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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教要求之内容与其产生之必然性及当然性

    (二)世界各大宗教之异同

    (三)中国宗教精神比较淡薄之故

    (四)宗教信仰之当有与儒家之形上性的宗教信仰

    (五)中国儒者证天道之方--天或天地可指宇宙生命、宇宙精神、本心即天心

    (六)中国宗教之形上智慧--开天地为二

    (七)中国先哲对鬼神之信仰与对自己之宗教精神

    (一)宗教要求之内容与其产生之必然性及当然性

    西方形上学主要有三问题。一为意志自由之问题,一为灵魂不朽之问题,一为上帝存在之问题。皆依于人类精神之根本要求而起。意志自由之问题,所关涉者,乃人是否能"为其所当为,得其所欲得"之问题。此中包含:人是否能实践道德,是否能获得道德及获得幸福快乐之问题。此乃直接属于当前人生者。灵魂不朽之问题,则为关涉于死后之人生者。而上帝存在之问题,则是关涉于是否有一先于我精神生命,或超越于我精神生命之"客观、普遍、永恒而完满至善之精神生命"之存在者。此三问题,第一问题,直接为一现实人生之问题,亦可在现实人生中直接求一解决之道。而后二问题,则为超越现实人生之问题,而为人类之宗教所自生之根源。然人类之所以信神与求不朽,又与人在现实人生之意志是否自由,是否能实践道德,能否获得至善、幸福、快乐等密切相关。通常言,人之所以必须相信一神之存在而求不朽,乃由人在现实世界中,遭遇种种挫折、困难,与苦痛,常感自己主观之生命精神力量之微弱,故不能不求一神以相助。由人现实社会中,人常在念自己或他人,受种种不公之待遇与冤屈,人遂不能不望有一主持正义的客观普遍之至善之神存在,以赏善罚恶于未来、或来生、或死后,以维护此正义之原则。由此,人遂恒不能不希望人有死后之生命,而肯定人有死后之生命。

    吾人对于此说,并不能完全赞成。因此说不能真说明神之观念及灵魂不朽之观念的起源。(另详拙著文化之道德理性基础中论宗教意识之本性一章)然人之受苦难多而无以自拔,受冤屈多而无处申诉者,固更易趋于信神与灵魂之不朽。则吾人至少可谓,一般人之有强烈之求神与求灵魂不朽之宗教意识,实出于上述之补赎今生所受苦难或冤屈之动机。故反宗教之人恒谓:如吾人能使现实人生获得幸福,社会中常存有正义,即可绝去宗教之根源。然此问题,尚不如是简单。盖人类除求一般之幸福快乐,求客观社会上之正义之实现以外,尚欲求圆满之德性。向上精神强之人,恒欲绝去其人格中任何些微之过恶,以达于至善。亦欲一切人之绝去任何些微之过恶,同达于至善。然人所向往之至善人格,恒为吾人今生所不能达到者。亦恒非只赖己力所能达到者。则顺此必欲达至善之志,人必将加强"人之精神生命能存在于死后"之信仰。而使死后仍有继续向上、自强不息,以达于所期之至善之活动。又人当感其自力不足以去其过恶时,人必求师友或他人予以助力。然人当发现他人之力,不足助其去过恶,或发现他人皆在罪恶中时,则人便不免于肯定一客观存在之至善而有无限力量之神力之存在,求其助我祓除于罪恶之外,并前除人类社会之罪恶。此种人类之求不朽与求神之动机,乃人类宗教意识中最深之动机。大约世界之高级宗教,如佛教、婆罗门教、基督教、回教之所以成立,皆以此动机为主导,而以前述之二种动机为辅。且人一朝具此种动机,以信神或求不朽之后,恒即转而对于人之苦痛、幸福,及罪恶与正义之问题作一通观:即人之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受苦,乃由于人之罪恶。人有罪恶而受苦,即表现一宇宙之正义原则。此盖为世界各大宗教同有之宗教智慧。此智慧,乃原自当吾人一朝以求至善为目标时,吾人立即发现:"吾人之苦痛,皆为使吾人之精神内敛;并使吾人觉吾人苦痛之原因,恒依于吾人之罪恶或自己欲望者"。因而苦痛又为使吾人获得超越罪过、超越欲望之"善",或磨炼吾人之人格,而帮助吾人去除过恶者。由此而人可发现"苦痛"之一积极的价值,为吾人之深心之求善意志所愿意承担,而积极加以肯定,以鞭策吾人精神之向上者。由是而苦痛对我遂成为义之所当受,表现宇宙之正义之原则者。吾人再将上述对于苦痛之思想态度客观化,即成为"一切人之苦痛,皆原于其罪恶"之宗教智慧。人类之现实的苦痛问题,到此,即化为一人类道德问题,即化为一存于人心之内,而不在人心之外之问题。由是而人可视宇宙间之有苦痛,乃人之罪恶之必然的惩罚。亦即使人之内在的罪恶之泛滥,有一外在的限制者。由是而在"苦痛与罪恶之相限制相销相除"之大法之信仰下,人乃得安顿于充满苦痛罪恶之世界。人之同时承担此二者,亦即成一使人精神上升之大道。

    以苦痛为罪恶之惩罚或罪恶之结果,以显一宇宙之正义或大法,乃世界各大宗教之所同然。宇宙间是否有主持此大法之神,则是一问题。在佛教只以恶之受苦报与善之受福报,为一异熟性的因果原则。犹太、耶、回诸教,则肯定有一主持之之神,或作末日审判的耶稣。然此二种思想,自主观心理起原言之,皆由吾人"赖苦痛以磨炼自己之道德意志"之客观化所生。大率如当吾人有一愿忍受承担苦痛之道德意志,只觉吾人理当如是忍受,以助吾人之去其罪恶,而不感有"我"主宰时,则吾人此时客观化"吾人精神意志之内容"所成者,即只为一异熟性的因果原则。如吾人在忍受苦痛,而与自己之罪恶战斗时,觉有一我为主宰;则吾人客观化吾人精神意志内容之所成者,即为一有客观普遍性而能主宰此正义原则之大我精神,或人而神之存在,如作末日审判之耶稣。二者之所同,在皆肯定一宇宙大法,以使分别本来对人生表现负价值之苦痛与罪恶,由其结合,而表现一正价值。然此结合之价值,乃人之所发现,而恒非一般人所意欲。一般人犯罪,未必即欲苦痛以为惩罚,而此结合之事实,又恒非人之所能期必,且恒不在今生。故"此结合之事实必有"之肯定,纯为一超越的肯定、形而上之肯定,亦即一宗教信仰。此信仰,在吾人之经验中不能有绝对之证实,因而可说为发自主观的。然而吾人离此信仰,吾人即不能发现苦痛存在之客观价值,而苦痛亦以无表现价值效用之场合以被祓除。而人之罪恶,无一在客观宇宙上必然产生之苦痛以对消之,则人之罪恶,亦即无客观宇宙中之限制之者。如罪恶无客观宇宙中之限制之者,则"善"即不能成为主宰客观宇宙之原理。夫然,故此信仰虽发自主观,而其此信仰之根据,则为善之必主宰客观宇宙。此善之必主宰客观宇宙,即一切高级宗教之信仰核心。

    善之必主宰客观宇宙之宗教信仰下,实包含二超越原则之信仰:一为"无罪之受苦,应被补偿"之正义原则,及"有罪则当受苦,使罪得罚而苦罪皆去除"之正义原则。一为一切"无罪之善,皆当被保存"之原则。原人之所以相信神与不朽,其消极的动机中,低者为求神之去吾人之阻碍与苦痛,或求死后之得福;较高者则为由苦痛之惩罚他人之罪恶,以满足吾人之社会的正义要求;更高者,为由视自己之苦痛,皆自己之罪恶之惩罚,而自动加以承担;最高者则为由受苦,而知其对人类社会之使命,在奉神之命以罚不义,或奉神之命为他人之罪恶而受苦,如穆罕默德、耶稣是也。而人之相信神与不朽之积极的动机,则最低者为求自己之幸福与快乐,由神之福佑与永生,而永保不失;较高者为望社会之一切善人之得福,并以福与善人,以满足吾人社会正义之要求,吾人之所以欲以福与善人,乃由吾人之欲以福支援善之继续存在,此与吾人之愿苦痛加于恶人,乃由于欲以苦痛否定恶之存在,乃相反相成之二动机;更高者则为视自己之福德,皆由他人所施与或神所施与,而生一对人、对神之感恩心,人在视自己之福德为由神施与而生感恩心之时,吾人一方是信此福德原不属于我,而属于神,亦即原保存于神,为神具无尽福德之一部者,一方即将吾人所受之福德,再客观化而还之于神者,此客观化乃依于"吾人对福德之不加佔有,而亦不愿自陷于其中"之向上精神;最高者,则为如穆罕默德、耶稣等之通过"对客观普遍之神之存在之信仰",而"传达神之意旨或福音于人",以使人备福德,并为其他善人祈福德,兼自愿将自己的福德,赖神之力作传递,以奉献于他人。而此后四者之宗教意识之所自生,皆依于一"善德之必保存于客观宇宙"之超越原则之信仰。

    吾人如知人之宗教信仰包含:恶必由苦痛惩罚而被去除,善必由福而保存二原则之信仰,则知最高宗教信仰中,宜须包含灵魂不朽与客观普遍之神之存在二信仰。如灵魂非不朽,则犯罪恶者之被罚,有德者之得福,无必然性(因此现世犯罪者不必受罚,有德者不必得福也)。人之德行,今生不能完满者,将永无完满之一日。如无客观普遍之神之存在,则依于佛家所谓异熟因果之法则,固可使赏善罚恶之事,自然成立。然若宇宙,只有众多独立之灵魂或精神生命,而无一客观存在之公共精神生命或神,以为诸个体之精神生命相互贯通之根据,则人与人之"由神之信仰之共通,而凝合成一社会"、或"人之奉行神旨,以行义于世间"、或"代人受苦赎罪,与为人祈福之事",或将不可能而不必要。

    故吾人如绝对的肯定有价值之福德之当存在,并欲使之永久存在,客观普遍的存在,则吾人必须兼肯定吾人之精神生命不朽,与诸个体之精神生命,同贯通于一超个体之客观、普遍、永恒精神生命之前。人类之宗教,固不必皆肯定"个体精神生命"之分立(如佛教之一部),及个体精神与"客观普遍的精神生命"之分立(如人格唯心论者),亦不必皆肯定唯一绝对之客观普遍精神生命之存在,又或主多神(如希腊宗教)。然佛教仍必须信人之精神生命涵具永久性与普遍性,并信人之成佛,其德即同于所谓客观普遍之梵天,而贯通于一切众生之心。信多神者,亦必视神有其相当之客观普遍性,可为不同之人之精神所共同集中而贯通之地。人类典型之宗教如回教、基督教、婆罗门教,固皆一方肯定"唯一绝对的精神生命之存在",一方亦肯定'个体之精神生命之存在"者也。

    如吾人以上之分析宗教要求之内容为不误,则吾人决不能有任何理由,谓吾人之宗教要求为不当有。人生无论在任何情境,实皆不能永不发生一宗教要求。盖依吾人上之所述宗教要求之根本,乃依于"吾人之使苦痛罪恶由相互结合而被去除,及福与德之由互相结合而永远保存,并得客观普遍化"之意志。此意志之为一善意志,无人得而否认。则宗教要求,无人能谓其不当有。若此要求而不当有,则人之一切为善去恶之道德修养,与赏善罚恶之法律,及一切增加人生之福德之文化事业,皆不当有。至于吾人在无论任何情境,皆不能永不发生一宗教之要求者,其故则在:如吾人之生命为苦痛与罪恶,吾人固必求超越此不完满之生命,而另求一福德兼备之生命。纵吾人之生命,为幸福美善,吾人亦必望其能永久,且愿将此幸福与美善,客观普遍化,以分佈于他人。故吾人生命之有限性与个体性,仍为吾人不能不求超越者。由此求超越之意识,即使吾人不能不要求一超个体之永恒客观普遍之精神生命存在。而人所以恒不显其宗教要求者,唯以当人受苦罪于今日或今年时,恒只冀望其将得福德于明日或明年,人又可赖各种人文活动,以使福德客观普遍化于他人之故。然人如真念及其上寿不过百年,终不免乎一死,或念及吾人之生命精神与他人生命精神之贯通范围终有限,及吾人备福德于世间之能力亦有限之时,则要求不朽与神之念,仍将不能自已而生。盖吾人无论能兼备福德于吾人或他人之生命至何程度,若吾人之死,即一无所馀,则一切福德便成空幻。诚然,吾人恒由我虽死、今人虽死,而后人尚在、人类社会尚在,以得慰藉。然实则此慰藉,亦为至勉强者。盖若人皆不免一死,则后人之福德亦同归此空幻。人类社会之是否永存,自现实宇宙上言,亦并无绝对之保障。人在此或又谓:凡宇宙间在一时间曾有之事,即永为在此一定时间中之事,故凡曾"有"者皆不"无"。然实则吾人之所以言"曾有者不无",吾人必须假定一能回忆曾有之事之心存在,如此心亦灭,或一切人之心皆灭,则曾有者虽为曾有者,亦为曾无者。自其兼曾有与曾无而言,则亦可不谓之有,而灭者永灭,死者永死矣。故人类精神,若不有一在客观宇宙中之不朽意义,则一切福德,毕竟只归于空幻。唯物论者及社会功利主义者与反宗教之人文主义者之抹杀此问题者,皆由于其对人类之有价值而备福德之人格,未能真致其爱惜珍贵之情故耳。人诚有此情,则不朽之宗教要求,仍将沛然莫之能御。诚有此情,而吾人又欲使一切生者死者,皆逐渐的成为福德兼备之人格,吾人又感自力之不足,或自力之无所施时,则祈天求神之志,亦在所不能免者。唯肯定宗教之人文主义者,乃圆满之人文主义也。

    (二)世界各大宗教之异同

    吾人以上唯论及于宗教要求之一般内容,及宗教要求之为人所当有与必有。然宗教思想中最大之问题,则为吾人如何能知不朽与神之存在,为一客观之事实;与吾人当如何规定神之性质,规定神与人、神与自然界之关系,及不朽之存在之范围等。此即世界宗教哲学理论之所由分殊,及各种宗教之具体信仰内容所以不同之故。考察此各种哲学理论,具体信仰内容之不同,一方可知人之宗教智慧,有若干未易决定之问题,一方亦知各民族之宗教智慧,实为其民族关于其他人文之智慧或人文之形态所规定,而万有齐不者也。

    吾人如通观世界之大宗教精神之不同处而较论之,则犹太教之耶和华,唯以主持正义,而主要以罚恶为事。犹太人之所求于耶和华者,初亦唯是求其惩罚亡其国家之敌人。耶和华之超越性,特为显著,个人唯有服从其意志,而不能外有所为。此耶和华固为诸犹太人精神集中,而得交相贯通,以凝结成一民族社会者。然耶和华特以威严显,而恒不体恤个人之意愿,因而不免对诸个人之精神,若为外在之一客观精神人格。至于回教之上帝,亦以超越性显,然回教之上帝,不只以惩罚为事,而尤富于赏善之意志。回教之上帝,为一超民族意识之上帝,故凡信回教之不同民族皆平等,一切教徒在回教上帝下,亦皆可平等,此即为一真具普遍的正义之德之上帝。由一切人在回教上帝下皆平等之故,于是回教之教义,特重一切人之自尊独立,各保其清真之德性品行。故回教徒精神,为挺拔直立,以承受一客观普遍上帝之意旨。此与旧约中犹太人奉耶和华时之精神,恒不免为委屈的、哀怨的、愤懑的,大不相同。至于基督教之上帝与犹太教、回教之上帝之不同,则在基督教之上帝之根本德性,唯是一仁爱。由上帝之道,唯是仁爱,则上帝之精神,乃抚育世间、体恤人类而下覆者。由此而耶稣之实现上帝之道于世间,则重宽恕他人之罪恶,对人谦卑。耶稣之奉行此道,明白劝人忘掉世界之一切人与人、民族与民族之仇恨,并告犹太人曰:"我们之国在天上"--即纯精神界--不在世间。此即表示耶稣之精神乃使上帝之道降至世间,而使世间上升至上帝之一精神。故耶稣为此道而上十字架以后,基督徒即谓耶稣为上帝差遣之独生子,至人间为人受苦赎人之罪者。犹太教徒所期望之神对人之审判,在基督教则移至世界之末日。耶稣乃人而神之圣子,上帝为圣父,耶稣所表现之精神及上帝之道,其遍运人间,以使神人交通者,即圣灵。此三位为一体。故基督教之上帝,可谓为犹太教中之超越而威严之上帝之自己超越其超越性,而内在于人心、于世界,自己超越其威严性,而显其谦卑、宽恕、仁爱,以承担世间之苦痛罪恶,并使一切同信此上帝、耶稣之人,亦彼此相待以仁爱、宽恕、谦卑,而共谋解除世间之苦痛罪恶之上帝。由此而基督教崇拜之上帝,与基督教崇拜之耶稣,即成为一坚固的教会团体中之一切个人之精神,互相贯通而凝结之根据。此精神之凝结与贯通,初不如回教徒之先分别肯定各人之自尊心、个体性,而只在共信上帝一点上,精神互相凝结贯通;实只是由各个人之自愿销融其个体性于耶稣之精神人格之前,而隶属于一客观之教会团体,以凝结贯通。故基督教之精神,不如回教徒之挺拔而直立,而是内敛的、深厚的。基督教会主宰罗马世界之后,教会精神之堕落之形态,即为诸教徒之赖其团结意识,以共排斥异端,而形成一精神之僵化。至近代基督教之尊重良心与自由之精神,则是希腊精神或日尔曼精神透入基督教,而将此僵化打开之结果。由此僵化之打开,而后基督教之精神,乃由内敛而趋于外拓,由重谦卑、宽恕与祈望,而更重自我之尊严与个体之意志,由深厚中更转出高卓。此乃因个人自我之地位之提高,而上帝亦由是而更与个人之良心及理性相连结矣。

    回教与基督教皆有一唯一之上帝,亦有一唯一之先知或救主,即穆罕默德或耶稣。二教皆以人不信先知或救主,则别无直接联繫其精神于上帝以得救之道。此种宗教思想之价值,在除上帝外,兼使一具体而现实之人格,成为"同教之一切人之个体精神"中之一普遍的联繫者。而其短处,则在使人之通接于上帝之道路,只有一条。印度婆罗门教之谓我即梵,则使上帝成为内在于一切事物、一切人,而人人皆可自觅其通接于上帝之道路者。由此,上帝与世界通接之道路成无数者,乃见上帝之真广大。然其缺点,则在因梵之为无所不在,人遂可将梵与自然物混淆以措思,于是梵易先失其人格与精神性。佛教之反对婆罗门教,主一切法之为因缘生,而其自性毕竟空;则一方所以扫荡一切自然物之实在性,一方所以破除吾人之一切我执与法执,以显此心之至虚,而随所遇以运吾人之大智大悲,恒不舍世界之有情。则上帝之一切清净恒常之无边福德,皆佛心之所备。于是外在超越于此心之梵天或上帝,即可不立。此种宗教之价值,即在升人之自觉者之佛,以同于上帝,并表现一视一切众生皆平等之精神。又由因缘生之教,使一切众生之心色诸法,同成为透明而不相对峙者。佛教之理论问题,则在一切诸佛之毕竟是一或是多,佛心是否可说为自始永恒存在者。如佛心自始永恒存在者,一切修行者唯是求同证一佛心之佛性;此佛心,仍可在一义上同于上帝或梵,诸佛亦可以不异而即一佛。佛教中如华严、法华、涅槃、楞严、圆觉诸经所言,即显有此倾向。如佛教徒而决不承认有共同之佛心佛性,不承认诸佛即一即多,则佛教虽表现一大平等与使一切法不相对峙之价值,然终不能免于诸佛与众生之世界之散漫,而无统摄之失。佛教之所以恒只能成为一个人之宗教,而不能成为一凝结集体社会之人心之宗教,其故盖在于此。

    在上述之一切宗教中,无论其所信仰者为上帝或梵天或佛心、佛性,要皆被视为对吾人当前个人之心为一超越者。由是吾人如何可肯定此超越者之必然存在,即为一宗教哲学或形而上学之大问题。大率在佛教与婆罗门教中,对于梵天之存在、涅盘之常乐我净,最后均赖人之直接之神秘经验或戒定慧等修养之工夫,加以证实。回教徒与基督教徒,则皆以除其救主先知外,无人能直接见上帝。上帝唯启示其教义于其先知、救主,由先知、救主传至人间,故皆自称为启示的宗教。因而其所以教一般人信上帝存在之道,则或为命人对先知、救主所言,先持绝对相信态度,或注重以推理证明上帝存在之必然。在西洋思想中,因其素有一理性主义之潮流,故尤重以推理证明上帝之存在。此或如亚里士多德之第一动者,第一因论证,谓一切动,皆须预设一不动的动者,一切继起因皆预设一最初因,此即上帝。或如安瑟姆至笛卡儿之本体论论证,谓上帝为完全的存在,完全存在之概念中,即包含存在性,故上帝存在。或则如由亚里士多德至圣多玛目的论论证,谓一切合目的之物,皆预设一製造者。今世界之物为合目的,故必有一製造之者。或则如圣多玛、来布尼兹由一切偶然的存在皆可不存在,必肯定一必然的存在为第一因,然后一切偶然的存在能存在,以证明上帝之存在。或则如康得之由人之道德意志必不求快乐,而快乐与善又须综合,故不能不有使善与快乐结合成至福之上帝存在。然此诸论证,因皆依乎推理而非依直接经验,故皆可容人根据不同之推理方式,加以辩驳,而有种种理论上之纠葛,乃今在西方哲学中,仍无定论者。吾人以下则将以上列所论诸世界宗教之精神,与其论证上帝存在之方式,为一参照与比较之根据,以论中国之宗教精神与对于天帝或鬼神之信仰。

    (三)中国宗教精神比较淡薄之故

    以中国与西洋印度相比较,中国人之宗教精神似较淡薄。其所以淡薄之原因,即由于产生吾人在第一节所述之"宗教要求之动机"之外缘之缺乏。如析而论之,则中国之宗教精神之淡薄之外缘,第一即在中国古代人因处肥沃之地,并极早即务实际,重利用厚生之事,故对于生活上所遭之苦难,皆求一当下之解决,而不重玄想死后之幸福与快乐,为之报偿。第二中国社会文化对于个人安排,一向注重使富贵为有德者所居,贫贱为无德者所居。因社会阶级之对峙不显,与异民族之逐渐融化,故"因阶级民族之歧见,而致之个人所受之不合正义之待遇"亦较少。个人之报仇之事,在春秋战国时代,亦皆不以为非。后代法律亦常减报仇者之罪刑。因而人恒不须求正义伸张于死后,以使为恶者得其应受惩罚。而期必为善者受报于死后之念,自亦较微。第三则以中国人生伦理思想,素反对个人主义,尤反对以个人之快乐幸福为目的之人生观。故纯出于保存自己之幸福于死后而求神佞佛者,远不如求保存其幸福于子孙者之多。子孙之幸福为现实者;故求保存幸福于自己子孙,又远较求虚渺无凭之死后幸福,更有把握。子孙之生命,自我之生命而来,则子孙之存在,即可视为我之生命未尝朽坏之直接证明。故爱子孙之念浓,则求个人之灵魂不朽之念自淡。第四则由中国人之重孝父母与祖宗,故常觉自己生命精神之意义,在承继父母祖宗之生命精神。人份当常以父母祖宗之心为心时,人当下即感一生命精神之充实。而此充实吾之生命精神,又为吾之生命精神所自来之生命精神,亦即"其中包含有吾之生命精神,而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故人之以父母祖宗之心为心,亦即在吾人自己心中,体现一"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而吾之体现一"生吾之生"之生命精神,即可当下使吾人感我之生,为生之所护持,而不见有死亡,而当下感一生命之永存或悠久。第五则人之孝父母祖先之心所联繫之历史文化意识,复使吾人常得尚友千古。此尚友千古之直接价值,固在使古人若仍在于吾之心,然同时亦可使吾人自己之精神,若涌身于千载上。吾人之精神如只在现在,则瞻望未来,若一片渺茫,而无可把捉,而当吾人之精神涌身于千载上,而置身于古人之地位时,以瞻望未来,则未来非全为空虚,而亦为充实。盖自古人至我之现在之一段,皆古人之未来,吾人今日之怀古,即古人之未来得以充实,则怖死之念轻,而求死后灵魂不朽之念,亦自微矣。第六人之求自己死后之灵魂不朽,恒由于吾人当下无最切近之责任可负,或无所事事,或临死之际之一悬想。故人当前应尽之责愈多,人伦之关系愈繁,人文之活动愈富,则求自己之不朽之念亦必愈轻。第七即中国思想中,除墨家明主信天鬼以求福以外,依道家、儒家之教,人皆可于当下,不待神之相助,而凭自己之智慧与德性,以安顿其精神于人间,唯以求人文之化成或内心之自得为事,亦不须求不朽或求神。依儒家之教,人之所重者,唯在尽人道,情通于他人及万物,而为其所当为。人在抱如是尽人道之人生观时,其精神乃向上的,亦由内以通外的,而非自己照顾( selfregarding )的。关于自己之得失、利害、生死,皆唯视义之所在,以定取捨。生死之问题,不在其心中,则死后是否有继续存在之生命,亦可不在其心中。而吾人如此时转而照顾自己之生死,及死后之是否灵魂不朽等,则可只是一私意。其最初乃原于自躯壳起念,而为人所当除去者。此乃孔子所以只言朝闻道夕死可矣,未知生焉知死,而后儒亦罕论生死与鬼神之故。而朱子言,人之求实有一物之不朽,"皆由一私字放不下耳"(答廖子晦书),亦此意也。

    复次,依儒家之教,人亦决不能重视鬼神过于生人。此一则因唯有生人,乃吾人精神可直接与相感通者,吾人之情必当先及于生人,乃能及于鬼神,此先后秩序之不可乱,即注定吾人之重事人当重于事鬼神;故孔子谓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二则因因儒家论人之当为善,即所以尽心尽性,为善本身即目的,而非外有所求;其行仁义,既非所以求富贵功利幸福于生前,则亦不索报于死后,或求神在冥冥中,加以奖赏扶助,此即孔子所以不祷于神(参考论孔子一节)。儒者之行仁义,皆所以尽心尽性,亦即出于心之所不容已。夫然,而无论成功与否,皆有可以自慊而自足。德性之乐,乃在当下之尽心尽性之事中,即完满具足者。幸福与德性原为一致,不如康得之视此二者,为此生之所不能兼备。则赖求上帝之力,以得二者之综合于死后,在儒家即可视为不必须。至于对于过恶之去除,则儒家唯重己力。盖唯去过恶者,纯为自己之力,而后去过恶之事,乃更为实现完成自己之德性人格之事。求超越而外在之神相助,以去自己之过恶,虽未始无功,然人在此求神相助之一念中,或不免已先有一自己之精神之懈怠。此时之求神相助之心,又或恒是一方跨过自己过恶,一方意想一无过恶之我,而欲由神助,以获得一如是之我。此便非与过恶直接相遇,而加以改易之道,不免一功利心之潜存。儒家言修养工夫,则重在于细微处,断绝一切功利心于过恶之几初动处,即加以截断。不俟恶之积,而力不足以克之时,始冒起精神,而求神之相助也。至于对于他人之过恶,则在儒家爱人以德之教下,吾人首当求者,乃如何助人改过之道,而非见他人之过恶之受罚,人之望他人之过恶之受罚,虽出于自然之正义意识,然亦常出于报仇雪恨之心。儒者言义必与仁连,而不孤言义。立义道以赏善罚恶,要在使人确能由此以进德。故法律必与教化之意俱。否则吾望彼有过恶之人受罚之心,必非仁心也。夫人为善为恶,而在幽冥之中或来生得罚或得赏,固皆可为一自然或上帝对人之教化,然此毕竟不能由吾人之直接经验以证实,则吾诚欲以赏罚为教化,与其寄望于幽冥与死后,不如直下树立礼乐刑政之大经大法于当前之社会矣。

    至于在道家思想中,则虽不似儒家之重人文之化成,然彼亦可不求神与自己之不朽。盖人所以求不朽,恒依于人之有我之观念。人恒因觉我之自我为有限,故思另有为无限自我之神,因念生前之我为我,死后非我,故求死后亦有我而不朽。然依道家义,如庄子之所言,则吾人当忘我、丧我、自天地以观我。则我之一切皆非我有。"汝身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形也。生非汝有,是天地之委和也。性命非汝有,是天地之委顺也。子孙非汝有,是天地之委蜕也"(知北游)。知我所有者即天地之所有,则天地之所有亦皆我之所有。夫然,故诚能如吾人前所谓游心万化,即无适非我。游心万化即无适非我,则我亦即同于上帝,同于天而不须外求天求神。自此处言,庄子之精神实与佛家相通。然佛家犹承认相似相续而流转之业识不灭。自庄子观之,则人诚能知无适而非我,则无论吾人死后之化为何物,其与我相似相续与否,吾皆可视为非我之我,而无所容心。以我为鼠肝,以我为虫臂,皆无所不可。"浸假而化予之左臂以为鸡,予因以求时夜;浸假而化予之右臂以为弹,予因以求鴞炙;浸假而化予之尻以为轮,以神为马,予因而乘之,岂更驾哉",无往而不可自得矣。故庄子之解脱生死同帝同天,不由其肯定永生与上帝,而由其不求永生而不见有生死,同天同帝,而人无非天,所遇而皆神之所降也。

    由吾人上之所论,可知在中国社会人文之环境下,依儒道二家之人生智慧,中国人之宗教信仰,必然不免淡薄,盖无可疑。吾人亦可依儒、道二家人生智慧,而谓人之不求信宗教,不求神与不朽者,可有一较一般信宗教者,求神与不朽者,有更高之精神境界。盖一般人之信宗教,恒多出自为自己之动机。人恒由精神寄託于"神之必可与我以助力,及神必能赏善罚恶之信仰",及"天国来生之福之想念",方得一精神安息之所。此实常夹杂一自私心。则儒、道二家,不为自己而信神求不朽,而专以舍己救世为事,或当下洒落自在者,实可表现一更高之精神境界,此乃决无可疑者。然人若由人可专以救世为事,当下洒落自在,或据其他自然主义之思想,而否定神之存在与不朽之可能,并谓中国无宗教,儒道思想中无宗教精神,及人不当有宗教要求,文化上不需有宗教,亦复为一错误之意见。中国道家思想之发展,为后来道家之求长生不死,即表现一对不朽之信念。佛教之传入中国,亦以中国人固有之求精神不灭之思想为接引,而儒家思想之本身,固亦有同于西方宗教之肯定神在与求不朽之精神者也。

    (四)宗教信仰之当有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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