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大学衍义补最新章节!

    ▲简典狱之官

    《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郑玄曰:“猾,乱也。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士,理官也。”

    臣按:此万世命官掌刑之始。盖帝世兵刑合而为一,所谓“蛮夷猾夏”,三代以后则属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贼奸宄而已,而后世群行攻劫之寇则亦以属兵焉。

    《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吕祖谦曰:“奸慝隐而难知,故谓之诘。推鞫穷诘而求其情也;暴乱显而易见,直刑之而已。”

    蔡沈曰:“秋官卿主寇贼法禁,诘奸慝,刑强暴作乱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于未然也。”

    臣按:司寇,六卿之一,在虞廷谓之士师,在周谓之司寇,在汉谓之廷尉,唐宋以来刑部尚书侍郎是也。

    《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国名)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蔡沈曰:“此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式也。《左传》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周公告太史,以苏忿生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狱,培植基本以长我王国,令于此取法而有谨焉,则能以轻重条列用其中罚而无过差之患矣。”

    陈栎曰:“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能慎则能敬矣,固为后之司狱者虑,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能如苏公者则用,否则斥。”

    臣按:苏公一狱官也,敬其所由之狱,谓其能使天下无冤狱可矣,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所以为此者,固出于其君之心,而所以广君之虐于天下者则其臣为之也,观诸秦隋以来可见已。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而末举苏公敬狱为言,且欲以为式于天下后世,然不谓之治狱而谓之敬狱,而又欲后人取法而有慎焉。所谓敬、所谓慎,敬则存于心者不敢忽,慎则见于事者不敢肆,虽则以告太史而实以之而告于王也,使为狱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狱,而用狱官者又能择敬慎之人而用之,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

    《君陈》:王曰:“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蔡沈曰:“言殷民之在刑辟者,不可徇君以为生杀,惟当审其轻重之中也。”

    陈经曰:“君之喜怒无常情,法之轻重有常理,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君言苟是,从君可也,非从君,乃从理也;君言苟未是,则从理可也,从理乃所以从君也。”

    臣按:成王以是告君陈,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狱及不误于庶狱之意也。后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其视成王之告君陈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其人之贤不肖何如也?是固其得于家庭之传、辅弼之训,然其天质之美亦于是乎见之,后世人主所当取法者也。

    《吕刑》:王曰:“典狱非讫(尽也)于威(权势也),惟讫于富(贿赂也)。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沈曰:“当时典狱之官非惟得尽法于权势之家,亦惟得尽法于贿赂之人,言不为威屈、不为利诱也。敬忌之至,无有择言在身,大公至正,纯乎天德,无毫发不可举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则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在下者对天之辞,盖推典狱用刑之极功而至于与天为一者如此。”

    吕祖谦曰:“典狱不得行其公者,非为威胁则为利诱,欲威不能屈、富不得淫,惟在敬忌,无择言在身而已。”又曰:“典狱之官,民之死生系焉,须是无一毫私意,所言无非公理,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天德所谓至公无私之德,到自作元命地位,命是命令,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复加之命方可。后世多以典狱为法家,贱士民之死生寄于不学无知之人,和气不召,乖气常有,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盖掌刑之官代天行罚,天讨有罪,天所以整齐天下之民,元不是自家事,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敬五刑是专敬天理,三德是或当用正直、或当用刚克、或当用柔克各得其当。若不敬天命,为害所逼、为利所诱,用刑必差,须是置祸福于度外,专敬天命,刑无不得其当,则民有所措手足,此所以培养根本,故三代得天下以仁。”

    臣按:刑狱之事实关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权势不能移,财利不能动,如此,用刑者无愧于心,受刑者允当其罪,吾之心合天之心矣。然非在我者一于敬而不敢忽、一于忌而不敢肆,行之于身皆可言之于口、无一事而不可对人言者不能也,允若兹,则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而吾之所得者纯乎天德矣。彼其生死寿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今我德与天一,则制生人之命在我矣。夫天高高而在上,所以制人之命者也,典狱者虽在于下而其所典之职亦以制人之命焉,岂非配享在下乎?典狱之职所系之重如此,膺天命而制生灵之命者可不择其人以用之乎?要之,狱所以不公者,外为权势之嘱托、内为财利之贿赂故也。然典狱之官所以不讫于威富者,其根本则又在于上之人焉。上之人诚严申明祖宗之法,使有罪者不以贿免戒,饬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执奏,而所用以居是官者,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刚直之人用之,则法不至于私滥、人不死于非命,人心允合于天心,逆气不伤于和气乎。吁,臣之所为乃承君之所命,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臣德克享于天则君德可知也。或曰典狱用刑,人臣事也,蔡氏谓推其极至于与天为一,何哉?天者公而已矣,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君以天讨之公付之臣,臣能奉公与天无间,是即君之所以无间于天也。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唯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附也),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

    蔡沈曰:“司政、典狱,诸侯也,为诸侯主刑狱,而言非尔诸侯为天牧养斯民乎?为天牧民则今尔何所监惩?所当监者非伯夷乎?所当惩者非有苗乎?伯夷布刑以启迪斯民,舍皋陶而言伯夷者,探本之论也。苗民不察于狱辞之所丽,又不择吉人,俾观于五刑之中,惟是贵者以威乱政、富者以货夺法。”

    臣按:刑者天所以讨有罪,讨有罪所以安无罪之民也。司政、典狱并言者,以诸侯受天子之命以为一方之主,既司夫民政复典夫刑狱也。政所以安民生,狱所以治民罪,皆奉天子之命以牧养其民,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天子之民即天民也,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有罪者治之则不敢复为恶,而无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至也)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

    蔡沈曰:“此告同姓诸侯也。参错讯鞫,极天下之劳者,莫若狱,苟有毫发怠心则民有不得其死者矣。罔不由慰日勤者,尔所用以自慰者无不以日勤,故职举而刑当也。尔罔或戒不勤者,刑罚之用,一成而不可变者也,苟顷刻之不勤则刑罚失中,虽深戒之而已施者亦无及矣。戒固善心也,而用刑岂可以或戒也哉?”

    臣按:三代之世,封建之法行,故穆王所戒者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其同姓诸侯也。盖天下有天下之刑,一国有一国之刑,天下之刑则天下之有罪者系累于其狱,一国之刑则一国之有罪者禁锢于其狱,人非一人也,五木具其身,百忧婴其心,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而为邦国之君典刑狱之政,置其身于安逸之地,忘其人在困厄之中,则有不得其死者矣,吾何惜夫顷刻之劳而不尽吾心焉,而使斯人无罪而就死地哉?一息或怠而致数人之死命,后虽悔之亦无及矣,吾心何由而安哉?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然后职举而刑当也。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蔡沈曰:“佞,口才也。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

    林之奇曰:“佞人御人以口给,如周亚夫诣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也?’答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反地上,即反地下矣。’所谓佞折狱也。”

    臣按:折狱之官,人命所系,是以自古典狱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长者以任之,盖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和颜悦色以询之犹恐畏威惧刑而不敢尽其情,况御之以口给乎?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典狱之官)伯(诸侯)族(同族)姓(异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

    蔡沈曰:“此总告之也。朕之于刑言且多惧,况用之乎?朕敬于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实任责,作配在下可也。”

    臣按:先儒谓官伯,官之长。前曰“自作元命,配享在下”,今曰“今天相民,作配在下”,则狱官乃配天者也。人君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命是官也必不敢轻,人臣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居是官也必能自重。穆王于前既曰“念之哉”,念之云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又曰“敬之哉”,敬之云者即帝舜钦之之意也。穆王之作此书虽曰耄荒,然帝王心法之传千载犹可想见,此《吕刑》之书所以见取于孔子也欤。

    《周礼》: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玄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贾公彦曰:“刑官,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

    臣按:大司寇一人,即今刑部尚书;小司寇二人,即今左右侍郎。乡士以下,郑注谓主六乡之狱,即今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狱是也,自唐以来分为六部而刑部分四属,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国初因之,至洪武二十三年始改为十三部,后又加以贵州、交焄为十四,其后弃交焄惟存十三部焉,盖有合于《周官》刑官之属乡士掌六乡之狱之制,可见前圣、后圣之心,其揆一也。

    小司寇之职,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郑玄曰:“登中,上其所断狱讼之数。”贾公彦曰:“群士谓乡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于天府,说者谓狱讼之中言事实之书也,必登于天府者,以刑所以致天讨,故登于天府而藏之,且示重其书而有谨于用之意。臣窃以为,所谓中者,意者取其所计弊狱讼之得其中者上于天府,使藏之以为法比,后有罪犯有合于是者则援引以为质也,如此,庶于文法为顺。

    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各掌其乡之民数(遂士掌其遂之民数,县士掌其县之民数)而纠戒之(遂士、县士亦各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遂士、县士皆同,惟旬,遂士二旬、县士三旬)。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附也)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陈尸)之三日(遂士则协日就郊而刑杀,县士则协刑杀,各就其县,余并同)。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遂士则王命三公会其期,县士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吴澂曰:“掌国中谓国中至百里郊也,凡六乡之狱皆在国中。要之者,谓为其罪法之要辞。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协日刑杀,谓可刑杀之日也。肆之,谓陈尸。期,谓王欲赦之人则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之日则王以时亲往议之也。”

    臣按:刑官而以士名,则自虞廷已然,其在朝者谓之士...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