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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敕身”。

    〔三〕孝经。

    〔四〕王先生云:‘“规避”当作“圭璧”。’继培按:后汉书冯衍传衍说鲍永云:“圭璧其行。”

    〔五〕淮南子泛论训文。

    〔六〕后汉书孝明八王传云:“梁节王畅少骄贵,颇不尊法度。梁相举奏畅不道。畅惭惧,上疏辞谢,不敢复有所横费,租入有余,乞裁食睢阳、谷孰、虞、蒙、宁陵五县。”此类是也。

    〔七〕“掠”与“略”同,注见下。

    〔八〕“依”读为“薆”,蔽也。史记绛侯世家索隐云:“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家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铎按:说文:“依,倚也。”广雅释诂三:“依,恃也。”“还依县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宠以自保。后汉书孝明八王传梁节王畅传云:‘畅上疏辞谢,乞裁食五县(全文见上注引)。诏报曰:“朕惟王至亲之属,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纷纷有言。今王深思悔过,朕恻然伤之。王其强食自爱!”畅固让,章数上,卒不许。’盖天子不许封租,则官民为之杜口,而王侯之负债自若也。故曰“其诬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读“依”为“薆”,未得其恉。

    〔九〕“罔”程本作“国”,误。“诬罔”亦汉时律令文,汉书武帝纪:“元鼎五年,乐通侯栾大坐诬罔”是也。说文云:“嫚,侮易也。”经典通作“慢”,大戴礼子张问入官篇云:“慢易者,礼之所以失也。”○铎按:说文:“●,轻也。”苍颉篇:“●,慢也。”书传通以“易”为之。诬罔、慢易并二字平列。

    〔一0〕昭五年左传:‘昭子曰:“竖牛祸叔孙氏,使乱大从,罪莫大焉。”’

    孝经曰:“陈之以德义而民兴行,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今欲变巧伪以崇美化,息辞讼以闲官事者,莫若表显有行〔一〕,痛诛无状〔二〕,导文、武之法,明诡诈之信〔三〕。

    〔一〕白虎通辟雍篇云:“显有能,褒有行。”

    〔二〕晏子春秋谏下云:“痛诛其罪。”

    〔三〕“信”疑“罚”。

    今侯王贵戚不得浸广〔一〕,奸宄遂多。岂谓每有争斗辞讼,妇女必致此乎?亦以传见。凡诸祸根不早断绝〔二〕,则或转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务念〔六〕,臣主之所以忧劳者〔七〕,其本皆乡亭之所治者,大半诈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则奸易塞也,见其守约则政易持也〔九〕。

    〔一〕下有脱文。○铎按:“得”读为“德”。“浸广”与“遂多”对,即有脱文,亦当在“浸广”上。

    〔二〕韩非子初见秦篇云:“削迹无遗根,无与祸邻,祸乃不存。”汉书匈奴传:‘陈饶曰:“椎破故印,以绝祸根。”’

    〔三〕隐元年左传云:“无使滋蔓。”

    〔四〕疑“必”。○铎按:疑“令”。

    〔五〕疑“也”。○铎按:“邪”犹“耳”。

    〔六〕昭六年左传云:“明察之官。”○铎按:“念”当作“急”。“急”本作“●”,故讹。

    〔七〕越语:‘范蠡曰:“为人臣者,君忧臣劳。”’

    〔八〕汉书刑法志云:“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狱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乡亭之狱曰豻。”

    〔九〕“奸宄遂多”至此,当在篇末,盖总结一篇之意。○铎按:“奸宄遂多”,下接“或妇人之行”,文义自顺。错简乃自“岂谓”至“易持也”一段。

    或妇人之行,贵令鲜絜〔一〕,今以〔二〕适矣,无颜复入甲门〔三〕,县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乱之本原〔五〕,不惟贞絜所生者之言也〔六〕。贞女不二心以数变〔七〕,故有匪石之诗〔八〕;不枉行以遗忧〔九〕,故美归宁之志〔一0〕。一许不改,盖所以长贞絜而宁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无廉耻之家,不贞专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丑■?〔一三〕轻薄父兄,淫僻妇女〔一四〕,不惟义理,苟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于刳腹芟颈灭宗之祸者〔一八〕,何所无之?

    〔一〕诗采苹郑笺云:“妇人之行,尚柔顺,自洁清。”“鲜絜”犹言“洁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鲜絜。”’

    〔二〕“以”、“已”同。

    〔三〕“适”下当有“乙”字。古人称人以甲乙。韩非子用人篇云:“罪生甲,祸归乙。”此其例也。周礼司剌疏云:“甲乙者,兴喻之义。”○铎按:日知录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条,说颇备。

    〔四〕周礼司厉疏云:“汉时名官为县官,非谓州县也。”

    〔五〕“乱”上当有“治”字,说见述赦篇。○铎按:“必”当依述赦篇作“此”。

    〔六〕诗南有乔木郑笺云:“贤女虽出游流水之上,人无欲求犯礼者,亦由贞絜使之然。”蝃蝀笺云:“淫奔之女,大无贞絜之信。”

    〔七〕史记田单传论:‘王蠋曰:“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传云:“无有二心。”

    〔八〕柏舟。○铎按:邶风柏舟。

    〔九〕诗斯干云:“无父母诒罹”,毛传:“罹,忧也。”郑笺云:“无遗父母之忧。”史记韩安国传:‘帝谢太后曰:“兄弟不能相教,乃为太后遗忧。”’

    〔一0〕诗葛覃云:“归宁父母”,毛传:“宁,安也。父母在,则有时归宁。”草虫笺云:“君子待己以礼,庶自此可以宁父母。”

    〔一一〕诗氓。

    〔一二〕诗关雎:“窈窕淑女”,毛传:“幽闲贞专之善女。”文选颜延年秋胡诗李善注引薛君韩诗章句曰:“窈窕,贞专貌。”列女传宋鲍女宗云:“妇人以专一为贞。”梁寡高行传颂云:“贞专精纯。”史记秦始皇纪会稽刻石云:“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一三〕方言云:“●,恨也。”“■”与“●”同。

    〔一四〕礼记经解云:“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列女传周主忠妾传颂云:“主妻淫僻。”

    〔一五〕史记货殖传云:“善治生者,能择人而任时。”

    〔一六〕史记孟尝君传:‘冯驩云:“不足者虽守而责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终无以偿。上则为君好利,不爱士民;下则有离上抵负之名。”’周礼朝士:“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注:“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义与“抵负”、“抵冒”同。

    〔一七〕“乎”当作“卒”,属下读。乎、卒字形相近,仪礼士冠礼:“啐醴”,郑注:‘“啐”古文为“呼”。’此其比也。

    〔一八〕吕氏春秋顺说篇云:“刈人之颈,刳人之腹”。“芟”当作“艾”,“艾”与“刈”通。○铎按:“芟”当作“殳”。释名:“殳,殊也。”昭廿三年左传释文引说文:“殊,一曰:断也。”“殳颈”犹“断颈”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一〕;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二〕。今市卖勿相欺,婚姻无相诈,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义顺法,遏绝其原〔三〕。初虽惭■于一人,然其终也,长利于万世〔四〕。小惩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济顽凶也〔六〕。

    〔一〕旧脱“不”字。盐铁论散不足篇云:“宫室舆马,衣服器械,丧祭饮食,声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圣人为之制度以防之。”礼记坊记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二〕韩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赏罚。”

    〔三〕书吕刑云:“遏绝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周语云:“王天下者,必先诸民,然后庇焉,则能长利。”韩非子难一:‘文公曰:“雍季言,万世之利也。”’

    〔五〕易系辞下传。“戒”王本作“诫”。

    〔六〕“小”下当脱“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政,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二〕。诸一女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绝其后〔六〕,奸乱绝则太平兴矣〔七〕。

    〔一〕汉书陈万年传颜师古注:“大要,大归也。”

    〔二〕昭卅一年左传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

    〔三〕○铎按:汉书朱博传:“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师古注:“又经三赦也。”更、经一声之转。

    〔四〕汉时有剧县、平县之目,见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

    〔五〕“其”旧作“者”,据何本改。

    〔六〕说苑政理篇云:“刑者,惩恶而禁后者也。”

    〔七〕史记秦始皇纪云:“欲以兴太平。”汉书路温舒传云:“太平之风,可兴于世。”

    又贞絜寡妇,或男女备具,财货富饶〔一〕,欲守一醮之礼〔二〕,成同穴之义〔三〕,执节坚固〔四〕,齐怀必死〔五〕,终无更许之虑〔六〕。遭值不仁世叔〔七〕,无义兄弟,或利其娉币〔八〕,或贪其财贿〔九〕,或私其儿子,则强中欺嫁〔一0〕,处〔一一〕迫胁遣送,人〔一二〕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一三〕,绝命丧躯,孤捐童孩。此犹迫胁人命自杀也〔一四〕。

    〔一〕汉书地理志云:“民以富饶。”

    〔二〕礼记郊特牲云:“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郑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齐”或为“醮”。’列女传蔡人之妻曰:“适人之道,一与之醮,终身不改”。宋鲍女宗云:“妇人一醮不改。”陈寡孝妇传颂同。

    〔三〕诗大车云:“死则同穴。”

    〔四〕列女传齐孝孟姬颂云:“孟姬好礼,执节甚公。”汉书贾捐之传云:“守道坚固,执义不回。”

    〔五〕列女传节义传序云:“惟若节义,必死无二。”召南申女传云:“守节持义,必死不往。”

    〔六〕列女传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终不以身更贰醮。”

    〔七〕尔雅释亲云:“父之晜弟,先生为世父,后生为叔父。”

    〔八〕汉书陈平传云:“平贫,乃假贷币以聘。”“聘”与“娉”同。

    〔九〕淮南子览冥训高诱注云:“齐之寡妇无子,不嫁,事姑谨敬。姑无男有女。女利母财,令母嫁妇。妇益不肯。”正此类也。诗氓云:“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毛传:“贿,财;迁,徙也。”郑笺:“径以女车来迎我,我以所有财迁徙就女也。”贪其财贿,夺之使不得迁矣。

    〔一0〕桓九年纪季姜归于京师,谷梁传云:“为之中者归之也。”范宁注:“中,谓关与婚事。”

    〔一一〕○铎按:“处”疑当作“遽”。

    〔一二〕○铎按:“人”即“妇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妇人”。

    〔一三〕庄卅二年公羊传云:“季子和药而饮之。”

    〔一四〕“命”当为“令”。汉书景十三王传云:“河间王元迫胁凡七人,令自杀。”又云:“赵王元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

    或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守将抱执〔一〕,连日乃缓,与强掠人为妻无异〔二〕。妇人软弱〔三〕,猥为众强所扶与执迫〔四〕,幽阨连日,后虽欲复修本志,婴绢〔五〕吞药〔六〕。

    〔一〕说文云:“●,扶也。”“将”即“●”字。汉书外戚传孝景王皇后传云:“女逃匿,扶将出拜。”后汉书列女阴瑜妻传云:“扶抱载之。”

    〔二〕史记陈丞相世家云:“曾孙何坐略人妻。”“掠”与“略”同。方言云:“略,强取也。”

    〔三〕广韵云:‘Q,柔也。“软”俗。’史记货殖传云:“妻子软弱。”按Q、软盖“●”之别体。说文云:“●,弱也。”汉书王尊传又作“耎弱”。

    〔四〕○铎按:“与”疑“舁”,说文:“舁,共举也。”

    〔五〕汉书司马迁传云:“婴金铁受辱”,颜师古注:“婴,绕也。”史记秦始皇纪后班固论云:“素车婴组。”“婴绢”犹“婴组”,即上云“自缢”也。

    〔六〕下有脱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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