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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捷法

    一.日月角为父母之正部。口角在左。月角在右。口角凸露主妨父陷痕亦主妨父。月角凸露主妨母。陷痕亦主妨母。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一。

    二.发际为父母之正部。发际低而三岔。主幼年刑父。五岔刑父尤早。当中尖垂两侧上削。主中年刑父。鬓发连眉尾。主幼年刑母。鬓发曲突主先刑母。此为父母应该考查之二。

    三.两额角为父母之连带部位。左额角弱。或陷痕上冲者。主先刑父。右额角弱。或陷痕上冲者。主先刑母。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三。

    四.两耳为父母之连带部位。如左耳低弱。或左耳廓反轮飞。主先刑父宫。如右耳低弱。或右耳廓反轮飞。主先刑母宫。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四。

    五.两眉为父母之连带部位。左眉低而陷主先妨父宫。右眉低而陷主先妨母官。此为父母宫之应该考查之五。一为两眉不平而高低。有不同母之骨肉也。

    六.两颧为父母宫之正部。左颧高突而上起者刑父。左颧弱小陷痕亦刑父。右颧高突上起者刑母。右颧弱小陷痕亦刑母。此为父母之应该考查之六。

    七.中岳为父母之连带部位。鼻准偏左者。先刑父。鼻准偏右者。先刑母。此为父母宫之应该考查之七。子女亦有连带之应证也。

    八.人中为父母之连带部位。人中偏左者先刑父宫先见子星。人中偏右者。先刑母宫。先生女星。此为父母宫之应该考查之八。

    九.牙齿为父母之正部。凡门牙楞生。上牙主刑父。下齿主刑母。如两侧各有尖牙一颗。上主刑父。下主刑母。此为父母宫应该考查之九。

    以上九种。为父母宫应该考查之捷法。凡属刑克父母。不外此例。以多数为定论。如有刑父四种。刑母三种。则当然先刑父宫也。如有刑母二种。刑父一种。当然先刑母官也。否亦为重母之例。此为定法也。

    弟兄捷法

    公笃曰。弟兄一宫。不能确定数目。先后有刑伤。而不符其正数故也。其大抵分四项。第一为弟兄多。第二为弟兄少。第三为弟兄和睦。第四为弟兄忤逆。此为弟兄之大略耳。其它则不为正法也。兹将四类分注如下。

    一.弟兄宫多者。两眉清秀修长。三阳丰满。眉头不冲。惟金眉之形难分。盖金眉又稀又疎。直生而似无。主弟兄多而子女亦多也。又主弟兄贤而贵。有辅助也。

    二.两眉短促而散。低浊压目。加以眉头逢冲。印窄而痕。五官拘束而不开阔。此主弟兄少。而无辅也。虽有亦刑克。而不存在也。如两耳有纹痕。幼小即刑弟兄姊妹也。

    三.弟兄和睦。凡眉秀神清。皆主弟兄贵而和睦。及得其实力之辅助。加以两颧斜辅高耸。边城丰满有梁。此为弟兄和睦而有助。因之而进田宅。以宏恢门第。互相为用也。

    四.弟兄忤逆。凡眉尾逆生。或旋螺形。皆主弟兄忤逆。加以眉头纹痕上冲。两颧纹痕冲破。主弟兄忤逆。而有口舌官讼。反多遗累。又因之破产而忧死也。

    妻妾捷法

    一.鱼尾奸门。为妻妾宫之正部。鱼尾丰满者。主妻宫贤淑。而无刑克。鱼尾纹上仰。主妻强而有操持。及偕老无伤。鱼尾有痣。主刑妻而续弦。鱼尾有燕尾纹。主重配。鱼尾双纹。主两妻。鱼尾三纹。主三妻。鱼尾四纹。主四妻。鱼尾纹平破者。克妻宫而重配。鱼尾纹下反。主刑三妻。如鱼尾有十字纹。主生离。又主再离也。

    二.命宫生痣。主克妻而再配。亦主夫妇不和。意见不一。而有生离者。有刑三妻者。有官讼不休。而后离者。一为再嫁之妇为婚配。一为病妻之例。而中年刑克。及收娼妓也。

    三.两颧雄突。而有尖峰者。主刑妻而重配。女格亦主刑夫也。故颧骨宜高近目尾。不是尖峰而突。方无刑克也。否则有嫡庶之配。及二妾三妾也。两腮方突犄角。亦主嫡庶也。

    四.年寿间断者。主刑妻克子。中年断弦而续弦。印堂冲破初年刑妻克子而续配。兰台弱小而泄。晚年失窃而鳏居。此皆刑克而重配之格也。眉棱高而腮突。主纳奴婢为妾也。

    子女捷法

    一.泪堂为子女之正部。以平宽明润。为旺子女而贵。如有纹下陷。主刑子女。如泪堂厚而高突。亦主刑子女之例。此为早子女不枉。或中子女不旺。经刑克一二。方能成立也。

    二.三阴卧蚕。为子女之正部。以黄紫明润。为子女多而贵。如黑黯绛枯。主刑子克女。而多灾厄。如有蚕肉横起。为孤寿。而晚年刑子女也。或为螟蛉之子女也。

    三.蚕袋为子女之正部。而近颧骨之间。有纹露出。为子女纹也。纹从外颧者。一纹一子成立也。纹向泪堂者。一纹一女成立也。此由阴骘栽培而成者。或庶出之子女也。

    四.人中为子女之正部。如沟洫宽深而长。主子女多而成立也。如上窄下宽。主子多女少。如上宽下窄。主子少女多。直纹克子。横纹克女。十字纹主孤绝。而不成立也。

    五.两眉为子女之连带关系。如平横一字者。主子少而成立。或庶出。再加低眉。则仅有女一人。或得庶子一人。如两眉弯曲。主子女多。再加眉高。主子女多而贵也。

    六.印堂为子女之连带关系。如印堂宽正而丰。则子女早成立而贵也。如印堂窄弱而冲。主子女见刑而弱。中子方成立也。三十以后。方得子星成立。而有嫡庶之分也。

    七.年寿为子女之连带关系。如年寿有梁。主中年之子女必旺。如年寿间断。或直三曲之伏吟。或左右曲之反吟。皆主克子女也。虽有子女亦不可靠。而不成立也。或为不肖之子女。而败家产也。

    八.两目之眼神。为子女之连带关系。如眼神和而收臧。光清而充。子女俱旺而聪明。如眼神痴定呆滞。光清如水。主子女迟立。及偏生庶出也。亦溺受而生后患也。如目露浮白。或神锐紧急。亦刑子女也。

    断贵捷法

    一.伏犀骨贯顶而入百会。此贵而寿也。方伏犀骨为第一贵。圆伏犀骨次之。椭圆伏犀骨又次之。此为贵之分别者一。即古之巨鳌人脑。当作尚书也。

    二.两眉修长上竖有势。此为贵而有名。及有事业之流芳者。又关乎中。世界以此而贵者占多数。即古之间名在眉。即文彩之官。贵而有寿也。

    三.印堂方隆。及有骨方楞而横突。名为金城骨。山根上贯印堂。名为玉柱骨。此皆大贵。而有非常之事业。及早发达也。盛衰皆以此为重要点。

    四.日月角上插。为帝王之贵。辅角骨上插。为将相之贵。边城骨上插。为边镇之贵。又分其骨质之长大丰突。与短小拱露。为加减之分数也。

    五.两目神清有威。为贵名而有权。占重要部位。盛世以黑白分明而贵也。盛世以玄黄有煞而贵也。其充足收藏。而含真彩者。又为贵之特等。而有身后之事业。或为仙品及圣贤。与流芳也。

    六.两颧上插。为权柄之重要也。如两颧上至鬓发。为公侯将相。而握重权。两颧上至边城。为屏藩柱石之臣。两颧上至玉堂。为方伯刺史边将之类。以此为实权之贵也。

    七.水星大仰而敛角。唇匀厚而涂朱。皆主贵也。如四字口为第一。角弓口次之。仰月口又次之。此为贵而厚禄也。即古之口能容拳。食禄万锺之义也。

    八.声如宏钟。虎头燕颔。银面金须。铁面银牙。五岳朝天。地阁朝天。额如覆肝。声音铿锵。而韵长。上例各项。皆主贵也。以其成形之多数为大贵。而分其特贵上贵中贵下贵常贵者。皆依其形质如何。而所得之分数。为一定之决断也。

    九.木形为清贵。名过于权也。金形为能贵。任劳有为也。水形为福贵。坦然安享而成功也。火形为劳碌险阻而贵。艰难而发达也。当以其合格与否。而定其收功与事业之途径也。

    以上九则。是为认贵局之标准。当查其分数如何。或为一部有奇特偏重。或为几部合法每称。则据其形格而加推以定之可也。

    断富捷法

    一.土星为财源之正部。故准头为土星。土生万物之义。此为平生之正财禄。凡截筒鼻为第一。悬胆鼻次之。虎鼻蒜鼻狮鼻又次之。此为富之一也。

    二.天仓丰隆为前业之正部。关乎祖业之余泽也。故天仓丰隆宽厚。为前业有余。如南岳高起而突。则为贵裔之后也。此为富之二也。

    三.福堂为外财之正部。在眉尾之棱骨处。此主远行而得外财。及得千里外之财源。而立异乡之产业。凡西人过国者。或经商者。皆有此骨也。此为富之三也。

    四.井灶即兰台廷尉也。左兰台。为偏财。浮财。交际财之例。右兰台为合财。潜伏财。转输财之例。此为意外之财禄而暴发也。此为富之四也。

    五.两目神清而和蕴。此为财星之连带关系。又因贵名而得财禄及进田宅。此为以贵而发。有势而富因官得财也。多以贵力而营利源者半数。此为富之五也。

    六.地库丰隆为财星之正部。主晚年之财富。而有晚年丰足衣禄及进田宅。而遗身后之业。或为子女之恢宏以立其大业也。此为富之六也。

    七.仙库丰正为财星之正部。此主半享受贵子女之进田宅。而得晚年之遂心。此为富之七也。

    八.两颧雄突上耸是名中府。而得朋友至戚之助。中年发达而进田宅。因外而旺其内也。此为富之八也。

    九.腮颐方隆犄角为财星之连带关系。应得辅助之人员得力而致富业。此为用人而发达者也。此为富之九也。

    十.两眉清秀。修长。疎匀。有棱。是为弟兄平辈之财。而得弟兄姊妹之辅佐以进其田宅。而创其大业。此为富之十也。

    十一.奸门鱼尾为妻妾宫之正部。如鱼尾纹上仰至福堂。奸门骨高横平两颧。此为妻妾贞淑而能操持以发达。以及后家暗助或接济而恢宏立业以大振。此为富之十一也。

    以上十一则皆为富格之必要。以考查其部位之分数如何。而断其特富。上富。中富。下富。常富之等级也。

    断禄捷法

    一.两耳长厚。圆轮如珠。此为丰足衣禄之一。又主有特别智识。而有专长之技艺。以充其禄也。如贵而有名权者。亦享受厚禄也。

    二.男子口阔大而敛角。主得厚禄。平生享受无穷。女子口小唇厚而圆。主得厚禄。而丰足衣禄也。此二者主贵犹多。及为余荫根基之家。亦有自创之享受也。

    三.牙齿为衣禄之正当关系。凡牙齿大瓣而齐。白莹如玉。坚固而匀。端正而多。此为享受厚禄。而有寿征之格也。

    四.两眉柔细修长有棱。为衣禄之连带关系。眉尾接近福堂。是为外财库故也。及天性脑明灵巧。而有特长之点。及进流通之外财。一为立外业。以贵名而得厚禄也。亦旺子女之丰隆。而有大寿之享受也。

    五.两目为田宅之正部。故神清而充。和慈而藏。为田宅宫。应以贵而得禄。如蚯蚓盘乌珠。主劳碌而进厚禄也。乱世尤以蚯蚓盘乌珠。为劳碌创业之格也。

    六.地阁为晚禄之正部。故地阁丰正而朝。圆拱者。主得晚禄。方拱者。主得子女之贵而发达。亦得晚禄之丰隆。以部位之分数。而断其层次也。

    断寿捷法

    一.南岳有纹成伏犀三纹。或偃月二纹。或华盖一纹。或多纹。皆主寿。享耄耋之寿也。如纹多而间断。主寿而劳碌也。亦主风尘飘摇。而见刑克也。

    二.两眉高起而有棱。此为寿而贵名也。及多子女。亦主衣禄丰足。如有眉毫露出。主寿高而多忧愁。及有内顾之隐忧。六亲之遗累。虽寿不闲而劳也。

    三.两目神清而充足。主享大寿。而有贵名。及事业成功。而发达也。故眼神以充足而有。此为寿征之重要点。如有蚯蚓盘睛。主寿而劳碌也。如神充而露。主寿而刑克也。

    四.两耳长厚有垂珠朝口者。主寿而有智识。及勤慎耐劳。凡享大寿之人。万无小耳短薄也。内应肾系。言其禀受之先天厚薄。据此而区别也。

    五.人中深长。为寿征之正部。古人谓人中一寸。可至期颐之寿。及多子女。而有晚福也。再加法令纹下朝地库。而为大寿之又一证也。

    六.项有三涤。为享大寿之一证据。如再项有余皮。则寿数更享高年也。故老人项皮干枯者必死也。

    七.山根上贯高起。此为禀受先天之气厚故也。主享大寿。山根者。命根也。故山根低弱者。不满四十。此之谓也。又以目神为兼并而断之可也。

    八.枕骨魏魏高突而凸。此为寿骨。而得先天之正气。故主大寿也。如耳后一骨高起。亦名寿骨。而享大寿。但刑人丁也。

    九.法令无纹。不满三十。法令纹至口角。五十以上。法令纹过口角。六十以上。法令纹入地库。七十以上。法令纹二纹相交。则可至八十九矣。此为寿征之一大关键也。如法令续长者。作添寿论也。

    十.牙齿齐固坚硬。此主寿征之一。而多厚禄也。再加声音迟缓。又发声从丹田中出者。主大寿也。

    十一.安卧之间。神定而静。其气息不从鼻窍口窍。而从耳窍中进出者。是为龟息。此上上寿也。

    以上十一则。皆为寿征应该考查之点。又以部位如何。而定其特寿上寿中寿下寿也。

    变通秘法

    公笃曰。相法纲要。在加减乘除一语为根据耳。故有余不足。而加减其分数。以定其富贵贫贱。寿夭劳逸也。其中分类。有四大纲领。即形局。精神。声音。气色。其用最大。至于纹痕骨痣筋络。为相法之小补耳。不足为定论也。至于手掌足掌。不过为部位之一辅助品耳。兹将其大纲分注如下。

    一.形质为第一重要。如形质有余。而精神不足。则主富贵功名。才智事业。皆可发达。但不寿而夭亡也。或主多恶痛纠纒而不寿。亦主中道障碍。而发不足也。

    二.形质有余。气色不足。则主其人有才智。有能为。然时势不助。而多中止之障碍。事实不成。而多反复之挫折。虽有富贵基础。终为虚浮飘摇。为受制之例也。

    三.形质有余。声音不足。每多困迍。名利虚浮不实。而不收全效。或为劳倍功半。刑克人丁。以致无形影响。轻弃灰心。劳碌损失也。作半遂论。

    四.精神为重要之二。如精神有余。形质不足。主富贵而有寿。其发达也离奇。其遇合也怪异。亦有爱思劳心。嫌疑嫉忌。而有繁烦之驳杂也。

    五.精神有余。气色不足。其人多才智而成败不一。劳碌往返。风尘奔驰。然有事业小成。衣禄丰足。不过有寿。而有子女也。亦有时事之阻。人事之累。以困乏其身也。

    六.精神有余。声音不足。此主事业之成半而阻半。中有遗累烦扰。邪行氵?荡。以致恶痛纠握。不正之牵制。无形消耗。招谗之影响。亦有小富贵。而有缺点也。

    七.气色为第三重要。如气色有余。形质不足。方可暂时发达。而收实效。故多小富小贵。而成功居多数。惟不持久。专以气色而发达也。即破船遇顺风。而可航海之义也。

    八.气色有余。精神不足。亦主发达。而事业之成功。不过于恶疾多。而寿数弱耳。亦有良好时机。与最好遇合也。是为中下之贵。而非特别事业也。或夭折于贵权之时也。

    九.气色有余。声音不足。亦主丰足衣禄。而贪氵?好色。邪氵?秽行。故所发达有限。依人而获名利。借力而作事业。结果有限。寿数寻常。中道而生障碍。以牵制其进取也。或人口死亡。而灰心消极也。

    十.声音为重要之第四。声音有余。形质不足。方可小发达。多出偏权副名。而为辅佐人材。丰足衣食。而为小作用也。及结合能力。同舟共济。多出牵强之事业。而为用也。

    十一.声音有余。精神不足。此主多成多败。及有偏性之嗜好。智小大。力轻任重。偏爱而贪。妄举而乱。亦有亲戚之株累。知交之妨害。然亦有乘时而暂发也。

    十二.声音有余。气色不足。亦有小富贵。而多恶病。亦有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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