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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約訂立於一七二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雍正五年九月初七日,俄曆一七二七年十月九日,恰克圖;簽訂時有滿、俄、拉丁文本,原無漢文本。本界約原爲十條;其第三條實際上就是布連斯奇界約的條文,在訂立本界約後附載於內。

    界約第十條修改於一七六八年十月三十日,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九日,俄曆一七六八年十月十八日,恰克圖;修改約文俄文本稱為「恰克圖條約附款」,簽訂時有滿、蒙、俄文本,原無漢文本,現見漢文本是由滿文本所譯法文本轉譯而來。

    此外,本界約有別本,兩本條文詳略不同,屬於一個條約的兩個文本(見《喀爾喀會議通商定約》),惟此別本之第十條內容實際上就是乾隆時的「修改第十條」,即把修改後的條文代替了原來的條文。

    <span style="font-size: 14px;"><strong>恰克图界约</strong></span>

    雍正五年九月初七日,理藩院尚書圖禮善,會同俄官伊立禮在恰克圖議定界約十一條。尚書圖禮善會同俄國哈屯汗所差俄使伊立禮,議定兩國在尼布朝所定永堅和好之道。

    一、自議定之日起,兩國各自嚴管所屬之人。

    二、嗣後逃犯,兩邊皆不容隱,必須嚴行查拏,各自送交駐劄疆界之人。

    三、中國大臣會同俄國所遣使臣所定兩國邊界在恰克圖河溪之俄國卡倫房屋,在鄂爾懷圖山頂之中國卡倫鄂博,此卡倫房屋鄂博適中平分,設立鄂博,作爲兩國貿易疆界地方後,兩邊疆界立定,遣喀密薩爾等前徃。自此地起,東順至布爾古特依山梁,至奇蘭卡倫,由奇蘭卡倫、齊克太、阿魯奇都哷,阿魯哈當蘇;此四卡倫鄂博,以一段楚庫河爲界;由阿魯哈當蘇至額波爾哈當蘇卡倫鄂博,由額波爾哈當蘇至察罕鄂拉蒙古卡倫鄂博,俄國所屬之人所占之地,中國蒙古卡倫鄂博,將在此兩邊中間空地,照分恰克圖地方,劃開平分。俄羅斯所屬之人所占地方附近如有山、台幹、河,以山、台幹、河爲界;蒙古卡倫鄂博附近如有山、台幹、河,以山、台幹、河爲界;無山、河空曠之地,從中平分,設立鄂博爲界;察罕鄂拉之卡倫鄂博至額爾古訥河岸蒙古卡倫鄂博以外,就近前徃兩國之人,妥商設立鄂博爲界。恰克圖、鄂爾懷圖兩中間立爲疆界:自鄂博向西,鄂爾懷圖山、特們庫朱渾、畢齊克圖、胡什古、卑勒蘇圖山、庫克齊老圖、黃果爾鄂博、永霍爾山、博斯口、貢贊山、胡塔海圖山、蒯梁、布爾胡圖嶺、額古德恩昭梁、多什圖嶺、克色訥克圖嶺、固爾畢嶺、努克圖嶺、額爾寄克塔爾噶克台幹、托羅斯嶺、柯訥滿達、霍尼音嶺、柯木柯木查克博木、沙畢納依嶺,以此梁從中平分爲界。其間如橫有山、河,即橫斷山、河,平分爲界;由沙畢納依嶺至額爾古訥河岸,陽面作爲中國,陰面作爲俄國。將所分地方,寫明繪圖,兩國所差之人互換文書,各給大臣等。此界已定,兩國如有屬下不肖之人,偷入游牧,佔踞地方,蓋房居住,查明各自遷回本處。兩國之人如有互相出入雜居者,查明各自收回居住,以靜疆界。兩邊各取五貂之烏梁海,各本主仍舊存留;彼此越取一貂之烏梁海,自定疆界之日起,以後永禁各取一貂。照此議定完結,互換證據。

    四、按照所議,准其兩國通商。既已通商,其人數仍照原定,不得過二百人,每間三年進京一次。除兩國通商外,有因在兩國交界處所零星貿易者,在色楞額之恰克圖、尼布朝之本地方,擇好地建蓋房屋,情願前徃貿易者,准其貿易。周圍墻垣、柵子酌量建造,亦毋庸取稅。均指令由正道行走,倘或繞道,或有徃他處貿易者,將其貨物入官。

    五、在京之俄館,嗣後僅止來京之俄人居住,俄使請造廟宇,中國辦理俄事大臣等幫助於俄館蓋廟。現在住京喇嘛一人,復議補遣三人,於此廟居住,俄人照伊規矩,禮佛念經,不得阻止。

    六、送文之人俱令由恰克圖一路行走,如果實有緊要事件,准其酌量抄道行走,倘有意因恰克圖道路窵遠,特意抄道行走者,邊界之汗王等、俄國之頭人等,彼此咨明,各自治罪。

    七、烏帶河等處,前經內大臣松會議,將此地暫置爲兩閒之地,嗣後或遣使,或行文定議等語在案。今定議:你返回時,務將你們人嚴禁,倘越境前來,被我們人拏獲,必加懲處;倘我們人有越境前去者,你們亦加懲處。此烏帶河等處地方,既不能議,仍照前暫置爲兩閒之地,你們人亦不可佔據此等地方。

    八、兩國頭人,凡事秉公迅速完結,倘有懷私諉卸貪婪者,各按國法治罪。

    九、兩國所遣送文之人既因事務緊要,則不得稍有躭延推諉。嗣後如彼此咨行文件,有勒揹差人,並無回咨,躭延遲久,回信不到者,既與兩國和好之道不符,則使臣難以行商,暫爲止住,俟事明之後,照舊通行。

    十、兩國嗣後於所屬之人,如有逃走者,於拏獲地方,即行正法。如有持械越境殺人、行竊者,亦照此正法。如無文據而持械越境,雖未殺人,行竊,亦酌量治罪。軍人逃走或攜主人之物逃走者,於拏獲地方,中國之人,斬;俄國之人,絞;其物仍給原主。如越境偷竊駝隻、牲畜者,一經拏獲,交該頭人治罪;其罪初犯者,估其所盜之物價值,罰取十倍,再犯者,罰取二十倍,三次犯者,斬。凡邊界附近打獵,因圖便宜,在他人之處偷打,除將其物入官外,亦治其罪,均照俄使所議。

    十一、兩國相和益堅之事既已新定,與互給文據,照此刊刻,曉示在邊界諸人。雍正五年九月初七日定界時所給薩瓦文書,亦照此繕。

    <span style="font-size: 14px;"><strong>修改恰克圖界約第十條</strong></span>

    茲因大清國大皇帝之特諭,爲欲使協力決定境界之事如左:

    理藩院右侍郎喀喇沁,貝子瑚圖靈阿,理藩院左侍郎慶桂等,及自俄羅斯帝國女帝派遣使臣克洛撲夫等,互相詳細討論,其結果共訂契約如下:

    平和條約之十一條雖當保持之使永久不變,爲欲開境界於山頂上,以收回自布爾古特依山附近俄羅斯之拒馬(喀什喀)、畢齊克圖、胡什古及他之場處爲必要。雖然如不納輸入稅,以前既定恰克圖及圖爾克伊圖二市場之近旁。以平和條約之俄羅斯語及羅甸語之稿本中隱有誤謬,又遺漏許多重要之點,以正誤更正之爲適當。加之兩國間漸渝禁約,又逃犯無可再索。規定於前契約第二條者關於邊境各自禁止臣民之掠奪及逃走方法,有隱約不明之觀,故全然廢棄此契約之第二條,而制定當遵守之新法律以代之也。從現契約,則兩國各爲欲使此等事件之不生,今後不可不警戒其臣民。若於國境上發見其痕跡,又有通知如此意外之事時,邊界之頭人等要迅速且確實搜查之。若反之,而彼等圖自己之利害怠其義務時,兩國國家當各從其本國之法律處罰彼等。對於强盜之協拏逮捕及越境竊盜者之罰,編纂制定之如下:

    凡携帶軍械過界,而不由正道卡房經過,意存行劫者,無論已否劫奪,均行拏獲,嚴行監禁訊問。從何處卡房越過,有無夥伴,除在卡房左右嚴行搜査外,即將在逃人名登記明白,開單分送各卡房協拏。如札薩克台吉及俄羅斯之統帶札薩克頭人聞報,立即會同俄羅斯官兵,到犯事地方,詳細查訊,稟報專管交界事務之處。該處即選派一公正明白之人,到犯事卡倫,會同札薩克頭人,公同再行查訊一次,仍稟報專管事務之處。如係中國人犯案,無論何項人等,均由審問衙門審明,治以死罪。如係俄羅斯人犯案,由俄國刑司審問科罪。如與中國人同犯一案,定案後,各應解至交界地方,當眾行刑。該犯之馬匹、鞍?、軍器及別項物件,均賞給獲犯之人。凡偷劫馬匹、牲口及別項物件者,如係初次犯法,按賍價十倍科罰。

    儻劫賊在逃,各卡房頭目應公同到犯事地方,詳細查看,據實稟報。該卡房頭目,至遲不得過一個月,務將逃人拏獲。如逾一月之限,即應稟報管理交界官,責令不出力拏賊之卡房頭目、兵丁人等代賠賍價十倍。其並未持有軍械,伹越界行竊被拏者,杖一百。該犯馬匹、鞍?賞給獲犯人;賍物給還原主;初次犯竊,按賍價五倍科罰,二次犯竊,按賍價十倍科罰,三次犯竊,即以劫賊論。如此種竊犯未獲,由最近之卡房稟報,即限該卡房頭目、兵丁人等,務於一個月内獲犯。獲到時,立杖一百,將偷去馬匹或別項物件給還原主。如該卡未能於限內獲犯,儻係未持軍械之案,按賍價五倍由該卡頭目、兵丁代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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