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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主者,明于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其贱,近者不得塞其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境内明辨而不相踰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受爵禄而避刑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鬲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闲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筴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二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轴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轴伪。”

    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轴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者。不可以欺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长短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轴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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