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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时间

    四 时间概念之玄学的阐明

    (一)时间非自任何经验引来之经验的概念。盖若非先假定时间表象先天的存于知觉根底中,则同时或继起之事即永不能进入吾人之知觉中。唯在时间之前提下,吾人始能对于自身表现有一群事物在同一时间中(同时的)或在不同时间中(继起的)存在。

    (二)时间乃存于一切直观根底中之必然的表象。吾人能思维时间为空无现象,但关于普泛所谓现象,则不能除去此时间本身。故时间乃先天的所授与者。现象之现实性唯在时间中始可能。现象虽可一切消灭;唯时间(为使现象可能之普遍的条件)本身则不能除去者也。

    (三)关于时间关系或“普泛所谓时间公理”所有必然的原理之所以可能,亦唯根据于此先天的必然性。时间仅有一向量;种种时间非同时的乃继续的(正如种种空间非继续的而为同时的)。此等时间原理,决不能自经验引来,盖因经验不能与以严密之普遍性及必然之正确性者。盖吾人仅能谓通常经验之所教示吾人者乃“如是”而非“必须如是”。至此等时间原理乃适用为经验所唯一由以可能之规律;此等规律非由经验而来,乃关于经验训示吾人者。

    (四)时间非论证的概念即所谓普泛的概念,乃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种种时间乃同一时间之部分;仅能由单一之对象所授与之表象,为直观。且“种种时间不能同时存在”之命题,非由普泛的概念引来。此命题乃综合的,其源流不能仅起于概念。故直接包含于时间直观及时间表象中者。

    (五)时间之无限性,意义所在,仅指一切规定的时间量,唯由于其根底中所具之唯一时间有所制限而后可能者耳。故时间之本源的表象,必为无制限者。唯当对象授与时,其各部分及其一切量,仅能由“制限”确定表现之者,则其全体表象决不能由此等概念授与,盖因此等概念仅包含部分的表象;反之,此等概念之自身,则必须依据直接的直观。

    五 时间概念之先验的阐明

    此处我参照以上一节之第三项,盖本有属之先验的阐明者已列入玄学的阐明中,为简便计,此处则从略。我今所增益者,乃变化概念及与之相联之运动概念(即位置变化)仅由时间表象及在时间表象中始能成立;且此时间表象若非先天的(内的)直观,则无一概念(不问其为何种概念),能使人理解变化之所以可能,即不能使人理解矛盾对立之宾词何以能在同一对象中联结,例如同一事物在同一处所之存在与不存在。唯在时间中,矛盾对立之宾词始能在同一对象中见及,即彼此继起。故说明运动通论中所提示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之所以可能(此等知识决非无用之物)者,即吾人之时间概念。

    六 自此等概念所得之结论

    (甲)时间非自身存在之事物,亦非属于事物为一客观的规定,故当抽去其直观之一切主观条件,则并无时间留存。设时间为独立自存者,则形成为现实的事物而又非现实的对象矣。设时间为属于物自身之规定或顺序,则不能先于对象而为对象之条件,且不能由综合命题先天的知之而直观之矣。但若时间仅为直观所唯一由以能在吾人内部中发生之主观的条件,则即能先天的知之而直观之。盖唯如是,此种内的直观之方式,庶能表现在对象之先因而先天的表现之。

    (乙)时间仅为内感之方式,即直观吾人自身及内的状态之方式。时间不能为外的现象之规定;盖与形体、位置等无关、而唯与吾人内的状态中所有“表象间之关系”相关。

    今因此种内的直观不产生形体,吾人今以类推弥此缺憾。试以一进展无限之线表现时间连续,在此线中,时间之杂多,构成“仅为一向量”之系列;吾人即从此线之性质,以推论时间之一切性质,但有一例外,即线之各部分乃同时存在者,而时间之各部分则常为继续的,此则不能比拟推论者。从一切时间关系亦容在外的直观中表现之事实现之,则此时间表象自身之为直观,益为明显矣。

    (丙)时间乃一切现象之先天的方式条件。空间限于其为一切外的现象之纯粹方式,仅用为外的现象之先天的条件。但因一切表象,不问有无外的事物为其对象,其自身实为心之规定而属于吾人之内的状态;又因此内的状态从属内的直观之方式条件,因而属于时间,故时间为一切现象之先天的条件。盖时间为(吾人心之)内的现象之直接条件,因而为外的现象之间接条件。正如吾人先天的能谓一切外的现象皆在空间中,且先天的依据空间关系所规定者,吾人自内感之原理亦能谓一切现象,即感官之一切对象,皆在时间中,且必须在时间关系中。

    吾人如抽去吾人所有“内部直观吾人自身之形相”(以直观形相之名称意义而言,吾人自亦能将一切外的直观列入吾人之表象能力中)而将对象视为其自身所应有之形相考虑之,则无时间矣。时间仅关于现象始有客观的效力,而现象则为吾人所视为“感官对象”之事物。吾人如抽去吾人直观之感性,即抽去吾人所特有之表象形相而言及普泛所谓事物,则时间已非客观的。故时间纯为吾人(人类)直观之主观的条件(吾人之直观常为感性的,即限于其为对象所激动),一离主观则时间自身即无矣。但关于一切现象,以及关于能入吾人经验中之一切事物,则时间必然为客观的。吾入不能谓一切事物皆在时间中,盖因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概念中,吾人抽去事物之一切直观形相以及对象所唯一由之而能表现其在时间中之条件。但若以此条件加之于其概念,而谓所视为现象之一切事物,即为感性直观之对象者,皆在时间中,则此命题具有正当之客观的效力及先天的普遍性。

    是以吾人所主张者,为时间之经验的实在性,即关于常容授之于吾人感官之一切对象,时间所有之客观的效力。且因吾人之直观常为感性的,凡不与时间条件相合之对象,决不能在经验中授与吾人。在另一方面,吾人否定时间有绝对的实在性之一切主张;易言之,吾人否定“以时间为绝对的属于事物,为事物之条件或性质,而与吾人感性直观之方式毫不相关”之说;诚以此属于物自身之性质,决不能由感官授与吾人者也。此即所以构成时间之先验的观念性者。吾人之所谓先验的观念性,意盖指吾人如抽去感性直观之主观的条件,则时间即无,不能以之为实质或属性而归之对象自身(离去对象与吾人直观之关系)。但此种时间之观念性与空间之观念性相同,绝不容以感觉之误谬类比说明之者,盖斯时常假定感性的宾词(译者按:如色、味等等)所属之现象,其自身有客观的实在性者。在时间之事例中则除其仅为经验的以外,即除吾人将对象自身仅视为现象以外,绝无此种客观的实在性。关于此一点,读者可参考前一节终结时之所论及者。

    七 辩释

    我尝闻明达之士尝同声反对此“容认时间之经验的实在性而否定其绝对的及先验的实在性”之说,因之我乃推想及凡不熟知此种思维方法之读者自亦反对此说。至其反对之理由则如下。“变化乃实在的,此盖以吾人自身所有表象之变化证明之者————就令一切外的现象以及现象之变化皆被否定。顾变化仅在时间中可能,故时间为实在的事物”。

    答复此种反对,并非难事。盖吾人固承认其全部论证。时间确为实在的事物,即内的直观之实在的方式。即时间关于内的经验具有主观的实在性;易言之我实有时间表象及“在时间中我所有规定”之表象。故时间之被视为实在的,实非视为对象,而只视为我自身(所视为对象之我自身)之表现形相。设无须此种感性条件,我即能直观我自身,或我自身为别一存在者所直观,则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现为变化之一类规定,将产生一种不容时间表象因而不容变化表象加入之知识矣。故对于“为吾人所有一切经验之条件”之时间,应容许其有经验的实在性;在吾人理论中所拒斥者,仅为其绝对的实在性。盖时间仅为吾人内的直观之方式。吾人如从内的直观中取去吾人所有感性之特殊条件,则时间概念即消灭;诚以时间并不属于对象而仅在直观此等对象之主观中。

    至此种反对之所以如是同声一致,且亦出于并不十分反对空间观念性学说之人者,其理由如是。彼等并不期望能绝无疑义证明空间之绝对的实在性;盖彼等已为观念论所困,以观念论之所教示者,谓外的对象之实在性,不容有严密的证明。顾在另一方面,吾人所有内感对象之实在性(我自身及我所有状态之实在性),则由意识所直接证明者(据彼等之所论证)。故外的对象或许仅为幻相,而内感之对象,则以彼等之见解,实为不能否定之实在的事物。惟彼等之所未见及者,则此内外二者地位实相等;盖二者就其为表象而言之实在性,固皆不容有所疑者,且二者皆仅属于现象,而现象则常有两方面,一则视对象为自身(不顾及直观此对象之形相————故此对象之性质,常为疑问的),一则考虑此对象之直观方式者。此种方式不能求之于对象自身,唯求之于显现此对象之主观中,但此方式仍真实的必然的属于此对象之现象。

    是以时间空间为种种先天的综合知识所能自其中引来之二大知识源流(纯粹数学乃此类知识之光辉的例证,其中尤以关于空间及空间关系者为著)。时间与空间,合而言之,为一切感性直观之纯粹方式,而使先天的综合命题所以可能者。但此二类先天的知识源流,仅为吾人所有感性之条件,亦即以此点规定其自身所有之限界,即此二者之应用于对象,仅限于对象被视为现象而非表现事物为物自身。此一点乃时空二者适用效力之唯一领域;吾人如超越此点,则时空二者即不能有客观的效用。顾空间时间之观念性,则并不影响及于经验的知识之确实性,盖不问此二种方式必然的属于物自身,抑仅属于吾人所有“事物之直观”,吾人固同一保证此经验的知识之确实。反之,在主张空间时间之绝对的实在性者,则不问其以时空为实质或仅以之为属性,必然与经验本身所有之原理相抵触。盖若彼等采取以时空为实质之说(此为数学的研究自然者通常所采取之观点),则是彼等容认有(自身非实在的)包有一切实在的事物之永久、无限、独立自存之二种虚构物(空间与时间)矣。又若采取以时空为属性之说(此为某某玄学的研究自然者之所信奉),而视空间时间为互相并存或互相继续之现象关系————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且在此种孤立状态中混杂表现者————则彼等不得不否定先天的数学理论关于实在的事物(例如在空间中)有任何适用效力,至少亦须否定其必然的正确性。盖因此类正确性非能求之于后天者。且由此种观点而言,空间与时间之先天的概念,仅为想象力之产物,其来源必须求之经验中,盖想象力以自经验抽象而来之关系,构成“包有此等关系中所有普泛性质”之事物,但离去自然所加于此等关系之制限,则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凡主张前一说者,至少有使现象领域公开于数学命题之利益。顾当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现象领域时,则彼等即为此等等条件(空间与时间、永久、无限及独立自存等)所困矣。而主张后一说者,当其判断对象,不以之为现象,而欲就“对象与悟性之关系”判断之之时,空间与时间之表象,能不为之妨,此则为其所有之利益。但因彼等不能陈诉于真实的及客观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观,故既不能说明先天的数学知说之可能,亦不能使经验命题必然与先天的数学知识相合。唯在吾人所有关于“感性之两种本源方式之真实性质”之理论中,此二种难点全免矣。

    最后,先验的感性论,除空间时间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此就“属于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甚至如联结空间时间二要素之运动概念,皆以经验的事物为前提者一事观之即明矣。盖运动以“关于某某运动事物之知觉”为前提。第就空间本身而言,则在空间中并无运动者其物;因之,此运动之事物必为仅由经验始在空间中发见之事物,故必为经验的质料。据此同一理由,先验感性论,不能将变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质料中。盖时间本身并不变化,所变化者仅为时间中之事物。故变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规定之继起等知觉为前提者;盖即谓变化概念以经验为前提者也。

    八 先验感性论之全部要点

    (一)欲避免一切误解,则必须说明(务极明晰)吾人关于“普泛所谓感性知识之根本性质”所有之见解。

    吾人所欲主张者乃为:吾人之一切直观,仅为现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观之事物,其自身决非如吾人之所直观者,而物自身所有之关系亦与其所显现于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观,或仅除去普泛所谓感官之主观的性质,则空间与时间中所有对象之全部性质及一切关系,乃至空间与时间本身,皆将因而消灭。盖为现象,则不能自身独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至对象之自身为何,及离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则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吾人所知,仅为吾人所有“知觉此等对象之形相”————吾人所特有之一种形相,一切人类虽确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吾人所与之有关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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