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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王:爱德华三世,1327——1377;理查二世,1377——1399;亨利四世(郎卡斯忒),1399——1413;亨利五世,1413——422;亨利六世,1422——1461;爱德华四世(约克),1461——1483;爱德华五世,1483;理查三世,1483——1485。

    国王、贵族,及众院间相互的关系

    自爱德华三世的即位到亨利六世的废立,在那百数十年内两院制成为英吉利国会固定的形式,近代的国会程序法亦于此时期内粗具规模。众议院则于此时期内发展他的立法财政权力,有时且藉向贵族院弹劾大臣之举而为监督行政机关的尝试,他们的借口是,欲求通过给养,须先解除冤苦。凡此种种前例皆足充斯图亚特诸国会可以援引的前例。即左袒王室的诸法律家亦往往于此时期中搜寻可以佐证他们的立场的事例。

    但终中古之世众院尚不能有独立的权力,或脱离他种势力而自雄;众院之能如在查理一世时代那样的代表国中主要政治势力,尚不能求诸于中古时代。中古的贵族及中古的僧侣处于国王及众院两者之间,而又站在两者之上。众院对于国事固有极大的势力,但此势力初不由于众院本身,而由于他之能为贵族的工具。贵族的各派常互争王位或谋操纵王室,众院的协助亦为各派所必争,众院的势力之不容蔑视者实缘于此。在爱德华三世的晚年,深得民心之黑王子及玛治的伯(Earl of March)的一派人因得1367年的“好国会”[1]之助而得胜利,他们的仇敌则被纠弹;但次年的国会则又为干特的约翰的一派所把持。在理查二世一朝,众院自己仍同样的缺乏一定的政策,且仍不免投入贵族们所有意酿成的旋涡而为此方或那方的工具。到了下一世纪国会又想争监督政府之权,但因时机尚未成熟之故,反促成玫瑰之战及因此而生的贵族大纷乱。

    推铎尔时王权的大增是众院自国王手中攫取政权的必经的阶段,因如此才可扶植国家的机体而使之实力增厚,亦惟如此才可翦除贵族僧侣的势力而使之和其他臣民等量齐观。但所谓“混合”的英吉利政体,无论在形式上或在精神上,始终是连续一贯的,而没有经过完全的中断。任何变化我们都可以过程中的必要阶段视之;它们都不是中断。推铎尔诸君中最有雄才大略的一位曾利用国会为改革教社及国家的工具;此种变动如果发生于郎卡斯忒代的所谓“国会”政治时,或且将被视为非国会权力之所能及。由此可见国会之为物实富有伸缩的余地。英吉利政府之复杂的形式及自由的精神实有万变动于连续之妙,而且自前一世纪以迄后一世纪只有进步而没有退步。

    国会的财政职务

    百年之战继威尔士及苏格兰诸战之后,久战之余,国王再不能自食其力,支持下去。战时费用浩繁,王室田产及法院之收入,封建税,及其他的惯常赋税合并起来,仍不能应付。所以大家都觉得国王应课收特殊的赋税;课税之法则国王亦深知不应和各个的城市郡邑或商人分头计议,而应和他们的代表相遇于国会。在当时,羊毛贸易税的举办为短时期抽收大宗税项的最易办法。因有通过这种赋税之功,市民代表的重要顿长数倍,虽则当时他们实无干涉政治的野心,虽则他们如能不出席国会尚不愿出席国会。市民代表和各邑武士是在韦斯敏斯忒寺僧的僧堂中并坐的,他们财政权限之增加自亦不能不连带增加武士的财政及政治权限。

    对外之战的胜败和众院表决赋税的权力有互相维系的关系;在拉和格,布林亨及滑铁卢[2](La Hogue,Blenheim,Waterloo)诸战时固如是,在斯类斯,克勒西,及阿金库尔诸战时亦何莫不如是。要到了国王真将有取得法兰西的王冕的可能时,众院才着了慌,才有短时期的惊惶失措,甚且互问曰:如果英吉利的国王真的可安坐巴黎宫中而统治西欧,则英吉利的种种自由又将何托?幸而亨利五世的骤死,及阿克的準的起事救了英吉利宪法的运命。[3]

    国会的司法职务

    中古的英吉利国会不但是一个表决赋税,制立法律的集会;它也是所谓“国会的高等法院”[4]。但它的司法职务不能尽和立法权限一一分别。在韦斯敏斯忒大堂操法律业的法家常把在邻近开会的全国会议看做最高最大的法院,因此也乐于掖赞它的发育。治通常法的法家和国会议员的同盟在不兰他基奈时盖已可看得出来。

    法律家和国会

    能如法律家一般的尊重成例及程序为英吉利众议院的特长。众院自早即得此特长的助力;众院生来即不仅为一个“辩论集会”,自早它就算国会的“高等法院”之一部,且具有法院应有的特权及谨严的仪式。因常得侪辈中法律家或邻近的法律家之助,各邑武士学得了许多不可少的智识;最有用者莫如草案(“bills”)的仔细拟订。这种草案经过表决便成法律,其效力之大非用意仅在解除痛苦的请愿状所可比拟。由诉愿状的呈请变为草案的提出似乎是亨利六世晚年的事。经此变动而后众院对于须经国会通过的法律案之权力骤形增加,它甚且有了自行提议之权。如果没有国内法界巨子的积极帮助,而且又是代有所闻的帮助,众院决不能为立法的主要源流,也不能和科克,塞尔登,及索麦斯(Coke,Selden,Somers)那一世纪的王党律师及王党法官抗辩宪法问题。

    从研习英吉利通常法的学者看起来,国王本身就是应服从法律的一个,而不是如《罗马法典》及其学者所想象一个大权独揽的君主;法律馆和众议院的早日联合益使这种观念得以有力。当理查二世被废的关头,国会曾正式的把他的蔑视法律的态度断为他的罪过。他轻视法律,他说法律“在他自己腹中”,而且只有他有自由制定及自由改变之权。这个问题,到底他有否这种自由或权力,要待詹姆斯二世被革命所逐去时始得有肯定的答复,但国会当不兰他基奈理查被逐时所取的态度,我们未尝不可视为一种初步的表示。

    理查二世与詹姆斯二世的比较

    这相隔几三百年的两次革命,在宪法问题上,有绝大的相似处,即在人的及偶然的方面也有多少的类似;所不同的,即1688年的变动牵涉到重大的宗教及国际问题,故不特在英史上即在欧史上亦占重要的地位,而理查和人民的争端则没有这种重大问题包含在内。在事发的三年以前,即最熟于政治情形之人,如非他也深知国王的本性,亦不能预言革命之将至,在1396年然,在1685年亦然。理查在1396年时,犹如詹姆斯之于1685年时,尚有相当的好誉及热心的同党;两者虽则都曾有死仇,但那些仇人早已克服。理查虽性情暴烈,但因宠爱元配王后波希米亚的安(Anne of Bohemia)之故,亦颇能自持,故首十二年的政治很算不坏。但安死后,他似乎曾经过一种心理的变化,神经于以错乱,判断力亦于以失却;正如衰老之年,骤得之权,及宗教上的狂热会合起来把詹姆斯一下子变成一个恶人。

    “理查二世的英格兰骑士比赛”

    这幅15世纪圣阿尔班的编年史中的插图展示了一场“理查二世的英格兰骑士比”。比赛在友好和荣誉的宗旨下充分展示了军事技巧,但是死亡也常有发生。

    三年的失政已足使两王的旧友宿仇联合起来作对。两人的行径是出于一辙的。两人都骤然的公开暴虐起来;两人都因委任私党操纵国会失败而不要国会;两人都推翻一切法律;两人都因没收人民私产而动全国自由业主的公怒。“无勒德的理查”[5]根本上也不比往年被他所克服的诸位气势凌人的贵族更为残暴。但以卤莽而论,则詹姆斯的驱逐牛津马格道楞(Magdalen)书院的生员犹不及理查的没收此时尚未誓死反对他个人的郎卡斯忒家的产业之甚。理查不加思索的愚蠢行为,莎士比亚曾加以声调铿锵的调笑:

    任凭你想什么:我们总拿到了

    他的碗,他的货,他的田,及他的钱钞。[6]

    郎克斯忒的亨利自外遄归本国,以求恢复他父祖的产业时,全国竟箪食壶浆以迎;这亦同奥伦治的威廉来英时的情况相似。理查在危急关头的仓皇失措,铸成种种错误,又得不到任何人去帮他御敌,亦宛如詹姆斯的无幸。国会之废立理查亦根据于他之破坏国家法律。亨利之被立为王,半固由于承继,半则由于国会的意旨;在此点亨利亦正和威廉相同,因为两人都不属王室的近支。

    1399年的革命使国会两院的地位比前更高,亦比前更固。他们不特废了一个国王,————国会从前已强逼过爱德华二世让位于其子,————此次他们更选立了一个嗣君。郎卡斯忒诸王和汉诺威诸王之得以君临英国实都基于国会的名义,所以两院的权力及特权他们势必敬谨尊重。

    福忒斯奎裁判长

    因此之故15世纪及18世纪的政治理论家之都注重于王权之有限制,且他们之会把英人的自由和法人的奴状相比,而自鸣得意,俱不足骇异。何甲斯(Hogarth),布拉克斯吞(Blackstone)及柏克(Burke)的同时人固以此为言;300年前的,而且也可以代表15世纪通常法法家的,裁判长福忒斯奎[7]的夸大语,其旨亦在于此。福忒斯奎的爱国心甚重,他虽目睹玫瑰之战的惨痛,但他仍信英吉利为自由之邦。郎克斯忒党在陶吞(Towton)失败后,他被放逐在外。他即在外国著书以赞英吉利的宪法“英吉利的国王”,他说,“不能任意改变法律,因为他的统治人民之权不只是王室的,同时也是政治的”————即我们叫做“宪法的”。他又说,英吉利通常法的精神和通行别国的民法或罗马法中“凡君主之所喜者即是法律”的理论不能相容。他又从他自己的见闻以比较英法人民的状态。法国的平民为状极苦,因为国王的兵士臣僚可以抢劫且侮辱;“在英吉利王国则不得屋中主人的允许或愿意任何人都不能在那人的家里逗留”。————易言之,英人的家宅即他的堡寨。

    在玫瑰之战方张的时候福忒斯奎犹能有上述的措辞,是很可奇异的。而且他自己也不是不知当时英吉利的弊病的。他细绎当时“无政府”的原因。他见到“国王一天有势力太大的臣民,则国王的危险一日不除”。他主张君主应比前此豪强富足,贵族则应比前此微弱贫穷,国家才有出路。日后亨利七世所采取的政策他盖已料到其大体。

    国家统一性的确立

    15世纪时互相争哄而使英吉利纷乱无状的贵族及依附他们的绅士至少亦能承认民族国家的统一的事实。他们决不敢再有沿袭封建习惯而独霸一方的野心,犹如法兰西贵族之所为,何况在法兰西,自英吉利人全退后,路易十一世亦正在竭力克制贵族的专横?英吉利的争王位者其目的不在破坏王室的权力,而在操纵它,利用它。他们就连恢复今已作废,但在爱德华一世举行授权根据调查时曾经窝稜伯拔刀以护的私家法权或法院的思想也不稍存[8]。后期的贵族知如何可以在王家的法院中为所欲为,他们可以把郡中的陪审者,王家法官,及治安法官威胁利诱,威胁不行继之以利诱,利诱不成继之以威胁。往往犯法者即为执法之人,且在邑中尝拜过王命。那时期的记录中往往可发现极奇怪的事情;有一班乡绅们一时可任维持国王的治安及执行《工人法》之责,又一时又可被控强盗,海盗,及杀人之罪;一时可高坐院中为法官,又一时又可入狱为囚犯。

    国王贵族之互争谘议院

    低级绅士在乡间作奸犯科之时,亦即他们的保护者及资助者诸大贵族互相争夺以图操纵名器权利所由来的中央政府之时。行政权所寄的谘议院即为他们的战场。贵族们把国王的谘议院看做国家诸势力————至少总可说是上等阶级诸势力————的代表机关,一种永久集会的国会而每个大贵族又可以有任意出席之权者。但从国王一方面看起来,则谘议院只是他个人的顾问机关,他可随便请人加入,不限于贵族,而贵族也不必定被邀入。依这样的一个观念,国王而贤,则贤人及能人的政治可期;国王而不贤,则权操于幸臣之手而政治难免黑暗。

    国王和贵族关于谘议院究应如何组织的观念既不相同,纷争自难幸免;在理查二世之时纷争尤其是激烈。从某一种意义看起来,亨利四世和摩替麦,斯克洛普(Scrope)及诸拍息之战亦起于同一问题,不过那些战事更牵涉到威尔士及北陲问题,及从不完全结束的朝代问题而已。[9]但国王及贵族单方的观念从不能获完全的胜利,此方的观念从不能消灭彼方的观念;两种观念都可凭依时代的需要而存在。在亨利六世冲阼的时候,谘议院始完全落入贵族之手。成年后,亨利因缺乏相当的能力及才具之故,仍不能像理查二世之亲执政权。诸大贵族因争握谘议院及宫内的大权之故,竟至互相残杀,最后则酿成玫瑰之战。

    贵族之操纵链议院

    亨利的无能形成国家的大乱;因为他没有左右谘议院中各派的能力,诸大族的附庸遂得肆无忌惮的扰乱四乡。国会本应力助国王以抑制诸贵族,以救国难,但它却袖手旁观。在亨利六世一朝,中古的众议院本可说是达到了最高的发展,取到了宪法上最大的特权,但它却不能利用所得之权以为国家谋福利。在国会与谘议院之间,一切龃龉都不能发生,因为两者都在诸大贵族的肘腋之下,而所有的冲突则尽为诸大贵族间的冲突。

    1430年的一个法律把自由民选举各邑武士之权大加限制。前此凡有权提起诉讼案于邑法院的自由民皆有此权,今后则只限于有自业田产每年收入可过40先令之人。这即俗所谓40先令自业民的资格。这法律的文字直到了1832年的大改良时始有变更。在郎卡斯忒时代,自业田年可有40先令的收入者为极高的限制,后世货币不值钱后,此项资格才不算高。在1430年的法律初通过后的几代内,诚如那法律本来的用意,凡次于低级绅士的自由民皆因限制而失却选举权;各郡选民之数愈少,则大贵族控制国会之权亦愈大。因此之故,国会之权尽增,国会政府之说尽发达,而受制于大贵族的众议院转不能维系民心,亦不能得平民的赞许。贵族们则因能操纵众院之故,于众院权力之增加自无丝毫嫉妒之心。此种情形可和18世纪的相比拟。在18世纪众院的威望亦在增加,但实则因选举权操于贵族之手之故,众院本身亦日趋为贵族的议会。

    贵族的不守法

    百年之战结束,英吉利人完全自法撤回才有两年,而玫瑰之战(Wars of the Roses)即于圣奥尔班的街上发轫,这紧接的情形是极值得注意的。驻防军及其他军队自大陆回来后,英国便充满了惯于作战,放荡,劫掠,及任何劣行的武士及弓箭手。这些失业而带饿的老兵本已作乱有余,而私家雇用的“军团”则尤富于作乱之可能。法兰西之战虽毕,但他们的雇主仍然豢养他们以供发展政治野心或侵掠邻户产业之用。[10]

    百年之战之有伤英吉利社会,不仅是一时的,而是长期的,不仅在战事告终之际,且远及于数代之后。战事所养成的粗暴及无法无天的习惯在英吉利本国亦有蓬勃的长育。爱德华三世的诸国会尝诋绅士及其家人的霸占别人田产,绑去女承继人,及扰乱地方治安,为方兴未艾的新罪恶。除了国外战争所引入的恶影响以外,威尔士及苏格兰边地的影响也不是良好的。边地贵族如坐镇威格摩堡寨的摩替麦及安尼克堡寨的拍息皆是穷兵黩武,而坚守封建习惯及精神之人,虽则在较文明的南部东部这种习惯及精神已早不存在。威尔士及北部一带在亨利四世时常为祸根所伏;即玫瑰之战就大部分说起来也是威尔士边地贵族间之争,因为他们同时都是英吉利大贵族,而和王室也有密切的戚属关系。[11]

    15世纪的英吉利社会本已进入于文明,所以无政府状态复起时不但有凶暴的战争,且有法律上的狡诈。15世纪不特为焚劫的时代,亦为多讼的时代。史梯芬朝时的粗野男族无需于法家;但在亨利六世之时,凡蓄野心的贵人,或思起家立业的乡绅无一不兼具法家及兵家的智识;论法则程序极熟,言兵则谙于围城,攻堡,及突破有壕有墙的采地府之术。他们不但豢养了弓箭手,法律家及陪审者也是他们的门客。帕斯吞(Paston)族的书札可使后人熟知这班人的实况,而斯蒂芬孙的布剌克雷爵士[12]则可以从小说中使我们明了这派人的生活。作奸犯科之人常为治安法官;最卑恶的罪过之犯者有时即为王家法官或居高位的贵人。贵族间的私战有时规模可以极大,可以和朝代之争相比拟。法斯托尔夫约翰爵士(Sir John Fastolf)的遗嘱所引起的纠纷在1649年竟引起诺福克公(Duke of Norfolk)之大举围攻开斯忒堡寨(Caister Castle)。是役参加者3000人,历时五星期;最后以大炮轰击始获夺取堡寨而了结战事。我们尤应注意者,这个私家大战即发生在素称富饶且最安定的东盎格力亚。

    法院的不守法

    15世纪的英吉利犹如19世纪的爱尔兰,陪审团皆难免被达官贵人所威胁。大人们有保护他们的私党及门下客而不使受王家法院判处罪名的义务。英吉利法院是时已有十二陪审者须一致才能判罪的规则,所以把大人们的友好私党定罪几为不可能的事。迈德兰以为当时不正当的宽弛所引起的不公平比不合法的严峻所引起的冤屈更甚。推铎尔时令陪审者对谘议院负不正当的判决的责任之举动虽和陪审制的自由精神不合,但在当时反被视为应有的改良者,正亦前世纪放任的流弊太甚之故。在玫瑰之战开始时,一班好静不好动的人民所受的苦痛可从下列三首草诗中寻绎出来:

    在每个邑中盔甲虽已血尘不染,

    但因政治不良故邻居仍然互相交战。

    弱者流于沟壑之事我们固常见,

    但强者仍然嗜斗无厌。

    他们把你们一个一个的杀却,

    你即说半个不字,你也将被击。

    在你们的国中治安法官是没有的,

    敢于制服互杀者的法官是没有的。

    法律好比威尔须人的袜子,

    依各人的腿之大小弯曲而选制;

    所以大佬们也可把法律随便倒置,

    任意在脚下践踏也所必至。

    武士时代的凶暴

    那时的社会早已脱离了封建的粗野,那时的上等阶级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种种技艺亦远在今时之人之上;那么在社会的最上层中究何以还发生不堪言状的野蛮举动呢?此其理可于社会史中的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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