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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汉的社会经济史

    本章论述汉代中国(公元前202——公元220年)的社会经济状况,这时,短祚的秦帝国所建立的统一集权国家得到巩固并进入了一个长久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大约四个世纪,只有短暂时间为王莽的新朝所中断。

    过去一般的看法是,秦汉两代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经历了春秋(公元前722——前481年)、战国(公元前403——前221年)时代最引人注目而迅速的演变,才进入稳定不变的形态,这个形态持续了其后的两千年,直到近代时期的开始。毫无疑问,春秋战国时代的特征是给秦汉集权国家作好准备的社会经济的变革。但据近期的研究证明,中国社会结构的渐变和经济的逐渐但却显著的发展则一直没有停止。在汉代,不仅始于早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得以继续下去并达成其最后的形态,而且还能看到在以后的王朝开始的全新趋势和发展。唐代以来表明晚期中华帝国社会经济特色的许多因素,这时还没有最轻微的迹象。作为以下论述的基本目标是,以可能最精确的说法来论定汉代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即不是把它死板地理解为一个停滞不变的社会,而应把它理解为中国社会经济机制的有生气的和连续的发展进程。

    给汉代社会经济结构奠基的春秋战国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在当时只是地区规模的各个独立国家里,如齐、晋(公元前403年后分为韩、魏、赵三国)、燕、秦、楚等。但这些变革的性质促进了一个集权帝国的统一和发展。这里我简要地说一说那些在了解汉代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上具有首要意义的趋势。

    最可注意的变革是两个革命性的农业技术革新,一是铁器的引进和用畜力与犁耕地,一是治水和水利工程的大规模发展。这些新的进步始于公元前6、7世纪,到了战国时代就广泛地施行了。

    在春秋时代以前,大多数农具是石制或木制的,虽然用畜牛为运输和祭祀之用,但还没有用以耕地。结果是耕作基本上只能在那些用人拉的原始犁劳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更受到各类地区自然环境的限制,只能在高地下水位地区进行,如在有很多自然泉的山麓,或是河流附近有地下水而没有洪水之险的台地和较高土地。如有陡峭河谷的黄土高原和经常有淹没危险的黄河泛滥的平原,就不能耕种。由于可耕地区受到这些严重限制,所以那里的社会和实际耕作常被氏族或村社所控制,个体农户没有独立地位。

    引进铁犁和牛耕可在较短时间内耕种较大的土地面积,而且能深耕。即使以前荒无人烟的黄土高原,现在也可进行某种规模的耕种。黄河流域的统治者们建设控制洪水的堤坝,[2]使广大的洪水冲积平原逐渐得以耕种,他们建设的水利设施很快地遍及华北的大部分,使整个地区能变为可耕地。

    耕作地区的迅速而广泛扩大的结果,以前为氏族和村社严格控制的耕作过程开始破坏。个体农户很快地变为新垦地区的正式农业生产单位。这些由父母儿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一般是由五六口人组成,由父亲进行严格的家长控制。它们组成村社,一般由一百户家庭组成,称为“里”,或组成超过一个“里”的更大的村社。

    变化也发生在封建领主氏族和他们的下属即以前统治农民的卿、大夫之间。[3]他们作为个体人的活动,以前受到紧密连在一起的氏族活动的严密制约,以致一个氏族的名义上的首长不一定很有权力,他们的活动自由受到这个氏族的其他成员的制约。但自公元前6、7世纪以后,氏族的不断分裂和内部斗争使很多较弱的领主和他们的下级贵族陷于崩溃。非独立的氏族成员现在丧失了他们领主的保护和他们的世袭地位,而寻求现存的更有权力的地方统治者及其下级贵族的庇荫。这些人给他们以地位、生活资料,并与他们建立起个人之间的主仆关系。领主们通过新依附他们的臣属所获得的更多的权力,和他们自己的氏族相比,他们的力量大大加强了,其结果是统治阶级中的氏族组织变弱,而被一个更有力的父系家长制所代替。

    这些家长式的君主和来自其他氏族的依附于他的下级贵族之间的主仆关系的经济基础,与更独立的耕种新开垦土地的个体农户的出现紧密相连。这类土地以前大部分是森林和沼泽地带,大贵族氏族未加控制,而现在被家长式的君主用新的水利技术开发了,并提供农具,使农民以“里”的组织在那里定居。这就是这些君主这时取得力量的经济基础。

    随着这些经济上的变革,政权机构的性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家长式的君主通过他们的臣属代理人直接统治农民,这些臣属代理人起着农民的监督者和收税者的作用,是后来中国政府官吏的前身。对农民的控制从家庭单位扩大到个人,这表现在征兵、劳役和人头税方面。

    这样广泛的社会经济变革继续进行到春秋战国时代末期,那时很多领主们或由于内部斗争,有时或由于权臣篡夺而灭亡,只剩下最强大的幸存者。集权的官僚统治制度的雏形在战国时代的所有王国内形成,而最显著的是秦国;秦国在商鞅的指导下,设立郡、县为基本行政区划,有效地集中了地方行政权力。主要是由于它经过改进的组织,秦国才能消灭其他国家而完成统一。[4]

    春秋战国时代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革是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时代以前,这些行业掌握在某些低级氏族手里,他们的利益的保持是以世袭为基础。发生在公元前6世纪中叶以后的这种制度变革,十分自然地是与氏族制的解体和官僚制的发展一起发生的。其结果是国家官吏控制了这些行业,这一安排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国经济某些部分的一个特色。专业工人、罪犯、俘虏、民工等在官吏的监督之下在官办工厂里进行生产,而且产品完全归宫廷或国家消费。由于这种生产方式不可能在商业的基础上得到促进,所以从事农业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社会分工。

    但是,所有的手工业都由国家经营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新兴的盐、铁产业方面。这类产业受到生产原料地区的地理上的限制,那里的私人企业发了大财。有点例外的是,据一个不能得到可靠证据证实的传说,在公元前7世纪时位于山东半岛的齐国,齐桓公和他的有远见的宰相管仲实行了盐由国家专营。

    在主要作为行政中心而显得重要的城市里,常住的封建主和官僚对商品和服务行业的日益增长的需求,是商业活动的一个有力促进因素。城市内部和城市之间的贸易,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青铜货币的流通而更加方便。不仅如此,商人们还掌握了由少数独占的生产者(有些独占生产者本人就是商人)生产的盐、铁,直接把产品供给消费者,这个事实也对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动力。

    在这时期,力图压低新兴商人阶级的社会地位的行动,部分地反映了以前的一个传统,从事商业的氏族没有资格或不必参加军事服役。这也是出于保护国家农业基础和防止提供兵、食之源的农民变成完全不事生产的商人这一愿望。这种抑商思想,为后来列入儒、法两家的思想家所共有。

    春秋战国时代的这些社会经济变革,因统一的秦帝国的建立而圆满完成,秦帝国的统治特色是以皇帝为首的集权的官僚体制,对个体农民的统治是通过郡、县行政机构来进行。

    这个新的国家的抑商政策的观念,可举其对盐商的课以重税和征服东方之后把东方的冶铁业者强迫迁到四川的例子为证,它还以兵役和劳役的形式加给农民以沉重的负担,后者的显著例子是长城、宫殿和陵墓的修建。秦始皇死后不久,就发生了广泛的农民反抗,使秦帝国在建国以后仅16年就灭亡了。

    继之而起的汉帝国,承袭了发生在前几个世纪的社会、经济、行政等变革的成果。它从秦的统治中汲取教训,获得了一个它的前辈求之而不得的稳定局面。这样,它就建立了一个其间只有一次严重的中断的持续大约400年的国家,它更进而形成一个其后两千年的中国历代社会经济的部分原型。另一方面,具有汉代特色的某些新的社会经济成分,也证明了违背和破坏了既存的秩序,终于导致了汉朝的灭亡。本文以下各节将试图通过对汉代农业、商业、产业、财政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叙述来探讨这个过程。

    在进一步研究以前,有必要说一说有关汉代社会经济状况的史料。主要的史料当然是那个时代的正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中的财政方面的专篇,如《史记》卷三十的《平准书》、《汉书》卷二四的《食货志》,[5]这几篇对前汉的经济和财政状况有详细的论述。宣帝(公元前74——前48年在位)时桓宽编的《盐铁论》,[6]非常详细地记录了关于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在位)的新财政政策尤其是对盐铁专卖政策,是否应在他的继任者那一朝继续执行的争论,此外,此书还揭示了那一时期的总的问题。还有两部论述汉代农业技术的著作,即氾胜之(活跃于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年)的《氾胜之书》和后汉崔寔的《四民月令》。这两部书原文都不存在了,但我们可以从现存的著作的引文中推测其内容。[7]

    其他的有用资料还见于作于公元前59年的王褒的游戏文《僮约》,[8]作于公元1世纪的王充(约公元27——100年)的《论衡》[9]中的某些篇,王符(约公元90——165年)的《潜夫论》中的某些篇,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的文章《昌言》,崔寔的文章《政论》,[10]应劭(约死于204年)的《风俗通》中的某些部分,荀悦(公元148——209年)的《汉纪》,这些都写于后汉末期。还有反映经济活动的资料,见于公元前1世纪初编集的数学教材《九章算术》提出的一些现实问题中。汉代的金石铭文收于宋代洪适编集的《隶释》一书中。

    1930年发现于居延的一万件左右的汉简和随后发现的很多与之类似的文书,也含有大量有关资料。其他的考古发现,如表现日常生活的石刻浮雕、明器、铁具、钱币、陶器、图案刺绣(发现于蒙古和中亚)等,也同样相当清楚地反映了一些社会经济状况。

    所有这些资料仅提供了一部分情况,把不同类型的证据互相联系起来以便作一个更综合的研究方面,还需要作很多工作,而且很多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在《史记》、《汉书》中可得到丰富的前汉资料,而后汉资料则相对贫乏,这种不平衡是由于《后汉书》中没有谈论财政经济的专篇。[11]结果是,我们关于后汉时期的资料是零碎的,而且资料的很大部分来自2世纪作者的论战著作。

    农村社会和农业技术的发展

    农村社会结构

    在汉代,农村共同体和都市共同体之间很难作出扎实而可靠的区分,因为城镇里通常有一些农民居住,而农民的村庄从外表看来与城镇几乎没有什么不同。汉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划分按其规模大小依次是,郡、县、乡、里。“里”是最小的单位,它是由垣墙或栏栅包围起来的地区,有一个或两个大门,住有大约一百户人家;单个户(平均有五或六口人)围的住地叫作“宅”。一个“里”可以孤立地存在,但更多的情况是几个“里”构成一个“乡”,甚至一个“县”。

    汉朝的创业者高祖刘邦是农民出身,生长在沛县丰邑(乡)的中阳里。有关他的一件轶事表明了中阳里和丰乡的关系。当刘邦建立长安为汉朝的首都后,他父亲拒绝住在新的皇宫,为了使老人高兴,皇帝在长安附近建筑了一个与丰邑老家惟妙惟肖的复制品,叫作新丰。把他父亲的朋友和熟人迁到这里陪伴他父亲,甚至把老丰邑的家畜家禽也带来了,当它们被放出来,跳进新的圈栅时,它们毫不迟疑地把新环境认同为旧居了。[12]由这件事来看,中阳里一定是丰乡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里”。

    在这时期,一个里的居民无需都是同姓。这可以下面的一事证明:后来的燕王卢绾和刘邦同里同生日,两家的关系很亲密。因此,里中的所有居民拿着酒肉礼物到两家祝贺,后来又祝贺他们二人到了成年还保持着友谊。[13]

    这种以“里”为基础的共同体有它的宗教中心即“社”,在那里奉祀着土地神。与此相同还有国社,每一个县和乡也有它自己的社。宗教性的节日就在里社中举行,参加者可以分到肉食,从而加强了共同体的精神。据记载,刘邦的追随者、后来任丞相的陈平,他分配节日的肉食非常公平。[14]

    国家用以控制里中社会等级的方法是爵制,它始于战国时代。在汉代,爵有20个等级,最低的8个等级可授给里中除去奴隶的所有男性平民。在皇帝即位、改元、立太子或皇后等重大时刻,皇帝授给所有15岁以上的男性平民一个或两个爵级,在整个前汉时代的记录里大约有200次授爵事例。每一次授爵,都给以得过爵的人加级,因此一个人的年龄越大他的爵级越高。遇到这种情况,每一百户得爵人家的妇女可得一头牛的肉和一百石(200公升)的酒,同时还允许举行一个大的宴会————大酺(当时,一般无故不得举行三个人以上的宴会)。由于百户组成一个里,所以酒肉可能给予一个里的全体,宴会在社内举行,这样,可使它成为一个宗教性的场面。

    这些新头衔的级别决定了人们在大酺上的座次和以后在里中的社会地位。附属于爵制的其他优惠,包括罪犯减刑,免除法定的劳役等。[15]实例见于数学教材《九章算术》中所提的几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是,有五个人,分属于从一到五的不同爵级,猎获了五只鹿,他们应怎样按照他们的等级分享鹿肉?

    爵制的作用看来是表明,里被认为缺乏形成它自己的社会等级的能力,同时也表明国家打算通过在里中建立社会等级来统治农民。无疑,这是治理处于正式官僚机构之外的里的补救办法。在郡县中,虽然只有最高级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委派,但有一个实质上控制扩大到乡一级的机制。县里负责乡的行政的官吏有管公安的游徼,管税收的啬夫和乡中负责教育的年高有德者————三老。他们共同管理乡的事务。尽管里本身没有这样直接的官僚行政机构,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它的社会秩序是由上述的爵制来控制的。

    总之,里的农业居民是汉政府赖以建立的基础。里本身随着春秋战国时代的农业变革而发展,它是国家通过治水和灌溉来开垦新地的结果。尤其在战国时代的秦国,这类事例很多,里是随着军事征服地区战败的敌人撤出而把胜利者自己的人民迁入而形成的。其结果是,这些共同体是外来人口的多成分的集团,缺乏氏族的团结或任何的内部秩序。于是在秦代就发生了给这样的新居民以爵级的事例,目的是在那里建立国家定出的社会等级制度。

    有几个通过水利设施来开垦新地从而形成新的共同体的事例。一个是蜀郡守李冰建立成都盆地(快到战国时代末期已被秦国兼并)的水利设施。另一个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前使韩国工程师郑国开凿的郑国渠。郑国渠灌溉陕西渭河北部的平原,开垦了大约4万顷(45万英亩)土地,大大增加了秦国的经济力量。

    汉朝也同样开展了大规模的治水和灌溉工程。在渭河南部开凿的漕渠,方便了通向长安的水运,也灌溉了附近的民田1万顷(11. 3万英亩)。在渭河北开凿的龙首渠,穿井相连,从地下排水,以防止堤岸的崩塌。还开凿了几条和长安北部郑国渠平行的新渠,在其他地区也进行了很多与此类似的工程,还有一次开垦多达1万顷(11. 3万英亩)土地的一些例子。

    在文帝时期(公元前180——前157年),开始实行对黄河下游的洪水进行控制,当时河岸被洪水冲毁。公元前109年,武帝提出一个筑黄河堤的大计划,据说皇帝还亲自指导。但这不足以避免继之而来的许多次洪水,每一次洪水都需要进行艰难的改造工程。前汉实行的这些设计,都不足以应付一次黄河大改道的主要危险。发生在公元11年随着改道而来的大洪水的灾难性后果,给汉代的历史以深远的影响,已见上述(第3章)。

    农民共同体和新开发地区的耕作,依靠过去使它们存在的国家的灌溉和治水工程的支持才能继续下去。由于这么依靠国家的政策,所以这些地区的里不可避免地缺乏自立性。税收和力役也不是完全为了供给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而进行的。由于资助治水和灌溉以及供应进行这些工作的官吏,这些工程使纳税的农民得到相当程度的利益,并给很多人提供了生活来源。因此,当国家的力量衰落和对农民的统治削弱的时候,农民常被迫舍去他们的土地或寻求有力的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这些势族可以履行以前国家所承担的职能。这种现象在前汉中期已很明显,到了后汉更大为增多了。

    但是并非汉代所有的里都是缺乏自主的社会秩序的新共同体。依然存在着很多以前建立的里,它们不需要国家的灌溉和治水,而且里中有强烈的家族凝聚力。国家的权威因而不容易对这些共同体发生作用。甚至在新建立的里中,一种独立的社会秩序逐渐发展,有时也出现了拒绝国家的直接统治并对地方农民施以强大压力的有力的势族。

    汉朝建国之初,战国时期列国中的重要氏族还存在。为了统一,中央政府有必要控制他们。于是实行了一种大迁徙政策,以打碎这些家族的地区纽带。根据刘敬的提议,高祖把10万多有势力的家族的成员迁徙到长安附近。其中包括以前齐、楚、燕、赵、韩、魏诸国的王室。后来,继嗣的皇帝们直到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在建造他们的陵墓时,把俸禄达2000石(4万公升)或更多的谷物的地方官和具有超过100万钱财产的豪富人家,迁移到他们陵墓附近的新村。

    有时还采取更严厉的手段,通过地方政府官吏对有势力家族的家长和他们的亲属进行屠杀,《史记》卷一二二和《汉书》卷九十的《酷吏传》记录了很多这种镇压的事例。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很多有势力的地方家族选择了和政府妥协的方法以保持某种程度的力量。反过来,政府也与他们和解,以便通过他们把自己的势力发展到这些地区。因此,这些有势力家族的年轻成员常在地方行政机构中担任低级职务,任这个职务的人是从乡民中选取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指派。这样的地位是大土地占有者家族在地方上保存实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汉代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含义不能精密确定,这是由于使用了多种名词和缺乏清晰的界说。虽然王莽在公元9年试图建立一个普遍的原则,就是所有的土地权都归于皇帝,但不知道它是一个新的主张还是肯定一个传统的主张。实际上不论大小地主,他们的土地所有权是来自购买、赠送、继承,或皇帝赏赐。这样的土地属于“私田”范畴。它和“公田”不同,“公田”的构成一部分是通过水力而开发的新土地,一部分是被没收的私人土地,特别是在武帝时候(公元前141——前87年),因为这些人企图逃避对他们征收的财产税。公田有时由国家直接经营,用奴隶和劳役耕种,但更多的情况是让农民耕种,他们的田租叫作“假”,形成部分的国家岁入。边境军垦————屯田————也是一种特殊的国家土地。另一方面,私田由个人占有,一般是一个自耕农,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有势力家族占有的土地也属于私田范畴。

    地方氏族或家族土地占有的积累大约在战国时代就相当普遍了,这有一些轶事可以证明。《韩非子》提到有的人为别人种田取酬的事。头一个反秦的农民叛乱领袖陈涉,以前就是一个雇农。前汉早期的学者董仲舒,把大地主的兴起归因于商鞅的废“井田”和随之而发生的土地自由买卖。[16]

    大土地占有的发展与自然灾害和汉代税制有关系。自耕农处于生存的边缘。如文帝时(公元前180——前157年)晁错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典型的五口人的农家,包括两个应服徭役的成年男子,无论怎样苦干,不能耕种百亩(4.57公顷,11. 3英亩)以上的土地,或收获100石(2000公升)以上的谷物。虽然终年的农业劳动和徭役已使负担很沉重,而在发生水旱之灾或过高的税额之时更加重了负担。于是农民被迫以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卖他们的谷物或借高利贷。他们陷于螺旋上升的债务中,最后不得不卖去他们的土地、房舍,甚至儿女。土地就是这样到了地方上的富人、商人、高利贷者手中,他们大部分是以这种方式取得大量财产的有势力家族成员。这种进程既发生在旧的居民区中,也发生在国家水利设施所开发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新的共同体中。

    大片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或由雇农或奴隶耕种。在汉代,奴隶有官私之分,官奴隶是由罪犯家属、战俘、被没收的私奴隶组成的;私奴隶是因负债而被迫卖身的农民或因功而赏给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官奴。一般说来,国家的意图是防止农民被卖为奴隶和防止随之而来的自由农民的减少,这表现在汉朝的创始者高祖(公元前206——前195年在位)和后汉的头一个皇帝光武帝(公元25——57年在位)在战后释放沦为奴隶的农民。但整个汉代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官奴隶被用来做各种工作,例如在国营的工农业中劳动,私奴隶被高官或豪族用来做农田和家务劳动(经常作伎乐人)。[17]

    但是绝大部分的大地主土地不是由奴隶或雇农耕种,而是出租给无地的农民。早在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董仲舒就抨击这样的事实:富人占有大量土地,贫人没有寸土是自己的,他们收获的一半被用来交租。他要求立一个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但他的建议是否付之实行则没有证明。

    到了前汉末年,大土地占有问题变得更严重,公元前7年,哀帝即位时,丞相孔光、御史大夫何武主动提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建议。[18]这些建议设想应限制王、侯有权拥有土地的面积,并且限制拥地最多约30顷(340英亩)。此外,奴隶占有的最多数目是,王占有200人,列侯和公主占有100人,关内侯、官吏、其他个人占有30人。限期三年,违犯这些规定的,将没收有问题的土地和奴隶。当提出这些建议时,土地和奴隶的价钱暴减。毫不足怪,对这项措施的大量反对意见来自那些既得利益的人,如肆无忌惮的巨富丁氏、傅氏、董贤等,于是这项措施从未实行。

    虽然,国家明显地控制不住大片土地占有制的增长,但在王莽做皇帝(公元9年)后不久,又提出另外一个土地调整方案。[19]他实际上打算实行国家土地(他改名为“王田”)所有制和禁止买卖奴隶以终止奴隶制。此外还规定凡男子不满八口而占有土地超过规定的家庭,应把多余的土地分给他们的亲戚和邻居;无地的人们被授予这样大小的土地。抗拒不从者可以处死。把已经证明行不通的限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与井田制的特征结合起来,以及完全禁止出售土地、房屋和奴隶,这当然证明是非常难以推行的,于是不得不在三年之内予以废止。不仅如此,它既在豪强地主家族之中又在农民之中引起强烈的不满,成为导致王莽垮台的一个重要因素。

    到了后汉时代,大土地占有已成为可以接受的当然之事,国家不再打算加以限制。反对的意见只来自后汉末的少数思想家,这些人关心社会正义,如著名的提倡恢复井田制的荀悦[20](公元148——209年)和仲长统。但是到了这时期,很多政府中的高级官职为势族的成员所占有,他们利用其地位扩大土地占有进而扩大地方影响。推翻王莽、在公元25年成为后汉头一个皇帝的刘秀,就大部分得力于南阳势族的支持,这些人都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光武帝命令调查全国的土地时,很多假报告来自首都洛阳,因为那里的高官贵族占有大量土地;也来自南阳,那里是皇帝本人和他的主要武将们的故乡。

    这样的大土地占有,大大削弱了汉政府对租税、徭役之源的农民的直接统治,结果是在后汉末期形成了分裂的局面。另一方面,受大地主和政府双方统治与剥削的广大农民被迫起来反抗,如黄巾等。这些反抗终于导致了这个王朝的灭亡。

    总结如下:汉代的典型农村共同体是里,从理论上说,是由100户组成的,每户都占有小片土地。他们几乎没有家族纽带,是通过国家的爵制而分等级组成的。但强固的亲族凝聚力继续存在于某些旧的里中。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变化,某些农民丧失了土地而变为大地主的佃农,大地主的增多改变了农村共同体的组织并给政府以很大影响。必须注意的是,汉代大地主的兴起并不意味着大规模耕作的发展,只有少数使用奴隶在庄园劳动的地方除外。耕种大地主土地的佃农,是以个体的、小规模的农业为基础的,由于缺乏足够的奴隶劳动和精耕细作,这种情况一直是中国农业的一个重要特点。

    华北旱田农业的发展

    从农业的观点看,中国可分为两大地带————华北和华南;它们是以东流的淮河和西部的秦岭山脉来划分的。这两个地带的气候显著不同。华北平原和西北黄土地区降雨量很少,年均在400——800毫米之间。黄土地区本部被风刮聚的原始黄土所覆盖,平原地区是由黄河冲积的淤泥层所构成的,这是黄河侵蚀黄土高原的结果。这两个地区都非常肥沃,土壤都具有黄土特有的细毛状结构。但在长江中下游以南和四川盆地雨量更加丰富,年均800——1500毫米之间,没有黄土。这两个地带的分界线,是与年均降雨量为800毫米的黄土地区南部边缘和冬温平均为摄氏1度的等温线相一致的。

    由于这些自然条件,北方的农业特点是旱田,南方的农业特点是稻田(这个划分也常和政治上的南北朝的划分一致)。上述的中国社会、经济、农业技术的发展都集中在北方地区,因为这个地区也是秦汉文明的中心地。虽然南方的农业从新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并在战国时代的南方列国中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南方的经济状况直到汉末以后还比北方落后。只是到了南北朝时代,南方的农业生产才能和北方的相比,到了大约公元10世纪时,南方的经济才显然超过北方而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在汉代,主要的农业地区还是在北方,所以要讲耕种方法就必须从北方开始。

    如通常说的五谷、九谷那样,古代中国的主要农作物多种多样。最普通的是小麦、大麻、豆类和禾,而最重要的一种叫作稷,[21]可能是散穗状的谷物。稷有黏性的和非黏性的两种,还有不同种类的小麦、大麦、豆类(其中包括大豆)。在汉代,种植最多的谷物是稷,稷在夏季生长,大麦和小麦则是冬季作物,而且种植量较小。水稻常在灌溉的土地上种植,但范围很有限。

    关于耕种方法的资料,我们必须依据当时的记述和战国时代开始出现的农业书。《汉书》中题名为农业书的有九种,但除去其中部分的《氾胜之书》以外都不存在了。幸而写于战国末期秦国宫廷的哲学著作《吕氏春秋》的最后四篇中包含了对当时耕作进程的叙述,虽然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解释农业的哲学方面的重要性和指导政治家制定农业政策。[22]

    从《吕氏春秋》的这几篇里,我们可以推测普遍的做法如下。农夫把土地犁了几次使其松散之后,挖一系列的沟,沟距六尺(1.38米),沟宽一锹(8寸或18. 4厘米),沟与沟之间起六尺宽的垄(其长度与锹相同),叫作一亩,这个名称后来成为用以计量土地的标准。[23]种子撒在宽垄上,而不成行,当种子出苗时,站在邻近沟上劳动的农夫,能够整齐地间苗和清除莠草。苗的株距由间苗工具的尺寸所决定,由于这个工具的柄很短,所以间苗是一项艰苦的劳动,总是需要弯着腰干。虽然可用牛来完成初步的犁田,但所有的其他耕种程序都需要密集的人力。这种方法在战国之前就已使用了,可能在秦汉以后还被继续沿用。

    前汉快到武帝朝末期,一种新的改进的耕作制大大增加了产量。这个方法是搜粟都尉赵过设计的。这就是“代田法”,[24]其法是,一亩地开三条沟,沟宽一尺(0.23米),深一尺,那时的一亩是一条狭长地,宽一步(六尺,1.38米),长240步(331米,因此合0. 113英亩的地面)。种子直线地播在沟里,而不是播在垄上。在除草过程中,土逐渐从垄上填进沟里,培护苗根,这样,在仲夏时垄和沟相平,作物扎根深,可抗风旱。次年,垄和沟的位置再倒换过来;新方法的名称就是这么来的。与这种改进的耕作法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有双犁头的犁,它需要用两头牛来拉,三个人带领。由于这些进展,据说是亩产大约增加20公升,如果管理得真有效率还要加倍。

    这个新方法比旧方法还有几个其他优点。这就是谷物从播种到收获始终能成直行地生长,土壤中的水分更容易保持。这时用牛耕地,可使同样多的人种更大的面积,风旱给作物造成的损失更易防止,农夫可以用长柄锄除草,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最后,每年垄、沟位置的倒换有助于保持土壤肥沃和稳定年产量。

    赵过在首都近郊系统地推行这种耕作制。还特意使属于大司农的奴隶制造新工具,通过郡守把新工具、新技术的用法传授给县、乡、里的主管人。虽然一般平民之间缺少牛,但人们发现有效地使用人力,这种方法仍能推行;多人合在一起,一天可耕30亩(3. 4英亩)。赵过首先使长安外面离宫的卫士实行这种方法,当看到增产时,就把它扩大到这些卫士原来派来的地方,即扩大到首都周围三辅地区和边境的国有土地。最后,这种方法终于被这些地区和河东、弘农两郡的农民广泛使用。远至靠近帝国西北极边、国家设置的移民区居延也实行了这种方法。代田耕作技术的采用时间可能是在武帝死后(公元前87年)。[25]

    很可能,真正大力支持推行代田法的不是赵过,而是桑弘羊,他在武帝死后还在政府中有很大影响。这个洛阳商人的儿子,在年轻时期做过武帝的近侍,随后负责执行盐铁由国家专控的政策。他以御史大夫的身份,力图在下一个皇帝时期继续执行武帝的财政政策,虽然受到像大将军霍光这样人物的反对,霍光后来以谋叛的罪名对桑弘羊及其追随者进行迫害。公元前81年,霍光召集全国各地的儒者与桑弘羊和其他有关的大臣辩论武帝的盐铁专控政策及其他体制应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从后来桓宽为这次辩论编集的《盐铁论》来看,桑弘羊及其追随者保卫专控政策的理由是,它使国家富强并积聚了用来抗击匈奴入侵的资源。批评者反对他们的理由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争利,只能是牺牲后者的利益而使前者获利。虽然它对代田法没有直接影响,但代田法的确说明了产生此法的当时经济条件。

    新耕作法首先在国有土地(公田)上实行,从理论上说公田在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下被耕种,它的全部利益形成国家岁入的一部分。增产的可能性无疑支持了这个方法的采用,特别是在边境的屯田,它的收获供给了边防军的需要。盐铁争论中的批评者的主张是,在公有土地上,特别是在三辅土地上实行这种方法的实际上不是政府当局,而是承租这些土地的有权势的人们,他们独占了利益,因此这些土地应该给与公众。这样看来,在国有土地上买行代田法的实际受益者可能是权势人家,而不是政府的国库。

    代田法在普通人民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大困难。由于缺少牛,不得不用人力犁田,因此证明是费力大而效率低。此外,在国家铁专控之下制造出来的铁农具太大而不实用,[26]所以农民不久又恢复了他们传统的木制农具和用手除草。另一方面,富豪之家有足够的牛和铁器,因此他们从这种新方法中获得很多好处。

    到了后汉末期,至少在三辅地区又通行一种比赵过改进的犁更精巧的犁。据崔寔的《政论》所描述,[27]这种犁有三个犁头,一个播种器,一个把土再翻下的工具,而且只需一个人操纵。用它耕地,一天可超过一顷(11. 3英亩)。这种技术上的进步使得代田法更为有利,到了后汉末期代田法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在代田法开始实行以后,中国农业史上一件值得注意的事是氾胜之作的一部论农业技术操作的书;氾胜之活动于成帝(公元前33——前7年)时期。他的生平不详,但从各种著作间接谈及的情况看来,他作过议郎,负责指导三辅地区农民种植小麦,后来做了尚书台的一名官员。他的著作题为《氾胜之书》,是列于《汉书·艺文志》的各种农学著作的唯一代表作,也是唯一的我们能知其内容的农学书。全书很久以前就不存在了,但从其他书中发现的片断引文整理出了它的一部分内容,共三千多字。[28]

    这部书除去论述犁田、播种、收获等事的一般理论外,还包括详细论述种植以下诸种农作物的方法,如稷、麦、稻、黍、大豆、大麻、瓜、葫芦、芋头以及桑等,还谈到了精耕细作的区田法。

    这部书除去实践的指示之外,还包含有以充满整个汉代思想界的阴阳五行说为基础的论述算命的篇章。但总的说来,《氾胜之书》内容主要是重视实践和经验的,和《吕氏春秋》最后四篇强调全面的农业政策形成鲜明的对照。因此,它的作者被看作是中国农业科学的奠基人。

    这部书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对称之为区田法的增产方法的论述。它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在沟里播种,一是在坑里播种。前者以30步(41. 4米)长、八步(11米)宽的土地为一标准亩,横分为15块,块与块之间留一窄小的人行道。每块地又横分为24个小沟,种子就播种在沟里。如果种的是穗状的和黏性的稷,每个沟就种成两行,行距五寸(11. 5厘米),这表示一亩可生长15000棵苗,[29]苗距和每亩的总苗数,自然按照谷物的种类而有所不同。

    在采用浅坑播种的地方,一个标准土地单位被分为若干个一尺(23厘米)和五寸(11. 5厘米)的方格,每格中挖一个六寸(13. 8厘米)深、六寸宽的小坑,叫作一区,一亩有3840个小坑。每坑撒种20颗,上面撒上一升(0. 2公升)用土拌匀的粪。每亩撒上两升种子,每坑可生产三升(0. 6公升)谷物,每亩(0. 113英亩)可生产100石(2000公升)谷物,十亩年产1000石(20000公升)谷物,可供耕种者26年食用。这个数字是指上好的土地说的,对中、下等级的土地来说,坑就要大一些,间隔也要大一些,其产量也就按比例地降低。[30]

    这种方法的好处不止一端。只需对坑里播下的种子供水、肥,土地的肥沃不是主要的;甚至可用于供水有问题的高地和坡地。不像代田法,区田法不需要牛耕,产量却非常高。氾胜之与政府合作,发明并推广这种方法,甚至实际上是为了贫农,政府总是迫切地把农民作为国力主要基础来加以供养,并且要保护他们不受大地主的不断蚕食。

    尽管为了提倡区田法在当时和以后作了种种努力(尤其是在后汉、三国、北魏、晋、元、明、清等朝),但这种方法从没有被真正地建立起来,而足以促使中国北方农业发生持久的变化。其主要缺点始终是需要投入很密集的劳动力,同时不可能大量提高人均产量。这样,氾胜之的著作对华北旱田的基本耕作方法的论述虽然很有价值(在这方面,它给作于6世纪的《齐民要术》以很大影响),但区田法仍有许多尚待改进之处。

    与氾胜之书有关而应该提出的另外一点,是关于小麦的种植。在他的时代之前,已有人提倡在京畿地区种植小麦,其根据是种小麦被认为与种其他作物稍有不同。[31]氾胜之提到麦田必须和其他作物的田完全隔开。麦田要在五、六两月犁两次。这样,在夏天其他作物就不可能生长在麦田里。同样的种麦方法也见于《齐民要术》,并表明一年种两次或两年种三次的方法还没有普遍实行。只是到了唐代后半叶以后,这种改进的耕作才变得普遍了。

    由于后汉的优秀农业著作已不存在,所以我们几乎不知道这一时代的旱田农业发展情况。唯一存在的有关著作也是残缺不全的,这就是生活在近于后汉末的崔寔作的《四民月令》。这部书不只限于论述农业技术,因此就提供了当时影响农业状况的总的思想。

    崔寔生于现在北京地区的一个权势之家,在桓帝(公元146——168年在位)、灵帝(公元168——189年在位)时期任过多种官职,包括郡守(在这个职位上,他很有成绩)和尚书。他也是一部讨论当时政治问题的书————《政论》————的作者,该书的一些残篇仍被保留下来。当我们读《四民月令》时,记住以下的背景是重要的,即它的作者不仅是一个权势之家的成员,继承了他祖父、父亲的家学,而且他生活的时代正当后汉王朝式微,社会也因迫害士人和黄巾造反而快要崩溃之际。

    《四民月令》的全文已不存在,我们只能从它的残篇中整理出它的部分文字。[32]“月令”这个词是表示一年之中每个月份中的事情,取自《礼记》中一篇的题名,但《礼记》这一篇说的是学者或国家官员阶级的活动,而《四民月令》的范围则包括四个主要社会集团(士、农、工、商),虽然它没有描写它们各自的活动。实际上大概只有权势之家才能举行《四民月令》中所说的各种活动,从而可以有把握地推想,这部书基本上是给他们写的。它对维护家庭团结的节日和礼仪的指示,对进行农活、家务、防卫、交易等适当时间的指示,为权势人家的生活和当时的农业状况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

    《四民月令》中最重要的指示是关于每月的节日和礼仪,特别是祭祖。从大年初一开始,接着是二月、六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这些月里都有节日和礼仪。祭祖之外还祭家神和农神,前者包括门神、户神、灶神、井神。应注意的是,祭祖和扫墓是在二月和八月里的特定日子举行,这和里中一年两次的节日相冲突,因为按照传统,里的这两种节日也在这些天里举行,但《四民月令》里没有提到此事。这表明那时的地方势族不常与作为共同体的社会秩序基础的里的体制合作。

    《四民月令》特别注意族属团结这件事。除去在新年时亲戚之间互相祝贺之外,还规定了对同族和姻戚的实际帮助方式。这包括在谷物生长之前的三月份给穷亲戚送捐助和在九月份帮助孤寡病残者过冬。这表明扩大了的家庭是由很多富裕程度不同的父系家长家庭组成的,每一个家庭有自己的土地,各自耕种。

    据《四民月令》给父系家长家庭下的界说,除去家庭成员之外,还包括从事纺织、洗涤、酿造、养蚕等活动的各种家务奴隶和仆人。它宣称:“遂合耦田器,养耕牛,选任田者,以俟农事之起。”[33]这表明生产和经营主要由家庭担任,而不是由奴隶或佃农担任。不仅如此,它还对农田作业的所有阶段给予诸如自给自足和大规模农业的详细说明。一户之中年长的男孩都要干农活这件事,证明他们的学习(学习五经)只是在农闲季节,而年幼的男孩是全时制学习。大规模的农业不可能都由家长和家人干,所以可能使用奴隶和雇工。《四民月令》虽然没有提到租佃,但这种事可能存在于富裕的庄园周围的贫农中。

    靠近富裕的庄园有贫农存在的这件事,从《四民月令》对买卖商品的一系列指示中得到证实,有些商品是既卖又买,而且其中有草鞋和麦种,这表明它是一个农村集市而不是都市的市场。因此买卖这类产品的目的(它不是为了大规模生产者的消费)只是从农民身上赚钱。由于这一时期的农民必须以现金交纳他们的日益沉重的赋税(不算土地税),他们被迫在收获季节出卖他们的谷物以便得到所需的货币,而在农闲季节当他们需要粮食和种子时再买回来。[34]

    华中华南稻田农业的发展

    讨论这个主题,必须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情况,因为虽然农业在四川盆地从战国末期起和华南的珠江流域自秦以来都已有了发展,但这些地区除去石雕和殉葬物之外没有留下历史材料。在汉代,长江流域的农业生产仍远比华北落后。前汉时期这个地区的种稻方法据《汉书》所述为“火耕水耨”,而且据说种稻地区人少地多,盛产蔬果鱼贝。由于这样的优越自然条件和不虞匮乏,所以几乎没有促使讲求精耕细作的动力。社会组织还处于原始状态,也几乎不存在货币经济。

    理解这种落后的线索,在于知道称之为“火耕水耨”的性质。[35]由于原始资料没有对这个名词给以精确的说明,所以我们不得不求助于对这个名词的各种解释,其中最可靠的是应 劭(大约死于公元204年)的解释,其说如下:

    烧草下水种稻,草与稻并生,高七八寸,因悉芟去,复下水灌之,草死,独稻长,所谓火耕水耨。[36]

    显然,这是一种直接把种子播在稻田的方法,而不是插秧。在两个阶段的程序中,头一次浇水是为了促使生苗;而在成长期间的第二次浇水是为了除草。种子一定要播成行列,以便在成长阶段早期易于除草。应劭没有解释清楚的是,田地是接着种还是在下一次播种前休耕?烧的草是在休耕期前长出的还是收获后立即长出的?甚至是旧茬?

    幸而郑玄在他的《周礼注》中提出了关于种稻的补充资料,其文如下:

    玄谓将以泽地为稼者,必于夏六月之时大雨时,行以水,病绝草之后生者。至秋水涸芟之,明年乃稼。[37]

    这里没有谈到烧草,但表明了田地休耕一年。其他的资料证明,当应劭和郑玄著书时,“火耕水耨”法还在实行;他们所描写的肯定是同一事,更可能的是,应劭所说还包含有休耕的方法。

    更进一步的证明是《齐民要术》提出来的,它在6世纪时对种稻作的描述基本上和应劭说的相同:

    稻无所缘,唯岁易为良。选地欲近上流。三月种者为上时,四月上旬为中时,中旬为下时。先放水,十日后,曳陆轴十遍。地既熟,净淘种子浮者不去,秋则生稗。渍,经三宿,漉出,内草篅中裛之。复经三宿,芽生,长二分,一亩三升,掷。三日之中,令人驱鸟。稻苗长七八寸,陈草复起,以镰浸水芟之,草悉脓死。稻苗渐长,复需薅,薅讫,决去水,曝根令坚,量时水旱而溉之,将熟,又去水,霜降获之(早刈,米青而不坚;晚刈,零落而损收)。[38]

    稻田之所以要休耕一年,主要原因是插秧法还不通行,因而除草极为困难;如郑玄所说的那样,在休耕期间必须除草二次或三次。用这种方法种稻的产量显然比华北种谷类的产量少。

    淮河北部的条件虽然不适于用水田种稻,但这绝不是说从来没有在那里种过稻。考古调查表明,种稻是龙山文化遗址的特点,而且《诗经》的确提到过一次稻。[39]汉代华北在灌溉的田地上种稻这一事已从《氾胜之书》和《四民月令》两书中得到证实。

    这两部书中的有关项目,表明了淮河南北种稻方法的不同。《氾胜之书》的意见是:

    种稻,春冻解耕,反其土种稻。区不欲大,大则水深浅不适。冬至后一百一十日可种稻,稻地美用种亩四升。始种稻欲湿,湿者缺其畻,令水道相直。夏至后大热,令水道错。[40]

    这里没有提到除草,但可以设想,这是把种子直接播在田里,而不是插秧。在《四民月令》里,有一个很清楚的种稻方法。

    崔寔曰:三月可种稉稻,美田欲稀,薄田欲稠。五月可别种稻及蓝,尽夏至后二十日止。[41]

    为了“别种”,只能进行插秧,由此看来,插秧法首先在快到后汉末期的华北实行,后来才为那时还远为落后的华中所采用。

    除去这些简单的描写之外,没有其他关于华北稻田种稻的记载,直到6世纪的《齐民要术》才谈到。它在叙述了淮河南部的水稻收成后,接着说:

    北土高原,本无陂泽。随逐隈曲而田者,二月冰解地干,烧而耕之,仍即下水。十日,块既散液,持木斫平之,内种如前法。既生七八寸,拔而栽之。灌溉收刈,一如前法。[42]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播种的方法虽然和淮河南部的完全相同,但水田种稻只在沿河弯曲处实行,而且等苗长到七八寸(16——18. 5厘米)高时才移苗。最后一点显然是华北稻田农业的特色,它表明了这个地区在使用移植法上是更为进步的。

    稻秧移植的真正理由是:能够更精心地培育苗圃中的幼苗;通过分蘖而使苗增多;主要的田地得以保持肥沃,并在育苗期间可用于种植其他的冬季作物。但是这些优点在《齐民要术》中都没有谈到,这暗示移植的目的与上述的不同,而只是为了便于除草。

    此外,北方的播种方法实际上与南方的相同,而南方还没有实行插秧法,这暗示没有为种稻而专设的苗圃,播种田与插秧田之间实际上没有区别。北方在6世纪前实行了插秧法,仅仅这个事实不一定表示它事实上优于淮河南部用的方法;插秧法的应用实际上是北方自然条件限制的结果。

    从《四民月令》的指导中可以看出,华北的插秧法在这时远不及后来的方法精细。因此在发展稻田耕作上起主要作用的是华中而不是种稻的规模很小的华北。虽然事实上华中实行的“火耕水耨”法一般地被认为落后于华北的旱田农业,但总的说来,汉代华中的农业生产一定有了很大的发展以支持其日益增长的人口。把公元2年的人口调查和公元140年的人口调查作一个比较,就可看出后一时期华中户口的数字多于华北。[43]虽然对这些数字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但看来应该是,户口的增多需要在农业生产上有一个进展,更要考虑这个进展是怎么来的。

    应劭和郑玄在后汉末所说的“火耕水耨”方法不一定和前汉时代的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其原始性质,两个时期不会大不相同。更引人注意的是,应劭所说的方法和作于6世纪的《齐民要术》所说的几乎相同,这似乎表示在前汉和南北朝之间淮河南部的水田种稻技术没有什么进步。只在唐代中叶,即公元8——9世纪采用的插秧法,才使华中能一年种两次谷物,从而大大增加了这个地区的农业产量。但是鉴于以下这种情况,很难相信在这个时期以前农业生产没有任何进步:正是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才使后汉时的长江流域能够开发,才使江南的三国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够存在。

    “火耕水耨”方法对水的需求,必须依靠水利来供给。在华北发展起来和为旱田着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筑水坝,并从那里开一条渠。更往南的习惯是在小溪谷末端筑一道水坝,在它后边形成一个陂,水从陂里通过一个水闸流出。人们知道,从春秋时代以来淮河流域就有这样的设施,从前汉末起它的使用越来越多。

    这两种水利系统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设的人也不同。开渠需要大规模地挖凿,只能通过国家来进行;而筑陂则不需要这么大的资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势族来担任。华中地区的开发就是由势族用这种方法倡导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个例子,他在南阳地区用这样的陂灌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后汉,很多与此相同的设施是由地方官员建立的,但总有势族参加。

    但是淮河南部农业生产的进步,不是由于什么种稻技术上的大规模革新(种植继续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从汉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而引起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的结果。这样,这个区域的水稻农业逐渐扩展到这么大的面积,以致到南北朝时,它在农业的重要性方面终于能和北方抗衡了。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城市和商人

    战国时代以前的中国城市的典型形式(它确实可以溯源到商代)只是一个政权的中心,居民都是贵族成员;它一般不具有大量商业活动的特色。但随着战国时代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在战略要地和贸易要道上出现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为国家首都或地方行政中心之外,还是重要的商业中心。汉代的大城市就是从战国时代发展而来的,其中包括这样一些地方:在现在陕西的首都长安;在现在河北的涿、蓟、邯郸;河南的荣阳、宛、洛阳;山东的临淄;四川的成都;今广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华北,这个事实表明了那时的商业大部分限于这个地区,而还没有延伸到长江中下游区域。

    《汉书》的数字不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它选列了310个县的户口数字。按其大小次序排列,户是从40196到80000,口是从一109000到246000。[44]可能上述地点只是选出内有非常繁华和人口众多之城市的县作为例子。而不是代表全国的所有城镇,城镇的总数肯定有1500个或更多(至少每个县有一个镇)。可以推测,某些城市的户口数字比这里举出的要多。例如,洛阳为后汉首都时的人口总数据估计有50万左右。[45]

    本卷的其他地方已对这个城市作了简短的描述。[46]至于前汉,只有一个城市留下相当多的资料,那就是长安,它建于原来秦的都城咸阳附近,现在西安市西约10公里处。它始建于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在公元前194年开始建造城墙,经过大规模扩建,完成于惠帝时期(公元前195——前188年)。公元前192年,征集居住在此城250公里(150英里)范围内的146000个居民据说用30天的时间加固城墙,又用2万个罪犯不断的劳动来加大这个工程。公元前190年,145000个居民又被征用30天时间修城,到同年9月完工。[47]

    完成后的城,据说是长宽各32里18步(13300米),形成一个大约44. 5平方公里(1100英亩)的区域。近年的发掘表明,东面是5940米,南面是6250米,西面是4550米,北面是5950米,周围总长度实际上达25100米。它的形状不像后来唐代的城市那么齐整,仅东面是直的,那时城市规划的思想还不普及,对形状不整齐的解释是,事实上是先筑的宫殿和街道,后筑周围的城墙。[48]城内的准确户数不得而知,但据估计,至少有8万户,最多达16万户。

    长安城内分为160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场。[49]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

    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367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沿巷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每个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50]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36名不同名称的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51]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52]

    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这一类型。[53]

    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在公元前97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54]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206——前195年),发布过一道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做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对所有的商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的哀帝时期(公元前7——前1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做官的规定又被重新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55]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晁错报告中的其他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佰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56]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57]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经商。

    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列传》里,司马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获利20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曲蘖、豆制品、干鱼、鲍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58]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铜铁来自全国各地的矿山。

    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130年)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亚的新途径。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芝麻、蚕豆、苜蓿等。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公元94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公元97年,班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住。那时,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贵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59]

    公元前111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一件轶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166年一个有为的商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

    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这基本上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60]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后汉时由于货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的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他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61]

    制造业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1500钱,这表明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62]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一批工匠。[63]

    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28年废了东织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115年的水衡都尉,管理有名的上林苑。两年后,国家禁止地方上铸钱,铸钱就完全由所谓上林三官执行。这表明,在前汉时期,水衡都尉所属的一些机构执行国家的铸币工作。[64]

    郡县设有多种的官办制造业机构。在10个郡县里设有称之为工官的工场。这些工官一般地为地方的武库制造兵器,但在广汉郡和成都则不然,而是制造金、银、漆器。有些漆器现在还存在,上面刻有产地地名。在山东的临淄和陈留郡的襄邑两地,设有为宫廷制造华丽的丝织品和锦缎的官署————服官。临淄的三服官,每个拥有几千名工人。桂阳郡的“金官”铸造黄金,丹阳郡的铜官负责开矿和铸铜(除去铸钱之外)。铜官数量相对地少,这表明那时铁器的使用增多,而对铜器的需要日少。庐江郡(安徽)有一个船厂————楼船官建造战船。[65]

    除去这些机构之外,公元前119年政府又设立了盐铁生产的官署,以实行国家的盐铁专卖政策。在48个地方设立铁官,在36个地方设立盐官,这些地方大多是原料产地;显然,在那些没有铁矿的地方设立小铁官是为了重新利用废铁。铸铁场由国家直接控制,并以制造农具为主。另一方面,盐场则为私营,产品由政府专卖。盐铁官署可能隶属于大司农,而工官、服官、铜官则由少府控制。[66]

    这些官营事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官奴隶,如那些技术熟练,能制造代田法采用的新农具的人;一年一个月为政府无偿劳动的民工;出于某种原因被判处服一至四年苦役的罪犯;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熟练的专业工匠。官营事业的规模,从临淄的从事织造的工官拥有几千名工匠一事可以表明,这些人的年工资据说需要几亿钱。制造金银器皿的两个工官中的每一工官拥有工匠的工资总额相比之下一年仅500万。[67]如果所有的国营制造业的规模都差不多的话,那么只以少府所属机构的年预算而论,支出一定是非常巨大的,可能占少府每年支出总额中的一个很大比例。有鉴于此,就对元帝(公元前49——前33年在位)、成帝(公元前33——前7年在位)时期大臣们为了经济上的利益而要求废除或削减国营制造业之举,感到不足为奇了。

    虽然有这些反对的意见,但国营制造业一直延续到后汉,即使在规模上作了改组和削减,这是由于有些货物从平民那里征用或购买,而不再自己制造。一些遗物证明,尚方、织室、工官等至少还在发挥它们以前的作用。盐铁官署曾在公元前44年随着专卖政策的废止而撤销,但在公元前41年就恢复了,并延续到王莽时期(公元9——23年)之末。后汉时期,盐铁业由郡县而不由大司农控制,但对盐铁专卖是维持还是废止没有前后一贯的政策。

    在前汉的前半期,最有势力的私营制造商是从事冶铁的人,《史记·货殖列传》中首先提到的就是这些人。以下情况值得注意,这些冶铁业者例如蜀的卓氏、程氏,宛的孔氏,鲁的曹邴氏,他们的祖先都已经是东北兴旺的冶铁业者。[68]秦统一天下后,这些人被强迫迁徙到蜀(四川)和宛(河南),在那里,他们再度开始他们的行业,这清楚地表明原来集中在东北的汉代的冶铁业是怎样发展到其他地方的。

    前汉初期的另一个大规模私营工业是制盐,中国的盐主要来源有四:海盐,特别是产于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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