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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这类的本体我们已经作出了足够的叙述。所有的哲学家不管在自然事物或是在不动变事物中都是把众多的对反作为第一原理,但在所有的第一原理之前,不该另有所指,因此这不该既是第一原理,而又是从某物得其演变,照此说来,如果以“白”作为第一原理,便该是以白为白,没有其他事物再先于白,但是这白却预先拟定为别事物的演变,而这个底层的事物又要先于“白”,这点又是荒谬的。但所有从对反所得的事例都是出自某个底层的,那么众多对反必有某处包含此底层。本体并不存在对反,这不仅是不争的事实,理知的思考也可以作为实证。所有的对反在严格意义上都不是第一原理,第一原理也不同于众对反。

    但是,这类思想家把物质作为两项对反中的一项,有些人就把“不等”作为元一的对反物(他们认为“不等”就是“众多”本性所在),而另一些人则是把众多作为元一的对反物。前者用“不等之两”也就是大与小来创造数,后者用“众多”来创造数,只有按照两家之言,都是以一作为如何是者而创造数。那位哲学家说“不等及元一”是要素的时候,把“不等”作为“大与小”所组成的一个“两”,这意思就是把“不等”或是“大与小”作为一个要素,也未曾说明它们是在定义上还是在数上为一。他们对于这些称为众要素的原理,说法非常混淆,有些人列举出“大”与“小”与“元一”三者为数的要素,二是物质,一是形式,另有一些人举出“多与少”,因为“大与小”的本性只能用在度量上,而不是数,又有一些人举出“超出与被超出”————也就是大与小及多与少的共通性。从它们可引发的后果看来,这些各自相左的意见没有什么区别,它们所给出的说明既是抽象的,它们所产生的后果也是抽象的问题,而各家所追求自圆其说的也仅仅是在避免抽象的难点,————只有一点不同的是:如果不把大与小作为原理,而是把超出与被超出作为原理,那么此类要素就会先于2而创造成众数,因为超出与被超出较之于大与小更为普遍,众数较之于2也更为普遍,但他们只言明其中的一层意思而不承认其另一层意思。

    另一些人把“相异”与“个别”作为一的相对,另有些人则是把“众多”作为“单一”的相对。但按照他们“事物都出自相对”的论断,“不等”就是“相等”的对反,“相异”就是“相同”的对反,“个别”该是“本身”的对反,那么还是把众多作为单一的对反更合适,当然众与一作为对反也不免招致非议,因为多的对反就是少,众具备多的性质,那么其所对应的就是少的性质,那么一就恰恰是少了。

    “一”明显该是一个计量。于每个事例上都必有一个本性分明的底层事物,比如音律的单位是四分音符,度量的单位是一指或是一脚或是类此者,节奏单位是一个节拍或是一个音节。类似地,就重力来说其单位就是确定的某一重量。所有事例都是由相同的方法通过质来计质,通过量来计量(计量是不可分辨的,对于前者用级类来说,对于后者用感觉来说)。一本身不是任意事物的本体。这是合理的,一是众多的计量,而数就是已经通过计量之后的众多,也就是多个的一。因此这是自然的,一不是一个数,计量的单位也不与众计量相混淆,因为计量单位及一都是计算的开始。计量必是常常与其所量之物为相同的事物。比如事物为众多的马那么必是用“马”来计量,如果是众多的人那么必是用“人”来计量。如果他们是一人、一马及一神,那么这计量就是“活物”。他们那么计量的结果就是三个活物。如果事物是“人”,是“白的”,是“散步”,这就不能成为数,因为这些同属于那一个主体,这主体于数来说就只一,但这也可以计算出其类别的数量,或是其他名称的数。

    那些人把“不等”作为一物,把“两”作为“大与小”的一个未定的组合,这观点不可能,也足以成为不争事实。因为(a)多与少于数来说,以及大与小于度量,就如同奇与偶,曲与直,粗糙与平滑。仅是数与度量及其他事物的演变与属性,非是那些事物的底层。再者,(b)除开这一个错误之外,“大与小”必是要与某些事物相关,但相关的范畴后于质与量,作为实际存在或是本体只能是其中最微小的一类,我们已经说过,这里所相关的非是物质而仅仅是量的属性之一,因为事物必须坚持某种明显的本性,才可凭借这本性物质对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性的关系,或是与另一些事物的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凡是通过大小或多少或其他一些事物建立起关系的,必然是其自身具备了多少,大小或是一般与另一些事物建立关系的本性。关系是最为微小的本体或实际存在,这标准可以于此见到,量有增减,质有变换,处所有移动,本体有生灭,只是关系没有生灭动变。关系本身没有变化,与之相关的事物在量上有所变化时,一物,其本身虽无变化,其关系就会时而较大,时而较小,时而又相等。(c)每一事物,也可说每一本体,在各自涉及的范畴上其物质必是潜在,但关系既不潜在也不实现地成为本体。

    于是,这点很奇怪,或者是不可能的,强制性地把非本体先于本体且作为本体内的一个要素,因为所有的各个范畴都是后于本体。再者(d)要素,非是自己成为其要素那事物的称谓,但无论多少是分开还是相聚,长短对于线,宽窄对于面都是这样。如现在有一众多,其中常是包含“少”的,比如2(2不能作为多,因为如果2作为“多”那么1就是少),而这个数又必要有另一相对代表绝对的“多”,比如10(如果没有比10更大的数),或是10000。从这看来,数怎么可能由多与少来组成?或是二者都表明这数,或是二者都不表明,但实际上,一个数只能指代两项中的这一项或另一项。

    2

    我们必须探讨永恒事物是否可以用众多要素来组成。如果可以,那么它们就会具备物质,因为一切由要素所成的事物,都是形式与物质的组合体。于是事物虽然比拟为永恒的存在,如果那曾有所组成者,不管其早已存在或是现在生成,都是必有所有组成,而所有组合生成的事物必是出自其潜在事物(如它原本没有此潜能就不能生成,也不会含有这类的要素),既然这样的潜在事物可为实现可为非实现————这虽然已经实现成为永恒之数,但是既然包含了物质,就该与所有含有物质要素的事物一样,仍是可能不存在的,从此而言,任意年代久远的数都已经失去其存在,生存了一天的数也可能丢失其存在,那么不管其存在的时间可以无限延续,只要可能不存在,就总是要丢失其存在。那么,它们就不能成为永恒,我们曾有机会在别处说明所有可能消失的都不属永恒。我们当下所言若普遍地为确当————只要非实现的本体都非永恒————如果要素是本体的底层物质,所有的本体之内,都不能存在这样的组成要素。

    有些人把元一与“未定之2”共同作为要素,并用此来刁难“不等”之说引致迷惑。其所坚持的理由可说充分,但他们虽然因此解除了以“不等”为关系,以“关系”为要素所有引致的难点,但这类思想家要用那些要素来创造数,不管这是理型之数还是数学之数,还是要在其他方面面临同样的讲述。

    很多原因引致他们作这样的解释,尤其他们解决难点的方法太过古老。他们认为如果不远离且否定巴门尼德的名言,所有现存事物都是元一,也就是绝对的实际存在。

    非存在永远都不会被证明成实际存在。

    他们认为事物如果的确不止一,这就要证明非是为是,因为只有如此,众物才可由实际存在及另一些事物组成为“多”。

    但是,首先,实际存在如果具备多种命意(因为这有时为本体,有时指示某一素质,有事指示某一量,有时又指示其他的范畴),如果非是被定作不存在,那么所有现存事物所成一者会是什么类的“一”?是否把众本体作为一,或是把众演变及类似的其他范畴作为一,或是各个范畴合而成一————如此,“这个”与“如此”,以及“这么多”和其他的众多范畴,凡是指示某一级类实际存在的,都归属于一?但这正是奇怪的或是不可能的,世间又出现了单独的一物,竟然招致了如此多的部分,其一为一个现存的“这个那个”,又一部分是一个“像这像那”,再一部分为一个“那么大小”,再一部分就是一个“这里那里”。

    其次,事物究竟由哪一类的“是与非是”组成?因为随着“是”一般“非是”也有多层意思,“不是人”指代的就是不是某一类的本体,“非是”就是指代某素质之非是,“非三肘长”就是指代某一度量之非是。于是那类的“是与非是”的结合才让事物得以成为众多?这个思想家以这个及“是”相结合而让现存事物得以呈现众多性质之“非是”为假。这就如同几何学家把“不是一尺长”假设为一尺长,而说这就是我们必须把某些虚假作成假定的理由。几何学家既不把任意虚假的事物设为假定(因为前提与推论不相及),事物所由造成或化为的“非是”也不是这样的意思。但因为“非是”在众多范畴中作为实例各有不同,而且除此之外,虚假与潜能都是“非是”创造实际出于潜在的非是,人由非人而潜在地是由人而生,白由非白而潜在地由白而生,至于所成之物是一是多都与非是无碍。

    很清楚,问题在于这命意是本体的实际存在如何为多,因为创造成的数、线与方体,原本就有很多。但这正奇怪,对于实际存在作为“什么”就可以专门寻求其为何成多,却不寻问实际存在之为质与量又如何成其多。当然“未定之2”或“大与小”非是白有两种,或色、味有多种,形状有多种原因,如果说这些也出自“未定之2”或是“大与小”,那么色、味等等就成为数与单位了。但是,他们如果研究到其他的这类范畴,那就可以明白本体的众多性质的原因所在,各个范畴实际存在的众多性质的原因,正是这相同或是相比拟的事物,他们入于相同的歧途而指向于那个相关的词项(就是“不等”),“关系”非是实际存在与元一的相对物,也非是它们的否定,而仅像本体与素质一样,是实际存在的一个类别。他们该要问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相关的词项有很多且不止一个。按此说法,他们已经探讨至为什么在第一个1之外另有多个1,却并不继而追寻这“不等”之外另有许多的“不等”。但他们已经用了这许多的不等,而常常言说着大与小、多与少(以此来创造数)、长与短(以此来创造线)、宽与窄(由此来创造面)、深与浅(由此来创造方体),他们还说着很多种类的关系词。那相关事物的众多性质又从何而来?

    于是,在我说来,这必须要为每一各有其是者事先拟定其各有潜在,坚持这主张的人还必须要称那个潜在的是一个“这个”,也潜在的是一个本体,却非是因己而成为实际存在————比如说这是“那个关系”(比如说“那个质”),这既不是潜在地成为元一或存在,也非是其否定,而仅仅为众多是中的一是。照我们说过的观点,他如要考究实际存在为什么有很多,不必再去考究同范畴中实际存在之成为众多————为什么有很多本体,为什么有很多的素质————他该去考究全部的实际存在为什么有很多,有些是众本体,有些是演变,有些是众关系。在本体外的各个范畴,还有另一问题包含在众多性质中。因为其他的范畴不能脱离于本体,正是因为它们的底层为多,因此质量也成为多,对于每一级类的实际存在就该具备某些物质,只是这些物质不能脱离本体。如果不把一事物作为一个“个体”而看作一般性,这可能在各个具体本体上解释清楚“个体”为什么成为众多。本体为什么不是一而是多,于这问题引发的难点就在于此。

    但是,再说个体与量如果不同,我们还没有知道现存事物如何成为多以及为什么成为多,他们只说了量是如何为多。因为所有的数就是指代的量,一除开作为计量,或是在量上为不可分辨之外,这意义还是数。于是,如果那个量与“什么”各不相同,谁都没有把那个“什么”因何成多与如何成多的问题对我们说明,而如果说那个“什么”与量相同,那么他又要面临许多与事实不相符的结论。

    对于数,他们还可以把关注点放在这个问题上:坚信了这些是存在的,这有什么价值?对于坚持理型的人,这提供了对某些种类现存事物的原因,因为每个数都是每一理型,理型总是别事物成为实际存在的原因,令他们持有这样的假设。但是因为有碍于理型论之内包含的阻碍之处而不坚持理型的人(因此他们不用理型来讨论数),他所探讨的只是数学之数,我们又何必相信他的叙述而承认理型数的存在,这样的数对其他事物而言又有什么作用?说这样的数存在之人,既没有主张这是任何事物的原因,我们的确也没有见到它曾是某物的原因(他宁可把这说成是为自己存在的独立实体),至于算术家的众多定理,我们前面说过,就算用在可感事物上也全部适用。

    3

    对于那些人拟定了理型的存在,且照他们的假定把理型作为数————因脱离实际实例而抽象设立的方法————他们假设出各个普遍此项的一致性,进而解释数必须存在。但是,他们的理由既不充分也是不可能,人们不必为了这些理由而相信数是独立存在的。再说,毕达哥拉斯学派见到了众多事物具备了数的性质,便假设实物就是数,————不是说事物可用数来计量,而说事物都是由数组成。原因何在?在音律上,天体上,以及其他的事物上都是见到了数的性质。那些主张只有数学之数存在的人,按他们自己的观点,本不该说出这类道理,但他们却常说这些可感事物不能是学术的主体。照我们之前所说,我们确实把这些作为学术的主体。数学对象明显是不可脱离可感事物而存在,如果可以,那么实体中就见不到它们的性质。在这一点上毕达哥拉斯学派并没有引起反对意见,被批判的只是他们把数作为构成自然实物的元素,用没有轻重的事物构成具备轻重的事物,他们所说的天体,以及其他的实物,都不像是这个可感世界的事物。但那些认为数可分离的人,常常认为“可感事物并非真实”,而“数理才是真实的公理”,并用灵性来叙述数必须存在,也必须独立于事物,对于几何对象也是这样。于是很明显,与此相对的数论,其观点既与之相左,我们现在也正要提出疑问,如果数不存于可感事物内,为什么可感事物表现出了数的性质,坚持数是独立存在的人都必须要回答这个问题。

    有些人见到了点是线的一端也是线的边界,线对于面,面对于方体也是这样,因此认为这些都必然是一类的实物。因此,我们都要加以考察,这理由是否太薄弱。因为(1)极端只是这类事物的界限,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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