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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泛论功能与因果关系及目的手段关系

    此所谓功能序运境,乃指任一事物或存有之功能,其次序运行表现,于其他事物或存有,所成之境。此所谓功能,与能力、效能、力用、效用,皆可视为同一义之语。此功能或力用等所依事物之体,可就其别其于其他之体,而称为一个体。一事物之功能、力用表现时,所生之相、或性相,皆可依其为一类之概念之内容,而本之以规定此事物为属此类之一个体者。然说一事物之体或个体,乃自事物之自身或自己而说。说相、或性相,则恒是附于其体,而为其体之相说。又一体之相,则又恒自此体之表现其功能力用于人,以为人所见者而言。然说一物之体之用,或其相之用,则恒直就其能对其他之物或存有,所表现之功能之自身而言。当一事物之体之用或相之用,表现于他物时,此其他物之自体与其性相功能,即皆可有一改变。故说物之功能,即与说物之体与相有别。说物之体与相,可只就一个体物或一类物之自身上说;而说物之功能,则必须更连及于其他个体物与他类之物而说。此功能之概念,即自始为一关系于不同之个体物、不同类之物之一关系性之概念。此乃不同于说一个体物或一类物之体与相,可不连其所关系之他物之体与相而说者。

    由此功能之概念,自始为一关系于不同之个体物,或不同类之物者,故此功能之概念,自始亦为一贯通诸个体物、诸类之物,而可说为较此所贯通之物,属一较高之层位之概念。实际上一个体物或一类物之功能,亦恒遍及于各不同之物。如吾人说太阳只为一恒星、一个体物,然其光辉力、热力、吸引力,即其功能之表现。凡此太阳光辉所照,热力吸引力所及,无远弗届,皆其功能或力用之所在。即一任何微小之物质,如一原子,以物理学家观之,亦与太阳同具有一无远弗届吸引力;而将其所具原子能表现出,其力用更亦可巨大无比,以影响及于无数之物者。由此一物之功能力用及于他物而言,亦即此物之关系于他物,而功能之概念即为关系之概念。然此一关系,不同其他之抽象的关系,如时空关系,形数关系,以及抽象概念本身间之关系等。此种种抽象关系,虽连接诸关系者,然对诸关系者,不发生实际之改变影响。此抽象关系,即可说为外在关系。而由一物之功能力用之关系于他物,则对他物与其自身,恒发生改变之影响。此种关系,即为一内在于诸关系者之内在关系。此种由一物之功能力用之及于他物,而使他物有所改变之关系,通常即说是以“一物或其功能力用为因,他物之改变为果”之因果关系。凡吾人在日常生活中,先欲获致某果,而备其因,以致果时;于此备因之事,恒称为手段;于欲得之某果,则称为目的。故凡人之用某手段,以达某目的之功利性的行为活动,亦皆是一欲由备因以致果之事。人之生活于世间,初即怀有种种生活上之目的,亦恒做种种手段之事,以达其目的。故人之备因致果之事,初恒即由手段以达目的之事。而人所观之因果关系,初亦恒为观手段之事、与目的达到之事,二者间之因果关系。人固可求知一与吾人之目的及所用之手段无关之事物间之因果关系。然人在知此种事物之因果关系之后,亦恒可再用此事物间之因果关系之知识,以备因致果,而求其有关目的之达到。人所知之因,有为致某果之必须条件者,有为其充足条件者,有为其充足而又必须之条件者,有为其一条件而非必须与充足者。大率人在欲由备因致果,而达其目的时,恒以致果之充足而又必须之条件,为最重要之手段;更以只为致果之充足条件者,为次要之手段;再以为致果之必须条件者,为更次要之手段;而以一条件非必须,亦非充足者,为最次要之手段。此即明见因果之关系之知识,可直接用于决定吾人达目的时,对手段之选择。关于此人之求知因果之事,与人之以手段达目的之事,恒互为根据以进行。于本章最后一节,当再详说。要之,人一日不忘以手段事达目的事,人即一日不能不信世间有因果关系之存在,并信此因之有致果之力用功能,而求“因”之力用功能,由近及远,由今至未来,以致其果而达其目的。人亦即在相信此功能力用之能次序运行,以由近及远,由今及来,而由因致果之信念中生活者也。

    上文说除因果关系外其他诸关系,如时空关系、形数关系、抽象概念间之关系、乃对相关系者不发生改变影响者。如“甲大于乙”、“甲在乙之左”、“甲先于乙”中之为甲乙者,即皆不以有此“在左”、“先于”、“大于”之关系,而有所改变。一切思想中抽象概念间之关系,如“种属于类”之“属于”,“色异于声”之“异于”,皆同不变此诸“声”、“色”、“种”、“类”,诸抽象概念之内容。然吾人亦不能即据以谓此等关系,即在因果关系之世界、功能之世界之外,或决无任何义之功能力用。因此等关系,皆在思想世界中呈现。其在思想中之呈现时,即与思想自身发生关系。其与思想发生关系时,此思想固亦不能改变此所思想之诸关系等。然此思想之所以不能改变之,乃由在吾人思想之之时,吾人即顺其如何如何而思想之。此顺其为如何如何而思想之,即肯定之而不改变之,故此关系之为如何如何,自不能以此人之思想之而改变。然此亦不只吾人之思想此等关系为然,吾人之思想任何事物之性相、种类,而顺其如何如何而思想之时,亦皆不改变之。即吾人之思想因果关系,思想何谓功能,亦不改变此因果关系,使成非因果关系,或使此功能成非功能。然吾人思想任何对象,无论其为何物或何种关系,皆所以成就吾人之思想之历程,亦成就吾人之知识,以使吾人之思想知识,或由少而多,由简而繁,或化繁为简,由多而少;或由浅而深,或由深而浅;或由疑而信,或由信而疑;或由妄而真,或由真而妄。是见吾人之思想与知识之形成,即可以此所思所知者————如何呈现于此能思能知之心灵之前,而自有其改变。此一切所思、所知者,为思想知识之形成之一条件,则亦即有助于思想知识之形成之一功能,而为其一因。在吾人之所思者为一个体、或一性相、或一类时,吾人固可说此个体等,为形成此对个体等之思想之一条件,此条件有一形成此思想之功能,为此思想之形成之一因。吾人之思想任何关系,如以个体为关系项时,其纯外在之关系————此关系皆可使吾人之思想由一关系项,循此关系以及于某类之其他关系项,以为此思想向某方向进行之道路,而内在于此向某方向进行之思想,“而成就吾人对此中之由一关系项,经此关系,至其他关系项”之整个的思想者。因而此关系,亦可说为使吾人思想,由只为思一关系项之思想,改变为兼思另一关系项之思想之一条件或一因,亦即有使吾人之思想自改变之一功能者。唯吾人于此可说:此关系之有此功能,而能为因,乃由吾人思想之通过此中之关系,亦即此关系在思想中之故。吾人之思想之所以能及于另一关系项,或另一关系项之思想之所以出现为果,乃以吾人之“思想前一关系项”与“思想关系”之二思想之和为因。如吾人之“思想甲”与“思想大于”之和,即为一“思想甲大于”。以此为因,以排斥对“甲所小于、等于之思想”,即导吾人之思想,唯向于此“甲之所大于”之“乙”等,而以思乙等为其果。故此中思想之所思之关系或关系项,为一思想形成之条件,而有形成思想之功能,可说为思想形成之因,乃间接说。吾人亦不能孤立的说一关系项能自为因,以使吾人之思想,至于另一关系项。若孤立的说一关系项,则其与另一关系项之关系,如为外在关系,即可有可无者。此一关系项,如何能使吾人思其必关系于另一关系项,乃不可解者。然吾人若直接以一关系项与任一关系,综合于一全体之思想,为先行之因,以问其何以关系于另一关系项,而引致另一直接对之之思想,为后继之果,则此可直接说为思想之自以其先行之二思想为因,以有其后继之一思想为果,而见思想之自有其引生后继思想之功能。而吾人又可说,一切所谓外在关系皆可思想,而内在于此顺其外在关系而思之思想历程中,而有此间接的属于因果之世界、功能之世界之意义。于是此因果功能之世界,即可说为一能无所不包之世界矣。

    由此因果关系之世界、功能之世界之为无所不包,吾人即可随处本此因果关系与功能之观念,以观世界,而视为因果关系与功能所弥纶之境。吾人前所提及之种类、层位、次序、个体、时、空、数目等抽象概念,无不可连于因果关系为论。于是吾人即可说有不同种类之因果关系、不同层位之功能或力用。个体物之因可为一、或为二,或为任何数,其果亦可为一、或为二,或为任何数。于是有多因一果,一果多因,一因一果,多果多因之种种因果关系。又一因在时间、空间上,或与果相接触或不相接触。不相接触者,其在时空上之相距,又或远或近。一因之效用,在时空间上所及之范围,亦可小可大。又事物之无时空上近因者,可有远因,无大果、久果者,可有小果、暂果。无此因者,可有彼因;无此果者,可有彼果;非只一因者,或有多因;非只一果者,或有乡果。由此而有种种远近、大小、久暂、一多、不同之因果关系。因又有因,果又有果,以成一因果之次序系列。在因果之次序系列中,因之因可溯至无穷,果之果亦可溯至无穷。而任何种之因果系列,皆可为在时间上贯彻一切事物之始终,在空间上贯彻事物之内外左右上下者。故事物无穷,时空无穷,因果之次序系列中之因果关系之数,亦无穷,如数之数之为无穷。由此而一切在时空中之事物,皆无所逃于此无穷数之因果关系之外,其功能力用,亦无不与其他之物之功能力用,互相贯彻,而在人未发见有事物间之因果关系之处,人亦必恒信其中之有因果关系,待吾人之发现。人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之目标,即不只以知自然社会事物之种类异同为事,而要在求发现此各种不同事物之因果关系。至人之一切应用科学之知识,更大皆为应用其对事物之因果关系之知识,而以备因为手段,达其欲致某果之目的者。于是人之求知识之事,一切以手段达目的生活上之事,亦皆同是由因知果,而备因致果,以使其求知识及一切生活之事得以成就之事矣。

    二 主观的内观因果至客观的上观因果

    上文唯是泛说功能力用之连于目的手段关系,及因果关系之种种一般之义。兹当更及于此中哲学问题。人原有种种不自觉之目的,并尝用种种不自觉或自觉之手段以达之,故人初恒自觉有能力用手段,以达其目的。更可视其欲达目的之愿望,为因;其作手段事,为果;或以手段事之存在为因,其目的之达成为果。此中目的之达成,为主观上之事,而手段事则恒连于主观目的以外之其他客观事物者。此手段事,即可视为一客观事。因一手段事,又可达他人之目的,而他人之目的,亦对我为客观事故。再一手段事,可不能直接达一主观目的,只直接成就另一手段事,以间接达一主观目的。一手段事,又可只成就对我为客观之他人他物之事,而亦不见其可直接达我之主观目的。再一对我为客观之他人他物,亦可自成就另一客观事,而不见其与我主观目的有何关系。由此而吾人即可由目的手段关系之观念中,发展出客观的因果关系之观念。此客观因果之观念之涵义,亦较目的手段关系为广,而可更包括此目的手段关系,以为一特种之因果关系者。就此中手段事之恒连于客观事物,与此中之目的属于人者,原对我为客观,属于我者,亦对人为客观言,即更可视手段事与目的之关系,为一客观的因果关系。吾人之初自谓有用手段以达目的之能力之观念,亦即连于因果之观念,而成一因能致果,或因有生果之能力之观念。于是人对此能力之观念,所生之哲学问题,亦同时与由客观因果关系,而生之哲学问题相连,而不可分矣。

    此一连于能力观念之客观因果关系之观念,所生之哲学问题,自东西思想史观之,乃至为复杂之一问题。以西方而言,则希腊之亚里士多德,首有一系统之客观之因果理论。此一客观之因果理论,初即是将此主观之目的手段间之因果关系,直接加以客观化,所成之客观世界之因果理论。此一因果理论,谓世界一切事物之变化,应有一目的因,而其目的,即在其变化之向往于一性相或形式之实现。故此性相或形式,即为其有此变化之历程之一条件,此一因称为形式因。然此形式之实现,恒用前已存在之事物为材料。此以前事物本身,亦为此形式得实现之一条件,而此以前事物即称为质料因。又此事物质料就其为质料而观,乃原可不有此变化或运动,以向往于一形式之实现者。故此质料所以能变化运动,应再有一使此质料变化运动之动力或能力为因,使此质料得实效力于此形式之实现。此即为实效因、或动力因、能力因。由一动力或能力,使一质料变化,而实现一形式,即一目的之达到,亦即一目的因之实现,而致果之事。故此目的因中包括有形式因之义,亦包括有此形式之实现之义。此形式之实现,则以一动力或能力之加施于质料,为其手段事,或手段因。但以一动力或能力加施于质料,乃所以使质料成为实现目的中之形式之质料。此动力,只有一媒介之功用。故当质料既成实现一形式之质料,而达此目的后,此所新成就之事物,即只有此“形式之加于此质料”。至以前所用以变化质料之动力,则如婚姻成而媒妁退不见。此目的因之义,既只为一形式之实现,而此形式已实现于此新成就之事物,此事物即为唯一之客观存在者。故于此客观存在之事物中,可只说形式与质料之二因,而四因之说,即通于二因之说。在四因之说中,原有之“目的为因之义”,与“动力或能力为因之义”,在此二因之说中,即若隐而不见。然此二因之说,乃纯就由四因所成之客观事物,而分解其内容,只见二因而说。此只见二因之客观事物,溯其所以成,仍当依于四因之说。此四因之说,固由人之直接客观化其目的手段之观念意识而成立者也。

    此人之以其目的为因,而以其行为等之手段事为果,吾人可名之为主观上的内观因果。依此目的手段观念之客观化而成之说,如亚里士多德之四因以至二因说,则可称为依此内观之因果,以外观因果之说。此说之依内观之因果以外观因果,乃自始有:目的或形式之实现,与其所依赖之质料或动力之相对。人在日常生活中之实用的技艺性的行为中,亦实恒一方有一所对之客观事物之世界,一方有一主观之目的,而人更欲加一能力,于此客观事物之上,以转变之为达其目的之用。此即始于一主观目的与客观事物之相对。此中之主观目的,有其形式,客观事物,即为一质料。对此质料,人乃初不重其自身之形式者。然人将其主观目的中之形式,实现于此质料,而成就一事物后,则必重此所成就之事物之形式。此形式,乃其主观目的之初所欲实现者;而今已实现,更观其已实现,即可自觉其目的之达,而有一满足。故由人之重此事物之形式,人遂可于一切初只视为质料之客观事物,亦重其自身所包涵之客观形式,而更谓其所以有此客观形式,由于其自身之原有此一客观目的,或造物者之原有此一客观目的之故。此客观之事物之形式,有丰富简单之别。设有一客观之事物之全体,具较丰富之形式者,将此全体之形式,加以缩减,则成形式较简单之事物。故一生物体,而有知觉、理性者,如人,其形式之成分最丰;只有知觉而无理性之动物次之;只能生长而无知觉者,又次之;而无生物之不能生长者,其形式又更少。吾人所知之任何存在,皆有其若干形式的成分。然以此形式成分,可减少、再减少,则吾人可设定一形式之成分少至零之质料。此即亚里士多德承柏拉图而来之纯粹之质料,或原始物质之说。此外又可设定一无质料能加以完全实现之一纯粹形式之世界。而此“纯粹之质料或原始物质”与“纯粹形式”,所以必说为有者,则以无质料,则无体现一形式者;无形式,则质料无其所是或所有;而无异非有。无此形式与质料二者,亦即不能有由形式与质料合成之客观之物故。至吾人之所以必说客观之物,由此二者合成,若更追至其本于上述之目的手段观念,则当说是由吾人在日常生活中之技艺性的行为中,原有一目的,又有其所用以达此目的之客观事物为质料之故。若吾人自始无一技艺性之行为,则亦无一“未达之目的”,或“目的中之形式”,与可为质料之客观事物之相对,则人于任何客观事物之存在,固可一一视为整一之事物,而非必视之为形式或目的之实现于一质料之结果,或形式与质料之和合体,而亦不须有此所谓原始物质、纯粹质料,与纯粹形式之设定矣。

    然此亚里士多德之哲学,既先由目的中之“形式”,与“可为达此目的形式之质料之其他客观事物”之相对出发,而更将一一客观存在之事物,皆分为形式与质料二者以观之,则其纯粹质料或原始物质,与纯粹形式之相对,即皆为必须设定,而无可逃者。因人在有一主观目的,其中有某形式,而未实现之时,客观事物之世界中,乃显然无此形式者。当人只以此客观事物作达目的之用时,初亦必只重其为实现此形式之质料之意义,而不重其自身之形式者,以其自身之形式,乃吾人欲达其目的之时,所正欲将加以转化,或另以一目的之形式,加以规范,改变者故。人于其主观目的,重其形式之意义,于用做手段之物,只重其质料之意义。此即是将一形式与质料二者相对之观念。本此二者相对之观念,以观客观存在之事物之形式成分,既可递减,即见此形式之成分,可次第自事物之存在中抽离,以至乎其极,即必有一纯粹物质与纯粹形式之二世界之相对而互外,再以此二者之次第结合,说明客观事物之存在。此中之纯粹物质,自其本身无任何形式之成分言,即只为一体现形式之纯粹潜能。自现实物乃由形式之有物质潜能实现之以成而观,此物质潜能即可说为接受形式,亦使形式得实现,以成世间之现实物者。在此义上,物质即当为一世间所谓现实物之现实原则。柏拉图即有此义。然就此物质潜能之初无形式,亦不能自定其所体现之形式,因而亦不能自成为一现实之物言,则又为不包涵此现实之原则者。由是而此物质即只是一可体现任何形式者,而实定其应体现何形式,以成为现实之物之现实原则,即转而只能在其形式自身,先自为一现实的形式之存在。此即进至亚里士多德之说。依亚氏说,一切存在之物之形式,必先在上帝之思想中,为一已现实的形式。由此在上帝思想中已现实之形式,与纯粹之物质潜能之结合,方成一兼有现实的形式,与其潜能或质料之存在物。依此说,潜能之自身不能自具一现实之原则,即同于谓此潜能之自身,无现实物中之现实性,亦无现实物之能现实之一能。此现实物之现实性、或能现实之能,皆由其形式之先在上帝思想中之现实,而有之现实性,所付与;其能现实之能,亦当说只是上帝之思想,恒能将此形式现实于其思想中之能之所付与。由此思想再转进一步,即出一问题:即此原始之物质,既不能为现实存在物之能现实之根据,何不说此原始之物质或潜能本来无有,而只说由此上帝之有将一一存在之物之形式,先现实于其思想之中之“能”,即其恒能现实化一形式,以成一现实物之“能”?此能现实化一形式,以成一现实物之能,即上帝之创造现实物之能。上帝之有此创造现实物之能,固可不在其自身之此能外,创造现实物。然上帝既有此能,则亦可于其自身之外,创造现实物。于是此一切世间之现实物,即可视之为上帝所直接创造,亦即上帝之自无生有之一创造。而不须说上帝之将其思想中之形式,付与其外之一原始物质为材料,方有现实物之存在矣。此即由亚氏之说转进至西方中古之思想,以上帝之全能为因,以生一切存在物之果之说也。

    此种以上帝之全能为因,而以世间物之存在为果之说,同时亦即以上帝之造世间之目的为因,而以世间物之存在,为达其目的之手段之说。此仍是将人之主观目的手段之因果观念,推至上帝,而至乎其极之一因果观念,乃开自亚里士多德之上帝论,而完成于中古思想中之上帝论中者也。此一因果观念,亦为一客观的因果观念。然此客观的因果观念,非只关于一般与人心相对之客观世界中之事物之因果观念,而为关于一超越于世界中一般之客观事物与人心之上的、客观超越的上帝与世界之因果关系之观念。此中,上帝之为因,在上;世界之为果,在下,而人之在此世界中,以上观此世界存在之超越因,而溯本于上帝之全能。吾称之为由人之主观的内观因果,而更客观的“上观世界之因,以观此世界之果”之自下而上观因果之论。

    三 由上观因果至下观因果、后观因果、前观因果之说

    此上观因果,以上帝之全能,为世界一切存在物之因,而一切存在物其果之说,在诸一神教中之思想中皆有之。依此上帝之全能为因,以观一切存在物为其果,则一切存在物,皆为此上帝之创生物之功能之表现,亦上帝自身之功能之表现。而人于此,即可以此世界之一切存在物之次序创生,为上帝之功能序运之境。人之见有一功能序运境,亦初恒只是一自然物之神或上帝之功能序运境,而有种种宗教上对此神或上帝之功能序运之赞颂等。然依于此在一切世间存在物中唯见上帝创生物之功能之说,则一一世间物之自身之功能,即皆由上帝假借而来,其一切功能皆当归于上帝,一切存在物之善与光荣,亦当归于上帝自身之善与光荣。于是一切存在物之自身所有之功能,皆为可有可无,其存在亦为可存在可不存在。上帝则为能使任一物存在而有功能,亦可随时使之不存在,而失其功能者。又若此世间物之存在为果,上帝之全能为因,此因即为一可生果,亦可不生果之因;其生果,亦可为在任何时、任何地、生任何果,以产生奇迹者。而自此因之可不生果、或不生果处言,即失其因之义。自其可生任何果言,则此因与果间,无一定之关系,其所生之果之如此者,可不如此,则可有者,亦随时可无。于是此上帝与世间之物之因果关系,亦即为不定而随时可改、可无,而为偶然之关系。世间之物依此关系而生,即为一偶然的存在。此则与吾人一般言事物之因果关系,为一定之必然关系,并可由此一定必然关系,以言因果律之为一定而必然之义,互相违反矣。

    于此,吾人若要使此上帝为世间之存在物之因之说,与一般之因果关系之为一定而必然之义相融通,则西方中古哲学家,如多玛斯(Thomas Aquinas)遂说此以上帝之能为因,以创生任何物,乃自一切物之第一因说。然上帝之创生物,除以其自身为第一因外,更可以其他事物,为辅助之第二因以下之因。由此而吾人一般所见之世间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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