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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文化活动之涵义

    文化非自然现象,亦非单纯之心理现象或社会现象。单纯心理现象,为主观的,个人的。而文化现象则为超个人的,客观的。单纯之社会现象,虽为超个人的、客观的,然克就人与人之社会之关系为斗争、合作、分工、互相模仿暗示而言,亦非必涵文化之意义。动物中如蜂蚁牛羊,其群居皆有各种斗争、分工、合作、或互相模仿暗示之社会性活动,而形成一社会关系。然吾人并不承认其社会为有文化之社会。吾人承认人类之社会性本能或社会心理,如互相模仿暗示等,为超个人之客观社会文化的形成之主观心理因素,然吾人不能以文化为单纯之主观心理现象或社会现象。吾人之意,是视文化现象在根本上乃精神现象,文化即人之精神活动之表现或创造。人之精神活动,自亦可说是人之一种心理活动。然吾人可别精神活动于一般心理活动,吾人所谓精神活动,乃为一自觉的理想或目的所领导者,亦即为自觉的求实现理想或目的之活动。然当吾人有一自觉理想或目的欲实现时,吾人必以此理想目的之实现为有价值者。故实现理想目的即实现价值。吾人之实现此理想目的,又必非只实现之于抱此理想目的之意识或心灵之自身;而恒是兼实现之于此心灵之外之客观自然,客观社会,或我意想中之未来自我。如此理想为道德理想,则吾人之实现一道德理想,乃实现之于我之自然性格、自然气质、或有过恶之已成之我之中而超化之。由是而凡一实现理想之活动,皆必在此理想之自身外,兼肯定一可实现此理想之场所。此场所即一对理想暂为客观外在之现实,亦对抱一理想之主观心理,为一客观外在之现实。而凡吾人对一现实求实现吾人之理想于其中时,此现实必先为不表现吾人之理想,因而亦不合吾人之理想,而与吾人之理想相对待而并峙,若现为吾人理想之阻碍者。然吾人实现理想之精神活动,则必求克服此对待或阻碍,使理想实现于现实,而现实得表现吾人之理想。夫然,故人之精神活动,乃依于理想目的与价值之求实现,而一方肯定一客观外在于吾人主观心理之现实,而感一主观内在理想与客观外在现实之相对待;另一方则求实现此主观内在理想于客观外在之现实,而克服此对待,使客观外在现实表现吾人之理想。而此后者,亦即是一方使吾人之主观之理想由实现于客观外在之现实,而不复限于主观以客观化,同时使现实成吾人之理想之表现者而理想化,而不复真对吾人之理想为外在而内在化者。此使主观理想实现而现实化客观化,使外在现实理想化内在化,即为人之一切精神活动之本性。此精神活动即一精神要求。此所要求者,在客观现实之理想化内在化,与主观理想之现实化客观化。故此精神要求,亦即要求其自身之表现于客观。由是而一切精神活动,皆为一精神要求,亦皆为一精神之表现。唯人在实现理想时之自觉目的,恒只在满足一精神要求,而不必抱一求精神表现之自觉目的耳。

    吾人了解上文之义,便知吾人谓文化乃人之精神活动之表现(或创造),亦即谓文化之概念与精神之概念,同为一综摄主客内外之相对,心与物,心与生命,生命与物,个人与社会之相对之一概念。吾人可谓有外于心之物,外于心之自然生命,外于个人之社会等。然吾人如克就吾人正有一精神活动或文化活动时,而直观吾人之精神之状态或自我之心境,则此精神活动文化活动,实为统摄此一切之一绝对活动。吾人之精神活动,包含一所实现之理想或价值之觉识,此固为心理的或心灵的。而吾人实现此理想之志愿,却能贯通于吾人之自然生命,并指挥命令吾人之身体动作,以发生一对所谓外在之自然界或人间社会,求有所改变之行为。吾人身体之动作,或为手之动作,或为口之动作,或为身体其他各部之动作,亦皆可使自然界之物质或空气,发生一变化运动。此中有一生理物理因果的连锁。由此生理或物理因果的连锁,而人能制成器物,发出语言声音,写出文字。此器物、语言、文字,皆为感觉界之有形相之物,亦即赖物质世界之物质而存在之文化物。而此文化物,亦依一物理的因果关系,与他人之生理的感觉能力之连锁,而为他人所感觉。再依他人之心理上之理解力,以理解吾人造此文化物之精神活动,吾人造此文化物时,心中怀抱之理想要求等。由是而吾人之理想要求,即为人所理解,而客观化普遍化于他人之心,而社会化。由此再引起他人对我及我所造之文化物之爱恶,对我之文化活动,我之理想要求等,发生反应,而他人复可有其他理想之提出或形成。而他人对其理想之向往,实现理想之志愿,复贯通于其自然生命,并赖其身体之动作,而表现之于感觉形相世界或物质世界,于社会之前,于我之前。而当吾人真自觉的依理性以形成理想时,吾人可在形成理想时,即知此理想为当普遍化于他人或社会之理想,并或已为吾人自觉的求其普遍化者。因而此形成理想之个人之心,自始即为能涵盖他人与社会者。夫然,故吾人之本精神活动文化活动,以实现理想,或自觉的形成理想之事,即为贯摄吾人之主观心理,与自然生命、身体物质、个人与社会之事。而吾人在反省吾人实现理想时,吾人亦即知吾人之自然生命、身体,与物质,及他人或整个社会,皆为吾人实现理想,而使吾人精神客观化,以成就文化活动之必需条件,亦整个为载运吾人之理想,以使之得所寄托归宿,而成就吾人之精神之实在性之各种实在。吾人如肯定精神之实在性,同时即必须肯定此各种条件之实在。故吾人以文化为精神之表现之说,不意涵世俗之人所想及之主观唯心论之说。

    唯吾人所谓精神虽非只为一主观心理,然精神之所以成为精神,要必以心灵之自觉的肯定或任持一理想,而有实现理想实现价值之志愿为主。人如先无一理想之自觉,则人之活动同于木石或禽兽。禽兽木石之活动,亦可暗合乎一理想或表现一宇宙的真理与美善。然其对理想等未尝有自觉,则其活动不能有精神之价值。而凡有精神价值之活动,必有一理想先行。此理想先行而尚未实现与现实为对待,则此理想为高临于现实之上或超越现实的。凡理想在人自觉其尚未全实现时,无不与现实有一距离,即无不为超越现实的。而凡吾人能肯定一理想之意识或自我,皆为一超越意识或超越的自我。故凡有一理想之人,无不有一超越意识或超越自我,昭临于其所接之现实之上。而此现实对之亦必呈现一理想的意义————即可引至、促进、完成或寄托理想等意义。吾人今所谓“理想”或“超越自我”、“理想意义”等,乃自其最广义上说。此乃任何人所能直接就其当下之生活得证实者。人无论作何事————如木匠造一桌,此造桌即为木匠之理想。而木匠所持之斧凿与木料,即其现实。有造桌之理想之木匠之心,即超越意识,此意识之自我即一超越自我,而与直接看见此木料之自我意识————此可名之木匠之现实自我现实意识————相对者。此斧凿木料,可以赖其手之如何动作以成如何之桌。而他人看见将满意与否,或可在市场售出几多钱等,即此“斧凿木料”、“手”与“手之动作”之理想的意义。吾人由此例以类推,即知吾人之日常生活,实处处充满此广义之一理想之向往,处处有超越意识超越自我之呈现。而吾人所直接接触之现实事物,实随时启示各种不同之理想意义于吾人之前。吾人之理想愈高,其方面愈多,则吾人所接之现实事物,愈呈现其理想的意义。吾人之经验知识愈多,智慧愈高,即愈能由一理想意义以知其他理想意义。故现实世界虽似为一平面,而为一切人所公共认识之世界,然对各种人,则呈现出不同深浅广狭之理想意义。而在有不同之理想之心灵下,人分别持其理想,以与现实事物相接,而分别发现其理想意义,并权衡其对理想之实现之效用价值后;则似同一公共之现实世界,即染上不同之理想意义之光辉而分殊化,凹凸不平化。人类文化为精神之表现,而精神初属于个人。个人表现其精神于他人,而后有社会文化。个人之精神,又依个人心灵之理想而生。人所发现之现实世界之理想意义,又随人之理想、人之超越意识、超越自我之为如何,及其所凭之经验智慧而异。故吾人欲了解人之文化活动,必先透入人之精神或人之理想之本身之了解,视此精神理想为决定人之文化活动之第一因,而不能以人所接之现实环境,为决定人之文化活动之第一因。此所谓现实环境,即指精神欲实现其理想于其中之一切。不特我之外之自然界与社会现状,为我所欲实现理想于其中之现实环境。即我之已成之心理习惯、性格、自然生命力与身体,对吾人当下之文化道德理想,或迁善改过之精神言,亦为其现实环境。吾人今之所欲主张者,即此一切现实环境,皆不能真决定吾人之理想之形成,决定吾人之精神活动。而唯吾人之理想与精神活动之自己生发与形成,可以逐渐决定此一切现实而表现为文化。

    二 文化活动之自决性

    吾人欲说明吾人之主张,吾人必须先说明吾人不仅有抱一理想之超越的自我,吾人且有一不断创造理想之一超越自我。吾人说吾人有抱一理想之超越自我,此理想可为过去我之所形成,或受他人之宣传而形成。若然,则此时吾人便唯是接受过去我或他人之理想而以之为我之理想。在此处吾人之接受一理想,虽亦出于当下自我之抉择,吾人之如是抉择,固亦为一精神上之创发活动。然人恒由念此理想之为过去我或他人所先有,于是忽视吾人如是之抉择,为一精神上之创发活动。故吾人欲了解吾人之有一超越的自我,最好自吾人精神生命力健盛发皇时,在吾人之不息于创发新理想之生几上,直接反躬体验此超越自我之存在。如吾人不能如此,吾人即须恒自反省:凡属于已成之现实者,皆属于过去之世界,而现在之自我或方生之自我,对于已成而过去之现实,皆可有不同之态度。凡过去之我或已成之现实之我之如此,均不涵蕴吾今后之必须如此。此即谓过去之我已成之我,不必然地决定今日之我与未来之我之当如此。吾人之当不当之判断,乃定然的超越于吾人已成自我或过去自我,而在其上施行判断者。故任何当不当之判断,必依于当下自我之一自觉的或不自觉的一理想作标准。当人对已成自我作判断时,即或为依理想而对已成自我,有一肯定之态度,生一自好之情,作一当如此之判断;或为依理想而对已成自我,有一否定之态度,生一自恶之情,作一不当如此之判断。此自好自恶之情,自己肯定已成自我,或否定已成自我之情,乃任何人只要一念反省,皆不容已于不生者。而吾人既有此自好自恶之情,自己肯定或否定已成自我之态度,而判断其当与不当,吾人再反省此情此态度此判断之所依,吾人即见吾人必有一超越已成自我,而内在于具有此态度此情此判断之自我或心灵本身之理想作标准。此理想乃根于吾人之理性而生起,而具理性之普遍性者。此理想纵初非自觉的而为超自觉的,然亦可由反省而使之成为自觉的。而其由超自觉的而成为自觉的,即更证其不由外来而纯由内出。其能对吾人已成自我之经验内容,表示判断态度,即证此理想之所以由内出而形成,由吾人原有形成此理想之内在理性。此理性在中国儒家即名之为性理。此性理或理性,即不断生起创发一切具普遍性之理想之超越而内在的根源。具此理性或性理之自我,即一恒常悠久的具普遍性之超越自我。而每一依理性而生起创发之理想之自我,即为一当下之超越自我。此当下之超越自我,实具此理想而又肯定此理想之当实现,即生发一志愿。依此志愿,人即可本其上述之肯定或否定之态度或有当不当之判断,而对已成之自我,有加以执持加以改造之主宰活动。凡此等等,吾人皆只须一念自反吾人已成之现实自我为如何之一自我,吾人即见有一对此现实自我表示判断或态度之超越自我冒起于其上,涌现生发一理想,而对已成现实自我加以涵盖而主宰之。而此超越自我之毕竟将具体的涌现生起何种理想,吾人在未有如是反省时,克就吾人之现实自我上看,乃不能预测者。吾人即依此以言其涌现生起理想而定立志愿之意志活动,为自动而自由者,此种自由,即为一人人所同有之主宰自己改造自己之道德的自由。

    吾人有改造自己之道德的自由,乃任何人在从事其修养自己、主宰自己之一切之道德生活中所必然同肯定者。人如不肯定此自由,则人必视其一切行为,皆受因果律所决定,因而于一切善恶,皆不负任何道德的责任,同时对于其生命之前途,亦不能有任何真正之希望。因如彼有真正之希望,则必求所以达之;而彼真求所以达之,必自信能自动坚持其求达之意志,并多少引起所以达之之行为或身体动作。而任何意志之坚持至行为之引起,皆必肯定吾人之有如是去坚持去引起行为之自由,亦即有能改造未有此行为时之现实自我或提醒懈怠之自我,“使此自我能坚持初所定之意志”之自由,即此中仍有一超越自我之主宰现实自我之活动存焉。夫然,故无论在一般哲学上,对人之自由问题之讨论如何复杂,然吾人真从人之实际生活上看,则人无不对其未来多少有真希望,即无不多少自己承认其有主宰自己之意志行为之道德的自由。此亦即谓不能不承认其有能依理性或性理,以形成对自己道德之理想之超越自我之存在也。

    然人虽较易承认吾人道德生活之有一意志自由,人有能形成道德理想之超越自我之存在;而人恒不易相信人之其他文化活动之第一因,亦依于人之自动自发之自由意志所形成之理想,或超越自我之理想。人恒以为个人之文化活动,乃由社会、或自然环境、或人之生物本能欲望,或其他主观心理所决定;而不能真知人之文化活动,推本其源,亦唯在人之超越自我所生起创发之理想。盖道德意志纯为自己对自己者。而一般文化活动,则恒有一求实现于一客观外在之物之理想。此理想恒与客观外在之物相对待相阻碍。此对待阻碍之克服,亦恒非吾人自己能把握者。由是而吾人之创造文化之活动,遂恒觉有一客观外在之环境,为吾人之理想之限制,使吾人创造文化之精神,感一桎梏或束缚或不自由。由此而使吾人亦生一幻觉,即吾人之精神或创造文化之活动,亦如非吾人之精神自我或超越已成现实之超越自我所自发。而吾人自外而观人之文化活动之形态,吾人复可见人在不同之现实环境,即有不同之文化活动,此亦使吾人视吾人之创造文化之活动或精神为一派生的产物如生物的本能欲望主观心理之产物。然实则在吾人文化活动中,所生之受限制桎梏,或觉束缚不自由之感,皆唯是依于吾人之有一自发自动不容已之求文化活动之完成之志愿而后可能。故此中吾人之有不自由之感,正反证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之生起与创发,全由于吾人之精神自我或超越自我之自身。至于所谓吾人之文化活动,随吾人所在之现实环境而异,唯是吾人之精神受现实环境之规定,而表现为不同之文化活动。吾人之所以用规定二字,而不用决定者,乃表示此受规定者,仍有一自动自决其如何活动之自由。所谓规定,唯是消极的规定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不能为其他类不为何种,然未尝积极的决定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之必为何类中之何种。吾人之主张是:一切谓现实环境决定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者,皆实只是规定而非决定。而决定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者,唯是吾人之精神自我,或超越自我之自身。此依佛家之名词说,即凡精神自我超越自我以外者,对精神与文化活动之自身,皆为一外缘,而非真因。或一切现实环境,至多只为吾人精神文化活动之必需条件规约条件,而非充足条件或实现条件。此充足条件实现条件,只能在吾人之精神自我或超越自我。如吾人之精神自我超越自我为体,则一切精神或文化活动皆为其用。此用之体不能求之于现实环境。吾人亦不能以此用为缚系于吾人与现实环境之因果的必然连锁中者。譬如人于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之受现实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或吾人之已成现实自我之习惯、性格、性别、年龄、职业之决定处,常可举出无数之例证,以为人之精神自我不自由之证。如近山之人朴厚,而近水之人灵巧,健康之人思前进,多病的人恒想后。男性强而自尊,女性弱而自谦。老年好静,少年好动。农业之人保守,商业之人喜新奇。富者易习奢华,而贫者易习俭约。气质刚者喜争斗,气质柔者喜和平等。由人之精神状态各不相同,而人之文化活动,亦各不相同。如近水之人灵巧,而长于工艺,近山之人朴厚,而睦宗族厚邻里,长于组织政治社会。健康之人信乐观之哲学,多病之人信悲观之哲学。男性强而自尊,而可为军事政治之人物,女性弱而自谦,则宜于处家。老年好静,爱田园山林之文学。少年好动,爱读冒险之小说。农业之人保守而重历史,商业之人喜新奇而轻历史。富者豪华,而喜金璧辉煌之庙宇,贫者俭约而敬深山之苦行僧。凡此等等由人之现实环境之为如何,遂致人之精神状态或文化活动亦为如何,无论吾人自个人或自一集体之社会国家民族之现实环境上看,皆可发现无限之例证,而为社会科学家所乐加以统计而比较研究者。吾人亦不能否认此类之事实。然吾人仍反对现实环境对吾人精神或文化活动之决定说者,则在吾人认定吾人之精神活动或文化活动,毕竟依于吾人对现实环境所表现之一态度,而对此态度,吾人乃始终能自己加以批判,而估量判断其价值,对之有所好恶者。吾人如透过吾人自己对自己之态度,加以估量而判断其价值之一超越的活动以观,则见现实环境实未尝真决定吾人对之之态度,亦未尝真决定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之形态。而真正决定之者,唯是发出此态度,并能估量判断其价值之精神自我,或超越自我。此精神自我、超越自我,不仅可决定吾人对现实环境之态度,不仅可求改变我与现实环境之关系,且可求对现实环境本身,加以改变。譬如吾人谓近山之人朴厚,近水之人灵巧。然近山之人之所以自爱其朴厚而愿保其朴厚,唯由其自己之天理良知知朴厚之为一善德,而自加以肯定。如当其觉过于朴厚而近于呆笨时,彼即欲学灵巧,以至求得一近水之地以养其心灵之活泼灵巧。而近水之人在觉其灵巧而流于圆滑时,亦复可自求改其圆滑,或居山地以养朴厚。富者豪华,而当其自觉豪华流于奢侈时,则富者亦可摆脱富贵,而入山苦行,如释迦。贫者俭约,而贫者当觉其过于俭约而流于吝啬时,亦可一转而学豪华。人任何精神文化或活动被保存,亦初无不赖人自觉该精神或文化活动有某一价值,而自觉的加以爱好之态度。而当吾人沉溺于一精神或文化活动,而觉此足致吾人精神之偏蔽于一面,以抹杀其他,而近于过恶时,吾人亦将立觉其当改变,或取他人之长以自辅。或去求摆脱自己之现实环境,以至一新环境,以便启发吾人其他精神或文化之活动。夫然,故吾人虽可承认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之形态,似恒随现实环境之变而变,然吾人不能以此中之关系,为一决定之关系。盖吾人对一特定之现实环境之态度,恒有二种。一为适当合理者;一为过或不及而不合理者。譬如吾人以山地之人之朴实为合理,朴实而呆笨即不合理。以近水之人灵巧善工艺为合理,灵巧善工艺而圆滑,文太胜而无质,则不合理。男子气质刚,而在军中强毅勇武,为合理,而近于粗暴残忍则不合理。女子气质柔而和婉宜家,为合理,而只私其家则不合理。以此类推,则知凡一现实之环境(此包括吾人当下之精神自身以外之一切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已成自我),吾人对之之精神态度,皆有合理或不合理二者之可能。此即吾人之精神态度,非被现实环境所决定之证。如说决定,则合理不合理之二相反之态度,皆当同为其所决定。而同一之现实环境,决不能同时决定此相反之态度。而欲决定此二种中究为何种者,唯有恃吾人精神自我或超越自我之自身。此二种中,纵其一已实际表出,吾人能加以自觉之精神自我超越自我,仍可对其重加以价值之估量,好恶之判断。唯此自我之能好合理而恶不合理,能知已表出之态度活动之当保存与否,而予以一最后之决定。然此决定,即纯为自己对自己之决定,而非现实环境对我之决定。至于当吾人之超越自我已决定吾之某一种应付现实环境之态度为非,或吾人某一精神之表现文化之活动不适当,而自求改变环境时;吾人此时固可承认环境之改变,可引发吾人另一形态之种种精神,或文化活动,而承认环境对吾人精神或文化活动之规定力量。然此承认本身,仍为纯自吾人精神自我或超越自我自身所发出之一“超越于现实环境之上而意想另一理想的环境”之超越的承认。而吾人之自动求改变环境与我之关系之活动,仍实际上为一直接依吾人形成另一形态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之理想而生,亦即依于抱此理想之超越自我精神自我主宰吾人之意志而生之行为活动,不得谓之为由现实环境自身所决定者矣。

    吾人上文之说,其目的唯在说明吾人之精神或文化活动,乃有一不容否认之自动自发之自由。吾人不否认现实环境之能规定吾人精神或文化活动之形态。然同一之现实环境,可使吾人应之以合理或不合理二种不同之态度,亦即可使吾人对之所表现之精神活动或文化活动为适当或不适当。此合理适当与否之二种态度或二种精神之表现,无论何者出现,皆当说其出自吾人之当下精神自我本身之决定,而当由吾人之当下精神自我本身负责。此即所谓吾人之当下精神自我,有一绝对之自由之意。

    然上所谓自由,乃一中性可合理可不合理之自由。如吾人只有此中性之自由,如此如彼之可能相等,则在理论上亦可全无所决定。此乃一理论上之大困难。吾人欲逃此困难,必须对于吾人何以有时有合理之决定,有时则有不合理之决定,分别有一说明。吾人前已谓所谓合理不合理之标准,只能是由吾人超越自我精神自我之理性所形成之理想。故所谓合理之态度活动,实即顺承此理想而表现同一之理性之态度活动,亦即依于同一之精神自我、超越自我而生起或创发之态度活动。至于不合理之态度活动,则在此精神自我超越自我之理性本身为无根,唯依于吾人个人之生物的本能欲望、自然心理之已成习惯、任意联想,或所谓交替反射而生之活动以形成。吾之意,非谓生物的本能欲望等之生,即无理可讲————如此则生理学心理学等不可能————吾亦非谓此等本能欲望本身决不当有。吾乃谓:由吾人之理性所形成之理想,如不真被吾人自觉的保持,吾人之生物的本能欲望等等兴趣便可使吾人泯没其理想,或歪曲吾人之理想内容,以形成一不合理之态度活动或不合理之理想。此不合理之态度活动或理想,乃吾人生物的本能欲望等,对吾人之出自理性之理想,加以阻滞或互相夹杂之一产物。故克就吾人之生物的本能欲望等而观之,亦为无根。然因吾人之精神,一方欲贯彻其依于理性而生之理想,以主宰吾人之生物的本能欲望等,故吾人之生物本能欲望等,亦可转而阻碍吾人之依理性而生之理想,并与之相夹杂,而歪曲合理之理想,成不合理之理想。而吾人之精神若不再克服此阻碍,以伸展其合理的理想或去其所夹杂,成纯净合理的理想,而加以实现,精神亦不能真完成其所要求。故精神之合理的态度活动,与不合理的态度,皆同可视为精神自身之表现。而精神之充量表现,则在既表现为合理之态度活动与不合理之态度活动后,又表现为一否定不合理者而肯定合理者,以自觉其理性之圆满实现,与超越自我精神自我之完成。夫然,故吾人若纯自精神自身以观,则精神之一切活动皆为自己决定。其表现合理或不合理之活动,与肯定合理否定不合理之活动,皆为其自身所决定。然自精神之本性以观,则精神之本性唯表现为依理性以形成理想,且唯归宿于理性之圆满实现,因而其本性亦唯是理性自己。至于精神之所以有不合理之活动,则唯有溯其原于精神理想之受生物的本能欲望等等之阻碍,或与生物的本能欲望等相夹杂。此唯是精神自身所经度之中间阶段,而赖之以完成其本性之自觉者(不经反面,不能自觉)。如不通过此阶段之两头以观,则此为精神之下坠之阶段。亦即生物性之本能欲望等之转而主宰吾人之精神自我超越自我,或超越自我精神自我泯没而物化于吾人之本能欲望中之阶段,此即中国先哲所谓人心胜道心之阶段。然吾人无论如何,不能唯由此阶段之存在,或人皆恒在此阶段中,而疑及精神之本性或为精神之表现之文化活动之本性之为理性。

    三 文化理想文化活动之种类

    今吾人再克就精神依其本性之理性而表现之文化理想文化活动,与所谓规定精神自身之表现之现实环境之全部(自然界及社会界,与本非精神性之生物的本能欲望及自然心理习惯等)之关系,再加以一横面的分析,以见形成人类文化世界之诸因素之意义,兼明本书之归趣。

    直接顺吾人之性理或理性而生起创发之理想,必具下列之性质:

    一、超越当前之感觉的现实之超越性。

    二、指向“觉此理想之主观心理本身以外”之客观对象、客观世界、客观事物之世界、或其他有客观性之世界等之客观性(在道德理想中,凡吾人欲改造之现实自我,对有此道德理想之意识自身言,仍为一客观事物)。

    三、直接自吾人之超越自我自身生起创发之直接性或内在性。

    四、欲使吾人之理想客观化于客观世界,并使客观而似外在之世界,成为表现或完成吾人之内在的理想者之主宰性。

    五、一切自我如在同样情形下具此理想,皆同为应当之普遍性。理想有普遍性,即表现理性之本性。

    此即直接顺人之理性而生之合理的真理想之性质。

    此种直接顺人之理性而生之真正文化理想有多种,吾人可依其所包含之价值目的观念而分为:

    一、直接以使吾人之得真理或得真知识,成就科学哲学为目的之理想。

    二、直接以使吾人能欣赏美表现美,成就艺术文学作品之理想。

    三、直接以使吾人超越现实自我现实世界,而皈依一绝对超现实之客观的精神自我或绝对超现实之精神境界之理想,即体证神心或神圣界之理想。此即宗教理想。

    四、直接依超越自我之理想,以改造主宰吾人自己之现实自我之理想,此为道德理想。

    五、依一观念以改造自然物,制造供人需用之人造物,此为生产技术中之理想。生产技术恒依科学知识之应用于改造自然而后有。克就此应用本身言,即一种艺术精神。唯艺术为超实用,此为实用的。艺术之作品,本身有保存之价值;生产之财物只有被消费之效用价值。生产技术中之理想,即一使自然物隶属于或被主宰于人之精神之理想,及使自然物多表现其实用价值,与人之科学艺术理想之一混合的产物。

    六、依理性以共同生产分配消费财物之理想,此为社会经济之理想。此理想所求实现之价值,为财富利益之增加,分配之公平,消费之适当等。

    七、依理性以组织个人成社会政治之团体之理想,此为政治理想。此理想所求实现之价值,为个人之荣誉,权位之获得,他人之荣誉权位之肯定,国家之治理,天下之太平。

    八、依理性以规定自然生理关系所成亲属之关系,此为家庭伦理之理想,此理想所求实现之价值,为爱情之悠久,家庭之和睦等。

    九、依理性以操练人自然身体之理想,此为体育之理想。所实现之价值为健康、强壮、寿命之延长。

    十、依理性以保卫一团体或国家之存在之理想。此乃军事之理想。此理想所实现之价值,为国家之强盛、军事之胜利等。

    十一、依理性以建立社会国家内部之法纪之理想。此为法律之理想。此理想实现之价值,为个人之自由之保障,社会秩序之保障等。

    十二、依理性以延续发展人类文化自身于后世之理想。此为教育之理想。此理想所实现之价值,为教化之大行。

    此十二种理想,可以括尽人类文化之理想。吾人以后除第五种并于第六种中讨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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