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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书与拙著《人生之体验》,初于对日抗战期间,在重庆之商务印书馆及中华书局分别出版,以偶然的原因,在二三年中本书曾发行四五版。而《人生之体验》则只发行二版。实则,本书行文较《人生之体验》为晦涩,亦不易与一般人之心情,直接相契接。大约《人生之体验》一书,乃依于我个人之性情,对人生所兴感者之流露,而本书则为我个人求建立其道德自我,而对道德生活所作的反省之表述。故前者之内容多本于悟会,观照欣趣的意味多。后者之内容则多本于察识,而鞭辟策励的意味重。而论人生与论道德之不同,则在人生之范围较广泛,本随处可以兴感;而道德之范围,则限于人生之理想意志行为之决定于一方向,而以此方向主宰自己之一方面。故谈人生,可任性情之自然流露;谈道德,则宜本于郑重严肃之内在反省。此即二书之不同处。然而此二书,同不合一般西方式之人生哲学道德哲学书之标准,因我未于此二书中把人生问题道德问题,化为一纯思辨之所对;亦不同于东方先哲之论人生道德的书之直陈真理,因此二书又加了许多似不必要的思想上之盘桓。这是我在当时已知道的,而是自觉的要这样写。最近十多年,知道西方之存在哲学,有所谓存在的思索,即不把人生道德之问题只化为一纯思辨之所对;而用思想去照明我们自己之具体的人生之存在,展露其欲决定理想意志行为之方向时,所感之困惑、疑迷,及试加以销化等的思索。我现在亦可以此二书,为属于存在的思索一类的书。至于是否名之为哲学,则两皆无不可。

    说到此书之内容,则此书原有之导言已讲到,今不必再加重复。计此书写成至今,已二十多年。当然我个人亦对之有许多不满意,以及觉其幼稚未成熟而厌于自加重读的地方。但仍认为其根本观念,大皆可成立,而其文笔之朴实单纯,亦有非我今日所能写出者。今加以重版,亦只改正了少数文句。惟从整个来看,则此书中之思想,不免太限于个人之反省所及之天地中,而太缺乏把道德问题当作一客观的人类之问题,或宇宙中之问题,来讨论之意味。而此书中虽亦多少谈到人伦关系及客观的社会文化理想,但皆只是在个人之求建立道德自我,提起其自己之向上心情之气氛的笼罩下,谈到这些。此向上心情之气氛,如充极其量而言,固亦可说为涵天盖地而至大无外的。因而一切人伦关系及客观的社会文化理想,亦原都可为其所笼罩。然而此个人之向上心情,仍毕竟只是属于个人的。而以我当时之生活来说,则虽已曾在大学教书,亦有许多世间的知识,然而除与家庭中人及少数朋友相接触外,我并未真正涉世或入世。一般的人与人之交接应酬,公众团体生活,政治活动,以及学校中所举行之典礼聚会,极少有我的份。我亦对这些不感兴趣。对于人伦关系及客观社会政治文化之理想,其本身之严肃性庄严性,亦认识甚浅。虽然当时闻日军至独山,曾一度决心要从军卫国,亦只是一时之浮泛的情感。直到抗战完结,回到南京,乃感到由人与人组合而成之家、国及天下之观念之建立之重要,曾写一文论此。后又到江南大学任教务行政的事,乃由人与人之共同事业中,体悟到社会组织之重要性,而在当时开始写《文化意识与道德理性》一书。在该书中发展出“道德意识遍运于各种社会文化意识”之一观念,家庭伦理为道德理性对人之生物性的性本能及养育后代之本能,加以超化之表现,及社会经济政治与国家为人之道德理性对人之求利求权之欲望等,加以超化之表现之观念等。十三年前,来到香港,遂循之以谈中西社会文化中人文精神之重建及其发展,乃能自客观的社会文化观点论及各种当世所谓民主、自由、和平、悠久、科学、社会生活、社会道德及宗教等问题。此皆具见于十二年来陆续出版之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人文精神之重建,及中国人文精神之发展等书。而此诸书亦同皆不入于学院式之著述之林,而是直就我之处此时代在此环境,本我对于中国及世界之客观的社会文化问题之感受与思索,而写之书。然此诸书与本书相较,则亦明有我个人之思想之一发展,亦算我之由个人之主观的向上心情,扩展了一步,开拓了一步,以面向客观问题之表现,而仍未合于学院式著作之纯客观的叙述或分析社会文化问题之标准者。然而此一纯客观的叙述及分析社会文化问题之事,我认为可让诸社会科学家去做,亦当有人去做,然而我则无意于再进此一步。如再进此一步,则一切依于道德自我而发之真实理想与向往,即皆同时客观化外在化为平铺陈设在那儿的思想系统知识系统中的内容,其对于他人的理想与向往之引发性感染性,即莫有了,至少亦将大为减少。而我个人亦未尝不知一切人之观念思想,皆有一归于定位化于一系统中的倾向,如珠之走盘,最后必求一一皆定位于盘中。此亦并不难。然而一一定位之珠,仍须再流转,乃有运动力。而一切已成的思想系统知识系统中之内容,亦须再贯注以生命,加以活转,乃能再内在化主观化而诱导出根于道德自我而生发出之真实的理想与向往。而今日之所谓研究所及大学之学院式的出版物(连我自己于其中所发表之文章在内),则大皆为不能直接诱导出人根于道德自我而生发之真实理想与向往者。只以此种出版物为著述之标准,实亦人类之理想堕落、思想僵化之征,虽然我从未尝否认其一意义的价值,而本书之附录之二文即虽是论道德与智慧而属于此一类的体裁之文章。

    二

    十二年来,我对于道德问题之思索中,除上所陈者外,另有一问题,即为如何在一个人之现实的社会地位上,求实现其道德理想及社会文化理想,同时借之以自建立其道德自我及他人之道德自我之存心上及行为上的实践问题。此问题,与人之只在个人之心灵内部,反省其道德生活中之困惑疑迷,如本书所陈,或只论述人伦关系中之常道,及为人类之社会文化之发展,提示一方向或一理想,如后来之拙著所涉及者,皆不同其性质。此是就个人在现实社会中之此时此地之只具有限之力量的特殊地位上,如何去实现具无限普遍性超越性之理想的问题。这一问题,乃直接关系到个人之在现实社会上之限定的特殊的职业与事业者。而我们如试以我们每一个人之职业与事业之意义与价值,来与我们个人内心中具无限性普遍性超越性之理想之意义与价值,直接对较,盖将无不可见其相距之不可以道里计。而我在去年以前,又再任教务行政之事十二年之久,这亦算是在做事。虽然我之做此事,只是依于偶然的机缘,朋友们亦不视我为适宜于此者,亦莫有什么成绩之可言。然而至少在一时期,我亦视之为一事业,以贡献我个人之一份力量,于一客观的社会文化教育上之理想,而亦视为我个人之道德实践之一端。而在做此类事之时,总得要做些纯为适应客观社会的需要、学校的安排,及他人的愿望的事。由此我更了解到:个人要由其所在之地位所做之实际的事,联系到其所怀抱之超越的理想,而对此理想之实现,多多少少发生意义与价值,并非一直接的关系,而是一间接而又间接的关系。此中须历重重之媒介。而个人所做的事,透过此重重媒介,其意义与价值,亦可完全变质,或变来更有价值更有意义,或变来更无价值更无意义。这中间的情形之复杂,乃远过于个人之直接树立其道德理想,而只在个人之内心生活中求加以实践,亦远难于只在思想上为人伦关系立一常道,或为社会文化之发展,提示一方向或一理想之事。而此中所遭遇之问题,亦非只是一技术问题,方法问题,此中仍时时处处皆有道德问题。因一切人与人之共事,无处不与道德问题相连。而人之待人应事,亦无一不应包含有道德性的考虑。而此种种考虑,又可成为原初之理想与其实现间之种种间隔。而我乃于若干极细小琐屑之事务经验中,体悟到一切成事之历程中之原则性的困难之所由生。并体悟到人在成事中之实践道德,为一特殊的形态之道德实践,亦为一道德之哲学的思索之一特殊范围之所在。而此中亦有原则性之义理,可一一加以陈述者。今试略抒所感于下,以供其他有志事业者之参考。

    人要实现其具无限性普遍性超越性之理想,总要从其个人所在之地位,贡献其力量开始。当然,写文章亦是人贡献其力量之一道。然写文章只是个人的事,此较简单。由文章写出到付印而到达读者,则是一社会的事。此中排印可排错,读者可误解,则情形马上复杂化。我可以想排印之错,读者之误解,不由我负责。然而此二者,仍必在我所关心之中。而一切与人合作之事,无论职权如何分明,我皆不能不关心到此中与我共事之诸人之所为;而此中之诸人,除与我共事外,又各有其他之事,此其他之事,亦再关联到其他之人……此则可一直牵连到无定限之多的人与事所结成之网。而我们之与人共事,则不管我们自己知道不知道,即落入此网中。此网有其自身的结构与秩序,并非纯由我们最初参加此事之动机或理想所决定。然而此动机或理想,则恒由此网之结构与秩序,规定其客观的意义与价值。由此而人之所关心与所思虑者,乃须由理法界之清净,降至事法界之繁嚣,由形上之道之空灵,降至形下之器之质实,由绝对界之独立无待,降至相对界辗转相待。总而言之,即具无限性普遍性超越性之纯真理想之堕入凡尘,而自求一有限的特殊的现实的宅身之地,而与其他之世俗的有限特殊现实之诸事物,平等的相摩荡,相较量,以决定此理想如何表现如何实现之命运,与其前途之成败利钝。此即一切成事之难之根本理由所在。

    此种成事之难,如更粗浅的分析言之,其第一点是:即假定人原初之求成就一事之动机与理想,是崇高而纯洁的;然任何世间的事业,在其少有成效,或多少能实现此原始理想时,即必然不免人之利用之,以达另一目标,或成就另一事业。而此另一目标及另一事业之价值,则可高可低。而原初之理想愈高者,则利用之以达之另一目标,或所成之另一事业,则大率为较低者。此任何事业一少见成效之所以必有人欲利用之,乃因一事业一少见成效,理想即多少现实化,凡现实化者皆无不可被利用。故大而孔子订六经,儒生注六经,可为皇帝利用以成其帝王之业;小而一报纸、一社会团体、一学校,无不可被多多少少之人利用,以为达种种其他目标,成就其他事业之手段;而原初之事业之目标,亦如化为其他目标之手段,由此而产生一种价值之改变或高下之颠倒。此亦犹如我们之个人亦可利用我们过去如达一目标而有之工作之成绩,以达另一其他或高或低之目标,使原先工作之价值改变而高下颠倒。

    除了上述目标之手段化而有之一事之价值之改变或颠倒外,一事之目标中,又恒可包含相冲突之诸目标。此诸目标,其价值地位恒有相等或难分高下者。如以办学校而言,提高程度只容纳少数学生,是一目标,使多人受教育而略降低程度,是又一目标。此二目标,自其本身而言,实同为正大而难分高下,唯有赖于其他相关之情形,以为决定。如为造就某种特殊专门人才,则应使人少而质优;如为一般的社会文化之提高,则应求普及而量广。然有时诸相冲突之目标,可无相关之情形以资决定。则此时人无论选择其中之任一个,即皆不能无憾。如一学校以仅有之薪资,以聘某人教某课,则不能聘他人教另一课,而此二课程之重要性,亦尽可相差不远者。此种价值之冲突,在我们个人之生活中,亦时遭遇到,如以一定之金钱购得此物,则不能购他物之类。然此中在个人之情形与在一公共事业中之情形,又有不同。因个人之事,经自己之裁决以后,如裁决不当,不过使个人以后失悔。而在一事业中,则此相冲突之目标,可为不同之人之所分别坚持,由此而诸目标虽同为正大,亦可导致不同之人之冲突。此为任何客观的社会公共事业中,依于一共同之目标中之可包含相冲突之目标,而必然不能免者。

    复次,人与人之共事,乃以事为结合之媒介。此中纵设定参加某事之人之目标全同,亦不包含任何之冲突,或设定一切冲突,皆可由一最高之领导者或一种表决之制度加以裁决,仍可有其他困难产生。此乃原于人与人以某一事为媒介而结合后,人与人又有日常生活上其他事之相接,而人又各分别有其与另外之其他之人相结合,而发生之另外之其他之事者。此其他之事可与某一事相干或不相干。如学校中之一同事参加某政党,此即可与同在学校任事之一点不相干,然亦可被认为相干。再如一教师之私生活,此可与其为人师表相干,亦可认为不相干。此中之认为相干不相干之标准,恒以人对一事之意义及其影响如何加以解释而定,而此解释乃事实上相对于人之知识智慧,而不能免于歧异者。由是而人各依其标准,自谓出自良心之道德批评,亦为其知识及智慧所限,而不能免于歧异。而此歧异之批评,正因其各自认为出自良心,乃更坚执而不肯舍,乃终为人与人间精神上之合作之障碍。由此而人之视为相干或不相干,乃合以形成为对此一共同事之成就之一干扰。

    三

    对于上列之三种成事历程中之困难,我可再加以三个名字。一为成事之原始目标之手段化而生之价值之改变或颠倒,二为成事之共同目标之可包含相冲突之目标,三为个人之其他事对共同事业所引生之干扰。此三种困难,不属于一般所谓成事之物质的条件、人才的条件、社会赞助的条件之难备之列,亦不直接原自人之对其目标与理想之缺乏忠诚,或无成事的知识与才具;所以亦不直接原自个人之道德与能力之不足。此诸困难,乃人在欲成事之始,初未尝预见,而在成事之历程中,乃次第产生,而昭显于人之前者;而其产生,则依于客观存在之事业,皆原有互为手段目标之关系,及人之目标之原有差异,及个人之从事于一公共事业者必兼有其他方面之个人生活上之事;而成必然不可免者。然而此不可免者之细节,则事先人绝不能先知;而其次第产生,则又皆可说为偶然者。由此而人之欲成事,即无异投入一客观外在之必然而又偶然之次第发生之事变之流中,以求成其某一特殊之事;又如将其原始之目标及对此目标之努力,向外抛掷于此流中,而由此流以决定其客观的意义与价值。

    方才所谓决定,不是指单方面的,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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