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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最新章节!

展之前。当然,这存在也只是西方特有的。近代西方特有的资本主义首先很显然是受到技术能力的进展的强烈影响。如今其合理性在本质上是取决于,技术上的决定性因素的可计算性,这些关键性的技术要因乃精确计算的基础。换言之,这合理性乃是有赖于西方科学的独特性,尤其是奠基于数学及实验的那种既精确又理性的根基上的自然科学之特殊性。而反过来,这些科学以及以这些科学为基础的技术的发展,则又受到资本主义营利机会的巨大刺激,换言之,资本主义的营利机会,作为奖赏的诱因,与科学技术的经济利用产生了密切关联。当然,西方科学的产生是不能归功于这种利得机会的。代数与进位法的计算,曾为印度人所用,他们是进位法的发明者,然而,这种计算是在西方发展中的资本主义上才发挥出经济效用,而在印度却没能导出任何近代的计算或簿记法。同样的,数学与机械学亦非源自资本主义的利益关怀。当然,科学知识的技术应用————此点对我们西方大众的生活秩序有决定性的影响————确实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鼓励,可以说,在西方,经济的报偿特别有利于科技的应用。然而,此种经济报偿的鼓励作用,是由于西方社会秩序的特殊性格使然。那么,我们应该要问的是,此种特殊性格里的哪些成分促成此种效用的?因为,无疑地并非所有成分皆具同等重要性。法律与行政的理性结构无疑当为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近代理性的经营资本主义,不但需要可以估量的技术性劳动手段,而且还需要按程序规则行事而可资估量的法律与行政;缺乏了这些条件,冒险者的及投机商人的资本主义,或者取决于政治的一切可能形式的资本主义也许还可存在,然而任何具有固定资本与确实计算的、合理的私人经营却是绝对无法生存的。唯独在西方,才有这样一种法律和这样一种行政,以如此法律技术与形式主义的完美,为经济样式作出贡献。我们要问的是:这种法律从何而来?撇开其他因素不论,资本主义的利害关怀本身,毫无疑问的,也曾为受过合理法律专门训练的法律家身份阶层铺平了支配司法与行政的坦途,这是所有研究都可证明的。然而,这层利害关怀却绝非导致此一发展的唯一抑或最特殊的因素,并且也不是由它创造出此种法律。在此发展中,还有其他各种不同的力量起过作用。再说,为何资本主义的利害关怀在中国或印度就未曾起过同样的作用?何以在这些国度,无论科学、艺术、政治以及经济的发展皆未能走上西方独具的理性化的轨道?

    实际上,在上述关于文化特性的一切例子中,问题的核心毕竟是在于西方文化所固有的、特殊形态的“理性主义”。只是,“理性主义”此一名词可以有许多极为不同的解读,这点在接下来的反复讨论中会逐渐明晰起来。例如有神秘冥思的“理性化”,亦即一种从其他生活领域的观点看来特别“非理性”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理性”,正如经济、技术、科学工作、教育、战争、法律与行政的“理性化”一样。再者,所有这些领域皆可从许多不同的终极观点与目的上予以“理性化”,并且,从这一观点看去是“理性的”,从另一观点看来却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极为不同的理性化曾存在于所有文化圈的各个不同的生活领域中。若欲甄别理性化在文化史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差别的特征所在,那么首先要问:哪个生活领域被理性化了?朝哪一个方向理性化?准此,首要任务是去认识西方的,尤其是近代西方的理性主义的独有特质,并说明其起源。鉴于经济因素的基本重要性,任何作此说明的尝试,皆必须尤其顾虑到经济上的条件。不过,因果关系的另一方面亦不该被忽略。因为,经济的理性主义的形成,不仅有赖于理性的技术与理性的法律,亦且(一般而言)也取决于人们采取某种实用——理性的生活样式(Lebensführung)的能力与性向。一旦这种能力与性向为精神上的障碍所阻挠,则经济上的理性的生活样式亦将遭遇到严重的内在阻力。在过去,在世界任何地区,人类生活样式最重要的形成要素,究属巫术与宗教的力量,以及基于对这些力量的信仰而来的伦理义务观念。这部论文集下面所收录与补正的论文便是来讨论这些力量与观念的。

    最开头的两篇是较早的论文,试图在一个重大要点上,探究上述问题里多半是最难捕捉的侧面,亦即特定的宗教信仰内容对于“经济心态”,也就是对于某一经济形式的“风格”(Ethos)的形成所具有的制约性,而且特别是以近代的经济风格与禁欲基督新教的理性伦理之间的关联为例来说明。因此也只是就因果关系的一个侧面来追究。后面关于“世界宗教的经济伦理”的数篇论文,则是试图综观世上最重要的文化宗教与其文化环境中的经济及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并且有必要的话,找出必须进一步与西方的发展加以比较的问题点,以追索出因果关系的两面。因为,唯有如此,才能让西方宗教的经济伦理相异于其他经济伦理的固有要素,多多少少获得清楚的因果归属。所以,这些论文并不是想要做广泛的文化分析————虽然时而不得不如此;毋宁反倒是故意要强调,种种文化领域里无论过去或现在,那些与西方文化发展相对照的成分。换言之,就是彻底着眼于呈现西方发展的景象时那些显得重要的部分。就此目的而言,其他取径似乎是行不通的。只不过,为了避免误解,我们在此必须明确强调此一目的的界限。另一方面,至少对那些不谙此道者,我们也必须提出警告,可别夸大了本书这些文章的意义。汉学家、印度学家、闪族学家与埃及学家,自然不会在这里头发现任何他们所不知的新事物。我们所冀望的只是:在事关本质重要性的关键点上,并没有他们必须评断为确实错误之事。至于一个非专家到底是否有能耐至少尽量做到接近这样的理想,则是作者所不知的。任何人若只能利用翻译,并且关于碑文、文物与文献等史料的利用与评价方式,只能仰赖那些时常充满争议而自己又无法对其价值独立做出判断的专家作品时,很明显的,无论如何都只能对自己的著作价值抱持着非常谦卑的态度。再者,现存“史料”(亦即金石文字与古文书)的翻译量,部分而言(特别是中国方面)比起残存的重要史料的分量,可说是少之又少,那么情形更是如此。鉴于以上种种,下面这些论文无疑全都具有暂定的性格,特别是关于亚洲的部分[12]。唯有专家才有权做最终的判断。只是,可以想见,唯独因为执此特殊目的、由此特殊观点来论述的专家著作始终未曾出现,故而才有这些论文的书写。它们注定会被“超越”,就像所有的学术作品迟早会被超越一样,只是程度更大,意义也强烈得多。这样一种为了比较而跨入其他专门领域的作品尽管异常危险可疑,却也无可避免;只是,能够成功的程度有多大,作者本身倒必须心存极为保留的结论。现今的时尚与文艺热潮认为,根本可弃专家于不顾,或者可将之贬为“直觉反应者”的下属。几乎所有的学问都多多少少受惠于业余人士,而且往往是相当有价值的观点。但是,若把业余知识当作学术的原则,那么学术就完了。想要“直观”的人,大可上电影院,而且,对这些人来说,即使是在目前这个问题领域上,现在也还有大量以文学的形式来表现的东西提供给他们[13]。再没有什么比这种心态更加远离意图依据严密的经验研究来做极其清醒论证陈述的了。而且,容我再加一句,想要听“布道”的人,大可去宗教聚会。在此做比较处理的诸文化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价值关系,以下论文概不置一词。人类命运的历程足以让稍窥其一斑者震撼击节不已,这倒是真的。然而,他最好将他个人小小的感慨保留给自己,就像望见高山与大海时那样;除非,他自知被召唤并赋予能力,去做艺术的呈现或先知的要求。其他大半的情况下,长篇大论地讲述“直觉”,其实只不过是在隐瞒没有与对象保持距离的缺失,这和对人欠缺清醒洞察的态度一样,都是必须加以批判的。

    若就民族志的研究在当今所占的地位而言,特别是想要对亚洲的宗教意识做出真正彻底的论述时,那些相关的研究当然是不可不加引用的佐证;然而,以下的论文为顾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几乎不太加以利用,这是无论如何都必须要说明的。原因倒并不仅止于个人的工作精力有其限度,主要的缘故毋宁是,此处所必须处理的问题端在于,各地区的“文化担纲者”阶层的特定宗教伦理所触及的各种关联,因此或可容许我们这么做。的确,我们真正在意的是,这个阶层的生活样式所发挥的影响。诚然,唯有将民族志——民俗学的事实拿来作对比时,才能真正确实掌握那种影响的特质,这是一点也没错的。因此,我们必须明白承认并且强调,在此有一缺陷,那是民族志研究者很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指摘的。我很希望能用有系统的宗教社会学研究成果来稍微填补一下这个缺陷[14]。但这样的企划显然将逾越目的有限的这番研究的界限。是故,以下诸论文必须满足于如此企图,亦即尽可能揭露出与我们西方的诸文化宗教相对照的比较点。

    最后,也应该考虑到问题的人类学层面。当我们一次又一次地发现,特定种类的理性化————甚至在各个相互间(看似)独自发展的生活样式领域里————在西方,而且唯独在西方发展出来;那么,自然而然会有这样的设想:其中的决定性关键是在遗传的素质。作者本身倒不吝予承认,在个人主观见解上,赞成生物学的遗传素质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是,尽管人类学的研究取得了可观的成就,但眼下我却看不到任何方法足以正确掌握,甚或只是大致推断出,遗传素质在何种程度上,尤其是以何种方式、什么连接点,对我们此处所探讨的发展产生影响。社会学与史学的课题之一(应该)就在于,首先尽可能揭露出,借由对命运与环境的反应,便能得到充分解说的一切影响与因果锁链。达到这点,并且当比较人种神经学与比较人种心理学长足进展到远超过其于现今,而且在很多方面都前途无量的初步阶段时,我们或许才能期望,甚至也对那样的问题有令人满意的解答[15]。目前,对我来说,那样的条件似乎并不存在,若诉诸“遗传素质”,则形同轻率放弃现在或许可能追寻得到的知识,并且是把问题推给(当下仍然)未知的因素。

    * * *

    注释

    [1]修昔底德(Thucyides,前460——前404?),古希腊史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作者。详见附录13。————译注

    [2]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1469——1527),意大利政治家、历史学家,《君王论》的作者。详见附录13。————译注

    [3]弥曼差(Mimāmsā),古印度六派哲学之一。详见附录16。————译注

    [4]教会法(canon law),在某些基督教会中,由合法的教会权威为管理整个教会或其一部分所制定的法律汇编。详见附录8。————译注

    [5]王与王国(rex et regnum),早期日耳曼民族的政治理论认为:国家的权力是基于“国王”(rex)及“身份”(regnum)的二元化结构,regnum即指包含“等级”(estate)在内的人民,故此处译为“王国”。详见附录17。————译注

    [6]就此一问题而言(其他问题也一样),我的意见是与我们所钦佩的老师布伦塔诺(《近代资本主义之萌芽》)相左的。此一差异主要是在用语上,不过内容方面亦有所不同。依我看来,将劫掠之利得与经营工厂之利得这两种异质的事物归入同一范畴,是没有意义的。将所有追求金钱的努力通通称为(与其他营利方式对立的)资本主义的“精神”,更是没有意义。因为就我看来,在后一情况下,将失去所有概念的精确性;而在前一情况,则将失去所有可以了解西方资本主义————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主义相较之下————特殊本质的机会。西美尔的《货币哲学》一书里,“货币经济”与“资本主义”也被过分地混为一谈,以致妨害到他对事实的讨论。桑巴特的著作,特别是他最新一版有关资本主义的大作《近代资本主义》,至少就我的问题的观点而言,理性的劳动组织————西方资本主义的独特性————过分被忽略,而强调了世界各处普遍皆具的发展因素。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1844——1931),德国经济学家。西美尔(Georg Simmel,1858——1918),德国社会学家和新康德派哲学家。桑巴特(Werner Sombart,1863——1941),德国经济史学家。详见附录13。————译注

    [7]康曼达(commenda),欧洲中古时期海外贸易经营方式之一,详见附录17。————译注

    [8]海外贸易贷款(societas maris),欧洲中古时期海外贸易经营方式。————译注

    [9]佣兵统帅(condottieri),指十四世纪中叶至十六世纪,参加意大利各国间频繁战争的雇佣兵的统帅,详见附录17。————译注

    [10]其间的对比当然并非完全绝对的。从古代地中海世界、近东、中国与印度的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尤其是包税制)中,产生了合理的、持续经营的企业,它们的簿记(我们所知仅为一些断简残篇)或许也有某种“理性的”性格。再说,在现代银行的早期发展史中(甚至英格兰银行),政治取向的“冒险家”资本主义与理性的经营资本主义之间,亦曾有过密切的接触,最初多半是来自遂行战争的动机所致的政治交易。在这方面,有意义的是,例如佩特森此一典型“创始人”的人物与英格兰银行理事之间的差异,这些理事负责制定长期发展方针,而且很快就被视为“格罗斯大殿的清教放贷者”。同样的,我们也知道这个“最可靠的”银行在“南海公司”成立时离谱的政策。以此,两种角色逐渐合而为一;不过,其间还是有区别的。理性的劳动组织之创立极少是大企业发起人及金融业者的成就,亦非金融、政治资本主义的典型代表者————犹太人————的成就。这一成就(若可就类型上来说的话!)乃属于另一种十分不同的人。当然,这也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个别的例外还是有的。

    格罗斯大殿(Grocers’ Hall),1697——1734年间英格兰银行所在建筑物名称。佩特森(William Paterson,1658——1719),英格兰银行创始人,该银行设立于1694年。“南海公司(泡沫)”一案发生于十八世纪初,为英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金融诈欺案。有关英格兰银行之成立及其与“南海公司”的关系,参见周宪文编译,《William Paterson的历史与事业————英格兰银行的创办》《英格兰银行与南海公司》,《西洋经济史论集(I)》(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82)。南海泡沫案(South Sea Bubble),详见附录17。————译注

    [11]庄宅(Oikos),古代的大型家计。罗伯图斯(Karl Rodbertus,1805——1875),普鲁士经济学家。详见附录13、17。————译注

    [12]还有我的仅剩的那点希伯来知识也是十分不足的。

    [13]不用说也知道,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像雅斯贝尔斯(Psychologie der Weltanschauungen, 1919)或另一方面像克拉格斯(Charakterologie)及其他类似研究所尝试做到的。这些研究是在出发点上和我们此处的试论有所区别。但在此无暇对其提出反论。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1883——1969),德国哲学家。克拉格斯(Ludwig Klages,1872——1956),德国心理学家和哲学家。详见附录13。————译注

    [14]此处指的是《经济与社会》第二部第五章《宗教社会学》。————译注

    [15]数年前,有个非常杰出的精神科医师就向我表达过同样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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