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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论衡全译最新章节!

    【题解】

    本篇中王充驳斥了把打雷说成是上天发怒,有意惩罚暗中犯有过错的人,这一毫无事实根据的说法,故篇名叫“雷虚”。

    王充认为,雷是一种火,因为被雷打死的人,头发胡子被烧焦,皮肤被烤煳,尸体上能嗅到火气。他进一步指出,打雷是一种自然现象,是阴阳二气互相碰撞、冲击而形成的。还打了个通俗的比方,像把一斗水倒在冶炼金属的火上能发出很大的响声和灼伤人体一样。“阳气为火猛”,发出的声音就更巨大,“中伤人身,安得不死”。王充强调,“雷之所击,多无过之人”,可见雷“妄击不罚过”。至于雷打死人,他指出,只是一种偶然事件,“人在木下屋间,偶中而死”。最后王充得出结论,说打雷是上天发怒,雷打死人是上天惩罚“阴过”的说法,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虚妄之言。”

    【原文】

    23·1盛夏之时,雷电迅疾(1),击折树木,坏败室屋,时犯杀人。世俗以为击折树木、坏败室屋者,天取龙;其犯杀人也,谓之阴过(2),饮食人以不洁净,天怒,击而杀之。隆隆之声,天怒之音,若人之呴吁矣(3)。世无愚智,莫谓不然。推人道以论之,虚妄之言也。

    【注释】

    (1)疾:声音大。

    (2)本句《艺文类聚》卷二《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谓之有阴过”,可从。

    (3)呴(h%u吼):通“吼”。吁(y)玉):大喊。呴吁:这里是怒吼的意思。

    【译文】

    炎热夏天的时候,雷电迅猛响亮,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还危害杀人。世俗认为雷电击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它危害杀人,是人暗地里有罪过,拿不干净的东西给别人吃喝,于是天发怒,击杀了他。隆隆的雷声,就是天发怒的声音,好像人的怒吼。社会上不论是愚蠢人还是聪明人,没有人认为不是这样的。推究人间的道理加以评论,它是虚假的说法。

    【原文】

    23·2夫雷之发动,一气一声也。折木坏屋亦犯杀人,犯杀人时亦折木坏屋。独谓折木坏屋者,天取龙;犯杀人,罚阴过,与取龙吉凶不同(1),并时其声,非道也(2)。论者以为,隆隆者,天怒呴吁之声也。此便于罚过(3),不宜于取龙。罚过,天怒可也。取龙,龙何过而怒之?如龙神,天取之,不宜怒。如龙有过,与人同罪,龙杀而已(4),何为取也(5)?杀人,怒可也(6);取龙,龙何过而怒之?杀人不取,杀龙取之,人龙之罪何别,而其杀之何异,然则取龙之说既不可听,罚过之言复不可从。

    【注释】

    (1)吉凶不同:意思是“天取龙”是吉;“折木坏屋”,“犯杀人,罚阴过”是凶。

    (2)《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非”后有“实”字,可从。

    (3)便:适合。

    (4)龙杀:句义不通。疑系“杀龙”之误倒。

    (5)根据文意,疑“何”前夺一“天”字。与上文“天取之”正反相应,可证。(6)根据文意,疑“怒”前夺一“天”字。上文“罚过,天怒可也”文例相同,可证。

    【译文】

    雷的产生,同属一种气、一种声响。折断树木,毁坏房屋的时候,也危害打死人;危害打死人的时候,也折断树木,毁坏房屋。偏偏要认为析断树木,毁坏房屋,是天来取龙;危害打死人,是惩罚暗中有过错的人,这跟天取龙表现出的吉凶不一样,同一时候,同样雷声,这不符合事理。辩解的人认为,雷声隆隆,是天怒吼的声音。这种说法只适合于惩罚过错,不适合于天取龙。惩罚过错,天发怒可以;天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如果龙是神,天来取他,不应该发怒。如果龙有过错,跟人一样有罪,杀死龙罢了,天为什么还要取它呢?打死人,天发怒可以;来取龙,龙有什么过错而要对它发怒呢?打死人不取,杀死龙要取,人与龙的罪过有什么分别,而雷处死他们为什么却不一样呢?这样看来,天取龙的说法既不能听,惩罚过错的话也不可从。

    【原文】

    23·3何以效之?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人仆死于地,隆隆之声临人首上,故得杀人。审隆隆者天怒乎?怒,用口之怒气杀人也。口之怒气,安能杀人?人为雷所杀,询其身体(1),若燔灼之状也(2)。如天用口怒,口怒生火乎?且口着乎体(3),口之动与体俱。当击折之时,声着于地(4);其衰也,声着于天。夫如是,声着地之时,口至地,体亦宜然。当雷迅疾之时(5),仰视天,不见天之下。不见天之下,则夫隆隆之声者,非天怒也。天之怒与人无异,人怒,身近人则声疾,远入则声微。今天声近,其体远,非怒之实也。且雷声迅疾之时,声东西或南北。如天怒体动,口东西南北,仰视天亦宜东西南北。

    【注释】

    (1)询:询问。这里有考查的意思。

    (2)燔(f2n凡):烧。灼(hu¥浊):烤。

    (3)着:依附。乎:于。

    (4)着:觉得,感到。

    (5)上文有“案雷之声,迅疾之时”,下文有“且雷声迅疾之时”,均作“雷声”,故疑“雷”后,脱一“声”字。

    【译文】

    以什么来证明呢?考察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人仆向前在地上死去,接着隆隆的声音降临到人的头上,所以能够打死人。果真隆隆的雷声是天发怒吗?要是天发怒,那天是在用口里的怒气杀人。口里的怒气,怎么能杀人呢?人被雷打死,察看那人的身体,像被烧烤过的样子。如果天用的是口里的怒气,口里的怒气能产生火吗?况且口长在身体上,口的活动是跟身体一起的。当雷击断树木的时候,声音觉得在地上;雷声减弱,声音感到在天上。像这样,声音感到在地上的时候,那么口要到地上,身体也应该这样。当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抬头看天,却不见天落下来。看不见天落地,那么隆隆的雷声,就不是天在发怒。天怒跟人怒没有两样。人发怒,自己靠近别人那么声音就大,远离别人那么声音就小。如今天的声音离得近,而它的身体却离得很远,可见这不是天发怒的真实情况。况且雷声迅猛响亮的时候,声音或在东、西,或在南、北。如果是天发怒,天体就应该移运,口也应该向东西南北移动,那么抬头看天,天体也应该向东西南北移动。

    【原文】

    23·4或曰:“天已东西南北矣,云雨冥晦,人不能见耳。”夫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共雷。《易》曰:“震惊百里(1)”。雷电之地,雷雨晦冥,百里之外无雨之处,宜见天之东西南北也。口着于天,天宜随口,口一移,普天皆移,非独雷雨之地,天随口动也。且所谓怒者,谁也?天神邪?苍苍之天也?如谓天神,神怒无声。如谓苍苍之天,天者体,不怒,怒用口。且天地相与(2),夫妇也,其即民父母也。子有过,父怒,笞之致死(3),而母不哭乎?今天怒杀人,地宜哭之。独闻天之怒,不闻地之哭。如地不能哭,则天亦不能怒。且有怒则有喜(4)。人有阴过,亦有阴善。有阴过,天怒杀之;如有阴善,天亦宜以善赏之(5)。隆隆之声谓天之怒,如天之喜亦哂然而笑(6)。人有喜怒,故谓天喜怒。推人以知天,知天本于人。如人不怒,则亦无缘谓天怒也。缘人以知天,宜尽人之性。人性怒则呴吁,喜则歌笑。比闻天之怒,希闻天之喜;比见天之罚,希见天之赏。岂天怒不喜,贪于罚希于赏哉(7)?何怒罚有效,喜赏无验也!

    【注释】

    (1)震:八卦之一,卦形为■,象征雷。

    (2)相与:彼此相交接。

    (3)笞(ch9痴):用竹板、荆条抽打。

    (4)根据文意,疑“且”后夺一“天”字。

    (5)以善:疑应作“喜以”,方与上文“天怒杀之”相应。

    (6)疑“亦”后应有一“宜”字,方与上文“天亦宜喜以赏之”语气相同。哂然:《太平御览》卷三九一引《论衡》文作“哑哑”,“哑哑而笑”与“隆隆之声”相对,可从。

    (7)希:疑“■”抄写之误。■:即吝。吝:吝啬。

    【译文】

    有人说:“天已经随着声音向东、西、南、北移动了,只因为云雨昏暗不明,人们不能看见罢了。”千里内外不会同刮一股风,百里内外不会同响一声雷。《周易·震卦》上说:“雷能惊动一百里。”雷鸣电闪的地方,打雷下雨天空昏暗不明,但是百里之外,没有雨的地方,应该看见天向东、西、南、北移动了。口长在天体上,天体应该跟随口,口一移动,整个天体都该移动,不能只是打雷下雨的地方,天体才跟随着口活动。况且说发怒的是谁呢?是天神呢?还是苍天呢?如果说是天神,神发怒没有声音。如果说是苍天,天是一种物体,不会发怒,因为发怒要用口。况且天和地的关系,像夫妻一样,它们就是人的父母。儿子有过错,父亲发怒,用板子把他打死,母亲不会哭吗?如今天发怒杀人,地应该哭。现在偏偏只听见天发怒,不听见地在哭。要是地不会哭,那么天也不会发怒。况且天有愤怒就有欢乐。人暗中有过错,也暗中有善行。暗中有过错,天发怒杀掉他;如果暗中有善行,天也应该高兴而奖赏他。隆隆的雷声,认为是天发怒;如果是天欢喜,也应该哈哈地笑。人有欢喜有愤怒,所以说天也应该有欢喜有愤怒。推究人的情况来说明天,可见对天的知识是以人为基础的。如果人不会发怒,那么也没有根据认为天会发怒。既然根据人来说明天,就应该全部把人的特征用上。人生来发怒就要怒吼,欢喜就要唱歌欢笑。经常听见天发怒,很少听见天欢喜;经常看见天惩罚人,很少看见天奖赏人。难道天愿意发怒,不愿意欢喜,贪恋惩罚,吝啬奖赏吗?为什么天发怒惩罚人有证明,天欢喜奖赏人没有证明呢!

    【原文】

    23·5且雷之击也,折木坏屋,时犯杀人,以为天怒。时或徒雷,无所折败,亦不杀人,天空怒乎?人君不空喜怒,喜怒必有赏罚。无所罚而空怒,是天妄也。妄则失威,非天行也。政事之家(1),以寒温之气为喜怒之候。人君喜即天温,即则天寒(2)。雷电之日,天必寒也。高祖之先刘媪曾息大泽之陂,梦与神遇(3),此时雷电晦冥。天方施气,宜喜之时也,何怒而雷?如用击折者为怒(4),不击折者为喜,则夫隆隆之声,不宜同音。人怒喜异声,天怒喜同音,与人乖异,则人何缘谓之天怒?

    【注释】

    (1)政事之家:解说政事的人。

    (2)即:章录杨校宋本作“怒”,可从。

    (3)遇:交合,交媾。

    (4)用:以,以为。

    【译文】

    雷击,折断树木,毁坏房屋,有时危害打死人,就认为是天发怒。但有时只是打雷,没有折断树木,毁坏房屋,也没有打死人,难道是天无缘无故地发怒吗?君主不无缘无故地欢喜,也不无缘无故地发怒,欢喜与发怒一定会有奖赏与惩罚。没有惩罚而白白地发怒,是天在胡闹。乱来就会失掉威严,这不是天的行为。解释政事的人,用寒冷与温和的气候作为欢喜与发怒的征兆。君主欢喜那么天就温和,要是发怒那么天就寒冷。打雷闪电的日子,天气就一定寒冷了。汉高祖先人刘媪曾在大泽的岸边休息,梦中与天神交合,这时雷鸣电闪昏暗不明。天正施气给刘媪,这应该是大喜的时候,怎么天要发怒响雷呢?如果认为击断树木是天发怒,不击断树木是天欢喜,那么隆隆的雷声就不应该是同一种声音。人发怒、欢喜是不同的声音,天发怒、欢喜却是同一种声音,跟人的不相同,那么人根据什么认为打雷是天发怒呢?

    【原文】

    23·6且饮食人以不洁净,小过也。以至尊之身,亲罚小过,非尊者之宜也。尊不亲罚过,故王不亲诛罪(1)。天尊于王,亲罚小过,是天德劣于王也。且天之用心,犹人之用意。人君罪恶(2),初闻之时,怒以非之,及其诛之,哀以怜之。故《论语》曰:“如得其情,则哀怜而勿喜。”纣至恶也,武王将诛,哀而怜之。故《尚书》曰:“予惟率夷怜尔(3)。”人君诛恶,怜而杀之,天之罚过,怒而击之,是天少恩而人多惠也。

    【注释】

    (1)诛:惩罚。

    (2)罪:惩处。

    (3)惟:语助词,无义。率:遵循,沿着。夷:公平合理。这句话今本《尚书·多士》作“予惟率肆矜尔。”

    【译文】

    拿不洁净的东西给人吃喝,是个小过错。以极尊贵的身份,亲自处罚这样小的过失,不是尊贵的人该做的事。尊贵的人不亲自惩罚有过失的人,所以君主不亲自惩办有罪的人。天比君王尊贵,亲自处罚有小过失的人,这是天的德行比君王还低劣。天用心,跟人用意一样。君王惩办恶人,刚听到他罪恶的时候,愤怒地遣责他,等到要惩办他的时候,又同情怜悯他。所以《论语·子张》上说:“如果弄清他犯罪的情由,在杀他们的时候就应该同情怜悯他们而不要高兴。”商纣恶贯满盈,周武王要杀他,还同情怜悯他。所以《尚书·多士》说:“我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办法处治并怜悯你们。”君王惩罚恶人,是怜悯地杀掉他们,而天惩罚有过错的人,是发怒并击毙他们,这是天刻薄而人慈悲了。

    【原文】

    23·7说雨者以为天施气。天施气,气渥为雨(1),故雨润万物,名曰澍(2)。人不喜,不施恩;天不说(3),不降雨。谓雷,天怒;雨者,天喜也。雷起常与雨俱,如论之言(4),天怒且喜也,人君赏罚不同日,天之怒喜不殊时(5),天人相违,赏罚乖也。且怒喜具形(6),乱也。恶人为乱,怒罚其过,罚之以乱,非天行也。冬雷,人谓之阳气泄(7);春雷,谓之阳气发;夏雷,不谓阳气盛,谓之天怒,竟虚言也。

    【注释】

    (1)渥:厚。

    (2)澍(sh)树):及时雨水。

    (3)说(yu8悦):通“悦”。

    (4)根据文意,疑“论”下脱一“者”字。

    (5)不殊时:不在不同的时候,即同时。

    (6)具:通“俱”,形:表现。

    (7)阳气泄:按照阴阳五行说法,阳气在阴历11月冬至开始出现,以后逐渐增多,到阴历五月夏至时达到极盛。

    【译文】

    解说雨的人认为是天施气。天施放气,气聚集厚了就变成雨,所以雨能滋润万物,称为及时雨。人不高兴,不会给予恩惠;天不高兴,不会降雨。认为打雷是天发怒,下雨是天欢喜。响雷常常跟雨一起来,按照解说者的话,天是在一边发怒一边高兴了。君主不在同一个时候进行赏罚,而天的喜怒却同时,天与人相反,赏与罚相背。况且发怒与欢喜同时表现出来,是混乱的行为。憎恨人作乱,发怒惩罚他们的过错,但却用混乱行为去惩罚他们,这不应是天的行为。冬天打雷,人们认为是阳气开始散发;春天打雷,认为是阳气进一步发泄;夏天打雷,却不认为是阳气旺盛,而认为是天发怒,可见这终究是句假话。

    【原文】

    23·8人在天地之间,物也;物,亦物也。物之饮食,天不能知;人之饮食,天独知之?万物于天,皆子也。父母于子,恩德一也,岂为贵贤加意,贱愚不察乎?何其察人之明,省物之暗也!犬豕食人腐臭(1),食之天不杀也(2)。如以人贵而独禁之,则鼠洿人饮食(3),人不知,误而食之(4),天不杀也。如天能原鼠,则亦能原人。人误以不洁净饮食人,人不知而食之耳,岂故举腐臭以予之哉?如故予之,人亦不肯食。吕后断戚夫人手(5),去其眼,置于厕中(6),以为人豕。呼人示之,人皆伤心;惠帝见之,病卧不起(7)。吕后故为,天不罚也;人误不知,天辄杀之。不能原误失而责故(8),天治悖也(9)。

    【注释】

    (1)人腐臭:文不可通,疑“人”下脱一“以”字。

    (2)食之: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3)洿(wu污):同污。

    (4)误:这里作不小心,不注意讲。

    (5)戚夫人:汉高祖宠妾,赵王如意的母亲。吕后断戚夫人手:汉高祖多次想废掉太子,立如意,吕后深为忌恨戚夫人母子。高祖死后,吕后毒死赵王如意,斩断戚夫人手脚,挖去眼睛,用火灼她的耳朵,并拿哑药给她吃,把她关在猪圈中,称之为“人猪”。几天后,叫自己的儿子汉孝惠帝来看,孝惠帝见后放声大哭,病了一年多不能起身。

    (6)厕:猪圈。

    (7)以上事参见《史记·吕后本纪》。

    (8)失:递修本作“反”,可从。责:疑“贳”形近而误。“反而贳故”,承上文“吕后故为,天不罚”为义,可证。

    (9)悖(b8i辈):糊涂,荒谬。

    【译文】

    人在天地之间,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也是一种物质实体。动物吃的东西,上天不能知道;人吃的东西,上天偏偏就知道吗?万物对于天,都是儿子。父母对于子女,恩德都是同样的,难道会因为人尊贵贤能特别关心,而因为动物低贱愚蠢毫不留心吗?为什么天观察人这么清楚,而观察动物却这么不清楚呢!狗和猪吃人给的腐臭食物,天却不杀那个人。如果认为人尊贵只禁止给人吃脏东西,那么老鼠弄脏了人吃的东西,人不知道,不注意吃了它,天却不杀老鼠。如果天能原谅老鼠,那么也应该能原谅人。人不小心把不洁净的东西给了别人,别人不知道吃了它,难道是故意拿腐臭东西给别人吃吗?如果是故意给别人,别人也不会肯吃。吕后斩断戚夫人的手,挖去她的眼睛,关她在猪圈里,把她当做“人猪”。喊人们来看,人们都很伤心;孝惠帝看了,就病倒卧床不起。吕后故意这样做,天不惩罚她;人粗心不知道把脏东西给别人吃了,天立即就杀死他。不能原谅无心的过失反而宽恕有意的罪过,这是上天办事太昏乱了。

    【原文】

    23·9夫人食不净之物,口不知有其洿也(1);如食己,知之,名曰肠洿。戚夫人入厕,身体辱之,与洿何以别?肠之与体何以异?为肠不为体(2),伤洿不病辱(3),非天意也。且人闻人食不清之物,心平如故,观戚夫人者,莫不伤心。人伤,天意悲矣。夫悲戚夫人(4),则怨吕后。案吕后之崩,未必遇雷也。道士刘春荧惑楚王英(5),使食不清。春死未必遇雷也。建初四年夏六月(6),雷击杀会稽靳专日食羊五头皆死(7)。夫羊何阴过而雷杀之(8)?舟人洿溪上流,人饮下流,舟不雷死。

    【注释】

    (1)有:本句语气不顺,疑是衍文。

    (2)为:这里作顾讲。

    (3)伤:悲痛。这里是怜悯的意思。病:不满,指责。

    (4)夫:递修本作“无”,形近而误,可从。

    (5)荧惑:迷惑。楚王英:汉光武帝的儿子刘英,封于楚地。

    (6)建初:东汉章帝年号。建初四年:公元79年。

    (7)此句义不可解。《太平御览》卷十三引《论衡》文作“雷击会稽鄞县羊五头皆死”,可从,会稽:郡名。鄞(y0n银)县:东汉时鄞县在今浙江省奉化东。

    (8)本句语气不顺,疑“羊”下脱“有”字。《初学记·雷部》引《论衡》文“羊”下有“有”字,可证。

    【译文】

    人吃了不洁净的东西,口不晓得那是脏的;如果吃完了,才知道,名叫肠洿。戚夫人被关进猪圈,身体被脏东西污辱,跟“肠洿”有什么分别?肠跟身体有什么区别?只顾肠不顾身体,只怜悯肠子被弄脏而不怨恨身体被污辱,这不是上天的意思。况且人听说别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心里平静得像没有听见一样,但看见戚夫人的人,没有不伤心的。人悲伤,天意也悲痛。天悲痛戚夫人,那么就应该怨恨吕后。考察吕后死时,未必遭雷打。道士刘春使楚王英迷惑,让他吃了不干净的东西。刘春死时,也未必遭雷打。建初四年(公元79年)六月,雷击会稽郡鄞县的五头羊都死了。那羊暗中有什么过错而雷要打死它们?船夫弄脏了小河的上游,人们吃了下游的水,船夫并没有被雷打死。

    【原文】

    23·10天神之处天,犹王者之居也(1)。王者居重关之内(2),则天之神宜在隐匿之中。王者居宫室之内,则天亦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之坐(3)。王者与人相远,不知人之阴恶;天神在四宫之内,何能见人暗过?王者闻人过,以人知;天知人恶,亦宜因鬼。使天问过于鬼神,则其诛之,宜使鬼神。如使鬼神,则天怒,鬼神也,非天也。

    【注释】

    (1)也:递修本作“地”,“王者之居地”与“天神之处天”对文,可从。

    (2)关:门闩。这里指宫门。

    (3)太微、紫宫、轩辕、文昌:四个恒星星座的名称,即下文的“四宫”。古代认为它们是天帝及其后妃所在的地方:天子居太微,太一居紫宫,帝妃居轩辕,管天下集计事者居文昌。坐:通“座”,星座。

    【译文】

    天神住在天上,就像君王住在地上一样。君王住在层层宫门之内,那么天神就应该住在隐蔽的地方。君王住在宫室里面,那么天也有太微、紫宫、轩辕、文昌等居住的星座。君王跟一般人相互离得很远,不知道人的暗中罪过;天神住在四宫之内,又怎么能看见人的暗中罪过呢?君王听说人的过错,是靠人报告才知道;上天知道人的罪过,也应该是靠鬼的报告。假使天是向鬼神了解人的过错,那么天要杀人,也应该是派鬼神去执行。如果天派鬼神去杀人,那么所谓天发怒,实际是鬼神在发怒,而不是天在发怒了。

    【原文】

    23·11且王断刑以秋(1),天之杀用夏(2),此王者用刑违天时。奉天而行,其诛杀也,宜法象上天(3)。天杀用夏,王诛以秋,天人相违,非奉天之义也。

    【注释】

    (1)断刑:处决死囚。参见《礼记·月令》。

    (2)用:以,在。

    (3)法象:这里是仿效的意思。

    【译文】

    况且君王处决死囚在秋天,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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