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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泽之利(上)

    《禹贡》:海、岱惟青州,厥贡盐絺。

    臣按:盐之名著于经始此,然是时以下贡上以资食用而已,未以为利也。《洪范》:初一曰五行,一曰水,水曰润下作咸。

    吕祖谦曰:“此盐之根源。五行之气无所不在,水周流于天地之间,润下之性亦无所不在,其味作咸,凝结为盐,亦无所不在。种类品目甚多,世所共知者有三,如出于海、出于井、出于池三种之外,又有出于地者、出于山者、出于木石者,大抵盐生民之日用不可一日阙者,所以天地之间无处不有也。”

    臣按:盐之在天地间无处无有,故生民之食用亦无日可无也。惟其无处无有故其为利也博,惟其无日可无故其为用也广,利博而用广,故有国者于常赋之外首以此为富国之术焉。

    《周礼》:盐人(主共盐者)掌盐之政令以共百事之盐,祭祀共其苦盐(谓不练治者)、散盐(煮水为之者),宾客共其形盐(形象如虎者)、散盐,王之膳羞共饴盐(盐之饴者,今戎盐),后及世子亦如之。

    刘彝曰:“盐之所产不同,有刮于地而得者,有风其水而成者,有熬其波而出者,有汲于井而为者,有积于卤而结者。故刮地之盐苦而以共祭祀者,取其成于自然,与夫玄酒、明水不异也;熬波之盐散取其治洽四海,能致远物,故以奉先焉;宾客共形盐,盐为虎形以共食啖,示服猛也,又副之散盐者,致远物以怀诸侯也;饴盐风其水而成者,产于土中,其味甘焉。”

    臣按:周时设官以掌盐之政令,惟以共祭祀宾客及王后世子膳羞之用而已,其土之所生产、民之所采用、商贾之所贸易,上之人固未尝立官以禁之,设法以敛之也。

    齐桓公问管仲何以为国,管仲曰:“海王之国(海王者,言其负海之利而王其业),谨正(音征)盐纻(策也),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计其钟釜而给之。”于是说桓公伐菹(枯草也)薪煮海水为盐,令北海之众无得聚庸(功也)而煮盐。

    吕祖谦曰:“三代之时,盐虽入贡与民共之,未尝有禁法,自管仲相桓公,当时始兴盐纻以夺民利,自此后盐禁始开。”

    马端临曰:“《周礼》所建山泽之官虽多,然大概不过掌其政令之厉禁,不在于征榷取财也,至管夷吾相齐,负山海之利,始有盐铁之征。观其论盐则虽少男少女所食皆欲计之,苛碎甚矣,其言曰:‘先王塞人之养(利也),隘其利途,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又曰:‘夫人予则喜、夺则怒,先王见(去声)予之形而不见夺之理,故民可爱而洽于上也。’其意不过巧为之法,阴夺民利而尽取之,桑、孔之为有自来矣。”

    臣按:此万世禁盐利国之始。呜呼,天生物以养人,人君为之厉禁,使彼此适均而无欺陵攘夺之患,人人皆富而不贫,不夺彼而予此也,而管夷吾之为法,乃欲塞人之利而隘其所繇之途,其实夺之,示之以予之之形而阴为夺之之计,是乃伯者功利之习,见利而不见义,知有人欲而不知有天理,乃先王之罪人也。凡其所以巧为之法皆归之先王,而曰先王知其然,岂非厚诬也哉?后世言利之徒祖其说以聚敛,遂贻千万世生灵无穷之祸。

    董仲舒曰:“汉承秦法,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马端临曰:“史既言高祖省赋而复言盐铁之赋仍秦者,盖当时封国至多,山泽之利在诸侯王国者,皆循秦法取之以自丰,非县官经费所榷也。”

    臣按:三代之取民者贡赋而已,而山海之利方其盛时未有焉,至末世乃或有之,然亦不过一二而已,秦人乃至二十倍于古。呜呼,天生物以利民而君夺之以为己利,加一二且不可,况二十倍之乎?汉人虽不用此以为经费,然纵诸侯王国取之而不禁制,其与己之自取无以异也。

    汉武帝时,孔仅、东郭咸阳言愿募民因官器作鬻盐,官子牢(廪食也)盆(煮盐之器),敢私鬻盐者釱(足钳也)左趾。

    孝昭时,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问以民所疾苦,皆对曰愿罢盐铁官,无与天下争利。桑弘羊难(诘也)以为此国家大业,所以制四夷,安边足用之本,盐铁之利,佐百姓之急、奉军旅之费,不可废也。

    孝元时,尝罢盐铁官,三年而复之。

    吕祖谦曰:“汉兴,除山泽之禁,到武帝时,孔仅、桑弘羊祖管仲之法,盐始禁榷。至昭帝之世,召贤良文学论民疾苦,请罢盐铁,又桑弘羊反复论难,所以盐榷不能废,元帝虽暂罢之,卒以用度不足复建。自此之后,虽盐法有宽有急,然禁榷与古今相为终始,以此知天下利源不可开,一开不可复塞,其作俑于管仲,计近功浅效,夺民利以开盐禁,自此天下之盐皆入禁榷矣。”

    臣按:盐?虽始于齐,然未设官也,置盐官始于此。呜呼,天地生物以养人,君为之禁,使人不得擅其私而公共之可也,乃立官以专之、严法以禁之、尽利以取之,固非天地生物之意,亦岂上天立君之意哉?彼齐之为国,壤地狭而用度广,因其地负山海而税其近利,昔人固已议其巧为之法,阴夺民利,况有四海之大者,租赋遍天下,其所以资国用者利亦多端,岂颛颛在于一盐哉?昭帝时,贤良文学之士谓文帝无盐铁之利而民富,当今有之而民困乏,可见国之富贫在乎上之奢俭,而不系于盐之有无也。

    明帝时,尚书张林言:“盐,食之急,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诏诸尚书通议,朱晖等言:“盐利归官,则人贫怨,非明主所宜行。”

    韩愈曰:“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之外,少有见钱籴盐,多用杂物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若令吏坐铺自粜,利不关己,罪则加身,不得见钱恐失官利,必不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

    臣按:官不可与民为市,非但卖盐一事也。大抵立法以便民为本,苟民自便,何必官为?韩愈所谓求利未得,敛怨已多,主国计者宜以斯言为戒。

    北魏时,于河东盐池立官司以收税利。孝明即位,罢其禁与百姓共之。

    甄琛曰:“《周礼》山林川泽有虞衡之官为之厉禁,盖取之以时,不使戕贼,虽置有司,实为民守之也。夫一家之长必惠养子孙,天下之君必惠养兆民,未有为民父母而吝其酰盐,富有群生而榷其一物者也。立官鄣护盐池而取其利,是专奉口腹而不及四体也,天子富有四海,何患于贫?宜弛禁与民共之。”

    元勰曰:“圣人敛山泽之货以宽田畴之赋,收关市之税以助什一之储,取此与彼,皆非为身,所谓资天地之产、惠天地之民。盐池之禁,积而散之以济国用,非专为供大官之用。”

    臣按:宋儒胡寅折衷琛、勰之言而断之曰:“盐之为物,天地自然之利,所以养人也。尽捐之民则纵末作、资游惰,尽属之官则夺民日用,而公室有近宝之害,琛、勰之言皆未得中道也。官为厉禁,俾民取之而裁入其税,则政平而害息矣。繇是观之,盐之为利,禁之不可也,不禁之亦不可也,要必于可禁不可禁之间,随地立法,因时制宜,必使下不至于伤民,上不至于损官,民用足而国用不亏,斯得之矣。”

    唐刘晏为盐铁使,晏以为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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