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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本小说网 www.qbshu.com,最快更新古希腊罗马奴隶制最新章节!

    通过前面的叙述,我们不得不重新面对一个老问题:在罗马帝国晚期,奴隶相比于自由人在数量上是有所减少还是呈相对稳定的趋势?最近有关后戴克里先时代奴隶制的研究都在表达一个观点,即农业上广泛而压迫式的奴隶使用导致北方入侵的军队煽动并引导了奴隶暴动。然而在我看来,对已有文献资料的研究表明,这一观点的基本假设是错误的,其结论也具有欺骗性。 1 由于相关的证据不足,公元4——6世纪奴隶制的衰落问题无法通过数据计算的方式考察。明智的办法是把调查的目标转向其他对象,相比于奴隶与自由劳动力之间纯粹的数字比例,这些对象最好能使我们更易找到证据也更具重要意义。这里所说的研究在方式上并不是全新的, 2 但与过去相比,它需要更耐心和更彻底的分析精神。一方是奴隶劳动力,另一方是帝国内身份自由的工人群体,尤其是那些处于底层的劳动力阶层,如农民、搬运工和自由工匠,难道这两方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地位不是在逐渐走向平等吗?

    罗斯托夫采夫在探讨罗马帝国头三百年的社会和经济趋势时概括说,在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的改革之后,并没有社会平等化的情况发生,“甚至在共同受国家奴役方面也不是平等的”。他论证说,虽然一切自治的行为以及一切政治上的自由都被禁止,但这达到的只是“消极的”平等。虽然这些措施也适用于当时的大地产阶层,虽然人们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束缚————但平等是不存在的。 3 罗斯托夫采夫教授在后期有关古代希腊化和罗马时代社会经济问题的观点具有强大的权威性,难容质疑,任何冒险提出的异议都可能不过是语义学上的吹毛求疵。然而在此我却坚持认为,这时在帝国下层的劳动阶层中确实出现了权利地位以及需求趋同化的现象,自由人的自由权利在减少,奴隶在工作中的地位有所提升,社会看待奴隶的态度也有所改观。自由人与奴隶之间在法律上的区别仍然存在,但社会正在朝着平等对待奴隶和自由人的大方向上前进。这主要表现在对这些劳动力群体的控制程度上,也表现在施行这些控制措施所采取的方式上,而不在于这两个群体在法律上分别有不同的定义。

    这两个地位不同的劳动者群体平等化 4 的进程只是更大范围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变化发生在当时地中海世界整个经济、宗教、社会和文化领域,而且最终在立法上体现于提奥多西(Theodosius)和查士丁尼的法典之中。过去奴隶要受到奴隶主群体的严格控制,但此时的法律使这种控制出现了松动;然而对于自由工人来说,过去曾给予他们的权利此时则受到了限制。从法律上看,行省地区曾长期应用于前罗马法之中的行为,或是在这些地区的日常经济生活中虽未经法律许可但已被普遍接受的活动,都已被纳入到这两位皇帝的法律之中。这些发展于帝国不同区域的民间行为体系最近有了一个特定的名称————“民间法”,以此与“外来”成文法相区别,后者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 )通过之前一直决定着非罗马人之间的许多法律关系。 5 在后戴克里先时代,这些“法外法”(leges extra legem )中的一部分已被接受,而且被皇帝的法律顾问们纳入到帝国法律之中。

    在自由劳动力与奴隶劳动力群体方面,人们经过长期摸索逐渐达成共识,即他们在经济领域内的利益是一致的。 6 在地中海西部地区,这种认识产生的原因包括两方面:一是当地长期实行的野蛮的土地奴隶制体系;二是这种体系与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遍布西方的希腊式手工业奴隶制体系所形成的对比。奴隶与自由人群体利益的交融表现在公元前2世纪发生于西西里和意大利的奴隶起义中,也表现在公元前72——公元前71年斯巴达克所领导的“角斗士战争”中。公元1世纪,由于奴隶阶级社会声望的提高,皇家获释奴开始占据帝国的权贵位置。公元前61年,自由人与奴隶群体彼此间的同情和团结一致在罗马城内也有突出表现。一位罗马显贵被他的一个奴隶杀害,根据一条古老法律的判例,罗马元老院把这个显贵家庭中的所有奴隶都判处了死刑。由于城市平民在之前发生了暴乱,因而这些奴隶运往死刑执行场的道路两边都有士兵把守。显然这种团结一致的表现是一种自发的行为,突破了彼此间身份地位的差异。 7

    奴隶与自由劳动力的融合有一个明显的表现,即隶农的法律地位呈下降趋势,直至处于一种半奴役的状态。我们在前文中已屡次提到这一情况,因而这里只做一个简单的复述。从迦太基战争末期开始,在帝国的前三百年间,小农场所有者的数量一直在逐渐减少,意大利半岛上的情况尤为突出。这些意大利“小农场”的主人们正是当初罗马共和国的中坚力量。 8 公元3世纪中期几十年间内战不断。在其中一些战争中,双方的军事领袖都宣称自己是罗马元老院已经认可的皇位继承人。而另一些战争发生的原因则在于军事将领的夸大其辞,他们期望不用获得元老院的认可就能够执掌帝国的统治大权。蛮族对北部行省的入侵进一步加剧了内战所导致的这种帝国行政的混乱状态。前述这些因素造成整个地中海区域经济陷入非正常的发展态势,农业劳动力的地位发生改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尤其是在莱茵河以西及多瑙河以南的被蛮族入侵的行省地区。

    这些外部的混乱因素伴随着更深刻的内部变化,罗斯托夫采夫对此进行了深入阐述。在内部和外部变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帝国隶农的地位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纸草文献表明,埃及的小农场主陷入了绝望之中,他们迅速逃离他们所拥有的或作为隶农在其上劳作的土地。 9 对于埃及农民这种拒绝耕作土地的行为,罗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政府限制农民迁移的权利,安排警察阻止农民进一步逃离,同时将抓到的逃跑者遣返回原来的工作地。

    自由身份的农业工人地位降低,事实上受到束缚,公元332年君士坦丁一世所颁布的训令就体现了这一点。根据这道训令,任何试图逃离庄园主或有逃跑打算的隶农都要被遣返,而且要被戴上镣铐————“以使他们在他们自找的奴役惩罚之下,完成他们作为自由人所要完成的劳役”。 10 这项法案暗示我们,在它颁布以前,隶农已经失去了从注册登记地迁移的自由。由于他们被剥夺了自由人可以按自身意愿迁移的权利,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失去了随之而来的“按自身意愿做事”的自由。根据德尔菲通过向神信托出售的方式释奴的规定,上述两项自由就包含在区分自由人和奴隶的四项自由权利之中。 11

    也许有一项特定的法案规定隶农必须完成他们耕作的职责,而且必须在他们登记的地点,并且这种职责是世袭的,但我们如今已找不到这项法律条款。当然隶农这种附属于工作本身的情况,在公元332年以前君士坦丁本人或其某位继承者在位时就已出现。事实上,几项特征都表明了安斯林(Ensslin)的结论,即戴克里先为应对政府开支、大幅增加收入而实行的税收制度为束缚隶农提供了条件,因而隶农从法律上被束缚在他们的农场工作上。 12 戴克里先将帝国划分为四个辖区,每个辖区都有各自的法庭、官僚系统和军队,这就使得帝国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开支大大增加。被认为是由拉克坦提乌斯(Lactantius)创作的小册子中有关于迫害基督徒的人死亡的内容,我们从中可以找到这方面的证据。

    他[戴克里先]把世界[罗马帝国世界]分成了四个部分,确立了三个助手协助他统治。军队规模成倍地扩大,因为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希望拥有比之前单独管理国家的皇帝们所拥有的多得多的士兵。接受[政府的钱]的人的数目甚至超过了给政府交钱的人的数目,因此隶农被巨额的税收负担所吞噬,农田遭到遗弃,耕地变成了森林。 13

    一系列法案从经济和社会层面对底层自由工人予以规定和限制,它们越来越接近于对奴隶的相关规定和限制。这些法案都是逐渐颁布的,中间有长时间的间隔。公元332年君士坦丁一世的法案使得土地主可以像惩罚奴隶一样惩罚隶农。 14 君士坦提乌斯(Constantius)皇帝在位期间(公元350——360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财产时禁止转让隶农。 15 公元366年瓦伦提尼安(Valentinianus)和瓦伦斯颁布了一项法案,根据这项法案的规定,行省长官可以强制各地的逃跑者,不论是登记在案的隶农还是土地庄园里的居住者(adscripticios colonos vel inquilinos ),回到他们从前登记、长大、出生之地(penates )。 16 通过这项立法,过去与大地产都有关联但却各不相同的两个群体现在合二为一了,他们都永久性地附属于他们的工作地或居住地。虽然隶农在形式上一直保持着与“乡村奴隶”(servi rustici )的差别,但他们在后来也成为了“附属于他们所出生的土地的奴隶”。 17 术语上的改变切实地反映了隶农地位降低的程度。

    这里我们有两个来自高卢的证人,他们都见证了该地区小土地所有者地位的下降,也见证了这些人自由被完全剥夺的结局。这两个证人一个是公元5世纪中期的阿莱拉特(Arelate)主教萨尔维安努斯,另一个是同时期的马西利亚(Massilia)主教西多尼乌斯(Sidonius)。萨尔维安努斯在提及高卢贫穷但身份自由的土地所有者时说道,或者由于哥特人的入侵,或者由于为躲避收税人而逃离农场,他们中的一些人失去了牲畜和家园。其中的聪明人躲到了有权有势的土地主的庄园里,成为了他们的隶农。由于已经失去了自由身份带给他们的安全感,因而他们在绝望中去寻求某种庇护。同样,那些失去故土或失去尊严的人们也放弃了他们的独立性,而这正是那些无家可归的居住者(inquilinae abjectionis )的特征。他们既失去了他们自身,也失去了他们所拥有的一切。“在被剥夺了一切的情况下,他们也失去了过去自由身份所带来的权利。” 18

    阿波利那里斯·西多尼乌斯(Apollinaris Sidonius)在一封信里记叙了一件强奸案,他提到了奴隶与居民(无家可归的“擅自占地者”)之间、纳税人与被保护人之间以及隶农与平民之间合理的区分。西多尼乌斯所描述的情况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群体之间差异的微小。

    这一事件中的女当事人身份自由,实际上是获释奴的身份,因而西多尼乌斯认为在某种条件下他可以使那位有罪的男奴不受惩罚。西多尼乌斯的朋友必须要释放这个犯强奸罪的奴隶,从而作为他的保护人(patronus )而非奴隶主。这个犯罪的奴隶在获得释放之后,就拥有了作为“居住者”的最初始的自由权利,因而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与这位女受害人结婚。而这个强奸犯的婚姻表明了他作为非独立的被保护人而不是纳税人的身份地位。他“开始拥有一个平民的(合法)身份,而不是一个隶农”。 19 根据阿波利那里斯·西多尼乌斯的叙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法律上的个体的身份等级从“奴隶”到“平民”细小的层次变化:奴隶、居住者、纳税人、被保护人、隶农、平民,按照这个顺序,地位逐渐升高,而从上到下的级别则正好相反。平民与隶农之间唯一的区别似乎就在于隶农是被登记在纳税册上。 20 居住者与奴隶之间在这一时期的区别则在于,从法律上讲奴隶不能与自由身份的女人结婚,然而就连这个区别也很快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中消失了,只要男女双方在禁止的法律通过之前圆了房,那么这场婚姻的持久性与合法性就得到了承认。 21

    政府之所以能够制定规则削弱自由人的自由权利,其主要使用的办法是将当事人束缚在他们劳作的地方,并强迫他们在登记注册地继承那些强加于家庭成员身上的义务。早在公元3世纪的前25年,这些控制措施就扩展开来,既施行于富裕阶层,也施行于下层。什长(decuriones )是被任命的地方议会成员,在提尔的罗马法学家乌尔皮安所提出的一条意见中出现了有关什长的情况,这条史料被保存在查士丁尼的《法典》(Digest )之中。根据记载,行省长官(praesides )要把那些离开家乡搬迁到其他地区的什长召回,让他们回到他们的故乡。行省长官还要进一步确保这些什长在他们的家乡完成他们所应当承担的职责。 22 大约两百年之后,到公元415年,这些官员曾经乐于在他们的管辖地区内所承担的职责变成了沉重的负担,而且这些职责还不得不沿着父系血统被世袭下去:“如果一个人出身于什长家庭,那么由于出身或血缘关系,他就要被迫加入地方议会。” 23

    在同一历史时期,地方议员阶层的中产阶级也与他们的故土及职责束缚在一起,而小土地所有者和自由身份的农场佃农的地位则下降到隶农的层次,同时手工工匠、商人以及运输工的自由也遭到破坏。 24 我们在认识这些群体时,一定要记得之前背景中的两个情况。首先,在自由契约的体系中,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常常会接受对他们迁移以及选择其他工作的权利的限制,但这些个人的牺牲都只是暂时性的,是由契约合同的条款规定的,而且工人们自愿接受这些限制。其次,为了宗教祭祀、娱乐以及社会事务的需要,工人们自愿组成行会组织,这在希腊和罗马世界已很普遍。然而,过去可以被接受的暂时侵占工人们的时间和劳动的行为如今成为了无法摆脱的政府性规定,这些群体失去了自由,成为受到束缚的人群。在工人阶层自愿组成的行会组织中,罗马帝国发现了对其法规的直接施行有用的工具。

    由于职业性质的关系,运输行会中的船主不可能由于限制迁移权的规定而永久性地固定在某个地方。然而作为解决帝国食物供给问题所必需的官员,他们要受到早期一个强制性命令的限制,他们的行会义务持续终身(公元334年),而且这些义务作为国家的任务(onus publicum )还要为他们的后代所继承。 25 后来政府还进一步要求船主们上交一份名单,其中不仅要包括其组织(collegia naviculariorum )中的成员,还要有这些人的妻子和孩子的名字。 26 有了这些男性成员所登记的家中妻子的名单,官员们就可以更好地控制船业行会中男性成员的动向。 27

    从公元400年尼罗河畔赫尔莫波利斯的一封官方信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出身范围的狭窄。根据这封信件的记叙,一个人在底比斯地区长官的政府船舰上工作,他要求释放一名被迫从事其他政府工作的桨手。据这位要求释放桨手的人称,他所提的要求是有事实依据的,这位桨手的父亲和祖父都曾作为桨手在政府的船舰上工作,因此,他被征用去做其他礼仪工作是不合道理的。 28

    瓦尔兹(J.P.Waltzing)在1900年发表了他的有关行会组织研究的优秀著作,其中的第四卷集中介绍了之前在整个地中海区域发现的几百个单独的地区行会。 29 我们基本可以肯定,奴隶、获释奴和自由人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就已经集中于意大利及其他地区的一些葬礼和宗教仪式组织中。 30 有时只有获释奴和奴隶被记录在这些社会组织的名单上,就像约公元前90——公元前64年意大利明图尔诺的助祭名单一样,名单上之所以没有自由人成员,其原因我们只能猜测。也许获释奴和奴隶助祭为表达一种骄傲的情绪而只列出自己这个等级的名单,他们的骄傲之处在于他们地位卑微的同僚获得了如此重要的社会职位。而更可能的原因在于,只有从奴隶和前奴隶群体中征召上来的工匠数量不够他们组成单独的组织时,获释奴和奴隶才被允许与自由人一起进入宗教组织之中,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明图尔诺。 31

    有关埃及的情况,根据纸草文献的记载,从公元2世纪前25年起,纺织许可(gerdiakon )的集中支付体系和其他政府需求的共同责任体系都已开始出现。在已发现的一张公元123年的收据上,记录了费勒德尔菲亚纺织行会的一个代表所交的款项,似乎是这个行会所有成员当年全年的纺织许可(gerdiakon )总额。这一体系显然处于从宗教性的募集制度到直接支付制度的过渡阶段。在纺织者的地区性行会中,组织成员都要支付应交的总额的一部分。在这个例子中,这笔款项计入“一个名叫李奇乌斯的人及其同伴们的账上,这个人又叫塞雷努斯(Serenus),他的同伴是这些纺织(许可)的接收人”。正如提奥多·伊尔(Theodor Reil)在很早以前已指出的那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把这些行政职能强加给工匠行会,这一发展趋势从公元2世纪起就已开始。 32 后来又发现了一张来自索科诺帕伊耐苏斯(Socnopaei Nesus)村的公元128年的收据,进一步证实了伊尔的看法。 33 这是一份“公共衣物接收者”所给出的证明,证实给指定士兵的19件短袍以及5件短披风(palliōla )都已按时送到当时驻守犹大的士兵手中。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我认为还无法判断共同责任是更早地用于埃及纺织者为军队发送衣物的行动还是纺织者行会缴纳税款的行动。

    公元4世纪,手工工匠、小商贩、交通运输从业者的行会团体责任得到了充分发展。与农场里的工人相比,从事这些职业的行会成员更能够保有作为自由人所应具有的私人权利与法律行为能力,相对而言,隶农则要被束缚在他们的农业工作及工作地点上。商人和手工工匠所丧失的自由指的就是评判自由的四项标准中的后两项,这四项标准,前文已经说过,是大约公元前200年到公元75年德尔菲以向阿波罗信托出售的方式释奴时提出的标准。它们是通常给予自由人的权利,一项是自由迁移的权利,一项是变换工作类型与工作地点的权利,另外两项则是自由人继承下来的权利,一是其法律地位,一是其受到保护不得被随意抓走。在自由身份的保护之下,这些或出身自由或已从奴役身份中解放出来的行会成员拥有遗嘱处置、出售或按意愿馈赠所有物的权利。在戴克里先时代之后,他们自由迁移的权利被剥夺,公元458年马约里安(Majorian)的一篇作品明确地说明了这个情况:“我们尊贵的陛下的法律条款对这些规定又有所增加,行会成员必须按照地方议会的决议轮流为当地提供服务,他们不得居住于他们自己所处的地区之外。” 34

    船主行会成员因其工作需要活动范围很广,因而拥有一定的特权,但即便如此,公元4世纪中期瓦伦提尼安和瓦伦斯所颁布的法令仍然规定,其行会成员的服役时长与其停工问题无关。 35 由于香肠制作工人和猪肉贩的职责就是为其所在的城镇供应充足的肉类制品,因此,在埃及纸草文献里有关于他们被束缚于其工作的城镇中的记录也就不足为奇了。公元566年在尼罗河畔的安提诺波利斯(Antinoopolis),这些人的资助人曾立下一个誓言,行会成员在其服劳役的时间内不得离开当地。 36

    公元457——461年马约里安皇帝的一项新法律更彻底地表达了让行会成员固定于本地的倾向,法律条文大概为:针对他们(行会成员),我们尊贵的陛下增加了一项条款,即那些要轮流执行地方议会所分配的义务的行会成员不得居住于他们所服役的地区之外。 37

    公元384年西马库斯(Symmachus)的一封信件反映了罗马城内行会的情况,信中要求减轻城内人口新增加的一项负担。“很明显,罗马人事实上正在为他们过去曾经享有过的特权付出巨大的代价。他们屈服于(奴役的)枷锁,换来的却只是名义上的豁免权。” 38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统治时期,他或者是他的顾问们发布了一个公告,宣布有关身份继承的旧法律仍然适用。根据这个公告,奴隶身份的父亲与隶农身份的母亲所生的孩子,或相反,在册隶农(adscripticius )身份的自由人父亲与奴隶身份的母亲所生的孩子,都继承其母亲的身份(matris suae ventrem sequatur ):“由于两个人都处于其主人的权威之下,而他(主人)又可以释放奴隶及其拥有的私产,也可以不再控制在册隶农及其拥有的土地,那么在奴隶和在册隶农之间还有什么区别呢?”

    这样,自由身份的运输业从业者、农场佃农阶层、手工工匠以及市场上的小商贩之间实际的身份差别越来越小,但我们仍需注意的是,这些人与从事相同职业的奴隶在身份上并非完全平等。很早之前蒙森就曾提出过一个论断,即帝国时期的罗马人一直都对自愿加入隶农阶层和自己将自己卖为奴隶这两种行为有所区分。蒙森的这个说法似乎是基于对人们心理的把握,隶农的地位并没有完全摧毁其自由身份所带来的自豪感。 39

    埃及俄克喜林库斯纸草文献记载了公元579年所发生的一个担保事件,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看到佃农在进入隶农阶层之后其个人自由丧失的性质与程度。一个工人头目同意为一名农场工人做担保人,后者注册登记于分散的阿皮翁地产中的一片地产上。这个工人头目担保这名隶农一直不离开他租种的土地,而且他的朋友、妻子、畜群以及他所有的财产都是如此。“他作为一名在册的农夫,我要对属于他个人或他的财产的一切负责,他不得离开这片土地或者搬迁到另一个地方去。” 40

    在册的佃农都有一个终身的合同,要求他们呆在地产上。 41 在同意其作为在册农民(enapographos geōrgos )的地位之后,他就要放弃搬迁的权利,而且要承诺履行他在地产上的义务。他的选择权就局限在田里的劳动或是庄园管理者要求他做的其他任务上。 42 随着迁移权的丧失,他个人也不再能够控制自己工作的范畴。

    威廉·舒博尔(Wilhelm Schubar)曾暗示,社会底层的不安全感在罗马晚期很普遍。他们在向领主及政府官员提出建议时都表现谦卑,这足以证明公元5世纪——6世纪不受保护者和被压迫者的奴隶心理。 43 这种自我贬低的腔调,不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否仅仅是该时代的一种文学手法,在前戴克里先时代的希腊罗马奴隶中都很少出现。从这个角度来讲,此时已经完成了从精神自由向卑躬屈膝的态度转变。

    从帝国前二百年的特别法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过去罗马共和国对待奴隶的严苛态度在这一时期明显好转。一般来讲,这些立法都是为了改善奴隶所处的特定外部环境,这种改变显然都是必要的。 44 后戴克里先时代这种立法活动的继续,既可被看做是过去奴隶供应渠道枯竭的一个表现,也可被视为是它的一个结果。从公元3世纪前25年的几份法律意见书来看,促使奴隶群体待遇好转已成为一项更具关键性的措施。根据著名法学家帕皮尼安(Papinian)的意见,除非在债务协议里有特别说明,否则债权人不可以拿走抵押奴隶的私人财产(peculium )。 45

    在乌尔皮安时代之前,有关地产自由工人是否应被视为农业生产工具从而随着地产转让而转给新主人的这个问题,法学家们没有达成一致的看法。在帕皮尼安给出上述有关奴隶私产的意见大约10年之后,乌尔皮安提出,如果一个奴隶以农奴身份在地产上劳作,那么他是否应该作为生产工具的一部分被包括在这块地产的财产里。乌尔皮安所给出的意见表明他同意过去的看法,即奴隶是其主人的私人财产,而非土地生产工具,因而在遗产转移时不能作为生产组织的构成部分来转让。 46 如同上述乌尔皮安的情况一样,对这个问题的一系列讨论表明地产奴隶的地位正在朝农奴的方向提升,过去所坚持的奴隶主对奴隶完全拥有的法律观点已逐渐被抛弃。公元293年(也可能是再早几年)的一部法律也表达了同样的宗旨。根据这部法律,一个公共奴隶在被释放之后即使还要继续当担保人,他的自由权利也不会因他之前做奴隶时所做的事情而受到影响。如果一个公共奴隶在被释放之后有了儿子,那么父亲的担保责任不会妨碍儿子入选其居住地的地方法庭。 47

    人们对地产奴隶和隶农二者的要求越来越接近,这促使政府对奴隶身份的农场工人采取控制措施,同化这两个群体的待遇。在公元374——378年的某个时间,瓦伦提尼安二世、瓦伦斯和格拉提安发布了一个公告,人们发现在这份公告上,一些奴隶被登记在了地产工人的名单上,情况与那些本地出生的(originarii )隶农相同。奴隶主不再被允许把这样的奴隶出售到庄园以外的地方。 48 其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庄园主过去可以不受约束地支配庄园劳动力中的奴隶群体,如今上述措施将在“登记奴隶”的身上实行,因而从“登记奴隶”的角度来说,帝国的中央组织已彻底放弃了法学家乌尔皮安所提倡的做法。有人可能又会假设说这是从庄园保持持续生产力的利益考虑的,是为了尽可能地稳定其劳动力数量。乡村的工人、隶农以及如今奴隶身份的农场工人,都被视为庄园财产的一部分。

    基本上大部分人都认为这一时期奴隶劳动力的生活水平没有下降的趋势,但显然他们的地位越来越接近同时代的隶农。在公元1世纪早期意大利阿雷提乌姆的陶器作坊里,负责模具制造的工头们有时要随着陶器作坊的转手而被转让。更为接近的情况存在于斯巴达的黑劳士制度中。在后戴克里先时代,“登记奴隶”与隶农和乡村工人类似,不能离开他们所登记的工作地。如同斯巴达对待黑劳士的情况相同,后来的罗马帝国在涉及转让奴隶身份的农场劳动力的问题上,也通过法律加以控制。在罗马的语汇中,“私人奴隶”(servus privatus )已经上升到与“公共奴隶”(servus publicus )差不多的层次。而在“私人奴隶”被固定于其劳作的庄园之后,他又进一步获得了有限的自由,达到与地位下降的隶农差不多的层次。

    《查士丁尼法典》的最后一条包含着一项法律原则,在案件存疑时,判决要从善处理。最近兴起的一个看法在我看来也是正确的,即作为一项法律指导性原则,其实际的应用可追溯到盖乌斯和马尔凯路斯(Marcellus),乃至马可·奥勒留甚至哈德良时期。 49 查士丁尼及其顾问仅仅是把这项原则从意见层面提升到了制度层面。 50

    在存疑的情况下从善处理的原则还具有另一个重要意义,它标志着奴隶和自由人之间的待遇差别被打破。对此查士丁尼时期有一个实际的例证,主人公是一个女奴在被释放之后所生的一个孩子,也可能是多胞胎孩子。在这个例子中,一个人立下遗嘱,释放他的一个正怀着孩子的女奴,而且明确说明随着他的遗嘱生效,这个未出生的孩子也应当是自由人身份。而如果这次生产生下的是多胞胎,那么就产生了释放不止一个孩子的问题。最终的决定是双胞胎孩子,或者说是多胞胎的所有孩子,都应当是自由的,因为在存疑的情况下要遵循更为人道的原则。 51 这里需要对“遵循更为人道的原则”(melius est —— humaniorem amplecti sententiam )这条标准做进一步的说明,《法典》要求“尤其在涉及到自由的案件中”要运用这条标准。在奴隶人口数量逐渐减少的背景下,从善原则为社会带来了良性的变化。

    公元5世纪——6世纪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奴隶婚姻关系或奴隶与自由人同居的立法,这些立法进一步弱化了过去严苛的制度,过去这些制度只是在具体执行时才有所松动,但这种松动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利奥(Leo)和安特米乌斯(Anthemius)皇帝在公元468年通过了一道敕令,认定贵族出身的妇女与她们自己的获释奴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结合(matrimonia ),他们是法律认可的配偶(justae nuptiae ),所生的孩子也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然而获释奴丈夫并不能获得与他的自由妻子同样的身份,但他在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的地位则可以达到与其妻子同等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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