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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即从知识学的三条原理得出的“自我与非我的相互规定”。它既是从客观东西到主观东西的理论理性达到的终点,也是从主观东西到客观东西的实践理性出发的起点。费希特将它称为主客同一体。

    2. 《费希特全集》,第I辑第3卷,第329——334页。

    3. 《费希特全集》,第I辑第2卷,第382页以下。

    4. 《费希特全集》,第I辑第4卷,第194页。

    5. 《费希特全集》,第I辑第2卷,第406页:“自我不仅应该为它自己以外的任何一个理智而自己设定自己,而且它应该为它自己本身而设定自己;它应该把自己设定为由自己本身所设定的”。

    6.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三版,里加1790年,第473页:“假定有一种先验意义上的自由,作为世界上的事件能够据以发生的一种特殊的因果性,即假定有一种绝对地开始一个状态的,因而也绝对地开始这个状态的一系列后果的能力”。

    7. 《费希特全集》,第I辑第4卷,第424页。

    8.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里加1788年,第83页:“既然道德规律本身被确立为演绎自由,即演绎纯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的原则,那么,道德规律的这种全权保证就可以完全充分地代替一切a priori〔先验〕论证,而满足理论理性的一种需要,因为理论理性曾经至少不得不假定有一种自由”。

    9. 《费希特全集》,第I辑第3卷,第323页脚注、第319页与320页。

    10. 《费希特全集》,第I辑第2卷,第442页。

    11. 参看《自然法权基础》,§.6,§.5与§.3。

    12. 康德《判断力批判》,柏林与李堡1790年,第xxvi页:“如果给定的是普遍的东西(规则、原则与规律),那么,把特殊的东西归属于普遍的东西之下的判断力(尽管它作为先验的判断力a priori〔先验地〕提供了一些条件,唯有按照这些条件,特殊的东西才能被归属于普遍的东西之下)就是起规定作用的。但是,如果给定的仅仅是特殊的东西,判断力应该为这种特殊的东西寻找普遍的东西,那么,判断力就仅仅是起反思作用的”。

    13.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41页:“一切实质的实践规则都把规定意志的根据置于低级欲求能力之内,然而假如没有意志的任何单纯形式的规律,充分地规定意志,那么,任何高级欲求能力就都不可能会得到存在的余地”。

    14. 《自然法权基础》,§.5与§.6。

    15. 摩•门德尔松(M.Mondelssohn 1729——1786)著《论感觉》,柏林1755年,第114页:“我们终于达到很远的地方,以致我们发现了愉快的一种三重性起源,并且分清了它们的错综复杂的界限。一个是多样东西中的同类东西,或感性美;另一个是多样东西的统一性,或完善性;最后一个是我们的躯体性状得到改善的境况,或感性的乐趣”。

    16. 卡•威•耶路撒冷(K.W.Jerusalem 1747——1772)著《哲学论文集》,哥•埃•莱辛编,不伦瑞克1776年,第61——63页:“有一种感性乐趣,对于恶化的躯体性状的感受是直接与它联系起来的……饮酒者在开始进入陶醉状态时感到的愉快就属于这种感性乐趣。这时,他的四肢不再听他使唤,他的语言、他的意识也不再能由他控制”。

    17.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里加1785年,第77页:“所以,道德是一个理性存在者能够以其自身为目的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第119——120页:“知性世界的概念,只是理性为了把自己设想为实践的、不得不在现象之外采取的一种立场。倘若感性对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理性就不可能把自己设想为实践的;这一立场是必要的”。

    18. 赖因霍尔德《人类表象能力新论》,布拉格与耶拿1789年,第567页:“从事表象活动的主体由冲动的自动性加以规定的能力,或这种主体规定自己从事冲动引发的行动的能力,叫做意志;这种主体从事冲动引发的行动的现实的和有意识地采取的自我规定,叫做意愿。”第571页:“人的意志在两种情况下是自由的。第一种情况是:人的意志作为理性的自动性的能力,绝不能受到任何外来刺激的强制;第二种情况是:人的意志作为一种除了理性,也还拥有感性的主体的能力,既能先验地规定自己,也能后验地规定自己,因此,绝不是以排他的方式,既不受无私冲动的规律的制约,也不受自私冲动的规律的制约。”可以进一步参看《康德哲学通讯》,莱比锡1792年,第2卷,第259页与第281页。

    19.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05页以下:“就世界中各种事件的因果性而言,在纯粹思辨理性的二律背反中也发现了自然必然性与自由之间的一种类似的冲突。这个冲突可以用这样一个证明加以解决:如果人们把各种事件和发生它们的世界只看作现象,这个冲突就绝不是真实的冲突;因为同一个能行动的存在者作为现象虽然在感性世界中有一种永远符合于自然机制的因果性,但在同一个事件方面,就能行动的人同时把自己视为本体而言,却会包含那种虽然符合于自然规律,但不受其支配的因果性的规定根据”。

    20.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2卷第2章,iii.“在纯粹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结合中实践理性所占的优先地位”。

    21. 康德《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柯尼斯堡1793年,第271页:“意识到我愿意从事的行为正当,是无条件的职责”。

    22. 同上书,第274页:“例如,我们可以举出一位异端审判官,他坚守自己的法定信仰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地位,到了必要时以身殉职的地步。他要对一个被指控为不信上帝的所谓异端(通常是好公民)作出判决。这时我要问:如果他判决这个异端死刑,人们是否能说他是按照自己的(尽管发生迷误的)良心作出判决的,或者,不论他是做错了,还是故意做得不公正,人们是否能确切地指摘他完全丧失良心;因为人们可以当面指摘他,说他在这样一个案例中从来都完全不能确信自己不会做得不公正”。

    23. 同上书,第270页:“良知是一种本身属于职责的意识”。

    24.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第1卷第1章,§.1.定义。

    25. 康德《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第6页以下:“必须说明,这里把人的本性只理解为(遵从客观道德规律)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那个先行于一切被察觉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不论这个根据存在于什么地方。但是,这个主观根据自身总又必须是一个自由活动(因为如若不然,人的随意性在道德规律方面的运用或滥用,就不能归因于人,而人心中的善或恶也不能叫做道德上的)。因此,恶的根据不可能存在于任何通过偏好规定随意性的客体中,不可能存在于任何自然冲动中,而只存在于随意性为了运用自己的自由而为自己制定的一个规则中,即存在于一个准则中。关于这个准则,必然不能再继续追问,在人心中采纳它而不采纳相反的准则的主观根据是什么,因为假如这个根据最终自身不再是任何准则,而是一个自然冲动,自由的运用也就可以完全追溯到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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