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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就孟子之伦理思想中,论其属于直觉论的方面者,如次。

    在孟子之伦理思想中,其最要之根本观念,为仁义礼智,更约言之,则仁义二者是也。王子垫章曰:“何谓尚志?曰:仁义而已矣。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毕](备)矣。”(按,《尽心》上 )即谓舍“仁义”二字外,无可为理想者也。今按:以仁为德,则当以义为义务。孟子之所谓义,含有公正之意,即反对一切不公平之行为之意。然自广义言之,则又含有正义公道之意,即一切道德上法则或义务之意也。孔子惟说“仁”,至孟子始加以“义”之一字。《孟子》七篇中,其说正义之尊严性者不一而足,是即孟子伦理思想之特色,而亦由社会风纪变迁,不得不设为严峻之客观的法则,以防当时恣肆之倾向耳。孟子以义为直觉的,即离却一切理由条件,而绝对的督责吾人之命令。以此点言,则孟子之于伦理上似有直觉论派之面目焉。曰:“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按,《公孙丑》上 )“古之人未尝不欲仕也,又恶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住](往)者,与钻穴隙之类也。”(按,《滕文公》下 )“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按,《离娄》下 )“大匠诲人,必以规矩,学者亦必以规矩。”(按,《告子》上 )“御者且羞与射者比,比而得禽兽,虽若丘陵,弗为也。如枉道而从彼,何也?且子过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按,《滕文公》下 )“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按,《万章》上 )“大人者,言不必行,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按,《离娄》下 )由此等思想考之,则孟子之所谓“义”,其视为直觉的,绝对的,而强人以实行之之道德上规则或义务,益昭然无可疑已。

    虽然,孟子之于义,亦非谓不论何时何地皆毫不可破灭者也。彼亦以为义有大小轻重之别,轻而小之义有时不能不让重而大之义,即于一种定规外,许有例外之义是也。举其一例,“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按,《离委》上 )所谓“权”者即指例外之义言。然则为全大义而破小义者,亦孟子之所是认者也。其后继之曰:“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子欲手援天下乎?’”在孟子意中,以为救济天下者,舍仁义之正道外,无有他策,固宜其为此言。但其为是言者,以天下之溺与嫂之溺,异其轻重耳。假使天下之溺与嫂之溺同,则如何?舍权道外,别无救济天下之道。而救济天下又为义之重大者,则如何?吾人自理论上推之,则知孟子既是认前者,其于后者,亦不得不是认之者也。且孟子亦尝承认义之有融通性,可援一二例证之,曰:“‘以礼食,则饥而死;不以礼食,则得食:必以礼乎?亲迎则(不)得妻,不亲迎则得妻:必亲迎乎?’”(按,《告子》下 )孟子于此,谓礼食、亲迎是礼之轻者;饥死灭性,无妻灭人伦,是食色之重者。弃前者而全后者,固理之所当然。然又设辞以辨之曰:“ 兄之臂而夺之食,则得食;不 则不得食:则将 之乎?逾东家之墙而搂其处子,则得妻;不搂则不得妻:则将搂之乎?”(按,同上 )此谓有重大于食色之义在,即不得不弃食色而全义也。是明明谓义之有融通性也。此外又有一例:“万章问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曰:‘不(按,当衍 )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按,《万章》上 )由此观之,是孟子于伦理上,实立一种系统观,而谓个人之义务,皆各有相当之位置阶级,遇有不得已之时,亦可为其重者大者,而破灭其轻者小者也。从此思想,则与所谓“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大人弗为”之言,明明相异。然则孟子于实际上,殆未尝不以一种“非礼之礼,非义之义”,即所谓“权”者,认为正当之行为也。吾人欲解孟子之真意,不得不设为一言,以解决此问题,曰:人得以比较种种义务而通融于其间者,就特殊义务之自身言之,即被统摄于“仁义礼智”或“孝弟忠信”等通则之下之个个的义务耳;谓义务有大小轻重者,惟同在一通则内之种种义务间,乃有大小轻重耳。如孝,一通则也,而其中有以口腹之养为孝者,有以心志之养为孝者,前者重(按,当为“轻” )而后者轻(按,当为“重” ),故若二者相冲突,则当舍前者而取后者。若夫忠孝仁义等通则之自身,则皆有个个独立之绝对的权威,其间不应有大小轻重之别,故不能以其一为其他之手段。孟子所谓不枉己、不破义,毕竟指此等通则言,非指个个特殊之义务言也。解此则孟子之真意,其庶乎得之矣。

    虽然,自他方面观之,则夫谓一切义务间有轻重之关系,而有一最终之标准者,孟子于此说,似未尝不承认之。究令如前之说,孟子乃以仁义忠孝等为个个独立之直觉原理,然遇有相互冲突之际,即如欲忠则不能孝,欲孝则不能忠之际,彼将若何判断之乎?当是之时,取其一而舍其他乎?抑诉诸更高之标准,而两者兼全乎?此等问题非超出乎直觉说之立脚地外,决无解释之道。而孟子于此,究取何种见解,则吾人莫由知之,惟由次举一例以略窥其意见耳。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按,《尽心》上)

    是即假设“义”与“孝”相冲突之例,欲进而解决之者也。大体上以直觉说为立脚地之孟子,于此似[于](已)穷于为答。法者受之于古,虽天子不得私之,然行法于其亲,如孝道何?曰:“窃负而逃”,此不既属遁辞耶?且孟子之意,或以为如是者,义与孝可两全,然吾人不得不谓之曰:彼实舍义而取孝者也。何则?负有罪之父而逃,是仍破法蔑义之为也。设有以是语孟子者,彼必应之曰:“是非蔑义,惟不得已而出于权耳。”参诸“嫂溺”之例,则孟子或有此思想欤?然如此持论,则又越于直觉说之立脚地,不以义与孝为相并而立之绝对的标准,而既于二者之间,与以轻重之别矣。由舜之大孝推之,则为亲而弃天下,宁有其事;然若舜弃天下,而天下大乱,生民涂炭,则舜如之何?孟子苟设想及此,而与以明答,则吾人于孟子说之立脚地当更明了,而惜其未有之也。

    要之,孟子于大体上似属直觉说,然亦稍加以立极论之思想。(立极论者谓立一究竟之标准以为一切义务之根据。 )彼以不杀人为仁,然有时亦以杀人为合于天理者,则彼之非严义之直觉论者,不可争也。

    今谓仁义礼智(姑从孟子大体之见言之 )不以自身以外之理由为根据,而为直觉的道德上之法则及观念,然如此道德上之直觉的(法则)及观念,吾人如何而有之乎?自内乎?将自外乎?先天的乎?将经验的乎?又以之为自内者、为先天的者矣,然将如固有论者之言,谓人之有生,即既以明了之观念,而存于心中乎?抑将如发达论者之言,谓其始不过为一朦胧之冲动,惟由经验,以徐徐发展之,而后能为明了之意识乎?解此点者,属孟子伦理说中之心理论、性理论方面。按:孟子始研究心理、性理之问题,而以之为其伦理说或德育之基础。此为中国伦理史上极当注意之事。彼宋儒一派之性理论毕竟渊源于此耳。然则孟子于道德上之观念,果谓其起原何自乎?吾人以为彼之思想一面似属固有论,他面又似属发达论,曰: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按,《尽心》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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