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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隶制的经济因素

    在罗马共和国的最后二百年间,相比于帝国其他地区,意大利和西西里岛始终是使用奴隶劳动力的核心区域,尤其是在农业生产方面。它们的这种中心位置在整个公元1世纪一直保持,直到公元2世纪。从公元前150——公元100年,在罗马的领导下,意大利半岛赢得了特殊的地位,由此罗马乃至整个意大利都发生了巨额资本积累的情况。随着资本的集中,意大利半岛上的手工业生产发展显著,其基础是在大型工场中广泛使用奴隶劳动力,虽然其中仍然有自由劳动力存在。这一时期意大利手工业使用奴隶劳动力的规模甚至要超过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 1

    有关这一发展情况的影响以及该时代西方所有工业生产领域内自由劳动力和奴隶之间的对比关系,赫尔曼·古梅鲁斯做过详细阐释, 2 在此我们没有必要重复他的论述。 3 在农业生产领域,西西里和撒丁岛似乎仍在使用旧有的农耕体系,劳动力主要是当地的农民,只有帝国领地以及富有的土地所有者所占有的大片地产除外。 4 在公元1世纪前期的意大利,仍然有充足的奴隶劳动力可被使用在农业和工业上。 5 然而公元1世纪的文学作品也不断提到拥有小地产的独立小农。 6

    有关意大利低地地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参考贝内文敦(Beneventum)附近利古里亚贝比亚尼人(Ligures Baebiani)的土地抵押记录摘要。 7 这些摘要包括地产(fundi )的名称,它们都是根据地产主人的名字得来的,在这些土地被分配时就已存在,时间不晚于三头同盟(Triumvirs)时代。 8 在图拉真规定国家贷款给小土地所有者的时期,这些摘要还记录了土地所有者的名字以及地产的评估价值。在早前的时代,有将近90个土地所有者被记录在案。而到了图拉真时代,人数缩减到50个(或者说大约是最初人数的一半)。 9 最终在贝内文敦,从评估的等级来看,大地产的规模不断增长,但其总数却明显减少,同时小地产的绝对数目大致没有变化。 10

    在波河河谷地区,普拉森提亚(Placentia)和维列亚(Veleia)也同样有地产抵押的记录, 11 其反映的情况是小地产不断并入大农场,因而数量不断减少。小普林尼的作品反映了当时存在于意大利北部的这一趋势,他说他正在购买地产(praedia ),“就在邻近我自己的地产的区域”,价值300万塞斯特斯。 12 然而即使在波河河谷地区,也出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状况,就是由土地主直接管理的小地产一直存在。由于小土地所有者从未在农业上大规模使用过奴隶,因此意大利农业奴隶使用的多少就要看大地产上所使用的生产方式。农业作家科卢梅拉(Columella)试图让意大利的贵族和有钱人重新关注农业生产。 13 他确信如果有可能获得土地所有者的支持并使他们一直监督生产,那么最好的、在经济上最有利的土地组织管理方式就是由奴隶组成强大的核心劳动力群体来耕作土地,但这些奴隶必须经过精挑细选,选出来的奴隶要在身体和心理上都适合于他们所从事的特定工作, 14 而交给他们的任务也必须是专门化的。 15

    科卢梅拉主要感兴趣的农业经营类型是葡萄园,其次则是橄榄种植和家畜饲养。 16 在他看来,种植谷物以及饲料作物在本质上只是为了供应地产上的人和牲畜。 17 对于科卢梅拉所设想的以奴隶劳动力为基础的地产来说,在农忙季节要雇用一些自由劳动力来应对人手不足的情况,这与公元前2世纪加图所提出的农业组织结构 18 基本一致。很明显在科卢梅拉的时代隶农也已广泛出现。 19 科卢梅拉论述说在隶农租种土地的区域,隶农应该是指那些亲自料理自己田地的人,而不是那些让奴隶管理租来的土地而自己还居住在城市里的人。 20 然而科卢梅拉并没有给出奴隶劳动力与隶农之间的比例关系。他之所以提出奴隶劳动力的农业体系,是因为他认为从政治角度来看,由奴隶劳动而由土地所有者直接监督管理的制度是最好的农业形式,而且他希望能够扩展这种组织形式。 21

    庞贝(Pompeii)附近庄园的挖掘成果证明了当地在葡萄种植业中有使用奴隶劳动力。 22 我们不能通过庄园特定区域房间的数目来估计这些庄园所使用的奴隶数量, 23 也不能根据加图所说的房间数目及其计算出的15或16个奴隶的结果来推断奴隶数量, 24 因为获释奴与日常使用的雇佣劳动力都和奴隶一起,同样住在庄园里。 25 我们考察了庞贝埃皮底人(Epidii)的家族墓地, 26 几代人总共使用了25个名字,其中有不超过15个是奴隶的名字。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庞贝附近的一些葡萄种植园中,核心的劳动力群体仍然是奴隶,这一点与加图时代的情况一致。

    在公元1世纪末期的波河河谷地区,以小普林尼及其邻居为代表的土地所有者在直接管理的体制下不得不接管他们自己的地产,此时他们更愿意使用从外面雇来的劳动力,而不愿使用自己的奴隶。 27 在公元2世纪,把土地租给隶农耕种的体系发展势头良好, 28 而且不断完善,从而抵制了使用奴隶耕作土地的方式。大规模农业生产中使用奴隶谋求利润的模式在公元2世纪的意大利显然走到了尽头。 29 按照惯例,隶农一般都是自由人身份,但偶尔也会出现奴隶身份的隶农。 30

    学者们细致地研究了在意大利发现的阿雷提乌姆红色陶器(sigillata )货品,以及在莱茵河流域行省发现的出口的阿雷提乌姆陶器残片,还有凯尔特当地生产的类似物品, 31 这些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都可以使我们联想到工业奴隶制在西部地区的衰落。 32 意大利阿雷提乌姆所生产的陶器只在公元前25——公元25年这一小段时间内占据优势地位。 33 在阿雷提乌姆第一阶段所生产出的陶器上都出现了制陶者的名字,此外上面还有工场主的图章,从制陶者的名字来看,这些人全部都是奴隶。奴隶主的名字以属格形式出现在奴隶名字的后面。 34 在阿雷提乌姆陶器生产的后一阶段,陶器上不再出现工匠的名字,只有工场的标记。奥西(Oxé)认为,Perennius工场最初的主人是M.Perennius Tigranus,紧接着是M.Perennius Bargathes, 35 之后的继承者则是Crescens和Saturnus。 36

    德拉根多夫(Dragendorff)发现在许多案例中,工场奴隶都会随着陶器工场的转售而更换主人,这个发现对于考察这些工场的管理模式以及奴隶工匠的社会和经济处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7 奴隶Pantagathus是这方面最好的例证,他的签名一直是名字首字母形成的固定图案,很容易辨认。最初他以工场主Rasinius的奴隶Pantagathus 的身份出现。 38 后来Rasinius与G.Memmius分享了陶器工场的所有权,于是这个奴隶就变成Pantagathus Rasini Memmi ,表明他归这两位工场主共同所有。 39 再后来这个Pantagathus随着工场主人的变换又迎来了自己的新主人C.Annius。 40

    Eros的例子也反映出这种奴隶所有权的让渡关系,他先是C.Annius的奴隶,随着工场主的变换,他的主人也变成C.Tellius,最终他又和工场一起为P.Cornelius所有。 41 德拉根多夫还举了另外一些例子,通过签名证实奴隶所有权与工场所有权的变化相一致。他还相信,如果陶器上没有工匠的签名,那么也可以通过工艺技术的分析确定这种变化。在这些例子中,工匠到底是自由人还是奴隶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虽然阿雷提乌姆工场的情况表明他们很可能是奴隶。

    在阿雷提乌姆时代的早期,奴隶被允许在他们所制造的陶器上留下签名,这一情况本身对于确定这些奴隶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具有很高的价值。他们都是拥有高超技艺的工匠,其重要性也获得公认。在出售这些货品时,带有奴隶名字的印记也一定影响了货品的价值,因为它是与工场的标记结合在一起的。

    由于在整个罗马帝国时期都习惯给奴隶取一个希腊或拉丁文的名字,而不管这个奴隶真正来自于哪个民族, 42 因此我们很难确定这些奴隶制陶工到底是希腊人还是来自东方的半希腊人。 43 当然任何民族的奴隶,只要他在当时分布广泛的学徒体系中受过训练,都能获得优秀的手工业技艺。凸纹器物生产在高卢南部地区的迅猛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那里大量的手工工匠都是本地人,而他们的作品不论在质量上还是艺术表现上都可以与阿雷提乌姆出产的凸纹陶器相媲美。 44 在阿雷提乌姆的工场转手易主的时候,新工场主常常会买下原来的奴隶工匠,这被视为是合理的买卖程序。 45 在阿雷提乌姆,奴隶工匠个人及其所在的工场本身常常同时发生所有权变化,有几个例子都可以说明这一情况。由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对于这些工场中的奴隶来说,不论在经济层面还是社会层面上,他们与工作之间的联系都要比他们与主人之间的从属关系更为紧密。

    上面我们讨论了阿雷提乌姆制陶工场所盛行的奴隶劳动力生产体系,而随着行省制陶工业的发展,这一体系是否也渗透到了高卢以及日耳曼行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尚未达成共识的问题。古梅鲁斯倾向于认为高卢的制陶工匠主要由自由人组成。 46 奥西没有明确给出他的观点, 47 不过他更愿意相信那些工场账目表上的工匠是奴隶、农奴或获释奴,因为他们都只有一个名字,而没有属格形式的父系名字加在后面。 48 约瑟夫·洛思(Joseph Loth)认为这些工匠都是奴隶,他给出的理由是这些名字,比如Cervesa、Vinoulos、Primos、Secundus、Tritos、Tertius、Moretoclatos等听起来就像奴隶的名字。 49 然而在有关高卢地区陶器生产的例子中,很少有证据表明这些工匠属于被奴役阶层,对此我们只找到了四个案例。 50 单单陶器账目表这一唯一类型的史料无法使我们得出明确的结论,因为不论在意大利还是高卢,这种账目表都只是一个常规程式,不能提供给我们任何有关账目表上工匠身份的信息。 51

    奥西认为如果工匠只有一个单名,那么就意味着他是奴隶,但这个结论已被证明不准确,因为可以肯定为自由人身份的陶器工场主也以单名出现,没有附带父系名字。 52 而且许多研究表明,高卢地区的大部分陶器工匠都是自由人身份,古梅鲁斯和博恩(Bohn)就持这一观点。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的时期一般是战争和海盗活动猖獗的时期,而这两项活动在当时都较少出现, 53 虽然意大利仍然盛行奴隶劳动力,而且是该时代奴隶劳动力使用的核心区域,但这种类型的劳动力却不可能被运往高卢和日耳曼行省,而且之前奴隶制在这些地区也没有发展起来。同时在意大利本土的一些手工业行业,或者说在意大利半岛的一些地区, 54 其使用奴隶劳动力的习惯并没有发展到阿雷提乌姆制陶业那么高的程度。 55 毫无疑问,在被罗马征服之前,高卢人就已经开始使用奴隶, 56 但与并非受罗马社会直接影响而形成的家臣关系和保护关系相比,奴隶制在这一地区没有扮演过重要角色。 57 在被罗马征服后的一百年里,随着罗马习俗的逐渐传入,高卢行省中家庭奴隶的数量必定有所增加, 58 但我们无法确定这种家庭劳动力的使用到底达到何种程度。在劳动力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一直都是具有高卢地区特征的家臣关系,高卢奴隶人口数量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未达到过意大利的水平。 59

    凯尔特人早期的货品上也有一些制陶工匠的签名,这些工匠来自莱茵河流域,可以肯定他们是自由人身份。 60 在第戎的两块还愿碑刻上提到了日耳曼长官的木工、铁匠和石匠, 61 他们都称自己为这个长官的“被保护人”(clientes ),还愿碑刻也正是为他制造的,但这些工匠都不是奴隶。 62 由于我们没有证据证明高卢引入了手工业奴隶制,而且我们知道,这一时期的罗马帝国已很难维持充足的奴隶供应,因而我们可以猜测,高卢和莱茵河流域的制陶工匠当中很少有奴隶。当手工业生产分散化的进程开始时,工业奴隶制并没有成功地从意大利扩展到高卢地区, 63 这可被看做是奴隶制在罗马帝国西部地区衰落的重要原因。在恺撒征服高卢之前,凯尔特人(Celts)以及日耳曼部落中所使用的农业劳动力都是部落中较富有者的附庸。这些附庸虽然不是完全独立的身份,但也不同于真正的奴隶。 64 在罗马行省的组织结构中,农民附庸体系仍然保持,在那里耕作土地的都是当地农民,他们是市镇贵族和大庄园领主的门客、债务人或自由身份的承租人,对于这些大庄园,我们通过莱茵河左岸地区的发掘了解了许多相关信息。 65

    有关不列颠行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及奴隶制发展的情况,我们知道得很少。塔西佗(Tacitus)通过不列颠酋长卡尔加库士(Calgacus)之口说了一些有关奴隶状况的话, 66 这或许可以证明在罗马征服之前,不列颠地区就已存在奴隶制,但也可能是不列颠未被征服地区对已被罗马征服的部分地区的社会状况的看法。学者们普遍认为, 67 不列颠农民的地位与罗马“隶农”的地位相类似。 68 由于在不列颠罗马化的时代意大利已经开始出现奴隶劳动力减少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工业奴隶,可能也包括农业生产所使用的奴隶,都没有在不列颠岛的经济生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要考察的是西班牙行省的情况,虽然这里有关奴隶劳动力的史料仍然很少,但显然在半岛的不同地区,奴隶制的类型与发展程度也大不相同。在罗马建立统治之前,倍提卡(Baetica)、塔拉戈南西斯(Tarraconensis)的沿海地带以及卢西塔尼亚(Lusitania)低地地区就已经被迦太基人和希腊的殖民者城市化了, 69 这些地区奴隶使用的程度要远高于内陆地区。内陆的西班牙人曾顽强抵抗罗马的统治,直到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才算彻底征服该地区。我们通过史料了解到,公元前44年在倍提卡的乌索(Urso)曾出现罗马殖民者的获释奴, 70 这足以说明当地是存在奴隶的。与此相关的还有萨尔班萨(Salpensa)的书面条款,那里的罗马公民在奴隶获释后仍然保留对他们的一些权利, 71 另外还有一些关于拥有拉丁公民权的居民释放奴隶的规定。 72

    除西班牙的金矿以外,罗马国家把其控制的矿山都卖给了私人, 73 这些矿主所使用的劳动力主要是奴隶。 74 罗斯托夫采夫 75 认为这些矿山都属于国家所有,只是被出租给大企业主。帝国初期国家所有权形式再度复兴, 76 相关的政策转变成矿山租给小承租人。 77 这一时期仍在使用奴隶劳动力, 78 然而也有证据表明自由身份的雇佣矿工这时也和奴隶一起被使用。 79

    罗马帝国早期在整个帝国范围内,把犯罪者送到矿山或采石场工作的惩罚方式普遍存在,不论这个犯罪者的身份是自由人还是奴隶,有证据表明这一措施在公元2世纪前期的比提尼亚 80 以及公元209年的埃及 81 仍在实行。然而帝国早期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社会倾向就是减少奴隶以及罪犯在矿山上的使用,转而更多地使用自由身份的矿工。 82 在公元4世纪的埃及,自由身份的人被要求在矿山和采石场工作,以作为宗教劳役,这就使得该领域自由劳动力逐渐取代了奴隶劳动力。 83

    在罗马征服之后的北非,许多原来由奴隶耕作的迦太基人的地产都落入意大利人手中,他们有些是战争老兵,有些是来此的移民。 84 这种变化的原因我们无从知晓。随着这一发展变化,农业生产中的奴隶劳动力逐渐从北非农业上的首要劳动力位置落到了次要位置上。 85 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针对北非的大地产制定了法律, 86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当时北非的大部分耕地都被分租给了农民,由隶农耕作。毫无疑问,承租土地较多的承租人(conductores )仍然在他们直接参与劳动的地产上使用奴隶劳动力。 87 如同葛塞尔(Gsell)所说,每个隶农可能也会有一到两个属于他自己的奴隶。 88 虽然奴隶在3到5世纪的北非一直存在,他们的身影或出现于富有土地主城里的家庭(familiae urbanae )之中,或是在乡间的地产上,但农业奴隶作为北非经济生活中主要构成元素的时代却是一去不复返了。 89

    罗马帝国时期只有一些零零散散的记述涉及罗马国家把奴隶作为财产来征税的情况。不论对行省属民还是罗马公民,罗马国家都不征收直接的奴隶所有税。公元69年维特里乌斯(Vitellius)要求皇帝家族的获释奴上缴贡赋,但这只是一种特殊的税收。根据这些人所拥有的奴隶数量,按比例来征税。这次征税的目的也很特殊,是为了满足之前皇帝许诺给士兵的巨额赏金, 90 因此这些获释奴每人所拥有的奴隶数量就大致成为计算他们所应缴纳税额的依据。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曾征收过5%的释奴税(vicesima manumissionum ),事实上这笔税收在当时就已成为奴隶转变成获释奴身份所要缴纳的税赋。奥古斯都延续了这项税收,数量比例也没有变化,“奴隶获释要向财务官缴纳5%”的税赋。 91 在卡拉卡拉(Caracalla)统治时期这笔税收的数额增加到奴隶价值的10%, 92 但这显然并没给政府带来什么好处,理由是公元217年马克里努斯(Macrinus)下令恢复到之前5%的税率。 93

    公元7年,奥古斯都首次引入奴隶交易税,向购买奴隶的罗马公民征税,但税率只有2%。 94 与托勒密埃及大约20%的奴隶交易税相比,罗马的这项税率相当低。到尼禄统治时期,奴隶交易税为4%。而且尼禄的财政官员还建议解除奴隶购买者的这项负担,转而让出售奴隶的人缴纳这笔税款,然而这样的建议没有取得什么效果,因为出售者把这笔税款直接加到了奴隶的总价之中。 95 购买者为转售或使用奴隶而将奴隶进口或出口也要缴纳关税,如同在帝国的其他地区一样,这笔税款应该是在意大利的港口征收。在进出口奴隶时不缴纳关税将会受到惩罚。 96

    注释

    1 参见本书第三章。

    2 Gummerus,Hermann,Industrie und Handel ,Pauly-W.,RE 9∶1452——1512.

    3 参见Barrow,R.H.,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22——129。有关家庭奴隶的讨论,见同前,第2章。这部著作的第3章论述了奴隶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情况。在第4章,作者研究了奴隶在商业和工业方面的重要性。

    4 Rostovzeff,M.,Soc.and econ.hist.Roman empire ,196——197.

    5 Frank,Tenney,Economic history of Rome ,434.

    6 Lucan,Bellum civile (Pharsalia )1∶170;Seneca,Epistulae morales ,114,26;123,2;Martial,Epigrammaton 1∶17,3;3∶58,33;7∶31,9;11,14;Tacitus,Germania ,25.

    7 CIL 9∶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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