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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领地的扩展,至穆公时代,秦国奴隶制的经济、文化和政治,都发展到了最高峰。

    一、奴隶制经济的高度发展

    自立国以后,秦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仅用了一百二十年的时间,到穆公时代,秦就由一个落后的诸侯国,跃进到当时最先进的国家行列之中。

    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 秦在立国以前,还是一支游牧部落,建国以后的一段时期,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还明显地保持着游牧民族的特点,比如,秦国把祀神之地称之为“畤”,秦襄公时“祠上帝西畤”(《史记•秦本纪》),后来又建立有“鄜畤”、“密畤”、“上畤”等等。畤与埘、时字在古代通用,如《石鼓文•车工》中有“即即时”句,这里的时就是埘。埘的原意是兽畜栖止之处,如《诗经•王风•君子于役》有“鸡栖于埘”句。古代的游牧民族往往在兽畜栖止的地方祀神,秦国将祀神之处称为“畤”,正是游牧民族生活习俗的反映。襄公时代《石鼓文》中描绘的大规模狩猎场面[1],以及文公四年还在进行远距离的迁徙,这些事实都说明,秦在建国之初的经济生活距游牧民族尚不太远,比起齐、晋、楚等国落后得多。

    但是,自秦文公四年秦国的势力发展到“汧渭之会”以后,经济上就发生了根本变化。

    首先,农业生产代替畜牧业成为经济中的主要部门。正因为如此,秦定居在关中以后就再没有进行较大的迁居了。自定居以后,秦国的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得十分迅速,到穆公时代,秦国的农业生产已经赶上甚至超过东方诸国。仅以粮食产量而论,秦国本国生产的粮食,不仅可满足其迅速增长的人口食用,而且有一部分还用来酿酒,以致从国君到奴隶皆能饮酒。(见《史记•秦本纪》、《吕氏春秋•爱士》)

    由于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在秦国奴隶主的国家仓库里,积贮着大量的粮食。公元前648年(秦穆公十二年),晋国发生饥荒,晋君无法,向秦国借粮。秦穆公君臣经过一番激烈争论以后,决定给晋国输粮。这一次秦国拿出多少粮食来支援晋国,史无明文记载,但历史文献中留下了当时运粮的壮观场面:在从秦都雍到晋都绛的路上,载粮食的车船绵延不断(《史记•秦本纪》)。其规模之大,真像是进行一场战争,因此历史上将这次输粮称为“汎舟之役”(《左传》僖公十三年)。如果没有巨量的粮食生产和储备,是决不会出现“汎舟之役”的。

    农业成为经济生产中主要部门以后,畜牧业在秦国逐步退居次要地位。不过,春秋时代秦国仍保持着养马的传统,传说中的一些善相马的专家,均出自秦国。如有名的能识千里马的伯乐,就是“秦穆公之臣”(《吕氏春秋•精通》高诱注)。在穆公时代秦国还有一个九方皋,也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相马专家。[2]这些善相马的人恰恰出自秦国,绝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养马仍是秦人的一项专长。

    秦国的手工业生产,自建国以后也是飞跃式的发展。从目前考古发现的材料来看,秦国的手工业在春秋前期就达到很高的水平,这显然是进入关中后直接继承周人的技术和经验的缘故。在青铜的冶炼和铸造技术方面,秦国的青铜器与西周的同类器物毫无逊色。1978年1月,在陕西宝鸡县杨家沟公社太公庙大队,发现了秦国的大型的铜器八件,其中镈三、钟五。经过各方面研究断定,为秦出子时制造(见本书第三章注[4]),这是截至目前发现的秦国最早的铜器。从这两组铜器来看,秦国的青铜冶炼技术与同时代的其他诸侯国没有区别;器物的制作、造型也可与西周、春秋时代的著名青铜器相媲美,如钟、镈的制造皆是按照一定规格,型制大小不等配为一套,甲钟高为48厘米;乙钟高为47厘米;丙钟高为45.5厘米;丁钟高为38.5厘米;戊钟高为27.6厘米。钟的大小虽不等,花纹却是一致的,其上有小龙纹、变形雷纹、环纹、夔纹、凤鸟纹,等等。镈的制造也不亚于钟。从这两套青铜器就可看出武公时代秦国青铜制造和冶炼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1973年至1974年陕西省考古工作者在凤翔县秦国的雍城遗址,先后发掘出三批大型青铜建筑构件,将这样大型的青铜构件用在房屋建筑上,乃是春秋时期秦国仅见的。1974年陕西文管会在户县宋村发掘的春秋早期秦国墓葬中,也有壶、盘、匜等青铜器,都是日常的实用器物,这些器物的器壁较薄,制作精美,反映了秦国青铜手工业的发达和青铜器使用的普遍。

    春秋时期秦国大型建筑构件

    宫殿、陵墓和城市的建造 秦建国后陆续修建的宫殿、陵墓和城市,也集中地反映了当时经济发展的水平。

    据《史记•秦本纪》载:文公居西垂时,有“西垂宫”,《三辅黄图》载:在关中地区修筑有许多宫观,这些宫观修筑的情况如何,至今不得其详。武公时居平阳,那里有封宫(见《史记•秦本纪》)和羽阳宫(见《汉书•地理志》),羽阳宫还有遗物留下来,宋代就曾发现有“羽阳千岁”篆文瓦当(见陈直:《秦汉瓦当概述》)。秦德公时(公元前677年至前676年),秦迁都于雍(今陕西凤翔西南)。这是一座恢宏、壮观的城市,自德公时开始,陆续修建了不少宫殿,形成一组组的建筑群,如德公时有大郑宫(见《史记•秦本纪》),宣公时有阳宫(见《史记•秦始皇本纪》),穆公时在城内外大兴土木,大事营建。除鳞次栉比的宫殿建筑以外,秦国在雍还修建了台、观、馆舍,如穆公时曾经让戎使由余参观的“三休台”(《七国考》)。秦国还修建了专为招待宾客的馆舍,如秦穆公将晋惠公俘虏回国后,待以上宾之礼,就将其安置于“上舍”(《史记•秦本纪》)。舍也称为馆(见《左传》僖公十五年),是秦国首都内的重要建筑。在首都,秦国统治者还为自己修建了贮藏冰的凌阴(即冰窖)。1976年至1977年,考古工作者在雍城遗址发现了春秋时期秦国的凌阴一处,仅这一处凌阴,就能藏冰达190立方米之多。(见《文物》,1976(3))从以上列举的各种建筑,就可想见秦国的雍城是个规模相当可观的首都。难怪秦穆公时戎使由余见到秦国的“宫室积聚”之盛,竟发出“使鬼为之,则劳神矣。使人为之,亦苦民矣”(《史记•秦本纪》)的感叹。直到今天(1979年),在陕西省凤翔县原雍城遗址附近,数里之内,秦国的砖、瓦残片俯拾即是,偶尔还能拣到玉器的碎片。不难想见,春秋时期的秦都雍城,是多么雄伟和富丽。

    经济的发展还反映在秦君陵墓的修建方面。据记载:仅在雍一地,就有高寝、受寝等专门安葬国君的陵寝(见《史记•秦始皇本纪》),春秋时期至少就有十个至十五个秦国的国君埋葬在这里。其中有的墓葬规模是相当惊人的:1977年初,陕西省雍城考古队在距雍城十五华里的三畴原上,勘探出一座秦公大墓。这座大墓的陵园,东西长400多米,南北宽500多米,总面积就有21万多平方米(见《凤翔春秋秦公陵墓钻探记》,载《文物通讯》,1977(5))[3],其中一号中字形墓,全长300米,墓室长60米,宽40米,深24米,总面积4391平方米,土方量约8万立方米。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秦汉以前最大的墓葬,比起安阳武官村的商王陵墓面积大15.4倍,土方量多46.8倍(见《凤翔发现春秋最大的墓葬》,载《文物通讯》,1977(4))。[4]除一号大墓外,尚有二、三号大墓及陪葬坑、车马坑等多处。在已发掘的墓葬中,清理出了金、铜、铁、玉、石等类文物1000多件,经碳14测定,判断该墓至少为春秋时期所修建,距今已有2000余年。这就说明,在春秋时代秦国奴隶主阶级的陵墓建筑已经相当奢华。

    在穆公时代,秦都雍城不仅有巍峨的宫殿建筑,而且有繁华的商业区。这时已出现了经营商业的“贾人”:“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说苑•臣术》)商业集中活动的场所称为“直市”,其地在“富平津西南二十五里”,“物无二价,故以直市为名”(《三辅黄图》)。城市的兴建和商业经济的发展,正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水平提高的结果。当然,秦国在春秋时代,自然经济在整个社会中仍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只居次要地位。但是,有一些生活必需品,又不是人人可以自己生产的,就必须通过市场,以商品形式获得。由于城市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在秦穆公时已经出现,据记载:百里奚向秦穆公推荐了一个“贤”人,名叫蹇叔,于是穆公就“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史记•秦本纪》)。不过,这时的“币”,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范围还十分有限,可能还停留在自然形态阶段,固定的、统一形态的货币,当时尚未出现。

    总之,到穆公时代,秦国的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经过一百余年,它已由落后的游牧部落,跃进到先进的诸侯国行列之中。

    铁工具的出现和使用 春秋时期秦国生产发展之所以出现飞跃式的进步,除了其他原因外,可能比较早地使用当时最先进的铁工具,是重要条件之一。

    早在3300多年前,即殷商时期,我国劳动人民就已经懂得用铁。1931年在河南浚县曾出土铁刃铜钺、铁援铜戈各一把,经研究,断定其制造年代为殷末周初。这两件器物在民国时期被盗卖,流入美国,现存华盛顿的弗里尔艺术馆。1972年在河北藁城又出土一把铁刃铜钺,据测定其年代约为公元前14世纪前后。这几件器物上的铁均为陨铁锻造而成,证明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早在殷商时期,就已认识铁,并掌握了锻铁技术。

    秦国在春秋初就可能已经有铁。《诗经•秦风•驷》中有“驷孔阜”句,其中“”就是“铁”字,见孔颖达《毛诗正义》:字径作铁。据《诗经•秦风•驷》毛注:“美襄公也。”在这里,用铁来形容襄公的马的颜色。可见,在春秋初期铁已成为人们日常习见之物。但是,有些同志至今不承认“”与“铁”字有必然联系,否认“”字为“铁”字。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分歧,就是在一些同志的头脑里,先装进了一个“秦国落后”的观念:既然秦国落后,当然不可能在这里最先出现铁,既然东方各诸侯国均没有铁出现,《诗经》上尽管出现“”也决不能认作“铁”。这种看法之不能成立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以前由于没有更多的根据,对这个问题一时也不能得出定论。最近陕西省雍城考古队在凤翔发掘的秦公大墓中,曾发现过铁器。据《凤翔发现春秋最大的墓葬》一文(载《文物通讯》,1977(4))报道:在该墓的发掘过程中,出土了许多小件铁器和三件铁工具(铲,或称为镈)。虽然该墓的发掘工作尚未结束,不宜过早地下结论。但是,根据考古工作者有计划地科学地发掘所作的初步判断:这些铁器和铁工具很可能是在春秋晚期以前被埋入地下的。[5]

    迄今所知,出土的铁工具最早的是在楚国境内,如在长沙楚墓和常德楚墓中都曾出土过铁臿、小铁镢等物(见《长沙楚墓》载《考古学报》,1959(1)及《常德德山楚墓发掘报告》载《考古》,1963(1))。有些同志便据此下结论说,楚是使用铁工具最早的地方。但这却无法解释为何“”字最早出现于《诗经•秦风》上的问题。于是,只好以否认“”之为“铁”字来解决。然而,事实上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现在,秦公大墓中发现了铁器,在没有更有力的材料否定它以前,我们只能承认在春秋晚期以前秦国就可能使用了铁。这也为有关“”字的争论提出了重要的佐证,事实说明“”是与“铁”有密切关系的。因为无论从文献上,还是从考古资料方面,都证明秦国可能是使用铁工具较早的地方。

    秦是我国较早使用铁工具的地方,并不奇怪,而且是必然的。问题是某些历史学家被“秦国落后”的传统观念所束缚,而不敢承认事实。秦在建国前,确实落后,但建国以后,秦全盘接受了西周的生产技术和文化,而秦国所居住的西周故地,曾经是全国生产和文化最先进的地区。虽然西周灭亡了,但那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并没有灭亡,秦国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实际是西周的继续发展。所以,秦在建国以后社会经济出现迅速飞跃,也决不是偶然的。在西周时代虽然还没有出现铁工具,但是并不能据此断定周人就不曾发现和学会使用铁,有的资料表明,在建国以前,周人在岐山、周原一带就可能会用铁了:《诗经•大雅•公刘》中有“取厉(指砺石)取锻”的诗句,《尚书•费誓》有“锻乃戈矛,砺乃锋刃”。这里说的“锻”和“砺”、“厉”,就可能是锻炼铁工具和兵器。为什么周人早期就已经有可能锻制铁器?杨宽教授从地理条件加以说明,他根据古文献指出:古代的铜和锡多产于南方,周人原居的渭水流域,很难取得较多数量的铜和锡,而这一带又有很多铁砂铁矿,如《汉书•地理志》说:“漆”有“铁官”,“漆”就在今陕西邠县。《山海经•中山经》说:岐山“其下多铁”。《续汉书•郡国志》:“美阳有岐山。”注也说:“《山海经》曰:其上多白金,其下多铁。”这种说法是可信的。据地质学家张伯声教授讲:沿今陕西铜川至岐山一带,有较为贫瘠的铁矿,但开采较为容易。这就证明在青铜铸造业尚未发展起来之前,公刘时代的周人在周原、岐山一带首先发现和使用铁,完全是有可能的。那种认为只有在青铜器以后才可能出现铁器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是经不起历史事实的检验的。

    至于周人为什么早期使用铁工具和铁器,后来又长期放弃不用?杨宽在《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一书中有详细的论述。(见该书17~18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笔者同意杨先生的意见,这里就不重复了。

    既然“周人在西北很早发明了冶铁术,铁在西北早就出现了”(杨宽:《中国古代冶铁技术的发明和发展》),那么,几百年以后来到周人故地的秦人,在同样地理条件下为什么不可以发明————实际是接受————和使用铁呢?依靠地下出土的实物证明,固然重要,但这方面的资料发现毕竟有极大的偶然性。因此,即使没有考古资料的新发现,就是根据文献的材料,也应当相信春秋时期秦国较早使用铁,这并不是不可能的。

    秦国可能较早地使用了铁工具,使秦国的农业、手工业能够在短期内得到高速的发展,这是秦国奴隶社会经济得以飞跃前进的重要原因。

    二、秦国奴隶社会的阶级结构

    自建国以后,秦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阶级结构反映了奴隶社会的特点。

    秦国内部的阶级关系 奴隶主和奴隶,这是秦国奴隶社会中的两个主要的阶级:“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工具还十分简陋),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作奴隶主,而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人则叫作奴隶。”(列宁:《论国家》,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37卷,64页)

    秦国最大的奴隶主无疑是国君。同其他诸侯国的国君一样,秦君名义上仍然是周天子属下的诸侯。但实际上,在春秋“礼崩乐坏”的局面下,周天子早已失去权威,秦国的国君也不把天子放在眼里,他们不承认统治权力是来自周天子。在出子时代的钟、镈铭文中写道:“我先祖受天命,赏宅受国”,公开宣布其统治权力是受命于“天”的。这就表明,秦国的国君也自认为是这一块土地上的最高的统治者。秦国的国君统治着全国的臣民,这些臣民除大部分是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的奴隶以外,还有许多人直接服侍国君,为“侍御”(《诗经•车邻》的《毛诗序》),这些“侍御”有的叫“寺人”(《诗经•车邻》),有的叫“著人”(《史记•秦本纪》),或是“宁人”(《七国考》),还有其他种种名称。国君还有众多的姬、妾、媵,如秦穆公一个人就有四十个儿子(见《史记•秦本纪》),可知其姬、妾之多。这些奴隶和“侍御”以及姬、妾、媵、臣和全国的百姓,都是在国君统治之下,因此国君是全国最大的奴隶主。

    在国君之下,还有大大小小的奴隶主,这些奴隶主称为“君子”,或者“百姓”(一部分平民也称为“百姓”)。反映秦国奴隶主阶级出现大小不同等级的,是规定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礼”的出现,在《诗经•蒹葭》的《毛诗序》中提到:“蒹葭,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可见,在襄公时代就需要周礼来规定奴隶主阶级内部的界限。1974年在陕西户县秦岭脚下发掘的春秋早期部分墓葬中,三号墓主人生前系一卿大夫,其随葬礼器中就有五鼎、四、二壶、一盘、一匜(见《陕西户县宋村春秋秦墓发掘简报》,载《文物》,1975(10))。这同奴隶社会规定的“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公羊传》桓公二年何休注)礼制正相符合。在1976年发掘的凤翔八旗屯春秋秦国墓葬中,大、中、小奴隶主的随葬礼器,大多数与墓主人生前的身份地位相适应。[6]这就证明,那些奴隶主在生前的身份地位是有严格规定的,反映了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在秦也是相当森严的。

    奴隶主阶级生前过着不劳而获、荒淫腐朽的生活,死后还用大量财物、车马和奴隶殉葬。如今陆续发掘出秦国奴隶社会的许多墓葬,就是对奴隶主阶级生前和死后残酷压榨、屠杀奴隶的揭露。在凤翔秦公大墓中,不仅有金、铜、铁、玉、石类数量繁多的随葬品,而且另有车马坑和殉人坑(见《凤翔春秋秦公陵墓钻探记》,载《文物通讯》,1977(5))。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君以人殉葬是从公元前678年开始的,“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一开始就以六十六人殉葬,后来这种殉葬的人数愈来愈多,至穆公死时竟用了一百七十七人殉葬。在殉葬者中不仅有奴隶,有时也有平民和为国君服役的小奴隶主,如为秦穆公殉葬的奄息、仲行、虎,就是“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史记•秦本纪》),《左传》杜预注:“子车,秦大夫。”可见,这三人并非奴隶。包括大夫之家也要为秦君殉葬,显示出作为秦国最高的奴隶主的权威。大奴隶主如此,中、小奴隶主也同其他诸侯国同一阶层的奴隶主情况相仿。在墓葬中,同样反映了他们的生活状况和身份地位,如宋村春秋秦墓三号墓中,殉葬品不仅有符合卿大夫墓主人身份的礼器,而且有生活用具:甗、甑,有车马器:车辖、马辖、马衔等等。同时也有车马坑和殉葬的奴隶。仅这样一个中等奴隶主,就有殉葬奴隶四人(见《陕西户县宋村春秋秦墓发掘简报》)。这些具体材料,充分表明奴隶主阶级的残暴和奢侈荒淫的生活状况。

    与奴隶主阶级对立的是广大的奴隶。在秦国有被奴隶主驱迫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的众多的奴隶,他们被称为“野人”(见《史记•秦本纪》、《吕氏春秋•爱士》等),或是“徒”(见《左传》文公七年、《石鼓文》等)。

    “野人”的身份是奴隶,这是有许多材料可以证明的。所谓“野人”就是“氓”,《战国策•秦策》:“不忧民氓”,高诱注:“野民曰氓”;《淮南子•修务训》:“以宽民氓”,高诱也注曰:“野民曰氓”;杨雄《方言(三)》:“氓,野人之称。”而氓和盲、民是通用的,郭沫若早有“民”为奴隶的见解(见《甲骨文字研究•释臣宰》),无须赘述。在奴隶社会,有“国”和“野”的区别界限,奴隶主阶级和平民居于国中,他们称为“君子”或“国人”,奴隶居于“野”,所以称为“野人”。因此,在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中正确地指出:“国都和鄙野的对立,实质上反映了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的矛盾。”(第一册,278页)从先秦的许多典籍中常常把“野人”与“君子”对称,也可看出他们是属于两个对立的阶级。如《孟子•万章上》:“此非君子之言,齐东野人之语也。”而《孟子•滕文公上》:“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更明白地记述了“君子”、“野人”的阶级地位。“君子”既是奴隶主的称谓,“野人”则必为奴隶,这已是史学界绝大多数同志公认的事实。至于“徒”,一般地说,可以是刑徒,也可以是徒隶。不过,从春秋时期秦国出现的“徒”来看,他们应是徒隶,也就是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奴隶,从《石鼓文》残存的一些字句可以看出,当时的统治者对于拥有“徒”的数目之多,是感到十分自豪的:“徒驭汤汤”(《霝雨》),“徒驭孔庶”(《敕》),这是只有把“徒”视为一种财富,才会出现的口气。而“(吾)徒如章”(《敕》)的口吻,更清楚地说出了这些“徒”是《石鼓文》主人的私人财富。我们知道,刑徒,不仅无论在何时也不能被视为私人财富,而且从来没有一个统治者炫耀刑徒的众多,他们总是以“无或刑人杀人”(《尚书•康诰》),或“刑错四十余年不用”(《史记•周本纪》)自我标榜。由此证明:文献中出现关于秦国的“徒”,决不是刑徒,而是奴隶。

    奴隶仅仅是奴隶主的财富,他们没有任何人身自由,而可以像牲畜一样被买来卖去。如秦穆公的媵臣百里奚,开始是晋国的俘虏,后被作为媵送往秦,百里奚又“亡秦走宛”,被楚人捉住,成为楚人的奴隶。“穆公闻百里奚贤……乃使人谓楚曰:‘吾媵臣百里奚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楚人遂许与之。”(《史记•秦本纪》)这五张羊皮就是一个奴隶的价格。

    奴隶不仅可以被买卖,而且常常被奴隶主屠杀。殉葬就是屠杀奴隶的重要方式。秦被殉葬的奴隶同其他诸侯国一样,有生殉、杀殉种种办法,如在宋村春秋秦墓中,就有随同奴隶主殉葬的奴隶墓葬,这些奴隶被生殉和杀殉的痕迹十分清楚。奴隶殉葬的情形在某些方面也反映了他们生前受压迫的真实情景:在一个奴隶主墓葬中,可以找到许多殉葬奴隶的尸骨,如凤翔八旗屯秦墓,在一块殉葬奴隶墓葬的五分之一地段,就挖出二十名殉葬奴隶的尸骨。这些奴隶一般无殉葬品,其尸骨有的以薄棺盛殓,放置于奴隶主墓内的小龛中,小龛开在奴隶主棺椁外的墓壁上。值得指出的是,这些殉葬奴隶都采取屈肢葬式:下肢骨相并,胫骨向后弯曲,并与股骨重合在一起,脚跟紧贴臀部,类似于跪坐的姿态。这种姿态,在先秦的文献中称为跽,《史记•范雎蔡泽列传》《索隐》:“跽者,长跪而两膝枝地”,这也是奴隶侍候主人的姿态。奴隶们以这种姿势殉身于奴隶主墓室之外,正是春秋时期秦国社会中奴隶地位的真实反映。在前述尚未发掘完的陕西凤翔一号秦公大墓中,就已发现了六具殉葬的尸骨。这六具尸骨的情况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尸骨埋葬位置均分布在墓主人之四周,性别则男女均有,年龄及葬式能判断者均系成年、曲肢,说明了这些殉葬者生前的身份乃是墓主人的奴隶。如果一些同志认为这些殉葬的资料还不足以证明其身份是奴隶的话,这里只好借用郭沫若的话作为回答:

    要说殷墟的殉人“全不是奴隶”,实在是没有办法来说明。是氏族社会的成员吗?当然不会拿这么多的成员来牺牲。是别民族的俘虏吗?这俘虏是临时去拉来的呢?还是平时养畜在那儿的?临时去拉那么多俘虏来殉葬,道理说不通。平时养畜在那儿的,谁生产来养畜他们?(《申述一下关于殷代殉人的问题》,见《奴隶制时代》,95页)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表五号殉奴的头下还发现有一铁镈(见本章注[5]),这就进一步证明了这些殉葬者的身份。埋在他头下的铁镈可能就是他生前用的工具。郭沫若以殷墟人殉为根据,论证殷代为奴隶社会的一段话,在这里真是适合极了,还是听听他的意见吧:

    奴隶社会里面,工农兵是没有十分分工的,耕田时是农,服役时是工,有事时被坚执锐便是兵。所以这些带武器的殉葬者也可能都是生产奴隶。即使是已经脱离了生产的,有如此多的脱离生产者拱卫死的国王,必然还有更多的脱离生产者拱卫活的国王。靠谁的力量来养活这些脱离生产者呢?当然要靠从事生产的人。脱离生产者都还是这样毫无自由的奴隶,从事生产者应该更贱,难道还不会是奴隶吗?因此,这一段史实,正说明殷代是奴隶社会,又有何可疑呢?(《读了〈记殷周殉人之史实〉》,见《奴隶制社会》,86页)

    现在,在秦公大墓中直接发现了带有生产工具的殉葬者,难道还不是奴隶吗?因此,这一些材料,正说明秦国在当时已是奴隶社会,又有何可疑的呢?

    不言而喻,在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平民,这是各国均无例外的,秦国当也如此,无须赘述。

    秦国奴隶的来源 春秋初期,秦国内部除少数奴隶主外,绝大部分人是奴隶。这些奴隶是从哪里来的呢?

    秦国的奴隶大致有三个来源:

    (一)秦人本族内部的阶级分化,使一部分人沦为奴隶。这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早在秦立国以前,其内部就逐渐出现阶级分化,如殷商时期,中衍之后“嬴姓多显”(《史记•秦本纪》),出现了显贵。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通过世袭贵族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06页)在西周初期,秦人内部分化虽暂时停止,但至周末,这种分化又明显地加速了。周宣王时,秦人的首领秦仲被封为大夫,显然他已成为本族内的大奴隶主,《诗经•车邻》《毛诗序》云:“秦仲始大,有车马礼乐侍御之好焉。”一个人成为“大夫”,更多的人则沦为“侍御”或其他奴隶。当然,这些人中也可能有外族俘虏,但“侍御”中绝大多数应为本族人。就是在这种阶级分化的基础上,秦人才进入奴隶社会。

    (二)占领西周故地后,“周余民”以及原属于西周人的奴隶,自然也都变为秦国奴隶主阶级的奴隶。

    (三)秦国奴隶最大的来源,是同西戎战争中俘获的戎、狄俘虏。秦从建国开始,到穆公“霸西戎”止,同戎、狄的斗争构成秦国历史的重要内容。自从平王东迁以后,关中地区布满了戎、狄,秦国不断地同他们斗争,并取得一系列胜利:“伐戎”、“伐荡社”、“灭荡社”、“伐彭戏氏”、“伐邽、冀戎”、“灭小虢”、“伐茅津”、“伐戎王”,等等,尤其是在秦穆公战胜西戎以后,大批的戎、狄就成了秦国的俘虏。对于这些俘虏如何处理呢?史书并无明确记载,但在春秋战国时代,战胜国对战败国人民一般的处理办法都是拉去当奴隶,这在《墨子》一书中有具体的记载。秦国也不例外,据《后汉书•西羌传》载:“羌无弋爰剑者,秦厉公时为秦所拘执,以为奴隶。”战国时代的秦厉公尚把捉来的羌人当做奴隶,那么春秋时代的秦国奴隶主,当然更会把戎、狄俘虏当成奴隶的主要来源了。在秦建国后的百余年间,伐戎次数很多,因此在秦国社会中的奴隶来源,也应以戎、狄俘虏为最广。

    秦人内部分化,“周余民”和戎、狄俘虏,这是秦国奴隶社会中奴隶的三个主要来源。

    奴隶们的伟大贡献 秦在未到关中以前人数很少,经济十分落后。自从定居关中以后,社会发展异常迅速,这是与拥有大量奴隶分不开的。

    在春秋时期,虽然就整个中国来说,奴隶制已开始崩溃,但对于刚刚脱离氏族制的秦来说,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参见恩格斯:《反杜林论》,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524页)。这种制度在秦国还是具有生命力的。而上述三种来源构成的秦国的奴隶阶级,对改造秦国的经济结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由“周余民”变来的奴隶,一般具有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经验,尤其擅长于农业生产。秦在关中建国后,经济生产由游牧转向农业,主要是这一部分奴隶的功绩。

    戎、狄俘虏转化来的奴隶,是秦国奴隶中的主要部分,也是秦国劳动力的主要来源。秦国经济之所以能迅速发展,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源源不断的奴隶补充到劳动大军之中。秦在戎、狄包围中建国,造成它发展上的困难,但这个环境又迫使秦必须奋力同戎、狄斗争,于是困难条件又转化为有利条件:当其他诸侯国由于奴隶来源枯竭,致使奴隶制发生危机的时候,秦国却在同戎、狄斗争中得到大批俘虏,从而使奴隶制发展起来。

    至于秦人本族内部分化出的奴隶,随着民族融合,他们同前两部分奴隶一样,在改造和推动秦国经济发展方面,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

    正因如此,春秋时期当其他诸侯国奴隶制已经开始崩溃的时候,奴隶制在秦国却显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那些默默无闻的各族奴隶,推动了秦国社会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辉煌璀璨的文化,是秦国社会得以跃进的根本动力,他们是永远值得纪念的。

    三、秦国奴隶制土地国有的特点

    中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土地国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所有权集中于奴隶制的国家,也就是集中于最大的奴隶主————国王手中。秦自建国以后其土地所有的基本形态也是如此,在名义上,秦的领地都是周天子“赐”给的,秦国的奴隶主只是占有这一片土地,土地所有权仍集中在周天子手中,这正是奴隶制土地国有的特点,秦国同其他诸侯国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但是,秦国的奴隶制是在当时奴隶制开始崩溃的总趋势之下,才确立起来的,所以它又具有一些别的诸侯国所没有的特点:

    井田制的界说 研究秦国土地所有制的“个性”,必须首先对中国奴隶社会土地国有的“共性”有统一的认识。而现在国内史学界一般地都是把井田制和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当做一回事,似乎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就是井田制。但是,井田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土地制度,又是众说纷纭。所以,这里不能不先对井田制作极为简略的研讨,确定其界说,然后才能看出秦国土地所有制的特点。

    目前,大家讨论井田制主要的材料,还是《孟子•滕文公上》记载的553个字。下面把这段材料的主要部分摘录于后: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籍也。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这一段杂乱无章的话涉及的问题很多:有田块的划分,贡、赋的形式,公、私田的划分,等等。既然我们把井田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一种形式来研究,首先就应当从人与土地的关系去分析:

    从“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可知:“野人”就是在土地上胼手胝足劳动的奴隶(当然,如果有人根本不承认西周和春秋是奴隶社会自当别论,事关历史分期问题,不在本书内讨论)。那么,毫无问题,“君子”就是奴隶主和平民了,这是无须论证的。准此,可知“野九一而助”和“国中什一使自赋”是说的奴隶制国家加在“野”和“国”不同区域的两种不同负担。前者指奴隶从事劳动的“野”,这里是“九一而助”。所谓“九一”,就是“井九百亩”中的“八家皆私百亩”,即每一井田中的九分之一。所谓“助”,孟子说得也很清楚:“助者,籍也。”《周礼•匠人》郑玄注:“莇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这就是上面说的八家“同养公田”的意思,很明显,这是一种劳役形式的剥削。这里,奴隶们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分得十分清楚的:在“私田”上干活是为延续劳动者生命的必要劳动;在“公田”干活是为了养“君子”的剩余劳动。“公田”和“私田”的明确划分,这是“野”的第一个特点。

    《孟子•滕文公上》说的“国”中的负担,这里“什一使自赋”,说的是出军赋。《周礼•大司马》注云:“赋,给军用者也。”《小司徒》注:“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古代的所谓“赋”,即自备甲兵并亲服兵役,所以叫“使自赋”。这是说的“国人”————平民和奴隶主,有参军作战的权利和义务。反之,“野”中的人,即“野人”,则不准参加军队。《孟子》的这种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在古籍中可以看到不少这样的材料,如《国语•齐语》载管仲制订的“参国伍鄙”制,其中“参国”就是把国中士乡十五分为三个五乡,士兵三万人,由齐国国君和国、高两卿各帅一军;而所谓“伍鄙”,就是将“野人”分为五属,由五大夫、五正掌其行政和司法,这里没有军政,因为“野人”是不服兵役的。对于这一问题,前人论证得很多,如朱大诏《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就证明:野人不当兵。江永《群经补义》还举一例说:“(鲁)士卒车乘皆近国都,故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国都,其野处之农固不为兵也。”这都是十分正确的。

    野人不准当兵,不仅仅是因为古代把当兵作为一种光荣的权利,主要的还是与井田制实行的剥削方法有关。因为“助”这种剥削方法,其剥削量与劳动者在田间干活的时间成正比,奴隶主宁可把作战的负担加给平民和中小奴隶主,也不愿让奴隶们去打仗,而影响自己的剥削收入。

    可见,《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与“野”有关的制度才是井田制,与“国”有关的是说的另外之事。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确定孟子说的井田制应有如下特点:

    (一)有“公田”与“私田”之区别。

    (二)奴隶主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形式是“助”,即劳役剥削。

    (三)为了尽量多地榨取奴隶的剩余劳动,缩短劳动者往来于“私田”与“公田”之间的距离,最合算的配置就是把“公田”放在“私田”中间,这就出现“井”字形的土田划分。

    (四)为了同样的理由,井田制下的奴隶是不准当兵的。

    以上四条或可作为井田制的界说,这是笔者个人的意见,提出来与史学界的同志们商讨。

    秦国不实行井田制 本来,对秦国是否存在过井田制的问题,国内史学家一直有两种不同意见。[7]对这个问题之所以长期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双方在讨论问题时没有一致的界说。假如笔者提出的上述界说可以成立,并用以考查秦国的土地制度,那么就可以说秦不存在井田制。

    在现有的资料中,既找不到秦国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的划分,也看不见“助”的剥削方法在秦国如何实行,更没有井字形土田划分的资料。可以说,这里找不到井田制的痕迹。如果说,这些还仅仅是秦国无井田的默证的话,那么请看下面的一段资料:

    (十五年)九月壬戌,(秦)与晋惠公夷吾合战于韩地。晋君弃其军,与秦争利,还而马。穆公与麾下驰追之,不能得晋君,反为晋军所围,晋击穆公,穆公伤,于是岐下食善马者三百人驰冒晋军,晋军解围,遂脱穆公而反生得晋君,初,穆公亡善马,岐下野人共得而食之者三百余人,吏逐得,欲法之。 穆公曰:“君子不以畜产害人。吾闻食善马肉不饮酒,伤人。”乃皆赐酒而赦之。三百人者闻秦击晋,皆求从,从而见穆公窘,亦皆推锋争死,以报食马之德……(《史记•秦本纪》。此外,在《吕氏春秋•爱士》中也有类似记载)

    这一段资料十分重要,所以把原文摘录于此。

    从这段资料可以看出什么问题呢?

    首先可以看出秦国“野人”的一般状况,秦国的野人竟能将国君的善马杀来吃掉,而且参加这一行动的竟有三百人之多。据考古工作者最近调查:今陕西凤翔县城东之义坞堡,即春秋时的野人坞,是穆公时野人食善马肉处的遗址,而这里距秦穆公所居的太寝并不太远(以上皆据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雍水队1959年至1963年在凤翔发掘、调查材料),在王宫附近的“野”间,就有这样大的活动。这个事实至少说明奴隶主对奴隶的监督和看管并不十分严密。但重要的还不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野人”竟能参加对晋军作战,并表现了很高的积极性,这在井田制下是绝对不可能的。

    不仅从一些资料中透露出来的一鳞半爪的情况不符合井田制的特点,从秦国所在的地区历史发展方面考察,井田制在这里也是不可能在春秋时继续存在着的。

    秦国所在的“丰岐之地”,原是西周的王畿,而这里是封建制因素出现得最早的地区之一。早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换的现象就在这里出现(见《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报告》,载《文物》,1976(5))。据最近发掘的考古资料证明:西周中期,在王畿地区就出现了类似于封建社会中的土地交易或租田、典田现象(见唐兰:《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载《文物》,1976(6))。到西周末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国语•周语》),这已经是“井田制在王畿内开始崩溃的标志”(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288页)。后来,周宣王又“料民于大原”(《国语•周语》),反映了奴隶主已无法控制人丁了。平王东迁以后,周王畿又为戎狄所占,“卤获而居于泾渭之间,侵暴中国”(《汉书•匈奴传》),井田制自无法维持下去。因此,到春秋初,在秦国占领的原来的周王畿————“丰岐之地”,井田制已荡然无存。秦立国后,既然无法把从井田制上逃亡的奴隶一一都抓回,自然就不可能恢复这种已经崩溃了的制度。

    因此,应当看到秦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是在西周井田制已崩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不难理解,在有关秦国的记载中,为什么没有一点井田制的影子,甚至连《商君书》中,都看不到有井田的记载,而使我们看到的反倒是否定井田存在的一些材料。

    问题很清楚,秦国根本不曾实行过井田制。

    那么,秦国实行的是什么田制呢?

    秦国实行爰田制 秦国实行的田制称为爰田。[8]所谓爰田,就是奴隶制国家定期将土地按上、中、下三等分配给奴隶耕种,不分“公田”、“私田”,劳动者将产品以“彻”的形式上缴给奴隶主。而奴隶主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发挥土地的肥力,就采取“爰土易居”(《汉书•地理志》注引孟康曰)的办法,定期更换每个劳动者的土地和居住地,这就叫做“爰田”,也称为“辕田”。爰、辕、三字在古代可通用(见《说文》“”,段注),爰田就是易田、换田的意思。古代著名学者孟康说过:“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复易居也。”(《汉书•地理志》)可见“爰土易居”这种“古制”,一定在秦国历史上实行过,否则“商鞅相秦”之时,也不会偏偏“复立爰田”。秦在建国之初,奴隶制刚刚发展,尚未至“末世”,这种制度还没有“浸废”,当它每占领一片土地以后,就将当地的人民和奴隶按军队方式编制起来,分配给每个人一定土地,并按规定“爰土易居”。这些劳动者平时是奴隶主的农业奴隶,战时就要替奴隶主去打仗。“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11页)秦国早期的官制正是其土地所有制具体形式的反映,如秦国出现最早的一个重要官职,就叫庶长,以后发展为大庶长、左庶长、右庶长、驷车庶长等,均为统兵武官,但庶长之名称则源于对庶人的统治。《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所将皆庶长、更卒也,故以庶更为名。”可见,庶长是因对庶人统治而得名的。但庶长其实是军事首领,他不仅要统兵打仗,而且负责修城之类的事务,如“(厉公)二十六年,左庶长城南郑”(《史记•六国年表》)。这就证明:民政和军事皆由庶长一人负责,这一职务类似于军事屯田的首领,而这种统治形式正是建立在爰田制基础之上的。

    因此,毫无疑问:秦国所实行的是带有军事屯田性质的爰田制。

    爰田制是如何实施的?《周礼》中有较详细的记载:

    遂人掌邦之野……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居屋),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遂人》)

    这就是说,将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在这些土地中,每年有若干休耕地————“莱田”。为了“同美恶”,就使“三年一易”(《汉书•地理志》引张晏说),这样就能使得“肥饶不得独乐,埆不得独苦”,“财力均平”(《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负担相等。

    那么,这种爰田制与井田制究竟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第一,剥削的方法不同。本来,按《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井田制是实行“九一而助”的。但现在的“野人”不“助”“公田”了,这当然就不需要区别“公田”与“私田”。没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别,也就无须以“方里而井,井九百亩”这种形式划分土地了,于是,井田的形式也不存在了。但这仅是表面的变化。取消“公田”、“私田”的区别以后,土地仍然必须由劳动人民耕种,奴隶主仍要取得剥削收入,但剥削方法则不得不加以改变。因无“公田”,不能用“助”的形式剥削,奴隶主阶级就采取“彻”的办法。“彻”也就是“使自赋”的“赋”。这种“赋”同封建制确立以后,商鞅变法时“初为赋”的“赋”不同,那时的“赋”是向小农、无地商工和游民征收人头税,是属于封建性质的制度。(见本书第八章第三节)而奴隶社会中在秦国推行的“赋”则以土地为征收单位,因为这时的劳动者还是奴隶,他们没有独立人身地位,在奴隶主看来,他们仅仅像工具、牲畜一样,只有和土地结合起来才能产生财富。因此,他们计算剥削收入的时候是以地亩,而不是按人数。所以称之为“彻”者,就是计算土地的意思,《诗经•大雅•崧高》:“彻申伯土田。”郑氏笺:“‘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诗经•公刘》:“彻田为粮。”毛氏传:“度其隰与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以为国用。”就是说,奴隶主将土地“授”给奴隶,然后根据土地多寡,以“彻”(或称“赋”)的形式征收劳动产品。这就与井田制下的“助”有所不同。

    这种“彻”(或“赋”)虽与“助”的剥削方法不同,但在性质上,它仍属于奴隶制的剥削。因为:一、劳动者对于土地没有所有权;二、连劳动者本人也还是奴隶主的财产。这两点从“三年易土爰居”、“三年一易田”这样不断地将劳动者迁来迁去的规定中,就可得到证明。这些劳动者同奴隶主的工具和牲畜一样,牵过来,拉过去,可见他们的人身是属于奴隶主支配的,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奴隶。

    不过,爰田制毕竟不同于井田制,“使自赋”、“彻”的方法同“助”的方法到底有所区别,相对说来,“彻”的剥削较之“助”要轻一些。这就是井田制崩溃,但封建的土地私有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奴隶主所采取的一种妥协的办法,以维持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总之,井田和爰田都属奴隶社会土地国有的性质,但前者用“助”法,后者用“彻”法。后者比起前者来,是向封建制方向迈进了一步。这就是两者的第一个区别。

    井田制和爰田制的另一个区别,就是劳动者————奴隶的社会地位有了一些变化。在井田下和爰田下的劳动者的身份虽均是奴隶,但由于前者行“助”法,奴隶主对奴隶采取劳役形式的剥削,所以他们要尽一切可能迫使奴隶将全部劳动力和时间用于生产更多的财富,决不愿意把奴隶用于作战。而爰田制下采用“彻”(或“赋”)法,奴隶主就可以让奴隶“出车徒,给徭役”,甚至直接参加军队作战。如晋国在进入春秋以后,井田制彻底崩溃,晋惠公战败于韩地,为秦所虏,晋国甲兵丧亡殆尽。于是国内诸大臣于公元前645年“作爰田”,接着又“作州兵”;不久,就出现了“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的局面。之所以在“作爰田”之后就“作州兵”,从而“甲兵益多”者,正是因为爰田制“使自赋”,奴隶也可当兵,改变了井田制下“野人”不准当兵的旧制,才开辟了充分的兵源。秦国的“野人”能参加对晋国作战,正是秦国实行爰田的证明。奴隶可以参军作战,这是爰田制同井田制的第二个区别。

    《孟子•滕文公上》有:“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从这里说的“夏后氏”、“殷人”、“周人”中就透露出:贡、助、彻代表了古代三个不同时期的剥削方法。现在,至少弄清这一点:助,是在井田上实行的;彻,是在井田制崩溃后爰田上实行的。秦国在西周井田制崩溃的“丰岐之地”建国,它所实行的只能是这种爰田制。

    四、奴隶制国家机器的逐步强化

    “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755页)随着经济的发展,领地的扩大,秦国奴隶制的国家机器,也逐渐强化起来了。

    军事中央集权的统治形式 西周和春秋时期,秦以外的各诸侯国,都实行分封制的统治,即天子把王畿以外的土地以“授民授疆土”的形式分给诸侯,作为他们的领地。诸侯又以“锡田锡邑”的名义,将一部分土地分给卿、大夫作为采邑。这种层层分封的制度,构成了西周和春秋奴隶制的主要统治形式。

    然而,秦国却不实行这种分封制。

    在秦国奴隶社会的历史上,找不出像西周时期那种“裂土封疆”的事实,秦国国君子弟及王族贵戚,皆无尺土之封。如宣公有九子,成公有七子,穆公有四十子,均莫立,也未见被封于何地,说明秦国确实没有实行分封制。

    这里有两条资料需要研究:《史记•秦本纪》载:“武公……有子一人,名曰白。白不立,封平阳。”《国语•楚语》中又有:“晋有曲沃,秦有征、衙。”韦昭注:“征、衙,桓公之子、景公之弟公子之邑。”从这些记载的文字来看,白和似乎都曾被分封,但仔细考索,大成问题。首先,白封平阳就是不可能的,因为早在武公之前,宪公之时,平阳就成了秦的国都。武公时,秦都仍在平阳,《史记•秦本纪》云:武公“居平阳宫”,这时如何能把首都封给白?其次,征衙之于后子,也决不会是分封的领地。从《史记•秦本纪》载:景公三十六年:“景公母弟后子有宠,景公母弟富,或谮之,恐诛,乃奔晋。”这里仅记之“富”,而未提及有封地。《左传》昭公元年载:“秦后子有宠于桓,如二君于景。其母曰:‘弗去’惧选。癸卯,适晋,其车千乘……后子享晋侯,造舟于河,十里舍车,自雍及绛。归取酬币,终事八反。”从这条史料来看,公子有危难,宁去投奔晋国,也未有眷顾征衙的表示。可见,征衙之于后子,尚不如商邑之于鞅。商鞅所封之商地,仅系“衣食租税”之“职田”性质,即使如此,当其被秦惠文王追捕时,尚能“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史记•商君列传》)。可见,不论是白,还是后子,均没有奴隶社会的那种严格意义的、“裂土封疆”的封地,充其量不过“食邑”,而食邑制是与分封制不同的。金景芳指出:“分封制度的原型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受封的对他所分得的土地都有直接统治权。食邑则不然,只是指定某一地的赋税作为某人的收入。至于此地的统治权,仍由君主派人去执行,食邑者不得干涉。”(《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下)》,载《历史研究》,1979(3))这种分析是符合历史事实的。秦国不实行分封制,古人也曾经指出过,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二六五中写道:“按古时所谓爵者,皆与之以土地。如公侯伯子男以至附庸及孤、卿、大夫亦具有世食禄邑也……盖秦之法未尝以土地予人,不待李斯建议而始罢封建也。”秦“未尝以土地予人”,这是问题的实质。

    秦国不实行分封,如何进行统治呢?

    秦奴隶制国家一建立,就实行中央集权的统治,全国土地皆由国君直接控制。随着军事斗争的胜利,每占领一地都设立由国君直接任命长官的县,或其他行政机构,称之为“置官司”。或者由国君委派的庶长对该地区进行军事统治,如:公元前688年(秦武公十年)消灭邽、冀之戎以后,就在当地设县(见《史记•秦本纪》);公元前687年(秦武公十一年)又在郑、杜设县(见《史记•秦本纪》);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十五年),秦国占领河东,次年就在这里“置官司”(《左传》僖公十五年)。可见,秦国不实行分封,各地统治权均直接操在国君手中,国君通过军队对各地实行控制。这就使秦国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形式,具有军事中央集权的特点。

    秦国的官制 秦的奴隶制国家官制,是随着领地逐渐扩展而一步步地健全起来的。虽然在襄公时期秦就开始建国,但尚未在关中定居下来,国家官制也不可能十分完备。公元前762年(秦文公四年)进入“汧渭之会”以后,奴隶制的国家机构才逐步在秦国健全起来。

    公元前753年(秦文公十三年),秦国“初有史以记事”,这不仅标志着秦国文化的进步,更重要的是表明奴隶制国家机构的健全。“史”既指史册,也指史官。史官的职务是记载最高统治者的重要言论和国家大事。有左史和右史之分:“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玉藻》)其实左、右史分工不一定那样明确。[9]事实上,史的名称很多,其职务相当于国君或某一主管长官的僚属:“既立之监,或佐之史”(《诗经•小雅•宾之初筵》),所以古代“史”、“吏”通用,史即属吏。春秋时,在秦奴隶制国家机构中,史也是最早设立的一种官职,且不止一个,如作为国君近侍的有“内史”,其职司不仅限于记言、记事,而且常常向国君提供各种建议,或解决、回答国君提出的各种问题。如穆公时有内史廖就曾向国君献计:给戎王送“女乐,以夺其志”(《史记•秦本纪》),并离间戎王与谋臣由余的关系,这个计策得到穆公的采纳,从而取得对西戎战争的胜利。又如秦文公曾经梦到黄虵(即蛇),疑神疑鬼,不知如何解释,就问于“史敦”(敦是人名,见《史记•封禅书》)。可见,史是秦国奴隶制国家机构中出现最早的,也是最接近国君的一种官职,其职责颇近似于后来的相和供咨询的博士。

    在国君左右,还有一些专司宗教、祭祀的官职,称为卜、祝。秦穆公时有卜,《左传》僖公十五年载:“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杜预注:“徒父,秦之掌龟卜者。”同殷、周时期卜人在奴隶制国家中的地位一样,秦国的卜人在解决国家疑难问题时,起着重要作用,如上例:秦伐晋是否开始,很大程度以卜人筮之结果如何为转移。可见,卜人在秦国也很重要。

    同其他诸侯国一样,在秦国君属下有不少卿、大夫。卿,有上卿、亚卿之分:如“秦穆公见百里奚……知其君子,以为上卿”(《说苑•臣术》),而晋国的公子雍“仕诸秦”,则“为亚卿焉”(《左传》文公六年)。显然,亚卿要比上卿稍低一点。大夫也有不同,如上大夫、右大夫等:“秦穆公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虞氏春秋》,见《玉函山房辑佚书》)上大夫属于最受国君宠信一类的僚属,地位较高;还有右大夫,地位稍次,如“秦右大夫詹帅师从楚子”(《左传》襄公十一年)。再低一点的则仅称“大夫”,如“秦穆公许诺,反使者,乃召大夫子明”(《国语•晋语二》),“颜卸字伯仲,秦大夫”(《图书集成》一二四引《陋巷志•宗子世表》)。还有一些特殊称号如称百里奚为“五羖大夫”(《史记•秦本纪》)。这里“五羖”只是绰号性质,并不表示官阶的高低。总之,卿、大夫在秦国国家机构中为数是不少的,他们的作用是辅佐国君治理国政,其较高的卿大夫,平时的职责类似于相,战时又可率兵作战,成为将。

    秦国还有“行人”这一职称:“秦行人夜戒晋师”(《左传》文公十二年)。据《周礼》记载:有“大行人”、“小行人”,前者“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以亲诸侯”;后者“掌邦国宾客之礼籍,以待四方之使者”。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均有“行人”,如晋有“子员”、“子朱”(《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赵、郑等国也有“行人”(见《战国策》、《论语》)。秦国的“行人”同其他国一样,专司与其他诸侯国交涉之事。

    另外,在秦朝廷中,还有太医令丞“主医药”(见《通典•职官》)。此官虽不知确设于何时,但从春秋时期有名的医生均由政府控制这一事实看,可能此时已有这一类官。

    在秦国奴隶制国家机构中,设立最早、最重要的、也是为秦国所特有的官职,就是庶长。庶长是秦国建立不久就出现的一个官职,原为武官,因秦国系在不断同外部进行武装斗争中扩展的领地,所以新拓出的土地即由统兵武官管理,他们要管理庶民,故称为“庶长”(《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由于庶长既率兵,又负责地方统治,逐渐成为除国君以外权力最大的官,有的庶长竟能废立国君,如公元前704年,秦宪公死后,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三人竟将原立的太子废掉,另立出子为国君(见《史记•秦本纪》)。庶长官职无定员,有庶长和大庶长,后又发展为左庶长、右庶长、驷车庶长等。在整个奴隶制时代,秦国的庶长都拥有最重要的权力,他们在秦国政治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军队中还有各级军官,“不更”就是其中之一。晋在同秦国作战中曾俘获“不更女父”(《左传》成公三年),据杜预注:“不更,秦爵。”实际上春秋时期秦国的官、爵不分,“不更”显然系军职。至于其他军职都有什么名称,现尚不能详考。

    从春秋时期秦国官制的初步考察中,可以看出下列三点:

    (一)到秦穆公时代,秦国就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组成这一机构的官制,有的系秦所固有,如庶长。这是其他诸侯国所没有的。有的则是仿照周或其他奴隶制诸侯国而建立的,如大夫、史等。这就形成了秦国独特的一套官制系统。在春秋时期,秦国和楚国的官制与其他诸侯国皆不相同,这是同它们各自历史发展的特殊性有关的。

    (二)各种官职皆无定员,不仅庶长、大夫不只一人,将军也同时可有数人。如秦攻郑时,穆公任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三人为将。可见,秦的各类官职,皆由国君根据需要给以任免。这样,官职名称尽管不多,其数目并不一定太少,而且各个时期官职名称、数目、权力大小,都不可能一样。

    (三)同其他诸侯国一样,秦国也实行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如秦国大夫百里奚和蹇叔,他们的儿子西乞术、白乙丙、孟明视[10]三人出征时皆为统兵大将,显系因父辈爵禄而致。这种世袭制从秦建国一直延续到战国,如出子时的“秦公钟”、“秦公镈”和景公时的“秦公”(见《两周金文辞大系》下编)的铭文中,均有“咸畜胤士”或“胤士咸畜”的字句,它的意思就是宣布要维持有爵禄的世家绵延不绝。[11]可见,世袭制仍为秦国奴隶制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时代的潮流,原封不动地维持奴隶社会的世袭制度,对统治阶级说来也不利了,所以秦国的国君————特别是像秦穆公这样较有远见的国君,常常打破界限,在奴隶主贵族以外选拔人材。因此,秦国的世袭制不像其他诸侯国那样严格,这也是其官制特点之一。

    刑罚和军队 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秦国奴隶制政权在逐步发展中,建立了一整套阶级压迫的工具。如在秦文公十三年(公元前753年),秦国开始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所谓“三族”本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史记•秦本纪》《集解》如淳曰),一种则认为是“父族、母族、妻族也”(张晏曰)。不论怎样,这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而这种刑罚并非秦国独创,各奴隶制诸侯国均有此刑,如齐国:“宰予与田常之乱,夷三族”(《孔子家语》),楚国:“人曰:新王下法,有敢饷王从王者,罪及三族”(《史记•楚世家》)。因此,后来有人说:“古有三族。则知三族,是古军法,非始于秦。”这是正确的。秦国的“三族之罪”,既然是各奴隶制政权都实行的,那么,其他的一些刑罚,秦国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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