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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孟德斯鸠:政治与历史最新章节!

    Une nouvelle théorie de la loi

    拒绝使政治事实的素材服从于宗教和道德原则,拒绝使它们服从于自然权利理论的抽象概念————后者无非是一些乔装改扮了的价值判断————这样就排除了成见,开辟了科学的康庄大道。这样就导致了孟德斯鸠那些伟大的理论革命。

    最负盛名的理论革命包含在给法下定义的那两行文字里:“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为<论法的精神>辩护》里的那位神学家,他可不像孟德斯鸠说的那么天真,在这一点上他并不相信自己的眼睛。“法,关系!这叫人如何理解?……不过,作者改变了法的通常定义,这不是没有意图的。”[1]他没看错。孟德斯鸠的意图,无论他自己是个什么说法,一定是想要在公认的定义中改变某些东西。

    我们知道,法的概念有漫长的历史。它的现代词义(科学法则[2]的意义)只是到了16、17世纪,才在物理学家和哲学家的著作中出现。而且即便在那时,它也仍然带有以往时代的特点。在获得现象的可变量之间的恒定关系这个新的意义之前,也就是说,在与现代实验科学的实践发生关系之前,法一直从属于宗教、道德和政治的世界。在它的意义里,浸透了来自人类关系的要求。因此,法必须以人类存在者或根据人的形象想象出来的存在者————哪怕他们超出了法的界限————为前提。法是戒律。因此它需要一个命令的意志和一些遵从的意志。它需要一个立法者与一些臣民[3]。因此,法具备了自觉的[4]人类行动的结构:它有一个目的,它指定一个目标,同时还要求人们达到这个目标。对于那些生活在法之下的臣民来说,它呈现出强制和理想两方面的歧义性。我们可以看到,正是这种意义和它引起的共振,在从圣奥古斯丁到圣托马斯的中世纪思想中,独占了统治地位。法只有一个结构,因而我们可以在同一种意义上谈论神为法、自然法和人为(人类)法。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我们遇到的是同一种戒律和目的的形式。神为法统治着一切法。上帝把命令[5]颁布给整个的自然界以及人类,并且在这样做的同时,也设定好了它们的目的。其他的法仅仅是这个原初戒律的回声,在整个宇宙、天使团、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当中不断重复,渐次减弱。我们知道,那些颁布命令的人都有一种怪癖,就是喜欢别人重复他们的命令,至少在某些团体中是这样的。

    认为自然可能具有一些不同于命令的法,这个观念费了很长时间才摆脱了上述遗产。我们可以在笛卡尔那里看到这一点,他仍然想把自己仅仅在物体中发现的法则————运动守恒、下落、碰撞————归之于上帝的旨令。有了斯宾诺莎,才有了对于第一重差异的意识:“不过法这个字眼只是由于隐喻才被用于自然物”,因为“人们通常只是用法来指戒律”。[6]到了17世纪,这种长时间的努力终于为法的新意义赎回了一方净土:自然的领域、物理的领域。上帝的旨令仍然高高在上地保护着法的旧形式以顾全体面,但在它的掩蔽下,一种法的新形式却发展起来,从笛卡尔到牛顿,一点一点地取得了孟德斯鸠所描述的那种形式:存在于诸可变项之间的“一种确定不变的关系”,正如“每一多样性,都是均一性;每一变化,都是不变”(《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但那个使得物体坠落或相撞、使得行星在轨道上运行的东西,人们还想不来,怎么才能把它变成一种普遍的模型。法的旧意义,即由一位主人所宣布的命令与目的,还维持着它原有的地盘:神为法的领域、道德(或自然)法的领域、人类法的领域。我们甚至还可以注意到————这初看起来是悖论性的,但却自有其理由————前面曾经讨论过的那些自然权利理论家,他们给法的旧词义附加了各自概念的余额。无疑,他们也把“自然法”给“还俗”了,那个言说“自然法”或用他的旨令守护“自然法”的上帝,也和笛卡尔的上帝一样无用:充其量是个防盗的守夜人罢了。但是,他们从旧词义中保留了它的目的论结构,它————掩盖在自然的直接表象之下的————作为理想的特性。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既是一种应当(devoir),也是一种必然性。他们所有的请愿都在这种————仍然与新定义不相干的————法的定义中找到了庇护和支持。

    然而,在那两行文字里,孟德斯鸠完全是在提出,要将法这个字眼的旧词义从它仍然守护着的领域中驱逐出去。并且,要使存在者的整个范围,从上帝到石头,都接受法——关系这个现代定义的支配。“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者都有它们的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高于人类的智能者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有其法。”(《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说得够清楚了。这一次再也没有那些保留的禁区了。可以想见这是何等耸人听闻的事。大概总有一个上帝在那里推动————如果不是在那里误导的话。他创造了世界。但他只是关系项之一。他是本原理性(raison primitive),但那些法对于他和所有存在者一视同仁:“法就是存在于他”(本原理性,也就是上帝)“和不同存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种存在者彼此之间的关系。”(《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而且,如果我们再考虑到,这个设立了法的上帝本身,在创造诸存在者的同时,看到他自己的原初旨令也要服从于同一种性质的必然性,那么,这个上帝本身也就从内部遭受到法的普遍传染了!如果他制定了这些统治着世界的法,那么终究是因为它们和“他的睿智与力量存在着关系”。一旦和上帝了结了债务,剩下的一切都迎刃而解。降服对手的最好办法,就是把他拉到自己一边。他过去一直照管着那些旧的领域。现在那些领域都向着孟德斯鸠开放了,而首要的领域,便是人们在城邦中、在历史中存在的整个世界。孟德斯鸠终于可以把他的法强加给这些领域了。

    必须正视导致这场理论革命的前提。其前提意味着,有可能把牛顿式的法则(loi)范畴运用于政治的和历史的素材。其前提意味着,有可能从人类制度本身提取所需要的东西,去思考它们在统一性中的多样性,在不变中的变化:它们多样化的法则,它们生成变异的法则。这样的法(loi)将不再是一种理想的秩序(ordre)[7],而是一种内在于现象的关系[8]。它将不是在对本质的直观中被给予,而是要在摸索中,通过研究和比较,从不带先入之见的事实本身中得出。在发现它的时候,它将只是一种假设,而只有在被最为多样化的全部现象所证实之后,它才成其为原则:“我追随着我的对象而没有定型的计划;我不懂得什么是规则,什么是例外;我找到了真理,只是为了把它再丢掉:但是,当我一旦发现了我的原则的时候,我所寻找的东西便全都向我源源而来了。”(《论法的精神》,序)“我提出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情况本身都是服从于这些原则的,所有民族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论法的精神》,序)除了没有直接使用实验方法之外,这完全就是那种旨在寻求其对象的法则的经验科学的循环了。

    但是,这场理论革命的前提同样意味着,不能把科学研究的对象(这里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公民法与政治法)与这一研究本身的成果相混淆:不能玩弄法这个字眼。在这方面,危险的混淆来源于,孟德斯鸠要在所有认识对象当中根据事实得出它们的法则(lois),但他在这里力图认识的,却是一种特殊的对象,即人类社会的各种人为法(lois)。而人们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或者在早期法兰克人的王国所发现的法,显然都不是前一种意义上的法:科学法则。它们是一些法律制度,而孟德斯鸠想要说明的,是关于它们如何归类或演变的(科学)法则。通过区分法和法的精神,他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我讨论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这个精神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具有的各种关系之中。”(《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因此,孟德斯鸠并没有把他的对象的法则(法的精神)与他的对象本身(法)混为一谈。我认为,如果想要避免某种误会,这个十分简单的区分就是必不可少的。同样在第一章里,在说明了宇宙间的一切存在者乃至上帝都要服从于法——关系之后,孟德斯鸠考虑到这些法——关系在形态上的不同。于是,他区分了那些统治着无生命的物质、并且从未遇到丝毫偏离的法,和那些制约着动物与人类的法。沿着存在的阶梯越是上升,法就越是失去它们的确定性,至少是失去对于它们的严格遵守。“智能的世界远远不像物理的世界那样容易统治。”(《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于是,对于其他存在者拥有认识特权的人,就会犯错误(erreur)和滥用激情。因此就会出现对法的偏离:“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者,他不断地违背上帝所制定的法,并且不断地更改自己所制定的法。”(《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一节)更糟糕的是,就连他给自己制定的那些法,他也并不总是会遵守!然而,恰恰是这种在自身历史中爱犯错误的(errant)[9]存在者,成了孟德斯鸠研究的对象:这种存在者的行为并不总是会遵从那些为他制定的法;除此之外,这种存在者还可以拥有他自己制定的一些特殊的法————人为法,而他对人为法也一样谈不上敬重。

    孟德斯鸠的这些反思可能就像是出自一个对人类弱点表达悲悯的道德家。但我更愿意相信,它们是出自一个在这里遭遇到了某种深刻的歧义性的理论家。事实上,关于法在形态上的这种区分,我们可以作出两种不同的解释,而它们在孟德斯鸠本人那里,表现为两种倾向。

    在第一种解释中,我们可以说:只要坚持这个方法上的原则————那些能够从人类法中得出的、关于关系和变化的法则,是跟这些法本身不同的东西,那么,人们面对他们的法所表现出来的彷徨(errance)与偏离,也就完全不成其为问题了。因为社会学家不是物理学家,他要打交道的,不是遵从简单决定论、沿着单线运动、从不发生偏离的某个对象(物体)————而是一种类型非常特殊的对象:那些人们,他们甚至会偏离自己给自己制定的法。那么,关于人们和他们的法的关系,我们又能说些什么呢?————他们更改、规避或者违背这些法。但这一点儿都不会影响到这样一种观念:我们可以从他们不论是服从还是忤逆的行为当中,得出某种法则————他们遵循这个法则,但却并不知道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他们的错误本身当中,得出关于这种法则的真理。要想打消去发现人们行为的法则这个念头,就必须头脑简单到把人们给自己制定的法当成是统治着他们的那种必然性!事实上,他们的错误,他们情绪上的反常,他们对法的违背和更改,都无非是他们的行为的组成部分。只不过要从对法的违背或更改中得出一些法则来。而这正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几乎每一节里所做的事情。翻开有关历史的某一章(罗马人的遗产继承,封建制早期的司法,等等)看看吧:你就可以明白,人类的彷徨和变化恰恰构成了它们全部讨论的对象。这样的态度以一种卓有成效的方法上的原则为前提,那就是:不要把人类行动的那些动机(motifs)当成它的动因(mobiles);不要把人们自觉地给自己提出的目的和理由当成真正的、往往是不自觉的原因[10]————就是这些原因导致了他们的所作所为。因此,孟德斯鸠总是求助于人们所无知的那些原因:气候、土壤、风俗、一整套制度的内在逻辑,等等,而这正是为了解释人类法,解释使人们的行为既摆脱“本原的”法(也就是关于道德的自然法)、又摆脱人为法的那种偏离。一切都表明,如果孟德斯鸠不同时阐明法的精神中人类的坏脾气[11],即关于这些法如何————根据同一种原则————被违背的法则,那么他也就不会想到要去阐明法的“精神”,也就是那众法之法。

    这种解释使我们或许有可能给一个在孟德斯鸠那里不断出现的主题赋予一种更恰当的意义,这个主题看起来与法的那些“应当(devoirs)”有关。我们的确经常看到,孟德斯鸠在谈论人类法的时候,总是从现存的法转而求助于更好的法。这对他来说是一个奇怪的悖论,因为这个人一向拒绝用应当是什么来评判是什么————然而他却犯了自己所指责的毛病!例如,孟德斯鸠说(而这一点是和所有的法相抵触的,因为这些法恰恰缺乏他在书中所描述的那种理性):“一般而言,法就是人类的理性,因为它统治着地球上所有的民族。”(《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12])他还说:这些法应当适合于民族;它们应当适合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它们应当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等等。[13]你可以没完没了地把这种种应当列举下去。就在你满以为自己————通过他对其性质和原则的定义————已经把握了一种政体的本质时,你却惊讶地读到:“这意思并不是说,特定共和政体下的人都有德性;而是说,他们应当如此。……否则政体就不完美。”(《论法的精神》,第三章,第十一节)就是专制政体,为了“完美”————天晓得是哪一种完美————本身也有一些“应当”要去遵守!你可以对这些文本一言以蔽之:这是一个大谈理想的理论家,或者立法者,取代了一个科学家的位置。后者只想要事实;前两者却为自己设定了目的。但是在这里,误解又出现了,部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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