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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门元瑜述

    ○释第二十九卷论

    已辩无明(至)四蕴名名。

    述曰:此下广分别中,第二、释名色支。结引问答,如文易别。色已辩者,谓于上辩色蕴义中,摄十界、十处,一界、处少分有变碍等,故立色名。岂不前文既辩四蕴,虽辩四蕴,未说为名?故于此中应更分别。颂中一句,唯示其体。释中,初、释颂以辩体,二、问答以释义,三、举难问会通。此中即初也。

    何故名名?

    述曰:此下,问答以释义:一、问,二、答。此即问也。既是四蕴,何故称名?

    能表召故(至)种种所缘。

    述曰:此下答。初述正说,二破异说。述正说中有四义释:初中一释,二难,三通。此即初也。如诸法名能表召法。名者,梵云那(那个反)摩。梵本三释:一云那麻(弥夜反)帝阿泥泥底那摩,是能表召,故名那摩义。夫立名以像法故标名,其法已彰,所以言表。唱名以召体故题名,其体已至,所以言无色四蕴。与彼义同。牵物显彰,谓意缘了。若心不了,显义所说,故为心缘。境相必显,令境彰显,能表成立。言召者,谓能牵法,令远至近、外至内。义者,心缘取境,理亦如兹。约境相于心,成内行相;约境义于心,成内解了。由兹二义,能召义成。以与彼名,义极相近。就相邻释,故名为名。

    若尔,不应(至)无所缘故。

    述曰:此难也。于四蕴中,心心所法,能缘境故,表召可成。诸不相应,义将安立?故名应不摄心不相应行。

    不尔,表召(至)名摄无失。

    述曰:此通也。初法中分色、无色,于无色内有表召能,色聚中无,故亦无失。如释色义,如文可知。

    又微细故(至)现量得故。

    述曰:此第二释。梵本第二释云:那末南(奴绀反)那(去),摩是归依,故名那摩业。将释名者,所谓能随。能随者,归依也。譬如弟子归依于师,可说名为某师弟子。如是四蕴,以微细故,于彼彼义,随理立名。且如眼识、色识、诸相色名、人同分等,皆约他法以立其名。言随理者,理是因义。亦如所以名眼识者,依眼根故,名为眼识。如是托事,故有所因。故四蕴名,随他以立。非如色等现量所知,五根无表,所因大种,现量所得,其相粗显,应自立名。故无色蕴有随他义,约归依义,说之为名。

    又于一切(至)而似此故。

    述曰:此第三释。梵本第三释云:那末延底那摩,是趣向故,名那摩义。无色四蕴能于三界、九地、五趣、四生趣求生故,谓心、心所能结生故,四蕴遍游一切处故。若尔,无漏不求界等所有四蕴应不摄名。不尔,此难理亦相个。今所言名,唯辨有漏、无漏四蕴,非此所明。然亦是名,是此类故。

    又于无色(至)不劳徴诘。

    述曰:此第四,释随说者意。

    上坐意谓(至)顺成彼义。

    述曰:此二破异说:一、破彼释义,二、破彼引证,三、破彼决释。三中各二:举二破此,即举彼彼释义也。上座意以随顺释名,如人四蕴,顺人相续,相续是假,四蕴为实,以实假成,故说为名。

    若尔色法(至)无所凭据。

    述曰:此破也。以色例难,显无所依。

    岂不佛说(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即举彼引证也。上座意,以此伽他中所说名者,是无色蕴。既言其胜,不与色同,是故偏说能成相胜。

    此中引彼(至)为能成因。

    述曰:此下破,初纵总破,二夺别破。纵中先徴也。假设许此四蕴曰名,为说唯名能成相续,为显名胜引色共成。此徴意者,既说余法随自在行,明知说名能引色等,而引此颂证唯说名能成相续为不应理。

    若谓一切(至)无色为因。

    述曰:此牒救也。无色既遍一切有情,而有有情不成就色,故知但说名成有情。

    理亦不然(至)便成大过。

    述曰:此难也。有无心故,遍义不成。以彼宗说无心定等,犹有细心,故引上文,证心非有。恐彼欲以不相应行,以为无色,成彼有情,故说得等,彼宗非有。如是若在诸无心位,由前道心等必无,据彼所宗,又无得等。彼但有色,四蕴皆无,遍一切言,便不成立。恐彼复说一一有情,于一处生,所有诸蕴,为一相续。无一相续,有色无名,非据一时,故不成难。论主则以一一有情,三界诸蕴,成一相续,故亦无有。无色有情,若异处生,便异相续。即从有色生无色时,色因应失,后还生下,不作应得。又一切处,死此生彼,既异相续,此过皆生。

    若一有情(至)色不遍者。

    述曰:此牒外救。理实三界是一相续,然一一处分位不同,色不遍故,但说无色。

    无色亦同。

    述曰:此破约分位。色不遍者,约时分位,无色亦然,无心位中无色无故。

    又应审思(至)言依名名。

    述曰:此下夺而别破,故先徴也。颂中所说映一切名,为是言依,为是四蕴。

    然于此中(至)映十二处。

    述曰:此论主为决判,然责异说意。

    若谓皆是(至)及相应法。

    述曰:此牒外人释四蕴为名映一切。若谓缘一切,寻即破言应唯意地,意地方能通缘境故。

    若谓所余(至)有情相续故。

    述曰:此牒外救。颂中正说,意地名名,所余是类,故是名摄。故下,破言引颂无用。颂外更有能成因故,乌知不亦摄于色耶?

    又如何说,无过名者?

    述曰:此又徴破四蕴摄名。何故说名无过名者?

    若谓名中(至)色不过者。

    述曰:此牒外计,蕴数多故。

    色中施设(至)名岂能过。

    述曰:此约界处破。

    若谓名通无色有者。

    述曰:此牒外救,以通三为多。

    诸不通者,应不名名。

    述曰:此举不通,叹等为难。

    若谓不通(至)无斯过者。

    述曰:牒外通难,以类相从。

    理亦不然(至)与通等故。

    述曰:此论主破颂说通者,余即不通,亦应颂说无色,余定有色。又引颂证明其最胜,故偏说名,能成相续。既许名中有非胜者,理应同色,不可摄名,思之可详。

    除所执名(至)皆随自在行。

    述曰:此责除名,何为能从?

    若谓此名(至)色随名转。

    述曰:此牒外计,名随名行,以展转依,破其偏义。

    若谓名遍色(至)无心有情故。

    述曰:此牒外计有色处必有名,有名处非必色。下即破言非情及无心,无四有色故。

    亦非名色外(至)更无第三。

    述曰:此明离二无名能随。

    又理不应(至)定不应理。

    述曰:此总说过,不应四蕴说为一法。设是一法,又无随行,是故伽他说皆谁相。

    上座于此(至)但取余名色。

    述曰:此即举彼决释也。谓彼自许四蕴为名,故名色言具摄五蕴。又经说识依名色言,所宗过未无有法体,故于一念便别生疑。下自释言,依余除识。

    今详彼难(至)答皆不应理。

    述曰:此破也。异念相望,识可依识,是所共许,故难不成。受等不可与识为依,故彼释言亦不应理。

    今于此中(至)为约俱生。

    述曰:此下第三,举经而会通也。一、通识名色更互为缘经,二、通流转观至识转还经。初中,先问,后通。此即问也。

    识缘名色(至)说互为缘。

    述曰:此下释,一述正释,二破异释。述正释中,一正释,二引证,三通妨。此即正释也。谓经说二互为缘者,谓说一念识支位中更互相依而得成立,然后位中名色外无别识体,于识支位离识之外有名色支,故名色支通于识位,识支不至后名色支。故名支成立已,后第二心无有识支再生。虽互为缘唯约俱起,然以识后有名色,名色前有识,故识缘名色亦据前后;识前无名色,名色后无识,故名色缘识唯据俱时。然经部师并约前后,以俱生法无因果故。故即以此证俱生因,弹彼所宗唯约前后。

    又契经说(至)非佛法宗。

    述曰:此下,引证。于中提引二经一喻,合成合证。此即初也。即彼经说如芦束喻,有体时并,尚不相同;拨二世无,义何所托?

    又契经说(至)无障碍故。

    述曰:此引第二经证也。既说痴所生染浊作意,又说非理作意为无明因,又此中言能证俱起。

    又如灯明(至)俱有极成。

    述曰:此第三,引喻为证。谓灯生明理,证因果同时。

    而有救言,灯明非异。

    述曰:此叙外计,灯即是明,既非异体,何言因果?

    此不应理(至)非离灯焰。

    述曰:此破也。灯之与明,触有热冷,量有小大,色有赤白,处有近远,用有烧照,种种不同。世间圣教,喻等显体,故灯与明,俱生体异。

    若谓明焰(至)是明因者。

    述曰:此牒外救,明不依灯,焰之与明,同从炷起。

    亦不应理(至)非一和合生。

    述曰:此破也。非一和合,多果生故。

    岂不一击(至)有非一果生。

    述曰:此外,难如以铁击石,火声俱生,例之一炷,并生明焰。

    理亦不然(至)因体各别。

    述曰:此论主破火依少分,声依多故。又二各别,自类因故。由是明焰异体相依,同时而有,成同法喻。

    若识与名色(至)识缘名色。

    述曰:此下,通妨也。一举、二通,此即举妨也。

    互为缘性(至)应知亦尔。

    述曰:此下通有三释,此即初也。虽互为缘,胜故偏说。所言胜者,为心所依故,能持精血故。

    又识缘名色(至)无别位故。

    述曰:此第二释,准前可解。

    又识缘名色(至)据刹那名色。

    述曰:此第三,释分位即定,所以偏说。刹那展转,说互为缘。

    大德罗摩(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下破异说,先破逻摩,后破上座,此即举初也。彼说中有末心名色,引无间起结生类识,正结生识即生有时。然生有未生,此识先失无俱名色,生有名色从此引生,是故名为互为缘义。

    如是推寻(至)识非缘性。

    述曰:此徴责也。初从中有生独识时,若总为缘,何故唯受?如其除识,何故识非缘?

    若谓彼位,无识俱生,

    述曰:此牒外救,中有末位,无识俱生,故无俱生,不为缘过。

    应结生识(至)独有识生。

    述曰:此难也。独识无所依,成过生故。心所不应为,心所依故。唯生异类,无道理故。未离色贪,必有色故。由如是理故,应无独识生。

    若谓此时(至)而但说识。

    述曰:此牒外计,有色不说。

    即应此位(至)生有名色。

    述曰:此破也。色既有,名岂无?是故不应言独识。

    又应此独识(至)出自邪执。

    述曰:此责独识,位非中非,理教相违,故非正说。

    又心心所(至)缘余境生。

    述曰:此又徴破心心所法前后生义。以理推定,违宗所说,显彼不成。此即徴也。眼识无间,即有受生。言眼触所生,显受与眼识同缘一境。受俱余识,为有为无?无即绝言。若有余识,为是意识与受同缘?为是余缘别缘异境?

    且非意识生(至)眼触所生。

    述曰:此破意识与受同境。眼触所生受,依于眼根。然依五根,必缘现境。后起意识,若缘前色,必定是缘过去为境。时既别故,无容同境。不可彼受意法为缘,意法为缘,俱生意识,乃至意触所生受等,不生眼触所生诸受。

    亦非余识(至)得一切境。

    述曰:此破异识别缘异境。若异依境,可俱时生。岂直缘境多端,亦乃有互缘义。故应一时一切境,以不并生,不自缘故。

    若无诸识(至)违理教故。

    述曰:此破无识受等独生,中间无识后无所依,成过失故。识缘间断而更续生,说异有宗欲界无有,色无色界许有无心。彼经部宗全不许有,执灭定等识续生故。是故不可眼触生受非眼识俱,由是诸心必有心所俱时而起,一切心所亦必识俱故。中有末心无无识理,无间无有独识而生,不尔便违如前理教。

    上座于此(至)名色为缘。

    述曰:此下,破上座说。此举计也。彼以缘起次第义中,说识缘名色,又更说名色与识更互为缘。大缘起经:识不依名色,为得住不?故举前二为相违难。以后即以第三理通,谓识缘名色,据为生缘;展转为缘者,据为住缘。

    此亦不然(至)有相依。

    述曰:论主破菩萨观识缘谁而生,知缘名色,故知名色为识生缘。又如彼说名色,但与名色时识为依住缘。然菩萨观名色谁生,知是初识。识复谁生,知是名色。是故说识名色生者,即是为缘生名色识。而言后识,与□相违。又大缘起经说识依名色住,不言名色依识住,更互不成。彼宗不许识名色俱,直尔时足,不成展转,况拨过未,言其无者。

    如何俱生有相依义?

    述曰:此外反问俱生依义。

    若随??,一一不立故。

    述曰:此论主释相依道理。

    又佛于彼(至)理必不成。

    述曰:此论主释大缘起经文意所说,非欲为释有支次第,说名色缘触求为得缘故。由是彼说识依名色而得住者,谓以名色为所依缘。意识所依一,谓名所缘通。二种五识,翻此所缘一,谓色所依二。名即等无间,色即自色根。余所依所缘有俱生理者,于中五识所依必二,谓异时、同时。所缘但一,谓同时意识所缘通。此义贯通诸有支位,不可据此释有支中识与名色互相依义。故彼所说,理必不成。展转为缘,据生缘故,前释为善。

    然契经说(至)此言何义。

    述曰:此下第二通流转观至识转还经。于中初举以问,后以义答。此即问也。谓世尊说我菩萨时观缘起义,<<pic>x53p0549_01.gif</pic>之后后前前为因,及至识支不言俱行,乃说知识名色为缘,过此于余心不复转。此何所显?

    菩萨尔时(至)具显二缘观。

    述曰:此答也。谓彼菩萨,逆观缘起所从生缘。然其生缘,略有二种,谓前俱起。先观老死,乃至名色,以识为缘,但说前生,未论俱起。今欲观识所从之缘,若前生缘,不异先前说,以生支即识,行即有故。是故于此,举俱生缘,观识俱生缘。观识俱生缘,例余应尔。所以至识,心便转还。问:先观老死,以生为缘,岂不已观名色从识?解云:老死宜摄未来四支,名色现身,老死一分,广略不等,故应再观。问:行以无明为缘,无明摄现爱取,既有广略,何不再观?解云:观缘起门,理应次第。识由行起,既已不观,行由无明,无容隔起,故不观也。

    如何名色为识俱缘?

    述曰:此问识俱名色生义。

    已于此中(至)至识便还。

    述曰:此答也。谓识生时,以彼名色,以所耽着境,及所依住身。此中虽引释识住义,然于此中依身义胜。以经中说,中说依第七故。故经说识依名色言。又此所言喜爱润识,是由爱力,令有漏识住着蕴中,得增长义。以名色作识俱生缘,故其识还于余不转。

    虽老死支(至)以识为缘

    述曰:此释伏难。恐有难言:已观老死缘生而起,何不复观名色缘识?故此初释,文意可知。

    毗婆沙师(至)十二支处。

    述曰:此叙师释前伏难。识生名色实与生同,为猒情深故再观察,为猒流转故不遍观。但再观生,余亦已了,欣慕还灭,是故遍观。谓无明灭故诸行灭,乃至生灭故老死忧悲苦恼灭。问:猒怖生故须再观生,亦应猒怖流转须遍观察,而言由猒故不遍观,此有何意?解云:如人知食香味不调,为欲审知暂应嗅,由嫌不适但知便止。如是为欲须再观生,由猒情深不能遍遮。

    已辨名(至)故名和合。

    述曰:此下第三,释触。初就所依,说为六触;次就依等,分为二触;三就相应,分为八触。如是说触为十六种。此即初也。触言标体,六就依分,三和生言,举因示体。释中,初释颂,后决释。此即释颂也。恐疑第六意、意、识、法三不同时,云何和合?故初为释因果相属故。又同一果故,和合义成。因果相属者,以意、法二因生识为果。同一果者,三同生触故。

    触体别有,大地中已成。

    述曰:此下决择:一、明体实有,二、明与识俱,三、明为受缘,四、为六处果,五、以受为果,六、辨因差别。此文即显体是实有。故俱舍说:诸师于此觉慧不同,一说三和即名为触,如经部等;一说别法与心相应,三和所生,说名为触,如常有等。相对决释,如先已辨。

    虽三和生(至)二缘生故。

    述曰:此下第二,明与识俱。于中,初正辨触,后例受等。预辩此者,以俱舍中,引上座说:要于触后,方有受生。根境为先,次有识起。此三和合,即名为触。第三刹那,缘触生受。第二刹那,合义成故。第三刹那,二果俱故。应问上座:第二刹那,为有受不?第三念识,为是触不?一释:俱已,识皆是触。虽有受,而非此位受。从此位触,生此次受。以异境遮破,谓后念受,与其位识,境为同异?如其同也,不应从前生;如其异也,无义相应起。一释:触无受受位,识受非是触。是故此中,因成立触与识俱起,剩例成立受等俱生。问:既无有说识后触生,何初成立识触俱起?解云:经部宗中,无俱因果。以执触体,即是三和,故不说言于识后起。由前道理,证别有触,理所逼故,破应识有。恐彼闻触三和所生,便谓前三和引生后念触,逆遮其计,故立俱起。此即触识俱生正理。立比量言:依此根触,与此根识,非异时生,与识生缘,无差别故。如此根识,

    谓契经说(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下,释因生缘无别。义有二释:一、释随根境,二、释随名色。此即初也。内有识身,即内六处;外名色言,即外六境。既说二二为触生缘,又余经言二缘生识,故知与识生缘是同。

    岂不此即(至)因不极成。

    述曰:此外难内识身,可兼六识理,应显触缘三。所说生缘同,因有不成过。

    经义不然(至)如前已说。

    述曰:此引二二言,证非三义。又引前颂,眼色二缘生,诸心所有法,识触俱受,于法行摄,有因证二触,缘因遮成立。

    又经说识触生(至)无能障故。

    述曰:此第二释,显识与触,同以名色二法为缘。

    由此即证(至)是大地法。

    述曰:此下例证受等:一、以理证,即生缘同,如颂说故;二、以教证,说相杂故;三、以彼宗证,以彼宗中识即是触,又经说识与受等杂。由此道理,皆可俱生,是故名为大地法义。

    彼作是言(至)一切心俱。

    述曰:此叙上座释大地法非要恒俱,宁以恒俱证大地法。

    若尔,何大地法义?

    述曰:此徴彼释。

    有三三地(至)余随所应。

    述曰:此上座释,有寻伺等、善等、学等三三地中遍游行者,名大地法。若法唯于诸善地中有,名大善地法。若法唯于诸染地中有,名大烦恼地法。于此容生故,于余不生故,随应而起,非谓恒生。所以不释大不善者,于根本论界身足中辩诸地义。然彼不说大不善地,但是后代毗婆沙师因诵善故增足不善地,非本论不必复通。所以不释小烦恼者,以不说彼遍诸心故。

    此但有言,违前经故。

    述曰:此论主破违前所说,相杂经文,望作异端,终非正理。

    彼作是说(至)作如是说。

    述曰:此外反徴,复引后说,令论主释意,欲令前相杂之意,如后所说,表同境义。

    有何未了(至)其理决定。

    述曰:此论主释,前后义殊。

    宁知决定。

    述曰:此责所以。

    以余经中(至)已善成立。

    述曰:此论主引,余不离言证触俱起,三必俱起故。证非前后,二无所缘故。非触境同,以寿及??无所缘故。斯例既成,诸难皆息。若彼释经谓无间生,应经前说非无与有,或有与无,可有展转互相依理。既无相依,理岂有相?杂能两有,互望可成相故。故由所引经已,善立俱义。

    如何触受(至)所生触。

    述曰:此下第三,明受缘。一、问,二、答。此即问也。依前道理,触、受俱生,何故但言于触生受?故引两处,明文为难。

    岂不显见(至)触亦尔。

    述曰:此下答,一泛释,二通妨,三示宗。初中有三释,此即初也。引三二例,义显可知。

    此例不平(至)非受缘触。

    述曰:此外难明,随灯行住,影随身变,长二随二,有无可言。于彼起受定随触,有何定因?

    虽无现相(至)有差别故。

    述曰:此论主释随触行相,领心为受,即由此理,随触义成。

    若犹不了(至)不相违背。

    述曰:此第二释。若据假触,唯能生受,不从受生;若据实触,亦从受生,说互因果。恐彼又说识亦与受更互为缘,故应假触非唯生受。是故释言:非唯眼识为眼触体,受等亦依眼色生故。

    又约别义(至)显异门义。

    述曰:此第三、释约领行相义说。触生受非,即以此受可生触相应因,故更互为缘。引循身念为例,可知。循身念者,观足至顶皆不净成,令于境中生猒除染。据念猒境,余无以加。理是为言缘息念佛及无量想,总以异门亦断贪欲。

    如何知受亦为触缘?

    述曰:此外,问:既约异门说触生受,理有异门说受生触,如何知有?

    余契经说(至)身受为缘起。

    述曰:此举说有由身受触,即显有身触由身受生,证受触相应因故,俱有因故,或相故故。

    何故眼等(至)不依说受等。

    述曰:此下通第二释中之妨也。一徴,二释,三难,四通。此即徴也。所说假触,三和为体。若诸三和,唯能生触,可从果号,因名为触。然实三和亦生受等,何缘不说为受等耶?

    以和合中(至)皆触引发。

    述曰:此释也。有三释:一、谓若据果,应亦名受,但触义显,偏立触名;二、明名触据和合义,非据生触果,故受等非难。若必和合能生触果,因名触者,即应受等触因生故,皆得触名。然实受等皆从假触生,一触受通名,余立别想。若说受等通名触,三和随果,名触无过;若说受等唯别名,果既不随因,因亦不随果,据今义触亦无有过。由说受等皆三和生,故余经言心所触引。

    若尔,相等(至)触为缘受。

    述曰:此难也。既许假触通生想等,何故但说能生受耶?

    亦说想等(至)总说诸行。

    述曰:此通也。了达经中说触生想,如前已说。然缘起中唯说受者,以触后位受用最强,故以受声总说诸行,理实想等说在其中。

    然于缘起(至)绝彼根本。

    述曰:此示宗也。前虽泛释,令义易彰。理实缘起门,说实触生受。云何知然?以但说从六处生故。若据假触,不但依根,以必具三合成体故。实触岂但从根生耶?实虽从三,而根最胜。偏说胜故,但说从根。而假所依,即无胜劣。偏说根故,知实非假。若尔,何缘言唯生受,不言俱受及受生余?解云:说前位胜因,生后胜果故。或后位受为爱等近因,为令怖果近触令不起,由斯偏说触为受因。理实从触亦生想等,从受亦有触等法生,与展转因田无相违失。

    诸心心所法(至)六处缘触。

    述曰:此下第四,显为六处果:一、问,二、答。此即问也。对余心等,责为果偏。

    此位触胜(至)六处为缘。

    述曰:此答此位据胜,理实应通。

    复以何缘(至)生胜想等。

    述曰:此下第五,显以受为果。一问,二答。此即问也。触胜位后,亦有想胜,何缘但说生胜受耶?

    虽触与彼(至)不应为难。

    述曰:此答也。于触胜位与受等俱,然相应中受领触相,是故说触顺受义强。故于后时亦偏顺受,故说触果唯受非余。如胜解顺决定、轻安顺止、勤顺观等,偏说为因。

    名色二六处,缘触何差别?

    述曰:此下第六,就因差别。初问,后答。此则问也。触因差别,有三不同:一、名色缘触,二、缘,二、生触,三、六处缘触。此三何异?

    名色缘触,说在何经?

    述曰:此下答。初述己见,后叙异说。述己见中,初徴其说处,二举经说文,三徴经所辩,四对释辨异。此即徴其说处也。缘二生触,如伽他说眼色二等。又契经说:由有识身及外名色,二二为缘,诸触生起。六处缘触,如缘起中名色缘触,何经正说?

    大缘起经(至)所谓名色。

    述曰:此举经说文也。可了知,显有体。可知可施设者,显可说名触。触之由序,触因触缘,总而言之,显能生触。亦可别配触之由序,显假所依根因余缘,生于实触。余如次释。

    此所引经,欲辩何义?

    述曰:此徴经所辩。

    辩名与色(至)亦不可施设。

    述曰:此下对释辩异。释有两处,各有释辩。此即初释也。谓彼经中,说境为行相。就依士释,行所行相故,说根为标举。依训词门,标识等名故,说五根五境以为色身。就同依释,以色为体,色即是身故。此和合位,名有对触。有对触因故,说意法处以为名身。就同依释,以名为体,名即是身故。此和合位,名增语触。增语触因故,从果为名。就多时释故,于意法施设为名身。意法若无,语触非有,是无所依。假非有义,说有对触,准此可知。因有假触,实触得生。假触若无,实亦非有。体非有故,不可了知。其体既名,依何说故?于三世皆难立名,以过未名因现在故。现若无体,说谁曾当是假触?无实亦无义,此说假触以为名色。从假生实,说为缘触。

    若但如是(至)故有差别。

    述曰:此对前释,辩因异也。谓如四释,名即意及法,色即五根境,如是便与二缘触同。然名色言,说六处位,说五根境以为色故,二言遍通一切根境故。二、名色通局不同。名色虽将六处同位,唯根通境,体有宽狭,故三种因异不同。

    复有别义(至)实触亦无。

    述曰:此第二,释行相标举,与前释同。依此二种所生实触,名名色身,身谓所依。依意生者,就多财释,以名为身,说为名身,即此名身,名增语触。依五根者,就多财释,以色为身,说名色身,即此色身,名有对触。虽复通依行相标举,根是所依,故随所依标名,恐有生疑。问:说名身依于意识,云以意识为所依故。据此,则应名意识触,而名意触,岂不相违?故今释言:意、意识一,体无异故。名色所依,即二缘体,以名以色为所依故。如是之触,名有依。此若无者,无无依触。下义释中,以无依等假触,无例无二,身实非有。又释:名色所依,即内六处,体是名色为所依故。即六所依,名为六触,假说触故。此若非有,实触亦无,实触非依,名无依触。下以虽六无假触,例离所依,无实触六,触谓六处。

    若作如是(至)知甚深义。

    述曰:此对前释,辩因异也。既说名色,但取所依,故名色与六处无别。作异门说,令知异义与二有别,如前应知。

    有余师说(至)如其次第。

    述曰:此叙异说有两家:前说名、色体宽,二唯根、境,六处唯根;后说名、色摄多故依、界,二唯根、境故依、处,缘起说缘,故说六处。评云:异说皆于正理无所相违。

    即前六触(至)立增语触名。

    述曰:此下第二,就所依等,分为二触。谓五识相应,名有对触,以所依境,皆有对故。此就依士,或相邻释。有对之触故,近有对触故。意识相应,名增语触。增语谓名增,谓增上语。为增上名,方得生已,语为增故,名增语。或谓增长,谓缘名故,增上语言。或谓增胜,名能表诠,胜于语故。又由名力,令语胜故。名近是意长境,意触从彼名,从境为名。就依士释,或相邻释。

    有说意识(至)立增语触名。

    述曰:此叙异说。意识名增语,为语增上故;就依士释,语为增上故;就多财释,彼相应触;就相邻释,名增语触。显为不从余相应法,故说主言。

    即前六触(至)十六种触。

    述曰:此就相应,分为八触。受行极似触,释触为受所领。依触而生,故释为受行相依,与受相应。辩顺俱受,能引生言,辩顺后受。

    已辩触(至)但依心故。

    述曰:此下第四,释受。于中,初总,后别。此即总也。约因差别,总分为六;就所依异,总判为二。如文,可知。所是释名,皆就依士。

    颂曰:此复成十八(至)复分成十八。

    述曰:此下别分别,谓于心受广分别义。初开定数,后义分别。此即初也。然于释中,义有七节:一、辩定数,二、释名义,三、会违文,四、简相滥,五、缘境异,六、广收体,五、辨别用。此即初文,显成十八。

    云何十八意近行耶?

    述曰:此徴其体。

    谓喜、忧、舍各六近行。

    述曰:此举三、六示其体。

    此复何缘立为十八?

    述曰:此重徴数。不增不减,谓分别受。约体应一,约行应三,相应应六,约境亦尔。行相应境,应三十三。此依何义,唯立十八?

    由三领纳(至)领纳异故。

    述曰:此释也。谓取三行,据一相应,就境不同,故成十八。

    意近行名,为目何义?

    述曰:此下,释名义。此即问也。

    喜等有力(至)数游行故。

    述曰:此释忧喜等三缘差别境,引意令起,故名近行。近是邻逼义,彼与意相应,故名近行。是因义,为意行因。就依士释,意之近因,名意近行。或复行者,是迁转义。彼缘异境,故得行名。近意令行,名意近行。或复行者,是动作义。能动作意,故得行名。是近意行,故意近行。

    若说喜等(至)名意近行。

    述曰:此牒异释,谓说喜等,以意为缘,能数行境;就多财释,以意为近行,立意近行名。

    即应想等(至)由意行故。

    述曰:此难也。就多财释,想等亦同。想等既非,明非此释。

    若唯意地,(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下会违文,举违文也。以经中说:眼见色已,于顺喜色起喜近行,于顺忧色起忧近行,于顺舍色起舍近行。耳闻声已,乃至意识法已,云何乃说唯意相应?

    此不相违(至)不应为难。

    述曰:此会释也。五识引意,故言见已。以言见等,明五识引。既有已言,显非五识。经文已显,岂合致疑?

    何缘身受非意近行?

    述曰:此下,简相滥:一、简身受,二、简意乐。此责身受,非近行因。

    与意近行(至)亦不名行。

    述曰:此正简也。其立意近行,依意名意,近分别故名行。身受不然。

    岂不身受(至)数游行故。

    述曰:以举引意,能为近缘,例可近行。

    此亦不然(至)而有近行故。

    述曰:此破也。??前相故,非定引故,非必由故,非意近行。

    第三静虑(至)意近行中。

    述曰:此举意乐,责成近行。

    此责不然(至)方名行故。

    述曰:此下破有三理非:一、欲界无,又非余色少,故不说;二、由滞境行推移,故行义相违。

    又无所对(至)意近行故。

    述曰:此第三,无所对意苦,故不立意乐,为近行摄。

    若尔,应无(至)无所对故。

    述曰:此外难舍无所对,应非近行。

    不尔,忧喜(至)故无有失。

    述曰:此通也。意地忧喜,即为舍对。若尔,即舍名为乐对,以根同地无舍对故。谓于三定,自根本地无所对舍。若尔,近分唯有舍根,自地无对,应非近行;及初二定所有喜根,自地无对,应非近行。不尔,欲界舍及喜根,皆有同地所对法故。或舍容有自地所对,谓欲界中曾无乐有自地所对,故彼不可意近故。

    然十八中(至)名为杂缘。

    述曰:此明缘境异。

    若虽非见(至)诸意近行。

    述曰:此下广收体。一、收无引,二、收异引。此收无引也。恐执经文见色已等,便谓不见,直尔缘色,非近行收。为明总收,故非是说。若要见已,方有近行,未离欲贪,不得上眼耳。故无见闻色界色等,而以有染心缘上色等,名缘上界色等近行。以无记近行,不缘上地故。身在色界,必无嗅尝触欲香味触理,而以善无记若缘欲香味触,名为缘欲界香等近行故。

    若尔,何故(至)乃至广说?

    述曰:此举显违难。

    随明了说(至)而可分别故。

    述曰:此通也。眼见等引,缘明了故。依眼等引,易辨说故。随了易说,说见等引,理实非引,亦近行收。

    又诸近行(至)令类解所余。

    述曰:此收异引也。恐执经文眼见色已,于顺喜色,起喜行等。便谓见色已,于于顺喜声,起意近行,非近行收。如但见铃,须缘声等。为明总摄,故作是言。恐难违文,逆为通释经文。释经文所举,随无乱说。别意建立,无杂乱故。显境无定,随现在心。故言此中且举现在,类知过未。自缘此时,亦即于中喜忧无杂,况复总对其余有情。

    续生命终(至)容有喜近行

    述曰:此显别用也。唯舍近行,任运得,能为续生;舍顺死故,能为命终。余行不尔,唯有杂缘。诸舍近行,能正离染。以意近行,唯是有漏;有漏离染,唯近分定。定是故唯舍,总厌欣故,唯有杂缘。诸加行道,容有喜行,以根本定为加行故。若无间道,唯近分舍;最后解脱,容有喜行,谓后解脱入根本定。故知九无间道,前八解脱间,但是杂缘舍行;第九解脱,及加行道,舍及喜。问:忧根能作加行道不?解云:远对无违,非近加行。

    诸意近行中(至)亦唯有一。

    述曰:此下义分别:一、分别系缘,二、辩有无漏。此分别系缘也。欲界系十八,俱能缘欲,十二缘色,三缘无色。初二静虑,唯有十二,俱缘欲界,八缘色界,二缘无色。三四静虑,唯有六舍,俱缘欲界,四缘色界,一缘无色。空处近分,有四近行,俱得缘色,一缘无色。四无色本,及上三边,唯一法舍,唯缘无色。问:说色缘欲,界定无染,善缘下境,为身在下?在上亦缘无覆无记?为缘下不?解云:在上亦缘,于理无妨。所言法知,非依上身。以无漏心,缘有漏法,必以苦集厌行,而缘己厌,不欲重观,所以生上不起。缘灭道者,非厌与欣,由厌既无,欣亦不起。诸有漏慧,谛观亦然。余厌欣心,例不依上。然有直尔,宿住地心,及余位缘,非厌欣行,身生何地?缘下无违。辩本事等,说分别处,但作是说。有说:一生即生上地,应定无有下地分别。即此生中,彼三分别,无容得有现在前故。此文但说身生上地,不起下地分别现前,不言不起上地所系缘下分别。故知亦有身生上地,善缘下心。又上文言:染污分别,缘自上地;无记分别,缘自下地。非生余地,能起余地无覆无记分别现前。故知亦有身在上地,起上地系无记近行,能缘下境。是何缘下?未见明文。以理详文,通三无失。复更思捡,未可指南。依下身无,此中不说,生上便有,故不言无。缘自并无遮,缘上虽无覆,俱缘不系,理亦无违。

    诸意近行(至)体相违故。

    述曰:此辩有无漏。释中,初释颂,后广辩。总而言之,文有四节:一、明有无漏,二、成就多少,三、获得多少,四、会师句经。此即初也。立意近行,令意数行增长。世间有情,皆有分别,而起涅槃相违。故近行门,不通无漏。

    谁成就?几意近行耶?

    述曰:此下,明成就多少。初正辩宗,复破异说。正辩宗中,初问,后释。此即问也。有情不同,生下、生上,得、不得定,离、未离贪,于中谁成?几意近行?

    谓生欲界(至)唯染污故。

    述曰:此下释,于中略释生欲界者,后例释余生欲有情。有十八例:一、谓未得色界善心,得八地善心,各有二种,谓未离下欲,及已断贪,乃至已除非相贪者。于中但释初出四例,余义准知。此即释初也。初、二定八,谓四喜、四舍;三、四定四,谓四舍;无色界一,谓一舍,由彼但缘自上地故。

    若已获得(至)不缘下故。

    述曰:此释第二,以得近分,故舍具六;善缘下,故未得本定;不得善喜,故唯有四。

    岂不意近行(至)应无缘香味近行。

    述曰:此难上地能缘香味,以经中说彼识引故。

    此责不然(至)五识所引。

    述曰:此通也。谓如人间生盲聋等,有自性念生知,及正在定缘色及声,及未得通缘上界色,如前所辩。广收体中,无引、异引,皆近行摄。随明无乱,经说定引。

    成二定八(至)无色,如前。

    述曰:此释第二成二定等。

    已离欲贪(至)皆如前说。

    述曰:此释第三除欲六忧,离欲舍故。

    若已获得(至)余如前说。

    述曰:此释第四,余定成欲。初定十二,三、四定四,无色界一,皆如前说。

    由此道理,余应知。

    述曰:此以前四准余十四,及以生欲准生上上,生初定天及至非想,如次十六、十四、十二、十一、六四二例,皆准可知。

    若生色界(至)通果心俱。

    述曰:此随难释。谓生上地,舍下地法,唯欲通果成。由定心故,生色无容起欲作,故得成就欲界作心,即成彼俱舍法近行。心无苦乐,故唯舍受,总缘作事,名法近行。问:有时发语,理但缘声,如何不名缘声近行?解云:彼若发语,必亦意缘,所以说义,是故亦且是法近行摄。问:如前文说,非生余地,能起余地无覆无记分别现前,云何此中言生色界,成就欲界法,舍近行?解云:上言无者,唯据追缘过去色等差别分别,异地不行,此是总缘现在分别。下与上例,前已分别。

    经主此中(至)故作是说。

    述曰:此下破异说:一叙,二破。此即叙也。经主意:以诸阿罗汉得六恒住,故见色已,不喜不忧,心恒住舍,意正念知,便谓无学,近行都无。准此证知,近行唯染,喜者俱爱,忧必带憎,不择而舍,是无明相故。此中若已离染,此地近行必不现行。由是证知,唯杂染者,能牵于意,得近行名。善无覆俱,非意近行,以阿罗汉容有起故。

    未审经主(至)善喜等受

    述曰:此下破。故先徴责许不许因。善有漏心,非意近行。近行要与烦恼相应,已断而行,非近行摄。要六恒住,远所治受。如是所说,何缘证知?

    又彼自说(至)契经相违。

    述曰:此下,引彼所言,以证己义。经主定说杂染是染言,但遮无染;说不喜等,唯有无染,非其所遮。说差别言,必有所简;若无无染,何须染言?

    又诸有漏(至)所说为善。

    述曰:此引彼说,唯杂染言,显同有漏,却成己义。又引彼说,我见异言,却显违经,别生异旨,及证正宗。

    此诸近行(至)舍法近行。

    述曰:此第三,明获得多少。获是引取义,得是已受义。故于离欲八无间中,新新引取六舍、近行、八解脱道起名得。非谓二道所得不同,牵受义殊,故分差别。准上第九,二种道中获得通果,非二道中别有所得。说初定言摄眷属者,以于尔时亦得余品近定分故。离第四定,得空处心,故彼不能获得通果。离空处等,得识等心,故彼令无缘色等行。得无学时,得九地善,但由离欲,不得六忧。上生下时,获得当地。言当地者,依当地成。不因地者,非当地系。生欲界时,不得欲界通果心故,依地故故,非自成故,失所依故。

    又即喜等(至)余不别说。

    述曰:此下会师句经。初释经文,后义分别。贪等滞境,名为耽嗜。诸染污受,为耽嗜依。无贪等心,名为出离。诸善性受,为出离依。无记双随,故不别说。由二依别,成三十六。然世尊说此三十六为奢(是个反)萨多钵陀,唐云师句。随此诸句,能表大师师之句故。表师句故,名为师句。有说:钵陀,唐曰迹义。邪师所识,得即迹名。以钵陀声,是所游义。一言所游谓之句,一足所游谓迹。有说:此受名设萨怛啰钵他,唐言刀路。或名设怛[口*盂]钵他,唐言怨路。刀、怨,皆是怨之通名。路亦所游,但非差别。以有漏法为受所依,故得名也。有说:此受名设萨怛啰钵陁,唐言刀迹。意刀所践,得刀迹名。但以师刀与怨,梵本声滥,钵陁、钵他,亦少相似。是故诵者,各执一文。又钵陁声,义兼句、迹。由兹释者,各见不同,所以于中有种种释。然其的据,未卜所从,理并无违,故今并举。

    此三十六(至)如前应知。

    述曰:此下义分别:一、明系地,二、明缘境,三、明随断。此即系地也。出离依能缘下,耽嗜依不缘下,故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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