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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最新章节!

    有关西部地区奴隶逃跑的信息我们掌握得很少,虽然可以肯定有非常多的奴隶曾试图逃脱奴役,尤其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因为那时有很多家庭奴隶,这些人一旦逃到国外,就很难再把他们抓回来。 1 为了防止奴隶逃跑,一些奴隶主在奴隶的脖子上挂上项圈,上面有奴隶及其主人的名字和地址。 2 没有证据表明罗马帝国时期判定拘捕并归还逃跑奴隶的法律条款 3 在共和国时代就已确立。那时寻找逃跑奴隶就只是奴隶主个人的事情,他会寻求朋友的帮助,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会寻求市政长官及行省总督的帮助。 4 西塞罗与伊利里库姆的前后两任行政长官都通过信, 5 信的内容涉及他的奴隶狄奥尼修斯,这个奴隶带着西塞罗图书馆的书逃走,西塞罗为此事的通信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但从与这件事相关的最后一封信来看,这个逃跑的奴隶仍然没有被带回。逃跑的奴隶一旦被抓住,就会被行政长官囚禁,或者由个人或官方做主被送到矿山去承担艰苦繁重的劳动,直到被送还其主人为止。 6

    在共和国后二百年的文学作品中,看待奴隶的态度混合了恐惧、怀疑和蔑视等情绪, 7 导致这种态度的原因在于,在共和国最后几百年里出现了庞大的奴隶群体,奴隶被极端地剥削,在“统治权”的规则下奴隶主对奴隶拥有无限制的权力。有的文学作品称这种对奴隶的看法在早期传统中就已出现, 8 但这一说法不合实际。在奴隶制早期单纯的形式下,家庭中奴隶的地位不会让人们产生这样的看法,而且有许多当时奴隶主和奴隶之间互相尊重关心亲近的例子,一些对公元前4世纪晚期和公元前3世纪的事件的记载虽不大可靠,但其中也有关于奴隶受到信任的内容, 9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都无法找到有关奴隶被仇视的证据。甚至在罗马向海外扩张的时期,我们也不能笼统地认为奴隶受到残忍地对待,而是要考虑奴隶主以及奴隶双方的个体性格特征,也要考虑到特殊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可以肯定,奴隶主阶级经常滥用他们的权力,用自由身份作为诱饵诱使他们的奴隶做坏事, 10 或者利用他们获取非法的利益。 11 与这些情况形成对照的是,我们可以举出一些例子说明公众对于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的批评态度, 12 也有一些例子可以从中看出奴隶主真诚爱护奴隶的个人情感。西塞罗曾动情地为奴隶的厄运和缺乏权利而叹息, 13 虽然这样的情感在罗马共和国后期的社会环境下并不常见,但他愿意赞美他的奴隶们的优秀品质,他对其中的一些奴隶,特别是提罗(Tiro),怀有真诚的感情,在这方面他的家庭还有他的朋友阿提库斯与他保持一致。 14 从奴隶的角度来看,即使是在导致西方大规模奴隶起义的大环境下,也没有证据表明有人提出了自由是所有人的自然权利这一观念, 15 同样也没有为废除奴隶制而团结一致的行动。任何看起来似乎在朝这个目标迈进的倾向实际上都只是在追求短期内条件的改善。

    从这一时期诸多奴隶忠于主人的例子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奴隶常常获得良好的对待,而且他们对此也有所回报。 16 西方的奴隶主还会派一些奴隶到东方代他们处理商业事务,可以想见这些奴隶的生活条件都是相当好的。 17 在普通罗马人的生活里,奴隶与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而且他们也参与家庭的宗教仪式, 18 这些都表明奴隶受到了良好对待。罗马共和国政府一直把结社权自由地授予所有属民,不分自由人还是奴隶,只有几个时间段例外:公元前64——公元前58年,所有社团都被解散,除了少数几个得到元老院相关决议特别赦免的团体; 19 恺撒在独裁时期也曾下令禁止社团组织, 20 这段时期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建立。对于西方奴隶来说,这种结社权观念所带来的社会优势不应被低估。

    在罗马以及意大利中部的相邻城镇,奴隶和获释奴的宗教社会组织发展于公元前2世纪下半叶,对此我们还需要确切的证据。 21 来自坎帕尼亚(Campania)的最早的由奴隶构成的宗教团体助祭名单出现于公元前98年。 22 来自明图尔诺的是29个助祭的名单,附带的铭文类似于已知的来自其他意大利城镇以及西班牙和多瑙河地区的铭文。 23 这些名单表明,在公元前100年左右, 24 男奴和女奴及前奴隶 25 在意大利罗马统治下的共同体内获得了明确的社会地位。这些名单本身就是组织中社会宗教合约的证明。在这些组织中,同一手工行业的奴隶阶级虽然不是必须与自由人分开,但他们在习惯上仍然会与自由人分开。 26

    由于明图尔诺名单上的名字只是每年从范围更大的社团成员中选出的男女助祭, 27 因此一定有一个庞大的获释奴和奴隶群体 28 参与宗教祭祀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生活。在公元前64年之前,社团组织在奴隶和获释奴阶层中扩展得非常快,到公元前58年社团禁令被解除的时候,其发展已经达到令人担忧的程度。 29 奴隶们没有被强制穿不一样的衣服来显示他们与获释奴或自由人的区别,只是在他们获得释放的时候,头发会被剃掉,头上戴一种特殊的无沿毡帽。 30

    古梅鲁斯论述说 31 意大利的奴隶都穿着因苏布里人(Insubres)的粗纺衣服, 32 这只能说明利古里亚人(Ligurians)和辛姆布里人(Symbri)的粗羊毛被制成了便宜的衣服,然后卖给了意大利的奴隶以及其他生活贫困的人。城市里的奴隶有机会与同阶级的其他人结成伙伴关系,这对于乡村中的奴隶和自由人都同样具有吸引力。 33 虽然加图及其支持者们即使在假日里也不让乡村的家庭成员休息,要他们严格遵照字面上的宗教规定,做一些被允许从事的工作, 34 但根据罗马的习俗,仍然有一些特定的节日,在此期间奴隶所要做的繁重劳动或者彻底停工,或者至少也得大幅度减轻工作量。 35 在农神节(Saturnalia)庆典期间,获释奴和奴隶都可参加宴饮活动,不论奴隶还是自由人,不论富人还是穷人,在这个节日里都是平等的。 36 奴隶们还被特许与他们的主人开玩笑,其自由宽松的程度令人惊讶, 37 主人也会容忍奴隶开自己的玩笑,因为他们知道这是奴隶们在使用这个节日的特权。 38 在3月第一天的主妇节(Matronalia),女主人会侍奉其奴隶。 39 在共和国晚期愉悦的乡间生活中,纪律相对没那么严格,如果遇到暴风雨的天气,奴隶们也会停止工作, 40 而这正是加图在对农场的建议中坚持认为要尽可能避免的行为。 41

    在罗马确实存在着苛刻对待奴隶的情况,存在着利用家庭父权无限度地操控奴隶的情况,也存在着西塞罗所明确阐述的观点, 42 即如果给奴隶以过分的影响力,那么会使罗马的官员蒙羞。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罗马人也毫无偏见地允许有天赋的奴隶在获释后进入到罗马社会的文化生活之中。这些获释奴可以从政,也可以从事与经济有关的事业,他们不会因之前的身份而遭到歧视。 43 在罗马帝国之前的东部希腊地区,获释奴甚至偶尔还可能在经济生活中占据突出位置。 44 然而却很少有获释奴在希腊的文化史上能占据一席之地。

    有四方面因素可以用来解释罗马奴隶这种不寻常的状况:首先,奴隶在最初就有固定的岗位,后来在罗马的家庭中也占据着牢靠的位置;其次,罗马的公民权没有排外性,奴隶在被释放之后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再次,希腊文化具有较高的水平,从公元前290年罗马迅速扩张占领了大希腊和西西里开始直到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都有希腊 45 奴隶在罗马出现;最后,罗马社会由于新的文化需要而出现对于教师的需求,这一时期出现的大量奴隶,即战争中的战俘,为罗马提供了数量稳定的受过教育的成年奴隶群体,满足了罗马上层社会的青年对于教育的持续需求。 46

    在拉丁文学方面有很高造诣的获释奴的杰出代表是来自大希腊的李奇乌斯·李维乌斯·安德罗尼库斯(Lucius Livius Andronicus)和特兰提乌斯·艾菲尔(P.Terentius Afer)。罗马共和国时期作为作家或文学助手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获释奴包括:埃皮卡杜斯(Epicadus),他完成了苏拉没有写完的回忆录; 47 阿提乌斯·菲洛罗古斯(Atteius Philologus),他为萨琉斯特(Sallust)的历史写作收集了资料; 48 沃尔塔奇里乌斯·皮鲁图斯(L.VoltaciliusPilutus),他是格奈乌斯·庞培的老师; 49 西塞罗的前奴隶提罗,他协助西塞罗在文学方面的工作; 50 庞培的前奴隶列奈乌斯(Lenaeus),他是一名文法家,庞培让他把本都的密特里达提六世的医药记录翻译成拉丁文; 51 克拉苏的前奴隶阿波罗尼乌斯,他在公元前45年希望用希腊文记述恺撒的成就,而且在这方面也得到了西塞罗的举荐。 52 普林尼(Pliny,35∶199)曾提到一些获释奴的事迹:普布利里乌斯·安条奥奇乌斯(Publilius Antiochius)把小丑剧介绍到罗马来;曼尼里乌斯·安条奥库斯(Manilius Antiochus)是一名占星家;斯塔贝里乌斯·爱洛斯(Staberius Eros)为一名文法家。 53 除此以外,普林尼还列出了在公元前1世纪“公敌宣告”期间获得了财富的8位前奴隶,他们是:苏拉的获释奴克里索格努斯(Chrysogonus);卡图路斯(Q.Catulus)的获释奴安菲翁(Amphion);路库鲁斯的获释奴赫克托尔;庞培的获释奴德米特里乌斯; 54 庞培的获释女奴(?)奥格(Auge); 55 安东尼的获释奴希帕库斯(Hipparchus);赛克斯图斯·庞培的获释奴梅纳斯和梅涅克拉特斯(Menecrates)。

    在公元前1世纪中期的罗马,年轻的辩护律师愿意在涉及自由身份的案件中为一些奴隶辩护, 56 这进一步证明这些奴隶的影响力。奴隶们了解主人的隐私生活,因此他们可以用真话或捏造事实来中伤他们的主人, 57 他们的地位如此重要,甚至恺撒都认为值得花心思以获得他们的支持。 58 西塞罗的兄弟昆图斯允许他的奴隶斯塔提乌斯提出建议并插手小亚行省的事务,西塞罗对此深感担忧。 59 他写信警告昆图斯,虽然在家庭事务上可以依靠能干的奴隶,但在与国家密切相关的事务方面要彻底戒绝奴隶的干预。 60

    在罗马共和国的最后二百年里,意大利、西西里和北非迦太基等地区的农业生产除使用自由雇工外也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力, 61 事实上这些地区在同时期比古代世界中任何时期的其他地区都更加依赖奴隶劳动力。在共和国的最后二百年里,罗马发动了对东地中海区域的扩张战争,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奴隶数量的普遍增加,后者无疑是塑造当时以及帝国前二百年意大利和西西里经济文化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 62 以奴隶身份被带来的熟练工匠影响了西部地区工业和技术的发展,奴隶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也使得当地的自由劳动力转移到军事方面。 63 然而如果因此就把罗马文明笼统概括为奴隶文明 64 的话,那么这个用词还是程度过深了,即使我们所指的范围只是奴隶数量达到顶峰时期的地中海中部地区,这个说法也是不恰当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有限地使用了这个观点,认为奴隶制导致了贫富分化,造成有产阶级这一社会阶层的数量稀少。韦伯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他过分夸大了与自由劳动力使用相抗衡的奴隶制的力量,他没有考虑到奴隶被奴役的暂时性。广泛的释奴行动使得半自由和自由的劳动力不断从奴隶群体中脱离出来。 65

    就我们现在所掌握的与罗马法相关的史料来说,在讨论罗马有关奴隶制的法律理论和实践时,我们不可能区分开共和国和帝国前期的情况。根据古典时代系统阐述的理论,奴隶制属于“万民法”,但同时又与自然法相对。 66 遵循着以万民法和自然法为基础的这种区分,盖约(Gaius)依照罗马民法把奴隶作为人来看待。 67 从词源上说,servus (奴隶)和servare (拯救)是有关联的。 68 这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显然形成于共和国晚期战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奴隶来源的时候。这个词语转化的基础是:由于战争中的征服者有权杀死战俘,因此人们认为把战俘变成奴隶是一个仁慈的行为,因为这样战俘的性命就得以保留。然而,奴隶从根本上被视为是一个所有权对象,拥有者可能是单个人,可能是作为整体的几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团体,比如社团组织或国家。从这个角度来说,奴隶就是一种动产(res ), 69 因此所有适用于其他商品的经济活动也同样适用于奴隶,比如买卖、抵押以及根据遗嘱转让,所有针对动产有效的法律也同样对奴隶有效。

    相比于希腊时期,罗马人对待奴隶更加苛刻,究其原因,一个合理的解释就在于罗马社会“父权”力量的强大。然而,由于奴隶被认为具有人格特征,在使用和交换上都有别于其他物品, 70 因此奴隶虽为动产但仍受到特殊对待。罗马的敌人也有权利把抓获的罗马俘虏变成奴隶,因为这符合“万民法”。如果一个罗马公民因上述原因在敌人那儿沦为奴隶,那么他的财产权和家庭关系都会中止,直到他的奴隶身份得以改变,这种改变可能通过他的死亡,也可能通过他回归罗马或回到罗马的盟国来完成。 71 在这个人回来之后,他最初的法律身份都由于一种被称为“回国权”(postliminium )的权利而得以恢复。如果有另一个人出赎金使他摆脱了奴隶身份,那么只有在这笔赎金还清之后,“回国权”方能生效。 72

    在一个罗马人被俘且沦为奴隶之后,他的婚姻关系也随之解体。这种关系不可以通过“回国权”自动地恢复,必须要重新的婚姻承诺。 73 由此看来,在战争中被俘而成为奴隶的罗马属民,他们作为人的属性,甚至重新恢复公民权的可能性,都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只是在他们做奴隶期间,他们最初的自由身份从理论上讲才处于待定的状态。正是有了这种既把奴隶当人同时又当动产看待的态度,因而罗马公民的非罗马人奴隶在获释后可以由国家赋予他们完全的公民权利。 74

    罗马的刑法可以被用来剥夺一个人的一切权利(deminutio capitis maxima ),包括最终判决死刑或被发配做矿山奴隶, 75 自由人由此丧失作为公民的三项基本要素,即自由、家庭权利和公民权利, 76 从而成为“受罚奴隶”(servi poenae )。 77 在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中,发配为奴这一手段也被用于惩罚触犯某些民法的人,而这些民法条款通过行政调整或惩罚方式的调整,在后来都被废弃。上面所说的要被发配为奴的行为包括:逃避人口普查, 78 逃避兵役, 79 根据“十二铜表法”的条款可清楚被判定为偷窃的行为, 80 还有在共和国前二百年被判定为债务人而带来的后果。 81

    虽然男奴和女奴为了生育后代会一直居住在一起,而且被用于指代同族同源关系的专门术语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被用来指代这样的结合, 82 但从总体上讲,奴隶的婚姻不被认为具有合法性。 83 因而男奴和女奴的结合被认为是不同于“通婚”(conubium )的“奴隶同居”(contubernium )。 84 奴隶与奴隶结合生下的后代将继承奴隶的身份,在这方面罗马法遵循了出身依照母亲身份的“万民法”原则, 85 在孩子出生时更严格地按母系血统划定身份。 86 如果一个孩子的父亲是自由人而母亲是奴隶,那么这个孩子本身就是奴隶,而且归属于他母亲的主人;而如果孩子的父亲是奴隶但母亲是自由人,那么这个孩子就将继承他母亲的自由人身份。由于其后代被认定是自由人,更主要地是作为可影响身份的政治问题,女自由人与男性奴隶同居的行为成为了国家关切的焦点。公元52年的“克劳狄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 Claudianum )规定,如果一个女自由人与属于另一个人的男奴在其奴隶主正式反对的情况下仍继续住在一起,那么这个女自由人本身以及此结合产生的后代都将成为该奴隶主的奴隶。 87 然而另一方面,有关男自由人与他的女奴之间的性关系及其所产生的后代则没有在立法中得到关注,因为这个奴隶本身就是这个主人的财产。

    在处理奴隶的犯罪行为方面,“统治权”赋予家长的惩罚权利包括肉体惩罚、戴镣铐、 88 将犯罪奴隶赶出意大利或西西里以及处以极刑。 89 在共和国期间,为防止奴隶主滥用这种权力,他要接受公共舆论的检查,接受监察官的检查, 90 还有一个公众指定的仲裁者专门负责倾听奴隶有关待遇太差或遭受虐待的抱怨。 91 帝国时期制定了更为明确的禁令,从而大大减弱了家长的惩罚权利。国家另一种处理犯罪奴隶的方式是国家法庭,但奴隶在这个法庭上处于完全无地位的状态。奴隶们之所以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是因为他们只是被拥有的一种物品。他们既不能代表自己也不能代表他人 92 作为原告来起诉 93 。虽然他们被允许作为告密者为法官提供信息, 94 但这一身份明显遭到强烈反对。 95 民事案件的审判一般不会借助奴隶的证词,除非在没有其他证据或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96

    共和国时期元老院通过了一项法令,禁止奴隶作证反对其主人。 97 然而提比略巧妙地规避了这项法律,他把要讯问的奴隶从他们的主人处强制转售给一名官员。 98 通常在严刑拷打之后,奴隶的证词才会被采纳。 99 在奴隶主被谋杀的案件中,这个奴隶主的家庭奴隶都要被严刑审问, 100 这个行为的依据最初被归于奥古斯都时代的“希拉尼奥元老院决议”(senatus consultum Silanianum ), 101 但在后来被证实是其他的元老院决议。 102 之后哈德良的一项法律修正了这个行为,规定只有案件发生时就在附近可能目击到现场的奴隶才要接受审讯。 103

    罗马公民的奴隶和罗马的奴隶主一样,都可能犯下不法罪行。 104 从最早的时期起,这些奴隶就要因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奴隶主只是以奴隶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105 除非他预先就知道这个犯罪行为而且可以阻止它发生,只有在这样的案件中奴隶主才要自己承担责任。 106 如果有针对奴隶的民事诉讼,那么其奴隶主可以承认他对奴隶的所有权,并且为奴隶辩护。 107 在这样的案件中,一旦奴隶的罪行被确认,奴隶主要负责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奴隶主也可以拒绝为他的奴隶辩护,但这种情况下他就必须把奴隶的所有权让渡给受害人一方。 108 根据公元209——211年加里亚米拉萨(Mylasa)所制定的一项地方法律,如果一个奴隶违反了城市的银行法,那么其主人可以选择交纳罚金,也可以不交罚金而让奴隶受到惩罚,奴隶为此要被打50下再加6个月的监禁。 109 如果奴隶犯下严重的罪行,比如谋杀了自己的主人或主人的家庭成员,那么通常由国家对其实施惩罚, 110 虽然奴隶主原本所享有的处死奴隶的权利 111 在帝国时期仍然有效。 112

    从最早时期的罗马立法开始,奴隶作为被拥有的财产就受到保护,除其主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得伤害或虐待奴隶。根据“十二铜表法”中的一项规定, 113 如果一个人打折了奴隶的一根骨头,那么他要受到处罚,他需缴纳的罚金数额是对自由人犯下同样罪行所要缴纳罚金数额的一半。如果对奴隶造成的伤害较轻,比如侮辱或肉体伤害, 114 那么奴隶的主人可以因此对犯罪者提起诉讼。而如果奴隶被一个外人以某种方式收买,奴隶主也可以起诉。 115 如果一个奴隶被诱拐逃跑或被强行绑架,那么他的主人既可以上诉到刑事法庭也可以上诉到民事法庭。 116 根据“有关谋杀罪的科尔奈里亚法”(lex Cornelia de sicariis )中的一项规定,谋杀一个奴隶,即使谋杀者是其主人,只要这种谋杀行为没有法律上认可的理由,那么谋杀者就要被放逐,后来甚至规定如果这个谋杀者是低等级的人,那么他要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而即使谋杀者社会等级较高,他也要被处死,只是处死的手段相对不那么残忍。 117

    共和国时期奴隶主在经济方面对奴隶的使用不受任何限制。奴隶可被买卖,只需遵守行政官员所制定的一些买卖规则即可。奴隶的劳动还可被租借, 118 奴隶主可得到奴隶劳动的收益,他可能允许奴隶保留收益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然而奴隶是会思想的代理人,因此他们就可能在财产的变动中发生作用。奴隶可以接受财产,其途径可能是馈赠、遗产继承,也可能是商业往来。 119 但由于奴隶没有绝对的所有权(dominium ), 120 因此他所接受的财产的最终所有权掌握在他主人的手里。奴隶作为思想上的主人、肉体上的奴隶(domini animo 121 sed servi corpore 122 ),占有着物品本身。不论奴隶是要为主人收取财产还是要替主人转让财产,只有在奴隶主对某个事件特别授权或者有一个包括该业务的更广泛的授权的情况下,奴隶才能以主人的名义(domini nomine )与第三方进行交易。 123 在这样的交易业务中,奴隶成为了其主人法人资格在肉体上的延伸, 124 他可以像他的主人一样行动,但因奴隶无法涉及民法发生作用的领域,因此只在这种情况下受到限制。为了彻底保护奴隶主的利益,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奴隶所做的奴隶主没有授权的商业活动,只在奴隶主获益的前提下这种活动方才有效。 125 交易第三方的权益受到行政长官的保护,这些官员会在布告中规范奴隶主对奴隶行为所要负担的责任。一旦奴隶按照特定的授权行动, 126 或者当奴隶主接受了奴隶行动的结果、把收益划为己有的时候, 127 行政长官所规定的责任就生效,并且给予受害方以法律上的支持。在前一种情况下,奴隶主的责任取决于授权的程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责任则由获取收益的数量来决定。

    一个奴隶或一个自由人可被指定具有做代理人的能力,作为总管(institor ),这个人在法律上有权处理与其雇主或主人的财产相关的商业事务。如果这个总管是一个奴隶,那么他的主人有责任在协议书的任命条款里表明授予他的权限, 128 而这项条款也是该协议书中最基本的内容。 129 随着形势的发展,奴隶主很方便地就可以把自己的某一项财产指定给一个奴隶,同时也允许奴隶甚至在不通知主人的情况下,就有权把通过投资、工资收入、赠与、利息、生产或者报酬等方式累积的财富加入到这笔财产中。表达这种财产转让的专业词汇是“特有产”(peculium )。 130 这样的财产就成为奴隶的“准私产”(quasipatrimonium ), 131 是奴隶事实上的私有财产,但主人仍可按意愿收回这笔财产的部分或全部。 132 这种财产像其他的财产一样,都不能再由奴隶转让给其他人,除非这个奴隶具有被称为“自由管理”(libera administratio )的权利。 133 如果一个奴隶既有“特有产”又有“自由管理权”,那么他就几乎可以进入任何一个工业或商业领域,不受任何控制,除非他的权利被收回。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奴隶可能累积一笔可观的财富,在主人许可的前提下他可以用这些财富买回他的自由。帝国时期可以强制一个奴隶与他的主人在释奴方面达成协议,但共和国时期这样的行为不一定被允许。奴隶主之所以愿意让奴隶使用“特有产”来购买自由,因为这样做可能可以刺激奴隶努力工作,也可能成为一笔投资。从后者来看,由于行政长官把“私有产”的性质特别看待,认为这笔财产不同于“私产”,因此奴隶主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在只涉及“特有产”的案件中,使用“特有产”的奴隶可以使他的主人陷入民事诉讼的官司中。 134

    从最早期开始,罗马的神圣法就承认奴隶所具有的人格,有关这一点比民法更为明确也更加彻底。神圣法在一定限度内赋予奴隶承担义务的能力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独立活动的权利。 135 这一点从下述情况可看出:首先,奴隶们可以通过向相同的神宣誓而把自己这个群体联合在一起,宣誓的格式化语言与自由人的完全一样, 136 而且也可以向神奉献; 137 其次,奴隶们的埋葬地被认为是具有宗教意义的地点(loci religiosi ),是已逝奴隶灵魂(manes )的居住地。 138 团体中的奴隶成员一旦得到主人的同意加入社团,他们必然就会作为独立于主人之外的法律代理人在这些组织内部从事一些活动。 139 与自由人不同的是,目前我还不了解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奴隶的尸体一定要被埋葬。然而如果有第三方埋葬了奴隶,那么奴隶主可能要负担相应的费用。从这一点上说,埋葬奴隶就成为加在奴隶主身上的宗教义务。 140 虽然行政官员并没有采取行动强制奴隶主完成这项社会道德义务,但事实上神圣法却制定了规则,使那些替奴隶主完成了埋葬奴隶义务的人得到了补偿。

    注释

    1 庞培大帝(Pompey the Great)的奴隶列奈乌斯成功地藏身于希腊,Suetonius,De grammaticis ,15。据说一个逃跑的奴隶曾以自由人的身份与雅典的一个伊壁鸠鲁派哲学家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Cicero,Ad Quintum fratrem 1∶2,14。阿提库斯的一个奴隶曾和一个劫匪头子一起躲藏在托罗斯(Taurus)山里,Cicero,Ad Atticum 5∶15,3;6∶1,13。西塞罗的逃跑奴隶狄奥尼修斯逃到了伊利里库姆(Illyricum)境内,同作者,Ad familiares 5∶9,2。参见:在公元1世纪,人们仍然相信维斯太贞女(Vestal Virgins)可以通过某一种祈祷抓住逃跑的奴隶,只要他在这个城市的范围内,Pliny,Nat.h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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