾人精神之表现于物体身体之形相世界,乃由物体身体之形相本身可启示一理想的精神意义。吾人可谓物体身体有二种理想的精神意义,一为作文化活动之材料或工具之精神意义;一为直接表现文化活动之精神意义。而此二种意义之显出,前者待于物体身体之物质质料之销毁,后者则系于吾人姑舍自然界之身体物体之自身,而唯观物体身体之形相关系。此形相关系,或由一物体身体与其他物体身体之静的地位关系中显出,或由一物体身体在其自身或环境中之运动变化中显出。此形相关系即一种理的关系。而此理的关系之观照或直觉,同时即可表现或规定引发一形态之精神生起。譬如吾人见山峰挺拔,吾人精神即随之而挺拔升起。此何以故?此绝不能归其故于山峰之物质的材料。此唯可归其故于山峰之物质之形相之表现一离地之形相而上升之关系。吾人之精神于此,一方凝注于地面,一方顺山峰之挺拔而上升,吾人乃感一精神上之挺拔。此精神上之挺拔,乃吾人所直感之精神意味,于此吾人不能指出此物质的地或物质的山峰之能帮助吾人此精神意味之生起者在何处。吾人只能说,当吾人初着于地面之意念为顺山峰之挺拔而生之意念所逐渐加以超越时,吾人即直感一吾人自己精神之超越而挺拔。而此精神之超越挺拔,实对吾人初着于地之意念而超越挺拔也。夫然,故彼山峰形相之能引发吾人精神使之生起云云,其对精神之效用,乃是消极的使吾人之精神消极的自吾人之意念解放超越之效用。吾姑以此一例暂以概括说明一切人在自然之生活状态不同,所处自然环境不同,所以似直接能引发生起吾人不同之精神,及一切艺术上之颜色声音形相之配置可以表现吾人精神之故。

    至于在科学研究中,吾人之恒须改变吾人身体与自然界物体之关系,或改造自然物以便观察实验等,则皆不外使自然物之形相更多的呈现于感官,而由其形象之关系,以识取其理之关系。吾人在此运动身体及感官之目的,唯在消极的缩短配置吾人之身体与自然物之距离地位关系。吾人之运动及对自然物之感觉活动,本身亦皆为一消极的耗费生理的物质之事。而唯由此生理的物质之耗费,乃显吾人精神性的感觉注意以求真理之活动。而吾人在实验中之改造自然物,使之发生化学变化,放射出各种能力,则亦为一耗费自然物之质力之事。至于在科学哲学中之用思,以融通经验及矛盾之观念判断,则为耗费脑髓之质力之事。一切科学哲学研究中之观察实验用思之活动,其最初固依于精神自发之求真理之理想。其最后之所得,亦唯是真理之昭显于精神。此中中间一段,一切关涉于自然界物体及其身体质力者,皆是借自然界物体身体之质力之耗费而销毁,以成就真理之昭显于精神,亦即成就吾人求真精神之表现。此求真精神之表现,乃表现于物质身体世界中质力之耗费与销毁之际,亦即物体身体只表现其消极的工具的托显真理之意义之际。故精神与物体身体世界二者间,无矛盾之可言也。

    至于在宗教道德之活动中,吾人身体之活动,诚更为重要。然吾人细察此中身体之活动,如非纯视此身体之活动为工具,以作事或持物以贡献于神或他人,以达吾人之道德宗教之目的,则吾人之身体之活动,皆表现一自己收敛而反乎当吾人受欲望支配时身体之动作形态者。如吾人在道德宗教之礼仪中,有点首、垂目、低眉、拱手、跪拜等。此中首之低下,手之不用以持物,足之不用以直立,皆表示一不将吾人之身体器官,用之于满足欲望之动作,而反收敛其自然之动作之谓。而此种身体之动作所以能表现吾人之道德宗教精神,亦即在吾人收敛此自然之动作之际,即见吾人道德宗教精神之主宰力量。而吾人观彼宗教道德修养深之人所成就之身体之相貌态度,吾人亦将见其处处与禽兽或逐嗜欲者之动作所凝成之相貌态度相反。故所谓身体之动作、态度、相貌表现人之精神,实非此身体之物质本身,或此容貌态度动作之形相本身,能表现人之精神,而唯是此容貌态度动作之超欲望的意义,或超一般“顺欲之动作态度容貌的意义”,能表现道德宗教精神。而吾人之所以于某种容貌态度之人,一见之下,即觉其表现一道德宗教精神,吾人无意中,实以一顺自然欲望而生动作之人之身体的容貌态度,作一背景,而直觉的识取其反乎此而超越乎此,遂引起吾人之超越欲望之道德宗教之精神,以与之相应也。

    五 语言文字与精神之关系

    人之精神之表现于客观社会,主要赖语言文字。然语言文字不仅可作人我精神互相表现而贯通之用,亦可作记录凝定自己之心意,如思想、情感,以便反省之用,及以之代表一复杂之观念,或一群观念,使思想之进行更为方便经济之用。吾人非谓人无语言文字,即不能思想,不能重现心意于己,表现心意于人。唯人若无语言文字,则于吾人心意中类似之观念,吾人无分别之语言文字,加以凝定,必易于混淆。而诸观念所综合成之观念必易于散开,而抽象之概念之思维,必不易保存。由是而依概念之互相贯通涵摄而成之推理,亦必不易向一特定之方向进行。而对于集体之事物之各方面,加以研究后所得之结果,与所决定之应付之态度,如无一语言文字加以记下,吾人以后将不免重新开始,而不能以此结果为其他研究或推理之前提,以此态度作参考,以安排吾人以后对其他事物之态度。由是而重现心意于己,或向人表现心意,当大不便。此即吾人可以断定者。吾人之用语言文字,不特用之于科学哲学中,以叙述说明事理;且用之于表达吾人之想象情感,而有文学。又用之于表达命令要求,为各人或各社团国家定名字,而用于社会政治之活动。又用之于生产技术社会经济中,以记生产货物与财富之数目,标志各种货物之名目类别,以便于查考寻取。复用之于道德生活中。如道德理想之凝固于道德名词,道德命令之表为道德格言,均可加强吾人对道德理想或道德命令之固执。最后,又用于宗教上之咒语、神之名称之规定及对神之告语祈祷等。故吾人可总括语言文字之效用:一,在记录。此即客观化自己之经验、思想、观念、概念、推理结果于文字,此可称之语文向自己表现自己之效用。二,在传达。此为语文之表现自己于他人之效用。凡记录可向自己表现之效用,亦可向他人表现。故二者可相连。此二种语文之用,主要见于文学及学术之活动中。三,在表现自己之命人,此主要见于社会政治之活动。四,在表现自己之自命,此主要见于道德生活或自己支配自己之活动。五,在向宇宙或神表现要求,此可谓有求于神而如有命于神或宇宙。此主要见于宗教诗歌哲学之活动。此可谓向一超越的自己或超越的贯通人我之天心或宇宙表现自己,而对此超越的自己或天心宇宙有所望而如有所命之活动(唯此点下文未能详论)。语言文字所以有如此大的效用,其故毕竟何在?语言文字之形相,唯是一声音或字形简单之屈曲,此乃属于感觉界,且语言文字之表某义,初乃人随意定者,何以其竟能表现吾人多方面之精神?

    然此问题之答案,亦即在语言文字之初由人之随意定立,语言文字之外表,唯是一声形之简单之屈曲上。吾人原初之定立某声形表某观念或某物,此初并无必然。故中国以“鸟”表某物,英文可以Bird表之,德文可以Vogel表之。然一社会中既先有某一人,初以某形声表某物某观念,他人从而效之,约定俗成,某字之形音即有某义。人见某字形音,即思某义。而心中有某观念某物,即用某字。此字形与某义之联结,乃一习惯使之联结。而吾人之由某形音至某义,或由某义至某形音,即一种自然心理之联想。至于对某字,则有一对某字之义所表之观念或事物之一反应活动,则为一种交替反应。然此某字与某义之联结,初乃由吾人自由定立而约定俗成者。而其既约定俗成以后,吾人闻他人用某字,即思他人心中有某义。吾人自己知用某字代表某义时,吾人复知,此字说出,将使他人心中知某义。则吾人之闻人言或自己向人言,吾人之心皆为一照顾而涵盖他人之心意者。此即使吾人之心成一社会心或普遍心。而吾人如故意用某字以表另一义,或说诳以使他人误解吾人自己,或掩蔽事实真相;吾人即有乱用语言文字之罪,吾人须负一道德责任。此即见语言文字之意义,初虽由自由定立,吾人之由某字至某义,虽只为一习惯、自然联想、及交替反应之机械动作;然此机械动作之上,复涌出一对他人之心意之涵盖照顾之心,而使吾人之心成一社会心普遍心,此即使吾人之用语言文字,为一道德责任感所规范约束者。由是而吾人之求一切合之字以表某义表真实,使人有逼真之理解,即为一种依社会心普遍心以规定自己之道德意识。语言文字与意义之机械联结之由人之自由定立,亦即吾人之自由定立一规律,以规定一种在社会之道德性活动之方式。

    每一语言文字与其意义之有一机械联结之价值,一方在使吾人向人表达心意、命人、而与人之精神贯通,成真正可能,使吾人用一文字时之心,成一社会心或普遍心;同时亦使吾人当下自我之精神,可贯通于过去自我之精神之内容,而成一统一自我。文字之所以有对自己表现或记录备忘之用,及对自己下命令之用,即由于当吾人将文字提起时,吾人即将吾人过去用此文字所代表之意义,亦同时提起。因语言文字之简单性,而易提起,即使吾人对文字之意义亦易提起。吾人纵不能同时提起一文字之全幅意义,吾人亦可以反复念此文字语言,而逐渐提起之。当吾人用文字语言时,可赋此一文字语言以极复杂之意义,如一涵义深厚之名词,如一简单之文句。然吾人可先只提起此简单名词文句,而使其复杂之意义,追踪而至,逐渐呈现。而此事之所以可能,亦即于由当吾人初以某名词文句表其复杂意义时,吾人亦即自立一规律,以对自己有一规范约束。即规范约束:如此如此复杂之意义,与如此之名词文句之声形上屈曲,有一联结,并规范约束我之未来自我以后亦当再有由此声形之屈曲,以反溯其意义之活动。由是而吾人现在之用文字以表达心意,吾人之精神亦即贯通于过去之自我所自定之规律,及过去自我之精神。同时吾人用语言文字表达心意时,吾人即向一超越于现在自我之精神的、未来自我之精神或社会精神,表达吾人之心意。于是此未来自我之精神、社会精神,亦同时内在于当下之现在自我之精神中。而此未来自我精神与社会精神之综合概念,即可同于一客观的普遍自我之精神之概念————即一义上之神之概念。故吾人复可谓,吾人之表达心意,皆向内在于现在自我中之客观普遍自我之精神或一义上之神而表达。

    吾人上所论语言文字外表之声形之屈曲形态,与其意义之联结,为人所自由定立与人共遵守之规律云云,即谓语言文字之意义,虽寄托于客观感觉性之形相世界,然语言文字之声形与意义之联结之成立,则全为人之个人之精神或社会精神所支持,而吾人亦知其为此精神所支持。至于吾人之自觉要求表达或表现吾人之心中所思之意义于语言文字,使此意义寄托于形相世界之声形之事,更决不能只说为一机械之习惯或交替反应之事。而当说之为定立吾人之心意之重现或普遍化社会化之可能与应当,于吾人之主观当下的心之外之形相世界之事。凡在时空形相世界之事物之各部,皆为互相外在,于其互相外在之中,自有其时空的秩序。吾人之语言之声音,在时间中互相外在,文字写下,则在空间中互相外在。其互相外在之中,亦自有其时空的秩序。分别不同之声形,表达分别不同之心意,而使如互相外在的布列于语言文字中。此诸语言文字之在时空中之互相外在,即可支持吾分别不同之心意之不相混乱。而吾人之依空间中左右上下之秩序,及时间中先后之秩序,而听之读之,或重提起之,即可使吾人所理解之他人之心意,或重现之自己心意,其相续生起于当下之我心,而向前扩展之历程,为语言文字之次第在时空中呈现之秩序所支持,而不致卷回。此即见语言文字世界之开辟,何以能成就或表现心意世界之开辟之故。诚然,语言文字之用,亦有种种缺点。如吾人心意或精神中所欲表达之思想情感与所见事物之各方面,恒为互相贯通渗透者。而当其表示于互相外在之语言文字时,此语言文字之互相外在性,首即使吾人觉其与心意或精神之本性若不相应。而吾人由语言文字以了解他人之心意,亦恒易分成互相外在不相联结之诸片断之意义。又吾人写文字时,吾人心意之次第先后,亦不必即其所会悟义理自身之先后次第。吾人恒因是由语文之先后次第,以了解人用文字时之心意之先后次第,以识义理,于是易以义理自身之先后次第,同于作者心意及语文之先后次第。此亦足成误解。又语文之意义只表示事物之通性或普遍性,而不表示其个性或特殊性。固有名词虽可指特殊之个体物,然固有名词之意义,则纯视吾人对此名词所指之事物之直接经验而定。他人之直接经验不同,则视此名词之意义不同。又吾人于一名词恒本吾人之对此名词所指事理之新了解,而赋予一他人所不知之新意义。而此名在未经解释时,则他人可全不知其意义;即经解释,他人亦不必能全与我所了解者相契。又有若干经验根本为不可以语言文字加以解释,或愈解释而愈远者。凡此等等语言文字之用之缺点与限制处,吾人固须承认。然此诸缺点限制,亦可赖吾人听者之综合贯通诸互相外在之文字意义,及人之虚心参照经验事物,以体会他人之言外之意,以谋补救。如人逐渐皆能由如是体会,以知人初用某字之义,并亦用某字表某义后,某字即被公认获得一新义。此新义之赋与,亦即所以补救语言之缺点之一道。而此语言文字之缺点限制与如何加以补救之道,亦正须吾人曾尽量用语言文字以后,乃真能识得。故亦可谓由用语言文字之所启示。至于语言文字之普遍化社会化吾人之心意,并使之重现成可能与应当,及助吾人心意扩展之功效,固不容否认者也。

    抑吾人尚有须说明者,即语言文字之声形之屈曲,与特定意义之联结固为机械的,然吾人由一语言文字之组合,而自觉的求综合贯通理解其整全之意义,或有一整全之心意,而自觉求一适当之文字组合以达之,则不能说真为机械的事。因一语言文字,实有多方面之意义。故诸语言文字组合而合表一整全之意义时,吾人欲理解其中一语言文字之意义,恒须连其与上下文他字之意义之互相规定,以得此文字组合之整全的意义,再依此整全的意义,以正确理解此字之意义。而吾人欲觅一适当之文字组合,以表一整全之心意时,吾人亦须选择于意义相近之诸字之中,求其最切合者。并时须用一字之某一特殊意义,以表达吾人之心意。由是而吾人之求理解文字组合之整全的意义,此综合贯通的理解,即为求综合构造说者之整全的心意,及当机规定一文字之特殊意义之创发性的精神活动。又吾人在如是重构造说者整全之心意时,吾人由知说者之心意而可能思及之意,必不限于说者之意。因吾人之所以能理解说者之意,乃凭借吾人之经验思想背景,由此背景中凸显一部,以与说者之意相凑泊。故吾人知说者之意后,再作反省,便可对说者之意,加以新的引申。此亦为吾人恒有之一创发性之活动。而吾人之觅适当文字以表一整全之心意,吾人亦须有综合性创发性的依照吾人之整全心意之各方面之情形,以选择切合文字,而加以组合,并求在此文字之组合中,表现吾人整全之心意。而吾人之造成如此文字之组合,其最初之目的固只在取诸字之一意义,合以表达吾人已有之心意。然当此文字之组合既成时,则此诸字之其他意义之再被觉察,又可引吾人至一新思想、情感、想象之开辟。此即所谓情生文文生情之故。而此情文之相生以开辟思想,更见文字之运用本身,可引导吾人之精神之拓展之最大效用。

    最后,吾人须知文字语言为一感觉界之声形。此声形之属于客观物质世界,而复能使吾人之心意,得重现于己并普遍化社会化。凡此等等文字语言对精神表现之价值,实亦纯为消极的工具的。此所谓消极的工具的,即谓吾人理解文字语言时,吾人必须求超越语言文字之本身,以知其所表之心意。而吾人用文字语言时,吾人乃先有一心意。而当其表现于语文时,吾人之理想,即在使吾人之心意普遍化社会化,或使之重现成可能或当有。此理想纯为精神的。而吾人语文既成时,吾人再加以感觉,以自看自听时,恒反而再理解或检讨如是如是之语文之意义,使此意义重现于我前。语文之意义,自亦可即为其他文字,然最后必归至一语文所表达之心意中之思想、观念、想象、情感或事物等。语文之能表现吾人之此诸心意于他人社会或未来之我之前,仍在其被肯定为可超越之媒介之时,则感觉性之语文可表现超越感觉性之心意或精神无难矣。

    吾人以上已分别说明:形相世界之物体、身体及感觉性之语言文字,所以能表现吾人之精神,自然形相之所以能启示一理想的精神意义,以引发规定吾人精神之形态之理由,皆在此等等之具自己超越性之方面。唯由其自己超越,乃与精神之本性不相违反,而可表现吾人之精神。抑吾人尚有须进而论者,即凡人之一切自然生命欲望与自然心理性向之自己超越其主观性与机括性被动性,皆可成为精神之表现。盖主观性之自己超越,即客观性。机括性之自己超越,即见活泼周流之生机。被动性之自己超越,即自觉其初之被动所依之理。而一切理才被自觉,即化私为公,化主观为客观,超特殊之个体而为普遍,而不自觉的依理而动之行为,皆成依自觉自定之理想而动之自动的精神活动。唯吾人自然生命欲望及自然心理之性向之自己超越,复为违吾人主观的自然之趋向者。其自己超越而显为精神自我之活动,或须俟其自然生活之经大挫折,其由自然心理之性向而发出之反应活动,与欲望所要求者之相违,或其欲望之活动为自然心理中如模仿同情所引起之活动所压抑。总而言之,即吾人欲望之活动及自然心理之活动之相互克制,与人受挫折时,外在环境强大力量对吾人生活之限制,恒为逼出吾人之欲望自然心理性向之自己超越,而显出吾人之精神自我之活动者。唯有时过度之挫折与欲望及自然心理性向之太被克制,又反增强吾人之欲望,使吾人更不易有精神自我之活动之显出。此则或赖与欲望等以满足,或使之放浪形骸,有任自然心理性向而动之一时期,或赖他人精神活动之鼓舞感染;然后其精神自我之自动活动,乃能显出,以使人之欲望及任天而动之性向,由得满足而被超越。夫然,故人或以贫贱更慑于饥寒,富贵更流于逸乐。或以贫贱忧患而励志,亦或以富贵厚生而更不淫。一切外境之顺逆,对吾人之精神活动之生起与创发,皆可有其当机之价值或效用。然要视吾人所以处顺逆之境时,原来自然生命欲望自然心理性向及精神自我之昭露之状态,为如何为定。然其当机之效用与价值,皆在使人自然欲望自然心理性向得一超越则无不同也。

    吾人以上之说明,凡非精神性之物之所以能表现精神,及对精神活动之生起之价值或效用,皆不在其积极方面,而在其自己超越方面。吾人在此并非看轻表现精神之物体身体文字之形相及自然生命欲望等之重要。吾人承认精神之表现于物体身体文字之形相,可规定精神之形态;并成就人与人及人之前后自我之精神贯通,以互相增上而生发者。故此形相世界,亦可视为人之精神互相贯通,以生发精神之枢纽。而人之自然生命欲望及自然心理性向之活动,皆可在其成为自觉之内容时,成为吾人理想之内容,亦即成精神之规定者。唯吾人以为此形相世界与自然欲望自然心理性向之重要性之真正显出,正在其自己超越之际。凡此等等,对精神之规定为精神枢纽之用,皆不表示其为精神之外在的决定者,而可使吾人疑及精神活动之自动性自决自主性。只当视此枢纽,即存在于交光相网互相贯通之人我精神,或前后之自我之精神之内部。此诸规定,皆内在于精神之自身,而为精神自己主宰、自己生发、自己表现之历程中之条理。精神自身以外,实无任何外在的能决定之之任何事物。吾人至多只能说形相世界、自然欲望、或自然心理之活动,皆精神活动之凭借或场所。本书之目的,即在由人类各种文化意识之生起发展之说明,以托显此义。

    吾人在本章唯是泛论文化活动为精神之表现,及精神活动之意义,精神活动之自决性自主性,及其与规定之之形相世界、自然欲望或自然心理之关系,以明吾人本书之立场。而以下诸章,则将分别论各种文化意识,在本原上皆为依吾人之超越自我或精神自我而生起之意识,亦即皆为一精神意识或精神活动。此即谓一切文化意识,皆有其理性之基础,并表现一成就精神自身之生发,提高吾人之人格之道德价值;而人之实现文化理想之要求,皆依于人深心之实现道德理想之要求。人形成其文化理想之理性,在本原上亦即一道德理性。人之各种文化的精神活动,皆人之道德的精神活动之各种化身。本书目的,只重在说明此义,使各种文化部门,统于一宗,至于各种文化部门本身之内容之分析,则不能全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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