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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绝对自由 与恐怖

    i.绝对自由

    意识在有用性中找到了它的概念。但是,意识的这个概念,一方面,还是一个对象,而另一方面,正因为是对象,所以还没有为意识所直接占有,还是一个目的。

    有用仍然是对象的一个宾词,还不是主体自身,换句话说,还不是主体的直接和唯一的现实。这同以前我们所见到的是同一种情况,以前我们见到,自为存在还没有表明自己即是其余各环节的实体,而由于这个缘故,有用的东西直接即是意识的自我,并且因此已为意识所占有。————但是,〔意识既以有用性为概念〕,有用的东西的对象性形式,事实上已经自在地被收回、被取消了,而且由于这种内在方面的变革,于是出现了现实方面的实际变革,出现了新的意识形态、绝对自由 。

    这是因为,事实上呈现在这里的,只还不过是一个分割着自我意识与其占有物的对象性假象。因为,就一方面来说,现实的和被信仰的世界,其特定组成部分的一切持存性与有效性,根本都已返归于这个简单的规定,作为返归于它们的本原与精神;而就另一方面来说,这种简单规定已经再也没有什么是它自己的独有物了,它勿宁已是一种纯粹的形而上学,一种自我意识的纯粹概念或知识。这就是说,意识从作为对象的有用的东西的自在而自为存在那里已经认识到,它的自在存在,本质上是一种为他存在;自在存在,作为无自我的或无主体的东西,真正说来,是被动的东西,或,是为另外一个自我而存在的东西。然而对象在意识看来,正是具有纯粹自在存在这一抽象形式,因为,意识是一种纯粹的识见,而这种纯粹识见的诸区别,都具有纯粹概念的形式。————

    但是,自为存在,即,为它存在返回于其中的那种自为存在,那种自我(selbst),并不是一个与我(ich)有所区别的自我,并不是那被称为对象的东西自己所独有的一种自我;因为意识,作为纯粹识见,并不是这样一个个别的自我,仿佛对象同样作为一个个别的自我,可以与之相对立;相反,它是纯粹概念,是自我对自我的直观,是对自己本身的双重绝对观看;它的确定性是普遍的主体,它的认知着的概念是一切现实的本质。因此,如果说有用的东西曾经只是诸环节的一种不向它自己的统一性返回的更替〔运动〕,因而还只是认知的一个对象,那么现在,它就不再是这样的东西了;因为认知本身就是那些抽象环节的运动,它就是普遍的自我,既是它自己的自我又是对象的自我,而且,作为普遍的东西,它就是这种运动的向其自己返回的统一性。

    这样,精神就作为绝对自由 而呈现出来了;它现在是这样一种具有自知之明的自我意识,它知道它对它自己的确定性乃是实在世界以及超感觉世界的一切精神领域的本质,或者反过来说,它知道本质和现实乃是意识对它自己的知识。————这种意识,对于它自己的纯粹人格以及其中的一切精神实在,是有所意识的,而一切实在都只是精神性的东西;

    对它而言,世界纯然是它的意志,而它的意志就是普遍的意志。①更确切地说,普遍的意志并不是由默自表示或由代表所表示出来的赞同所表达的那种关于意志的空洞思想,而是实在的普遍意志,换句话说,是一切个别人的意志本身。因为,意志自在地就是对人格的或者说对每一个个别人的意识,并且,它作为这种真正的实际的意志,应该是一切人格和每个人格的一种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以至于每一个人所采取的行动,都永远是没有分解的全体的行动,而那作为整体的行动而出现的行动,又是每一个人的直接的有意识的行动。

    ①这段话是对新的意识形态的特性的一个概括。前引《历史哲学》489页上说:"感觉,感官性、冲动也是内在生活用来实现它自己的方式,但……它们是意志的不稳定的内容。至于公平和道德是……普遍的意志。……只有当意志不欲望 任何别的……而只欲望 它自己时,……意志才是自由 的。绝对的意志,就是欲望 成为自由 的意志。自己欲望 自己的意志,乃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译者

    绝对自由 的这种没有分解的实体,登上了世界的宝座,没有任何一种势力可以与它抗衡。因为,既然意识真正说来就是诸精神本质或精神势力从中取得其实体性的唯一元素,那么,一旦意识认识到对象除自我意识本身而外别无本质,或者说,一旦意识认识到对象绝对地就是概念,则精神势力当初通过分解为各个集团 而组织起来并保存下来的它们那整个体系,就瓦解崩溃了。当初,概念之所以成为一种存在着的对象,乃是由于对象被分解或区别成为一些孤立的有持续性的集团 ;但现在,对象既然变成概念,那么在它那里就再也没有什么有持续性的东西了;否定性已渗透了它的一切环节。

    现在,对象是这样客观存在着:每个个别的意识,都从自己当初被分配指派于其中去的那个领域里将自己超脱出来,不再把这些特殊的集团 当成它的本质和它的作品或事业,而把它的自身理解为意志的概念,把所有的集团 都理解为这个意志的本质,而且因此只能在一种其本身即是整体劳动的劳动中实现它自己。于是,在这种绝对自由 中,由整体分解而成的那一切精神本质,也就是说,一切社会阶层,就消除了;当初曾隶属于一个这样的集团 并在其中行使意志和获得完成的那种个别的意识,于是扬弃了它的局限性;它的目的就是普遍的目的,它的语言就是普遍的法律,它的事业就是普遍的事业。

    对象和区别,现在丧失了它们那曾是一切实际存在的宾词的有用性含意;意识所据以开始它的运动的对象,现在不是它当初从其中返回于它自身去的那样一个异己物,相反,在它看来,对象就是意识自身;因此现在的对立,只存在于个别的意识和普遍的意识的差别里;但是个别的意识自己就知道,它本身直接就是曾经有过纯系对立假象的那种东西,它就是普遍的意识和意志。它的这种实在的彼岸,现在飘浮于实际的存在或信以为的存在所原有而现已消逝了的那种独立性的尸体的上空,只还好象是空虚的"最高存在"(êtresuprême)散发出来的一缕乏味的气息。

    Ⅱ.恐怖

    在有区别的诸精神集团 扬弃了之后,在诸个体的局限生活扬弃了之后,并且在这生活的两个世界也扬弃了之后,现在呈现出来的就只有普遍的自我意识在其自己本身中的运动了,这种运动,乃是具有普遍性形式的意识与私人的意识之间的一种交 互作用;普遍的意志集结于自身,成为一个与普遍的法律和事业相对立的个别的意志。但是这个个别的意识,对于它自己同样是一个普遍的意志这一点是直接意识到了的;它意识到它的对象就是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和它自己完成的事业;因此,当它向运动过渡以创造对象性或者说客观性时,它所完成的不是什么个别的东西,勿宁只是一些法律和国务活动。

    这种运动因而是意识对它自己的交 互作用;意识在它的这种运动中并不把任何作为一种自由 的与它相对立的对象的东西抛弃掉。因为这个缘故,意识并不能达成任何肯定性事业,它既不能达成语言上的普遍事业,也不能达成现实上的普遍事业,既不能完成有意识的自由 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也不能完成有意志的自由 所实现的行动和事业。————有意识的自由 ,假如说它能够完成某种事业的话,那么它所完成的事业就该无非是这样:它作为普遍的实体使自己成为一种对象和一种常住不变的存在。那么这种他物,该是自由 本身之中的区别,按照区别,自由 把自己分解为多种持存的精神集团 和不同的权力的部门;就一部分说,这些集团 该是立法、司法、行政各种分立的权力的思想事物;但就另一部分说,它们该是呈现于现实文化世界中的那些实在本质;而假如更多地从普遍行动的内容上着眼,则它们该是再进一步就被分化为更加专门的社会阶层的那些特殊的劳动集团 。————普遍的自由 ,假如它真是这样地分化成为它自己的环节,并且真是由此而变成存在着的实体了,那么,它就会因此而摆脱个别的个体性,并且把大批的个体分配到它的不同环节中去。但这样一来,人格就会感觉自己的行动和存在被限制到整体的一个分枝中,被限制于一种的行动和存在了;人格在被置入于存在元素中以后,就会意味着是一个特定的人格;它就会不再真正是普遍的自我意识。普遍的自我意识是不会上当的,无论它对于它部分地参与了的那些自己制定的法律所怀抱的服从观念,无论制定法律和采取普遍行动时它所享有的代表性,都不能使它受骗而放弃现实,————这里说的现实,是指亲自去制定法律,亲自去完成普遍的而不是个别的事业;因为,当自我只是被代表着和观念地被呈现着时,它就不是现实的;它在哪里有代表,它就不在哪里。

    个别的自我意识并不存在于作为实际存在着的实体的绝对自由 的这种普遍的事业中,同样,它也并不存在于绝对自由 的一些独特的行动和个别的意志行为中。普遍的东西要想成为一个行动,它就必须把自己集结起来,形成个体性那样的单一性,并且将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安置于领导地位;因为普遍的意志,只有在一个单一性的自我之中,才是一种现实的意志。但这样一来,一切其他个别的自我意识就被排除于这个行动整体之外,而对这个行动只有局部的参与了,其结果,这个行动就该不是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自我意识的行动。————所以,普遍的自由 ,既不能产生任何肯定性事业,也不能作出任何肯定性行动;它所能做的只是否定性行动;它只是制造毁灭的狂暴。

    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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