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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见其相。此中必须由体之相之分,以说其用之别;不能直由体说用,而当更循体之相,以说用,方合于义理进行之自然与当然之序也。

    由上述之连一存在事物之性相与所属之类,以言其功能之义,则一存在事物,其自身之功能,即初只为一依其“自身之类,原非异类,而是其自类”之理性的、逻辑的意义,而排斥其异类之存在,以自求其自类之相续之功能。此功能之表现,即不只为一经验的事实,而同时是具理性的逻辑的意义者。当一存在以其自身为因、为“体”,依其所具性相,所属种类,为“相”,其功能为“用”,而实自致其自类之相续之果,此果之类之相,同于因之类之相时,则此中之因果关系,即同时为逻辑上理性上之前提与结论,或理由与归结之逻辑关系、理性关系。此中即有经验的事实关系与逻辑理性关系之合一,而见此存在的事实同时为依理性关系或依理性而有者,即存在者皆为合理的,而合理者亦皆为存在的。吾人于此亦即可由因之为何类,以推此果之必为何类,而此因果关系,即一类自生起或自引致其同类之关系,而可纯由理性的思想加以理解,而视之为逻辑上必然者。然此一存在之致其自类之相续之果,须依于其“对异类之存在之排斥”。若其功能之用于排斥异类之存在之外,更无所余,以致其自类相续之果,则此果亦可不生,而其由因至果之关系,即非必然的。盖属一类之存在,固皆有功能以排斥异类之存在,然此一一之异类之存在,亦同有排斥此类之存在之功能。此即成一互相排斥其存在之竞争局面,而此中之胜败,则依此相排斥之功能力量之大小为定。故一为因之存在,即可于其排斥异类之存在时,亦为异类之存在所排斥,而由存在以归于不存在。若不归于不存在,即可以其功能之用于排斥其他存在者,与其他存在所发出之排斥之功能作用,相抵相消,而减弱其存在之义,则可更无多余之功能,以生其自类相续之果。此为因者,即不必能致其自类相续之果。故一切存在,皆可无其自类为其后继。即人之依逻辑理性,而先有前提之思想者,亦不必在事实上有一结论之思想,为其后继之果。则在逻辑理性的意义上为必然者,在存在事实上看,循此意义而有之思想,是否相继而生,亦无必然。吾人之不能由任一因之存在,以推其果之必然存在,亦皆如吾人之不能由人之有一对前提之思想之存在为因,以推出其必然有一结论的思想之存在为果矣。

    此一因之存在,虽在事实上,恒不必能引致此果之存在,然依上所说,其故乃在其因之存在功能,与为其异类之存在之功能,相排斥而相抵相消之故。此因能排斥,而有排斥之功能,吾人上已说其为必然有者。则其与异类存在之功能之相抵相消,亦为必然有者。由此相抵相消,而使此因不能致其自类相续之果,即亦为一必然之事。此功能之相抵相消,其本身即一功能间之因果关系。唯依此功能间有此因果关系,而后一因不能必然致其自类相续之果;则此不必然之本身,正为此功能间有必然之相抵相消之因果关系自身之一必然之果。此不必然,即亦非只为一事实上经验上之不必然;其为事实上经验上之不必然,乃亦有理性上逻辑上之必然的理由,即可依此理由以理解,并当依此理由以理解者。人即不当依此中之因之不必然致其自类相续之果,以谓因果关系之意义,只为经验上的、事实上之“不必然”,而无理性、逻辑上的之必然之义者矣。

    但吾人今若舍此功能自身间之相抵相消之因果关系,亦为理性的一面不论,则吾人固亦可说一因之是否致其自类相续之果,非逻辑理性上之必然的,而只为一经验上之事实。在事实上看,一因之是否致自类相续之果,皆同为可能。一因如不获自致其自类相续之果,以有此果之从此因而生;则从此因而生者,即可为另一异类之事物。同类之事物,从一因而生者,可称为果,则异类之事物,从一因而生者,即亦可称为果。然此果之从因者,既与因为异类,则其间更无逻辑理性的关系之可见。然此因之从以异类之事物为果,亦非此因之能从以任何异类之事物,以为其果。从一因之异类之物,自有一限定的范围。其所以有此限定的范围之故,必有由于此因之有一排斥若干异类之物之生之功能而致者。则此限定的范围之所以如此如此有,要可说以此因之有此排斥之功能之自身,为其一因。今若此因不先存在,则此限定之范围,即必不同。原有之限定之范围,亦即不如是,而同于不存在,而将代之以由其他之因所决定之另一限定之范围。今自此因之能决定从之之果之限定的范围如是如是,为一必然之决定上看,则此因与“从之之果之属于某限定之范围”之间,自亦应有一逻辑理性上之关系,而不能说其间之关系,纯为经验上、事实上者矣。

    九 建立形而上之功能,为现实存在事物之因,其存在意义,贯通统一意义及与现实存在事物,互为因果义

    然于此人亦可更舍此一因所决定的从之之果,其范围之有限定不论,而只就一果可有此范围内之不同之果,从之而生,而谓此因与特定的从之之果之关系,纯为事实上的、经验上的,而非理性的逻辑的。此中之因,对一一特定之果之生,亦即为不能必然地加以决定者。在此点上,吾人即可说在一因存在之情形下,有不同之果出现之可能,此亦如人之遇一境物时,其后来从之之行为反应之果,有多种可能,而于此即见因果的必然性以外之自由性与偶然性。人亦首在此处,见得其选择于诸可能的行为反应间之意志自由。人无论所遇之境物如何复杂,又如何一一皆具一定性相,属一定种类;此皆可不碍人自身所发出之行为反应之果,有多种之可能,而容人之选择,以表现其选择于此诸果间之自由性。克在其有此自由性处看,则此自由性为超理性的、超逻辑的。此亦应无问题。但自此自由性之最后必表现为一可能的结果之决定的出现上看,则此一结果之何以只属于某类,而不属他类,人仍必求其理性上的理由,或在理性上为可理解之另一原因。此另一原因,既须在理性上为可理解者,则其内容,必为与此果之意义内容为同类之一理性的原因。此在人之对某境物,有某一决定的行为反应之情形下,吾人若问:此决定的行为反应之原因,即恒归于吾人自身能作此行为反应之一能力、一本性或一功能。吾人于此所谓能力或本性或功能之意义内容,又必视之为与此行为反应之意义内容,为同类者;然后吾人可说此吾人之本性功能,为此一行为反应之原因。由此而吾人于阳光之照草木,而草木开花,敲物而生响;亦即不须说此阳光之照,即为草木开花之原因,而当说此草木之原有开花之功能,为其开花之原因;亦不须说敲物为其生响之原因,而当说其原有生响之功能,为其原因。而任一存在之物之所以如此存在,亦皆以其能如此存在之功能,为原因。于是人对此功能之内容意义之理解,亦是视之为与此存在之物如此存在时,所表现之性相、所属之类之意义内容,为同类者;然后人乃能以此功能为因,以说明其果,而使此因果关系,同时为一理由与归结之关系,而成为可由人之理性,加以理解者也。

    上说人于从一因而生之果,与其因不同类者,人恒设定此果另以与之具同类意义内容之功能为因。此一功能,即初非一消极意义的排斥异类之功能,而为一具积极意义以生某果之存在之功能。此一功能之观念之设立,纯本于人之依理性逻辑的思想,求积极的说明:有一定之性相种类之物,其所以如此存在之要求。依此要求,人在初步,只须顺其所经验之存在事物之有种种之不同,而说其所依以生之功能,亦有此种种之不同。一一存在事物,与所自生之一一功能相对应。存在事物不同,其所自生之功能,亦一一不同;而各成其类,以不相错乱。如一一存在事物,皆各为一个体,或其所属之类中,只有其自身之一个体;则此任一功能,亦皆可说为一个体,或说为:在此一功能所属之类中,乃只有此一功能自身之一个体者。于是此功能之世界,即与吾人所见之事物之个体之散殊,其数之无穷,而与之同为散殊,同其数之无穷。东西思想中,循此义而论功能之世界中功能之无穷者,即印度之法相唯识宗,以此一切事物之无穷功能为无穷之种子之说。此法相唯识宗之有此无穷种子之说,亦即顺人之理性逻辑的要求,至少在初步,不容不成立之一因果理论也。

    然此以功能种子说明一切存在之物,所以生之因之因果理论中,此功能种子之内容意义,既与由之而生之一切存在之事物内容意义,全然同类,则此功能种子之内容意义,只是此一切存在之物之内容意义之一照样的翻版。其不同之处,唯是:存在之物,是果,而此功能种子则为其因。此果乃吾人在事实上所经验之事物,而此因则为纯依吾人之理性欲满足其要求,而设立之于此所经验事物之先之外之一形而上者。人于此,若只就其所经验之事物之次第生起,而次第观其前后相承之关系,则初不见有此所谓功能种子之因,以说明世间之物之存在之必要;而只说世间之物之从其前之物而生,以其前之物为因,似已足够。然以此世间之物,从其前之物而生,而其前之物为因者,并不能必然生此后从之果,即见其不能足够地成为此后从之果之存在之理由与原因。于是人即依理性之要求,而求其存在之形而上的原因与理由,以逼出此种子功能为因之说。然人于此,若不能逃于此一理性的要求,亦不能不逼出此种子功能为因之说。其所以不能逃此理性的要求,在人之思想之存在,即自始依理性以进行,以求其自类相续,亦依理性而相续以存在。因而此思想之存在之中,即不能容许有非理性而反理性者,存在于此思想中。此思想之存在,若遇似非理性、似反理性之存在,则此思想之存在,即必求加以理性化而思想之,以使之不成为一非理性、反理性之类之存在,而化为与此理性的思想之存在,同属理性类之存在。否则此理性思想之自身,即不能相续存在,而其存在即为此似非理性、反理性之存在之所排斥。此理性的思想之依理性而进行,而存在,即必转而排斥此似非理性而反理性者之存在于其中,而亦唯此可尽此理性的思想之功能。此则唯赖对此似非理性、似反理性之存在,更设定一理性的原因,以将其理性化,而后此思想得尽其功能,而使其自身得相续存在。由是而此上述之理性的要求,即此思想依其为存在而成其自身之相续存在,所必然发出之要求,亦即此思想之存在不能逃之一必然的要求。而人若谓其思想为存在,而又能逃于此要求之外,即与其思想之存在之自身之意义相矛盾,而不可说者。若说之,即亦为不合理性,而在理性的思想中为不可能者矣。

    由此人之思想不能逃于其理性的要求之外,故人之思想恒只能:依于“其前一思想之A是B为因,以自类相生,而引致其后一思想之亦思A是B为其果”之一因果关系,为在理性上可理解者。由此而人凡遇一先行之事为因,其后之事为果,而此二事之类不同者,则必更求此果之因于此因之外。吾人一般所谓一先行之事,如一阳光之照草木,与草木之开花之二先后之事,其类明不同,则人终必谓此草木之开花,不能只以阳光照草木为因,而必求一足以致此草木开花之果之一理性的原因。此即必然导致以草木开花之功能,为草木之开花之因之说。此一功能之内容意义,固亦依人所实经验之草木开花之内容意义而定,而后彼此之内容意义,得为相类。然人之所以必于此实经验之草木开花之事实之外,设定一先经验或超经验之功能之存在,亦非全只是将此人所经验于存在之物者,加以一翻版,以转出一功能。即说之为一翻版,此一翻版,亦是依于理性的思想之一活动,而后能翻造出者。此人之理性的思想活动,所以必设定在此经验之物之存在之先,有此先经验、超经验之功能之存在者,亦自有其理由。此理由,在此草木之开花之事实,并非一刹那完成,而是在一次第相续历程中完成者。在此草木开花之次第相续历程中,每一阶段看,此草木固皆表现某一类之性相。此性相,乃现实上为有者。然吾人却不能说此草木只能表现此某一阶段之某类性相,而不能表现其下一阶段之某类性相。此某阶段之性相为现实,则其下阶段之某类性相,为其所可能,亦实能表现者。于是此草木,即当说其在未表现下阶段之某类性相之先之前,已具此表现下阶段某类性相之功能。由此而推至其在未有此一现实的性相之先之前,此草木亦应先已有能表现此一现实的性相之功能;而凡对开花之草木,皆当说其在未开花之先之前,已有此开花之功能之存在。由此而对一切存在之物,于其未存在于世界中之先,亦当同说其所以成为如何如何之一存在,皆由此世界中原有其存在所依之功能之存在;其存在,即皆当说以此功能为因,而以其存在为果矣。

    于此人更有一疑难,是说吾人所谓存在,唯所以指现实事物之存在,故功能之自身不能说是存在。一功能之有,只表示一事物之将现实,而将存在。然将存在、将现实,非现实、非存在。故功能之自身不能说是存在。但人如此限定存在之意义于现实存在,并无必然之理由。因非现实之存在者,可为一超现实之存在。功能未表现,固无现实存在。功能固只指一将现实存在者,而不同于一已现实之存在者。然此不足据以谓功能非存在。因所谓将现实、将存在而非存在,乃就其尚无,说其非真有而非存在。若尚无者,以其尚无之故,即非存在。则已有而将无者,亦非存在,以其有即将化为无故。此二者,同有一“连于无”之意义。则若说其尚无者,非真有,则已有而将无者,亦非真有。若已有者虽将无,仍可视为真有而存在,则尚无者,即将有,亦可视为真有而存在。凡已有现存在,而将无者,则其存在,乃向于不存在。尚无而将有者,现虽不存在,而向于存在。吾人思一由存在而向于不存在者,吾人之思想,亦即由思其存在,以向于思其不存在。此中之思想之归宿地位,正在其不存在。至吾人之思一由不存在而向于存在者,则吾人之思想,亦正当向于思其存在,为其归宿地位。然则吾人又有何必然之理由,以谓将表现为现实事物存在之功能,为非存在,而唯现实事物方为存在乎?若自功能之将表现为现实事物之存在,而归向于存在言,吾人固亦有理由,以谓唯此归向于存在之功能,方为真正之存在矣。

    然此以形而上之功能为现实存在之物之因,此功能为存在之说,唯依功能之自表现为现实存在之物之果之生,而向于此果之生而说。然任一现实存在之物生后,即又将由存在而向于不存在,如方才所说。则此一切存在之物之功能之全体,即不能只依吾人分别了解一一现实之物时,见一一现实之物为散殊并存,为无穷的多,而视此形而上之功能世界之功能,亦只为一一分散并存,而为无穷的多。吾人更当自此一一不同类之现实之物之功能,可互相排斥,而由此互相排斥以相消灭,以使一一之物之尽其功能,而由存在以归于不存在,亦消化其分散并存而为多之相;以言在此形上之功能世界,亦自有此消化“此分散并存而为多之相”,所成之“非分散并存亦非多之贯通统一之相”。则于此无穷功能,亦可视为一大功能。如前文之所提及。于此一大功能之存在,若视为一切存在之物之因,即称为一切存在之物之所自生之一形上实体。今姑不论此一切存在之物之性相与种类之不同处,则任一存在之物,皆可说为此实体之一表现、一用或一果。此为因之实体由其一表现、一用,而有一果。此果之存在,即自有其功能,亦能自表现其用于“排斥他果之存在,求其自类之存在”之中者。此一果,亦除在其有此由排斥以求其自类存在等作用功能之表现时,可言其为存在外;其存在亦更无其他之意义。由是而此为果者之内容,亦只是为其因者之内容。其因是功能,此果只是此因之功能之表现;而此果之自身,亦只表现为其因者之功能。则此因之实体即此果之实体,而因果贯通为一实体。此果之实体由因之实体生,以表现因之实体,则此果即以此因为其内容,而亦同时可视为因,而称为因。至于此果之由为现实存在之实体,而尽表现其功能,于其对其他之果之排斥,与求自类之存在之功能之后,则其自身之功能,竭而不存在。此即无其功能,皆表现于其自身以外,如将其所受于其因之功能,皆再奉还于为其因之形上实体。此形上实体之得受其所奉还,即此果之对其因所更生之果;而此为因者,即亦再为其所生之果之果,以得再自为因,以生其他之果。由是而此形上实体,与其所生之现实存在之果,即皆有为因之义,亦皆有为果之义。由此因之生果,而果由不存在而存在,及果之由存在而不存在,以还归于其因。此即形上之实体世界与现实事物之存在世界,回环的交互为因果之历程。此在西方之形上学家黑格尔,有此义,而东方之哲人更多有此义。在法相唯识宗之言功能种子生现行,现行更熏功能种子,以使二者辗转增胜之中,亦有此义。唯此视形上实体为一大功能、大实体,以兼为一切存在事物之因之说,则不同于法相唯识宗之偏重由现实事物之散殊并存为多,以言种子功能为多之说。然实则对此功能之世界,固当一方依现实之存在之物,有不同性相种类,而说其为多,一方依此现实存在之物之功能,可相排斥、相消减,与其可由存在以不存在,而消化其他存在之物之分别散殊之相,以兼说之非多或为一。二说固不容偏废。此二者固皆必同具形上之因与现实存在之果之互为因果之义。此则依人所共同之理性要求,而皆不容不同契之义也。

    一〇 因果关系中之可能、必然与或然、概然,并总评东西思想之因果理论,以归向中国思想中以乾坤阴阳言因果之义

    依此上文之义,吾人可说形上因果之说,乃为依理性之要求,而不容不建立者。一切形上学之因果理论中之因,皆同时为一理由,而其果则为一理由之必然的归结。吾人亦当依此因果关系中,是否真有理由、归结之关系,以衡论此种因果理论之是否能立。此形上学中之因果理论,亦有种种不同之形态,其深度与广度,亦有种种不同,而容人亦可由种种不同之措思,以达于更有深度与广度之形上学因果理论之建立。要之,由世间存在之物之种类性相之不同,而说此形上之因为多之义:与由存在之物之功能,相排斥、相消减,与存在之物之变化,而泯其散殊之多,以说其亦有通贯为一之义,皆当加以正视。凡自世间之存在之物之种类性相之不同,以说此形上因之多,而更说其一者,于物理类之物之因、生理类之物之因、心理精神类之物之因之不同,在初步亦必先加以肯定。若更观何类之因,可统摄另一类之因;即可以其因之统摄性最大者,为最根本之形上因。大约生理类之物之内容意义,可统摄物理类之物之内容意义,而心理精神类之物之内容意义,可统摄物理类生理类之物之内容意义。故哲学家恒归于以心理精神性之实体或功能,为最根本之形上因。西方与印度之哲学,更多以一宇宙性之精神实体如上帝,为根本之形上因。但人亦可只以无量数多之“互相涵摄内在,而在其相涵摄内在之意义下贯通为一”之精神实体,为形上因。或兼通此二者之义,以说形上因。本书之义,乃归向于此一“即一即多、非一非多”之精神实体为形上因者。此则读者观全书之后,可自见得,不须特加提举而论说之。然吾在本部中论因果,非重在论此形上因,唯重在指出此形上因之观念,为因果理论所不可少之一环。此乃依人之理性要求,所必须建立,以说明“异于世间所设定之因”之“果”之所以存在之理由者也。

    然今舍此形上因之观念,以观世间所谓果之异于其因者,则于此因与果之间之关系,如由一因出发,恒见其可有不同之果或多果为后继,于是此因果相从之关系中之“果”为如何如何,初不能本所知之“因”,依理性上之必然,加以推断,唯可由事实上之经验而知。然此一因所连之多果,仍有其限制之范围,此范围不能大至无限,亦不必限于唯一之果。此则有其理性上之必然理由者。其所以不能大至无限者,在于前所说之此居前而为因之事物,必有一排斥与其不同类之存在事物之功能之故,遂使若干之异类之事物,必不能为果。此即使可能有之果之范围,不能为无限。由此而居前而为因之事物愈增多,则此限制亦愈增多,而可能有之果之范围,即愈缩小,而愈不能无限。然在另一面看,此可能之果之范围,又不必缩小至只有唯一之果。盖此中之为前因之事物既与为后果之事物异,为此前因之事物,乃有其一定之性相种类者,则其排斥之功能,即为此一定之性相种类之所限定;亦与其他事物之排斥之功能,互相限定;而其排斥之功能,即亦不能无限。以其排斥之功能,不能为无限,故此为前因之事物,不能使一切事物不生,亦不能使有形上因之果不生。然从于前因之后而生之事物之存在,若作果看,乃其与因之存在为异类者。此与其因之存在为异类之果之存在,其自身所属之类,在理论上非无多种之可能。故继因而有之果,即不必只有唯一之果为可能,而有多果之可能。有此多果之可能,则吾人由一因出发以推断果之如何,即只能为一或然、或概然之判断,而非一必然之判断。此其果之毕竟如何,即只能凭事实的经验而定。然其所以必只能凭事实之经验而定,则又正依于上述之理性上的理由。由此而吾人上述之因果理论,即能真实通贯因果关系之为“必赖对事实的经验而定”之意义,与其亦为“理性的逻辑的连结”之意义,而见此二义之相依而立,不容偏废矣。

    上文谓在前因之异于后果之情形下,吾人之本前因以推断其后果,只为或然、概然之判断。此乃吾人之说与一般之说相同者。然依吾人上来之说,则此推断之不能达于必然,非此后果之自身无形上因之证,亦非此前因与后果只有一事实上之如此如此之一概然的连结,此前因无为因之力、或功能,以决定后果之证。因若一物之前因,无决定后果之力或功能,则继一因之后应有无穷之可能的果,而不能只有定限之可能的果,则此或然概然之推断,亦不能有。又此前因若无决定此果之生之力或功能,则此果应可不待前因而生,或继任何前因而生。此则明与继一因之果虽可多,仍有一限定之范围之一事实相违。然此决定,以果异于因之故,又非积极的决定果之必为某一果;而此决定,即只能为一消极的排斥范围外之异类事物,使之不生、不存在、而不得为果之一消极的决定。此决定之力或功能,即唯有自此消极意义上理解,如前文之所说者。否则此前因之决定后果之范围之事,不可得而理解。则佛家之法相唯识宗之谓一种子之现行,除种子功能为形上亲因外,必须兼有种种增上缘为前因之说,固不可得而说;而黑格尔之于一切存在之形上因之外,必谓其更有所依之现实条件之存在;与多玛斯之于上帝之第一因外,必设定有辅助之第二因以下之因;以及一切科学及世间知识,谓任何事物之生,必以其前之事物之存在为条件等之说,皆不可得而说矣。

    依吾人上文之因果理论,谓在因与果之性质与种类不同之情形下,于此因之生果之力或功能,当自其消极意义上理解为:一“排斥某范围外之异类事物,使之不得生,而不得存在,亦不得为果之力或功能”。又在其排斥异类事物之存在时,恒同时求其自类之相续存在,而以其自身之相续存在,为其排斥异类事物之存在之事之果。如人在思想世界中以思A排斥非A,而思A非非A时,即可更以“思A之是A”为其果。在此情形下,则因之生果,即有一积极的意义可说。一因即能生其同类之果者,或此果即直接为其同类之因所生。当此果与其因为同类之时,则人可说此果即由此因所生。此即不同于在果与因异之情形下,必另设一与果之内容相同之形上功能等为果之亲因,方能合理性之要求矣。

    然吾人今亦当补说一义,即当一果与因为同类之时,此果虽可说直接为因所生,然此果之与因为同类者,又皆可说在一义上与因为异类。当吾人自此果与因为异类以观,则亦当依上所说,而谓其有一形上之功能为因。如一般谓草木由其先之果所生,而此草木所生之果,又能生草木,此中吾人固可说有一因果之相类。人亦可说草木之果,由其前代之果为因而生。一草木由前代之草木为因而生,因果即皆相类。吾人亦恒说,一切生物皆是自生其后代之同类。然自此草木等生物,其后一代与前一代,不全同类之处看,则后代与前代,又皆为异类。故吾人于此亦可不说此后代之生物,由前代之生物而生;而改说代代生物皆一一由天而生,或由一“天地间之生代代草木等生物之一无穷之生几”而生,或依一形上实体或上帝、或法相唯识宗所谓能变现根身器界,而藏无尽功能种子之赖耶识而生。或直说一一后代生命,各由一形而上之生命之功能而生。故在人之依理性逻辑而有:由前提至结论、或由理由至归结之思想之进行中,吾人若自前提之意义之包涵有结论之意义,而见此中结论之思想,与前提思想有同类之意义时,吾人固可说此结论思想,以前提思想为因而生。然吾人若自一“结论与前提之思想之内容意义,即全同,而此二思想之出现之一前一后,便有不同,而为二类之思想处”看,则此结论之思想,亦不能说为以前提之思想为因而生;而亦当说其为依一人之能形成此结论思想之一内在的,亦初未表现之心灵之思想功能而生。此功能之初未表现,即亦为一形上的。至于当一前提之内容意义,与结论之内容意义不同时,则此不同,可由前提所涵者广,而结论只由前提之所涵者分析一部而成;亦可由前提所涵者狭,而于结论中,人更综合上一意义而来。此后者或非现代逻辑家之所许,而视此一结论为不合法者。但至少吾人可说任何对前提之分析之事,自思想历程中看,已是综合此一分析之事,于原有之“思想前提自身”之一事之上者。此思想之历程之自身之进行,即为一不断增加思想之事之综合历程。人于此即可说:前提之思想之存在、与对前提加以分析而有之思想之存在,此二者亦为异类。由此而吾人即只能说一前提之内容意义,可涵有其结论之内容意义之同类者。然不能说前提之思想之存在中,涵有结论之思想之存在;而当说此二思想之存在,在存在上为异类。吾人即亦不能说前提之思想,能生此与之在内容意义为同类之结论之思想,以为其因。当说此结论之思想之所以能出现,只以吾人之能引出此结论之思想功能为因。此功能,亦初为内在于人之心灵而未表现之一形上的功能也。

    由吾人上文之补充,则于一般所谓因果为同类之情形下,吾人固皆可说此果直接由因所生。然自因果之为异类者看,或自此因果同类者,亦可在一义上为异类处看,则一般所谓因皆不生果。若要说果有因,则果只能是依一与之为同类之形而上之生果功能为因而生。人于此若必否认此形上之因,则当说一般所谓由前因而生后果,只是继此前因之事之后果之事如此如此现。此即休谟与佛家大乘空宗言因果所归之论。康德言因果,初亦只有此前后事之相继义。唯其谓此前后事之相继,在一线时间之系列中,则有其在此一线时间之前后段中之定位,而可说其相继有一规则,而此规则,为一具普遍性之规则,故可说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尔。然今本吾人上来之所论,则当说此形上因之观念,为依吾人之理性的要求所不能不设定者。又一般所谓为一事之前事之因,亦不只是为一时间上之前事而已,而当说其存在,有一消极的排斥其他异类事物之生或存在,而决定其果之范围之功能;在果与因具相类之意义时,则可说此果直接由因生。至若更加上文所补充而说,凡与因同类之果,皆可在一意义下为异类;则此因之存在之功能,即亦当说只为一排斥异类事物之生或存在之功能;即又皆不能如休谟、康德与三论宗,只以为一前事而已。今若于此所谓为前事之因,谓其只有一排斥异类事物之功能,而同时又说此果之生,亦自依一形上之功能;则所谓因生果之事,即皆为表现功能之事。此中之前因所表现之功能,纯为消极意义之排斥的功能;此为后果所表现之功能,方为有积极意义之一能创生之形上的功能。此中之前因,即皆当如法相唯识宗所视为一缘,为黑格尔所谓条件,而唯亲生一般所谓果之功能、或此功能所本之实体,方为真因。然法相唯识宗于为因之缘,乃自其积极意义理解,则何以于其所谓亲因之外,必须增添此缘,便只有经验事实上之理由,而无理性上之理由。即华严宗之修正法相唯识宗之论,亦未能指出此缘之所以必有之理性上之理由。黑格尔既知此一般所谓前因之只为条件,而知此条件之存在为一过渡性,乃将“由其变化以由存在以归不存在”者。此可谓能先自消极意义理解此前因之所以为前因,非其余之诸说所及。然彼又谓此为前因之条件,包涵有引致后果之出现之真可能。依吾人之意,则此条件之存在,若自其有性相种类,与后果之性相种类不同言,则在此条件存在时,此“包涵”,即在逻辑上为不可能。至于其说此条件之存在为过渡性,而将由存在以归不存在者,则在其不存在时,其自身尚不存在,又焉能更包涵此后果出现之真可能?故此后果出现之真可能,不当说为其前之条件之所包涵,而当直自此后果出现之形上因处说。此条件对于此后果之出现之所以为必须,亦非以其能积极的包涵此后果出现之真可能,而只当自其有一排斥其他异类事物之存在之一功能说。又必此功能在其排斥其他异类事物之存在时,其本身亦为异类之存在之功能所排斥,然后此条件方得说为一过渡性,而为将由存在以成不存在者。故于此条件之意义,当纯自其消极的排斥之功能处理解,而不当自其能积极的包涵后果之可能处理解。然黑格尔对此条件,未能自始即自其排斥之功能处理解,遂有此条件包涵后果之出现之真可能之说。此实乃上承亚里士多德之一现实可包涵另一现实之潜能之义而来,而未能弘通者之说也。

    然吾今之说,则不说一现实能包涵另一现实之潜能,此包涵之本身乃不能理解者。此乃由于当前一现实存在时,若与后一现实为异类,则不能包涵;当前一现实已不存在时,即无此能包涵者,亦无所谓包涵。故此前一现实之存在,对后一现实之存在所以为必须,即只能纯自其具消极意义之排斥功能上说。则一般所谓为原因之前一现实之存在,对此后一现实存在之果言,皆只为吾上文所谓开导因。前一现实存在,以其功能,排斥其异类事物之存在,而于竭其自身之功能,而亦被排斥之处,即开辟出后果之出现之路道,而如导引出此后果之出现。此中之前因,只为如此之一开导因,而非后果之生起因。于此,要说后果之生起因,即唯当自生起后果,而为其形上因之功能处说。此前因之以其功能,排斥其他异类事物之存在,其自身亦竭其功能,而被异类事物之功能所排斥,以归于不存在。此即前因之由显而隐,由出而入,由伸而屈,由明而幽,由现实存在之有,而归于非现实存在之无。此为中国思想中所谓阴道、坤道。然当此前因由显而隐,由伸而屈,由现实存在而成为非现实存在时;同时有生后果之功能之由隐而显,由屈而伸,由幽而明,由非现实存在,而生起现实存在。此为中国思想中之阳道、乾道。纯阴道、纯坤道,全是消极的;纯阳道、纯乾道,则全是积极的。然此阴阳乾坤之道,乃互为其根。为前因者不竭其功能而化,则为后果者不得依生后果之功能而生。为前因者之竭其功能,以排斥其他事物之存在,以为后果之生,开辟道路门户,而为后果者,即循此道路而生、而存在。故“辟户之谓乾”。为前因者,为此后果之生,开辟门户道路时,自竭其功能,而隐于无,是为其自身之收敛退藏于密,如自闭阖其门户,使人不得而见。故曰“阖户之谓坤”。本此中国思想言乾坤阴阳之义,以观因果,则因之道为阴道坤道,而果之道方为阳道乾道。因以排斥果之出现之障碍为事,即以反反为用之坤道;而果则依于生果之正面之功能,以得其正位而自正。故曰:“乾道变化,各正性命。”然在一般常识之论,与西方印度之哲学,看一般之前因后果之关系,于前因恒先自其积极意义上设想,而谓此前因能直接生后果。即知后果之自有形上因者,如法相唯识宗、与黑格尔,亦不能脱尽此于前因自其积极意义设想之说。此皆未能透识于此前因,当先自其消极意义设想之义,而不知此凡在因与果之意义,有不相类之处,此因皆只有一消极意义,只有其为果之出现开辟一门户道路之用。是见此西方印度之因果之论,于因果之意义之认识,即皆不免于颠倒而失序,错乱而失位矣。

    吾人今依此中国传统之阴阳乾坤之义,以观宇宙一切存在事物之前因后果之相承关系,而见此前因皆只为后果开路。则前因之如何,自不能必然决定其后果之为如何。故一般所谓由宇宙间以前之物之结合或化合,而新物生,如所谓由阴阳电子合,而有原子,由原子化合而有分子,由雌雄牝牡男女之合,而有生物之子孙以及所谓生理事物承一般所谓物理事物而生、心理精神事物之承生理事物而生、已有社会文化历史中之事物之互相影响融合,而有社会文化历史之新事物之生。此中之新事物之生,皆实是由其前之物之功能或力之自相排斥,自相消融,以自退藏于密,而新事物即承之而生。凡自此新事物之新处而观,皆有不容据旧事物之如何如何,而完全加以推断者。由此而人即对过去宇宙之如何如何之历史事实,有全知,亦不能据以对下一剎那之未来宇宙之如何如何,有一完全之推断。自此未来之宇宙之新处而观,而谓其为其前之宇宙之后果;则此其前之宇宙之为因,皆唯是为此未来之宇宙之开导因;而此未来之宇宙之果之自身,皆当另有其所以生之功能,为其形上因。一般所谓子由父生,孙由子生,自父子祖孙之相类处言,固可说。但自子孙与父祖之不类处言,则父祖只为子孙之生之开导因,而子孙之所以生出之自身,若要说因,即只能以此子孙之所以生之功能为形上因,而当说子实不由父生,孙实不由子生。子只是承父而生,孙只是承子而生。一切人类之历史、自然之历史中之后来之事物,皆只承其前之事物而生。自此中一切后生者,有异于其所承之前之处,皆当视之为其形上因之功能之表现;其表现之为如何,则只能由经验上之事实以知之。然此所谓前因,虽不能必然决定后果之何若,仍可决定后果之范围。此则由于此前因为有某性相、属某种类之前因,即有其特定之功能,足以排斥若干异类事物之存在,即对此后果之范围有所限定之故。由此而人对自然界一切物之未来历史、人类未来历史之推断,亦可有一或然性、概然性之知识,此皆如前所已论。而依中国思想中阴阳乾坤之义,以说此因果关系,亦不能违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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