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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导读

    《人物志》全书,上卷侧重理论研究,旨在为人才的辨析及任免建立理论基础,所以,基于它的学术背景,先从形而上角度,大谈元一、阴阳、五行等哲学概念,继而落实在经验领域,分析偏才各种偏颇的方式,由此而初步为不同人才(实质是只涉及偏才)定其分位,配置岗位,最后,再把人才设定在辩论环境中,通过观察其互动时所展现的能力、心态、才情等,以判断其高低。

    中卷以此为基,由理论研究过渡到应用研究,即用更多的篇幅,来探讨及分析职场上人才的表现,因此会有考察他们在一任一免时心理质素变化的“利害”篇,人才之间互相观察与评鉴的“接识”篇,就人才各有特色的行事风格来品第人物的“八观”篇,以及彻头彻尾的个案研究的“英雄”篇。 这份名单就已把中卷里五篇的后四篇囊括在内,那么,中卷的首篇,亦即刻下此篇呢?

    本章既紧贴上卷又下开中卷,因此肩负了由理论研究到应用研究过渡的重任,所以上承上卷对人才与岗位的讨论,但又必须为此进一步寻找理论支持,于是本章前部分便着手处理人才与其能力之间的关系,所谓“能出于才”、“才不同量,能各有异”,表达的就是才为源为本、能为流为末的观点,本章名为“材能”篇,其义在此。否则,若无此篇的过渡,关系确立不清,便很难在理论上说明为什么要以某类某类的原则,来把人才与岗位配合起来。

    刘劭基于其“先天人才决定论”,断言人的能力是建基于其才分,而才分则由天赋决定,后天的努力如教育等,不会增之一分或减之一分。准此,当一个人的才分被准确鉴定之后,就可委以适当的岗位,以使能方者方,能圆者圆,人尽其才,各任其能。上卷四章对人才既已有初步的分析,本章便承其余绪,指出哪个岗位需要哪种能力,而哪种能力需要哪种才分,文中所谓“夫人材不同,能各有异”,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本章提出八种能力,以对应八个岗位,又描述每个岗位的特定功能,同样可以以表列之:

    此处所列岗位有分中央官员及地方首长,是与首句提出的疑问有关。当时似乎有一流行观点,此观点可分析成两部分:

    (1) 才能有分大小;

    (2)“能大而不能小”。

    即是说,人物是依才能的大小而分,并且具大才的人,既能任职于高位(或中央),又能任职于低位(或地方)。相反,只具小才者,恐怕只永远属低级干部之流。请注意,此处的“人物”,依全章上下文判断,应仅指“偏才”,而非“通才”,两者确是有高下之分的。

    正如我在全书导读已指出,对于刘劭而言,人是不应以有才无才而分,要分,就要看其才能的特质,而不是有与无之别。一个人若“才位”相配,则如鱼得水,表现卓然有成,否则不提也罢。同一道理,本章的立场认为人才无大小之差,各有优势,只有岗位与他的性格才能特质等等相匹配与否的问题,文中“才能既殊,任政亦异”说的就是此意。就有如文中所用之喻,牛鼎虽能既烹牛又烹鸡,但却有是否物尽其用的问题。于物,说的是“物尽其用”;于人,就是“人尽其才”了。所谓“尽”,其实与我在前面第四章“材理”篇首段的“赏析”里所提到的“工具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本章后段,由人臣之能跳跃至人君之能,虽略觉突兀,台湾学者杜保瑞甚至认为“思想有点乱跳,不是所论不合理,而是主题跳跃”,不无道理。然则,所论“不是……不合理”之处何在?本章大部分篇幅,花在讨论才能与职位的匹配上,背后的理念其实仍是强调偏才之“偏”,亦即是全书的焦点所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提及“通才” (事实上,全书多次提及兼才、通才),此处所谓“跳”,目的似乎有三:一则借以突显偏才之偏,以为警诫。其次亦可借以高悬理想,使人努力以赴,虽说刘劭本身的天赋决定论限制了偏才可转化为通才,但理想之高悬,正可鞭策偏才,使其既不会自傲,复可使偏才在其领域内尽善尽美。若从全书结构看,还有第三目的,就是下开“英雄”篇,亦即对人君者的个案研究。

    或曰[1]:﹃人材有能大而不能小,犹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鸡[2]。﹄愚以为此非名也[3]。夫能之为言,已定之称。岂有能大而不能小乎?凡所谓能大而不能小,其语出于性有宽急。性有宽急,故宜有大小。宽弘之人,宜为郡国[4],使下得施其功[5],而总成其事。急小之人[6],宜理百里[7],使事办于己。然则郡之与县,异体之大小者也[8]。以实理宽急论辩之,则当言大小异宜,不当言能大不能小也。若夫鸡之与牛,亦异体之小大也,故鼎亦宜有大小。若以烹犊,则岂不能烹鸡乎?故能治大郡,则亦能治小郡矣。推此论之,人材各有所宜,非独大小之谓也。

    [1] 或:有的人。

    [2] 函:包含,容纳。

    [3] 名:形容。《论语·泰伯》:“大哉,尧之为君也!巍巍乎,唯天为大,唯尧则之!荡荡乎,民无能名焉!”朱熹《集注》:“言物之高大,莫有过于天者,而独尧之德能与之准。故其德之广远,亦如天之不可以言语形容也。”

    [4] 为:治理。郡国:郡与国,二者是同级地方行政单位。秦行郡县制度,汉承秦制,同时又分封同姓诸国。国分封诸王、侯,封王之国称王国,封侯之国称侯国。南北朝仍沿郡、国并置之制,至隋始废国存郡。此处郡国指郡级行政单位。

    [5] 使下得施其功:使用下属让他们发挥才干。

    [6] 急小之人:性情急躁气度狭小的人。

    [7] 百里:指一县。

    [8] 异体之大小:物体大小的差异。

    译文

    有人说:“人才能任高级职务不能任低级职务,就像煮牛的鼎不能用来烹鸡一样。”我认为这个形容是不对的。才能成为一个词,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术语。怎么能有可以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才不能担任低级职务呢?凡是人们所说的能担任高级职务不能担任低级职务,是从性情有宽缓有急狭的意义上说的。性情有宽缓有急狭,所以其任职应该有高有低。宽缓的人,适合于治理郡国,这样的人能够使用下属让他们发挥才干,而自己总揽全局完成郡国长官的职责。性情急躁气度狭小的人,适合于治理一个县,使各种事物都由自己亲自完成。然而一个郡和一个县,只是区域的大小不同而已。从实际治理与性情宽急关系的角度去论说,则应当说适宜治理地方大小的差别,不应当说能治理大地方不能治理小地方。至于鸡和牛的关系,也是物体大小的区别,所以鼎也应该有大有小。如果鼎能够用来煮牛,那么难道不能用来煮鸡吗?所以能够治理大郡的人,也能够治理小郡。因此也可以推而论之,人才各有其适宜担当的职位,不能只用大小高低去概括。

    赏析与点评

    在本章首节中,刘劭提出了一个关于人才等次的论证,就此论证而言,我们可以问三个问题:

    (1)此论证关于什么?

    (2)为什么要提出此论证?

    (3)此论证是否有效?

    第一个问题,即“此论证关于什么”,从上下文来看,刘劭明显是要驳斥“能干大事则不能干小事”的观点,“不能”的意思不算清楚,刘劭亦没有明确界定。从上下文推断,“不能”似乎是指管理事务的匮乏,亦即缺少了管理事务的能力的意思。此类“事务”与“大事”“小事”相关,从下文谈郡与县的对比来看,“大事”“小事”应指管理一郡之事与管理一县之事。郡与县俱是地方政府,分别只是层级的不同。但细观下文,将能力与职位匹配时,所匹配的有中央官职,有地方官职,因此,所谓的郡与县,毋宁应指中央与地方的差别。所以“能干大事”应指能够管理中央事务,引申为能够管理中央事务的能力;同理,“能干小事”应指能够管理地方事务,引申为能够管理地方事务的能力。

    第二个问题,即“为什么要提出此论证”,答案不难看出,因为“能干大事则不能干小事”的观点与本书一贯的主张相冲突。与刘劭同时的人中,有人认为能够管理中央事务的能力,不能用在管理地方事务。此观点背后预设了人才“在本质上”以高低而分,而忽略了人才的潜质要待有恰当的职位与之相配才得以实现的观点,亦即“在本质上”,人才的鉴别不以高低为准则,而是以“才-位”相配为绳墨,文中“人材各有所宜”就是指此。因此,刘劭为要突显他本身对“人才”与“人才的任免”不同于俗的洞见,所以必须对该观点提出批判。

    至于论证是否有效,从严格的逻辑意义上来说,刘劭的推论的确出现“概念混淆”的谬误,今人不必为古人讳,但亦不应轻易诬之。古人的论述,甚少具严格的论证意识,这并不是当时学术界的共同要求。所以今人看古人,重点不在验证其推论是否有效,而当在于聆听其陈述,仔细衡断其启发性,吸取其理论的养分,以滋育眼下要解决的问题。

    夫人材不同,能各有异。有自任之能[1];有立法使人从之之能;有消息辨护之能[2];有德教师人之能[3];有行事使人谴让之能[4];有司察纠摘之能[5];有权奇之能[6];有威猛之能。

    [1] 自任:自我修养洁身自好。刘昺在解释这句话时说:“修己洁身,总御百官。”

    [2] 消息:变化。此指在变化中周旋自如。辨护:治理修护。此指用智谋权术治理修护政事及制度。刘昺在解释这句话时说:“智意辨护,周旋得节。”

    [3] 师人:让人效法。

    [4] 行事:出使之事。使人:使节。谴让:谴责,责备。

    [5] 司察:督察。刘昺注:“督察是非,无不区别。”纠摘:检举揭发。

    [6] 权奇:用奇谋妙计建立功业。刘昺在解释这句话时说:“务以奇计,成事立功。”

    译文

    人才各有不同,才能也各有其异。有的人才有自我修养洁身自好的才能;有的人才有建立法律制度使人服从的才能;有的人才有在变化中周旋自如,用智谋权术治理修护政事的才能;有的人才有以德教人让人效法的才能;有的人才有充任使节对别国进行谴责的才能;有的人才有督察是非检举揭发的才能;有的人才有用奇谋妙计建功立业的才能;有的人才有勇猛刚毅震慑敌国的才能。

    赏析与点评

    此节内容直接,重点在指出人物的才质不同,其能力就会有相应的差别。又反映了作者关于天赋的“先天决定论”,亦即人物的能力形态先天地由他的天赋才质所决定。

    “自任之能”的人,由于属先知先觉,不待指派而后工作的人,所以得以名列首位。

    “立法之人”次之,可见刘劭心中制度规范对大至一国,小至一机构都十分重要。

    “有消息辨护之能”的人,负责信息的发布,在工作环境中亦至关紧要。

    “有德教师人之能”的人,在道德信用的领域里,为一众同工起示范作用,使一国或一个机构能取信于人。

    “有行事使人谴让之能”的人,做的是调解冲突之事,可以说是工作环境里的润滑剂。

    不过,即使有前两者在,树大有枯枝,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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