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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德国观念论与当前哲学的困境最新章节!

    第二部分:将讨论运用于根据律这一逻辑原理,并推导出第三个基本范畴

    这个部分在九个小部分中包含了对知识学之理念与形式以及它与以前的哲学的历史渊源的更一般的考察,也包含了对它自己的开端的关键阐释。因为如果此事应当在绝对无条件者中发生,那么对知识学的理念本身的讨论,就只能从知识学本身中被赢获。

    这就意味着:三个最高的原理不仅给出了对知识学之特定内容进行推导的基础,而且还界定了主题,也规定了作为一种科学————而且是科学之科学(Wissenschaft von Wissenschaft)————的知识学的可能性形式。

    费希特在如此这般对知识学进行详尽加工之前,以一篇“论知识学概念”的论文为先导。在这篇论文中,他似乎只是教条地发展了知识学的概念。援引了被预设了的知识概念、“我知”(Ich weiß)概念、作为“一般自我”概念的“我思”概念,尤其是援引了逻辑学的诸形式规则的概念(这些规则规定了一切如其本然的思想)后,那里可能被思考的是知识学的主题或者诸种非哲学的(nicht-philosophische)对象。

    但现在在诸个别原理那里得出的一点是,逻辑学的诸公理作为形式的(formale)规则,其本身是从界定了自我性本身之本质的那些质料的(materialen)原理中推导出来的。

    这样,费希特就以对第三个逻辑原理的讨论————推导————而开始了第三节的第二个部分,为的是过渡到对思想的一种一般性考察(第一至第四个步骤),并由此得出知识学之特殊思想的诸种规定性。这种思想之所以特殊,乃是因为恰恰在第一个关键原理中没有证明(bewiesen)任何东西,只有一些东西被揭示(aufgewiesen)了。只有现在才可以反过来看清楚,这话意味着什么。“从现在开始,应当在人类精神的体系中出现的一切,都必定要从已提出的东西中被推导出来。”(卷1,第110页)

    1.根据律

    第一个步骤

    先前通过撇开原初的、“自我设置自我”这种设置活动所给出的内容不管,得出了“A=A”这个公式。这个公式并未为那种内容奠基,因为它作为设置之规则,在自身之中是从设置活动的本质出发而得到奠基的,而这种设置活动必然是一种“我设置”。

    相应的,从第三个原理“自我以及非我都以可分的方式被设置了”(卷1,第109页)中,同样抽象出了一种逻辑规则。这样一来,费希特就触及了“人们此前称为根据律的那个逻辑定律”(卷1,第111页):A部分地=-A,反之亦然。这就显示出:“每一个等同之物都在‘=X’这个标记下,与它所等同之物相对立而被设置了。”(卷1,第111页)“每一个被对立设置之物都在‘=X’这个标记下,与它所对立之物相等同而[被设置了]。”(卷1,第111页)被对立设置之物在其中被设置为等同,而等同之物在其中被设置为对立的那个事物,就叫作根据(Grund)。————根据:设置在关系-设置(Verhältnis-Setzung)的意义上被引向的那个事物。(关系?)

    等同于被对立设置者而进行设置(Entgegengesetztes gleichsetzen):关联起来(beziehen);它在其中发生等同现象的那种事物,就是关联(Beziehung)的根据(关联根据)。

    对立于等同之物而进行设置(Gleiches entgegensetzen):区分(unterscheiden);它在其中被对立设置的那种事物,就是区分的根据(区分根据)。

    关联活动-区分活动(σ?νθεσις-δια?ρεσις):任何一个如其本然的陈述,亦即一切设置活动,都是“可分地”进行设置的活动(“Teilbar”-Setzen)。可分地进行设置的活动意味着:以关系的方式或以关联的方式,并非在绝对的意义上进行设置。可分地进行设置的活动在其本身就是关联活动(σ?νθεσις)和区分活动(δια?ρεσις)。(费希特这里有了一个狭义的“联系”概念:在关联到一起[Zusammenziehens-auf]的意义上。)

    费希特以对根据的这种讨论,最初完全运行在传统的轨道上,这个轨道首先是从莱布尼茨开始固定下来的。“根据”首先被归于判断、陈述活动和设置活动。关系:主谓关系(das Subjekt-Prädikat-Verhältnis)。

    请注意: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最初在他1755年的博士论文《对形而上学认识之诸第一原则的一种新探讨》(Principiorum primorum cognitionis metaphysicae nova dilucidatio)中同样见缝插针地讨论了根据问题和根据律:“规定(Bestimmen)就是设置一个谓语的活动,随之就排除了它的对立面。联系谓语来规定一个主语者,就叫作根据。”[70]根据:规定者,而且是规定主谓关系者。“根据概念依据其通常的涵义,在主语和谓语之间产生[重点号为作者所加]了某种特定的结合和连结。”[71]

    这里可以很清楚地表明:“根据”被联系到“命题”上,而且它涉及的是如其本然的主谓关联(die Subjekt-Prädikat-Beziehung);主谓关联要联系到它,才能合法地贯彻下去。每个命题都必须有一个根据。这是对命题概念的一种阐明。(但这样一来却只提出了一条规则,这条规则以一整个问题世界[Welt von Problemen]为基础。[72])

    沃尔夫(Christian Wolff):经由充足理由律我们明白那些可以通过它被理解的东西,为什么某物存在(Per Rationem sufficientem intelligimus id, unde intelligitur, cur aliquid sit)。[73]存在(Esse)————是真相(verum esse)————真理(veritas)————关联(connexio);当然,这里理解得更广,也更宽泛了。这个问题就不探讨了。

    第二个步骤

    只是在费希特对根据律的讨论中,现在有某种新的因素浮现出来了。虽然他称其为一个逻辑定律,也就是一个规范着一切须臾不可离之思想的定律,作为逻辑定律,它仍然有着无限的效用;但是费希特却将这个定律限制起来,并说:“逻辑上的根据律受到上述质料性原理的规定,这就是说,它的有限性本身是受限制的;它只对我们的一部分知识有效。”(卷1,第112页)这就意味着,它的效用是有某种条件的。(因而,并非所有知识都是逻辑的,并非所有知识都是一种“设置活动”,一种判断活动。————这意味着什么!设置活动,判断活动。逻辑学,旧的存在论!)

    在费希特的阐释之下,这个定律说的是:被对立设置者和被等同设置者,只是在某一种标记(Merkmal)之下才被对立设置和被等同设置。唯有在一般意义上相异的诸事物被设置为等同的或者对立的之时,亦即唯有在一般的差异之物(Verschiedenes)如其所是地那般被给出和被设置时,唯有存在着如其本然的多样之物、可区别之物(Unterscheidbares)、可联系之物(Beziehbares)时,这个定律才有意义。倘若存在着这样的事物,不可等同于它或者针对它设置任何东西(这种事物[74]在其本身就根本排除了一切可区别性[Unterscheidbarkeit]),那么关于这事物的“判断”就不受根据律管辖了。这种判断不仅事实上没有被奠基,它如其所是地可能根本没有任何根据。(那时它还可能是一个判断吗?)它“没有任何根据,而是其本身为一切被奠基者指定根据。这类判断的对象就是绝对自我”(卷1,第112页)。关于绝对自我的情形,是在具有第一个原理之特征的那些命题中被判断的。现在,只要第三个原理————从演绎的角度出发来看————是被推导出来的,但这种推导同时又是在进行规定和限制,那么被推导出来的事物的效用也就随之限制了自身。根据律因为归属于那被推导出来的第三个原理,其本身就是被限制了的。

    但此处涉及的是在与推导问题和演绎问题的整体关联下被说出的一切,而没有考虑到这里被揭示出来的东西。或者仍然说到了一些?绝对自我!我们已经看到,费希特在现在的一般性讨论中,从第三个原理出发,回到了一般自我问题;而且必定会显明的是,第三个原理的内容在多大的程度上为了自我的本质规定而得以贯彻,对这种本质规定进行奠基和规整(Ordnung)的理想也在多大程度上保持了优势,以及在演绎次序(Deduktionsordnung)上居于首位的事物,是不是这本质规定的突出因素。

    费希特在过渡到对无根据的(grundlosen)、但恰恰因此也最高的判断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之前,还进一步规定了设置行动的结构————正如它现在通过第三个原理产生出来那般。

    2.思的一般规定

    第三个步骤

    这里首先出现的是一种更偏于术语方面的讨论,但这种讨论对于洞察德国观念论之辩证法与康德判断学说及康德传统之间的整体关联,却是极为重要的。

    如果在被比较之物中探寻的是对这些被比较之物进行对立设置、进行区分的东西,那么这种行动就是一种反题式(antithetische)行动————?ντ?(对反):对立设置的根据将被察知;这种行动所设置的,便是在这当中为?ντ?(对反)奠基的事物。

    这些判断通常被称为“分析”判断。这就表明:在某种如其本然的表象内容中的内部因素,突出了总是在区分活动、对立设置活动和对差异之处的洞察活动中发生的事情。(相互-拆-开[Aus-einander-nehmen]、相互区分:δια?ρεσθαι。)

    费希特为这种设置方式选择了“反-题的”(anti-thetisch)这个名称,为的是表明,分析的操作程序乃是一种如其本然的合-题的(syn-thetischen)操作程序的对立面;换句话说,为的是表明,一切分析总是已经预设了一种综合。康德本人当然也已经清楚地说过:知性(Verstand)不能析取(“分析”)出它事先没有置入(“综合”)的任何东西。只有当我先行合-置(zusammen-halte)(σ?ν)了之后,才能进行对-置(gegeneinander-halten)。

    对立于反题操作程序而被设置下来的因素(Das dem antithetischen Verfahren entgegengesetzte)在于,它在被对立设置者(被比较者)中探寻的是使得那些被设置者等同,使得它们一致和归拢起来的东西;因此这因素就是综合的因素。从逻辑上的设置形式来看,诸反题判断是进行否定的判断,诸综合判断是进行肯定的判断。

    第四个步骤

    但这些逻辑行动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它们是作为两种形式简单地并存,还是在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完全确定的关系?很明显,在这一点上需要下决断的仅仅在于,我们得回溯到这些逻辑形式的根源上,回溯到诸原理及它们的关系上。

    第三个原理清楚表明了,如果没有对立设置行动,被对立设置起来的双方就不可能在某个第三方中结合起来。这种结合在自身中包含了一种结合活动(Verbinden)。对于逻辑上的诸种设置形式而言,由此产生的结果便是:“如果没有一个合题,就不可能有任何反题”[75],反之亦然,“如果没有一个反题,就不可能有任何合题”(卷1,第113页)。因为反题就在于,在等同者中寻找被对立设置者。但等同者却是事先被设置为等同者的;在对问题的反思中,这一点已经被撇开不顾了,而等同存在(Gleichsein)则被简单地接纳了。而合题则在于,在被对立设置者中寻找等同者;只有在先行的对立设置中,被对立设置的双方才是其所是。

    经过对设置之诸逻辑形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这种一般描绘之后,费希特过渡到讨论设置问题以及它在那个主导问题的整体关联中的种种基本形式。

    自我问题,自我性的本质规定(知识学);但这种自我性却与形而上学这个基本问题处在整体关联中。要是人们在当下没有看到这种整体关联,那就不好理解,为什么费希特现在在第五个步骤中突然谈到康德对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条件的追问,以及他自己着意于形而上学这个基本问题而对此进行的种种讨论意味着什么了。

    3.讨论知识学的理念

    第五个步骤

    费希特说:“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的顶点提出的那个著名的问题:先天综合判断是何以可能的?————如今以最普遍和最令人满意的方式得到了回答。我们在第三个原理中,在被对立设置的自我和非我之间(借助于双方的被设置下来的可分性)进行了一种综合,这种综合的可能性不再被进一步追问,这种可能性的根据也没有被提出;它在绝对的意义上是可能的,人们在没有任何进一步根据的情况下就有权进行这种综合。一切其他应当能成立的综合,都必定基于这种综合之上;它们也必须在这种综合之中,并与这种综合一道而被进行:而且正如这一点得到证明一样,下面这一点得到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即它们和那种综合同样有效。”(卷1,第114页)

    由此,费希特首先联系他的知识学而说了下面的意思:(1)知识学不仅包含先天综合判断,纯然以先天的方式执行的判断(至少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是如此:第四节)。(2)这些判断的可能性基于第三个原理,而且是在这个原理包含了另两个原理在自身之内的情况下,这就是说,在对以可分的方式被设置的自我与非我的基本综合之中。

    但费希特以此澄清的是:通过论证知识学的第三个原理,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就被决定下来了。因为康德的那个著名问题正是后者。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提出的那个著名的追问……在多大的程度上?作为他的问题的公式(Formel)。这个问题就是:形而上学的可能性。“形而上学”————首先是一般形而上学(Metaphysica generalis)(存在论),存在论方面的知识的可能性,关于先于一切经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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