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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自由与人权最新章节!

    一、征服与统辖

    二、篡夺与暴政

    三、政府的解体

    一、征服与统辖

    虽然政府除上述起源之外根本没有别的起源,社会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可是野心使世界上充满了纷乱,以致在构成人类大部分历史的战争的喧闹声中,这种同意大家很少注意。所以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人民的同意,把征服认为是政府的起源之一。可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样。固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通常要摧毁旧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绝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

    一个侵略者可通过让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无理地侵犯他人的权力,因此绝不能通过这一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力。关于这点,人们都很容易同意,因为人们不能想象强盗和海贼应当有权支配他们能用强力制服的人,或人们须受他们在非法强力挟制下做出的承诺的约束。假如一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刺刀对向我的喉咙,逼我将我的产业签约让渡给他,这会作为他获得任何权力的根据吗?这如同一个不义的征服者用剑锋逼我顺从时所取得的权力,不论是出自戴王冠的人之手或卑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以外,并不使罪行有何差异,唯一的差异就是大盗惩罚小盗使他们服从自己。而大盗们因为过于强大,决非这个世界的软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惩罚,就得到桂冠和胜利的酬赏,反把惩罚罪犯的权力拿到手里。对于一个这样侵入我家的强盗,我有什么挽救的办法呢?那就是诉诸法律以求公道。可是也许我得不到公正的裁判,或者我因残废而不能行动,遭受抢劫而没有诉诸法律的财力。如果上帝剥夺了我寻求挽救的一切手段,那就只有忍耐一途。可当我的儿子有能力时,他可以寻求拒绝我的法律救济;他或他的儿子还能重新起诉,直到他收回他应享有的东西为止。可是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儿女,在人世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能够告诉。那么他们可以像耶弗他一样,诉诸上天,并把他们的申诉重复着,直到恢复他们祖先的原有的权力为止,这个权力就是要有一个为大多数人所赞同和默认的立法机关来支配他们。要是有人反对,认为这会引起无穷的纠纷,我的回答是,这不会比司法所引起的纠纷更多,如果司法对所有向它申诉的人都受理的话。一个人如果无缘无故骚扰他的邻人,他便要受到邻人所诉请的法庭的处罚。诉诸上天的人必须确信他有充足的理由,因为他将对一个不能受蒙骗的法庭负责,而这个法庭肯定是会衡量任何人对同属社会的成员,也就是人类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损害而加以惩罚的。由此可见,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可是,我们假定正义的方面是胜利的一方,而且考察一下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看他得到什么权力和对谁拥有这种权力。

    第一,他显然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共同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那些站在他一边进行战斗的人们,不能由于征服而受到损失,而是至少还必须是像以前那样的自由人。最通常的情况是,他们根据一定的条件效劳,意思是说,他们可以同他们的领袖分享战利品的一部分和由胜利得来的其他利益,或至少应给以被征服的国家的一部分。那些以武力建立专制君主统治的人们,使他们的英雄,即这种君主国家的创立者变成放肆的德洛坎塞之流,却忘却了他们还有将校士卒为他们在战争中取得胜利,或帮助他们镇压或和他们一起占有他们所并吞的国家。据有些人说,英国的君主制是建立于诺曼人的征服时期,因此使我们的君主取得享有绝对统辖权的依据。假如这是真实的(但历史上并不是这样)以及威廉王有对英伦岛作战的正义权力的话,那么他靠征服得来的统辖权也只能给予当时居住在这里的撒克逊人和不列颠人。不管征服会造成什么样的统辖权,一道同威廉来的并帮助他征服的诺曼人,还有他们的所有后裔,全是自由人,不是由于征服而变成的臣民。如果我或别的什么人作为他们的后裔而要求自由,就很难做出相反的证明。明显地,法律既然没有对这些民族加以区别,便无意使他们的自由或利益有任何差别。

    但是假设(纵然很少有这样的事)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未结成一个国家的人民而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享有同样的自由,让我们再看一下一个合法的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拥有什么权力。我说,这种纯粹是专制的权力。他拥有绝对的权力来分配那些因不义战争而丧失其生命权的人的生命,可是对于那些不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那些事实上参加战争的人的财产,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第二,我可以说征服者只是有权支配那些事实上曾帮助、赞成或同意攻击他的不义的人们。因为既然人民没有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做不义的事情,如发动不义的战争(因为他们自己也从未有过这种权力),他们就不应该被认为对不义战争中的暴行和不义行为负有罪责,正像他们不应该被认为对他们的统治者施行的任何强暴或压迫负有罪责一样,因为他们未曾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做这样的事。当然,征服者很少对这些加以区别,而是有意地让战争的混乱把一切都混同一起。不过这仍变更不了正义,因为征服者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力之所以能够存在,只是由于后者曾用强力来进行或支持不义的事情,因而他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这强力的人们,别的人都是无辜的。征服者无权统治被征服国家对他没有伤害的人民,即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人们,正像他无权统治其他任何没有侵犯他或向他挑衅而同他和睦相处的人一样。

    第三,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对被他打败的人所获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抛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征服者对他们的生命拥有一种绝对的权力,可他并不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一种权利。乍听起来这无疑是个很奇怪的学说,因为它与世界上的惯例完全相反。在说到国家的领地时,最常用的说法是指那种通过征服而得的土地,好像征服就转移了占有的权利。但是如果我们想一想,强有力者的做法无论怎样被普遍采用,总很难成为正确的准则。

    尽管在一切战争中,强力和损害常常是交织在一起的,而当侵略者使用强力来侵害那些与他进行战争的人们的人身的时候,很少不伤害他们的财产,可是使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只是强力的使用。因为不管以强力开始造成损害或者悄悄地用诈欺造成损害,他都拒绝赔偿并以强力维持那种损害(这与最初使用强力造成损害是一样的),而造成战争的正是这种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当一个人破门而入,用暴力把我赶出门外,或温和地进来,用强力把我推出屋外,实际上他所做的事是一样的。现在我所论述的情况,是假设我们处在世界上没有可以向其告诉的、双方都向其服从的共同裁判者的状态。因而使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是强力的不正当的使用,犯这种罪行的人就抛弃了他的生命权。因为不使用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准则的理性,而使用野兽般的强力,他就可能被他用强力侵犯的人毁灭,如任何危害生命的残暴野兽一样。

    父亲的过错并不是儿女们的罪过,父亲虽然残暴不仁,儿女们也许是有理性的和和平的。因此父亲由于他的过错和暴行只能断送他自己的生命权,并不使他的儿女牵累进他的罪行或破坏。自然要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已经使他的财产属于儿女以免他们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仍继续属于他的儿女。如果他们由于年幼、身不在场或自行决定,不曾参加战争,那么他们不曾做任何抛弃财产的事,那征服者也不能因为他已制服那个企图以强力毁灭他的人而享有夺去他们的财产的任何权利。他虽然可能对财产有某些权利,以赔偿在战争和在防卫自己的权利时所受到的损失。由论述涉及被征服者财产到什么程度,以后再加论述。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一个人的人身的权利,他可以随便毁灭他,但并不因此享有支配他的产业的权利,不论是加以占有或享用。因为把另一个人当作野兽夺去生命并随意毁灭的,正是他所遭受的暴力,可是使他具有支配另一个人的财产的权利的,只是他所受到的损害。我虽然可以杀死一个半路拦劫的强盗,他的金钱却不能够被夺去,这样做倒变成我在抢劫了。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让他放弃了他的生命权,但这并不能给我享有他的财产的权利。所以征服的权力只能及于参加战争者的生命,纵然为了向他们要求赔偿,并及于他们的产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对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

    假如在征服者这方面,具有可能假想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仍没有权力占据多于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他的生命是在胜利者的掌握之中,胜利者可以占有他的劳役同他的财产以获得赔偿,可胜利者不能夺取他的妻子和儿女的财物,包括他的财物中妻子和儿女享有的那一份。例如,我在自然状态中(一切国家都彼此处在自然状态中)曾经损害了另一个人,由于我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我以强力保卫我的不义之财的行动就使我成为侵略者。我被征服了,诚然我已丧失生命权而任人处置,可我的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不是这样。他们没有进行战争,也没有帮助作战。我不能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不是我所能抛弃的。我的妻子分享我的产业,我也不能加以放弃。我的儿女是我所生的,也就有靠我的劳动和财产来维持生活的权利。因此,问题便是这样:征服者具有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害的权利,而儿女们也具有享受他们的父亲的产业来维持生活的权利。至于妻子的一份,不管是她自己的劳动还是契约使她具有享受这份财产的权利,她的丈夫显然不能放弃归她所有的东西。我的回答是:根本的自然法既然是要尽可能地保护一切人类,那么假如没有足够的东西可以充分满足双方的要求,即赔偿征服者的损失和照顾儿女们的生活所需时,富足有余的人应该减少他获得充分满足的要求,让那些不是这样就会受到死亡威胁的人取得他们的迫切和优先的权利。

    假如被征服者必须倾其所有来赔偿征服者的钱财的损失,而被征服者的儿女们在丧失其父亲的所有财产之后只能冻馁待毙,即使在这种程度上,征服者对于正当要求的满足,仍不能主张行使被征服的国土的所有权。因为战争的损失极难与世界上任何地区的任何大块土地的价值相提并论,如果那个地区没有荒地,所有的土地都被占有了。要是我没有夺取征服者的土地(既然我被战败,就不可能这样做),那么我对他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总是很难抵得上我的土地的价值。如果它同样被开垦过,并且大小上约略等于我所蹂躏过的他的土地,一年或两年的收成(因为很少能达到四五年的收成)遭受破坏,可算是所能造成的极大损失。至于被夺去的货币和财帛珍宝之类,它们绝不可能是自然的财物,它们只有一种虚构价值,它们依自然的标准并没有价值,正如美利坚人的贝壳串珠对于一个欧洲的君主,或者欧洲的银币对于从前的一个美利坚人。在一切土地都被占有而没有荒地的地方,五年的收成抵不上由他强占的土地的永久继承权。所以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因为一切君主和政府都彼此处在自然状态中)就算彼此间受到损害,也不能使征服者享有权利来剥夺被征服者的后裔的所有权和把他们驱逐出他们应该代代相承的土地。固然征服者常常容易以主人的地位自居,被征服者所处的境遇使他们不能对征服者的权力提出异议,但是假如这样的话,它给予的只是单纯的暴力所给予的强者支配弱者的权力,而基于这个理由,谁是最强有力者便能享有想占有什么就可以占有什么的权利了。

    那么,对于那些随同征服者参加战争的人们,以及对于被征服者的国家中那些没有反对他的人们甚或曾经反对他的人们的后裔,征服者虽然在一次正义的战争中获胜,他的征服也不能使他有统辖的权力。他们可以不受他的任何约束,而如果他们原来的政府解体了,他们可以自由地创建另外一个政府。

    固然征服者往往凭借他所具有的支配一些人的强力,用剑指着他们的胸口,迫使他们屈服于他的条件,受制于他随意为他们建立的政府;可是这里的问题是,他有什么权力这样做呢?假如说他们是根据自己的同意而受制约的,那么这就承认了征服者要想拥有统治他们的权力,就必须获得他们自己的同意。那么如今还有待研讨的,就是并不基于权利而以暴力胁迫的承诺能否被认为是同意,以及这些承诺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关于这点,我可以说,它们完全没有约束力,因为别人以暴力抢夺我的无论什么东西,我对那件东西依然保留权利,他也有义务立即加以归还。抢夺我的马的人应该立即把它归还,并且我仍有取回它的权利。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以暴力胁迫我做出承诺的人应该立即加以归还,即解除我所承诺的义务;否则,我可以自己加以恢复,即决定我是否加以履行。因为自然法只基于它所规定的准则来决定我所负的义务,它不能用暴力等违反准则的活动向我勒索任何东西,来迫使我承担义务。一个强盗以手枪对着我的胸口,要我倾囊给他,所以我自己从衣袋里掏出了钱包并亲手递给他,在这情形下,说我曾经许诺过,这既不能改变案情,也不能意味着宽恕权力而转移权力。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征服者以暴力强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由于他当初无权对被征服者作战,或虽然他有权力但他们并未参加对他作战,因此不能使他们承担任何义务。

    我们姑且假设,既然那个社会的一切人士都是同一国家成员,就可被认为曾参加过那场他们在其中被打败的不义的战争,所以他们的生命就要任凭征服者处置。

    但是我认为这与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儿女无关,因为既然父亲并不掌握支配其儿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权力,他也就没有放弃那种权力的可能。所以无论父亲遭遇什么,儿女仍是自由人,征服者的绝对权力只能及于那些被他征服的人本身,随着他们消失。假如他把他们当作奴隶,使他们受制于他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他对他们的儿女除了基于他们自己的同意,不可对他们拥有任何权力,纵然他可以迫使他们做任何行动或发表任何言论。只要是依靠强力使他们服从,只要不是基于他们自己的选择,他就没有合法的权威。

    所有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利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和他的弟兄继承他父亲的财物的权利。

    一个人生来就不受制于任何政府,即使他出生于它管辖下的某一个地方。可是假如他不承认他出生的国家的合法政府,他就必须放弃根据它的法律属于他的权利,以及那些由他的祖先传给他的财产,假如这政府当初是基于他的祖先的同意而建立的。

    基于第二种权利,任何国家的居民,要是他们是被征服者的子孙并有权继承被征服者的产业,但被征服者当时有一个违反他们的自由同意而强加于他们的政府,就仍然保留继承他们祖先的财产的权利,虽然他们并不自由地对这政府表示同意,而该政府的苛刻条件是通过暴力迫使该国的土地所有者接受的。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无权占有那个国家的土地,则作为被胁迫受制于一个政府的人们的子孙或依据他们的权利而有所主张的人民,总享有摆脱这种政府的权利,使自己从用武力强加于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直到他们的统治者让他们处在自愿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谁能怀疑希腊的基督教徒们————希腊古代土地所有人的子孙————只要一发现机会,就可以正当地摆脱他们久已呻吟其下的土耳其人的压迫?因为任何政府都无权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对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从。我们不能设想他们表示过这种同意,除非他们是处在一种可以选择他们的政府和统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状态中,或者他们至少具有他们自己或他们的代表自由表示的经常有效的法律,以及他们被许可享有正当的财产,从而他们就成为他们的所有物的继承人,未经他们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取走其任何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人们不管处在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处在自由人的状态,很明显他们只是处于战争暴力下的奴隶。

    就算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同时也有权支配被征服者的产业————显然,他是没有这种权力的————那么在继续统治的时期,绝对的权力也不会因此就产生。这是因为这些被征服者的子孙全是自由人,假如他给他们产业和财产,让他们住在他的国家中(如果没有人住在那里,国家就毫无作用了),那么不管他授予他们什么,他们对于所授予的东西就享有财产权。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基于自然权力,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他们所有的财产,不管多少,是他们自己的,并由他们自己处理,而不是听凭征服者处理,否则它就不成其为财产了。假定征服者给予一个人并永久归他和他的子孙所有的一千英亩土地,又以终身期租给另一个人一千英亩土地,年租五十或五百英镑,那么前者是否永远有权支配他的一千英亩土地,而后者假如照付上述的地租是否终身享有权利呢?终身的佃户是否有权享受他在佃租期内靠他的勤劳所得的超过地租的一切收入,例如说一倍于地租的收入呢?能不能说,国王或征服者,在授予财产之后,可以根据他征服者的权力,从前者的子孙或从在世时照付地租的后者,夺取其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呢?或者他是否能随意夺取两者在上述土地上所得的产物或金钱呢?假如他能够的话,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愿的契约都会终止无效了。只要有充足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需要靠别的办法就可以解除它们。这样看来,有权力的人的一切授予和诺言,都只是愚弄和欺骗。假如我说“我把这件东西永远给你和你的子孙”————这是所能表达的最确实和最郑重的转移方式————但这应当理解为我在明天仍有随意向你取回的权利,世界上还有比这更可笑的事吗?

    我在这里不想讨论君主们是否可不受他们本国法律的约束,而有一点我是明确的,即他们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不能让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就诺言说,对永恒法应尽的义务十分重大,以至于全能的上帝本身也为它们所束缚,许可、诺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束缚。不管谄媚者怎样奉承人世的君主们,君主们和他们的人民合在一起,比起伟大的上帝来不过沧海一粟,九牛一毛,算不了什么,全都等于乌有!

    可以这样扼要地说明征服的问题:假如征服者的征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拥有专制的权力,并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这样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利益。对于不同意战争的其余的人民,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征服者对于俘虏的子孙或对两者的财产都不应享有任何权利,从而他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统辖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利,或把它传给他的后裔。可如果他有侵犯他们的财产的企图,他就成为一个侵略者,从而使自己处在与他们敌对的战争状态中。他或他的任何后裔并不拥有君权,如同丹麦人兴加尔或胡巴之在英格兰或斯巴达克————假如他曾征服意大利的话————并不享有君权一样。一旦上帝给予为他们所征服的那些人以勇气和机会时,那些人就会摆脱压迫。因此,无论亚述的国王们用武力对犹太享有何种权利,上帝却帮助希西家摆脱了那个征服帝国的统辖权。“耶和华与希西家同在,他无论向何处去,尽都亨通;他背叛,不肯侍奉亚述王。”(《旧约·列王记下》第十八章第七节)由此可知,摆脱一种由暴力而不是由正义强加于任何人的权力,纵有背叛之名,可在上帝面前并不是罪行,而是为他所容许和赞同的事情,即使靠暴力取得的诺言和契约起着阻碍作用。不管是谁,只要注意阅读亚哈斯和希西家的故事,就可认识到亚哈斯是如何被亚述人制服,如何被废黜的,并立他的儿子希西家为国王,但希西家在这时期一直根据协议对他表示服从并向他进贡。

    二、篡夺与暴政

    如果征服可以称为外来的篡夺,那么篡夺就可以说是一种国内的征服,它和前者不同的是,一个篡夺者在他这方面永远都不是正义的,因为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人享有权利的东西占为己有时,才是篡夺。就篡夺而言,它只是人事的变更,而不是政府的形式和规章的变更;因为假如篡夺者扩张他的权力超出本应属于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之外,那就是篡夺加上暴政。

    在一切指定由哪些人来实行统治的合法的政府中,政府形式好像政体本身一样,是政府的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确定的办法。如果根本没有政府的形式,或同意它为君主制但没有指定怎样选任拥有统治权的人来充当国王的方法,那都是无政府状态。所以一切具有既定政府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如何指定那些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和如何授予他们权力的固定方法。不管任何人,如果不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方法取得统治权,即使国家的形式仍被保存,也并不享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不是法律所指定的人,所以就不是人民所同意的人。在人民能够自由地表示同意,并确认他篡夺得来的权力以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是没有权力依据的。

    假如说篡夺是行使另一个人有权行使的权力,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行使的权力。任何人运用他所固有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得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假如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就是暴政。

    如果有人因为这话出自一个寒微的臣民之口,而怀疑它不是真理或健全的论断,我希望一个国王的权威会使他接受这个说法。1603年詹姆士一世在向议会的演说中告诉议员们说:“我将永远以大众和整个国家的福利为重来制定好的法律和宪法,而不着眼于我的任何特殊的或私人的目的;我始终以为国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的最大的幸福和人世的乐趣,这就是一个合法的国王和一个暴君的根本不同。因为我确认,一个有道之君和一个篡夺的暴君之间突出的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傲慢的和怀有野心的暴君认为他的国家和人民只是受命来满足他的愿望和不合理的贪欲的;正直有道的国王却与此相反,认为自己是受命来帮助人民谋取财富和财产的。”在1609年他对议会的演说中又有这样的话:“国王以一种双重的誓言来约束自己遵守他的国家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作为一个国王,就必须保护他的国家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时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所以每一个有道的国王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都必须遵守他根据法律与人民所签订的契约,并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上帝在洪水之后和诺亚订结的契约来组织他的政府。土地还存在的时候,稼穑、寒暑、冬夏、昼夜就永不停息了。因而,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如果不依照他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一个暴君了。”稍后又说:“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国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们的法律的范围以内。凡是诱使他们不这样做的人都是奸佞险恶之徒,既不忠于国王,亦背叛国家。”由此可见,这位通晓事理的贤明的国王认为国王和暴君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如果以为只有君主制特有这种缺点,那是错误的;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制一样,会有这种缺点。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扰乱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的和不正当的命令之下时,那么不管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因此我们看到在历史上雅典有三十个暴君,西拉科斯便是其中一个;而罗马的十大执政的不能令人忍受的统辖,也不见得比较好些。

    若法律被违犯而结果于旁人有害,则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如果掌握权势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强力强迫臣民接受违法行为,他便不再是一个官长。未经授权的行为像以强力侵犯另一个人的利益的行为那样应该遭受反抗,这一点对下级官员来说是被承认的。一个有权在街上逮捕我的人,如果企图闯入我的住所来执行令状,我纵然知道他持有逮捕证并具有合法的职权可以有权在宅外逮捕我,而我仍可把他当作盗贼那样抗拒他。为什么对于最下级的官员可以这样,而对于最高的官长就不可以这样呢?我倒很乐意有人对我说明。假如说长兄因为拥有他的父亲的产业的最大部分,就有权剥夺他的任何一个兄弟分得的财产,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一个占有整个地区的富人,他是否就享有随便霸占他的穷苦的邻人的茅舍和园圃的权利呢?合法地拥有远远超过绝大部分亚当子孙们所有的广大权力和财富,不仅不能作为借口,更不能作为理由来进行不依职权而损害别人的掠夺和压迫;相反,这只能使情况更加严重。因为超越职权的范围,对于大小官员都不是一种权力,对于国王或警察都一样无可宽恕。可是,只要他受人民更大的托付,不管是谁,比他的同胞享有更大的份额,并且由于他的教育、职守、顾问等便利条件,理应对于是非的权衡认识得更加清楚,假如他竟还如此,当然是更加恶劣。

    那么君主的命令是可以反抗的吗?是否一个人只要觉得自己受害,而且认为君主并不享有对他这样做的权利,就可以随时加以反抗呢?这样国家的组织和秩序就不会保存,就会扰乱和推翻一切制度,而是呈现无政府状态和混乱罢了。

    对于这一点,我的回答是:强力只能用来反对不义的和非法的强力。只要在任何场合进行任何反抗的人,会让自己受到上帝和人类的正当的谴责,就不会引起某些人常说的那种危险或混乱。因为:

    第一,在有些国家里,君主的人身基于法律是神圣的,所以不管他命令什么或做什么,他的人身都免受责问或侵犯,不受任何强制力、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责罚。可是对于低级的官吏或他所委任的其他人的不法行为,人民依然可以抗拒,如果他想通过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的办法解散他的政府,任由人民采取在自然状态中属于每一个人的防卫手段。对于这种情况,谁能知道结局将是什么呢?一个邻近的王国已经向全世界显示一个异常的例子了。在所有场合,君主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使他免受一切伤害,从而只要政府存在,他个人就可免受一切强暴和损害————没有再比这更明智的制度了。因为他个人所能酿成的损害是不至于屡次发生的,其影响所及也不至于很远大,所以凭他单独的力量也不能推翻法律或压迫全体人民,即使任何秉性软弱昏庸的君主想要这样做的话。一位任性的君主在位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的过错,但其所造成的害处,却可在元首被置身于危险以外的情况下由公众的安宁和政府的稳固这些好处得到充分的补偿。

    第二,这种只属于国王人身的特权,并不妨碍那些未经法律授权而自称奉他的命令来使用不正当权力的人们为人民所质问、反对和抗拒。举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一个持有国王的逮捕状去捕人的官吏,虽有国王的全权委任,却不能闯入此人的住所去逮捕他,也不能在某些日期或某些地方去执行国王的命令,纵然逮捕证上并未做出法律所限的例外的规定,假如违犯,国王的授权也不能使他获得宽恕。因为法律仅授予君主以权威,他不能授权任何人来做违犯法律的事,国王的授权也不能使他的这种行为合法化。任何官长越权发出的委任或命令,仿佛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是无效的和不起作用的,两者的差别在于官长具有为某些目的而规定的职权,私人则根本什么职权都没有。因为使人享有行为权利的,不是委任而是职权,假如违犯了法律,那就没有职权可言。但是尽管可以有这种反抗,国王的人身和权威都是受到保障的,所以统治者或政府就不会遭遇危险。

    第三,即使一个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样神圣,而这种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权力的行为的学说,也不会动辄使他处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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