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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卷共三篇)

    第一篇:论对优点和缺点的感觉引言

    另有一种起因于人类行为举止的品质,它既不是指这种行为举止是否合宜,也不是指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而是指它们是一种确定无疑的赞同或反对的对象。这就是优点和缺点,即应该得到报答或惩罚的品质。

    前已提及,产生各种行为和决定全部善恶的内心情感或感情,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者从两种不同的关系上来研究;首先,可以从它同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其次,可以从它同它意欲产生的结果或往往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我们也说过,这种感情相对于激起它的原因或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相应的行为是否合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并且说过,这种感情意欲产生的或往往产生的有益的或有害的结果,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的优点或缺点,受赏或受罚。在这一论著的前一部分中,我们已经对哪些方面构成我们关于行为是否合宜的感觉作了阐述。现在,我们着手研究哪些方面构成我们关于行为应当受赏或受罚的感觉。

    第一章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感激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同样,任何表现为合宜的愤恨对象的行为,显然应该受到惩罚因此,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宜而又公认的对象,那种情感最立即地和最直接地促使我们去报答别人,或者为之服务。同样,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也表现为某种情感的合适而又公认的对象,那种情感也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处别人,或者处以刑罚。

    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报答的情感,就是感激;立即和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的情感,就是愤恨。

    所以,对我们来说,下述行为显然要给予报答————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另一方面,下述行为显然要受到惩罚————它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

    报答,就是为了所得的好处而给予报答、偿还,报之以德。惩罚也是一种报答和偿还,虽然它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这是以恶报恶。

    除了感激和愤恨之外,还有一些激情,它们引起我们对别人幸福和痛苦的关心;但是,没有任何激情会如此直接地引起我们为他人的幸福和痛苦而操劳。由于相识和平常关系融洽所产生的爱和尊敬,必然使我们对某人的幸运表示高兴,他是一个如此令人愉快的感情对象,因而必然使我们愿为促成这种幸运而助一臂之力。然而,即使他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这种幸运,我们的爱也会得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激情所渴望的一切就是看到他的幸福,而不考虑谁是他的幸运的创造者。但是,感激并不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如果那个给过我们许多好处的人,没有我们的帮助而得到了幸福的话,那么,虽然我们的爱得到了满足,但是我们的感激之情却没有满足。在我们报答他之前,在我们在促成他的幸福起到作用之前,我们一直感到,对于他过去给予我们的种种服务来说,仍然是欠下了一笔债。

    同样,在通常的不满中产生的憎恨和厌恶,经常导致我们对某人的不幸持幸灾乐祸的态度,他的行为和品质曾激起我们如此痛苦不快的激情。但是,厌恶和不快虽然压抑我们的同情心,并且有时甚至会使我们对别人的悲痛幸灾乐祸,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愤恨,如果我们和朋友们都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攻击,那么这些激情自然不会使我们希望给他带来不幸。虽然我们可能并不害怕因插手于他的不幸而受到惩罚,但是我们宁愿它以另一种方式发生。对于一个在强烈的仇恨支配下的人来说,听到他所憎恶和痛恨的人死于一次偶然事件,或许会令人高兴。但是,如果他仍然具有一点正义感的话,那么这种激情虽然同美德相悖,甚至在他没有图谋的情况下,成为这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也将使他痛心疾首。

    正是这种自动作用于别人不幸的念头会更加异乎寻常地折磨自己。他甚至会恐惧地拒绝想象这样一个如此可憎的图谋;并且,如果可能想到自己会作出这样一桩穷凶极恶的事情,他就会开始用对待他所厌恶者的可憎眼光来看待自己。但是,愤恨完全与此相反:如果某人极大地伤害了我们,例如,他谋杀了我们的父亲或兄弟,不久之后死于一场热病,甚或因其他罪名而被送上断头台,那末,这虽然可以平息我们的仇恨,但是不会完全消除我们的愤恨。愤恨不仅会使我们渴望他受到惩罚,而且因为他对我们所作的特殊伤害而渴望亲手处置他。除非这个罪犯不仅轮到自己难受,而且为了那个因他而使我们受苦的特定罪恶而伤心,不然愤恨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他应当为这一行为而感到懊丧和后悔,那样,其他人由于害怕受到同样的惩罚,就会吓得不敢去犯同样的罪行。这种激情的自然满足会自动地产生惩罚的一切政治结果:对罪犯的惩罚和对公众的做戒。

    因此,感激和愤恨是一种立即和直接引起报答和惩罚的情感。所以,对我们来说,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谁就显然值得报答;谁表现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愤恨对象,谁就显然要遭到惩罚。

    第二章论合宜的感激对象和合宜的愤恨对象作为合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或愤恨对象,除了作为那种看上去必然是合宜的而又得到公认的感激对象和愤恨对象之外,不可能意味着其它东西。

    但是,上述激情如同人类天性中所有的其它激情一样,只有在得到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充分同情,得到每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充分理解和赞成的时候,才显得合宜并为别人所赞同。

    因此,作为某人或某些人自然的感激对象的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这种感激由于同每个人心里的想法一致而为他们所赞同;另一方面,作为某人或某些人自然的愤恨对象的人,同样显然应该受到惩罚,这种愤恨是每个有理智的人所愿意接受并表示同情的。的确,在我们看来,那种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报答,每个了解它的人都希望给予报答。因此,他们乐于见到这种报答。当然,那种行为显然应该得到惩罚,每个听到它的人都会对之表示愤怒。因此,他们也乐于见到这种惩罚。1.由于我们同情同伴们交了好运时的快乐,所以无论他们自然地把什么看成是这种好运的原因,我们都会同他们一起对此抱有得意和满足之情。我们理解他们对此怀有的热爱和感情,并且也开始对它产生爱意。如果它遭到破坏,甚或被置于离他们太远的地方而超出了他们所能关心、保护的范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除了失去见到它时的愉快之外别无所失,我们也将为了他们的缘故而感到遗憾。如果为他的同伴带来幸福的是某一个人的话,情况就更是如此。

    当见到一个人得到别人的帮助、保护和宽慰时,我们对受益者快乐的同情,仅仅有助于激起我们同情受益者对使他快乐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如果我们用想象受益者必定用来看待为他带来愉快的人的眼光来看待他,他的恩人就会以非常迷人和亲切的形象出现在我们面前。因此,我们乐于对这种令人愉快的感情表示同情,这种感情是受益者对他极为感激的那个人所怀有的;因此,我们也赞同他有心对得到的帮助作出回报。由于我们完全理解产生这些回报的感情,所以从各方面来看这些回报都是同它们的对象相符相称的。

    2.同样,由于我们不论何时见到同伴的痛苦都会同情他的悲伤,所以我们同样理解他对引起这种痛苦的任何因素的憎恶;我们的心,由于它承受他的悲伤并与之保持一致,所以它同样会受到他用来尽力消除产生这种悲伤的原因的那种精神的激励。怠惰而又消极的同感会使我们同他一起处于痛苦之中,我们乐于用另一种更为活跃而又积极的情感来代替它,由此我们赞同他为消除这种悲伤所作的努力,也同情他对引起这种悲伤的事情表示厌恶。当引起这些痛苦的是某个人时,情况更是如此。当我们看见一个人受到别人的欺压和伤害时,我们对受难者的痛苦所感到的同情,好像仅仅有助于激起我们同情受难者对侵犯者的愤恨。我们乐于见到他还击自己的仇敌,而且无论什么时候,当他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自卫甚或报仇时,我们也会急切而又乐意地帮助他。如果受难者在争斗中竟然死去,我们不仅对死者的朋友和亲戚们的真诚愤恨表示同情,而且会对自己在想象中为死者设想的愤恨表示同情,虽然死者已不再具有感觉或其它任何一种人类感情。

    但是,由于设想自己成为他身体的某一部分,并在想象中使这个被人杀死的残缺不全、血肉模糊的躯体重新复活,所以,当我们的这种方式在内心深切体会他的处境时————这时,就像在许多其它场合一样————我们会感受到一种当事人不可能感到的情绪,然而这是通过对他的一种想象的同情感受到的。我们在想象中为他蒙受的那种巨大而无可挽回的损失所流的同情之泪,似乎只是我们对他负有的一点儿责任。我们认为,他遭到的伤害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我们感觉到那种在自己想象中认为他应该感到的那种愤恨,并感觉到假如他那冰冷而无生命的躯体尚未失去意识他也会感到的那种愤恨。我们想象他在高呼以血还血。一想到他受到的伤害尚未得到报复,就感觉到死者的遗体似乎也为之不安。人们想象经常出现在凶手床边的恐怖形象,按照迷信习惯想象的、从坟墓中跑出来要求对过早结束他们生命的那些人进行复仇的鬼魂,都来自这种对死者想象的愤恨所自然产生的同情。对于这种最可怕的罪恶,至少在我们充分考虑惩罚的效用之前,神就以这种方式将神圣而又必然的复仇法则,强有力地、难以磨灭地铭刻在人类心中。

    第三章不赞同施恩者的行为,就几乎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相反,对损人者的动机表示赞同,对受难者的愤恨就不会有一点同情然而要看到,人们的行为或意图无论对受其影响的人————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怎样有利或怎样有害,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者的动机显得不合宜,而且我们也不能理解影响他行为的感情,我们就几乎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或者,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者的动机并不显得不合宜,相反地,影响他行为的感情同我们所必然理解的~样,我们就不会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同情。在前一种情况下,少许的感激似乎是应当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满怀愤恨似乎是不应该的。前一种行为似乎应该得到一点报答,后一种行为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

    1.首先我要说明,只要我们不能同情行为者的感情,只要影响其行为的动机看来并不合宜,我们就难以同情受益者对其行为带来的好处所表示的感激。出于最普通的动机而赐予别人极大的恩惠,并仅仅因为某人的族姓和爵位称号恰好与那些赠与者的族姓和爵位称号相同,而把一宗财产赠给该人,这种愚蠢而又过分的慷慨似乎只应得到很轻微的报答。这种帮助好像不需要给予任何相应的报答。我们对行为者蠢行的轻视妨碍自己充分同情那位得到帮助的人所表示的感激。他的恩人似乎不值得感激。因为当我们置身于感激者的处境时,感到对这样一个恩人不会怀有高度的尊敬,所以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对他的谦恭的敬意和尊重(我们认为这种敬意和尊重应该归于更值得尊敬的人);假如他总是仁慈而又人道地对待自己懦弱的朋友,我们就不会对他表示过多的尊重和敬意————我们要将此给予更值得尊敬的恩人。那些对自己中意的人毫无节制地滥施财富、权力和荣誉的君主,很少会引起那种程度的对他们本人的依恋之情。这种依恋之情是那些对自己的善行较有节制的人经常体验到的。大不列颠的詹姆斯一世好心然而不够谨慎的慷慨似乎并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喜欢;尽管他具有友善而温和的性情,但是他生前死后似乎没有一个朋友。可是英格兰所有的绅士和贵族却都为他那很节俭和卓越的儿子舍弃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尽管他的儿子生性残酷和冷漠无情。

    2.其次我要说明,只要行为者的行为看来全然为我们充分同情和赞同的动机和感情所支配,那么,不论落到受难者身上的灾难有多大,我们也不会对其愤恨表示一点同情。当两个人争吵时,如果我们偏袒其中一个人并完全赞同他的愤恨,就不可能体谅另一个人的愤恨。我们同情那个动机为自己所赞成的人,因此认为他是正确的;并且必然会无情地反对另一个人————我们认为他肯定是错误的————不会对他表示任何同情。因此不管后者可能受到什么痛苦,当它不大于我们应该希望他受到的那种痛苦时,当它不大于我们出于同情的义愤会促使我们加在他身上的那种痛苦时,它既不会使我们不快也不会使我们恼火。当一个残忍的凶手被推上断头台时,虽然我们有点可怜他的不幸,但是如果他竟然如此狂妄以致对检举他的人或法官表现出任何对抗,我们就不会对他的愤恨表示丝毫的同情。

    人们持有反对如此可恶的一个罪犯的正当义愤的这一自然倾向,对罪犯来说的确是致命和毁灭性的。而我们对这种感情倾向却不会感到不快,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下,我们就感到自己不可避免地要赞同这种倾向。

    第四章对前面几章的扼要重述1.因此,对一个人仅仅因为别人给他带来好运而表示感激,我们并不充分和真诚地表示同情,除非后者是出于一种我们完全赞同的动机。我们必须在心坎里接受行为者的原则和赞同影响他行为的全部感情,才能完全同情因这种行为而受益的人的感激并同它一致。如果施恩者的行为看来并不合宜,则无论其后果如何有益,似乎并不需要或不一定需要给予任何相应的报答。

    但是,当这种行为的仁慈倾向和产生它的合宜感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完全同情和赞同行为者的动机时,我们由此怀有的对他的热爱,就会增强和助长我们对那些把自己的幸运归功于他善良行为的人的感激所怀有的同感。于是,他的行为看来需要和极力要求————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一个相应的报答。我们也就会完全体谅那种激起报答之心的感激。如果我们这样完全同情和赞同产生这种行为的感情,我们就一定会赞同这种报答行为,并且把被报答的人看成合宜和恰当的报答对象。

    2.同样,仅仅因为一个人给某人带来不幸,我们对后者对前者的愤恨也简直不能表示同情,除非前者造成的不幸是出于一种我们不能谅解的动机。在我们能够体谅受难者的愤恨之前,一定不赞同行为者的动机,并在心坎里拒绝对影响他行为的那些感情表示任何同情。如果这些感情和动机并不显得不合宜,那么不论他们对那些受难者所作的行为的倾向如何有害,这些行为看来都不应该得到任何惩罚或者不成为任何合宜的愤恨对象。

    但是,当这种行为的伤害同由此产生的不合宜的感情结合在一起时,当我们带着憎恨的心情拒绝对行为者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时,我们就会真诚地完全同情受难者的愤恨。于是,这些行为看来应该得到和极力要求————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相应的惩罚;并且我们完全谅解从而赞成要求惩罚这种行为的那种愤恨。当我们这样完全同情从而赞成要求给予惩罚的那种感情时,这个罪人看来必然成为合宜的惩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赞成和同情这种行为由以产生的感情时,我们也必然赞成这种行为,并且把受到惩罚的人看成合宜和恰当的惩罚对象。

    第五章对优点和缺点感觉的分析1.因此,因为我们对行为合宜性的感觉起源于某种我将称为对行为者的感情和动机表示直接同情的东西,所以,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我们对其优点的感觉是起源于某种我将称为对受行为影响者的感激表示间接同情的东西。

    因为我们除非事先赞同施恩者的动机,的确不可能充分体谅受益者的感激,因此,对优点的感觉好像是一种混合的情感。它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情感的直接同情;一种是对从他的行为中受益的那些人所表示的感激的间接同情。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别这两种掺杂和混合在自己对某一特定品质或行为应得好报的感觉之中的不同感情。当我们阅读有关某一合适的、仁慈高尚的行为的史料时,不是非常急切地想理解这种意图吗?不是为导致这些行为的那种极端慷慨的精神所深深感动吗?不是多么渴望他们取得成功吗?不是对他们的失意感到多么悲伤吗?在想象中,我们把自己变成那个对我们作出行为的人;在幻想中,我们将自己置身于那些久远的和被人遗忘的冒险经历之中,并想象自己在扮演西庇阿或卡米卢斯、提莫莱昂或阿里斯提得斯式的角色。我们的情感就是这样建立在直接同情行为者的基础上。对从这种行为中受益的那些人的间接同情也不乏明显的感觉。每当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这些受益者的处境时,我们是带着一种何等热烈和真挚的同情去体会他们对那些如此真诚地为他们服务过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我们会像他们那样去拥抱他们的恩人。我们由衷地同情他们最强烈的感激之情。我们认为,对他们来说给予自己的恩人任何荣誉和报答都不会过分。当他们对他所作的帮助给予这种合适的回报时,我们会衷心地称赞和同意他们的做法;而如果从他们的行为看他们似乎对自己受到的恩惠几乎不理会,我们就会震惊万分。简言之,我们关于这种行为的优点以及值得奖励的整个感觉,关于这种行为恰当和合适的报答及其使行为者感到愉快的整个感觉,都起因于对感激和热爱的富于同情的情绪。当带着这种情绪深切体会到那些当事者的处境时,我们必然会由于那个人能够作出如此恰当和崇高的善行而心情极度激动。

    2.同样,由于我们对行为不合宜性的感觉起源于缺乏某种同情,或者起源于对行为者感情和动机的直接反感,所以我们对其缺点的感觉是起源于我也将在此称为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间接同情的东西。

    因为我们除非在心里原来就不赞成行为者的动机并拒绝对它们表示任何同情,的确不可能同情受难者的愤恨,因此,同对优点的感觉一样,对缺点的感觉看来也是一种复合的感情。它也由两种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感情表示的直接反感;另一种是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

    这里,我们也能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清楚地区别这两种搀杂和混合在自己对某一特定品质和行为应得恶报的感觉之中的不同感情。当我们阅读某份有关博尔吉亚或尼禄寡廉鲜耻和残酷暴虐的史料时,就会在心中产生一种对影响他们行为的可憎感情的反感,并且带着恐怖和厌恶的心情拒绝对此种恶劣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我们的感情就这样建立在对行为者感情的直接反感的基础上。同时,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具有更为明显的感觉。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受人侮辱、被人谋杀或被人出卖的那些人的不幸处境,难道我们对世间如此蛮横和残忍的压迫者不会感到什么义愤吗?我们对无辜的受害者不可避免的痛苦所给予的同情,同我们对他们正当的和自然的愤恨所给予的同情一样真诚和强烈。前一种感情只是增强了后一种感情,而想到他们的痛苦,也只是起到激起和增强我们对那些引起这些痛苦的人的憎恨的作用。如果我们想到受难者的极度痛苦,就会更加真诚地同他们一起去反对欺压他们的人;就会更加热切地赞同他们的全部报仇意图,并在想象中感到自己时时刻刻都在惩罚这些违反社会法律的人。富于同情的愤恨告诉我们,那种惩罚是由他们的罪行引起的。我们对这种骇人听闻暴行的感觉,在听到它受到应得的惩罚时产生的兴奋心情,当它逃脱这种应得的回报时所感到的义愤,总之,我们对这种暴行的恶报、对恰当和合适地落在这个犯有上述暴行的人身上的灾难,以及使他也感到痛苦的全部感觉和感情,都来自旁观者心中自然激起的、富于同情的愤慨。————无论何时,旁观者对受难者的情况都了如指掌。**对大部分人来说,用这种方式把我们对恶有恶报的自然感觉归于对受难者愤恨的某种同情,看来可能是对这种情感的贬低。愤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如此可憎的激情,以致人们往往认为,像恶有恶报的感觉这样如此值得称许的原则不会全部建立在愤恨的基础上。或许,人们更愿意承认:我们对善有善报的感觉是建立在对那些从善行中得益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表示某种同情的基础上的;因为正如所有其他的仁慈激情一样,感激被认为是一种仁爱的原则,它不可能损害建立在感激基础上的任何感情的精神价值。然而很清楚,感激和愤恨在各方面都是互相对立的;并且如果我们对优点的感觉来自对前者的同情,那么我们对缺点的感觉几乎不可能不出自对后者的同情。

    让我们来考虑下列情况,即虽然我们常常见到的不同程度的愤恨是所有激情之中最可借的一种激情,但是如果它适当地压低和全然降到同旁观者富于同情的愤恨相等的程度,就不会受到任何非难。如果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感到自己的憎恨同受难者的憎恨全然一致;如果后者的愤恨在各方面都没有超过我们自己的愤恨;如果他的每一句话和每一个手势所表示的情绪不比我们所能赞同的情绪更强烈;如果他从不想给予对方任何超过我们乐于见到的惩罚,或者我们自己甚至为此很想惩罚对方,我们就不可能不完全赞同他的情感。按照我们的看法,在这种场合我们自己的情绪无疑地证明他的情绪是正确的。并且,经验告诉我们,很大一部分人是多么不能节制这种情绪,再说为了压抑强烈的、缺乏修养的、情不自禁的愤恨,使之成为这种合宜的情绪,需要作出多大的努力。所以,对那个看来能够努力自我控制自己天性中最难驾驭的激情的人,我们不可避免地会表示相当的尊敬和钦佩。当受难者的憎恨像几乎总会发生的那样确实超过了我们所能赞同的程度时,由于我们不可能对此表示谅解,我们必然不会对此表示赞同。我们不赞同这种憎恨的程度,甚至大于我们不赞同其它任何从想象中产生的、几乎同样过分的激情。我们不仅不赞成这种过分强烈的愤恨,反而把它当作我们愤恨和愤怒的对象。我们谅解那个作为这种不正当愤恨的对象,并因此受到伤害威胁的人的相反的愤恨。因此,在所有的激情中,复仇之心、过分的愤恨看来是最可恶的,它是人们嫌恶和愤恨的对象。当这种激情在人们中间通常以这种方式————过分百次而节制一次————表现出来的时候,因为它最普通的表现就是如此,所以我们非常容易把它完全看成是可憎和可恶的激情。然而,甚至拿眼前人们堕落的情况来说,造物主似乎也没有如此无情地对待我们,以致赋予我们从整体和从各方面来看都是罪恶的天性,或者赋予我们没有一点和没有一个方面能成为称赞和赞同的合宜对象的天性。在某些场合,我们感到这种通常是过分强烈的激情可能也是很微弱的。我们有时会抱怨某个人显得勇气不足和过分不在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如同我们由于他的这种激情过分强烈而对他表示嫌恶一样,我们由于他的这种激情过低也会对他表示轻视。

    假如有灵感的作家们认为,甚至在像人这样软弱和不完善的生灵中间,各种程度的激情也是邪恶和罪过的话,那么,他们就肯定不会那么经常地或那么激烈地谈论造物主的愤慨和暴怒了。

    让我们再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目前的探究不是一个涉及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而是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我们现在不是考察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完美的人会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而是考察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如此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很清楚,我现在提到的原则对于他的情感具有很大的影响;并且,“恶劣行为应该得到惩罚”

    似乎是明智的安排。正是社会的存在需要用适当的惩罚去限制不应该和不正当的怨恨。所以,对那些怨恨加以惩罚会被看成是一种合适的和值得赞同的做法。因此,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和保护社会的欲望,但是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合适的手段;而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合适方法。造物主在这一方面的精细同她在其它许多情况下的精细确实是一致的。至于所有那些目的,由于它们的特殊重要性可以认为是造物主所中意的目的————如果可以允许这样表达的话。造物主不仅这样始终如一地使得人们对于她所确定的目的具有一种欲望,而且为了人们自己的缘故,同样使他们具有对某种手段的欲望————只有依靠这种手段才能达到上述目的,而这同人们产生它的倾向是无关的。

    因而,自卫、种的繁衍就成为造物主在构造一切动物的过程中似乎已经确定的重要目的。人类被赋予一种对那两个目的的欲望和一种对同二者相反的东西的厌恶;被赋予一种对生活的热爱和一种对死亡的害怕;被赋予一种对种的延续和永存的欲望和一种对种的灭绝的想法的厌恶。但是,虽然造物主这样地赋予我们一种对这些目的的非常强烈的欲望,并没有把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合适手段寄托于我们理性中缓慢而不确定的决断。造物主通过原始和直接的本能引导我们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绝大部分手段、饥饿、口渴、两性结合的激情、喜欢快乐、害怕痛苦,都促使我们为了自己去运用这些手段,丝毫不考虑这些手段是否会导致那些有益的目的,即伟大的造物主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的目的。

    在结束这个注解之前,我必须提到对行为合宜性所表示的赞同和对优点或善行所表示的赞同之间的一个差异。在我们赞成任何人的、对于被作用对象来说是合宜和适当的情感之前,不仅一定要像他那样受到感动,而且一定要察觉他和我们之间在情感上融洽一致。这样,虽然听到落在朋友身上的某个不幸时,我会正确地想象出他那过度的忧虑;但是在得知他的行为方式之前,在发现他和我在情绪上协调一致之前,我不能说我赞同那些影响他行为的情感。所以,合适的赞同不仅需要我们对行为者的完全同情,而且需要我们发现他和我们之间在情感上完全一致。相反,当我们听到另一个人得到某种恩惠,使得他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受到感动时,如果由于我清楚地知道他的情况,感觉到他的感激发自内心,我就必定会赞同他的恩人所作的行为,并认为他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也是合宜的报答对象。显然,受惠者是否抱有感激的想法丝毫不会改变我们对施恩者的优点所持的情感。因此,这里不需要情感上的实际一致。这足以说明:如果他抱有感激之情的话,那么它们就是一致的;并且我们对优点的感觉通常是建立在那些虚幻的同情之上的。由此,当我们清楚地知道别人的情况时,就经常会以某种当事人不会感动的方式受到感动。在我们对缺点所表示的不赞同和对不合宜行为所表示的不赞同之间具有一种相似的差异。

    第二篇论正义和仁慈

    第一章两种美德的比较因为只有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愤恨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罚。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仅仅是缺乏仁慈并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示失望,由此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对;然而,它不可能激起人们会赞同的任何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从内心拒绝对他的自私动机表示任何同情,他是最不能令人赞同的恰当对象。但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那个应该的善良行为。

    他成为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是不合宜的情感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情;他并不是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恨是除了通过某些行为必然对特定的人们作出真正而现实的伤害之外,从未被合适地唤起的一种激情。因此,他缺少感激之情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有可能的话,通过施加压力强迫他做他应该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的和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去做的事,那就似乎比他不做这件事更不合适。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表示感激,那就会玷污自己的名声,任何地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涉,也是不合适的。不过,感激之情使我们愿意承担的作出各种慈善行为的责任,最接近于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友谊、慷慨和宽容促使我们去做的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是外力逼迫而是感激的责任所致。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谈慈善或慷慨之恩,甚至在友谊仅仅是值得尊敬而没有为对善行的感激之情所加强和与之混杂的时候,我们也不谈论友谊之恩。

    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性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的。这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它促使我们击退企图加害于己的伤害,回敬已经受到的伤害,使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到悔恨,使其他的人由于害怕同样的惩罚而对犯有同样的罪行感到惊恐。因此,愤恨之情只应用于这些目的,当它用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决不会对此表示同情。不过,仅仅缺少仁慈美德,虽然可以使我们对于曾能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但是它既不造成任何伤害,也不企图作出这种伤害————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自卫。

    然而,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背它就是伤害;这种行为出于一些必然无人赞同的动机,它确确实实地伤害到一些特定的人。因此,它是愤恨的合宜对象,也是惩罚的合宜对象,这种惩罚是愤恨的自然结果。由于人们同意和赞成为了报复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使用的暴力,所以他们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击退伤害行为而使用的暴力,也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的暴力。那个策划某一违反正义行为的人自己也感到这一点,并感到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而会极其恰当地利用的那种力量。由此产生了正义和其它所有社会美德之间的明显区别,这种区别近来才为一个非常伟大、富有独创天才的作者所特别强调,即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这就是说,我们感到那种力量可以最恰当地和受人赞同地用来强迫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但不能强迫我们去遵循有关其它社会美德的格言。

    因而,我们肯定总是小心地区别:什么只是该责备的,或者是合宜的指责对象,什么是可以利用外力来惩罚或加以阻止的。应该责备的似乎是缺乏一般程度的、合适的仁慈行为,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以指望每个人做到的;相反,任何超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一般程度的仁慈行为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也不值得赞扬。一个对其亲属所作的行为既不比多数人通常所做的好也不比他们坏的父亲、儿子或兄弟,似乎完全不应该受到称赞或责备。那以反常和出乎意料的、但是还合适和恰当的友好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或者相反,以反常的和出乎意料的、也是不恰当的冷酷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在前一种场合似乎值得赞扬,而在后一种场合却要受到责备。

    然而,就是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极为一般的善良或慈善也不能以力强求。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每一个人自然而然地被认为、而且早在市民政府建立之前就被认为拥有某种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以及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要求给予一定程度惩罚的权利。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如此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以致常常愿意帮助他。当某人攻击、或抢劫、或企图谋杀他人的时候,所有的邻人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他们赶去为被害者报仇,或者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护他,是正确的。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爱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好像缺乏可以指望子女具有的敬意时,当兄弟们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当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在非常容易减轻同胞的痛苦的时候拒绝这样做时,在所有这些场合,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没有人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期待比较厚道的行为的人,有任何权利以力强求。受害者只能诉苦,而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在所有这些场合,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在这一点上,一位长官有时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彼此按照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事。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责成父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并强迫人们承担其它许多仁慈的责任。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做那些在他颁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责备地置之脑后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确实会受到更大的惩罚。然而,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们就成了自然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是遵守那种美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毫无疑问,正义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合宜性,因此它应该得到应归于合宜性的全部赞同。但是因为它并非真正的和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似乎是造物主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心里从来不能容纳仁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只能像生活在广漠的沙漠中那样生活在一个无人关心或问候的社会之中。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不能使他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只有清白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得到邻人们对他的清白无罪所应有的尊敬,并对他严格地遵守同样的法则。

    第二章论对正义、悔恨的感觉,兼论对优点的意识除了因别人对我们造成的不幸而引起的正当的愤怒之外,不可能有合适的动机使我们去伤害邻人,也不可能有任何刺激使我们对别人造成会得到人们同意的不幸。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仅仅因为别人真正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同样,或者以牺牲别人来满足人皆有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天生偏爱,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

    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或许,听到另一个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会使我们有所挂虑,但其对我们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远比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灾小难为小。不过,虽然邻居的破产对我们的影响或许远比我们自己遭到的微小不幸为小,但我们决不可以邻居破产来防止我们的微小不幸发生,甚或以此来防止自己的破产。在这里,同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我们应当用自己自然地用来看待别人的眼光,而不用自己自然地会用来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俗话说,虽然对他自己来说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整体世界,但对其他人来说不过是沧海一粟。虽然对他来说,自己的幸福可能比世界上所有其他人的幸福重要,但对其他任何一个人来说并不比别人的幸福重要。因此,虽然每个人心里确实必然宁爱自己而不爱别人,但是他不敢在人们面前采取这种态度,公开承认自己是按这一原则行事的。他会发觉,其他人决不会赞成他的这种偏爱,无论这对他来说如何自然,对别人来说总是显得过分和放肆。当他以自己所意识到的别人看待自己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时,他明白对他们来说自己只是芸芸众生之中的一员,没有哪一方面比别人高明。如果他愿意按公正的旁观者能够同情自己的行为————这是全部事情中他渴望做的————的原则行事,那么,在这种场合,同在其它一切场合一样,他一定会收敛起这种自爱的傲慢之心,并把它压抑到别人能够赞同的程度。他们会迁就这种自爱的傲慢之心,以致允许他比关心别人的幸福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幸福,更加热切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至此,每当他们设身处地地考虑他的处境的时候,他们就会欣然地对他表示赞同。在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争中,为了超过一切对手,他可以尽其所能和全力以赴,但是,如果他要挤掉或打倒对手,旁观者对他的迁就就会完全停止。他们不允许作出不光明正大的行为。对他们来说,这个人在各方面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不会同情那种自爱之心,这种自爱之心使他热爱自己远胜于热爱别人;并且也不赞成他伤害某个对手的动机。因此,他们乐于同情被伤害者自然产生的愤恨,伤人者也就成为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他意识到自己会成为这样一个人,并感到上述那些情感随时从四面八方迸发出来反对自己。

    正如犯下的罪恶越大和越是不可挽回,受难者的愤怒越是自然地增强一样,旁观者因同情而产生的愤慨以及行为者对自己罪行的感觉也越是加深。杀害人命是一个人所能使另一个人遭受的最大不幸,它会在同死者有直接关系的人中间激起极为强烈的愤怒。因此,在人们和罪犯的心目中,谋杀都是一种侵犯个人的最残忍的罪行。剥夺我们已经占有的东西,比使我们对只是希望得到的东西感到失望更坏。因此,侵犯财产,偷窃和抢劫我们拥有的东西,比仅仅使我们对所期望的东西感到失望的撕毁契约行为罪恶更大。所以,那些违法者似乎要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

    违反十分神圣的正义法律的人,从来不考虑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情感,他感觉不到羞耻、害怕和惊恐所引起的一切痛苦。当他的激情得到满足并开始冷静地考虑自己过去行为的时候,他不能再谅解那些影响自己行为的动机。这些动机现在对他来说,就像别人常常感到的那样,显得极为可厌。由于对别人对他必然怀有的嫌恶和憎恨产生同感,他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了自我嫌恶和憎恨的对象。那个由于他的不义行为而受害的人的处境,现在唤起了他的怜悯之心。想到这一点,他就会感到伤心;为自己行为所造成的不幸后果而悔恨,同时感到他已经变为人们愤恨和声讨的合宜对象,变为承担愤恨、复仇和惩罚的必然后果的合宜对象。

    这种念头不断地索绕在他的心头,使他充满了恐惧和惊骇。他不敢再同社会对抗,而想象自己已为一切人类感情所摈斥和抛弃。在这种巨大和最可怕的痛苦之中,他不能指望得到别人的安慰。对他罪行的回忆,使他的同胞从心坎里拒绝对他表示任何同情。人们对他所怀有的情感,正是他最害怕的东西。周围的一切似乎都怀有敌意,因而他乐意逃到某一荒凉的沙漠中去,在那里,他可以不再见到一张人脸,也不再从人们的面部表情中觉察到对他罪行的责难。但是,孤独比社会更可怕。他自己的顾虑只能给他带来黑暗、不幸和灾难,忧郁预示着不可想象的折磨和毁灭。对孤独的恐惧迫使他回到社会中去,他又来到人们面前,令人惊讶地在他们面前表现出一副羞愧万分、深受恐惧折磨的样子,以便从那些真正的法官那里求得一点保护,他知道这些法官早已一致作出对他的判决。这就是宜于称为悔恨的那种天生的情感;也就是能够使人们产生畏惧心理的一切情感。意识到自己过去的行为不合宜而产生的羞耻心;意识到行为的后果而产生的悲痛心情;对受到自己行为的损害的那些人怀有的怜悯之情;以及由于意识到每个有理性的人正当地激起的愤恨而产生的对惩罚的畏惧和害怕,所有这一切构成了那种天生的情感。

    相反的行为必然产生相反的感情。那个不是根据无聊的空想,而是根据正确的动机作出了某一慷慨行为的人,当他对那些自己曾经为之效劳的人有所期待时,感到自己必然成为他们爱戴和感激的对象,并由于对他们表示同情,感到自己必然成为所有的人尊敬和赞同的对象。当他回顾他据以作为行为的动机、并用公正的旁观者会用来检查它的目光来检查它时,他还会进一步理解它,并以得到这个想象中的公正的法官的赞同自夸。在所有这些看法中,他自己的行为在各方面都似乎令人喜欢。想到这一点,他心里就充满了快乐、安祥和镇静。他和所有的人友好和睦地相处,并带着自信和称心如意的心情看待他们,确信自己已成为最值得同胞尊敬的人物。这些感情的结合,构成了对优点的意识或应该得到报答的意识。

    第三章论这种天性构成的作用事实就是如此: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种需要互相帮助的状况之中,同时也面临相互之间的伤害。在出于热爱、感激、友谊和尊敬而相互提供了这种必要帮助的地方,社会兴旺发达并令人愉快。所有不同的社会成员通过爱和感情这种令人愉快的纽带联结在一起,好像被带到一个互相行善的公共中心。

    但是,虽然这种必要的帮助不是产生于慷慨和无私的动机,虽然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中缺乏相互之间的爱和感情,虽然这一社会并不带来较多的幸福和愉快,但是它必定不会消失。凭借公众对其作用的认识,社会可以在人们相互之间缺乏爱或感情的情况下,像它存在于不同的商人中间那样存在于不同的人中间;并且,虽然在这一社会中,没有人负有任何义务,或者一定要对别人表示感激,但是社会仍然可以根据一种一致的估价,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

    然而,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老是相互损伤和伤害的人中间。每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每当相互之间产生愤恨和敌意的时候,一切社会纽带就被扯断,它所维系的不同成员似乎由于他们之间的感情极不合谐甚至对立而变得疏远。根据一般的见解,如果强盗和凶手之间存在某种交往的话,他们至少一定不会去抢劫和杀害对方。因此,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

    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所以,虽然造物主利用人们想得到报答这一令人愉快的意识,劝戒人们多行善事,但是她并不以为在这种善举被忽略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人们害怕受到惩罚的心理来保障和强制人们行善。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戒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建造和维护这一大厦似乎受到造物主特别而宝贵的关注。所以,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它们就像人类联合的伟大卫士一样,保护弱者,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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