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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迄今已知的资料来看,希腊城邦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奴隶主使用男女奴隶的劳动范畴,奴隶在这一时期出现于所有的经济领域。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奴隶可划分为douloi 或oiketai ,即直接为主人工作的奴隶;andrapoda misthophorounta 1 或douloi mishophorountes ,等同于那些不和主人居住在一起、从事各种职业、把他们收入的全部或部分上交给主人的chōris oikountes 。即使是同一个经济领域,奴隶的数量根据地区的不同也有很大差异。在科西拉(Corcyra),绝大部分的奴隶人口被用于农业生产。 2 在克里特,耕种土地的工作由一种土地奴隶来完成,索希克拉底(Sosicrates)把这种奴隶称为aphamiōlai 。 3 戈提那的法律把他们归为oikeis ,这是一个私有奴隶群体,他们与城镇中的家庭奴隶有严格区别,对其耕作的土地拥有附属继承权。 4

    在阿提卡、科林斯和麦加拉,奴隶在工业生产上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农业生产。 5 这些城邦快速兴起了一种把奴隶作为生产工具进行资本投资的活动,奴隶被出租从而为他们的主人赚钱,奴隶劳动被广泛使用于各个领域,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据说雅典将军尼西阿斯拥有1000个奴隶,希波尼库斯有600个,斐洛美尼德斯300个, 6 拿宋(Mnason)也有上千个奴隶。 7 虽然这些数字有很大的夸张成分,但它说明奴隶劳动力体系已得到广泛应用。在古典时代的作品中,奴隶的职业包括:在交通运输行业赶骡子 8 、运输铜金属; 9 在销售行业出售油膏; 10 在手工工场制造刀剑、沙发、 11 盾牌、 12 做漂洗工、 13 烧炭工。 14 毋庸置疑,商人们在外航海时也一定是用奴隶作桨手, 15 但文学作品和释奴铭文中都没有证据表明这也是奴隶的一种职业。

    根据公元前409——公元前408年雅典修建厄瑞克忒翁庙(Erechtheum)的相关账目,技术工匠中有16人是奴隶,另外还有35名外邦人和20名公民。做同种类型工作的奴隶和自由人拿的工资相同。雅典公民希米阿斯(Simias)是一名石匠,他与他的5个奴隶都出现在这里,这6个人按人头拿差不多的工资,其中每个人的工资都单独列出,因此奴隶主并不是承包人或监督奴隶劳动的人。 16 公民法拉克罗斯(Phalakros)和3个奴隶干一样的活儿, 17 公民拉奥索斯(Laossos)和2个奴隶相同。 18 外邦人阿希奥皮提斯(Axiopeithes)签订了一份契约,要完成一项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 19 他使用了2个奴隶履行这个契约; 20 阿米尼阿德斯(Aminiades)同样是外邦人,但他却和他的奴隶一起干活儿。 21 根据雅典修建和维护埃琉西斯神庙(Eleusinium)的残缺不全的收支账目的记载,这些工程都被交给了承包人,他们使用技术工匠来完成工作,其中的自由人和奴隶工匠无法辨别。 22 大多数原材料,包括沥青、木梁、用于做楔子的橄榄木等类似的东西,都是从那些在忒修斯神庙(Theseum)区域摆货摊的奴隶 23 手中购得的。

    雅典还有一系列史料记载了一些获释奴(现在已是自由人、男女都有)的职业信息。这份可信的资料时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49——公元前320年,上面逐年记载着在军事执政官(polemarch)面前以专门的程序被释放的奴隶的名单。 24 下面表格显示了79名男性和56名女性的职业 25 :

    上表中农业生产的人数还包括2个专门的葡萄园工人,其数量出乎意料地少。制造加工的群体包括1名青铜匠、3名金匠、1名铁匠;与皮革制造相关的有2名制革工匠、9名皮革分割工匠、2名鞋匠、1名补鞋匠;与陶器制造相关的有1名双耳罐搬运工(运水工)和1名制桶工;与家具制造相关的有1名沙发制造工匠。从事制造业的妇女中有40名羊毛纺织工。 26 分销或者说是销售行业中有6名男性和3名女性被列为零售商, 27 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他们具体卖什么。

    其中也有一些零售商连同他们出售的商品一起被列了出来,男性有面包贩、腌肉贩、香料贩、芝麻贩、鱼贩、羊毛贩,还有二三个卖绳子的和3个mageiroi 28 ;女性有2个卖芝麻的、1个卖蔬菜的和1个卖蜂蜜的。男性中还有3个产业规模较大的零售商。 29 女性中还有1名西塔拉琴(cithara)弹奏者、1名保姆和1名裁缝。 30 男性的混合职业包括2名办事员、1名债务出借人和1名理发师。在家务劳动中,奴隶可以做许多种类的工作。不同家庭所使用的奴隶数量有很大差别,这主要视主人的财富状况及其是否喜欢炫耀自己的财富而定。 31 埃斯基涅斯(Aeschines) 32 有7个奴隶来照顾他6个家庭成员外加2个朋友的生活起居。在阿提卡演说家所留下的财产清单中,也有证据表明一些富有的家庭并没有家用奴隶。 33 在这种情况下,就得雇佣专门的仆役来做家务劳动。

    柏拉图在《法律篇》 34 中阐述了他那个时代雅典的实际情况,穷困的雅典公民没有奴隶,必须亲自工作。雅典奴隶所做的家务劳动包括:看门人 35 、照看孩子的保姆 36 、伺候成年人生活起居的保姆 37 、贴身奴仆 38 、脚夫或者信差,他们还做些与主人商业事务相关的零碎工作 39 ,女人还可以做奶妈 40 。奴隶也可以在商业领域、办公事务上承担一些责任更大、更需要细致应付的工作, 41 比如银行职员 42 ,甚至是老师和教育者 43 。混合职业中还有与娱乐相关的工作,年轻的女奴会被雇佣到特定场合做表演者, 44 同时也做妓女,这是一项古老的职业,可以为她们的主人赚取钱财。德谟斯提尼提到过一个名叫尼卡莱特(Nicarete)的自由身份的女性,她抚养了7个小女孩儿,并培训她们从事这个职业,这些女孩儿就把她视为妓院中的“鸨母”,供养她的生活。 45

    阿提卡的墓碑浮雕上有许多侍女的形象,正在侍奉雅典公民的或外邦人的妻子。这些侍女可能都不是自由身份,但也没有特别被注明是奴隶身份,雕刻者并没有在穿着打扮和相貌上把她们与女主人区别开。一些陶瓶上绘制有手工工场的图景,现代有些学者试图通过观察面貌特征或体毛多少的办法来区分上面的奴隶和自由人,这种论证非常不可信。伯里克利曾发表演说为雅典用提洛同盟的钱修建城邦公共建筑辩护,他列举了能够从这笔开支中获益的各种工匠类型(专门的技术工匠、搬运工,等等)。 46 伯里克利称,每个行业都有它特定的劳动力群体 47 ,修建公共工程可以给各个年龄段的各类人等都带来好处。虽然建造帕特农神庙与建造厄瑞克忒翁庙一样,工匠中既有奴隶也有自由人,但伯里克利此处并没有从经济和社会层面对工匠群体进行等级划分。雅典是少数几个手工业奴隶得到较大发展的城市之一,但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说雅典奴隶劳动力的数量已经超过了自由劳动力,例外的有矿山,可能也包括家务劳动和零售分销领域。有必要强调的是,在许多以农业为基础的城邦,不同种类的农奴为城邦提供了大量劳动力,希罗多德对此有专门的论述 48 。他说在希腊人中间,对战士阶层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对手工业者的蔑视在拉喀尼亚(Laconia)的农奴体系下最为强烈,而在手工业经济已经高度发展的科林斯则最不明显。阿特纳奥斯论述说岐奥斯人习惯于购买奴隶干活儿,而大多数的希腊人仍然自力更生处理商业事务, 49 这段对于希腊世界状况的概述是正确的。

    对于这段时期奴隶的价格,我们了解得很少。在波斯入侵期间的伯罗奔尼撒半岛,每个俘虏的赎金一般为2个米那。 50 这可被看做是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的市场高位价格,奴隶的平均价格可能要更低一些。公元前414年,雅典将没收来的赫尔墨斯石像破坏者(Hermocopids)的奴隶集体出售,一篇碑铭记载了这一事件。 51 其中外邦人凯菲索多罗斯的奴隶的公开拍卖价格如下:东部和南部的奴隶————一个加利亚成年男奴价值150德拉克马,一个加利亚男孩儿174德拉克马,一个加利亚小孩儿72德拉克马,一个吕底亚成年女奴价值170德拉克马,一个来自卡帕多西亚(Cappadocia)的米利坦人(Melitenean)(性别不详)价值106德拉克马,两个叙利亚(Syria)成年男奴分别价值240和301德拉克马;北部地区的奴隶————两个色雷斯成年男奴分别为165和175德拉克马,三个色雷斯成年女奴分别是135、165和200德拉克马,两个伊利里亚成年男奴121和161德拉克马,一个西徐亚成年男奴144德拉克马,一个科尔基斯成年男奴153德拉克马。

    这些价格信息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色诺芬笔下的奴隶价格浮动情况, 52 据色诺芬记载,在他生活的时代,奴隶价格从1.5到10个米那不等。最低的50德拉克马的价格可能是小孩儿的价格, 53 因为养育这些孩子到可以干活儿的年龄需要花费成本并且要冒一定风险。成年男奴和女奴的平均价格大致相当,这在释奴铭文上有所体现,上文所举的例子也说明了这一情况:四个女奴的平均价格是180德拉克马,而十个男奴平均每个178德拉克马。上面例子中叙利亚奴隶的价格是最高的,分别为301和240德拉克马,来自北部的九个奴隶平均162德拉克马,而四个小亚奴隶平均才139德拉克马。价格上的差别可能具有偶然性,也可能由于个体差异,其中包括资质、身体条件或者受过特别的训练。根据色诺芬的说法, 54 公元前4世纪上半期矿奴的平均价格是大约180德拉克马,他们因没有技术而成为最没有市场价值的劳动力。 55 矿奴的这个价格在德谟斯提尼的陈述中得到了证实, 56 他说他把父亲工厂里剩下的二十名沙发制造工拿去抵押,换得了4000德拉克马的贷款,这说明这些技术工匠的平均价值要高于200德拉克马。

    下面还有一些有记载的奴隶价格,都是公元前4世纪亚历山大时代之前的记录:十五个技术工匠被迫以200德拉克马每个的平均价格出售; 57 一个oiketēs 价值200德拉克马; 58 两个奴隶每个125德拉克马,显然非常便宜; 59 一个妓女价值300德拉克马。 60 雅典的尼西阿斯据说曾用1塔兰特银子购买了一个管理银矿的人。 61 如果一切属实,这表明他为这个管理人才支付了相当高的费用。从伯罗奔尼撒战争到亚历山大之间的几百年里,奴隶的价格区间相当固定,成年奴隶从大约120德拉克马到300德拉克马不等,由于我们手头的数据资料非常有限,因而无法推断出实际的价格变动。

    色诺芬的一段叙述没有给出史料出处,他说在公元前5世纪末期,尼西阿斯、希波尼库斯和斐洛美尼德斯出租奴隶给色雷斯矿主索希阿斯(Sosias),这些奴隶给他们的主人带来每天1个奥波尔的净收益。 62 出租奴隶可得到每天1个奥波尔的净收益,德谟斯提尼正是以此为基础,估计出他父亲的沙发制造工所能带来的固定年收入。上述两个例子都没有扣除折旧费。 63

    在希腊城邦中,由于自由劳动力并不难找,奴隶又无需服兵役,因此不可否认,奴隶劳动力必然会影响自由人的工作机会, 64 很可能的结果就是竞争导致工资普遍降低。举例来说,令人满意的奴隶工匠不断涌现,这很可能使那些因兵役需要而离开原岗位的自由工匠很难在城市生活中重新找到职位。公元前4世纪的贵族文学中流行一种认为手工劳动者“下贱”的情绪,我们并不清楚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受到这种奴隶劳动的影响。这种情绪在政治理论家的作品中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希腊城邦民主化的加强,公民阶层为此一定要付出时间和精力。 65

    同样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与自由劳动者相比,奴隶的生产率更为低下。 66 但却有证据反驳这一说法,即劳动合同中自由劳动者与奴隶每日的工资都相等。 67 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自由劳动者和奴隶在做相同类型的工作时,工作时间会有差别。与修建埃琉西斯神庙有关的协议 68 都是每天分配固定的工作总量 69 ,这里的工作时间取决于劳动者本身。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曾经有过让工匠加速工作以提高生产效率的尝试,不论是对于自由劳动者还是对于奴隶。 70

    色诺芬在陈述他的有关国家在银矿奴隶方面资本投资的计划时,以一年工作360天为基础来计算这些奴隶可带来的收入。 71 有一种假设认为奴隶被迫一直工作,没有休息日,但施瓦恩(Schwahn)指出的状况与这种假设正相反。 72 根据修建埃琉西斯的铭文记载,锯木工匠的工资按日计算,而他们在不工作的列奈阿节庆(Lenaean)休息期间也可以得到薪金。 73 银矿也使用自由劳动力,证明这一情况的可靠证据是矿主本人就在他们自己的特许矿山中工作。 74 在劳里厄姆开采银矿的奴隶无疑承担着繁重的劳动,而且工作环境危险,这是矿业普遍的标志性特征。然而不论对奴隶矿工还是自由矿工来说,危险都同样存在。人们通常认为劳里厄姆银矿的工作条件极为恶劣,这个假设的基础在于人们对雅典将军尼西阿斯的有些过激的批评, 75 他的财富恰恰就建立在矿工劳动的基础之上。纠正这种倾向的一个观点指出劳里厄姆银矿有通风设施, 76 阿尔戴隆(Ardaillon)估计这些矿工每天工作10小时,每两小时有一个轮班,或者变换一下工种,因为他们都使用镐和铲作为劳动工具。 77

    亚里士多德称奴隶是一种有灵魂的财产, 78 虽然他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阐述这个问题的,但在我们已知的希腊史料中,这已经是最接近于法律层面对奴隶的定义了。作为一种财产,奴隶必须要受到民法的关照;但原则上讲,他们又不是政治法规的主体。 79 在科林斯和雅典,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受法律的极端保护,法律禁止偷窃其他人的奴隶,违法者显然会被控诉非法使用奴隶(graphē andrapodismou )。 80

    奴隶在政治上没有任何权利,根据希腊城邦以及后来罗马人的规定,奴隶在战争中不能作为战士参加现场战斗, 81 因为陆上和海上的兵役在根本上都是与公民权相关的权利。 82 关于雅典的情况,色诺芬 83 暗示说公民和外邦人都在海军中被使用,但其中没有奴隶。 84 虽然由于内战的白热化以及维护国家的最高需要,这项基本原则经常被抛弃,但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仍然是有效的。在公元前433年科西拉舰队对科林斯舰队的海战中,科西拉人在船上使用了大量的奴隶。 85 在公元前406年阿吉纽西群岛(Arginusae)战役之前,雅典人仓促准备了一支辅助舰队,雅典的公民大会投票通过,不论奴隶还是自由人,所有可以参加战斗的人都要配备到110艘舰船上去。 86 而且参加此次战斗的奴隶获得了工资和自由,在雅典公民权方面与普拉提亚人相同。 87 IG 22 ∶1951保存了一份水手名单,在五艘或更多的舰船上有181个奴隶,阿尔弗雷德·科尔特(Alfred Körte)把这份名单与上述事件关联在一起。 88

    博克(Boeckh) 89 错误地解读了色诺芬(Xenophon,Ways and means ,4,25)的意思,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自己的观点,而莱克里万(Lécrivain)也支持这个观点。 90 但与此观点相反的是,并没有证据表明雅典或普利尼(Priene)征收了奴隶所有权税。 91 雅典在奴隶身上所征的税是2%的进口税, 92 还有出口税和奴隶交易税,其中包括被视为交易税中一个组成部分的释奴税。 93 我们不清楚雅典交易税的数量,阿里斯托芬所说的1/500 94 只是一个舞台笑话,但在狄西利亚战争之前的一些年里,从被运到雅典并在那里出售的奴隶身上所获得的总的税款使得奴隶交易税构成了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 95

    为了征收税款,也为了保证购买者对于奴隶的所有权,雅典及其他希腊城邦的法律都要求通过提前张榜 96 或传令官传令来发布所有的不动产交易信息,其中包括奴隶交易。卖方要宣誓保证所卖的奴隶不是任何第三方的财产, 97 除此之外,雅典还规定卖方必须说清楚这个奴隶是否得过任何疾病。 98 有必要告知的疾病包括结核病、淋病以及癫痫病。 99 希腊的城邦在与其他城邦签订条约时,都会包含一个规定遣返逃跑奴隶的条款, 100 这是为了保护城邦公民的私人财产,只是这种私人财产是以一种非常令人费解的资本投资形式出现的。

    在希腊人的普遍观念中,奴隶是其主人的物品和财产, 101 奴隶在法律上没有财产所有权,但在克里特被称为oikeus 或dōlos 的农业奴隶却不属于这种情况。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女奴(oikeia )拥有嫁妆的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 102 然而在戈提那以外的其他城邦,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奴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奴隶主为了回报工作努力的奴隶,常常会把奴隶所赚得的收入的一部分拨出来,这笔钱很可能最终用于给他们赎身。罗马人使用“特有产”(peculium)这一概念,在事实上而非法律上认同奴隶对被转让或已获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希腊的情况虽然不同于罗马的“特有产”,但却产生了同样的效果,出于习惯以及奴隶主个人利益的原因,这些财产都被用于奴隶获得最终的自由。 103 一些奴隶被主人出租, 104 一些商人奴隶(emporoi)为了主人的利益到外国旅行,这些奴隶在处理主人的财产时都必然作为他的合法代表承担一定的责任。 105

    这些商业活动所带来的结果就是,这些奴隶以代理身份参与国内活动的权利也必然被容许。 106 虽然与已知的雅典的情况相比,在戈提那的法律中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界限划分相对比较模糊,但克里特的法律仍然规定在所有法律案件中,奴隶主都要代替奴隶出庭。 107 雅典普遍规定如果奴隶犯罪,那么从这些不法行为中获利的人,通常是奴隶主,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奴隶仍然被作为被告。 108 我们不能确定那些不和主人住在一起的奴隶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他们的商业行为牵连到他们的主人。 109

    为获得证词而讯问自由人和讯问奴隶的区别在于,只要征得奴隶主的同意,就可以通过对奴隶施笞刑 110 或肢刑来问讯。 111 这种自由人和奴隶的区别在希腊许多城邦都有出现。法律上对这两类人的惩罚也是不同的,奴隶即使犯很小的罪行,也要被施以肉体上的惩处,而自由人则会免受这种带有屈辱性的惩罚。 112 奴隶主惩罚自己奴隶的权利不受限制,但殴打外邦人或别人家奴隶的行为在雅典是被禁止的。 113 奴隶在法律上的不平等还明确体现在以下方面:如果奴隶和自由人犯下同样的罪行,相比之下奴隶将受到更重的惩罚;而如果奴隶受到伤害,那么相比于受到同样伤害的自由人,法律将判决更少的赔偿数额。在克里特,如果同性或异性强奸案的被害人是自由人,那么罚金数额将比被害人为奴隶的同样案件多一倍。 114 如果一个奴隶和一个身份自由的女人通奸,那么罚金数额将是自由人通奸罚款数额的两倍。 115 同样是遭遇到非法的逮捕或拘留,如果受害人是自由人,那么犯罪者将会赔偿10斯塔特尔,但如果是奴隶受害,那么只能拿到5斯塔特尔的赔偿金。 116 雅典普遍执行的法律规定,奴隶不许出现在议事会或公民大会的会场,除非有特殊的许可并保证免予起诉的情况下, 117 这个法律同样适用于外邦人和女人,因而并不是一个专门针对奴隶的条款。

    在希腊城邦世界,针对奴隶这个在任何奴隶制社会政治、法律、社会以及经济方面都处于劣势的群体,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保护他们,这样即使在奴隶主完全独断专行的氛围中,奴隶也不会被滥用。雅典的法律规定,奴隶、外邦人或者外国人谋杀案件的调查权属于帕拉底乌姆(Palladium)法庭。 118 同时代的大多数希腊城邦针对奴隶都有保护性措施,防止他们被谋杀, 119 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就此与斯巴达城邦做了很好的对比, 120 斯巴达的监察官对黑劳士掌握有生死大权。柏拉图在《法律篇》中阐述了一个不符合时代精神的奇怪的理念,即对奴隶的谋杀只需要通过净化仪式就可以抵偿罪过, 121 而如果一个奴隶把一个自由人杀害了,那么这个自由人的亲属有权杀害这个奴隶为之复仇。 122 柏拉图所抛出的这个惩罚奴隶的前德拉古式的观点是一个倒退,他之所以提出这个观点,是因为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农业城邦必须要对奴隶严格控制,而这正是柏拉图《法律篇》仔细斟酌的。 123 柏拉图时代的希腊城邦并没有把他的这些建议转化成为现实的针对奴隶的规定,这一情况对我们的研究来说很有意义,它暗示希腊城邦时代的奴隶制度在经济上并不具有强烈的农业色彩。此外,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我们之前已经得出的结论:在公元前5世纪和公元前4世纪的希腊,奴隶人口与自由人口相比并不占优势。

    随着奴隶制向工业领域的扩展,神庙的庇护权得到了发展, 124 成为对奴隶的一种保护,以避免奴隶主过分严酷的行为。 125 这一权利在不同地区范畴也不相同。在克里特的戈提那,针对涉及奴隶所有权的案件,神庙的保护使奴隶不会受到案件败诉方的伤害。 126 在雅典,奴隶可以在忒修斯神庙或欧墨尼德斯(Eumenedes)的祭坛寻求临时的庇护。 127 而雅典神庙保护奴隶的权力范围则只限于祭司有权决定是否应该把奴隶直接归还给他的主人,或者在一种被称为prāsin aitein 的诉讼行动期间保护奴隶的安全,而奴隶可以通过这种诉讼要求将自己卖给其他奴隶主。 128 与希腊化时代相比,这一时期庇护所的权利发展不大,我们也很少有证据表明奴隶曾使用这些庇护所,由此我们可以推断,这一时期的奴隶待遇普遍来讲不算很差,他们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都接近城邦人口中较贫困的自由人。在《戈提那法典》中,有一条法律可以防止那些无法养活自己的人轻易失去自由。 129 这条法律的大意是:在涉及身份地位的法律纠纷中,所有那些证实相关人员已获自由身份的证词都要被法庭接受。 130

    在古代世界,释奴权掌握在奴隶主手中,这个惯例形成于公元前5世纪,在随后的公元前5世纪和公元前4世纪发展成为一种风潮,其流传如此之广,以至奴隶制的各个方面都有所变化。奴隶原本是一个一生都不可改变的身份,但这时情况发生了改变,古代的奴隶制度在事实上变得接近契约劳役,如同希腊的获释奴paramonē 体系一样在使用期限上有了限制。由于释奴的理念和实践,造成了人们身份的不稳定以及从奴隶到自由人身份的变动,这一点至关重要。当时存在两种释奴方式,一种是国家集体性的释奴,另一种是奴隶主的个体行为,释放单个或一群奴隶。第一种情况有时是国家统治权力本身使用获释奴的军事需要,僭主可以此来加强自己的力量,例如米利都的赫卡泰奥斯(Hecataeus of Miletus) 131 ,以及西西里塞利努斯(Selinus)的塞隆(Theron) 132 ,或者国家在处于极度危险的状况下为保持自由而使用获释奴,如公元前490年 133 和公元前406年 134 的雅典,喀罗尼亚战役之后在利库尔戈斯(Lycurgus)的提议下,也采取了释奴行动。 135

    公元前500——公元前320年间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奴隶起义,这说明这段时期奴隶主对待奴隶的态度普遍比较宽松。希罗多德记载了阿尔戈斯奴隶起义的事件, 136 这段记载虽然不符合历史事实, 137 但也可以用来作为公元前500——公元前320年间奴隶直接行动带来了大规模解放的证据。波利艾努斯(Polyaenus)的一段论述 138 虽然史料依据值得怀疑,但其中包含了大量逼真的细节。他说在公元前414年雅典人围攻叙拉古的时候,叙拉古城的底层人民发生叛乱,其中包括奴隶,但最后奴隶基本都被说服,回到了他们的主人那里,只有300人逃亡到雅典方面。

    公元前5世纪前半期的文学作品记载了奴隶主释放奴隶的个人行为,比如地米斯托克利释放了他的儿子们的侍从, 139 再比如萨摩斯的毕达哥拉斯释放了奴隶萨尔莫克西斯(Salmoxis), 140 公元前5世纪后半期开始撰写的释奴铭文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这些释奴行为。到了公元前4世纪,这种铭文数量有所增加,这说明个人的释奴行为更加普遍。 141 根据戈麦(Gomme)的研究,在公元前340——公元前320年期间,平均每年有大约50名奴隶通过dikē apostasiou 单一程序被释放。 142 大约从这一时期开始,比雷埃夫斯颁布了一项宗教法令,许多类型的活动在塞斯摩弗洛斯节庆(Thesmophoria) [1] 期间被禁止,其中包括释放奴隶的行为。 143 并没有法律强制奴隶主释放奴隶,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公元前4世纪及之后的时代,如果释奴金是由奴隶偿付,那么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社会习俗的压力迫使奴隶主接受这个释奴的价格。

    最近在布鲁克林博物馆(Brooklyn Museum)的查理·埃德温·威尔伯(Charles Edwin Wilbour)收藏中发现了来自上埃及色耶尼(Syene) [2] 的阿拉米文(Aramaic)纸草。纸草包括三个部分,内容涉及公元前5世纪后半期象岛(Elephantine) [3] 著名的希伯来人殖民地的奴隶制情况。纸草使我们了解到闪米特——希伯来类型的奴隶制状况,而我们在这里之所以要对此进行讨论,是因为该时代的希腊城邦奴隶制结构与散居在外的遥远的希伯来人共同体奴隶制结构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这批阿拉米文纸草在1893年被布鲁克林的查理·埃德温·威尔伯在阿斯旺买下。威尔伯先生逝世后,这批纸草被扔在纽约一个仓库的箱子里,半个世纪无人问津。直到威尔伯的女儿去世时,根据她的遗愿,纸草被移放到布鲁克林博物馆的埃及馆中。 144 这份纸草有17个条目,它们从属于同样的由塞斯(A.H.Sayce)和考利(A.E.Cowley)在1906年出版的象岛阿拉米文文献 [4] 。 145 在布鲁克林纸草中,有13个条目保存完好,而涉及奴隶制内容的3个条目幸运地列在其中。

    在塞斯——考利版本的文献中还包括更早购买的阿拉米文文献,其中有一篇纸草被标记为K,它是一份两兄弟分割母亲遗产的正式记录。象岛在很久之前就建立了以阿拉米语为主要语言的希伯来军事殖民地,这两兄弟都是殖民地的成员,其中之一全权拥有一个名叫佩托西里斯(Petosiris)的奴隶,这是一个埃及名字。佩托西里斯的奴隶母亲名叫特伯(Tebo),这也同样是一个埃及名字。塞斯——考利纸草K中有一段论述对于比较这一时期希腊奴隶状况与希伯来体系的关系非常重要。男奴佩托西里斯的右手腕被刺上了字母yod ,这个标记是阿拉米文字,它最初是由两兄弟的母亲、一个希伯来妇女刺到这个奴隶的手腕上的,后来两兄弟中让渡出奴隶所有权的那一个又给这个奴隶刺了同样的标记。

    关于这个“叶伯要塞”(fortress of Yeb [5] )的希伯来定居点的奴隶体系,通过这篇文献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通过文献我们了解到,这个孤立的希伯来共同体中的奴隶都是埃及人,至少从名字判断是如此。我们的这个结论虽然只是因为我们没发现希伯来裔奴隶的证据,但这一情况和已知的闪族奴隶制类型也是相吻合的,即宗教共同体和血亲部落中的成员不允许建立共同宗教信仰下的实际奴役关系。 146 第二个结论则是确定的。即给奴隶做标记,不论是刺上去的还是烙上去的,都是闪族东方式奴隶制的一个特征,希腊人的奴隶制无此特征。 147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看到,希腊人和居住在上埃及的希伯来人在对待奴隶制的态度上差异巨大,相似点则相对较少。从全局角度来看,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差异性与相似性同样适用于东方闪族奴隶制与希腊奴隶制的比较。

    在新被发现的象岛文献中,与奴隶制有关的几个主要人物包括:(1)Meshullam bar Zakkur,殖民地的希伯来成员,有证据表明他在共同体中颇有名望;(2)Ananiah(Anani)bar Azariah,也是一个希伯来居民,被称为耶和(Yahu)的仆从(?),他继承他父亲的职业,是一位神职人员;(3)Zakkur,Meshullam的一个儿子;(4)Meshullam的一个女奴,名叫Tamut;(5)Tamut的两个孩子,儿子叫Palt,其父亲是谁我们不清楚,女儿叫Yehoyishma,她是Tamut和(2)中Ananiah的孩子;(6)Meshullam的儿子Zakkur有一个男孩奴隶,被取名为Yedoniah;(7)Uriah bar Mahseiah,Uriah这个名字并不一定表明他实际来自阿拉米部族,因为在上述说阿拉米语的希伯来人中,断定他们是阿拉米人还需有另外两项判断标准。 148

    在布鲁克林的阿拉米文文献中,与奴隶制相关的法律文书时间范围从公元前449年至公元前420年。在依照时间排序的第二份文档中(公元前449年), 149 Meshullam把他的女奴Tamut嫁给了犹太人Ananiah,这个女奴很显然是一个埃及妇女。这个女奴一直保持着奴隶身份,直到公元前427年Meshullam才正式释放她,不过虽然她在公元前449年之后还保持了22年的奴隶身份,但她仍然是自由人Ananiah的合法妻子。她出嫁时带的嫁妆包括一件羊毛衣服、一些钱和一面镜子,这些东西应该是她的个人财产,而非她主人赠予她的嫁礼。结婚协议指出,如果她后来被Ananiah休掉,那么她的这些东西受到法律保护,仍然属于她。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去世,那么活着的一方将继承死者的所有财产。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妻子Tamut仍然是Meshullam的奴隶这段时期内,只要这对夫妻其中有一方去世,这个协定的条款就有效。但还有一个问题有待精妙的法律解释,即如果Tamut的丈夫去世,那么她带过来的嫁妆到底应该属于她本人还是她的主人Meshullam。从结婚协定的条款来看,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她本人。

    克雷林博士(Kraeling)在纸草5中引用了Meshullam释放Tamut的法律文书,文书被定于公元前427年。在这份文书中,Meshullam不仅释放了Tamut,还释放了她与Ananiah的女儿Yehoyishma。根据我对于之前Tamut和Ananiah结婚协定的理解,Meshullam已经放弃了Tamut的儿子Palt的一切所有权,至少这个男孩儿的名字没有在释放Tamut的文书中出现。释放文书包括一个协定,它对于比较希伯来和希腊奴隶制度的异同有很重要的意义。Tamut和她的女儿同意服侍Meshullam一直到死,而且在他死后还会继续服侍他的儿子Zakkur,“就像儿子赡养父亲一样” 150 。这种paramonē 的关系出现在与上述文书一样可明确定性为希伯来人的释奴行为之中,可能也普遍存在于古代巴比伦——黎凡特的释奴行为当中。希腊人曾把上千个奴隶信托出售给阿波罗神,从而释放了他们,这一行动中也有paramonē 关系。对于释放Tamut和Yehoyishma的行为,我们还要注意一点。Tamut的手上曾被“做标记”,我们猜测应该是刺上的印记,情况就和塞斯——考利阿拉米文纸草K中所记载的奴隶情况一样。 151

    在布鲁克林纸草集中还有一篇文献与奴隶制有关。克雷林博士在他著作的前言中把这篇文献的时间定为公元前416年的8月或9月,文献的号码定为8号。这篇文献与Meshullam-Ananiah的奴隶没有直接关系,但它对于两种奴隶制度的比较研究会有一些帮助。根据文献的记载,Meshullam的儿子Zakkur把一个名叫Yedoniah的奴隶男孩儿作为礼物赠送给了Mahseiah的儿子Uriah。这个Uriah虽然名字是阿拉米式的,他自己也自称是阿拉米人,但他一定是一个希伯来人。他同意把这个奴隶收为养子,许诺不奴役他也不让他成为其他人的奴隶,任何人都不许给这个男孩儿“做标记”。由此我们再次证明,在古代近东,被奴役的人按惯例都会被做上某种标记,作为他们外在的特征。

    所有奴隶制度都围绕着某些相似的核心特征发展,这些特征作为这个结构的中心理念植根深处,其中包括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完全所有权,奴隶主掌握奴隶的身体,也控制奴隶的迁移。从思想意识角度来看,奴隶不同于其主人的地方在于他们不具有个体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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