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最新章节!

    奴隶的来源和数量

    在奥古斯都·恺撒完成了罗马国家的重组、建立了罗马和平(pax Romana )以后,之前在应对奴隶需求中扮演最重要角色的外部战争,以及曾于公元前120年到公元前60年居于次席的海盗活动,都在提供奴隶方面失去了其突出的地位, 1 取而代之的是和平时代所通常使用的获取奴隶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出生即为奴隶,遗弃婴儿,迫于贫困出卖子女,从邻近部落买来奴隶然后在帝国境内出售,自愿屈服做奴隶以及定罪惩罚降为奴隶身份。 2 从本章所讨论的三个世纪的时段来看,奴隶来源的变化大大降低了奴隶贸易中的奴隶人数,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对奴隶的普遍看法,成为促成奴隶待遇变化的因素之一。

    在亚克兴(Actium)战役结束后的前20年时间里,奥古斯都在西方获得的大量战俘都被作为战利品卖掉。 3 萨拉西人是一个阿尔卑斯人部落,公元前25年,这个部落中的8000名战士被俘,罗马人在出售他们的同时还附加了一个条件,即这些人在20年内不得被释放, 4 以此来防止他们未来的暴动。 5 亚斯图人(Astures)和坎塔布里人(Cantabrians)在公元前22年被卖为奴隶,后来他们杀死主人回到故乡,因此他们之前应该就是在西班牙被卖掉的。公元前19年阿格里帕(Agrippa)再次征服了他们,这一次他们没有再被宽恕。 6

    在帝国的东部地区,奥古斯都把库齐库斯的公民变成了奴隶,因为他们曾杀害罗马公民。然而虽然提尔和西顿(Sidon)在公元前20年也发生了叛乱,但所受的惩罚只是被剥夺了自治权, 7 没有人因此沦为奴隶。 8 潘诺尼亚(Pannonians)俘虏在公元前12年被出售,附带的条件是必须让他们离开家乡。 9 公元前11年,一个色雷斯人部落贝西人(Bessii)沦为奴隶。 10 当昆提里乌斯·瓦鲁斯(Quintilius Varus)做叙利亚总督的时候,他把塞庇弗里斯(Sepphoris)的居民变成了奴隶。 11 在韦伯芗领导的犹太战争中,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沦为奴隶的犹太人总数是9.7万人。 12 更细致的数据证实了这个总数,如果不包括耶路撒冷(Jerusalem)陷落之后俘虏的人数,沦为奴隶的犹太人有4.3万人。 13 在哈德良统治时期的犹太人起义(公元132——135年)之后,又有一大批犹太人被投入东方奴隶市场,具体的数字不详。 14

    罗马军团的士兵在边境战争和镇压起义期间一定经常有机会购买战俘。虽然同时代的文学作品并没有留下相关的文字记录,然而埃及的现役和退役士兵的财产中都出现了奴隶, 15 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上述论点。哈德良把罗马帝国的边境政策调整为稳固防守的政策,主要依靠自然形成或人造的防御工事, 16 因此这一时期边境战争中俘虏的数量一定呈锐减的态势。 17 在安敦尼(Antoninus)安定统治的时期以及奥勒留斯(M.Aurelius)沿多瑙河进行防御战争期间,罗马只获得了相对很少量的俘虏。根据记载,公元232年,亚历山大·塞维鲁(Alexander Severus)曾俘虏并出售了大量波斯人, 18 但这些人最终很可能都被波斯王赎回。 19 在公元3世纪的内战时期,大规模俘虏外国敌人是不大可能的事情,《皇帝史》(Scriptores historiae Augustae )中也没有相关记载。公元235——236年,马克西米努斯(Maximinus)曾俘虏了一些日耳曼人。 20 一封虚构的克劳狄(Claudius)给布洛库斯(Brocchus)的信中记载, 21 在克劳狄皇帝与哥特人的战争之后,每个罗马士兵获得了2或3个哥特女俘虏,这个说法完全不可取。很明显这些哥特人俘虏被作为隶农(coloni )安置在土地上。 22 据说卡鲁斯(Carus)曾俘虏了2000个萨尔马提亚人(Sarmatians), 23 但这不在我们的考虑之列,因为这些人很可能也成为了隶农。我们之所以对上述所有数字都表示怀疑,是因为奥勒留斯曾有过一个适度的言论, 24 称他在高卢第六军团做护民官期间,曾俘虏了300个法兰克人并把他们卖为奴隶。 25

    赛克斯图斯·庞培的活动常常被古代作家归为海盗行为, 26 公元前36年他遭遇了失败。而复兴的伊利里亚海盗活动也受到压制,并随着亚克兴战役彻底终止。 27 罗马帝国创立了常备海军并一直保持下来,在之后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这支海军维护了地中海大部分地区海上旅行与贸易的安全。 28 随着海上安全度的增加,地中海的海盗活动不再是供应奴隶的重要途径。虽然海上劫掠与绑架活动仍然时有发生, 29 特别是在红海和黑海的外围水域,因为这些区域都是帝国海军不大重视的地方, 30 但以这种方式得到的奴隶数目只占奴隶总数中很小的比例。在帝国政府的高效统治下,陆上劫掠自由人的行为在意大利 31 及行省地区 32 都大为减少。

    然而和平时期也同样有获取奴隶的方法,奴隶的数量还因此有了相对的增长,虽然我们无法得到统计数据来证明数字的增加,但已知的奴隶来源仍然可以证实这一点。这些获取奴隶的手段弥补了因缺少战俘而减少的奴隶数量。米泰斯(Mitteis) 33 认为在帝国的各个地方,包括意大利本土,遗弃婴儿的行为都对奴隶数目的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此来自埃及行省的纸草提供了很好的证明。 34 弃婴行为在帝国各地的经济衰退期肯定更为常见。有关这些被作为弃婴养大的孩子的身份问题,罗马法律的普遍态度是,捡到孩子的人既可以把他作为自由人养大,也可以作为奴隶,自由出身的证据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表明这个弃婴的身份。 35 在埃及行省,只要有出身自由的证明,就可以把弃婴从他的主人家带走。 36

    有关小亚遗弃婴儿被捡回做奴隶的情况反映在公元112年图拉真(Trajan)的敕答书中,其中回答了小普林尼关于出身自由的孩子被遗弃之后的身份问题。 37 根据普林尼的说法,在比提尼亚,这是一个涉及整个行省的重大问题。 38 从图拉真与普林尼之间的通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之前亚该亚和拉西戴蒙出现这个问题时,奥古斯都的布告以及韦伯芗、提图斯和图密善(Domitian)的书信里都曾有相关内容。 39 图拉真强调有必要承认这样的自由身份,而且明确地否决了抚养者所提出的要回抚养费用的要求。 40 到公元3世纪早期又有一个规定, 41 如果一个奴隶孩子在其母亲的主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被遗弃,那么这个主人有权要回这个孩子,但他必须支付给这个孩子的养育者抚养或者培训这个孩子的费用。

    在北非,正是由于有遗弃婴儿的事情发生,其奴隶制才可能一直延续下去,这也就证明了婴儿遗弃行为发生的频繁次数。 42 埃及许多涉及遗弃儿的纸草都强调了这种遗弃行为在当地的普遍性。 43 在埃及,如果一个埃及本地人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出身自由的人,那么他会受到惩罚,在他死后他地产的四分之一都要被没收。 44 抚养遭遗弃的女孩则不受任何限制。实际上两种性别的遗弃儿被养大做奴隶的现象都非常多。

    有关家生奴隶相比于购买得来的奴隶(empticii )的数量情况,彼特隆纽斯(Petronius) 45 曾声称在特里玛尔奇奥的库麦地产中,一天之内就有30个男孩和40个女孩出生,这显然纯粹是喜剧夸张手法。然而我们从德尔菲的铭文中可以了解希腊中部家生奴隶(vernae )的实际数字。 46 我们首先假设所有家生奴隶都已被注明而所有未被特别注明的都是购买得来的奴隶,在祭司XVII~XXVI时期(粗略估计从约公元前53年到公元20年),与购买的奴隶数量相比,家生奴隶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大约是每3个家生奴隶对应5个购买奴隶。而在约公元前100年到约公元前53年,大约每1个家生奴隶就对应1个购买奴隶。 47 但家生奴隶的这个数字仍然可以说明,希腊的奴隶主一直都鼓励女奴生育孩子。

    在罗马统治埃及的时期,纸草中频繁出现家生奴隶(oikogeneis )的内容。 48 与购买的奴隶相比,家生奴隶在经济上的重要性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上: 49 首先,埃及裔奴隶所生的孩子一般都被禁止卖到埃及以外的地区;其次,如果其主人违背了这个规定,会受到重罚,惩罚的程度从没收1/4财产到没收全部财产不等。交易所涉及的其他人也会受到类似惩罚。法庭还扩大了这个法律的适用范围,在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个奴隶的身份的情况下,如果奴隶的母亲是埃及人,那么这项法律也同样适用。 50

    帝国时代的文学作品中没有出现任何时期任何地区的奴隶总数,就连这个数量与自由人数目的比较数值也很少出现。通过医学家盖伦(Galen)的叙述, 51 我们可以推断他的故乡帕加马在公元2世纪后半叶有大约4万名公民,而如果把这些公民的妻子和奴隶都算上,但不算孩子的数量,那么人口总数将超过12万。从盖伦所给出的数字来看,我们大概估计在帕加马有4万个成年奴隶,或者说每2个公民阶层的成年自由人就对应着1个奴隶,奴隶所占的比例也就是1/3。 52 未成年人和非公民人口所占的比例应该是大大低于奴隶的比例。与尼罗河谷的村镇相比,帕加马的奴隶比例相当高。在公元192年的埃及托勒密霍尔莫斯(Hormos)村镇中,奴隶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数的比重大约是7%。 53 从公元229——230年的一份纸草来看, 54 在承担修建堤坝劳役的总共266人中,有6人是奴隶。根据公元128——129年提阿德尔菲亚(Theadelphia)记载人头税缴纳情况的每日登记簿, 55 在已缴纳税赋的218个姓名已知的奴隶、获释奴和自由人中,只有2人是奴隶, 56 获释奴的数量也是2人。这里所显示的奴隶比例是埃及每100个最低等最贫困的自由人对应着1个奴隶和1个获释奴,而低等级的埃及人是埃及人口数量最多的阶层。

    我们还有证据表明,在公元1世纪法尤姆(Fayum)的费勒德尔菲亚村镇的低等级埃及人中,奴隶也只占很小的比例。两份纸草 57 显示有208个自由人缴纳了税赋(syntaximon ),但与之对应的只有1个奴隶。在公元30年费勒德尔菲亚一份按字母顺序登记人头税的登记簿上, 58 在总共44个身份已知的人当中, 59 有2个是奴隶。 60 公元94年的一份纸草 61 逐户记录了阿尔西诺诺姆(Arsinoite)村镇中要缴纳人头税的男性名字,其中有大约232个人身份非常明确,但其中没有奴隶。埃及城镇中人头税缴纳者所拥有的奴隶比例肯定要高于上文所说的更贫困的农村居民拥有奴隶的比例。公元72——73年法尤姆阿尔西诺(Arsinoe)街道居民区(amphodarchos )情况的记载(被称为Apollōniou Parembolē )证明了上述观点,这份记载很长但残缺不全。 62 居住于这个街区的缴纳人头税的男性总数(年龄范围从14岁到60岁)是385人。 63 居住于该街区的奴隶总数是42个,但其中有9个奴隶年龄尚未达到14岁, 64 还有3个奴隶属于亚历山大里亚的女奴隶主,这些人都要从奴隶总数中被去掉。 65 因此在这个街区所有缴纳人头税的人口中,不超过1/10的人是奴隶身份。而奴隶人口对应自由人的比例要少于这个数字,其中自由身份的居民包括罗马和亚历山大里亚公民以及犹太人。 66

    之前人们一直相信,在帝国早期居住于罗马和意大利的奴隶数量相当庞大, 67 之所以得出这个论点,是因为有例证表明罗马贵族或非常富有的家庭都拥有很多奴隶,而且公元1世纪的文学作品对此还有普遍的夸大。弗朗蒂努斯(Frontinus) 68 就声称在公元前33年之后,从阿格里帕家族中选出了一队奴隶去管理罗马的水渠。图拉真统治期间,在赛克斯图斯·朱利乌斯·弗朗蒂努斯(Sextus Julius Frontinus)负责城市供水系统时,管理水渠的国家奴隶数量是240人。因而我们似乎可以假设阿格里帕转给国家的奴隶数目不超过这个数字。 69 公元61年的市长官(praefectus urbis )派达尼乌斯·塞昆都斯(Pedanius Secundus)是罗马最富有的人之一,他拥有400个奴隶。 70 根据塞内加的记载, 71 罗马元老院曾提出一项议案,建议用不同的服装把奴隶和自由人区分开,但显然如果奴隶认识到在罗马自己这个群体的数量对应自由人群体的优势,那么随之而来的就会是大动荡。由于这场元老院辩论发生的时间并不明确,而且由于塞内加论述一贯的特点,因此这个有关奴隶人口规模的史料不具有很大意义。

    还有一些记载同样值得怀疑:如普林尼“奴隶军团”(mancipiorum legiones )的说法,在他笔下,奴隶的数量是如此巨大以至于在罗马的家庭中必须设置一个奴隶点名官(nomenclator ); 72 再如琉善(Lucian)所记载的阿得曼托斯(Adeimantus)的梦想, 73 他想要有2000个精选于各个年龄段的美貌奴隶;另一个例子是特里玛尔奇奥(Trimalchio)询问一个奴隶的问题,从中可看出单单他一个人就拥有了许多奴隶, 74 这个问题是问这个奴隶在他的家庭中从事什么事务,得到的回答是他属于第40个“十人组”(decuria )。 75 我们不能否认,富有的人确实用大批奴隶处理家庭事务,也做随员侍从,尤其是在罗马,因为这些富人庸俗地以此来炫耀财富。 76 从约公元前40年到公元65年,罗马斯塔提里(Statilii)贵族家族连续5代的家族墓碑上都出现了其拥有的奴隶和获释奴的名字,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罗马的显贵氏族(gens )拥有奴隶的大概数量。 77 当然墓碑上不可能显示这个家族所有的奴隶和获释奴。除去明显的重复计数,墓碑上面所出现的奴隶总数是大约438个,具体明细如下:男性奴隶192个,女性奴隶84个,获释男奴100个,获释女奴62个。在奴隶和获释奴中,有8人可以肯定属于公元45年的正式执政官(consul ordinarius )斯塔提里乌斯·陶鲁斯·科尔维努斯(T.Statilius Taurus Corvinus)所有, 78 有3个奴隶和3个获释奴可以归为公元16年的执政官斯塔提里乌斯·陶鲁斯·锡塞纳(T.Statilius Taurus Sisenna)及其儿子所有。3或4个奴隶以及1个获释奴属于尼禄(Nero)的妻子斯塔提里乌斯·美撒林娜(Statilius Messalina)。这些数字与马道拉的阿普列尤斯所给出的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2世纪罗马将领们所拥有的奴隶数目相一致。按照阿普列尤斯的说法,执政官马尔库斯·安东尼拥有8个奴隶,富有的卡尔波中的一人有7个奴隶,皮洛士的征服者马尼乌斯·库利乌斯有2个奴隶作为军事随从,老加图在去西班牙时带了5个奴隶作为随军助手。阿普列尤斯的记述还是非常可信的,因为他本人在去北非的欧伊亚(Oea,现在的的黎波里[Tripoli])旅行时也只带了1个奴隶侍从。 79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公元2世纪,中等阶层的人在旅行时经常只带数目很少的奴隶。

    因此我们有必要修正已被夸大了的罗马贵族拥有奴隶的真实数目。公元12年,奥古斯都决定把侍奉流放奴隶主的奴隶随从数目限定为20人以内。 80 关于富人在旅行时陪伴的奴隶侍从的实际数目,最好的例证是盖伦的亲身经历。他记叙了他本人和一个朋友沿科林斯——雅典一线旅行的过程,他的朋友带了2个奴隶,另外还派大约2或3个奴隶走海路去雅典。 81 塞内加是该时代最富有的人之一,当他带了一马车的奴隶 82 出去旅行时,他认为他的这趟旅行非常节俭朴素。即使在罗马,许多地位略高于底层的人也根本没有奴隶,或者只拥有1或2个奴隶。 83

    有关3世纪的情况只有少量并不可靠的史料,而且其中的记录令人困惑,奴隶的总数被严重夸大,但行省总督、觊觎王位者以及真正的皇帝所拥有的奴隶数目却又少得惊人。普罗库鲁斯(Proculus)是滨海阿尔卑斯山(Martime Alps)地区的一个有钱人,他在公元280年曾试图篡权,据说他当时武装了自己的2000个奴隶。 84 公元3世纪的史家埃里乌斯·科尔都斯(Aelius Cordus)没有记录每位皇帝的奴隶数量,而是分别记录了他们的名字。 85 公元3世纪在西西里发生了一次起义,这次起义被描写成“奴隶起义 ————到处都是劫匪”(quasi quoddam servile bellum——latronibus vagantibus )。 86 《皇帝史》中有一封伪造的信件,在写信人看来,叙利亚的总督要有7个奴隶以及另外7个可能是奴隶的侍从作为随行人员才能满足需要。 87 塔西图斯皇帝释放了他的所有奴隶,其总数不超过100个。 88 然而《皇帝史》作为史料并不可信。相比于上文有关公元1世纪奴隶主个人拥有大量奴隶的讨论,《皇帝史》所给出的相关数据我们要更加谨慎地对待,不可轻信。

    涉及这一问题的奥古斯都立法体现在公元前2年的“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lex Fufia Caninia )以及公元4年的“艾里亚·森迪亚法”(lex Aelia Sentia )中。“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规定,罗马公民(cives Romani )立遗嘱释放奴隶的数目要参照这个奴隶主所拥有的奴隶总数来定。如果一个奴隶主拥有3到10个奴隶,那么他只能通过遗嘱释放一半的奴隶;如果他的奴隶是11到30个,那么只能释放总数的1/3;如果这个罗马公民的奴隶数目是31到100个,那么他可以释放1/4;如果奴隶的数量是100到500个,那么通过遗嘱能释放1/5或者说20%的数目。因此从这个法律来看,一个奴隶主不管有多少奴隶,他通过遗嘱最多只能释放100个。 89

    在“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颁布6年之后,“艾里亚·森迪亚法”出台,其中规定了公民有权释放奴隶的最小年龄。如果是在罗马释放奴隶, 90 那么只有20岁以上的罗马人才有这个权利,而所释放的奴隶也必须是在30岁以上。这项法律在后来变得不那么严格,只要当事人提出一个释放奴隶的合理理由,而且这个理由得到了由5名元老院议员和5名骑士(equites )所组成的10人委员会的认可,那么这项法律可被规避。 91

    现代研究奥古斯都社会政策的历史学家们习惯于把这两个法律作为奥古斯都完整的社会改良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改良的目的在于重建罗马的古老道德规范(mores majorum )。 92 有两份古代史料可以支持这个观点:哈利卡纳苏斯的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of Halicarnassus)在“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通过之前所提出的建议以及苏维托尼乌斯(Suetonius)所给出的这个法案的制定动机。 93 狄奥尼修斯在公元前8世纪离开罗马,他的《历史》在公元前7世纪发表。在他离开罗马之前,导致“富菲亚和卡尼尼亚法”制定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注意并在讨论之中。狄奥尼修斯认为,在从前的罗马,当公民家庭所拥有的奴隶被释放的时候,他们就被承认拥有罗马的公民权。根据狄奥尼修斯的说法,在当时这一习惯是由这些奴隶们的美德和正直性格决定的。作者又进一步说:“但在我们现在这个时代,情况发生了改变。社会环境非常混乱,罗马国家的优良美德变成了耻辱且卑鄙下贱的风气,于是一些奴隶也开始通过抢劫、破门而入、出卖身体或其他龌龊的方式来敛财,然后用赚来的钱买回自由,以此成为罗马人。” 94 狄奥尼修斯尤其关注上述行为所导致的罗马城的堕落,因此他建议这些举止不端的奴隶在获释后应该被清出罗马城,送到某个殖民地去。

    苏维托尼乌斯在《奥古斯都传》里给出了制定“艾里亚·森迪亚法”的原因:奥古斯都希望保持罗马公民群体血统的纯洁性,不让获释奴通过内部通婚而玷污罗马的血统。由于这个限制只针对立遗嘱释放奴隶的情况,罗马公民仍然可以通过另外三种合法的方式释奴,因此狄奥尼修斯的论述比苏维托尼乌斯的解释更为可信。当然罗马公民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所释放的奴隶数量也确实造成了耻辱而危险的状况,在罗马城这一情形尤甚。勃克兰(Buckland)在他研究罗马奴隶法律的著作中理性地分析了这种法律颁布的原因。他所给出的是财政方面的原因,即意在避免释奴者的继承人遭受过分的损失。 95 法学家乌尔皮安(Ulpian)也同样把这一点作为“艾里亚·森迪亚法”背后隐藏的内在动机。 96 公元24年又颁布了“维塞利亚法”(lex Visellia ),禁止获释奴担任地方行政官员,这个法律的制定显然是有其他动机,它是要限制获释奴...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