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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同一类型而创出者,得成为多”之根据。故纵一物体与另一物体之性相,其形式全同,亦为二个体物也。

    今更考察此一外观个体之说之理论之发展,则自此说原于柏拉图之理论而观之,初乃为一“视使事物成类之普遍性相或形式————简名之曰‘相’————或此‘相’之概念或理念为形而上之实在”之实在论。此在下部当再及之。人依此以普遍的“相”为形上实在之观点,以向个体事物观看,其首所见者,即个体事物表现“某相”之积极意义,与其不能表现其他相之消极意义。而依柏拉图,则所谓物质之积极意义,亦初只为一“能接受此自为实在之形上之相或理念而表现之,以为一被动接受者”之意义。其消极意义,则为一“限制形上之相或理念之表现于其中,而亦封闭诸表现于其中之相或理念,以与其外之形上之相或理念相互隔绝者”。个体之人,必开此封闭之门,拔于物质之上,乃能上接形上之相或理念之世界自身。故此个体之物质性,亦初由对照形上之相或理念之有其所能表现,亦有所不能表现而看出者。自此物质所能接受而表现者以观,皆属此相或理念之自身,此尚非物质之特性所在。物质之特性,唯在其于此相或理念所不能表现之消极意义上见得。此物质之特性,亦即为一消极的。故柏拉图以物质为一非实有,而如半无半有者。

    至于后之亚里士多德则较重一物之“物质的潜能,能次第表现其性相或形式”之积极意义,亦更重一物之“物质”与“性相或形式”之统于一“个体的实体”之下,而不可相分离的意义。然以此个体的实体之性相与形式为普遍者,个体的实体之成为个体之原则,即仍在物质。后中世纪多玛斯(Thomas Aquinas)更言及此物质之有量,而以其量之可分,为物之可分,为诸多个体之原则。然于物质说有量,此量之自身即是一形式之概念。一有某量之物质之分化为一一量,或多个量,此一与多,亦形式之概念。离此量与一多之形式,如何说物质之自身,即成一问题。又此亚多二氏之说性相形式本身,不能集合为一个体之存在,必赖物质加以集合,则个体之存在之原则,应全在物质。个体之“存在”是一面,其性相、形式又是一面,则个体必为一复合物,即不能称为单一。而个体性之概念自身,即可归于分裂,以失其单一义,亦似不能用以指单一之个体矣。

    对上述之问题,后之邓士各塔(Duns Scotus)有进一步之说。邓氏主一个体之诸形式或性相间,只有形式的分别,其实际上原不可分。如人之有感性、意志、理性等性相,皆只有形式之分别,而实际上只属于一灵魂。如一个体之诸形式或性相间,自有此实际上不可分义,则诸形式或性相间自有其统一;有此统一,即有一个体的存在,而非必赖物质为之统一。于是个体物之个体性,与其所具之一切性相,在邓士各塔亦视为只有形式的分别,而实际上不可相离者。此一个体物之个体性,彼名之为Haecceitas,略同英文之“This”、中文之“这个”。每一实体为一This,一这个,亚里士多德亦已言之。谓此实体即个体物,即依其具为“一这个”之性,而具个体性。这个之所是,即其性相。“这个”与“其所是之性相”,实际上不可分离。此二名亦只表一形式的分别。依此形式的分别以说“这个”与“性相”,而言其实不可分,即较亚多二氏之说,为更能正视个体之单一义。然邓氏又依宗 [1] 教信仰而说一一个体皆自无中创出,以存于世界。一个体在未创出之先,根本不存在,此时不能说个体。其既创出之后,而存于世界,即为一有物质之形体,而有其潜能者。则一存于世界之个体,仍当依其有物质,而方得称为个体的存在。而个体的存在,虽其自身可说为一“这个”,然其存于世界,而为连于某物质之这个,以成这个“连于某物质之这个”,则即仍当依某物质而说。此某物质,即仍至少为其成为:这个“连于某物质之这个”……之原则,即仍须回到多玛斯之论。观西方中古思想末期,由邓士各塔之个体论,与其他重个体之唯名论思想之发展,至近世而有霍布士之唯物论,以及怀特海所谓科学的唯物论者,如牛顿,之视一一物质之质点,为一切个体物之存在之最后根据之说,亦固有其义理发展上之一自然之线索也。

    此牛顿分析物之存在,而视之为一一质点之集结,又视一一质点,各以力相持相拒;则一一质点,皆可说为一不可分之个体。后之原子论、电子论中,亦有以原子电子为不可分之个体者。然此牛顿之说,尚待另一原则方能说明物质之质点之一一不同,此即其在空间中之有不同位置之分布。因如只说物质,则如二处之物质,其重量等性质皆同,便不能加以分辨。今说空间之一一位置,为质点之分布之所在,则纵二物质之一切性质全同,仍可依其所包涵之物质质点,其分布于空间之位置之不同,而视之为不同之个体物。此一一物质质点,在空间中之各有其定位,即成吾人论一切由此质点等,而构成之一切复合物,如矿物、植物、动物,以及人之各可视为一相对的个体之最后根据之所在矣。

    然如依此说以谓物质之质点,在不同空间位置中之分布,为一切个体之存在之最后根据,同时即将个体之原则之建立之根据,移向物质自身以外之空间中之位置之不同。吾人之问题,即可追至此空间中之一一位置之不同,是否即属于此空间之自身,而可依此空间自身加以规定?如谓此一一位置,属此空间之自身,如为此空间所有,则某一空间位置之在此空间,绝不移动改变,唯物质可往来的居于其中;即必须设定一绝对的空间自身之存有,并谓世间即无任何物质,此绝对空间仍为自存自有者。然吾人试思对一无任何物质存在于其中,一空无所有之空间,如何可对其中之一一位置,加以分辨?吾人通常分辨空间之位置,必以一物为中心,而自其上下、左右、前后之诸方向,以观他物与此物之距离关系,方能定他物在空间中位置。则空间位置应依于物与物有距离关系而定,而此距离关系必依物与物而有,则位置与距离关系,应皆相对于其中之物而说。若然,则谓绝对空间有绝对位置之说:即不可说,而以此绝对位置,为一个体物之所以成为个体最后根据,亦不可说矣。

    此对绝对空间有绝对位置之怀疑,始于来布尼兹。依来氏说,空间乃是依于物与物之距离关系而建立;只说一物之物质为占空间的,则物质不能为形成物之个体之原则,因占空间之物质必可分,分则为多,即非单一之个体故。又依来氏论,人谓:二物之性相即全同,但以有不同位置,即各为一物之说,亦非理,因无绝对空间中之绝对位置,以标别物之不同位置故。又二物如性相全同,何以上帝造之之时,一在此位、一在彼位,亦无理由可得,而不可理解故。由此而来氏一转自柏拉图以来以物质为个体之原则之说,而以任一物之存在为一个体物,而为一实体,必具一统一性,而此统一性,初唯于人心中见之。由此而来氏说一切存在之物之皆应有类似人之心处,方得成为单一的个体物或实体,而说一切物之实体,皆为一类似人心之心子。此来氏之以心之统一性说个体,即开始一内观个体之说矣。

    此来氏之自心之统一性说个体、说实体,初乃自吾人此心之能知觉不同之物之形相、性相,而统一之之处说。此心之能知觉能统一,乃心之用,此为心之个体性、实体性之所托。至于此心所知觉之不同物之形相、性相之散殊,则不能为心之个体性、实体性之所托,亦不能为物之个体性、实体性之所托者。故除吾人之心之外,对其他物之所以为一个体、一实体,或自为一心子,来氏亦自始不自其形相、性相加以界定,而先自其物之力用上,加以界定。进而言物之力用,即物所由构成之心子之活动之表现。此自心之能知觉之用、物之力用、或心子之活动上,求个体所以为个体之原则,同时为一以用说体之原则,而与前此之以形相、性相、说个体之内容,为以相说体,其思路乃大不同者。

    然此来氏之内观心灵之统一而视为一个体之说,同时为休谟之“内观其心灵唯见诸观念印象之连续、心灵活动之连续,而不见此统一之存在”之说,所对销。依此休谟之说,宜谓一一心理活动等之自身,各为一单一之事体;单一之事体即个体;心为此诸事之相续,非一统一体。依此以观人所知之物体,亦只见人依其心灵活动而有之一一观念印象之相续,而物体亦同可化之为单一之事之相续而无余。则只有事体,而无所谓心体或物体。后之康德,则承认人所知于客观物体、主观心体之自身者,初唯是人由其内外之感受,而形成之表象相续。此表象之义与休谟之印象之义,初亦不相远。然康德更说能知此表象之相续者,为一超越的统觉,而此统觉又自有一运用种种范畴格式之机能,将此表象等加以组织,成为知识。人之知识,亦必待人自动地不断运用此范畴等、于其由被动的感受,而形成之表象,然后能系统地不断形成。由此而吾人之说心灵为统一体,即初只是说其有此继续运用范畴,以形成系统的知识之“去统一”的机能作用。由此心灵之去统一的机能作用,则不能直接引致此心灵为单一之实体之说,如来布尼兹之所论。此一“心灵为单一之实体”之思想之本身,亦只为人用此单一、实体等范畴,面对其“自心所呈于其统觉之前”之“表象”而构成之思想。至于就人对心外之物之所知者而论,则此所知者初唯是关于物之表象,此表象之自身更无统一性,而不可说为实体者。又吾人如通过空间以观物,则于空间中之任何部分,一方似可说:其无不可分为更小之部分,一方亦似可说:此分必有最后不可分者。此二说乃互为对反。人依纯粹思辨理性加以思维,则皆不能有决定说。由此而在纯粹思辨理性之知识论上,传统西方哲学之实体义之心体、物体或个体,即皆不能建立。至于在人之实践理性中,人虽可依道德意志而建立一一人格之各为一目的,而可于一一人格视如一实体的自我。然此一一人格在形上学之究竟义上,是否各各为一个体,亦可是一问题。至一般所谓一判断中之主辞,其指单一(Singular)之个体者,在康德乃唯依:综合“统一”与“杂多”二义之“总体”Totality之范畴而建立。此所谓一判断之主辞,指单一之个体者,此个体唯是一经验的个体,而非形上学之究竟的实体的个体。盖一经验的个体之所以为一经验的个体,在其为一方具与其同类之物共有之普遍性,亦具其特有之特殊性者。此与同类之物共有之普遍性,即人依“统一”之范畴所理解,而人可由之以形成一全称判断者。此物所特有之特殊性,则人依“杂多”之范畴之所理解,而人可由之以形成一特称判断者。一物之既具与其同类之物之普遍性,又具有其特殊性,则为人之依“总体”之范畴之所理解。此“总体”范畴,即人可由之以形成一单称判断,通常人之所以视此判断之主辞为单一之个体事物者。然依此康德之说,则一切单称判断之主辞所指者,固皆可说为一个体事物,因其不只有属一类之普遍性兼有特殊性故。然此可为单称判断之主辞,所指之物,则并非为究竟的实体之单一的个体。人固可于此物再分为若干部分,以对其一一部分,各形成一单称判断,即见其非究竟单一之个体。此即因康德之“总体”与“统一”、“杂多”,原只是人之成就其理解之思想中之范畴,乃人用以规约所经验之现象,而非用以说明物之自身之构成者。故后之黑格尔之逻辑中,于康德之范畴,径名之为概念。而黑氏于个体性(Individuality),则唯视为“包含普遍与特殊之概念为其内容,因而亦可普遍的应用于诸特殊者”之概念,而未尝视之为相当于其“究竟绝对”之实在,包涵自然与精神者,亦未谓当人用之以指精神界、自然界分别存在之个体的经验事物自身之个体性时,此诸经验事物之自身,即真为一能自己存在之个体者也。

    六 上观个体与下观个体

    依康德之道德哲学,于一一人格,似皆可视为实体的自我。然后康德之哲学家如菲希特、席林、黑格尔之思想之发展,则在形上学之究竟义上倾向于不许此一一人格、各各为一个体之说,而倾向于以此一一人格共同表现之客观精神、绝对精神,而视之为唯一之绝对,为真正之实体之说。然在黑格尔之逻辑中,个体性(Individuality)虽为一高级之理念,尚未以之指绝对之自身。后之承此派而发展之英美哲学,如在柏拉得来(Bradley)则明以一般之个体,只一经验的中心,非究竟义之实在,只为究竟义之实在即“绝对”之一形容词。鲍桑奎(Bosanquet)乃明以绝对之自身,方为一真实之唯一个体。罗以斯(Royce)谓唯上帝方为一绝对无限之个体,一般之道德人格,亦为有限而无限之个体,而人以外之动物,则皆非个体。此吾皆称之为上观个体之说。此上观个体之说,其指向在以一绝对之个体,消融一般之个体。而其所以成此论之思想途径,要不外先观一般之个体其所具之性相功能,皆超乎此一一个体以外,而见其具普遍意义;今通过此具普遍意义之性相功能以观分立之个体,则自然趋向于通贯此分立之个体以为一。于是此个体之观念,遂当移用于此通贯个体,而合成之一绝对之全体,如鲍桑奎之说;或当移用于一“能知一切有限而无限之个体人格之一绝对无限之上帝人格”,如罗以斯之说。然依一般所谓个体之义,及其性相功能之有普遍意义,是否即必然归至消融一般之个体,以趋向于一绝对个体或上帝之建立,则有可说之理由,亦有其不可说之理由。如顺承基督教义,则可说:上帝为人格神,即亦可视为一个体,由此可更导致黑格尔、鲍桑奎、柏拉得来之绝对说。如顺承佛教义,则不说有上帝,亦不归于一绝对或一绝对个体之一元论,而可于“绝对真实”,说其非一非多,亦非世所谓个体。此皆涉及种种深入之哲学境界中之问题,而非人在万物散殊境中之所必须问及者。故今皆不加讨论。今举此一路之说,唯言人可有一消融一般所谓个体,而“将此个体之观念,移用于绝对之全体或上帝,而视之为一个体”之思想路向,以上观个体而已。

    如吾人离此上观个体之思想路向,还归于此万物散殊境中,观一般所谓一一物为一一个体之义,而更析一一之物为一一之事,更视此一一之事为客观之单一之实在,则吾称之为下观个体之论。上观乃趋向于综合,以至高层位之内容较多之概念;下观则趋向于分析,以至低层位之内容较少之概念。析一物为一一之事,即至于低层位之内容较少之概念,而以此一一客观之事,为单一个别之体之思想,则在近世可以罗素、怀特海为代表。

    此一下观个体而视一一之事为个别之体之说,初乃意在取消西方传统哲学中之实体观念,以事之相续,代实体之常存,而以所谓实体如心体物体,皆为人依属心之事、属物之事,所构造而成之观念,其自身无实者。罗素早年之心之分析、物之分析二书,即要在证成此义。后怀特海则依事之观念,而更化之为一现实情境、或现实存有之观念,以之代替传统哲学中之实体观念。彼等视事或现实情境皆一逝不回,永无重复,即无异谓之各为一唯一无二之个体。此事或现实情境之相续,即为一事变之流。依怀氏之哲学,说此事变之流之形成,其根本唯在一事之自身之扩伸延展于他事。一事扩伸延展于他事,他事即摄此事,所摄者即其境,此境为属物之一端。能摄者,即称为觉摄此境之觉摄之情,此情为属心之一端。觉摄之情所对之境有相,即为对象。每一事皆合一觉摄之情与所对境相以成,皆可称为一现实情境。唯此情境为现实存有,故后文径称之为现实存有。依怀氏说,现实存有之相续,即事之相续,亦即一一现实情境之相续。先事如彼化,后事如此生。事事生生相续,即为事之世界之创进而不已,亦前事之扩伸延展于后起事之不已。本此事与事相续不已之关系,即可据以说时间之延续。事与事之相续不已,为一事变之流。就诸事变之流之相依而起,亦相互扩伸延展,即可据以说空间。至于任何具体事或具体之现实存有之境之相,如克就其自身而言,又似非事。事为唯一不重复者,而相之现可再现,即可称永相。此永相现于现实存有中,以为其境之相,应先有一永恒地觉摄之之现实存有。此即上帝。此永相即初为此永恒地觉摄之者之上帝之情,所对之境。又一切事变之流,交互扩延以创进不已,亦当另有知之而觉摄之者。否则事已化而不留,后事中无前事,亦可说只有后事无前事,而此创进不已之全程,即不可说为有。于是怀氏又论:此觉摄一切永相之上帝,除亦注其永相于一切世间现实存有中,以现为其境之相,以成就此世间之创进不已之历程外;亦再觉摄此创进不已历程中所成之一切世间之存有或事,而摄之为其自境。此一上帝之自身之注其永相于世间之存有之中,亦即为此上帝之扩申延展其自身,以入于世间,而上帝之觉摄一切世间之存有或事,为其自境,亦即世间之存有或事之扩伸延展其自身,以入于上帝。故上帝既先天地万物而生而先在,亦后天地万物而后在。而世间事物,亦依先在之上帝,以成其后之创进之历程,于先在之上帝之外;而其所成之创进之历程,又无不还归于后在之上帝。故其所以必说有此上帝,一方在:无上帝,则一切现实存在之事或情境中,何以有永可再现之相,不可理解,而同类之事之相续生起,亦不可理解。一方在:无上帝,则一切事之相续生起之全程,即无能加以觉摄者,即无能俱加以把握,而肯定其存在者。故此上帝之存在之原则,即为使此世间为诸事变之流之一大历程,得成为可理解,所必须依据之原则;亦人之理性所必加以肯定,以成此理解者。然人之理性的理解,到此上帝,又更无去处。故上帝之存在之自身,更无理由,亦更无理由可加以理解,而为超理性,亦非理性者。

    此上所述怀特海之哲学,其中有一复杂之理论构造,吾之哲学概论尝述之,自非吾今所欲重复。上之略及之,乃所以明此:将物析为事,而视事为唯一无二,而同于一个体,之一下观个体之思想形态。此一思想形态中之上帝,乃为一现实存有,而以“形成一切事变之流之历程,而更摄受之”为其大事者。对此上帝之大事,如视为一个体事,则又为待上观个体而后见者。则人于此如何可说此上帝之大事之外,更有一一事,而不以此上帝之大事之观念,笼罩一切事,即可为一问题。但怀氏之哲学,初只为说明一般之事之流行,或现实存有之相续,而说有此上帝、此大事。故其立根处,仍在将一般所谓物,析之为事变之流。而其说之根本问题,亦在一般所谓物之是否真可析之为一事变之流之处。

    此一般所谓物,最难只析之为一事变之流者,即在此人之为物,言人之为物。可析为事变之流者,不外谓人生不外一串相续之人事。然人亦自知其有一串相续之人事。此能知其有一串相续之人事者,依康德说,为一统觉之知。此统觉之知,乃在其所知之一串相续人事之上一层位。若说此统觉之知,亦为一事,则此一事,即在其所知一串之事之上一层位,而为将其所知之诸事,结之为一事者。若谓此统觉之知,亦次第进行,而可分为诸事以观,则于此诸事之上一层位,仍应有一能知此诸事之统觉。今透过此统觉,虽不能即建立人之为一实体的个体;然有此统觉,要可见此前后相续之事,不只为前后相续,而为同时并在于一统觉之前,以通为一者。今依此人之有统觉,以观人之为物,则于人之是否可只视为一串相续之事,即不能决定说矣。

    复次,对此一哲学,更有事之观念是否毕竟能代物体之观念,或事是否为第一义之真实,物体之观念,乃依之而构造出之问题。罗素早年主物体之观念,皆为依种种事所构造而成。然后来其人类知识之书末章,又谓事之环绕一中心而发生者,应有一中心之为因者,以使环绕之事次第发生。怀氏虽言事或现实存有之相继以生生,亦言其由相互觉摄,而组织为现实存有之社会,以成有机体,如人与动植分子原子等。其论事之哲学初出,美有洛夫举(Lovejoy)尝作二元论之反抗一书,即详评事之观念,不能代物体之观念。怀氏以后西方哲学亦多有主事不能为实体或个体者,此则或如新多玛派之还自多玛斯之说,以论个体之实体性的形式,或则还自以时空地位中之感觉性相为特体,或则仍以物理的实体为个体。此在个体物之个体性之理解上,皆无甚新义,要不外旧说之重版。至存在哲学之论人生存在之唯一性、个体性者,虽有新义,然只限在人生为论,不能泛论一切个体事物之共同意义,亦不能据之以说吾人今所论之万物散殊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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